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42債權人代位權:債務人不去要錢怎麼辦?代位行使要件與範圍 | 終極筆記術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AI 深挖

「代位權的精髓是一句話:你可以懶,但你的懶不能害到我——所以我替你動。」

常見問題

什麼是代位權?債務人不去跟第三人要錢,我能代替他要嗎?
可以。§24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白話:你的債務人甲欠你 300 萬不還,甲明明可以去找丙要回 200 萬工程款,但甲偏偏躺在沙發上不動。你可以「附身」到甲,用自己的名字去幫甲向丙要那 200 萬。

代位要回來的錢歸誰?我有優先權嗎?
要回來的錢歸債務人,不是歸你。你沒有優先受償權——所有債權人都可以就這筆錢受償。但實務上有個小技巧:你代位受領後,可以用你對債務人的債權與債務人對你的返還請求權主張抵銷,間接達到類似優先受償的效果。


體系定位

3F 民法
└── 債編通則
    └── 債之保全
        ├── §242-§243 債權人代位權(借手要錢)⭐ 你在這裡
        └── §244-§245 詐害債權撤銷權(倒帶還原)

記憶宮殿定位:3F 民法 → B區 債編通則 → 「債之保全室」。房間左半邊有一套靈魂交換裝置——一張銀色的躺椅連著兩條電線,一條接「債權人」,一條接「債務人」。啟動後,債權人的靈魂「嗖」一聲飄出身體,鑽進債務人的身體裡,操控他去討債。


考古題實戰

【114年 司法官二試 民訴(二) 第2題】(原題要點)

甲以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向甲借款 300 萬元,逾期未還。甲查知乙承攬丙之裝潢工程,丙尚欠乙工程尾款 200 萬元,乙屢不向丙催討。甲依 §242 代位乙行使對丙之權利,請求丙給付。

問:(一) 甲之訴之聲明是否符合代位權行使之規定?(二) 丙抗辯乙已清償甲之借款,若屬實應如何判決?甲判決確定後得否另對乙提起返還借款之訴?

解題關鍵
1. 代位權之訴的聲明:應請求丙向乙給付(效果歸屬債務人),而非請求丙向甲給付
2. 若乙已清償甲之借款 → 甲已非乙之債權人 → 代位權基礎不存在 → 應駁回
3. 代位訴訟判決確定 → 既判力是否及於甲另訴乙?→ 涉及既判力主觀範圍


核心知識

一、§242 三要件

§242 代位權行使三要件:

①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
├── 有權利可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有債權或其他權利)
├── 能行使而不行使(不是不能,是不為)
└── 客觀上怠惰即可,不問主觀動機

② 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
├── 債務人之責任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
├── 如不代位行使,債權有不能實現之虞
└── 債務人有其他充足財產 → 無保全必要 → 不得代位

③ 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
├── 專屬權 = 不得代位
├── 例:扶養請求權、退休金請求權、
│   人格權上請求權、身分行為
└── 財產上權利 = 原則上均得代位

二、§243 行使時點——遲延要件

§243:前條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

行使時點:

原則:債務人須已負遲延責任
├── 甲欠你錢 → 清償期屆至 → 甲未清償
├── 經催告後仍未清償 → 負遲延責任
└── 此時你才能代位行使甲對第三人的權利

例外:保存行為不受限制(§243但書)
├── 中斷時效(代位起訴中斷)
├──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 登記保全
└── 只要是「保存」債務人權利,不需等遲延

三、行使方式

以「自己之名義」行使(§242本文):
– 債權人以自己為原告
– 第三人(次債務人)為被告
– 但行使的是債務人的權利
– 法律關係: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權利

四、行使範圍

代位行使的範圍限制:

① 以保全債權之必要為限
├── 甲欠你300萬,甲對丙有500萬債權
├── 你只能代位請求丙向甲給付300萬(你的債權額度)
└── 不能代位行使500萬全額
│
│ ★ 但實務有爭議:
│ 多數見解認為可代位行使全額(保全債務人全部權利)
│ 少數見解認為以債權額為限

② 金錢債權 → 得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給付
③ 特定物返還 → 得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返還
④ 登記請求權 → 得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為登記

五、效果歸屬

代位行使的效果:

① 效果歸屬於「債務人」
├── 丙付的錢回到甲(債務人)手上
├── 不是回到你(債權人)手上
└── 你不因代位而取得優先受償權

② 但實務上的間接效果:
├── 你(債權人)代位受領後
├── 甲(債務人)對你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你對甲有借款債權
└── 以你的借款債權與甲的返還請求權「抵銷」
    → 間接達到優先受償的效果

