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幫原告被告可以嗎?律師法 §29 利益衝突完全攻略
常見問題
律師可以同時幫原告和被告嗎?
絕對不行。這是利益衝突的最基本形態——律倫 §30 I:律師不得受任同一事件雙方當事人的委任。這是「絕對禁止」,即使雙方都同意也不行。因為你不可能同時忠實於利益相反的兩方。
如果兩個案子有關聯但不是同一個案子呢?
§30 II:律師就相牽連事件,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得同時受任。例如:甲告乙拆夥清算,另案乙告甲返還合夥財產——這是相牽連但不同案。經雙方書面同意,理論上可以接。但實務上風險極高,很多律師會選擇不接。
我去年幫過 A 打官司,今年 B 來找我告 A,我可以接嗎?
要看。§31 前案利衝:如果新案件與前案相牽連或利害衝突,律師不得接受。即使前案已經結束,律師仍然因為保密義務而不能利用前案資訊幫新當事人打前當事人。
體系定位
律師利益衝突規範
├── 【§30 現行利衝】← ★ 本篇核心
│ ├── I 同一事件雙方代理(絕對禁止)
│ └── II 相牽連事件(得經書面同意)
├── 【§31 前案利衝】← ★ 本篇核心
│ └── 前案相牽連或利害衝突→禁止
├── 【§32 事務所利衝】← ★ 本篇核心
│ └── 同所律師視同一人
├── 律師法§29 管轄規定
└── 利衝的法律效果
你現在在 1F 基礎工程 → D區倫理殿堂 → 利衝室(第三間)。房間正中央立著一面巨大的雙面鏡。
易混淆概念對照
| 比較項目 | 同一事件利衝(§30 I) | 相牽連事件利衝(§30 II) |
|---|---|---|
| 定義 | 同一案件的原告+被告 | 不同案件但事實/法律關聯 |
| 可否同意 | 絕對禁止(不得同意) | 得經雙方書面同意 |
| 理由 | 根本利益衝突,不可能忠實 | 有衝突但可管理 |
| 舉例 | 代理離婚雙方 | 代理合夥清算雙方的不同案件 |
| 比較項目 | 現行利衝(§30) | 前案利衝(§31) |
|---|---|---|
| 時間 | 同時期 | 前案結束後新案 |
| 核心問題 | 同時忠實不可能 | 保密義務延續 |
| 禁止範圍 | 同一事件/相牽連事件 | 前案相牽連或利害衝突 |
| 要件 | 同時受任 | 曾受任+新案相衝突 |
| 比較項目 | 個人利衝 | 事務所利衝(§32) |
|---|---|---|
| 主體 | 律師本人 | 同事務所其他律師 |
| 原則 | 本人有利衝→不能接 | 同所律師有利衝→整所不能接 |
| 理由 | 一人 | 資訊流通(同所律師共享資訊) |
| 例外 | — | 「中國牆」機制(有爭議) |
考古題實戰
經典題(113 年律師考試改編)
想像你是一位新進律師,A 先生來到你辦公室,委任你幫他向 B 求償(案一)。你正準備簽委任書,B 也走進門——「律師你好,我想請你幫我處理跟 C 的債務糾紛(案二)。」你心裡一驚:我同時幫 A 告 B,又幫 B 告 C?
解題關鍵:
1. 案一:你代理 A(vs B)
2. 案二:你代理 B(vs C)
3. 案一案二是否「同一事件」?→不是
4. 案一案二是否「相牽連」?→事實上無關聯→不是
5. 你同時代理 A 告 B + 代理 B 告 C→雖 B 在兩案立場不同,但兩案無關聯
6. 嚴格見解:你同時為 A 和 B 的律師→可能影響忠實義務
7. 結論:形式上不違反 §30,但建議告知雙方並取得書面同意以避免爭議
頓悟點:表面上兩案無關,但你同時是 B 的律師又是告 B 的律師——忠實義務的裂縫不在法條字面上,在你的職業良知裡。
變化題(112 年改編)
律師乙去年代理 A 的離婚案,案件已結。今年 A 的前配偶 B 委任乙代理 B 向 A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乙可以接嗎?
解題關鍵:
1. §31 前案利衝:乙曾代理 A(前案:離婚)
2. 新案:B 向 A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與離婚案相牽連
3. 乙在前案知悉 A 的財產資訊(保密義務)
4. 乙若為 B 代理→可能利用 A 的秘密資訊
5. 結論:乙不得接受 B 的委任(前案利衝+保密義務)
預測題(115 年模擬)
甲律師和乙律師是同一事務所的合夥人。甲代理 A 公司,乙想接受 B 的委任對 A 公司提起訴訟(與甲代理的案件無關)。可以嗎?
