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給我也不給你: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操作與排除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你去夜市買手機殼,老闆說「先付錢」,你說「先給貨」。僵局。這就是同時履行抗辯的日常版——§264 規定:雙務契約中,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核心精神:你不用先冒險,法律保護「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的效果?
不是消滅對方的請求權,只是讓對方的請求被「暫停」。法院判決會判:「被告應於原告交付 A 車的同時,給付 50 萬元。」——這叫對待給付判決。甲沒有輸,甲是完整的勝訴——只是執行時必須自己也先掏出對價。

跟抵銷有什麼不同?
天差地別。抵銷消滅——雙方債權碰撞後歸零,永遠消失。同時履行抗辯是暫停——你的債權還在,只是「先給了再說」。一個是句號,一個是逗號。


體系定位

3F 民法樓 → B區(債編通則)

├── 遲到懲罰室(給付遲延)
├── 解除按鈕室(契約解除)
├── ★ 抗辯盾牌室 ★ ← 你在這裡
│   ├── §264 同時履行抗辯(你不給我也不給)
│   └── §265 不安抗辯(你快倒了我先不給)
└── 算盤室(損害賠償計算)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B 區(債編通則)→ 抗辯盾牌室。房間中央是一道巨大的裂縫——信任懸崖。兩個人各站在懸崖的一邊,各拿一面盾牌(對待給付),誰都不肯先跳。法官站在中間,手裡拿著一條金色繩子。


考古題實戰

110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出售 A 車予乙,價金 50 萬元,未約定何方先為給付。甲起訴請求乙給付 50 萬元。乙於訴訟中主張甲尚未交付 A 車。

問:(1) 乙之抗辯有無理由?(2) 法院應如何判決?(3) 若甲乙約定「乙應先付款」,乙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你以為的答案:甲有債權→法院應該直接判乙付 50 萬?但甲自己也沒交車啊!

法律的答案:(1) 乙之抗辯有理由——甲乙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甲未交車 = 未為對待給付,乙得拒絕付款。(2) 法院不應駁回甲之訴(甲的債權是真的存在的),而應為對待給付判決:「乙應於甲交付 A 車之同時,給付甲 50 萬元」——甲完整勝訴,只是執行時要自己也先掏。(3) 如果約定「乙先付款」= 乙有先給付義務 → §264 但書排除 → 乙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頓悟點:對待給付判決看起來像「打了折的勝訴」,其實是最公平的勝訴——法院用一個判決同時解決了兩方的對待給付問題,不需要兩場訴訟。


核心知識

§264 四要件

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四要件:

① 雙務契約
├── 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
├── 買賣:交付+付款
├── 租賃:提供使用+付租金
├── 承攬:完成工作+付報酬
└── 單務契約不適用(贈與、無償委任等)

② 對待給付關係(牽連性)
├── 兩個義務有「對價」關係
├── 互為因果的牽連性
├── 不是任何義務都能主張
└── 例:買賣的交付義務 vs 付款義務 ✅
    但:附隨義務(如出具發票)vs 付款 ❌

③ 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未為提出
├── 對方沒有提出給付
├── 或提出但不符債之本旨
└── 已經提出了就不能再主張

④ 自己的給付已屆清償期
├── 還沒到該給的時候→不需主張
└── 已屆期但對方也沒給→可以主張

排除同時履行的事由

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情形:

① 有先給付義務
├── 約定一方先給(§264但書)
│   例:買方先付頭期款→不能主張同時履行
├── 法律規定先給
│   例:承攬原則後付報酬(§505)
└── 有先給義務的人不能主張

② 對方已為對待給付或提出
├── 對方已經給了→你要給了
└── 對方已經「提出」就夠了

③ 自己的請求權不存在
├── 例:自己的給付已履行完畢
└── 沒有可以「抗辯」的前提

④ 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致不能
├── 自己造成給付不能
└── 不能用同時履行來擋

§265 不安抗辯權

§265 不安抗辯:

自己有「先給付義務」→原本不能主張§264
但:對方財產訂約後顯形減少,有不能對待給付之虞

四要件:
├── ① 自己有先給付義務
├── ② 他方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
├── ③ 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
└── ④ 他方未提出擔保

效果:
├── 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暫停先給付義務)
├── 對方提出擔保→必須繼續給付
└── 不是解除契約!只是暫停

