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一個洞政府要賠嗎?國家賠償的雙軌體系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國家賠償是什麼?
國家因為公務員或公共設施造成人民損害,必須賠你。依據是憲法§24 + 國家賠償法。有兩條軌道:§2 公務員侵權(過失責任——要證明故意過失)、§3 公有公共設施(無過失責任——不用證明過失)。

國賠和一般民事侵權有什麼不同?
三個不同:(1) 被告是國家(不是個人);(2) 必須先協議才能起訴(§10);(3) 即使去法院也是去普通法院(不是行政法院)。因為國賠本質是損害賠償,所以適用民事程序。


體系定位

4F 公法樓 → D區(行政救濟與國賠)

國家賠償體系:
├── ★ 雙軌道理賠櫃台(國家賠償雙軌)★ ← 你在這裡
│   ├── 左軌 §2:公務員侵權(過失責任)
│   ├── 右軌 §3:公共設施(無過失責任)
│   └── 程序:書面→協議→普通法院
├── 公務員侵權國賠(§2 展開)
├── 公設管理缺失國賠(§3 展開)
├── 損失補償(合法侵害的賠償)
└── 國賠求償權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4 樓(公法樓)→ D 區(行政救濟與國賠)→ 雙軌道理賠櫃台。房間裡有兩條軌道,左軌櫃台的服務員戴著放大鏡(查過失),右軌櫃台的服務員沒有放大鏡(不查過失)。


考古題實戰

114 年司法官二試行政法(改編)

甲行經某縣道,因路面大坑洞致機車翻覆、手臂骨折。另,乙申請建築許可,承辦公務員因疏忽未查看完整資料即拒絕,致乙錯過投標期限受損害。

問:(1) 甲和乙分別走哪條軌道?(2) 兩者歸責原則有何不同?(3) 程序要件為何?

一個是路上的洞讓你骨折,一個是公務員的疏忽讓你損失。兩種損害都是國家造成的——但立法者對這兩種損害的態度完全不同。為什麼?


核心知識

為什麼要分兩條軌道?

想像你去餐廳吃飯。有兩種情況可能讓你受傷:(1) 服務員端湯時不小心潑到你——這是人的行為造成的傷害。(2) 餐廳的天花板突然掉下來砸到你——這是物的狀態造成的傷害。

對第一種(人的行為),追究責任需要問:服務員有沒有故意或過失?如果他已經盡了注意義務,湯還是潑了,你不能怪他。

但對第二種(物的狀態),你不需要問「誰有過失」。天花板掉下來就是不安全——不管有沒有人疏忽維護。這個危險「物」本身就不該存在。

國賠法的雙軌設計用的是同樣的邏輯:§2 處理「人的行為」(公務員侵權),需要過失;§3 處理「物的狀態」(公共設施欠缺),不需要過失。

左軌 §2:公務員行使公權力侵權

五個要件必須同時滿足:(1) 公務員(最廣義——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2) 行使公權力(作為 + 不作為,§2 II 怠於執行);(3) 故意或過失(這是§2的特色=過失責任);(4) 行為不法(違反法律或裁量瑕疵);(5) 因果關係 + 損害

歸責原則:過失責任——你必須證明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

右軌 §3:公有公共設施設管欠缺

四個要件:(1) 公有公共設施(國家/地方所有管理 + 供公眾使用 + 人工物);(2)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設計瑕疵或維護不足,客觀判斷);(3) 因果關係;(4) 損害

歸責原則:無過失責任——不問有沒有人故意或過失。路上有洞、護欄鬆了、天橋裂了——只要設施有客觀欠缺就算。

雙軌比較(考試最愛考)

比較項目§2 公務員侵權§3 公共設施欠缺
歸責原則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
主觀要件要故意或過失不問
客觀要件行為不法設管欠缺
對象公務員的行為公共設施的狀態
不作為§2 II 怠於執行管理欠缺
管轄法院普通法院普通法院
程序協議先行協議先行

程序三步驟

Step 1——書面請求(§10):向「賠償義務機關」書面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公務員所屬機關或設施管理機關。協議先行是強制的,不能跳過。

Step 2——協議(§11:機關30日內開始協議,60日內完成。協議成立→賠償。協議不成或逾期未開始→起訴。

Step 3——起訴(§12:向普通法院起訴(不是行政法院!)。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國賠本質是損害賠償→民事管轄。

時效(§8

短期:知有損害 + 知賠償義務機關→2年。長期:損害發生→5年。準用民法時效規定。

國賠 vs 損失補償

國賠:違法侵害→國家賠償。損失補償:合法侵害→損失補償(例如土地徵收)。一個是違法的代價,一個是合法的代價。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對「人」和「物」用不同標準?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2 和 §3 的差別不是隨便分的——背後是兩種完全不同的風險邏輯。