答題架構:
1. §32 事務所利衝:同所律師視同一人
2. 甲代理 A→乙不得接受 A 之對造的委任
3. 即使甲乙代理的案件不相關→事務所利衝仍適用
4. 理由:同事務所資訊流通→保密不可能完全隔離
5. 結論:乙不得接受 B 的委任
核心知識
一、同一事件利衝(§30 I)——絕對禁止
條文
律師倫理規範 §30 I:「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一、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聯之事件。」
核心:同一事件的雙方當事人
為什麼絕對禁止?
– 律師對當事人有忠實義務→同時忠實於利益衝突的兩方=邏輯矛盾
– 即使雙方同意也不行→因為同意時不知道對方策略→同意無效
涵蓋範圍:
– 訴訟案件的原告+被告
– 調解案件的雙方
– 契約談判的雙方
二、相牽連事件利衝(§30 II)——得經同意
要件
- 不是同一事件但相牽連
- 經雙方書面同意
- 律師判斷可以公正處理
什麼是「相牽連」?
| 類型 | 舉例 |
|---|---|
| 事實牽連 | A 告 B 拆夥+B 告 A 返還財產 |
| 法律牽連 | 同一契約引起的不同請求 |
| 利害牽連 | 甲公司重整中的不同債權人 |
三、前案利衝(§31)
要件
- 律師曾受某方委任
- 新案件與前案相牽連或利害衝突
- 不需要正在進行中——前案結束也算
核心理由:保密義務延續
前案結束 ≠ 保密義務結束。律師在前案中獲得的資訊,不得用於不利前當事人的新案件。
四、事務所利衝(§32)
原則
同一事務所的律師,就利衝規定視同一人。
效果
- 甲律師有利衝→同所乙律師也不能接
- 理由:事務所內資訊流通→保密隔離困難
「中國牆」(Chinese Wall / Ethical Screen)
一些國家允許事務所透過「資訊隔離機制」處理事務所利衝——但台灣實務上態度保守,不普遍接受。
五、利衝的法律效果
| 效果 | 內容 |
|---|---|
| 懲戒 | 違反利衝規定→律師法§73懲戒事由 |
| 委任無效? | 通說:利衝不當然導致委任無效,但律師應辭任 |
| 訴訟效力 | 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命有利衝的律師退出 |
| 損害賠償 | 因利衝致當事人受損→民法§544 |
底層邏輯:利衝制度的設計者在想什麼?
設計者的核心問題
想像你是律師制度的設計者。你面對一個根本問題:律師掌握當事人最隱密的資訊——財務狀況、家庭秘密、商業策略——這個人如果「叛變」,當事人將毫無防備。
律師制度之所以能運作,建立在一個脆弱的前提上:信賴。當事人相信律師只為自己服務,所以願意坦誠相告。一旦這個信賴被破壞——當事人發現律師同時也為對方服務——整個委任關係的基礎就崩塌了。
利衝規範的本質不是「限制律師接案」,而是保護信賴制度不被自身摧毀。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 利益主體 | 要什麼 | 得到什麼 | 犧牲什麼 |
|---|---|---|---|
| I(律師個人) | 多接案、多收費 | 職業信譽、免受懲戒 | 部分商業機會 |
| We(當事人/社會) | 獲得忠實、無保留的法律服務 | 信賴機制的保障 | 需承擔更高的律師尋找成本 |
| They(司法制度) | 訴訟的公正進行 | 對抗制度的完整性 | 律師資源配置效率降低 |
設計者的妥協:犧牲律師的「接案自由」,換取整個律師制度的「信賴基礎」。這不是懲罰律師,是保護律師存在的意義——沒有信賴,律師就只是收費的法律機器。
體系因果
- 上游:律師的忠實義務(律師法§1「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忠實義務是利衝制度的根基
- 下游:違反利衝 → 懲戒(律師法§73)→ 委任關係動搖 → 訴訟程序受影響 → 當事人權益受損
- 如果拿掉利衝制度:律師可以同時幫原被告 → 當事人不敢對律師坦誠 → 律師無法獲得完整資訊 → 辯護品質崩塌 → 司法制度的對抗結構瓦解
認知科學家的觀察:為什麼利衝規範設計成「三層遞減」?
