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性 🎯 二試命題核心

打回去不犯法?正當防衛的四個成立要件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刑法 §23)是最重要的阻卻違法事由。白話說:有人違法攻擊你,你打回去保護自己——即使你的反擊行為在技術上符合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法律也認為你「不罰」。關鍵是:正對不正,好人對壞人反擊,不需要比較誰的拳頭大。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有什麼不同?
正當防衛是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反擊——你打的是壞人。緊急避難(§24)是犧牲「無辜第三人」的利益——你為了逃命砸了別人的車窗。正當防衛不需要利益衡量(因為壞人的法益本來就不值得跟你的相提並論);緊急避難需要利益衡量(因為你損害的是無辜的人)。


體系定位

犯罪審查體系
├── ① TB(構成要件該當性)
├── ② RW(違法性)← 正當防衛在這裡
│   ├── 正當防衛(§23)← 你在這裡
│   │   ├── 要件一:現在之侵害
│   │   ├── 要件二:侵害之不法性
│   │   ├── 要件三:防衛行為
│   │   └── 要件四:防衛意思
│   ├── 緊急避難(§24)[緊急避難-利益衡量.md]
│   ├── 依法令行為(§21)
│   ├── 被害人承諾 [被害人承諾.md]
│   └──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 ③ S(罪責)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2 樓(刑法樓)→ C 區(違法性)→ 防衛盾牌室。推開門,牆上掛著一面巨大的金色盾牌,盾牌上鑲嵌四顆寶石——紅色(現在)、黑色(不法)、藍色(防衛)、白色(意思)。四顆全亮,盾牌才能被舉起。


考古題實戰

110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改編)

甲與乙素有嫌隙。某日甲在路上巧遇乙,乙突然持木棒朝甲頭部揮擊。甲閃避後,拾起路邊鐵管反擊乙,致乙左手臂骨折。事後查明,甲在反擊前曾對乙嗆聲:「來啊!看你敢不敢動手!」

問:甲能否主張正當防衛?

你的第一反應可能是「甲被打了當然可以打回去」。但最後一句話是陷阱——甲嗆聲在先。這到底是「被動防衛」還是「主動挑釁後裝無辜」?考試最愛考的挑唆防衛,就藏在這裡。


核心知識

法條原文

刑法第 23 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四個要件完整拆解

要件一:現在的侵害

現在」= 侵害已開始且尚未結束。

已開始:
├── 侵害正在進行中 → 可防衛
├── 侵害迫在眉睫(舉刀但尚未揮下)→ 可防衛
└── 侵害尚未開始且不迫切 → 不可防衛(不能先發制人)

尚未結束:
├── 侵害仍在持續中 → 可防衛
├── 侵害已結束(小偷已逃跑且無法追回)→ 不可防衛
└── 侵害的危險已完全消滅 → 不可防衛

重要爭點——小偷逃跑:小偷拿了東西正要跑 → 侵害結束了嗎?

通說:只要法益的侵害狀態仍然可以透過防衛行為排除,侵害就尚未結束。 小偷逃跑途中,你追上去奪回財物 → 仍屬「現在」的侵害(財產法益仍在被侵害中)。但如果小偷已經跑遠、你追不上了 → 侵害已結束,再追上去打他 → 不是正當防衛,可能構成傷害罪。

要件二:侵害的不法性

侵害必須是「不法」的——合法行為不能被防衛。

不法侵害(可以防衛):
├── 歹徒持刀攻擊你
├── 鄰居偷你的東西
└── 有人拿石頭砸你的車

合法行為(不能防衛):
├── 警察依法逮捕你 → 不能打警察
├── 法院強制執行拆你的違建 → 不能阻擋
└── 他人合法的正當防衛 → 不能對正當防衛再防衛

