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故意的」有用嗎?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分界線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刑法上的故意?
故意=知+欲。「知」是你知不知道會死人;「欲」是你想不想要他死。刑法§13分兩款: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和間接故意(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兩者都是故意犯,但量刑可能不同。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差別?一句話說清楚。
直接故意=「我就是要殺他」,間接故意=「死了也無所謂」。前者是積極追求結果,後者是容認結果發生。但注意:間接故意和「有認識過失」只差一線(→間接故意vs有認識過失),那條線才是考試真正的決勝點。


體系定位

2F 刑法
└── 犯罪審查三階層
    └── ① 構成要件該當性
        ├── 客觀構成要件(行為→結果→因果→歸責)
        └── 主觀構成要件 ⭐ 你在這裡
            ├── 故意(§13)
            │   ├── 直接故意(§13 I):明知+有意
            │   └── 間接故意(§13 II):預見+不違本意
            ├── 過失(§14)
            │   ├── 有認識過失(§14 I):預見+確信不發生
            │   └── 無認識過失(§14 II):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
            └── 特殊主觀要素(意圖、目的等)

記憶宮殿位置:2F 刑法 → C區(主觀構成要件)→ 故意熔爐室。房間正中央一座巨大熔爐,左邊紅色火口(直接故意),右邊藍色火口(間接故意),中間一道裂縫冒著白煙(故意/過失的分界線)。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改編】

甲與乙發生口角,甲持西瓜刀朝乙胸部猛砍數刀,乙倒地後甲揚長而去。乙因心臟破裂大量出血死亡。甲辯稱:「我只是想嚇他,沒想到會死。」

你的第一反應可能是:他說沒想到會死,所以不是故意?不。法官看的不是你嘴上說什麼,而是你手上做了什麼。持西瓜刀砍胸部數刀——這個行為本身就是最有力的證據。

考點定位:§13 I 或 §13 II → 攻擊要害+致命武器+多次攻擊+棄而不顧 → 至少間接故意 → 殺人罪§271 I


核心知識

一、法條原文

§13 I(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13 II(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二、故意的雙層結構:知+欲

為什麼故意要拆成「知」和「欲」兩層?因為刑法處罰的不只是「你做了什麼」,更是「你帶著什麼心態做的」。而人的心態不是非黑即白——它是一個光譜。「知」有確定和不確定之分,「欲」有積極追求和消極容認之分。這個雙層結構,就是用來精準描述這個光譜的工具。

┌─────────────────────────────────────────┐
│           故意 = 知 + 欲               │
├──────────────┬──────────────────────────┤
│   「知」認識面  │   「欲」意欲面           │
├──────────────┼──────────────────────────┤
│ 直接:確定認識  │ 直接:積極追求           │
│ (一定會死)    │ (我就是要他死)         │
├──────────────┼──────────────────────────┤
│ 間接:蓋然性認識│ 間接:容認接受           │
│ (可能會死)    │ (死了也無所謂)         │
├──────────────┼──────────────────────────┤
│ 有認識過失:    │ 有認識過失:             │
│ 蓋然性認識      │ 確信不發生               │
│ (可能會死)    │ (應該不會死吧)         │
└──────────────┴──────────────────────────┘

致命區分:間接故意和有認識過失的「知」完全一樣(都是預見可能發生),差別只在「欲」——容認 vs 確信不發生。這就是為什麼考試最愛在這條線上出題。

三、直接故意(§13 I)——紅眼殺手

要件
1. 明知(確定性認識):行為人確定認識到構成要件事實會發生
2. 有意(積極追求):行為人積極追求該結果的實現

什麼樣的人會被認定直接故意?看他的行為是不是在「為結果而行動」——每一個動作都在把結果往前推。

判斷指標
– 攻擊要害(心臟、頭部)
– 使用致命武器
– 事前計畫、準備工具
– 行為後的態度(確認死亡、滅證)

經典情境
| 事實 | 認定 | 理由 |
|——|——|——|
| 持刀刺心臟 | 直接故意 | 刺心臟=確定致死+積極追求 |
| 在食物中下致命劑量毒藥 | 直接故意 | 致死劑量=明知+有意 |
| 從高樓推人下去 | 直接故意 | 高樓墜落=確定致死 |