| 層級 | 規範 | 嚴格度 | 設計邏輯 |
|---|---|---|---|
| 第一層 | 同一事件(§30 I) | 絕對禁止 | 利益衝突100%,信賴破壞不可修復 |
| 第二層 | 相牽連事件(§30 II) | 得經同意 | 利益衝突可管理,當事人知情同意可治癒 |
| 第三層 | 前案利衝(§31) | 禁止但範圍限縮 | 保密義務延續,但新案與前案距離越遠風險越低 |
律師不是天秤,是指南針——你只能指向一個方向。 天秤試圖平衡兩邊,但律師的忠實義務要求你全力偏向一邊。利衝制度的設計者深知:要求一個人同時對兩個利益相反的主體忠實,不是「困難」,是「邏輯上不可能」。
VIVID 視覺定錨
利衝室中央立著一面落地雙面鏡——鏡子的銀色表面在黑暗中微微發光。
鏡子左邊站著原告 A,右邊站著被告 B,兩人互相看不到對方——他們只看到鏡子裡的律師。他們把最隱密的秘密告訴鏡中人——因為他們相信鏡子只朝自己這面。
律師站在鏡子前面,兩邊的人同時對他喊:「幫我!」律師左手接 A 遞來的文件,右手接 B 遞來的文件——突然鏡子中間裂開一道閃電——「嗶嗶嗶!」警報響起——「同一事件利衝!絕對禁止!」鏡子碎片飛散,你感覺碎片劃過皮膚的冰冷刺痛。碎片上映著兩張臉——A 的震驚和 B 的憤怒——他們終於看見彼此,發現自己的秘密已經暴露在同一雙眼睛裡。
這就是利衝的本質:不是律師做了什麼壞事,是鏡子碎了——信賴碎了——當事人赤裸地站在對方面前。
碎鏡旁邊有一面半透明的磨砂鏡——這是「相牽連利衝」。磨砂鏡上貼了兩張紙:「雙方書面同意」。如果兩張紙都貼上了,磨砂鏡會亮起綠光——「允許通行」。但一張紙掉了→紅光→「禁止」。磨砂鏡不如雙面鏡清晰——利益衝突存在,但沒有到「不可能忠實」的程度。
牆角有一扇連通門,通向隔壁事務所的辦公室。門上寫著:「同所 = 同人」——你透過門看到隔壁律師也被鏡子的碎片掃到了——事務所利衝。你聞到碎玻璃散發的銳利氣味和辦公室的墨水味。門上的小字寫著:「資訊像空氣,有門也擋不住。」
口訣:「鏡碎三層:全碎(同案絕禁)、磨砂(牽連可簽)、影子(前案保密)」——鏡子碎裂的嚴重程度 = 利衝的嚴格度。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一試速寫)
按律師倫理規範§30 I,律師不得受任同一事件利害衝突之雙方當事人(絕對禁止)。§31規定,律師曾受某方委任者,不得就相牽連或利害衝突之新案件受任其對造。§32規定,同所律師視同一人。
惟本件甲律師曾代理 A 之離婚案,今 A 之前配偶 B 委任甲代理剩餘財產分配→前案相牽連→§31禁止。
故甲不得接受 B 之委任。
完整版(400 字,二試申論)
按律師倫理規範對利益衝突設有嚴格規範:
一、§30第1項:同一事件利衝為絕對禁止——律師不得受任同一事件利害相衝突之雙方當事人。此規定不得以當事人同意排除,蓋同時忠實於利益衝突之兩造在邏輯上不可能。
二、§31前案利衝:律師曾受任之事件,不得就相牽連或利害衝突之事件受任對造之委任。蓋律師之保密義務不因委任關係終了而消滅,律師於前案所獲悉之秘密資訊不得用於不利前當事人。
三、§32事務所利衝:同一事務所之律師就利衝規定視同一人,蓋事務所內資訊流通,保密隔離實際上難以完全實現。
惟查本件律師甲去年代理 A 之離婚事件,於該案中知悉 A 之財產狀況、婚姻生活細節等秘密資訊。今 A 之前配偶 B 委任甲代理剩餘財產分配案件。查剩餘財產分配與離婚案件具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牽連關係,且 B 之請求以 A 為相對人,甲若為 B 代理,難免利用前案所知 A 之財產秘密,損害 A 之利益。
故依§31,甲不得接受 B 之委任。甲若已接受,應即辭任並將已知情事告知 B(但不得揭露 A 之具體秘密)。
互動教具:利衝判斷決策樹
遇到「我能不能接這個案子」的問題,走這棵樹:
你已經代理甲方了
│
├─ 新案的對造是甲方嗎?