③ 全體債權人均得受益
├── 代位行使增加的財產 = 債務人的責任財產
└── 所有債權人都可以就此執行

六、代位權 vs 撤銷權——債之保全雙璧

比較§242 代位權§244 撤銷權
場景債務人「不動」(怠於行使)債務人「亂動」(脫產移轉)
目的增加責任財產(把該進來的錢要進來)回復責任財產(把搬走的東西搬回來)
行使方式以自己名義直接行使須聲請法院撤銷
對象第三人(次債務人)受益人/轉得人
VIVID靈魂附身替他要錢按遙控器時光倒轉
期間限制無特別除斥期間§245:知悉1年/行為10年

七、常見代位類型

代位行使的權利場景實例
債權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甲代乙向丙催討工程款(114年考題)
§767 物上請求權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甲代乙向丙請求返還不動產
登記請求權代位行使債務人的移轉登記請求權甲代乙向丙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不當得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甲代乙向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損害賠償代位行使債務人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甲代乙向丙請求賠償

底層邏輯

立法者為什麼允許債權人「附身」到債務人身上?

這個問題的答案藏在一個更深的問題裡:債務人的懶惰應不應該連累債權人?

在沒有代位權的世界裡,債權人面對的是一個荒謬的困局:你的債務人甲欠你 300 萬,甲明明有權向丙要回 200 萬工程款,但甲就是不去要。你手上有確定判決,但甲名下沒有任何可執行的財產——因為他的財產全部「卡」在第三人丙的手上。你能做什麼?什麼都不能做。你的債權變成一張廢紙。

立法者認為這不公平。債務人不能用自己的怠惰來架空債權人的權利。

I/We/They 利益衡量

利害關係人利益立法者的考量
I(債權人)債權能實現,不被債務人的懶惰害死給予代位權=最後的救濟手段
We(交易秩序)債權的信用基礎不被掏空責任財產制度的完整性
They(債務人/第三人)債務人的人格自主、第三人的信賴保護專屬權排除+效果歸屬債務人=不過度干預

立法者的三道防線:(1) 怠於行使——債務人真的不動了,不是你嫌他動得慢;(2) 保全必要——債務人有其他財產就不能代位,這不是你指揮債務人的工具;(3) 專屬權排除——扶養費、退休金這些具有一身專屬性的權利不能代位,因為它們的存在目的是保障債務人的基本生存,不能被債權人拿去還債。

體系因果與五維串聯

代位權 vs 撤銷權的對稱設計:立法者面對債務人的兩種惡行設計了兩種武器——債務人「不動」(怠於行使)用代位權,債務人「亂動」(脫產移轉)用撤銷權。兩者合在一起構成「債之保全」的完整體系:一個把該進來的錢拉進來,一個把搬走的東西搬回來。

效果歸屬債務人的深層邏輯:為什麼代位要回來的錢不直接歸債權人?因為代位權的目的是「保全」,不是「優先受償」。如果效果歸債權人,那等於讓先動手的債權人搶到優先地位——這違反債權平等原則。所有債權人都可以就增加的責任財產平等受償。

§243 遲延要件的政策考量:為什麼要等債務人負遲延責任後才能代位?因為在清償期屆至前,債務人沒有義務清償,他當然也沒有義務去幫你充實責任財產。但保存行為(中斷時效、假扣押)不受此限——因為時效一旦完成就不可逆,這是「急迫的防禦」。

頓悟點:代位權不是讓你「指揮」債務人——它只是讓你在債務人躺平的時候,繞過他直接去找第三人。你用的是自己的名字,行使的是他的權利,拿回的錢歸他。你只是一個「暫時的操作員」,不是他的替身。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靈魂附身替他要錢

走進 3F 債之保全室的左半邊,你看到一張銀色的躺椅,上面躺著債務人甲——這傢伙穿著睡衣、嘴角流著口水、翹著二郎腿看電視,完全不想動。

甲旁邊的茶几上堆著一疊催款單:「丙欠甲 200 萬工程款」「丁欠甲 100 萬貨款」——甲看都不看,隨手一揮:「懶得追,太累了。

你(債權人)忍無可忍,走到躺椅旁邊的靈魂交換裝置前——一個像科幻電影裡的金屬頭盔,連著兩條藍色電線。你戴上頭盔,「嗖——!」你的靈魂從身體飄出來(一團半透明的銀光),穿過空氣鑽進甲的身體裡(觸覺:一股電流從頭到腳竄過,像被靜電電到)!