訴訟上的處理

同時履行抗辯在訴訟中的效果:

★ 對待給付判決 ★
├── 法院判決:
│   「被告應於原告給付○○之同時,
│    給付○○予原告。」
├── 不是駁回原告之訴
├── 而是附條件地命被告給付
└── 原告勝訴!(只是要對待給付才能執行)

強制執行:
├── 原告要執行判決時
├── 須先「提出」自己的對待給付
└── 或「證明」已為對待給付

須當事人主張(通說):
├── 法院不得主動審酌
├── 被告要自己提出抗辯
├── 被告未主張→法院直接判被告給付
└── ⚠️ 辯論主義的要求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後的效力(重要實務見解)

111年台上大字第1353號裁定(大法庭)——這是近年最重要的實務突破:

爭點:行使同時履行抗辯後,已發生之遲延責任是否溯及消滅?

大法庭見解:肯定。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後,遲延責任溯及免除

理由
1. 同時履行抗辯具有「永久抗辯」性質
2. 債務人既有拒絕給付之權利
3. 不應因未即時行使而承擔遲延責任
4. 行使後效力溯及於遲延時點

實務影響
– 債務人即使先前未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 嗣後主張仍可溯及免除已發生的遲延責任
– 債權人不得請求遲延期間的損害賠償/遲延利息

這個見解的震撼:乙明明拖了一年才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但大法庭說「沒關係,溯及免除」。為什麼?因為乙的抗辯權從來就存在——他只是晚了行使,不是晚了擁有。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雙務契約的本質是交換——我給你東西,你給我錢。但交換有一個致命的問題:誰先給?

如果法律要求甲先交車、乙再付錢——甲冒了「乙不付錢」的風險。反過來,如果要求乙先付錢、甲再交車——乙冒了「甲不交車」的風險。不管法律怎麼安排「誰先」,總有一方要先跳出信任懸崖

同時履行抗辯解決的就是這個問題:法律不要求任何一方先跳。 在雙方都沒有先給付義務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可以說「你不給我,我也不給你」。這不是在鼓勵雙方僵持——這是在確保沒有人因為「先信任」而被背叛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主張抗辯方)不冒先給付的風險§264 讓你合法拒絕,直到對方也準備好自己也必須準備好給付(不能只擋不給)
I’(被抗辯方)對方先付錢/先交貨對待給付判決確保自己的權利被保全不能空手拿到判決——必須自己也掏出對價
We(社會/契約秩序)契約被履行、交易完成對待給付判決一次解決雙方對待問題可能造成暫時的僵局(但比一方被坑好)
They(法院)公平裁判用對待給付判決一判兩解必須查明雙方義務內容和對價關係

立法者的三層設計

  1. §264 本文(基本層):雙方沒有先給付義務 → 誰都可以說「你先」→ 公平交換的基礎保障
  2. §264 但書(例外層):如果約定了先給付義務 → 先給的人不能擋 → 尊重當事人自治
  3. §265 不安抗辯(安全閥):本來要先給的人,發現對方快倒了 → 可以暫停先給義務 → 即使有先給付義務也不是「義無反顧」

三層合在一起的邏輯:原則上公平交換(§264)→ 約定的先給義務優先(但書)→ 但先給義務在對方瀕臨違約時可以暫停(§265)。法律永遠在「契約自由」和「風險公平」之間尋找平衡。

體系因果

  • 上游給付遲延是同時履行抗辯最重要的交叉點。111年大法庭確認:行使同時履行抗辯後,遲延責任溯及免除——因為你本來就有權拒絕,拒絕的人不算遲到。契約解除權解除後的回復原狀義務也適用§264——解除不是結束,是另一場「交換」的開始。
  • 下游:對待給付判決的性質連結到給付確認形成三種訴訟——它不是確認判決,也不是形成判決,它是附條件的給付判決。
  • 如果拿掉§264:法院只能判「乙應給付50萬元」(不附條件),甲拿到判決去執行→乙付了50萬→甲跑了不交車→乙必須另訴。兩場訴訟、風險不對等、正義遲到。 §264的對待給付判決一次搞定。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264(同時履行抗辯)、§265(不安抗辯)、§505(承攬報酬後付=法定先給付義務)
立法理由§264 立法理由:「雙務契約之兩給付有對價關係,基於公平原則,應使雙方同時履行」;§265 理由:「先為給付義務人,於相對人難為對待給付之際,仍須先為給付,有違公平」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大字第1353號裁定(大法庭):同時履行抗辯行使後遲延責任溯及免除;107年度第8次民庭決議確認同一見解
學者見解王澤鑑:區分同時履行抗辯權之「存在上效果」(使對方不得訴請給付)與「行使上效果」(對待給付判決);陳自強:強調§264的機能不只是防禦,更是雙務契約「功能牽連性」的制度表現
比較法德國§320 BGB(Einrede des nicht erfüllten Vertrags):與我國§264基本一致,對待給付判決制度(Zug-um-Zug Verurteilung)為德國通說及判例;日本§533:條文幾乎相同,但日本實務較多討論「同時履行與留置權的競合」問題

