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了之後怎麼追討?求償權的故意重過失門檻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國家賠了之後可以找公務員要回來嗎?
可以。國賠法 §2 III 規定,國家賠償後,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有求償權。但只限「故意或重大過失」——輕過失不能求償。就像公司替員工賠了客戶,回頭追帳,但只追「故意搗蛋或嚴重疏忽」的員工。

為什麼不是被害人直接告公務員?
國賠採「代位責任」說——由國家先賠給人民,再回頭向有責任的公務員求償。人民不用直接去追個別公務員,降低人民的求償門檻。

那為什麼輕過失不追?公務員犯錯不用負責?
這是制度設計的精髓。如果連輕過失都追,公務員每做一個決定都要擔心「萬一錯了要賠錢」,結果就是——沒人敢做決定。 行政效能全面癱瘓。立法者寧可國家自己吞掉輕過失的成本,換取公務員「敢做事」的行政效能。


體系定位

國家賠償體系
├── 公務員侵權型(§2 I)→ [公務員侵權國賠]
│   ├── 國家賠償人民
│   └── 求償權(§2 III)← 你在這裡
│       ├── 對故意/重大過失公務員求償
│       └── 輕過失→國家自行吸收
├── 設施型(§3 I)→ [公設管理缺失國賠]
│   ├── 國家賠償人民
│   └── 求償權(§3 II)← 也在這裡
│       └── 對設施設置者/管理者/施工者求償
├── 受委託私人(§4)
│   └── 視同公務員→國賠後可求償
└── 國家賠償雙軌體系 → [國家賠償雙軌體系]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4 樓(公法樓)→ D 區(行政救濟與國賠)→ 追討拍賣台。推開門,你看到一個舊式拍賣台,台上的拍賣官(國家)手持木槌,面前擺著一疊帳單。台下坐著一排滿臉冷汗的公務員。


考古題實戰

111 年司法官二試 行政法(改編)

警察甲無搜索票違法搜索乙宅,致乙屋內財物損壞。乙向國家請求賠償,國家依國賠法 §2 I 賠償乙 50 萬元。甲為資深刑事警察,明知搜索需搜索票卻刻意不取得。

問:國家得否向甲行使求償權?求償範圍為何?


核心知識

§2 III 求償權(公務員侵權型)

求償三要件:

① 國家已為賠償
   └── 協議或判決已賠付完成

② 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 故意:明知違法仍為之
   ├── 重大過失:顯然欠缺一般人應有之注意
   └── ⚠️ 輕過失 → 不得求償

③ 求償範圍
   ├── 以國家已賠付金額為限
   └── 不得超過

§3 II 求償權(設施型)

項目內容
前提公有公共設施國賠後
對象設施設置者/管理者/施工者
要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範圍以已賠付金額為限

受委託私人(§4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視同公務員
  • 國家賠償後可向該私人求償

代位責任 vs 自己責任

學說代位責任說(通說/國賠法採)自己責任說(少數說)
本質本質是公務員的責任,國家「代替」公務員賠國家自己的組織責任
求償賠完可向公務員求償(邏輯自洽)理論上不需求償
法源國賠法 §2 III 明文規定學理討論

底層邏輯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一個不可能的平衡

這裡有一個制度設計的核心矛盾:公務員犯了錯,害國家賠錢——國家要不要回頭追?

追太緊 → 公務員不敢做決定(「反正做了可能要賠錢,不如什麼都不做」)→ 行政癱瘓
追太鬆 → 公務員不怕做壞事(「反正國家會買單,做錯也沒差」)→ 公務紀律崩潰

立法者的解法是「畫一條線」:故意和重大過失以上——追。輕過失以下——放。

I/We/They 利益衡量矩陣

利益主體核心利益在求償制度中的體現
I(被害人民)獲得賠償、不必去追個別公務員國家先賠(代位責任),降低人民求償門檻
We(社會/行政效能)公務員敢做事、行政機器正常運轉輕過失免責——保障公務員勇於任事
They(國家/公務紀律)嚇阻違法、維護法治故意/重大過失求償——讓公務員知道底線在哪