人的行為有主觀成分。 公務員在行使公權力時,需要判斷、裁量、決策。如果每一個決策失誤都讓國家無條件賠償,公務員會陷入「不做不錯」的癱瘓——寧可什麼都不做,也不要做了被追責。過失責任是一種保護行政積極性的設計:只要你盡了合理注意義務,即使結果不好,也不追究。

物的狀態沒有主觀成分。 路上有洞就是有洞,護欄鬆了就是鬆了。設施的安全是一個客觀事實——不會因為「管理員已經很努力了」就變得安全。更重要的是,人民沒有選擇:你走在路上,你信任政府維護的道路是安全的。如果路面坍塌了,你根本無法避免。無過失責任保護的是人民對公共設施的合理信賴。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受害人民)損害得到賠償§2+§3 雙軌保障;§3 不用證明過失§2 需自己證明公務員有過失(舉證困難)
We(社會)公共設施安全可信賴§3 無過失責任=國家必須維護設施安全國庫負擔增加
They(國家/公務員)行政效率不被恐懼綁架§2 過失責任=只要盡注意義務就不賠§3 無過失責任=不管有沒有疏忽都要賠

立法者的妥協:§2 保護公務員的積極性(有過失才賠),§3 保護人民的信賴(物不安全就賠)。兩條軌道各自解決不同的問題——拿掉§2的過失要件,公務員不敢做事;拿掉§3的無過失,路上有洞人民求償無門。

體系因果

  • 上游:憲法§24 是國賠法的憲法依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 下游:§2 展開為公務員侵權國賠的五要件細節;§3 展開為公共設施國賠的四要件細節。國賠求償權讓國家可以向有故意重過失的公務員求償。
  • 如果拿掉國賠法:受害人民只能直接告公務員個人(民法§184侵權)——但公務員通常沒有財力賠償。國賠法讓國家站出來承擔責任=確保人民實際上拿得到錢。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憲法§24 + 國賠法§2(公務員侵權)、§3(設施欠缺)、§10(協議先行)、§12(普通法院)
立法理由§2 參考德國基本法§34 + 民法§839 官員責任;§3 參考日本國賠法§2(營造物瑕疵無過失)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多次確認§3 為無過失責任;釋字469號確認公務員怠於執行也構成§2
學者見解通說肯定雙軌設計;爭議在於§3「公有公共設施」的範圍(天然物是否含在內?)
歷史演變1980年國賠法施行→§3 範圍逐步擴大(含道路、橋樑、堤防等)→成為實務最常見類型

Quotable Unit

§2 和 §3 的差別不是數字——是立法者對兩種風險的不同態度:人的行為可以被原諒,物的缺陷不可以。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走進 D 區的「雙軌道理賠櫃台」。

房間裡有兩條軌道,像火車月台一樣,中間被一道牆隔開。左軌牌子寫著「§2 公務員專線」,右軌寫著「§3 馬路坑洞專線」。

左軌:乙走上月台。櫃台服務員戴著一副巨大的放大鏡,仔細盯著文件。「放大鏡」就是過失檢查——他要看清楚公務員到底有沒有搞砸。桌上五個蓋章格排成一排:公務員?公權力?過失?不法?損害?乙把文件一頁頁翻出來,五個章「啪、啪、啪、啪、啪」——全部蓋齊了。但那副放大鏡差點把他逼瘋:「你得證明他有過失!」(聽覺:五聲蓋章聲,清脆而嚴厲)

右軌:甲走上月台。這邊的服務員沒有放大鏡。他桌上只有四個蓋章格:公共設施?欠缺?因果?損害?甲把骨折的X光片往桌上一拍:「路上有洞,我掉進去了。」服務員看了一眼:「欠缺客觀存在。不需要問誰有過失。蓋章!」四個章「啪啪啪啪」——比左軌快一倍。(觸覺:甲的手臂因為骨折隱隱作痛——提醒你§3 保護的是活生生受傷的人)

兩條軌道的盡頭匯合——都通往同一道門:「普通法院」。但門前有一間小小的「協議室」,門口寫著「先進來談,談不成再進法院」。甲和乙都得先走進去跟政府代表坐下來。60天後沒結果——才推開法院的門。(嗅覺:協議室裡的舊沙發皮革味,和法院大廳的木頭書本味)

口訣:左軌放大鏡查過失,右軌的洞不用放大鏡——但兩軌都要先去協議室再進法院

放大鏡的有無,就是§2 和 §3 的核心區別:對人的行為查主觀(過失),對物的狀態查客觀(欠缺)。 為什麼?因為人可以被原諒,洞不行。


互動教具

§2 vs §3 速判流程

損害的原因是什麼?
    ┌──────────┴──────────┐
 公務員的行為           公共設施的狀態
    │                      │
    ▼                      ▼
→ §2 左軌               → §3 右軌
→ 過失責任              → 無過失責任
→ 五要件                → 四要件
→ 要證明過失            → 不問過失
    │                      │
    └──────────┬──────────┘
               │
               ▼
        先書面請求協議
        協議不成→普通法院