注意:不法侵害不限於「故意」——過失行為也可以被防衛。例如:甲醉酒開車朝你衝來,即使甲不是故意的,你仍可防衛。

要件三:防衛行為

(一)必須針對「侵害者本人」

你只能打壞人,不能拿無辜的人當擋箭牌。甲攻擊你 → 你打甲(正當防衛);你抓甲的小孩當人質 → 這不是正當防衛,是緊急避難的問題。

(二)手段必須「必要」但不需「等比例」

通說採「必要性」標準:有效排除侵害的最溫和手段

這裡藏著正當防衛最深刻的設計邏輯: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你不需要跟壞人公平決鬥。你不需要徒手對抗持刀歹徒——你可以選擇能有效制止侵害的手段,只要沒有明顯更溫和且同樣有效的替代方案。

歹徒持刀攻擊你。你手邊有棍子和手槍。
– 用棍子足以制止 → 拿棍子反擊 = 正當防衛
– 棍子足以制止但你選擇開槍 → 可能防衛過當
– 棍子明顯不足以制止(歹徒身材遠大於你)→ 開槍可能仍在必要範圍內

要件四:防衛意思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知道」自己正面臨侵害,且「出於防衛的目的」而行為。

偶然防衛不具防衛意思:甲想殺乙,開槍射殺。事後才發現乙當時正持刀準備攻擊甲。甲不知道乙在攻擊他,甲的射殺不是出於防衛目的 → 不成立正當防衛


三大考試爭點

爭點一:挑唆防衛

甲故意挑釁乙 → 乙被激怒後攻擊甲 → 甲以「正當防衛」為名反擊。

通說:挑唆防衛不成立正當防衛。理由:甲刻意製造防衛情境,違反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防衛權的正當性來自「正對不正」——但甲自己製造了「不正」,再用這個「不正」當跳板主張防衛,等於是自己搭梯子再說自己在高處。

少數說:乙的攻擊客觀上仍是「不法侵害」,甲仍有防衛權,但應受到社會倫理限制——甲須先退避,只有在退無可退時才能防衛。

爭點二:互毆與正當防衛

最高法院 63 台上 2104 號:互毆之雙方均有攻擊意思,非出於防衛目的,不成立正當防衛。

判斷關鍵:雙方是否都有「攻擊意思」?如果甲先攻擊乙,乙只是被動反擊 → 乙有防衛意思,可主張正當防衛。如果甲乙約好「輸贏」→ 雙方都有攻擊意思,均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爭點三:防衛時點——小偷逃跑

見上方「要件一」分析。核心標準:法益侵害狀態是否仍可透過防衛排除。追趕中奪回 → 可以;追不上再打 → 不行。

→ 防衛過當與時點的完整分析:防衛過當與時點


底層邏輯:為什麼法律允許你「打回去」?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想像一個沒有正當防衛的世界:歹徒持刀攻擊你,你只能等警察來。但警察不可能即時出現在每一個犯罪現場。在國家保護力到達之前,你該怎麼辦?等死嗎?

正當防衛的存在回答了一個根本問題:當國家無法即時保護你時,你有權自救。 但這個權利有邊界——只有在「正對不正」的情境下你才能使用它。

正當防衛不需要利益衡量,這是它與緊急避難最根本的差異。為什麼?因為不法侵害者在實施侵害的那一刻,已經自己降低了他的法益保護等級。一個正在用刀砍你的人,他的身體法益不值得跟你的相提並論——不是他的身體不重要,而是他自己選擇了站到「不正」的那一邊。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被侵害者)生命、身體、財產不受侵害自力救濟的權利——可以打回去必須遵守「必要性」限制(不能過度反擊)
I(侵害者)實施不法侵害時,法益保護等級降低
We(社會/法秩序)不法行為不應被容忍正當防衛具有「法秩序確認」功能——壞人不能得逞可能產生私力救濟的濫用風險
They(國家)壟斷暴力使用權正當防衛是國家保護力的「補充」,不是取代承認國家無法即時保護每個人的現實

立法者的設計:正當防衛有雙重正當性基礎——(1) 個人法益保護:你有權保護自己;(2) 法秩序確認:「不正不得勝正」,壞人不應該因為法律程序的遲緩而佔便宜。正因為有第二層,所以正當防衛不需要利益衡量、不需要先退避——你不需要對壞人客氣。