最精妙的設計:這個制度同時服務三方利益。人民不用追公務員(I 贏);公務員不怕輕微犯錯(We 贏);故意違法的人付出代價(They 贏)。但代價是——國家口袋替輕過失買單。

制度設計的平衡天平

嚇阻 ←──────→ 保障

故意/重大過失 → 求償
  ├── 嚇阻公務員違法
  └── 維護公務紀律

輕過失 → 免責
  ├── 鼓勵勇於任事
  ├── 避免公務員消極行事
  └── 國家自行吸收成本

⚠️ 實務問題:
  ├── 求償率極低(機關不願追究同仁)
  ├── 嚇阻效果不足
  └── 學說呼籲強化求償機制

體系因果與五維串聯

體系上游:國賠法§2 I(公務員侵權型)和 §3 I(設施型)是求償權的前提——沒有國家先賠,就沒有後面的追帳。

體系下游:求償訴訟走什麼程序?通說認為國家對公務員的求償屬於公法上債權,應循行政訴訟途徑。但對受委託私人(§4),因其為私人,可能涉及民事訴訟。

五維串聯
條文:§2 III(公務員侵權型求償)→ §3 II(設施型求償)→ §4(受委託私人)
立法理由:採代位責任說,讓人民不必直接追公務員,同時保留國家對嚴重違法者的追償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歷年判決對「重大過失」的認定極為嚴格——實際上很少真正求償
學者見解:多數學者批評實務求償率太低,形同虛設;呼籲建立強制求償審查機制
制度比較:德國國賠法同樣採故意/重大過失門檻,但德國行政法院在認定上較台灣積極

Quotable Unit:「求償權是一把雙面刃——追太緊,公務員不敢做事;追太鬆,公務員不怕做壞事。故意重過失那條線,就是立法者在『敢做事』和『不做壞事』之間畫的平衡點。」


互動教具:求償權判斷檢查清單

公務員 X 的行為造成國賠,國家是否能求償?

□ Step 1:國家已經賠了嗎?
  ├── 已賠(協議/判決)→ 進入 Step 2
  └── 未賠 → 尚未觸發求償權

□ Step 2:X 的過失程度?
  ├── 故意(明知違法仍為之)→ ✅ 可求償
  ├── 重大過失(顯然欠缺一般人注意)→ ✅ 可求償
  └── 輕過失(普通疏忽)→ ❌ 不得求償

□ Step 3:求償對象正確嗎?
  ├── §2 III → 對公務員本人
  ├── §3 II → 對設置者/管理者/施工者
  └── §4 → 對受委託私人

□ Step 4:求償範圍?
  └── 以國家已賠付金額為限,不得超過

過失三級對照表

過失等級白話定義求償?典型案例
故意明知違法,還故意做警察明知需搜索票卻故意不取得
重大過失連最基本的注意都沒盡到醫官完全未閱讀病歷就開刀(非國賠但類似情境)
輕過失已盡基本注意但仍出錯公文積壓疏忽漏看一份文件

VIVID 視覺定錨

你推開追討拍賣台的門。一個巨大的拍賣台映入眼簾——台上站著一個穿西裝的巨人「國家」,身高三層樓。他左手拿著一疊厚如磚頭的帳單,右手握著一把巨型木槌。帳單散發出刺鼻的油墨味,每張上面都蓋著紅色大印「已賠付」。

台下坐著一排公務員,全身冒冷汗,襯衫後背已經濕透。他們的椅子分成兩區——

左邊是「故意重過失區」:三個公務員臉色慘白。巨人「國家」拿起帳單,「啪!」 重重甩在第一個公務員桌上,震得茶杯彈起來。「五十萬!你明知違法還幹!給我吐出來!」公務員嚇得從椅子上摔下去,硬幣從口袋裡嘩啦啦掉一地。帳單甩桌的那一聲,就是國家告訴你:底線不能碰。

