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救人撞壞別人的車:緊急避難的利益衡量與補充性
常見問題
什麼是緊急避難?
§24: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而不得已採取的行為,不罰。和正當防衛不同:正當防衛打的是壞人(正 vs 不正),緊急避難可能犧牲無辜第三人(正 vs 正)。
和正當防衛最大的差別?
正當防衛不需要利益衡量,也不要求補充性(不得已)。緊急避難都要。因為你犧牲的是無辜的人,所以標準更嚴格。
體系定位
2F 刑法樓 → C區(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 正當防衛(§23)── 正 vs 不正
│ ├── 正當防衛四要件
│ └── 防衛過當與時點
├── ★ 緊急避難(§24)★ ← 你在這裡 ── 正 vs 正
│ ├── 阻卻違法:保護利益 > 犧牲利益
│ └── 阻卻罪責:保護利益 ≈ 犧牲利益
├── 依法令行為(§21)
└── 被害人承諾(超法規)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2 樓(刑法樓)→ C 區(違法性)→ 避難天秤室。房間裡著了火,中央有一座大天秤。
考古題實戰
11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改編)
甲駕車行經山路,前方突發土石流堵住去路。甲為避免被土石流埋沒,緊急轉向撞入路旁乙停放之車輛,致乙車輛全毀(價值一百萬)。
問:(1) 甲是否成立毀損罪?(2) 如甲旁邊有一條小路可走,但甲未注意,結論有無不同?(3) 如土石流即將埋沒的是甲的名犬(非甲本人),結論有無不同?
核心知識
§24 五要件 + 利益衡量 + 正防比較
緊急避難(§24):
★ 一、五要件:
├── ① 緊急危難:
│ ├── 「緊急」= 已發生或迫在眉睫
│ ├── 「危難」=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受威脅
│ ├── ✅ 土石流、火災、歹徒追殺
│ └── ❌ 下月房貸繳不出(不緊急)
├── ② 避難行為:
│ ├── 為排除危難而採取的行為
│ └── 對象可以是危難來源或無辜第三人
├── ③ 補充性(不得已):
│ ├── ★ 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 ├── 能報警→報警;能逃→逃
│ └── 不能挑最方便的而犧牲別人
├── ④ 利益衡量:
│ ├── 保護利益 > 犧牲利益→阻卻違法
│ ├── 保護利益 ≈ 犧牲利益→阻卻罪責
│ └── 保護利益 < 犧牲利益→避難過當
└── ⑤ 避難意思:
├── 主觀上知道有危難
└── 出於避難目的而行為
★ 二、利益衡量規則:
├── 利益位階:
│ └── 生命 > 身體 > 自由 > 財產
├── 衡量要素:
│ ├── 法益位階
│ ├── 危險嚴重程度與機率
│ ├── 被犧牲者有無特殊責任
│ └── 手段對法益侵害程度
├── ★★ 生命 vs 生命 = 不能衡量:
│ ├── 不能為救一人而殺另一人
│ ├── 人命沒有高低之分
│ ├── → 不阻卻違法
│ └── → 但可能在罪責層次討論期待可能性
└── 常見情形:
├── 生命 > 財產→不罰 ✅
├── 身體 > 財產→不罰 ✅
└── 財產 vs 財產→看金額和程度
★ 三、正當防衛 vs 緊急避難:
┌──────────┬────────────────┬────────────────┐
│ │ 正當防衛(§23)│ 緊急避難(§24)│
├──────────┼────────────────┼────────────────┤
│ 對象 │ 不法侵害者 │ 無辜第三人 │
│ 結構 │ 正 vs 不正 │ 正 vs 正 │
│ 利益衡量 │ 不需要 │ ★ 需要 │
│ 補充性 │ 不要求 │ ★ 要求(不得已│
│ 生命vs命 │ 可以 │ ★ 不行 │
│ 法效果 │ 不罰 │ 不罰/減免 │
└──────────┴────────────────┴────────────────┘
四、避難過當(§24但書):
├── 避難行為超過必要程度
├──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例:為避免車禍可開上人行道
但不能直接撞向行人
底層邏輯
立法者在想什麼?
土石流衝過來,甲只有兩個選擇:被埋死,或者撞壞路邊乙的車。任何理性的立法者都不會要求甲坐以待斃。但問題是——乙是無辜的。他的車好端端停在那裡,和土石流毫無關係,憑什麼要承受損失?
這就是緊急避難的核心張力:緊急狀態下犧牲無辜者的正當性邊界在哪裡?