四、間接故意(§13 II)——矇眼射手

要件
1. 預見(蓋然性認識):行為人認識到構成要件事實可能發生
2. 不違背本意(容認):結果發生了也不違背行為人的內心意願

間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的差別是什麼?直接故意是「瞄準靶心射擊」,間接故意是「蒙著眼在靶場開槍」——你沒有要打誰,但你知道可能打到人,而你根本不在乎。

判斷指標
– 高風險行為但非針對特定人
– 明知危險仍為之
– 對結果表現漠然、無所謂
– 未採取任何避免措施

經典情境
| 事實 | 認定 | 理由 |
|——|——|——|
| 在鬧區朝人群開槍 | 間接故意 | 預見可能打死人+不在乎打到誰 |
| 酒駕高速行駛 | 間接故意(爭議) | 預見可能撞死人+仍為之 |
| 縱火後不管屋內有無人 | 間接故意 | 預見可能燒死人+不違本意 |

五、實務認定標準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890號

間接故意之認定,應綜合行為人的智識程度、社會經驗、行為當時的客觀情狀,判斷行為人是否預見結果可能發生,及其發生是否不違背本意

常用判斷公式
1. 客觀面:一般理性人在同一情境下,是否會預見結果?
2. 主觀面:行為人有無採取防免措施?若未採取→推定容認

六、三種主觀態樣比較(超高頻考點)

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有認識過失
確定認識(一定會)蓋然性認識(可能會)蓋然性認識(可能會)
積極追求(我要他死)容認接受(死了也行)確信不發生(不會死啦)
法條§13 I§13 II§14 I
法律效果故意犯故意犯過失犯
口語「我就是要殺他」「死了也無所謂」「應該不會那麼倒楣」
VIVID紅眼瞄準矇眼射擊自信閉眼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我不是故意的」大概是犯罪嫌疑人最常說的一句話。但立法者早就預料到了——如果故意只限於「我就是要殺他」這種赤裸裸的追求,那麼所有「知道會死但懶得避免」的行為都變成過失,量刑會嚴重不足。

§13 的雙款設計,本質是在回答一個價值問題:明知可能造成死亡卻放任不管的人,應該被當作「故意」來處罰嗎? 立法者的答案是:應該。 因為一個「死了也無所謂」的人,和一個「我就是要他死」的人,在道德非難性上的差距,遠小於他們和「我真的以為不會出事」的人之間的差距。

這就是為什麼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在法律效果上完全相同(都是故意犯)——立法者刻意模糊了兩者的界線,把真正的斷裂點放在「間接故意 vs 有認識過失」那條線上。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行為人)不被過度歸責直接/間接故意的區分仍保留量刑空間「不違背本意」也被當作故意處罰
I(被害人)加害人受到適當處罰間接故意也是故意犯→不會因「沒有積極追求」而輕判
We(社會)高風險行為被有效嚇阻酒駕/亂射等「漠然行為」以故意犯論處→提高嚇阻效果
They(國家)刑罰比例原則雙款設計讓法官有精確的歸責工具舉證困難(法官需推斷內心狀態)

立法者的妥協:故意的認定依賴對「內心狀態」的推斷,但沒有人能真正讀心。所以實務發展出「客觀情狀推斷主觀意欲」的方法——用外部行為當作內心的投射。這不完美,但這是法治國能做到的最好方案。

體系因果

  • 上游:客觀構成要件(行為→結果→因果→歸責)完成後,才進入主觀構成要件的審查。客觀面不該當,就不需要討論故意。
  • 下游:故意的認定直接決定罪名——殺人故意→§271殺人罪(最高死刑),傷害故意→§277傷害罪(最高5年)。同一個打人致死的行為,因為主觀認定不同,刑度可以差十倍。
  • 如果拿掉§13 II(間接故意):所有「知道可能但不在乎」的行為都只能論過失犯——酒駕撞死人最重5年、鬧區亂開槍也是過失。社會正義和嚇阻效果都會崩潰。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13 I(直接故意)、§13 II(間接故意)、§14 I(有認識過失)
立法理由§13 II 之立法理由:「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之發生,雖非積極追求,惟其主觀上既已預見,且容認其發生,與直接故意在非難程度上相近」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100台上3890(間接故意認定標準)、107台上2680(客觀指標推斷)
學者見解黃榮堅教授:故意的本質是「對法益侵害的敵意」——直接故意是「積極敵意」,間接故意是「消極敵意」
歷史版本我國§13沿襲德國StGB §15「故意」(Vorsatz)規定,間接故意(dolus eventualis)概念源自19世紀德國刑法學