體系因果

  • 上游:構成要件該當 → 進入違法性審查 → 正當防衛是第一個檢查站
  • 下游:正當防衛不成立 → 接著檢查緊急避難(§24)、依法令行為(§21)、被害人承諾等其他阻卻違法事由
  • 如果拿掉正當防衛:人民面臨攻擊只能等國家保護 → 國家無法即時到場 → 不法行為人可以為所欲為 → 法秩序的自我保護機能完全喪失
  • 與緊急避難的體系關係:正當防衛 = 「正對不正」(不需利益衡量);緊急避難 = 「正對正」(需要利益衡量)——同是阻卻違法,但因為對象不同(壞人 vs 無辜者),設計邏輯完全不同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23(正當防衛)、§23 但書(防衛過當)
立法理由正當防衛兼具「個人法益保護」與「法秩序確認」雙重正當性基礎(德國通說)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63 台上 2104:互毆不成立正當防衛;30 上 1040:以「現在」性為要件
學者見解林山田教授:正當防衛的必要性不同於比例原則——不要求「等比例」回應,只要求「有效手段中最溫和」
歷史演變羅馬法 vim vi repellere licet(以力還力)→ 德國刑法 §32 → 我國刑法 §23,正當防衛是人類法律史上最古老的阻卻違法事由之一

正當防衛不需要利益衡量——因為壞人正在侵害你時,他的法益不值得跟你的相提並論。這就是「正對不正」的力量。


★ VIVID 認知定錨 ★

場景:金色盾牌的四顆寶石

法律大廈 2 樓 C 區的「防衛盾牌室」。牆上掛著一面金色盾牌,大到像一扇門,上面鑲嵌四顆拳頭大的寶石,分別刻著「現」「不」「防」「意」。盾牌下方有一行字:§23。

突然,一個穿黑色連帽衫的歹徒破窗而入,手持一把冒著綠色毒煙的巨型電鋸——嗡嗡嗡的聲音震得你牙齒發麻。你本能地撲向牆壁去抓盾牌。

你的手指碰到第一顆紅色寶石——「」——寶石滾燙。電鋸已經揮過來了。侵害正在發生——啟動!

你按下第二顆黑色寶石——「」——歹徒頭上浮現巨大紅色「違法」霓虹燈標誌。確認了:不是警察執法,是不法侵害。不法——啟動!

你按下第三顆藍色寶石——「」——你的雙手被藍色光芒包裹,盾牌飛到你手中,自動對準歹徒(不是對準旁邊無辜的清潔阿姨)。防衛行為針對侵害者——啟動!

你按下最後一顆白色寶石——「」——腦袋裡響起:「我要保護自己!」不是「我要趁機報仇」。防衛意思——啟動!

四顆寶石同時爆發光芒。盾牌上「§23」浮起來變成金色立體字。你一擋——電鋸碰到盾牌炸成煙火,歹徒被彈飛出窗外。盾牌底部的小字:「四顆全亮才能用。少一顆,盾牌就碎。

這個場景的底層邏輯:四顆寶石不是隨便排的。「現在」確保你不是事後報復,「不法」確保你打的是壞人,「防衛」確保你只打壞人不打無辜者,「意思」確保你是保護不是報仇。四個限制同時保護了被侵害者的自救權避免私力救濟被濫用

口訣現不防意(四顆寶石全亮盾牌才能舉起——正對不正,不需要比拳頭大小)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正當防衛之成立須具備四要件:(一)現在之侵害——侵害已開始且尚未結束;(二)侵害之不法性——侵害係違法行為;(三)防衛行為——針對侵害者本人,且手段具有必要性;(四)防衛意思——行為人主觀上知悉侵害存在且出於防衛目的。