立法者的答案是兩道關卡:
第一道:補充性(不得已)——你必須證明這是最後手段。能逃就逃、能報警就報警、有其他路就走其他路。只有在真的「不得已」時,才允許你犧牲他人利益。這道關卡保護的是被犧牲者的尊嚴——你的困境不能成為隨意傷害無辜的藉口。
第二道:利益衡量——即使不得已,你犧牲的利益不能大於你保護的利益。命可以換車,但命不能換命。為什麼?因為人命沒有高低之分——如果允許殺一人救一人,等於承認某些人的生命比其他人更值得保護,這是法秩序無法接受的。
I/We/They 利益衡量
| 利害關係人 | 利益 | 核心主張 |
|---|---|---|
| I(避難者) | 在緊急狀態下保全自己或他人 | 「我要活下去」 |
| We(法秩序) | 承認緊急狀態的現實,但不能允許無限制犧牲他人 | 「可以避難,但有底線」 |
| They(被犧牲者) | 自己是無辜的,不該無條件被犧牲 | 「我又沒做錯什麼」 |
正當防衛是對壞人反擊——不用講比例;緊急避難是犧牲無辜——每一克傷害都要秤過。
這句話精準揭示了兩個制度的本質差異:正當防衛面對的是不法侵害者(他該被反擊),所以不要求利益衡量和補充性;緊急避難面對的是無辜第三人(他不該被犧牲),所以兩道關卡都不能少。
體系因果 + 五維串聯
- 與正當防衛的結構對照:正當防衛=正vs不正(反擊壞人),所以法律立場寬鬆,不要求利益衡量。緊急避難=正vs正(犧牲無辜),法律立場嚴格,要求補充性+利益衡量
- 與被害人承諾的交叉:被害人承諾是被害人自願放棄法益;緊急避難是未經被害人同意就犧牲其法益——後者的門檻當然更高
- 生命vs生命的哲學難題:德國刑法學界的「電車難題」(Trolley Problem)在此具現化。立法者的選擇是:拒絕衡量——不是因為不重要,而是因為一旦開始衡量人命,法秩序的根基就會動搖
- 阻卻違法 vs 阻卻罪責的雙層結構:保護利益 > 犧牲利益→阻卻違法(行為本身合法);保護利益 ≈ 犧牲利益→阻卻罪責(行為違法但不可苛責)。這個雙層設計讓法律在「合法」和「不可苛責」之間找到精確的中間地帶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走進 2 樓 C 區的「避難天秤室」。
房間著了火!火焰從四面八方竄出,濃煙滾滾。牆上刻著一行字:「犧牲無辜——每一克都要秤過」。房間中央有一座巨大天秤。
甲跑進來大喊:「土石流要埋死我了!」(①緊急危難 ✅)他往天秤左邊放上一個人偶(自己的命),右邊放上一台玩具車(乙的車)。天秤瞬間猛烈傾斜——命那邊重得多!天秤上方亮起綠燈:「命 > 車 = 不罰!」(聽覺:天秤「哐」地傾斜的金屬聲)
但旁邊的法官先攔住甲,指著牆上的字:「等等!先過兩道關卡!」
第一道關卡:「有沒有其他路?」 甲搖頭:「沒有!前面堵了後面塌了!」(③補充性 ✅)法官點頭:「不得已——通過!」
第二道關卡:天秤本身。 命 > 車——通過!
然後另一個人乙跑進來,情況不同:乙要殺一個人來救另一個人。他在天秤左邊放上一個人偶(救的人),右邊也放上一個人偶(犧牲的人)——天秤卡住不動!兩邊一模一樣重!天秤上方亮起紅燈:「生命 vs 生命 = 不能衡量!天秤卡死!」法官搖頭:「人命沒有高低之分——不阻卻違法。但你面臨生死存亡,或許可以在罪責層次再討論⋯⋯」(觸覺:天秤卡住時震動的僵硬感。視覺:紅燈刺眼閃爍。嗅覺:火焰燒焦的煙味)
口訣:著火天秤兩道關——不得已+秤得過才不罰,命vs命天秤卡死
互動教具
緊急避難五要件檢查清單
□ ① 緊急危難?(已發生/迫在眉睫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威脅)
↓ 是
□ ② 有避難行為?(為排除危難而採取的行為)
↓ 是
□ ③ 補充性?(真的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 是 ↓ 否 → 不成立緊急避難
□ ④ 利益衡量?
