從犯罪到刑罰:刑法體系全景地圖與三階層完整決策樹
常見問題
刑法三階層到底是什麼?為什麼不能跳過?
一個人闖了紅燈撞到行人——他有罪嗎?你的直覺可能說「當然有罪」。但三階層犯罪論體系會按住你的衝動:等一下,一步一步來。 第一關:構成要件該當性(他做的事有沒有符合某個犯罪的描述?)→ 第二關:違法性(他做的事有沒有正當理由?如正當防衛)→ 第三關:罪責(他有沒有能力被非難?如精神障礙)。三關全過 = 有罪;任何一關沒過 = 無罪。不能跳過是因為每一關檢查的東西不同——第一關看「行為」,第二關看「行為的正當性」,第三關看「行為人的可非難性」。
總則跟分則差在哪?
分則告訴你「什麼行為是犯罪」——殺人(§271)、竊盜(§320)、詐欺(§339)。總則告訴你「犯罪的通用規則」——未遂(§25)、正犯共犯(§28-§31)、正當防衛(§23)、刑罰種類(§33-§37)。分則像各道菜的食譜,總則像廚房的通用規則(火候、調味原則)。
刑罰有哪些種類?
主刑五種: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33)。從刑:褫奪公權(§36)。另外還有沒收(§38-§40,2016 修法後獨立為「第三軌」,不是刑罰但可一併宣告)和保安處分(§86-§99,針對危險性而非罪責)。
體系定位
體系地圖(B區-地圖室)
├── 【YOU ARE HERE】刑法體系全景 ← 二試刑事法的骨架
├── 民法體系全景
├── 公法體系全景
├── 訴訟法雙軌全景
├── 商法四科全景
└── 七科交叉地圖
你在法律大廈 1F 基礎工程 B區地圖室,正面對著一面刑法全景牆——整個二樓(刑法樓層)的完整地圖就在眼前。
易混淆概念對照
| 概念 A | 概念 B | 關鍵區分 | 一試陷阱 |
|---|---|---|---|
| 構成要件 | 違法性 | 構成要件 = 行為符合描述;違法性 = 沒有正當理由 | 符合構成要件不等於違法 |
| 違法性 | 罪責 | 違法 = 行為不法;罪責 = 行為人可受非難 | 精神障礙者行為違法但無罪責 |
| 客觀構成要件 | 主觀構成要件 | 客觀 = 行為/結果/因果;主觀 = 故意/過失 | 主客觀都要檢驗 |
| 正犯 | 共犯 | 正犯 = 犯罪支配;共犯 = 教唆/幫助 | 共同正犯也是「正犯」 |
| 既遂 | 未遂 | 既遂 = 結果發生;未遂 = 已著手但未既遂 | 未遂犯得減輕 |
| 主刑 | 保安處分 | 主刑 = 基於罪責;保安處分 = 基於危險性 | 兩者可併科 |
考古題實戰
經典題(112 年二試改編)
甲持刀砍乙致乙重傷。請依三階層犯罪論體系分析甲之刑事責任。
想像你是閱卷委員。桌上兩份答案——一份直接寫「甲犯了重傷罪」,另一份按三階層逐層展開。你會給哪份高分?答案不言自明。三階層不只是學術框架,是向閱卷者展示你法律思維的窗口。
解題框架:
1. 構成要件:客觀上甲持刀砍乙致重傷→符合 §278 I 重傷罪描述。主觀上甲認知持刀砍人會造成重傷→故意。
2. 違法性: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如正當防衛(§23)、緊急避難(§24)→ 題目未提及→推定違法。
3. 罪責:甲是否有責任能力?是否有期待可能性?→ 題目未提及特殊情形→推定有罪責。
4. 結論:甲成立刑法 §278 I 重傷罪。
變體題(110 年風格)
承上題,若甲是因為乙先持棍棒攻擊而持刀反擊,分析有何不同。
差異在第二關(違法性)——這就是三階層的威力:同樣的行為、同樣的構成要件,但加入一個事實就翻轉了結論。甲可能主張正當防衛(§23)——現在不法侵害(乙持棍攻擊)→ 為防衛自己權利→ 防衛行為(持刀反擊)。但須檢驗「防衛必要性」——持刀 vs 持棍是否過當?如果過當 = 防衛過當(§23 但書),得減輕或免除。
預測題(115 年趨勢)