故意不是一個開關,是一個光譜——從「我就是要你死」到「死了也無所謂」,法律都叫故意。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故意熔爐室的兩個射手

2F 刑法的 C 區盡頭有一間「故意熔爐室」,裡面有一座巨大的熔爐,分成紅藍兩個火口,中間一道裂縫冒著白煙。

熔爐前面是一個射擊靶場。靶場上站著兩個射手

左邊——紅眼殺手(直接故意):一個穿黑衣的殺手,雙眼發出血紅色的光,死死盯著靶心(被害人)。他舉起手槍,「我就是要你死。」——砰!正中靶心。他的眼神冰冷而確定,沒有一絲猶豫。你感受到子彈呼嘯而過的風壓,聞到火藥的硝煙味。紅眼代表的是「確定認識+積極追求」——每一個動作都在為結果服務。

右邊——矇眼射手(間接故意):一個蒙著黑布的人,用一條黑色絲巾矇住眼睛。他知道靶場上有人(預見),但他聳聳肩:「打中就打中吧,我不在乎。」——砰!他矇眼亂射,子彈偏了一點,但還是打中了靶場上一個路人。他摘下蒙眼布看了一眼,毫無表情地轉身離開矇眼代表的是「知道可能但漠然以對」——他不是要殺人,但他對殺人這個結果完全無所謂。

靶場的另一邊,還有一個人——自信射手(有認識過失):他沒蒙眼,知道旁邊有人,但他自信滿滿地說:「我技術這麼好,不會打到旁邊的人。」然後他閉上一隻眼瞄準靶心——砰!結果打偏了,打中旁邊的人。他驚恐大喊:「不可能!我明明瞄得很準!自信射手和矇眼射手的差別在哪?矇眼射手不在乎結果(容認),自信射手相信結果不會發生(確信不發生)。就這一念之差,一個是故意犯,一個是過失犯。

五感:紅眼的灼熱感、槍聲的震耳、火藥硝煙的嗆味、子彈風壓的冰涼、黑布矇眼的窒息感。

口訣觸發:「紅眼瞄準=明知有意,矇眼射擊=預見容認,自信閃偏=預見確信」——三個射手的態度差異,就是故意和過失的全部祕密。


按-惟-故模板

模板一:直接故意認定

【按】 按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所謂明知,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有確定之認識;所謂有意,係指行為人積極追求犯罪結果之實現。

【惟】 惟查甲持尖刀朝乙之胸部心臟位置猛刺,以一般社會經驗判斷,持刀刺入心臟部位,致死率極高,甲對此應有確定之認識(明知)。且甲係刻意朝要害部位攻擊,並非隨機揮舞,顯見甲積極追求乙死亡結果之實現(有意)。

【故】 故甲就乙之死亡結果具有直接故意(§13 I)。

模板二:間接故意認定

【按】 按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間接故意之認定,應綜合行為人之智識程度、社會經驗及行為當時之客觀情狀,判斷行為人是否預見結果可能發生,及其發生是否不違背本意(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890號判決意旨參照)。

【惟】 惟查甲酒後駕車,血液酒精濃度超標,以時速120公里行駛於鬧區。甲具有一般駕駛經驗,應能預見酒後高速駕車於鬧區可能撞及行人致死。甲明知危險仍為之,且未採取任何減速或防免措施,堪認結果之發生不違背甲之本意(容認)。

【故】 故甲就行人死亡之結果具有間接故意(§13 II),應論以殺人罪(§271 I),而非僅過失致死罪。

模板三:殺人故意 vs 傷害故意的區分

【按】 按殺人罪與傷害致死罪之區別,端在行為人有無殺人之故意。殺人故意係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死亡之結果有認識並有意欲(直接故意),或預見死亡結果可能發生而容認之(間接故意)。傷害致死則係基於傷害之故意而為傷害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行為人對死亡結果並無故意。

【惟】 惟查甲以拳頭毆打乙頭部數拳,致乙顱內出血死亡。甲雖僅用拳頭(非致命武器),然甲猛擊頭部要害數拳,以一般經驗法則,應能預見反覆重擊頭部可能導致顱內出血死亡。甲持續攻擊未停手,堪認死亡結果之發生不違背甲之本意。