你操控著甲的身體站起來,拍掉甲身上的洋芋片屑,整理儀容,大步走向隔壁房間找丙:「丙!你欠甲的 200 萬工程款,期限到了,給錢!」(你用的是自己的名義,但行使的是甲的權利。)

丙乖乖把 200 萬轉到甲的帳戶——注意,錢進的是甲的帳戶,不是你的。為什麼? 因為立法者不希望先動手的債權人搶到優先地位——所有債權人都應該平等受償。你嘆一口氣:「至少甲有錢了,我再去找甲要回我的。」

但等等——門口掛著一張紅色警告牌:「專屬權禁止附身!扶養費、退休金、人格權——碰了會被彈飛!」旁邊一個已經被彈飛的靈魂趴在地上哀嚎(§242但書)。為什麼這些不能碰?因為它們存在的目的是保障債務人的基本生存——你不能把別人的命根子拿去還你的債。

五感:頭盔金屬的冰涼觸感、靈魂穿過身體的電流麻感、洋芋片屑的油膩味、甲打呼的低沉聲、銀色靈魂的半透明光芒。


互動教具

代位權行使決策樹

你想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
│
├─ Step 1:債務人對第三人有權利嗎?
│   ├─ NO → 無從代位
│   └─ YES → 繼續
│
├─ Step 2: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嗎?(能動但不動)
│   ├─ NO(債務人已在行使)→ 無代位必要
│   └─ YES → 繼續
│
├─ Step 3:你有保全必要嗎?(債務人其他財產不足)
│   ├─ NO(債務人有其他充足財產)→ 不得代位
│   └─ YES → 繼續
│
├─ Step 4:該權利是專屬權嗎?
│   ├─ YES(扶養/退休金/人格權)→ 不得代位
│   └─ NO → 繼續
│
├─ Step 5:§243 時點——債務人已負遲延責任嗎?
│   ├─ YES → ★ 可以代位行使
│   └─ NO → 你要做的是「保存行為」嗎?
│       ├─ YES(中斷時效/假扣押)→ §243但書 → 可以代位
│       └─ NO → 尚不得代位,等遲延後再來
│
★ 代位行使後:效果歸屬債務人(錢進他的帳戶)
  → 你再用自己的債權去找他要

口訣速記

核心口訣:「靈魂附身,替他要錢,錢歸懶人」

口訣片段觸發畫面對應法條
靈魂附身銀色靈魂飄出鑽進甲的身體§242 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
替他要錢操控甲的身體去找丙討債代位行使(債務人怠於行使)
錢歸懶人200萬轉進甲的帳戶不是你的效果歸屬債務人,無優先受償

三要件口訣:「懶、窮、非專屬」

要件口訣內容
① 怠於行使債務人有權利能行使但不行使
② 保全必要債務人資產不足,不代位就拿不到錢
③ 非專屬權非專屬扶養費/退休金/人格權不能代位

行使時點口訣:「遲延才能附身,保存隨時可動」

  • §243 本文:債務人負遲延責任後才能代位
  • §243 但書:保存行為(中斷時效、假扣押)不受此限

按-惟-故模板

模板一:代位行使金錢債權(114年考點)

【按】 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同法第243條規定,此項代位權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又代位權之行使,以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所代位行使之權利非專屬於債務人為其要件。代位行使之效果歸屬於債務人,債權人無優先受償權。

【惟】 惟查甲為乙之債權人,乙向甲借款300萬元逾期未還,乙已負遲延責任(§243本文 ✓)。乙對丙有工程款債權200萬元,乙屢經甲催告仍不向丙催討——怠於行使 ✓。乙名下別無其他財產足以清償甲之債權——保全必要 ✓。工程款債權為財產上之權利,非專屬於乙本身——非專屬權 ✓。三要件均具備,甲得以自己名義代位乙行使對丙之工程款請求權。

【故】 故甲得依§242代位乙,請求丙向乙給付200萬元工程款。(注意訴之聲明:應請求丙向「乙」給付,非向「甲」給付,蓋代位行使之效果歸屬於債務人。)

模板二:代位行使物上請求權(§767

【按】 按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所謂債務人之權利,不限於債權,物上請求權亦包括在內。債權人得代位債務人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惟】 惟查甲對乙有○○萬元債權。乙所有之A地遭丙無權占有,乙怠於對丙行使§767返還請求權。甲如不代位行使,乙之責任財產不足以清償甲之債權(保全必要 ✓)。§767物上請求權非專屬於乙本身之權利(非專屬 ✓)。乙已負遲延責任(§243 ✓)。