Quotable Unit

同時履行抗辯是契約的安全帶——法律不要求任何一方先跳出信任懸崖。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走進 B 區的「抗辯盾牌室」。

房間中央不是平地——而是一道深不見底的裂縫,裂縫兩側各有一塊小小的懸崖平台。這是信任懸崖

甲站在左邊平台,懷裡抱著一面大盾牌,盾牌上刻著「A 車」。乙站在右邊平台,懷裡也抱著一面大盾牌,盾牌上刻著「50 萬元」。

甲喊過去:「你先把 50 萬扔過來!」乙喊回來:「你先把車推過來!」(聽覺:聲音在懸崖間反覆回響,製造焦慮感)。兩人對峙著,誰都不肯先放下盾牌跳過去——因為先跳的人沒有降落傘。如果你先付了錢,對方拿錢跑了,你就掉進了無底洞。

這時法官從天花板緩緩降下,手裡拿著一條金色繩索。法官把繩索一端繫在甲的盾牌上,另一端繫在乙的盾牌上(觸覺:粗麻繩綁住金屬盾牌的磨擦感)。繩子上寫著閃閃發光的字:「§264——同時!

法官一聲令下:「跳!」繩索猛然收緊——兩面盾牌被同時拉向懸崖中央。甲的車和乙的錢在空中交會——「咔!」盾牌在半空中嵌合在一起,變成一座金色的橋樑——對待給付判決!兩人沿著橋走到彼此的平台。交易完成,無人墜崖。

但角落有一個例外:一個人單膝跪在平台上,盾牌被鐵鏈鎖在地上——他有「先給付義務」(§264但書)。他必須先跳,別無選擇。他盯著懸崖發抖……突然他看到對面的平台出現裂痕,對方快站不穩了(財務危機)。他拼命拉鐵鏈——鐵鏈上冒出一行字:「§265 不安抗辯——暫時鬆開!」鐵鏈彈開,他暫時不用跳了。(嗅覺:生鏽鐵鏈鬆開時的金屬氣味)

口訣:你不給我也不給 → 信任懸崖 → 誰都不先跳 → 法官金色繩索 = 對待給付判決 = 同時跳。口訣壓縮的底層邏輯:法律不要求先信任,它製造同時信任的條件。

VIVID 自檢
1. 場景傳遞了什麼底層邏輯?→ 先給付 = 先跳懸崖 = 風險不對等,§264 用「同時」消除不對等
2. 不懂法律的人能理解利益衝突嗎?→ 懸崖 = 信任風險,繩索 = 法律的公平保障
3. 口訣壓縮的是底層邏輯還是法條內容?→ 底層邏輯(不要求先信任 = 公平交換的基本保障)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264 條第 1 項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行使,以雙務契約之雙方給付義務具有對價關係為前提,且須由被告於訴訟中主張之(辯論主義,法院不得職權審酌)。被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時,法院應為對待給付判決,非駁回原告之訴。又依最高法院 111 年台上大字第 1353 號裁定,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其遲延責任溯及免除

【惟】小前提

查甲出售 A 車予乙,約定價金 50 萬元,未約定何方先為給付(無先給付義務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 50 萬元。乙主張甲尚未交付 A 車(他方未為對待給付 ✅)。甲乙互負對待給付義務(雙務契約 ✅),兩義務具對價關係(牽連性 ✅)。