【惟】小前提

查乙持木棒朝甲頭部揮擊(①現在之不法侵害 ✅——攻擊正在進行),乙之攻擊行為係不法行為(②不法性 ✅),甲為保護自身生命身體安全(④防衛意思 ✅),拾起路邊鐵管反擊乙(③防衛行為針對侵害者 ✅),致乙手臂骨折。鐵管反擊係當時可用之有效手段中侵害最小者,具必要性。惟甲事前曾對乙嗆聲挑釁,是否構成挑唆防衛而喪失防衛權,容有疑義。通說認為,刻意挑釁引發侵害再以防衛為名反擊,係權利濫用,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故】結論

甲之行為因構成挑唆防衛,依通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不阻卻違法。甲對乙之傷害應論以傷害罪§277 I)。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現不防意(四顆寶石依序亮起,電鋸嗡嗡聲)
底層邏輯壓縮正對不正不需利益衡量——壞人侵害你時,他的法益保護等級已經自己降低了
四要件公式在侵害 → 法性 → 衛行為 → 防衛
核心法條§23
三大爭點挑唆防衛(權利濫用)/ 互毆(雙方攻擊意思)/ 防衛時點(法益可否排除)
記憶宮殿2F → C區 → 防衛盾牌室 → 金色盾牌 + 四顆寶石

互動教具

正當防衛四要件檢查清單

遇到正當防衛題目時,逐一點亮四顆「寶石」:

  • [ ] 🔴 現在:侵害正在發生或迫在眉睫嗎?(已結束 → 不成立)
  • [ ] ⚫ 不法:侵害是違法行為嗎?(警察依法執行 → 不成立)
  • [ ] 🔵 防衛:反擊的對象是侵害者本人嗎?手段是有效中最溫和的嗎?
  • [ ] ⚪ 意思:行為人知道侵害存在且出於防衛目的嗎?(偶然防衛 → 不成立)
  • [ ] 加分爭點:有無挑唆?是否互毆?侵害時點如何?

四項全勾 ✅ → 正當防衛成立,不罰。任一項不符 → 盾牌碎裂。

正當防衛 vs 緊急避難——同為阻卻違法,設計邏輯完全不同

正當防衛(§23)緊急避難(§24)
對象不法侵害者本人(壞人)無辜第三人
關係正對不正正對正
利益衡量不需要(壞人的法益保護降低)需要(你損害的是無辜者)
手段限制必要性(最溫和有效手段)比例原則(不得超過所保護利益)
退避義務不需退避(你不用對壞人客氣)通說不需退避,但手段受嚴格限制
底層邏輯壞人自己選擇站到不正的那邊無辜者什麼都沒做,損害他需要更多正當化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標準正當防衛

甲走在路上,乙突然從背後持刀朝甲砍來。甲轉身閃避後,撿起地上的石頭砸向乙的手臂,致乙手臂骨折、刀落地。

問:甲是否成立正當防衛?

解析:四顆寶石逐一點亮——(1) 乙持刀砍來 = 現在的侵害 ✅;(2) 乙的攻擊 = 不法行為 ✅;(3) 甲用石頭砸乙手臂 = 針對侵害者防衛行為,且石頭砸手臂使刀落地是有效制止侵害的手段 ✅;(4) 甲是為了保護自己 = 防衛意思 ✅。四顆全亮——正當防衛成立,不罰。

變化題 2:挑唆防衛(通說 vs 少數說)

甲與乙素有嫌隙。某日甲故意在乙面前辱罵乙的家人,乙被激怒後持拳攻擊甲。甲早已準備好電擊棒,立刻電擊乙致乙倒地受傷。

問:甲能否主張正當防衛?

解析:四要件形式上似乎成立。但甲是刻意挑釁引發侵害——挑唆防衛通說:甲刻意製造防衛情境,自己搭梯子再說自己在高處,違反權利濫用原則,不成立正當防衛少數說:甲仍有防衛權但受社會倫理限制,須先退避。建議考試以通說為主,附帶提及少數說。

變化題 3:互毆 vs 單方防衛

甲與乙在酒吧發生口角,雙方約好到門口「講清楚」。在門口,甲先出拳打乙,乙反拳回擊,致甲鼻骨骨折。

問:乙能否主張正當防衛?