│ ├─ 是 → 同一事件?
│ │ ├─ 是 → ❌ 絕對禁止(§30 I)
│ │ └─ 否 → 相牽連?
│ │ ├─ 是 → 雙方書面同意?
│ │ │ ├─ 是 → ✅ 可接(§30 II)
│ │ │ └─ 否 → ❌ 禁止
│ │ └─ 否 → ⚠️ 形式上可接,建議告知取得同意
│ └─ 否 → 你「曾」代理的前案?
│ ├─ 前案與新案相牽連或利害衝突?
│ │ ├─ 是 → ❌ 禁止(§31 前案利衝)
│ │ └─ 否 → ✅ 可接
│ └─ 從無委任關係 → ✅ 可接
│
└─ 同事務所其他律師有利衝?
├─ 是 → ❌ 整所禁止(§32)
└─ 否 → ✅ 可接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雙方同意就可以同時代理同一事件」
- ✗ §30 I 同一事件是絕對禁止,不得同意
- ✓ 只有「相牽連事件」(§30 II)才能經書面同意
陷阱 2:「前案結束後利衝就不存在了」
- ✗ §31 前案利衝:前案結束仍受限
- ✓ 保密義務不因委任終了而消滅
陷阱 3:「事務所不同律師互不影響」
- ✗ §32 同所律師視同一人
- ✓ 甲有利衝→同所乙也不能接
口訣速記
主口訣:「鏡碎三層:全碎(絕禁)、磨砂(可簽)、影子(保密)」
| 片段 | 記憶內容 | 底層邏輯 |
|---|---|---|
| 全碎 | §30 I 同一事件→鏡子粉碎→絕對禁止 | 信賴100%崩壞,不可修復 |
| 磨砂 | §30 II 相牽連→磨砂鏡→得經書面同意 | 利衝可管理,知情同意可治癒 |
| 影子 | §31 前案利衝→鏡中殘影→保密義務延續 | 資訊不對稱永遠存在 |
| 同門 | §32 事務所利衝→門打通→視同一人 | 資訊像空氣,有門也擋不住 |
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
律師同時代理離婚案雙方,雙方都書面同意。可以嗎?
零秒答案
不可以。離婚是「同一事件」→§30 I 絕對禁止→即使書面同意也不行。鏡子全碎,不是磨砂。
進階題
甲律師事務所的 A 律師代理原告,B 律師想接受被告(同案)的委任。可以嗎?
零秒答案
不可以。§32 事務所利衝:同所律師視同一人。A 有利衝→整所不能接。資訊像空氣,有門也擋不住。
挑戰題
律師甲三年前代理 A 公司的智財訴訟。現在 B 公司委任甲對 A 提起一般債務訴訟(與智財案無關)。甲可以接嗎?
零秒答案
需分析:§31 前案利衝→新案是否與前案「相牽連或利害衝突」?新案(一般債務)與前案(智財)事實上無牽連,法律上也無關聯。但甲在前案中可能知悉 A 公司的商業秘密→若對 A 提起任何訴訟都可能影響保密義務。保守見解:甲不宜接受。寬鬆見解:兩案完全無關→可以接。結論:建議甲謹慎評估,如無法確保不利用前案資訊,應拒絕。鏡中的「影子」可能比你以為的更長。
跨科連結矩陣
| 連結科目 | 連結考點 | 連結方式 |
|---|---|---|
| 民法 | 委任契約 | 利衝→律師應辭任→委任終止 |
| 民訴 | 訴訟代理人 | 有利衝的律師→法院得命退出 |
| 刑訴 | 辯護人選任 | 共同被告各自辯護人→避免利衝 |
| 法律倫理 | 保密義務 | 利衝的核心理由之一 = 保密義務 |
| 法律倫理 | 律師懲戒 | 違反利衝 = 懲戒事由 |
| 法律倫理 | 法官迴避 | 法官迴避 vs 律師利衝的類比 |
前一站 → 律師基本義務
下一站 → 保密義務與特權——律師為什麼連法院都不能說?保密義務的邊界在哪裡?當你理解了利衝是「鏡子碎裂」,下一個問題是:那面鏡子背後鎖著什麼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