簡述刑法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中各階層之功能,並說明各階層之關係。
核心答案:構成要件 = 篩選功能(哪些行為值得刑法關注);違法性 = 排除功能(正當理由排除不法);罪責 = 非難功能(行為人是否可受譴責)。關係:層層遞進,後一階層以前一階層成立為前提。
核心知識
Part 1:刑法體系總覽
刑法
├── 總則(§1-§99)
│ ├── 法例(§1-§11):罪刑法定、效力範圍
│ ├── 犯罪論
│ │ ├── 構成要件(客觀+主觀)
│ │ ├── 違法性(阻卻違法事由)
│ │ ├── 罪責(責任能力+故意過失+期待可能性)
│ │ ├── 未遂犯(§25-§27)
│ │ └── 正犯共犯(§28-§31)
│ ├── 刑罰論
│ │ ├── 主刑(§33)
│ │ ├── 從刑(§36)
│ │ ├── 累犯(§47)
│ │ └── 緩刑(§74)
│ └── 保安處分(§86-§99)
│
└── 分則(§100-§363)
├── 侵害國家法益(§100-§172)
├── 侵害社會法益(§173-§200)
└── 侵害個人法益(§201-§363)
├── 生命身體(殺人/傷害/重傷)
├── 自由(妨害自由/強制/恐嚇)
├── 名譽(公然侮辱/誹謗)
├── 財產(竊盜/搶奪/強盜/詐欺/侵占/背信)
└── 其他(妨害秘密/偽造文書等)
Part 2:三階層犯罪論決策樹
行為人的行為
│
▼
┌──────────────────┐
│ 第一階:構成要件 │
│ 該當性 │
├──────────────────┤
│ 客觀:行為→結果→ │ ──→ 不該當 → 無罪
│ 因果→客觀歸責 │
│ 主觀:故意或過失 │
└──────────────────┘
│ 該當
▼
┌──────────────────┐
│ 第二階:違法性 │
├──────────────────┤
│ 有無阻卻違法事由? │ ──→ 有(正當防衛/ → 不違法 → 無罪
│ §23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等)
│ §24 緊急避難 │
│ 超法規阻卻違法 │
│ (被害人承諾等) │
└──────────────────┘
│ 違法
▼
┌──────────────────┐
│ 第三階:罪責 │
│ (有責性) │
├──────────────────┤
│ 責任能力(§18-§19) │ ──→ 無責任能力 → 無罪
│ 不法意識(§16) │ /欠缺不法意識
│ 期待可能性 │ /無期待可能性
└──────────────────┘
│ 有罪責
▼
★ 成立犯罪 ★
│
▼
法律效果:主刑 + 從刑 + 沒收 + 保安處分
Part 3:刑法二試答題架構
| 考科 | 分數 | 題型 | 答題框架 |
|---|---|---|---|
| 刑法 | 100 | 實例題 | 三階層 × 各行為人 × 各罪名 |
| 刑訴 | 100 | 實例題+申論 | 證據法則 + 強制處分 + 審判程序 |
刑法實例題答題模板:
1. 先拆解事實→找出所有行為人的所有行為
2. 每個行為分別跑三階層
3. 最後處理競合(想像/實質競合)
Part 4:刑法高頻考點地圖
| 區域 | 高頻考點 | ★★★ 程度 |
|---|---|---|
| 構成要件 | 因果關係、客觀歸責、故意過失 | ★★★ |
| 違法性 | 正當防衛(過當)、緊急避難 | ★★★ |
| 罪責 | 原因自由行為、不法意識 | ★★★ |
| 未遂 | 著手認定、中止犯 | ★★★ |
| 正犯共犯 | 共同正犯、間接正犯、教唆犯 | ★★★ |
| 競合 | 想像競合、法條競合、數罪併罰 | ★★★ |
| 分則 | 竊盜/詐欺/強盜/殺人/傷害 | ★★★ |
| 刑訴 | 搜索扣押、自白、傳聞法則 | ★★★ |
底層邏輯:為什麼犯罪判斷需要「三道關卡」而不是「一句定罪」?
