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殺人結果殺了狗:不等價客體錯誤為何阻卻故意 可考
搞不清想殺人卻殺了一隻狗?不等價客體錯誤底層邏輯、通說實務、考場輸出三層解析,故意判斷一次掌握,底層邏輯 × 按-惟-故框架,二試直接套用。
刑法總則、刑法分則、刑事訴訟法——二試 200 分的核心戰場。
共 91 篇文章
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合計 200 分。
這 200 分是多數考生的「甜蜜區」——因為刑法的體系性最強、解題框架最明確、模板化程度最高。換句話說,刑法是最適合用終極法典筆記術方法拿高分的科目。
但刑法也是最容易「自以為會了」的科目。你能背出三階層的每一個要件,不代表你能在 40 分鐘內寫出一篇讓閱卷老師給 70 分的答案。
這篇支柱頁是你的刑事法作戰地圖。讀完後你會知道: - 刑法的體系長什麼樣(全景鳥瞰) - 解刑法題的唯一正確操作系統(三階層審查) - 哪些考點年年出現、哪些可以暫時略過 - 68 個模塊的學習順序
刑法的所有問題,都可以歸入以下這棵樹:
🌳 刑法體系樹
│
├── 一、犯罪論(一個行為是不是犯罪?)
│ │
│ ├── 【第一階】構成要件該當性(TB)
│ │ ├── 客觀構成要件
│ │ │ ├── 行為(作為 vs 不作為)
│ │ │ ├── 結果
│ │ │ ├── 因果關係(條件理論)
│ │ │ └── 客觀歸責(製造風險→風險實現→效力範圍)
│ │ └── 主觀構成要件
│ │ ├── 故意(直接故意 vs 間接故意)
│ │ ├── 過失(有認識 vs 無認識)
│ │ └── 錯誤理論(客體錯誤/打擊錯誤/因果歷程錯誤)
│ │
│ ├── 【第二階】違法性(RW)
│ │ ├── 正當防衛(§23)
│ │ ├── 緊急避難(§24)
│ │ ├── 依法令之行為(§21)
│ │ ├── 得被害人承諾
│ │ └──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 │
│ └── 【第三階】罪責(有責性)(S)
│ ├── 責任能力(§18、§19)
│ ├── 不法意識(§16)— 禁止錯誤
│ └── 期待可能性
│
├── 二、犯罪形態
│ ├── 未遂犯(§25-27)
│ │ ├── 普通未遂
│ │ ├── 不能未遂
│ │ └── 中止未遂
│ ├── 正犯與共犯
│ │ ├── 直接正犯
│ │ ├── 間接正犯(工具理論)
│ │ ├── 共同正犯(§28)
│ │ ├── 教唆犯(§29)
│ │ └── 幫助犯(§30)
│ └── 競合論
│ ├── 法條競合
│ ├── 想像競合(§55)
│ └── 數罪併罰(§50-51)
│
├── 三、刑法分則(重要罪名)
│ ├── 生命身體法益:殺人、傷害、遺棄
│ ├── 自由法益:強制、恐嚇、私行拘禁
│ ├── 財產法益:竊盜、搶奪、強盜、詐欺、背信、侵占
│ └── 公共法益:偽造文書、賄賂
│
└── 四、刑事訴訟法
├── 偵查程序(強制處分:搜索、扣押、逮捕、羈押)
├── 證據法則(傳聞法則、自白法則、毒樹果實)
├── 審判程序(起訴、準備、言詞辯論、判決)
└── 救濟程序(上訴、再審、非常上訴)
這棵樹就是你的操作系統。每一道刑法題,都是在這棵樹的某個節點上出題。
因為閱卷老師用三階層改你的卷子。
你如果跳過構成要件直接討論違法性,或者把罪責的問題放在構成要件裡討論,閱卷老師會直接認定你「體系不清」——這在司法官考試中幾乎等於死刑。
三階層不是「理論」,是「操作系統」。就像你開車不需要理解引擎原理,但你必須知道踩油門、轉方向盤、踩剎車。三階層就是你的油門、方向盤、剎車。
每道刑法題,你的腦袋應該自動跑這個程序:
Step 1:構成要件該當性(TB)
→ 客觀:行為人做了什麼?結果是什麼?有因果關係嗎?客觀歸責成立嗎?
→ 主觀:故意還是過失?有沒有錯誤?
→ 結論:TB (+) 或 TB (-)
↓ 只有 TB (+) 才往下走
Step 2:違法性(RW)
→ 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 結論:RW (+) 或 RW (-)
↓ 只有 RW (+) 才往下走
Step 3:罪責(S)
→ 有責任能力嗎?有不法意識嗎?有期待可能性嗎?
