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救人撞壞別人的車:緊急避難的利益衡量與補充性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緊急避難?
§24: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而不得已採取的行為,不罰。和正當防衛不同:正當防衛打的是壞人(正 vs 不正),緊急避難可能犧牲無辜第三人(正 vs 正)。

和正當防衛最大的差別?
正當防衛不需要利益衡量,也不要求補充性(不得已)。緊急避難都要。因為你犧牲的是無辜的人,所以標準更嚴格。


體系定位

2F 刑法樓 → C區(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 正當防衛(§23)── 正 vs 不正
│   ├── 正當防衛四要件
│   └── 防衛過當與時點
├── ★ 緊急避難(§24)★ ← 你在這裡 ── 正 vs 正
│   ├── 阻卻違法:保護利益 > 犧牲利益
│   └── 阻卻罪責:保護利益 ≈ 犧牲利益
├── 依法令行為(§21)
└── 被害人承諾(超法規)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2 樓(刑法樓)→ C 區(違法性)→ 避難天秤室。房間裡著了火,中央有一座大天秤。


考古題實戰

11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改編)

甲駕車行經山路,前方突發土石流堵住去路。甲為避免被土石流埋沒,緊急轉向撞入路旁乙停放之車輛,致乙車輛全毀(價值一百萬)。

問:(1) 甲是否成立毀損罪?(2) 如甲旁邊有一條小路可走,但甲未注意,結論有無不同?(3) 如土石流即將埋沒的是甲的名犬(非甲本人),結論有無不同?


核心知識

§24 五要件 + 利益衡量 + 正防比較

緊急避難(§24):

★ 一、五要件:
├── ① 緊急危難:
│   ├── 「緊急」= 已發生或迫在眉睫
│   ├── 「危難」=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受威脅
│   ├── ✅ 土石流、火災、歹徒追殺
│   └── ❌ 下月房貸繳不出(不緊急)
├── ② 避難行為:
│   ├── 為排除危難而採取的行為
│   └── 對象可以是危難來源或無辜第三人
├── ③ 補充性(不得已):
│   ├── ★ 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   ├── 能報警→報警;能逃→逃
│   └── 不能挑最方便的而犧牲別人
├── ④ 利益衡量:
│   ├── 保護利益 > 犧牲利益→阻卻違法
│   ├── 保護利益 ≈ 犧牲利益→阻卻罪責
│   └── 保護利益 < 犧牲利益→避難過當
└── ⑤ 避難意思:
    ├── 主觀上知道有危難
    └── 出於避難目的而行為

★ 二、利益衡量規則:
├── 利益位階:
│   └── 生命 > 身體 > 自由 > 財產
├── 衡量要素:
│   ├── 法益位階
│   ├── 危險嚴重程度與機率
│   ├── 被犧牲者有無特殊責任
│   └── 手段對法益侵害程度
├── ★★ 生命 vs 生命 = 不能衡量:
│   ├── 不能為救一人而殺另一人
│   ├── 人命沒有高低之分
│   ├── → 不阻卻違法
│   └── → 但可能在罪責層次討論期待可能性
└── 常見情形:
    ├── 生命 > 財產→不罰 ✅
    ├── 身體 > 財產→不罰 ✅
    └── 財產 vs 財產→看金額和程度

★ 三、正當防衛 vs 緊急避難:
┌──────────┬────────────────┬────────────────┐
│          │ 正當防衛(§23)│ 緊急避難(§24)│
├──────────┼────────────────┼────────────────┤
│ 對象     │ 不法侵害者     │ 無辜第三人     │
│ 結構     │ 正 vs 不正     │ 正 vs 正       │
│ 利益衡量 │ 不需要         │ ★ 需要         │
│ 補充性   │ 不要求         │ ★ 要求(不得已│
│ 生命vs命 │ 可以           │ ★ 不行         │
│ 法效果   │ 不罰           │ 不罰/減免      │
└──────────┴────────────────┴────────────────┘

四、避難過當(§24但書):
├── 避難行為超過必要程度
├──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例:為避免車禍可開上人行道
    但不能直接撞向行人

底層邏輯

立法者在想什麼?

土石流衝過來,甲只有兩個選擇:被埋死,或者撞壞路邊乙的車。任何理性的立法者都不會要求甲坐以待斃。但問題是——乙是無辜的。他的車好端端停在那裡,和土石流毫無關係,憑什麼要承受損失?

這就是緊急避難的核心張力:緊急狀態下犧牲無辜者的正當性邊界在哪裡?