【故】結論

乙得依§264 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法院不應駁回甲之訴,而應為對待給付判決:「乙應於甲交付 A 車之同時,給付甲 50 萬元。」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先給付義務

甲乙約定「乙先付清 50 萬元後,甲於 3 日內交車」。乙尚未付款,甲起訴請求。

問:乙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解析:甲乙約定「乙先付款」= 乙有先給付義務→ §264 但書排除 → 乙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乙應先付 50 萬元,甲 3 日後交車。但如果甲訂約後顯形財務惡化 → 乙可考慮主張§265 不安抗辯——把鐵鏈暫時打開。

變化題 2:不安抗辯權

甲向乙預購房屋,約定分三期付款(乙先交屋後付尾款)。第一期付款後,乙的建設公司傳出財務危機,多件工地停工。

問:甲得否暫停第二期付款?

解析:甲有先給付義務(分期付款)→原則不能主張§264。但乙的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財務危機+停工),有難為對待給付(交屋)之虞→§265 不安抗辯成立→甲得暫停第二期付款,直到乙提出擔保或財務改善。§265 是§264的安全閥——即使你約了先給,也不是義無反顧地跳。

變化題 3:解除後的同時履行

甲乙買賣契約經合法解除。甲應返還 A 車,乙應返還 50 萬元。甲要求乙先返還 50 萬元。

問:乙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解析:契約解除後的回復原狀義務(§259),雙方互負返還義務。通說認為:回復原狀義務也具有對待給付關係→乙得主張§264 同時履行抗辯。法院應判:「乙應於甲返還 A 車之同時,返還 50 萬元。」→ 同時履行抗辯不只適用於原契約,解除後的回復原狀也適用——因為「公平交換」的需求不因解除而消失。


互動教具

教具一:§264 啟動條件決策樹

被告想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步驟一:是雙務契約嗎?
├── 否(贈與/無償委任)→ ❌ 不能主張
└── 是 → 繼續

步驟二:雙方義務有對待給付關係嗎?
├── 否(附隨義務 vs 主給付)→ ❌
└── 是 → 繼續

步驟三:有先給付義務嗎?
├── 有(約定或法定)→ §264但書排除 ❌
│   └── 但對方財產顯形減少?→ §265不安抗辯 ✅ 暫停
└── 沒有 → 繼續

步驟四:對方已提出對待給付了嗎?
├── 已提出 → ❌ 不能再主張
└── 未提出 → §264 同時履行抗辯 ✅
    └── 法院為「對待給付判決」

教具二:§264 vs §265 vs 留置權 vs 抵銷——四種「你不給我也不給」

項目§264 同時履行抗辯§265 不安抗辯留置權(§928)抵銷(§334)
場景雙方同時給我要先給但你快倒我修了你的車你欠我我也欠你
性質延期抗辯權延期抗辯權物權形成權
效果暫停(債權不消滅)暫停占有擔保消滅債權
前提雙務契約雙務+先給付義務占有+牽連性互負同種債務
對方補救提出對待給付提出擔保清償不能阻止
口訣你不給我也不給你快倒了我先不給不給錢不還車雙箭對射歸零

教具三:111年大法庭遲延溯及免除——時間線圖解

時間線:
───────────────────────────────────────────────
 T1            T2                T3            T4
甲請求乙付款  乙未付→遲延     乙主張§264    效力溯及
              (產生遲延利息)  同時履行抗辯  到T2→遲延免除
                                              遲延利息歸零

111年大法庭見解:
└── T3行使抗辯 → 效力不是從T3開始,是溯及到T2
└── 理由:乙在T2就有抗辯權,只是晚了行使
└── 結果:T2-T3之間的遲延利息全部免除

口訣速記

口訣對應知識底層邏輯壓縮VIVID 觸發
你不給我也不給§264 同時履行抗辯法律不要求任何一方先冒險信任懸崖邊的對峙
繩索同時跳對待給付判決法官用制度確保同時交換金色繩索綁住雙方盾牌
鐵鏈鎖地上§264但書 先給付義務約了先給就不能擋盾牌被鐵鏈鎖住
裂痕鬆鐵鏈§265 不安抗辯對方快倒→暫停先給義務對面平台出現裂痕
溯及不算遲111年大法庭行使抗辯後遲延責任溯及免除繩索綁上的瞬間時間倒流