解析:關鍵在「雙方約好到門口」——是否構成互毆?最高法院 63 台上 2104:互毆之雙方均有攻擊意思,不成立正當防衛。本案若雙方均預期肢體衝突且均有攻擊意思 → 互毆,乙不能主張。但若乙原本只想口頭解釋,甲突然出拳,乙完全是被動反擊 → 乙有防衛意思,可主張正當防衛。判斷關鍵在「乙有無攻擊意思」


相關模塊

💡 Zeigarnik 鉤子:你剛學了正當防衛「成不成立」的四要件。但成立之後,故事還沒結束——手段「過不過當」是下一個陷阱。用棍子足以制止卻選擇開槍,四要件全亮但盾牌會裂開一角。防衛過當的「得減免」和「必減免」差在哪?→ 防衛過當與時點

延伸閱讀

為了救人撞壞別人的車:緊急避難的利益衡量與補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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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隨便你打:被害人承諾的效力範圍與生命法益不可處分

什麼是被害人承諾? 被害人在行為前自願同意被侵害,且該法益是被害人可以處分的。例如乙說「你可以拿走我的自行車」→ 甲拿走不成立竊盜。這是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法條沒寫,但學說和實務一致承認。

我以為他要殺我:誤想防衛的法律效果與三種學說

什麼是誤想防衛? 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是指:客觀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誤以為有不法侵害而實施防衛行為。 例如甲看到乙伸手進口袋(其實是拿手機),誤以為乙要掏槍攻擊,甲先出手把乙打傷。事後發現乙根本沒有攻擊意圖。

小偷跑了還追上去打:防衛過當與防衛時點的灰色地帶

什麼是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23 但書)是指:正當防衛的要件都具備了(現在的不法侵害、防衛意思等),但防衛手段超過了必要的程度。法律效果不是「不罰」,而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注意是「得」,法官有裁量空間。

想殺人結果殺了狗:不等價客體錯誤為何阻卻故意

什麼是不等價客體錯誤? 等價客體錯誤是「人→人」(A 和 B 都是人,法益等價)。不等價客體錯誤是「人→狗」或「狗→人」——行為人攻擊的對象和實際被害的對象,在法律保護的法益上不等價。

加重結果犯的雙層結構:基本行為故意 + 加重結果過失

什麼是加重結果犯? 行為人故意做了基本犯罪,但產生了比基本犯罪更嚴重的結果,而行為人對加重結果只有過失。例如:甲故意傷害乙(基本:傷害故意),結果乙死了(加重:死亡),甲對死只有過失 → 傷害致死(§277 II)。

以為打死了丟水裡才淹死:因果歷程錯誤與概括故意

什麼是因果歷程錯誤? 因果歷程錯誤是指:行為人想殺人,也確實殺了人,但「死法」和行為人預想的不一樣。例如甲把乙從橋上推下去,想讓乙溺死,結果乙摔到橋墩頭部撞擊而死。結果相同(乙死了),但到達結果的路徑(因果歷程)和甲預想的不同。

殺錯人照樣算殺人?等價客體錯誤與法定符合說

什麼是客體錯誤? 客體錯誤是「看錯人」——行為人瞄準的是眼前這個人,但以為他是另一個人。例如甲要殺仇人 A,在黑暗中把路人 B 當成 A 射殺。關鍵:行為人的攻擊對象和實際被害對象是同一人(都是眼前的 B),只是行為人對 B 的身分認知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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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2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中止未遂、偽證、共同正犯、強盜、正當防衛、猥褻、誹謗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加重結果犯、妨害自由、恐嚇取財、正當防衛、詐欺、電腦犯罪 108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侵入住居、幫助犯、收購、教唆、正當防衛、毀損、重傷、防衛過當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傷害致死、加重結果犯、因果關係、客觀歸責、打擊錯誤、正當防衛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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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回去不犯法?正當防衛的四個成立要件

口訣: 現不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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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不需要利益衡量——因為壞人正在侵害你時,他的法益不值得跟你的相提並論。這就是『正對不正』的力量」

—— 打回去不犯法?正當防衛的四個成立要件|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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