立法者的答案是兩道關卡:

第一道:補充性(不得已)——你必須證明這是最後手段。能逃就逃、能報警就報警、有其他路就走其他路。只有在真的「不得已」時,才允許你犧牲他人利益。這道關卡保護的是被犧牲者的尊嚴——你的困境不能成為隨意傷害無辜的藉口。

第二道:利益衡量——即使不得已,你犧牲的利益不能大於你保護的利益。命可以換車,但命不能換命。為什麼?因為人命沒有高低之分——如果允許殺一人救一人,等於承認某些人的生命比其他人更值得保護,這是法秩序無法接受的。

I/We/They 利益衡量

利害關係人利益核心主張
I(避難者)在緊急狀態下保全自己或他人「我要活下去」
We(法秩序)承認緊急狀態的現實,但不能允許無限制犧牲他人「可以避難,但有底線」
They(被犧牲者)自己是無辜的,不該無條件被犧牲「我又沒做錯什麼」

正當防衛是對壞人反擊——不用講比例;緊急避難是犧牲無辜——每一克傷害都要秤過。

這句話精準揭示了兩個制度的本質差異:正當防衛面對的是不法侵害者(他該被反擊),所以不要求利益衡量和補充性;緊急避難面對的是無辜第三人(他不該被犧牲),所以兩道關卡都不能少。

體系因果 + 五維串聯

  • 與正當防衛的結構對照:正當防衛=正vs不正(反擊壞人),所以法律立場寬鬆,不要求利益衡量。緊急避難=正vs正(犧牲無辜),法律立場嚴格,要求補充性+利益衡量
  • 與被害人承諾的交叉:被害人承諾是被害人自願放棄法益;緊急避難是未經被害人同意就犧牲其法益——後者的門檻當然更高
  • 生命vs生命的哲學難題:德國刑法學界的「電車難題」(Trolley Problem)在此具現化。立法者的選擇是:拒絕衡量——不是因為不重要,而是因為一旦開始衡量人命,法秩序的根基就會動搖
  • 阻卻違法 vs 阻卻罪責的雙層結構:保護利益 > 犧牲利益→阻卻違法(行為本身合法);保護利益 ≈ 犧牲利益→阻卻罪責(行為違法但不可苛責)。這個雙層設計讓法律在「合法」和「不可苛責」之間找到精確的中間地帶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走進 2 樓 C 區的「避難天秤室」。

房間著了火!火焰從四面八方竄出,濃煙滾滾。牆上刻著一行字:「犧牲無辜——每一克都要秤過」。房間中央有一座巨大天秤

甲跑進來大喊:「土石流要埋死我了!」(①緊急危難 ✅)他往天秤左邊放上一個人偶(自己的命),右邊放上一台玩具車(乙的車)。天秤瞬間猛烈傾斜——命那邊重得多!天秤上方亮起綠燈:「命 > 車 = 不罰!」(聽覺:天秤「哐」地傾斜的金屬聲)

但旁邊的法官先攔住甲,指著牆上的字:「等等!先過兩道關卡!

第一道關卡:「有沒有其他路?」 甲搖頭:「沒有!前面堵了後面塌了!」(③補充性 ✅)法官點頭:「不得已——通過!

第二道關卡:天秤本身。 命 > 車——通過!

然後另一個人乙跑進來,情況不同:乙要殺一個人來救另一個人。他在天秤左邊放上一個人偶(救的人),右邊也放上一個人偶(犧牲的人)——天秤卡住不動!兩邊一模一樣重!天秤上方亮起紅燈:「生命 vs 生命 = 不能衡量!天秤卡死!」法官搖頭:「人命沒有高低之分——不阻卻違法。但你面臨生死存亡,或許可以在罪責層次再討論⋯⋯」(觸覺:天秤卡住時震動的僵硬感。視覺:紅燈刺眼閃爍。嗅覺:火焰燒焦的煙味)

口訣著火天秤兩道關——不得已+秤得過才不罰,命vs命天秤卡死


互動教具

緊急避難五要件檢查清單

□ ① 緊急危難?(已發生/迫在眉睫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威脅)
     ↓ 是
□ ② 有避難行為?(為排除危難而採取的行為)
     ↓ 是
□ ③ 補充性?(真的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 是         ↓ 否 → 不成立緊急避難
□ ④ 利益衡量?
     ├── 保護 > 犧牲 → 阻卻違法(不罰)
     ├── 保護 ≈ 犧牲 → 阻卻罪責(不罰,但理由不同)
     ├── 保護 < 犧牲 → 避難過當(得減免)
     └── 命 vs 命 → 不能衡量(不阻卻違法)
□ ⑤ 避難意思?(主觀上知道有危難+出於避難目的)
     ↓ 全部 ✅
     → 緊急避難成立