→ 結論:S (+) 或 S (-)
三階全部 (+) → 成立犯罪
任何一階 (-) → 不成立該罪
用按-惟-故套進三階層,就是刑法的萬用解題模板:
【按】 某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之故意,客觀上實施……之行為為要件。
【惟】 查本案中,甲之行為……(逐一檢驗客觀要件)。主觀上,甲……(檢驗主觀要件)。構成要件該當。次查違法性,甲之行為是否具有阻卻違法事由?……(檢驗正當防衛等)。再查罪責,甲……
【故】 甲成立刑法第 X 條之 Y 罪。
這個模板適用於 90% 的刑法題目。剩下 10% 是犯罪形態(未遂、共犯、競合),有各自的變體模板。
我們用 AI 分析了 104 年到 113 年的司法官二試刑法考題,結果如下:
| 排名 | 考點 | 出現次數 | 對應模塊 |
|---|---|---|---|
| 1 | 共同正犯(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逾越) | 9/10 年 | B1-20~24 |
| 2 | 正當防衛(過當、誤想防衛) | 8/10 年 | B1-14~17 |
| 3 | 客觀歸責 | 8/10 年 | B1-07~09 |
| 4 | 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區分 | 7/10 年 | B1-25~27 |
| 5 | 故意 vs 過失(間接故意 vs 有認識過失) | 7/10 年 | B1-10~11 |
| 6 | 不純正不作為犯 | 7/10 年 | B1-04~06 |
| 7 | 錯誤理論(客體/打擊/因果歷程) | 6/10 年 | B1-12~13 |
| 8 | 未遂犯(著手、中止) | 6/10 年 | B1-30~33 |
| 9 | 強盜 vs 搶奪 vs 竊盜 | 6/10 年 | B2-08~11 |
| 10 | 詐欺(三角詐欺、機器詐欺) | 6/10 年 | B2-12~14 |
| 排名 | 考點 | 出現次數 | 對應模塊 |
|---|---|---|---|
| 1 | 傳聞法則及其例外 | 9/10 年 | B3-08~11 |
| 2 | 搜索扣押(無令狀搜索) | 8/10 年 | B3-03~05 |
| 3 | 自白法則(任意性、補強法則) | 7/10 年 | B3-06~07 |
| 4 | 證據排除法則 | 6/10 年 | B3-12~13 |
刑法的前 10 大考點,對應大約 40 個模塊。你把這 40 個模塊練到滾瓜爛熟,就能覆蓋 80% 以上的考題。
剩下的 28 個模塊是防守用的——萬一今年出了冷門題,你至少有基本的作答能力。
這是刑法的核心。所有分則罪名的分析,都建立在總則的三階層之上。
M1 第一批(打地基):
| 模塊 | 知識點 | 優先級 |
|---|---|---|
| B1-01 | 罪刑法定原則 | ★★ |
| B1-02 | 刑法效力範圍(時/地/人) | ★ |
| B1-03 | 行為理論(作為 vs 不作為的區分) | ★★★ |
| B1-04 | 不純正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 | ★★★ |
| B1-05 | 不作為犯的等價性 | ★★★ |
| B1-06 | 因果關係(條件理論 vs 相當因果) | ★★★ |
| B1-07 | 客觀歸責: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 ★★★ |
| B1-08 | 客觀歸責:風險實現 | ★★★ |
| B1-09 | 客觀歸責:構成要件效力範圍 | ★★★ |
| B1-10 | 直接故意 vs 間接故意 | ★★★ |
| B1-11 | 間接故意 vs 有認識過失 | ★★★ |
| B1-12 | 客體錯誤 vs 打擊錯誤 | ★★★ |
| B1-13 | 因果歷程錯誤(韋伯概括故意) | ★★ |
| B1-14 | 正當防衛四要件 | ★★★ |
| B1-15 | 防衛過當與寬恕性防衛過當 | ★★★ |
| B1-16 | 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 |
| B1-17 | 緊急避難 vs 正當防衛 | ★★ |
| B1-18 | 被害人承諾 vs 推定承諾 | ★★ |
M2 第二批(深水區):
| 模塊 | 知識點 | 優先級 |
|---|---|---|
| B1-19 | 原因自由行為(§19 III) | ★★★ |