相關模塊

  • ← 前一篇:契約解除權——解除後的回復原狀義務也適用§264同時履行抗辯。解除不是結束交換,是開始另一場交換。
  • → 下一篇:危險負擔——如果給付不能了(車被燒了),同時履行抗辯還有意義嗎?危險負擔回答的就是「交換中斷後的風險分配」
  • 給付遲延——同時履行抗辯最重要的交叉點。111年大法庭裁定:行使§264後遲延責任溯及免除。先懂遲延,才知道§264的防禦射程有多深
  • 抵銷——同樣是「你不給我也不給」,但抵銷是消滅、同時履行是暫停。功能完全不同,考場常要求比較
  • 給付確認形成三種訴訟——對待給付判決是什麼性質?給付判決還是附條件判決?這是民訴和債法的交叉地帶

Zeigarnik 鉤子:你知道了§264讓雙方「同時跳」。但如果一方跳了(付了錢),另一方卻說「我的給付不能了」(車被燒了),這筆已經付的錢怎麼辦?危險負擔會告訴你,法律在「交換中斷」時如何決定誰吞下損失——答案比你想的更精巧。

延伸閱讀

給了但有問題:不完全給付的瑕疵給付與加害給付

什麼是不完全給付? 債務人「有給付」,但「給付有問題」——做了,但做不好。跟不能(做不到)和遲延(遲了)不同。甲賣乙一台車,車交了,但引擎有瑕疵 = 不完全給付。

替人擔保的代價:保證債務的從屬性與先訴抗辯權

保證是什麼? 保證是「替人擔保」——主債務人不還錢的時候,保證人要代替他還(§739)。保證人的角色像影子:主債務人倒了,影子才倒。主債務消滅,保證也跟著消。

民法242債權人代位權:債務人不去要錢怎麼辦?代位行使要件與範圍 | 終極筆記術

什麼是代位權?債務人不去跟第三人要錢,我能代替他要嗎? 可以。§24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白話:你的債務人甲欠你 300 萬不還,甲明明可以去找丙要回 200 萬工程款,但甲偏偏躺在沙發上不動。你可以「附身」到甲,用自己的名字去幫甲向丙要那 200 萬。

換債主了:§294 債權讓與的通知效力與抗辯延續

什麼是債權讓與? 債權人把自己對債務人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讓與後第三人變成新債權人,可以直接跟債務人要。原來的債權人退出。用白話說:換老闆了。

房子交屋前被震塌:§266 危險負擔的債務人主義

什麼是危險負擔? 雙務契約中,一方的給付因不可歸責的原因不能了(例如地震、雷擊),另一方還要不要付錢?這就是危險負擔。民法採債務人主義(§266):給付不能方自己吞,對方不用付。

約好的不做,我要解約:契約解除權的發動條件與回復原狀

什麼是契約解除? 契約解除 = 把已成立的契約「溯及消滅」——就像這個契約從來沒存在過。雙方已經給的東西要還回去(回復原狀),還沒給的就不用再給了。

物價暴漲合約太虧:§227-2 情事變更原則的嚴格五要件

什麼是情事變更原則? 簽約後客觀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繼續照原約履行會「顯失公平」,法院可以增減給付或變更契約(§227-2)。但這是「契約應遵守」原則的例外,法院從嚴適用——五個要件缺一不可。

你欠我、我欠你——抵銷的四要件與攻防陷阱

什麼是抵銷?需要對方同意嗎? 抵銷就是「你欠我的,拿來抵我欠你的」。§334: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且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不需要對方同意——抵銷是形成權,你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生效(§335 I)。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選一個 AI,3 分鐘拆解考點、爭點與答題策略

已有 87 位讀者用 AI 延伸這篇文章

點擊後提示詞自動複製到剪貼簿

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提示詞已複製 ·

在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 本考點歷年出題

共 3 次出題,點擊前往考古題頁面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 民事法 / 債編通則
高頻

你不給我也不給你: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操作與排除

口訣: 你不給我也不給

lawlawman.com

截圖此卡片分享到社群

「同時履行抗辯是契約的安全帶——法律不要求任何一方先跳出信任懸崖」

—— 你不給我也不給你: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操作與排除|莊東碩 Dean

想從頭系統化掌握民事法?

從債法總論到家事事件,用體系思維打通民法脈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