正當防衛 vs 緊急避難核心對照

比較項目正當防衛 §23緊急避難 §24差異原因
對象壞人(不法侵害者)無辜者被犧牲者的歸責性不同
結構正 vs 不正正 vs 正犧牲對象的法律地位不同
利益衡量不要求要求無辜者的利益不能被忽略
補充性不要求要求不能「方便」就犧牲無辜
命 vs 命可以反擊不行壞人可以被反擊,無辜者不行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刑法 §24 I 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緊急避難之成立要件為:(一)緊急之危難;(二)避難行為;(三)補充性(不得已);(四)利益衡量(保護利益顯然優越於犧牲利益);(五)避難意思。

【惟】小前提

查甲駕車行經山路,前方突發土石流堵住去路(①緊急危難 ✅)。甲為避免被土石流埋沒,緊急轉向撞入旁邊乙之停放車輛(②避難行為 ✅),致乙車輛全毀。甲當時無法迴轉亦無其他避難路徑(③補充性 ✅)。甲所保護之生命法益顯然優越於乙之財產法益(④利益衡量:命 > 車 ✅)。甲係為避難而為之(⑤避難意思 ✅)。

【故】結論

甲之行為成立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不罰。惟甲依民法仍可能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著火天秤兩道關——不得已+秤得過才不罰,命vs命卡死
§24緊急危難+不得已+不罰(過當得減免)
五要件急難+避難行為+補充性+利益衡量+避難意思
底層邏輯犧牲無辜→兩道關卡:補充性(最後手段)+ 利益衡量(秤過才行)
利益位階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生命vs命不能衡量→不阻卻違法→可能阻卻罪責
vs 正防正防=打壞人(不用秤);避難=犧牲無辜(每克都要秤)
記憶宮殿2F → C區 → 避難天秤室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補充性欠缺

承考古題,如甲旁邊有一條小路可走,但甲未注意而直接撞入乙車。

問:甲是否成立緊急避難?

解析:甲旁邊有小路=有其他避難方法→③補充性不具備。緊急避難要求「不得已」——你的困境不能成為隨意傷害無辜的藉口。甲未盡注意發現可用替代路徑→撞車非不得已→不成立緊急避難。甲可能成立毀損罪,但可考慮是否有避難過當的減免空間。

變化題 2:生命 vs 生命

甲被歹徒追殺,情急之下抓住路人乙當人肉盾牌,乙被歹徒射中死亡。

問:甲是否成立緊急避難?

解析:甲的生命 vs 乙的生命→生命不能衡量→天秤卡死→④利益衡量不通過→不阻卻違法。但在罪責層次,甲面臨生死存亡的極端情況→可能因欠缺期待可能性而阻卻罪責(§24 類推/超法規免責事由)。甲可能不罰,但理由不是緊急避難阻卻違法,而是罪責阻卻。區分很重要:違法但不可苛責 ≠ 合法。

變化題 3:財產 vs 財產

甲的名犬(價值百萬)被土石流困住,甲為救狗撞壞乙停在路邊的機車(價值五萬)。

問:甲得否主張緊急避難?

解析:名犬雖價值百萬,但在法律上屬財產法益(動物=財產)。財產 vs 財產→利益衡量看具體情況。百萬 vs 五萬→保護利益顯然大於犧牲利益→④利益衡量 ✅。但須注意:動物的「市場價值」是否等於法律上的利益位階?通說認為仍以客觀財產價值衡量→甲可主張緊急避難。另一個問題:如果名犬只值五千呢?五千 vs 五萬→保護 < 犧牲→避難過當。

緊急避難處理完了「正 vs 正」,但如果被害人自己同意被傷害呢? → 下一站:被害人承諾——當被害人說「我願意」,違法性的天秤會怎麼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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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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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救人撞壞別人的車:緊急避難的利益衡量與補充性

口訣: 著火的房間裡有一座巨大天秤——左邊放人命右邊放車子,天秤瞬間傾斜:命>車=不罰!但命vs命→天秤卡死不動=不能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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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救人撞壞別人的車:緊急避難的利益衡量與補充性|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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