├── 保護 > 犧牲 → 阻卻違法(不罰)
├── 保護 ≈ 犧牲 → 阻卻罪責(不罰,但理由不同)
├── 保護 < 犧牲 → 避難過當(得減免)
└── 命 vs 命 → 不能衡量(不阻卻違法)
□ ⑤ 避難意思?(主觀上知道有危難+出於避難目的)
↓ 全部 ✅
→ 緊急避難成立
正當防衛 vs 緊急避難核心對照
| 比較項目 | 正當防衛 §23 | 緊急避難 §24 | 差異原因 |
|---|---|---|---|
| 對象 | 壞人(不法侵害者) | 無辜者 | 被犧牲者的歸責性不同 |
| 結構 | 正 vs 不正 | 正 vs 正 | 犧牲對象的法律地位不同 |
| 利益衡量 | 不要求 | 要求 | 無辜者的利益不能被忽略 |
| 補充性 | 不要求 | 要求 | 不能「方便」就犧牲無辜 |
| 命 vs 命 | 可以反擊 | 不行 | 壞人可以被反擊,無辜者不行 |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刑法 §24 I 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緊急避難之成立要件為:(一)緊急之危難;(二)避難行為;(三)補充性(不得已);(四)利益衡量(保護利益顯然優越於犧牲利益);(五)避難意思。
【惟】小前提
查甲駕車行經山路,前方突發土石流堵住去路(①緊急危難 ✅)。甲為避免被土石流埋沒,緊急轉向撞入旁邊乙之停放車輛(②避難行為 ✅),致乙車輛全毀。甲當時無法迴轉亦無其他避難路徑(③補充性 ✅)。甲所保護之生命法益顯然優越於乙之財產法益(④利益衡量:命 > 車 ✅)。甲係為避難而為之(⑤避難意思 ✅)。
【故】結論
甲之行為成立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不罰。惟甲依民法仍可能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口訣速記
| 項目 | 內容 |
|---|---|
| VIVID 觸發器 | 著火天秤兩道關——不得已+秤得過才不罰,命vs命卡死 |
| §24 | 緊急危難+不得已+不罰(過當得減免) |
| 五要件 | 急難+避難行為+補充性+利益衡量+避難意思 |
| 底層邏輯 | 犧牲無辜→兩道關卡:補充性(最後手段)+ 利益衡量(秤過才行) |
| 利益位階 |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
| 生命vs命 | 不能衡量→不阻卻違法→可能阻卻罪責 |
| vs 正防 | 正防=打壞人(不用秤);避難=犧牲無辜(每克都要秤) |
| 記憶宮殿 | 2F → C區 → 避難天秤室 |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補充性欠缺
承考古題,如甲旁邊有一條小路可走,但甲未注意而直接撞入乙車。
問:甲是否成立緊急避難?
解析:甲旁邊有小路=有其他避難方法→③補充性不具備。緊急避難要求「不得已」——你的困境不能成為隨意傷害無辜的藉口。甲未盡注意發現可用替代路徑→撞車非不得已→不成立緊急避難。甲可能成立毀損罪,但可考慮是否有避難過當的減免空間。
變化題 2:生命 vs 生命
甲被歹徒追殺,情急之下抓住路人乙當人肉盾牌,乙被歹徒射中死亡。
問:甲是否成立緊急避難?
解析:甲的生命 vs 乙的生命→生命不能衡量→天秤卡死→④利益衡量不通過→不阻卻違法。但在罪責層次,甲面臨生死存亡的極端情況→可能因欠缺期待可能性而阻卻罪責(§24 類推/超法規免責事由)。甲可能不罰,但理由不是緊急避難阻卻違法,而是罪責阻卻。區分很重要:違法但不可苛責 ≠ 合法。
變化題 3:財產 vs 財產
甲的名犬(價值百萬)被土石流困住,甲為救狗撞壞乙停在路邊的機車(價值五萬)。
問:甲得否主張緊急避難?
解析:名犬雖價值百萬,但在法律上屬財產法益(動物=財產)。財產 vs 財產→利益衡量看具體情況。百萬 vs 五萬→保護利益顯然大於犧牲利益→④利益衡量 ✅。但須注意:動物的「市場價值」是否等於法律上的利益位階?通說認為仍以客觀財產價值衡量→甲可主張緊急避難。另一個問題:如果名犬只值五千呢?五千 vs 五萬→保護 < 犧牲→避難過當。
緊急避難處理完了「正 vs 正」,但如果被害人自己同意被傷害呢? → 下一站:被害人承諾——當被害人說「我願意」,違法性的天秤會怎麼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