【故】 故甲至少具有殺人之間接故意,應論以殺人罪(§271 I),而非僅傷害致死罪(§277 II)。


互動教具

教具一:「殺人故意 or 傷害故意?」快速判斷清單

  • [ ] 攻擊部位是要害嗎?(頭/頸/胸/腹→傾向殺意)
  • [ ] 使用致命武器嗎?(刀/槍→傾向殺意 / 徒手→傾向傷害)
  • [ ] 攻擊力道猛烈嗎?(猛砍/猛刺→殺意 / 推擠→傷害)
  • [ ] 攻擊次數多嗎?(反覆→殺意 / 一次→傷害)
  • [ ] 事後有救助嗎?(棄而不顧→殺意 / 送醫→傷害)
  • [ ] 有預謀嗎?(事先準備→殺意 / 偶發衝突→傷害)

教具二:故意光譜圖

←── 確定性遞減 ──→
←── 積極性遞減 ──→

直接故意          間接故意          有認識過失
明知+有意         預見+容認          預見+確信不發生
「一定死+我要」   「可能死+算了」    「可能死+不會啦」
  §13 I            §13 II             §14 I
═══════════ 故意犯 ═══════════  ═══ 過失犯 ═══
                    ↑
              考試決勝點在這條線

口訣速記

核心口訣:「紅眼瞄準 vs 矇眼射擊」

口訣觸發畫面對應底層邏輯
紅眼瞄準紅眼殺手死盯靶心直接故意:明知+有意確定認識+積極追求=最高非難
矇眼射擊蒙眼射手聳肩亂打間接故意:預見+不違本意漠然以對=消極的法益敵意
自信閃偏自信射手「不會打到」結果打中有認識過失:預見+確信不發生過度自信≠容認→過失

法條速記

條文口訣內容
§13 I知意並有
§13 II見忍+容(不違本意)
§14 I見信+確不發生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一:基礎區分(暖身)

甲想嚇唬乙,拿已上膛手槍對準乙頭部,假裝要開槍。結果手滑走火,子彈打中乙致死。

問:甲的主觀態樣?

解析:(1)甲「想嚇唬」→非積極追求死亡→非直接故意;(2)甲知道槍已上膛、對準頭部→預見可能致死;(3)甲是否「確信不會走火」?→如果甲知道手會滑但覺得「死了也算了」→間接故意;如果甲確信「我手很穩不會走火」→有認識過失。結論:需涵攝「欲」的層面——容認還是確信不發生?通常認為持上膛槍對準頭部已超越合理確信,傾向間接故意。

變化題二:殺人 vs 傷害(進階)

甲朝乙丟一塊大石頭(重約5公斤),砸中乙頭部,乙顱骨碎裂死亡。甲辯稱:「我只是想教訓他,沒想到會死。」

問:甲的主觀態樣為殺人故意或傷害故意?

解析:(1)客觀:5公斤石頭砸頭部→致死率極高→一般人能預見;(2)甲辯稱「沒想到會死」→但客觀事實與辯解矛盾;(3)以5公斤重物猛砸頭部要害→至少預見可能致死→甲仍為之→不違本意→間接故意結論:法院可認定甲具殺人之間接故意,而非僅傷害故意。甲辯稱「只想教訓」不可採。

變化題三:飆車致死——114年考型(實戰)

甲深夜酒後駕車,血液酒精濃度0.75mg/L,以時速140公里行駛在市區道路。甲撞上路邊等紅燈的乙車,乙當場死亡。

問:甲成立殺人罪(§271 I)或過失致死罪(§276)?關鍵在何?