設計者的核心難題
想像你是刑法體系的設計者。你面對的是人類歷史上最沉重的權力——用國家的力量剝奪一個人的自由。你必須確保這個權力不會被濫用。
最粗暴的系統長這樣:「做了壞事 = 有罪 = 關起來。」這很直覺,也很危險。一個精神障礙者在發病時傷了人——他「做了壞事」,但關他進監獄對誰都沒好處。一個人砍了入室搶劫犯——他「做了壞事」,但他是在保護自己的家人。
三階層的設計,就是在「做了壞事」和「有罪」之間,插入兩道安全閥。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 利益主體 | 要什麼 | 得到什麼 | 犧牲什麼 |
|---|---|---|---|
| I(被告) | 不被冤枉、獲得公正審判 | 三道關卡的逐層保護 | 需要承受審判過程 |
| We(被害人/社會) | 犯罪者被制裁、社會安全 | 精確的犯罪認定 | 放走一些「做了壞事但沒有罪」的人 |
| They(國家司法) | 正確行使刑罰權、維護法治 | 體系化的判斷框架 | 程序複雜、效率降低 |
設計者的妥協:寧可多問兩個問題讓真正的犯罪者多等一下,也不能用一個粗暴的判斷把無辜的人關進監獄。三階層的「效率損失」,就是自由社會必須支付的「正義保費」。
體系因果:每一階在防止什麼冤枉?
| 階層 | 問什麼 | 防止什麼冤枉 | 如果跳過會怎樣 |
|---|---|---|---|
| 構成要件 | 行為有沒有符合犯罪描述? | 防止「根本不是犯罪的行為」被追訴 | 隨便什麼行為都可能被定罪 |
| 違法性 | 有沒有正當理由? | 防止「正當行為」被處罰 | 正當防衛也要坐牢 |
| 罪責 | 行為人可以被非難嗎? | 防止「不能被譴責的人」被懲罰 | 精神病患、兒童也被判刑 |
- 如果拿掉第一層(構成要件):國家可以用任何理由抓人——「你的行為讓我不爽」就夠了。這是極權。
- 如果拿掉第二層(違法性):保護家人而打傷歹徒的人也要坐牢。社會將不敢見義勇為。
- 如果拿掉第三層(罪責):5 歲的孩子偷了糖果就是竊盜犯。精神障礙者發病時的行為也要被懲罰。
三階層的演化脈絡
三階層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它是 19 世紀末到 20 世紀中,德國刑法學者花了 100 年「吵架」的結晶——Liszt 的古典體系 → Beling 的構成要件理論 → Welzel 的目的行為論 → Roxin 的目的理性體系。每一次演化都是因為上一版「漏判」了某種情況。三階層不是完美的,但它是人類目前找到的「最不壞的」犯罪判斷框架。
三階層不是法學家的潔癖,是防止冤獄的安全閥——每一層都在問不同的問題,跳過任何一層都可能把無辜的人關進監獄。
VIVID 視覺定錨
你站在地圖室裡,面對一面巨大的刑法全景牆——牆上畫著一座三階階梯,從地面延伸到天花板。每一階都是一道「安全閥」,防止國家把不該關的人關起來。
第一階(紅色)= 構成要件。階梯表面刻滿了法條號碼(§271 殺人、§320 竊盜、§339 詐欺),你一踩上去就聽到喀嚓的機關聲——地上的拼圖碎片自動拼成一幅畫面:行為→結果→因果→歸責→故意。如果拼圖拼不完整,階梯塌陷——你掉下去(不該當,無罪)。這一層在問:「這個行為像不像犯罪?」如果連外觀都不像——別浪費時間了。