右邊是「輕過失區」:五個公務員忐忑不安地坐著。巨人走過來,看了看他們,嘆了口氣,把帳單收回口袋:「算了,你們只是不小心。國家自己吞了。繼續好好做事。」輕過失區的公務員集體長舒一口氣,整間房間都聽到他們同時吐氣的「呼——」聲。這口氣的代價是行政效能——國家寧可自己掏腰包,也不願讓你嚇到不敢蓋章。

拍賣台後方的牆上掛著一個巨大的橫幅:「故意重過失才追,輕過失放過。」 橫幅下面用小字寫著:「實際上,連故意的也很少追……」——這行小字讓你笑不出來。

口訣國家追帳——巨人國家甩帳單,故意重過失才追,輕過失嘆氣放過。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國家賠償法 §2 III 規定,國家依 §2 I 賠償人民損害後,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有求償權。求償範圍以國家已賠付金額為限。輕過失之公務員不在求償範圍,此制度兼顧被害人救濟與公務員執行職務之保障——既嚇阻公務員違法,又不過度苛責致公務員消極行事。

【惟】小前提

查警察甲為資深刑事警察,明知搜索需搜索票卻刻意不取得即違法搜索乙宅,致乙財物損壞。國家已依國賠法 §2 I 賠償乙五十萬元。甲之行為至少構成故意(明知違法仍為之),縱認非故意,其身為資深刑警而不取得搜索票,亦達重大過失之程度(顯然欠缺一般刑事警察應有之注意)。國家已完成賠付(前提 ✅),甲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要件 ✅)。

【故】結論

國家對甲有求償權,得依國賠法 §2 III 向甲求償已賠付之五十萬元。甲有故意違法搜索之情事,符合求償要件。


口訣速記

觸發器VIVID 連結法律對應
國家追帳巨人國家甩帳單追公務員§2 III 求償權
「故意重過失才追」左區被追、右區放過故意/重大過失=求償,輕過失=免責
「不超過已賠」帳單上蓋「已賠付」紅印求償範圍以已賠付金額為限
「代位追帳」國家先替公務員賠,再回頭追代位責任說
  • 核心邏輯 = 代位責任的制度設計:人民不用追公務員(降低門檻)→ 國家先賠(代位)→ 國家回頭追(故意/重過失)→ 輕過失國家吞(保障行政效能)

考場提取路徑:國家追帳 → 追討拍賣台 → 帳單甩桌(已賠完)→ 故意/重過失才追 → 輕過失放過 → 範圍不超已賠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故意 vs 重大過失 vs 輕過失

公務員甲審查建築執照時,因公文積壓疏忽未注意申請書附件有瑕疵,核發執照。嗣後建物倒塌致人受傷,國家賠償 200 萬元。

問:國家得否向甲求償?

解析:甲因公文積壓而疏忽,屬輕過失(一般疏忽,非顯然欠缺注意)。依國賠法 §2 III,輕過失不得求償。國家須自行吸收 200 萬元。但如甲連基本的書面審查都跳過(例如完全未看附件),則可能升格為重大過失——關鍵在於「疏忽程度」是否達到「顯然欠缺一般注意」。

變化題 2:設施型求償(§3 II)

某市政府委託 B 公司施作道路工程。因 B 公司偷工減料,路面半年內崩塌,機車騎士丙受傷。國家依 §3 I 賠償丙 100 萬元。

問:國家得向誰求償?

解析:§3 II 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國賠後,國家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設置者/管理者/施工者有求償權。B 公司為施工者,偷工減料至少構成重大過失(可能是故意)。國家得向 B 公司求償已賠付之 100 萬元。注意:若市政府的監造人員亦有重大過失(驗收未檢查),國家亦得對其求償。

變化題 3:受委託私人

政府委託 C 保全公司執行交通指揮。C 公司員工丁執勤時,以指揮棒故意毆打用路人戊。戊向國家請求賠償獲賠 30 萬元。

問:國家得否向 C 公司或丁求償?