| B1-20 | 共同正犯的本質(行為共同 vs 犯罪共同) | ★★★ |
| B1-21 | 共同正犯:犯意聯絡(明示/默示/相繼) | ★★★ |
| B1-22 | 共同正犯:行為分擔與功能支配 | ★★★ |
| B1-23 | 共同正犯的逾越(過剩行為) | ★★★ |
| B1-24 | 共謀共同正犯 | ★★ |
| B1-25 | 間接正犯(工具理論) | ★★★ |
| B1-26 | 教唆犯(雙重故意) | ★★★ |
| B1-27 | 幫助犯 vs 共同正犯的區分 | ★★ |
| B1-28 | 共犯從屬性(限制從屬形式) | ★★ |
| B1-29 | 必要共犯 vs 任意共犯 | ★ |
| B1-30 | 未遂犯:著手時點 | ★★★ |
| B1-31 | 不能未遂 vs 普通未遂 | ★★ |
| B1-32 | 中止未遂(己意中止、準中止) | ★★★ |
| B1-33 | 預備犯 vs 陰謀犯 | ★ |
| B1-34 | 想像競合 vs 法條競合 | ★★ |
| B1-35 | 數罪併罰的操作 | ★★ |
分則不需要每個罪名都讀。只需要讀「考試常出的」和「容易混淆的」。
| 模塊 | 知識點 | 優先級 |
|---|---|---|
| B2-01 | 殺人 vs 傷害致死 vs 過失致死 | ★★★ |
| B2-02 | 義憤殺人與加工自殺 | ★ |
| B2-03 | 遺棄罪(§293、§294) | ★★ |
| B2-04 | 強制罪 vs 恐嚇罪 vs 私行拘禁 | ★★ |
| B2-05 | 妨害性自主罪 | ★★ |
| B2-06 | 竊盜罪(持有 vs 所有、破壞持有) | ★★★ |
| B2-07 | 加重竊盜(§321) | ★★ |
| B2-08 | 搶奪 vs 強盜的區分 | ★★★ |
| B2-09 | 準強盜罪(§329) | ★★★ |
| B2-10 | 恐嚇取財 vs 強盜 | ★★ |
| B2-11 | 詐欺罪(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處分行為) | ★★★ |
| B2-12 | 三角詐欺 | ★★★ |
| B2-13 | 背信罪 vs 侵占罪 | ★★ |
| B2-14 | 偽造文書(公文書 vs 私文書) | ★★ |
| B2-15 | 賄賂罪(對價關係、職務行為) | ★★ |
刑訴的考法和刑法完全不同——刑訴考的是「程序合不合法」,不是「行為構不構成犯罪」。但用按-惟-故的框架一樣能寫。
| 模塊 | 知識點 | 優先級 |
|---|---|---|
| B3-01 | 刑訴基本原則(無罪推定、直接審理、言詞審理) | ★★ |
| B3-02 | 強制處分法定原則 vs 任意處分 | ★★ |
| B3-03 | 搜索:有令狀搜索的要件 | ★★★ |
| B3-04 | 搜索:附帶搜索、同意搜索、緊急搜索 | ★★★ |
| B3-05 | 扣押(一般扣押 vs 通訊監察) | ★★ |
| B3-06 | 自白法則(任意性、補強法則) | ★★★ |
| B3-07 | 被告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 | ★★ |
| B3-08 | 傳聞法則的意義與架構 | ★★★ |
| B3-09 | 傳聞例外(§159-1 ~ §159-5) | ★★★ |
| B3-10 | 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 | ★★★ |
| B3-11 | 傳聞法則實戰:共同被告的陳述 | ★★★ |
| B3-12 | 違法取得證據的排除(權衡法則) | ★★★ |
| B3-13 | 毒樹果實理論 | ★★ |
| B3-14 | 逮捕與羈押的要件 | ★★ |
| B3-15 | 起訴法定主義 vs 起訴便宜主義 | ★★ |
| B3-16 | 不告不理原則與訴之範圍 | ★★ |
| B3-17 | 上訴制度(第二審 vs 第三審) | ★ |
| B3-18 | 再審與非常上訴 | ★ |
為了讓你感受視覺定錨在刑法中的威力,這裡示範三個高頻考點:
🧠 想像一個游泳教練站在泳池邊,看著一個小孩在水裡溺水。 教練翹著腳喝咖啡,說「不關我的事」。
法律說:你不下去救,跟你把他推下水,一樣重! 因為你是保證人(有保證人地位),你的「不救」等於「殺」。
口訣:不救等於殺
🧠 兩個人站在懸崖邊扔石頭。 甲看到山下有登山客,想「砸到就砸到吧」→ 間接故意(不在乎) 乙也看到了,但想「應該砸不到啦」→ 有認識過失(有信心不會發生)