第二階(黃色)= 違法性。階梯兩側站著兩尊雕像——左邊是舉盾的騎士(正當防衛 §23),右邊是逃難的旅人(緊急避難 §24)。如果行為人跟他們握手(有阻卻違法事由),階梯打開一道側門,行為人走出去(不違法,無罪)。這一層在問:「雖然看起來像犯罪,但有沒有正當理由?」保護家人而打傷歹徒的人,從這扇門離開。
第三階(藍色)= 罪責。階梯頂端有一面巨大的鏡子——鏡子映出行為人的臉。如果鏡中的臉模糊不清(精神障礙 §19),階梯最後一格碎裂(無罪責)。這一層在問:「即使行為違法,這個人可以被譴責嗎?」5 歲的孩子、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從碎裂的階梯落下——國家不應該懲罰不能被譴責的人。
如果鏡中的臉清晰可見——鏡子碎裂,變成一道鐵門,門上寫著:「有罪」。你聽到法槌敲擊的砰一聲,整個牆面震動,你感覺到從地板傳來的震波。三道安全閥全部通過——國家行使刑罰權。
口訣:「三階安全閥:紅篩(構成要件篩選)、黃排(違法性排除)、藍問(罪責追問)」——三道閥,層層防冤。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
刑法犯罪論採三階層體系:(1) 構成要件該當性——行為是否符合刑法分則各罪之客觀及主觀構成要件;(2) 違法性——有無正當防衛(§23)、緊急避難(§24)等阻卻違法事由;(3) 罪責——行為人是否具責任能力(§18-§19)、不法意識(§16)及期待可能性。三階層層層遞進,前一階層成立始進入下一階層之檢驗。
完整版(400 字)
【按】 依三階層犯罪論體系,犯罪之成立須依序檢驗: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1) 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作為/不作為)、結果、因果關係(條件理論)、客觀歸責(製造風險→實現風險→構成要件效力範圍);(2) 主觀構成要件——故意(直接故意/間接故意,§13)或過失(有認識過失/無認識過失,§14)。
二、違法性:推定——構成要件該當即推定違法(構成要件的徵引功能)。例外:有阻卻違法事由時排除違法性。法定阻卻違法:正當防衛(§23)、緊急避難(§24)、依法令行為(§21 I)、業務正當行為(§22)。超法規阻卻違法:被害人承諾、推定承諾、可容許風險。
三、罪責(有責性):(1) 責任能力——完全(§18 I:滿18歲)、限制(§18 II/§19 II)、無(§18 III/§19 I);(2) 不法意識——認識行為違法的可能性(§16);(3) 期待可能性——能否期待行為人為合法行為。
【惟】 本案甲之行為已該當§X構成要件,無阻卻違法事由,具完全責任能力。
【故】 甲成立§X之罪,處Y年以下有期徒刑。
互動教具:三階層 × 三科同構對照
三階層的「層層遞進」結構,在民法和公法也有對應版本。學一次,三科通用:
| 審查步驟 | 刑法(三階層) | 民法(請求權基礎) | 公法(基本權審查) |
|---|---|---|---|
| 第一步:有沒有? | 構成要件該當(符合犯罪描述?) | 請求權基礎成立(§184/§767?) | 保護範圍涵蓋(基本權保護什麼?) |
| 第二步:有沒有例外? | 違法性排除(正當防衛?) | 抗辯事由(時效/過失相抵?) | 限制合憲性(比例原則?) |