解析:C 公司受委託行使公權力(§4),其員工丁視同公務員。丁為故意行為(故意毆打),符合求償要件。國家得向 C 公司(受委託人)求償。至於 C 公司內部是否向丁追償,屬 C 公司與丁之間的私法關係。


相關模塊

你現在搞清楚了「國家賠完向公務員追帳」的邏輯——但有個問題你可能忽略了:當「不管不顧」的對象不是行政效能,而是一個活生生的人呢?父親丟下三歲幼子三天不回,是「輕過失」還是根本就是犯罪?從公法的求償權跳到刑法的 遺棄罪,你會發現「故意 vs 過失」的判斷邏輯完全不同——因為賭上的不是錢,是命。

延伸閱讀

緊急煞車:停止執行的要件與暫時權利保護

處分違法,但還在告的時候就被執行了怎麼辦? 行政處分原則上「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因為處分有公定力。你要另外聲請「停止執行」(§116),法院才會暫時擋住。

警察違法搜索造成損害:公務員侵權型國家賠償的要件

§2 國賠的五要件是什麼? 五個門檻全部踩到才能拿賠償:(1)公務員、(2)行使公權力、(3)故意或過失、(4)行為不法、(5)因果關係+損害。五個缺一不可。

公有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缺失:§3 國賠的無過失責任

§3 和 §2 最大差別? §3 是「無過失責任」——不管機關有沒有故意過失,只要設施有欠缺就要賠。§2 則需要證明公務員有故意過失。所以路上掉進洞裡,走§3 比§2 容易贏很多。

路上一個洞政府要賠嗎?國家賠償的雙軌體系

國家賠償是什麼? 國家因為公務員或公共設施造成人民損害,必須賠你。依據是憲法§24+國家賠償法。有兩條軌道:§2 公務員侵權(過失責任——要證明故意過失)、§3 公有公共設施(無過失責任——不用證明過失)。

違法但不撤:情況判決的特殊考量

什麼是情況判決? 處分違法,法院本來應該撤銷。但如果撤銷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法院可以「不撤銷」,改成確認處分違法+判原告敗訴(§198)。原告可以據此請求損害賠償(§199)。

影響國考最深的五大違憲宣告:從大法官解釋到憲法法庭判決

大法官解釋和憲法法庭判決考試會考嗎? 必考,而且越來越重要。2022年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憲法法庭判決取代過去的大法官解釋。但舊制釋字(如釋字777、812、785號)仍是考場常客。掌握最新違憲宣告的審查框架和關鍵用語是拿高分的關鍵。

判決還沒出來就先擋?憲法訴訟暫時處分的要件與攻防

什麼是憲法訴訟的暫時處分? 就是在憲法法庭做出正式判決之前,先下一個「臨時命令」來防止傷害繼續發生。比如:有人聲請某法律違憲,但這個法律還在執行中,如果等到判決出來人已經被執行死刑了——來不及了。所以法庭可以先下暫時處分:「在我判決之前,先暫停執行。」

合法徵收但要給錢:損失補償的特別犧牲理論

國家賠償和損失補償有什麼不同? 國賠:國家「違法」行為造成損害→賠償(完全填補)。損失補償:國家「合法」行為造成損害→補償(合理填補)。一個是犯錯要罰,一個是沒犯錯但不公平要補。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選一個 AI,3 分鐘拆解考點、爭點與答題策略

已有 89 位讀者用 AI 延伸這篇文章

點擊後提示詞自動複製到剪貼簿

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提示詞已複製 ·

在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 公法 / 行政救濟與國家責任

國家賠了之後怎麼追討?求償權的故意重過失門檻

口訣: 國家追帳

lawlawman.com

截圖此卡片分享到社群

「求償權是一把雙面刃——追太緊,公務員不敢做事;追太鬆,公務員不怕做壞事。故意重過失那條線,就是立法者在「敢做事」和「不做壞事」之間畫的平衡點。」

—— 國家賠了之後怎麼追討?求償權的故意重過失門檻|莊東碩 Dean

想從頭系統化掌握公法?

從憲法基本權到行政救濟,用制度邏輯理解公法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