【故】 故甲得依§242代位乙,依§767第1項請求丙將A地返還於乙。

模板三:§243但書——保全行為不受遲延限制

【按】 按民法第243條但書規定,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以債務人負遲延責任為必要。所謂保存行為,係指防止債務人權利變更或消滅之行為,如中斷消滅時效、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聲請、辦理保存登記等。

【惟】 惟查甲對乙之債權尚未屆清償期,乙尚未負遲延責任。惟乙對丙之○○債權即將罹於消滅時效,甲為保存乙對丙之債權(避免時效完成後乙之責任財產減少),代位乙對丙為中斷時效之行為,屬保存行為,依§243但書不以乙負遲延責任為必要。

【故】 故甲得依§242、§243但書代位乙對丙為中斷時效之請求。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一:基本代位(114年改編)

甲借款 300 萬給乙,屆期催告後乙未清償。甲查知乙承攬丙之裝潢工程,丙尚欠乙工程尾款 200 萬未付,乙不去催討。乙名下無其他財產。

問:甲得否代位乙向丙請求?訴之聲明應如何記載?

解析
1. 三要件:怠於行使 ✓(乙不催討)、保全必要 ✓(乙無其他財產)、非專屬 ✓(工程款)
2. §243:乙已負遲延責任 ✓
3. 訴之聲明:「丙應向乙給付200萬元」(不是向甲給付!)
4. 原因:代位權效果歸屬債務人,甲以自己名義行使乙之權利,但給付的對象是乙
5. 結論:甲得代位。聲明應為「丙應向乙給付200萬元」。若甲之聲明記為「丙應向甲給付200萬元」,法院應行使闡明權命其補正。

變化題二:代位行使§767 + 專屬權排除

甲對乙有 500 萬債權。乙有兩項權利可行使:(1) 乙所有之 A 地遭丙無權占有(§767返還請求權);(2) 乙對其前妻丁有每月扶養費請求權 5 萬元。

問:甲得代位行使哪些權利?

解析
1. §767 返還請求權:物上請求權為財產權,非專屬於乙 → 甲得代位行使
2. 扶養費請求權:§242但書「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扶養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 → 甲不得代位行使
3. 結論:甲得代位乙行使§767對丙之返還請求權,但不得代位行使乙對丁之扶養費請求權。

變化題三:代位權 vs 撤銷權的選擇

甲對乙有 800 萬債權。乙名下僅有 A 地(市價 1000 萬)。乙將 A 地以 1000 萬賣給丙(丙知道乙欠甲錢),同時乙對丁有 500 萬借款債權但怠於催討。

問:甲應如何保全其債權?

解析
1. 路徑一——撤銷:乙將 A 地賣給丙,為有償行為。乙明知+丙亦知 → §244 II → 甲得撤銷乙丙間買賣,命丙回復登記
2. 路徑二——代位:乙對丁有 500 萬債權不行使 → §242 → 甲得代位乙向丁請求給付
3. 兩者可以併用:先撤銷把 A 地搶回來(倒帶),再代位把 500 萬要回來(附身討債)
4. 實務上考量:撤銷要件較嚴(需雙方惡意),代位只要證明怠於行使+保全必要
5. 結論:甲得同時或擇一行使§244撤銷權及§242代位權。策略上,先代位較容易(只需證明怠於行使),撤銷做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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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害債權撤銷權債之保全雙璧:代位=債務人不動(靈魂附身),撤銷=債務人亂動(時光倒轉),兩者常在同一題先後出現
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人之一怠於行使內部求償權→其他債權人得否代位?涉及代位的適用場景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767代位行使§767是最經典的考題類型(甲代乙向丙請求返還不動產)
不當得利代位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也是常見搭配,尤其在無權占有的情形
債權讓與代位≠讓與:代位是暫時行使(效果歸債務人),讓與是永久移轉(債權易主)

你剛學了債務人「不動」時的代位權。但如果債務人不只是不動,而是主動搞破壞——把名下僅有的房子用 1 元賣給親戚脫產呢?這時候你需要的不是靈魂附身,而是一個時光倒轉遙控器——→ 詐害債權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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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不當得利、代位權、承攬、附合 114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保險代位、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公開收購、共有、分配、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重大消息、離婚 113 商法 第 2 題 人壽保險、代位權、保險代位、損害賠償、毀損、與有過失、過失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監察人、私募、租賃、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過失、遺囑、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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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42債權人代位權:債務人不去要錢怎麼辦?代位行使要件與範圍 | 終極筆記術

口訣: 靈魂附身,替他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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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的精髓是一句話:你可以懶,但你的懶不能害到我——所以我替你動。」

—— 民法242債權人代位權:債務人不去要錢怎麼辦?代位行使要件與範圍 | 終極筆記術|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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