| 第三步:最終結論 | 罪責確認(可非難?) | 法律效果(賠多少?) | 違憲宣告/合憲 |
| 共通邏輯 | 先肯定,再排除,最後確認 | 先肯定,再排除,最後量定 | 先確認,再審查,最後裁判 |
三科的骨架是同一個 pattern:找到規範依據 → 檢查排除事由 → 確認最終結論。學會三階層,你同時學會了法律思維的底層操作系統。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構成要件該當 ≠ 有罪
符合構成要件只是通過第一關。如果有正當防衛(第二關)→ 不違法 → 無罪。
陷阱 2:違法 ≠ 有罪
行為違法但行為人無責任能力(如 §19 I 精神障礙)→ 無罪責 → 無罪(但可能施以保安處分)。
陷阱 3:總則 vs 分則的適用順序
答題時先看分則(什麼罪)→ 再用總則(有沒有未遂/共犯/阻卻事由)。不能只寫總則不寫分則。
口訣速記
「三階安全閥:紅篩黃排藍問」
| 口訣 | 記憶 | 底層邏輯 |
|---|---|---|
| 紅篩 | 構成要件 = 紅色階梯,篩選行為 | 防止「根本不是犯罪」被追訴 |
| 黃排 | 違法性 = 黃色階梯,排除正當理由 | 防止「正當行為」被處罰 |
| 藍問 | 罪責 = 藍色階梯,追問可非難性 | 防止「不能被譴責的人」被懲罰 |
| 踩不穩就掉下去 | 某一階不成立 = 無罪 | 每一閥都是被告的保護機制 |
零秒思考訓練
Q1 基礎題
三階層犯罪論體系的三個階層是什麼?
零秒反應:構成要件該當性 → 違法性 → 罪責。三道安全閥:紅篩、黃排、藍問。
Q2 進階題
14 歲的少年甲偷了 A 的手機。甲的刑事責任如何?
零秒反應:三階層 → 第一階:竊盜罪 §320 構成要件該當 ✓。第二階:無阻卻違法 ✓。第三階:責任能力 → §18 II:14歲以上未滿18歲為限制責任能力 → 得減輕其刑。結論:甲成立竊盜罪,但得減輕。(如果甲未滿14歲→§18 III:無責任能力→第三道安全閥打開→無罪)
Q3 挑戰題
甲為了救自己被綁架的小孩,闖入乙家搜索。請分析甲的刑事責任。
零秒反應:第一階:甲未經同意進入乙宅 → §306 侵入住居罪構成要件該當。第二階:第二道安全閥啟動——甲可否主張緊急避難(§24)?→ 需要:(1)現在危難(小孩被綁架✓)、(2)出於不得已(闖入他人住宅找小孩)、(3)避難行為與危難之權衡(生命法益 > 居住安寧)→ 可能成立緊急避難 → 不違法 → 無罪。但若避難行為過當(§24 I 但書)→ 得減輕或免除。
跨科連結矩陣
| 連結科目 | 連結模塊 | 連結邏輯 |
|---|---|---|
| 體系地圖 | 民法體系全景 | 刑法 vs 民法的體系對照 |
| 體系地圖 | 訴訟法雙軌全景 | 刑事實體法 → 刑事程序法的連結 |
| 刑法總則 | 客觀歸責三層篩選 | 構成要件最高頻考點 |
| 刑法總則 | 正當防衛 | 違法性最重要的阻卻事由 |
| 刑法總則 | 未遂犯 | 犯罪論的擴張:行為未完成 |
| 刑訴 | 搜索扣押 | 實體法認定有罪後的程序保障 |
下一站 → 民法體系全景——你剛看完刑法的三階層,但同樣的「層層遞進」思維在民法變成了完全不同的樣子。民法不問「有沒有罪」,問「能不能請求賠償」——同一個操作系統,不同的應用程式。好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