差別就在一個字:態度。 甲是「隨便」,乙是「自信」。
口訣:隨便 vs 自信
🧠 甲和乙約好去偷東西(竊盜的犯意聯絡)。 進了店裡,甲突然拿刀砍店員(傷害,超出約定範圍)。
乙要不要為甲的砍人負責? 不用!因為他們只約好「偷」,沒約好「砍」。 超出約定的部分 = 逾越 = 只有做的人自己負責。
口訣:超約自負
以下是一個完整的示範——遇到共同正犯考題時,按-惟-故怎麼寫:
甲、乙共謀搶劫超商,甲持刀進入店內,乙在門外把風。 甲刺傷店員丙致重傷。問乙之刑責。
【按】 按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之成立,依通說須具備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共同正犯對於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及結果,均應共同負責;逾越犯意聯絡部分,僅由實行逾越行為之人負責。
【惟】 查本案中,甲、乙事前共謀搶劫,具有強盜罪之犯意聯絡。乙在門外把風,構成功能性之行為分擔。故甲、乙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應無疑義。
惟甲持刀刺傷丙致重傷之行為,是否屬於犯意聯絡之範圍?按甲、乙共謀之內容為「搶劫」,強盜罪本質上已包含強暴脅迫之手段,甲持刀威嚇可認為在犯意聯絡範圍內。然甲之行為已逾越威嚇而至刺傷致重傷,此部分是否為乙所能預見?
依實務見解,共同正犯就其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及其合理可預見之結果,均應負責。搶劫過程中使用刀械,傷害之結果並非不可預見。故乙對丙之重傷結果,依加重結果犯之規定,應共同負責。
【故】 乙與甲成立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並就丙之重傷結果負加重結果之責。
→ 從 B1-01 罪刑法定原則 開始 → 或直接跳到最高頻考點 B1-07 客觀歸責
📥 下載刑法體系骨架圖 PDF(含全部口訣) 📧 訂閱電子報,每週收到 3 個新模塊
← 終極法典筆記術方法論 | → 民事法完全指南
搞不清想殺人卻殺了一隻狗?不等價客體錯誤底層邏輯、通說實務、考場輸出三層解析,故意判斷一次掌握,底層邏輯 × 按-惟-故框架,二試直接套用。
加重結果犯構成要件與刑法§17從底層到答題:故意加過失雙層結構及傷害致死案例,§17完整覆蓋,二試申論框架即用。
因果歷程錯誤與概括故意——刑深度解析:定義要件類型,概括故意完整覆蓋,含申論框架,二試得分關鍵,底層邏輯 × 按-惟-故框架,二試直接套用。
容易混淆客體錯誤與法定符合說——刑法等價客體錯誤和?客體錯誤兩者異同:要件、效果、判斷順序,含考古題實戰,底層邏輯 × 按-惟-故框架,二試直接套用。
打擊錯誤完整比較:打擊錯誤與具體符合說——刑法瞄準甲打到乙vs差異、判斷標準,對照表+按-惟-故框架即拆即用。
刑法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區分從底層到答題:故意認定的分界線與實務判斷基準解析,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完整覆蓋,二試申論框架即用。
背法律像抄書?過失犯構成要件與刑法教你用過失犯記住法條,信賴原則的適用標準及過失判斷方法,司法官備考效率×10。
間接故意完整解析:定義、成立要件、實務爭點全覆蓋,底層邏輯×按-惟-故框架,二試直接套用,有認識過失底層邏輯 × 按-惟-故框架,二試直接套用。
共同正犯要件與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刑法§28共謀共同正犯認定完整解析,底層邏輯(立法目的+利益衡量)×按-惟-故申論框架,司法官二試直接套用。
搞不清教唆犯成立要看正犯臉色?共犯從屬性底層邏輯、通說實務、考場輸出三層解析,教唆犯一次掌握,底層邏輯 × 按-惟-故框架,二試直接套用。
幫助犯構成要件與正犯區分:刑法§30物理和心理幫助的實務判斷完整解析,底層邏輯(立法目的+利益衡量)×按-惟-故申論框架,司法官二試直接套用。
教唆犯構成要件與刑法處罰範圍從底層到答題:故意內涵、未遂教唆及從屬性要件,刑法完整覆蓋,二試申論框架即用,底層邏輯 × 按-惟-故框架,二試直接套用。
新的知識點上線、考古題更新、國考策略調整,第一時間通知你。
訂閱成功
歡迎加入,新文章上線會第一時間通知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