國賠 vs 損失補償 vs 民事侵權三角對照

比較項目國家賠償損失補償民事侵權(§184)
國家行為違法合法
被告國家國家個人
典型路上坑洞受傷土地徵收被人撞傷
管轄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普通法院
性質損害賠償損失補償損害賠償
前置程序協議先行依各法規定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責任有二類:§2 公務員行使公權力,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過失責任,五要件);§3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受損害者(無過失責任,四要件)。請求權人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10),協議不成始得向普通法院起訴(§12)。時效為知悉後2年,自損害發生起5年(§8)。

【惟】小前提

查甲行經某縣道,因路面坑洞致機車翻覆受傷。該道路為縣政府管理之公有公共設施 ✅,路面未修補有管理欠缺 ✅(客觀判斷,不問過失),與甲受傷有因果關係 ✅,甲有損害 ✅(醫療費 + 精神慰撫金)。符合§3 四要件。

【故】結論

甲得依§3 先以書面向縣政府請求協議。協議不成,向普通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3 為無過失責任,縣政府不得以無故意過失抗辯。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左軌放大鏡查過失,右軌的洞不用放大鏡
底層邏輯人的行為可原諒(查過失),物的缺陷不可原諒(不查)
§2公務員侵權→過失責任→五要件
§3公共設施→無過失責任→四要件
最大差異§2要過失 / §3不問過失
程序書面→協議(60日)→普通法院
時效知悉2年/發生5年
管轄普通法院(非行政法院!)
記憶宮殿4F → D區 → 雙軌道理賠櫃台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2 vs §3 辨別

(A) 警察違法搜索毀損甲之家具。(B) 甲在國小操場跑步,因地面裂縫跌倒骨折。

問:分別走§2還是§3?歸責原則有何不同?

解析:(A)警察=公務員 + 搜索=行使公權力 + 違法→§2公務員侵權→過失責任→需證明警察有故意或過失。(B)國小操場=公有公共設施 + 地面裂縫=管理欠缺→§3→無過失責任→不用證明誰有過失,只要欠缺 + 因果 + 損害即可。

變化題 2:協議先行

甲被警察違法逮捕受傷。甲直接向普通法院起訴請求國賠。

問:法院如何處理?

解析:國賠法§10規定必須先書面請求協議→甲未經協議直接起訴→起訴不合法→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甲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書面請求→協議不成後再起訴。→教訓:協議先行是強制的,跳過就是程序不合。

變化題 3:國賠 vs 損失補償

(A)主管機關違法拆除甲房屋。(B)主管機關依法徵收甲土地。

問:甲分別請求什麼?依據為何?

解析:(A)違法拆除→國家行為違法國家賠償(國賠法§2)→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B)合法徵收→國家行為合法但構成特別犧牲→損失補償(土地徵收條例)→按市價補償。→核心區分:違法=國賠 / 合法=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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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的五要件看起來簡單,但每一個要件都有爭議。什麼叫「行使公權力」?公務員下班時的行為算不算?「怠於執行」(不作為)怎麼判斷過失?釋字469號的「保護規範」在這裡又出現了——沒錯,§2 的不作為也要看保護規範。→ 公務員侵權國賠

§3 的「公有公共設施」範圍有多大?河川是自然物,算不算?國道收費站呢?設施被第三人破壞(有人故意把路挖洞),國家要不要賠?這些邊界問題,決定了§3 的實際保護射程。→ 公設管理缺失國賠

國賠是「違法侵害」的代價。但如果國家的行為完全合法——例如徵收你的土地蓋高速公路——你也受了損害。這時候走的不是國賠,是「損失補償」。兩者的分界線就是一個字:合法性。→ 損失補償-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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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人身自由、國家賠償、提審、正當法律程序、結婚、行政訴訟類型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1 憲法與行政法 第 4 題 國家賠償、撤銷訴訟、行政處分 101 一試公法 ICJ、一般給付訴訟、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共同訴訟、再審、分配、反致、受益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基本權功能、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抵押權、抵銷、損失補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法人格、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猥褻、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著手、董事、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買賣、送達、過失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 公法 / 行政救濟與國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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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一個洞政府要賠嗎?國家賠償的雙軌體系

口訣: 雙軌理賠——左軌查過失放大鏡,右軌的洞不需要放大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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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和 §3 的差別不是數字——是立法者對兩種風險的不同態度:人的行為可以被原諒,物的缺陷不可以。」

—— 路上一個洞政府要賠嗎?國家賠償的雙軌體系|莊東碩 Dean

想從頭系統化掌握公法?

從憲法基本權到行政救濟,用制度邏輯理解公法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