解析
1. 知(認識面):甲酒駕+超速+市區→一般人能預見可能撞死人→甲有蓋然性認識
2. 欲(意欲面)——本題決勝點
– 間接故意(§13 II):甲明知危險仍酒駕超速→未採任何防免措施→「撞死人也不違本意」→容認
– 有認識過失(§14 I):甲雖知危險但「確信自己能安全到家」→確信不發生
3. 實務判斷標準:綜合酒精濃度(極高)、車速(140km/h)、路段(市區)、有無防免措施(無)→推定容認→間接故意
4. 結論: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故意(§271 I + §13 II),而非僅過失致死(§276)。


相關模塊連結

模塊關聯
間接故意vs有認識過失故意/過失的致命分界線——本篇最重要的延伸,考場決勝點
客體錯誤-法定符合說故意的「知」出錯——殺錯人時故意是否成立?
打擊錯誤-具體符合說故意的「知」出錯——瞄準A打中B
因果歷程錯誤-概括故意以為打死了丟水裡才淹死——因果認知出錯

你現在理解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分——但最難的不是區分它們,而是區分間接故意和有認識過失。那條線在哪裡?為什麼「死了也無所謂」和「應該不會死吧」之間,值十年以上的刑度差距?→ 間接故意vs有認識過失

延伸閱讀

想殺人結果殺了狗:不等價客體錯誤為何阻卻故意

什麼是不等價客體錯誤? 等價客體錯誤是「人→人」(A 和 B 都是人,法益等價)。不等價客體錯誤是「人→狗」或「狗→人」——行為人攻擊的對象和實際被害的對象,在法律保護的法益上不等價。

加重結果犯的雙層結構:基本行為故意 + 加重結果過失

什麼是加重結果犯? 行為人故意做了基本犯罪,但產生了比基本犯罪更嚴重的結果,而行為人對加重結果只有過失。例如:甲故意傷害乙(基本:傷害故意),結果乙死了(加重:死亡),甲對死只有過失 → 傷害致死(§277 II)。

以為打死了丟水裡才淹死:因果歷程錯誤與概括故意

什麼是因果歷程錯誤? 因果歷程錯誤是指:行為人想殺人,也確實殺了人,但「死法」和行為人預想的不一樣。例如甲把乙從橋上推下去,想讓乙溺死,結果乙摔到橋墩頭部撞擊而死。結果相同(乙死了),但到達結果的路徑(因果歷程)和甲預想的不同。

殺錯人照樣算殺人?等價客體錯誤與法定符合說

什麼是客體錯誤? 客體錯誤是「看錯人」——行為人瞄準的是眼前這個人,但以為他是另一個人。例如甲要殺仇人 A,在黑暗中把路人 B 當成 A 射殺。關鍵:行為人的攻擊對象和實際被害對象是同一人(都是眼前的 B),只是行為人對 B 的身分認知有誤。

瞄準 A 打到 B:打擊錯誤為什麼變過失?具體符合說的邏輯

什麼是打擊錯誤? 打擊錯誤(aberratio ictus)是「手殘」——行為人看到的是正確的目標,瞄準的也是正確的目標,但手歪了、風吹偏了、子彈跳彈了,結果打到旁邊的人。關鍵:行為人的攻擊目標(A)和實際擊中對象(B)不是同一人——攻擊發生了偏離。

開車撞死人一定是過失嗎?過失犯的注意義務與信賴原則

過失和故意最大的差別是什麼? 故意是「知道+想要/接受」;過失是「應該知道但沒注意」或「知道但確信不會發生」。過失的核心是違反注意義務——你應該注意但沒注意到,或注意到了但確信沒問題。

他說他以為閃得過——間接故意 vs 有認識過失,那一念之差值多少年?

Q1:間接故意和有認識過失,差在哪一個字? 差在「意欲」。兩者的認知層面完全相同——都預見到結果可能發生。但意欲層面天差地別:間接故意是「死了也沒差」(容認),有認識過失是「應該不會死吧」(確信不發生)。就這一念之差,殺人罪最高死刑,過失致死最高五年——你說值不值得搞清楚?

見死不救等於殺人?保證人地位的五把鑰匙決定你有沒有罪

Q1:路人看到有人快死了,見死不救會不會犯法? 通常不會。刑法上的不作為犯有個大前提:你必須有「保證人地位」——也就是法律特別要求你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純路人沒有這個義務,見死不救頂多道德上被罵,刑法上無罪。但如果你是他的父母、醫生、保姆、或者是你把他推下水的人——那你就有保證人地位,不救 = 等於你殺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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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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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偽造文書、共同正犯、因果歷程錯誤、性自主、教唆、殺人、竊錄、肇事逃逸、間接故意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0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因果關係、客觀歸責、想像競合、放火、殺人、竊盜、縱火、間接故意 105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不作為、中止未遂、保證人地位、放火、殺人、間接故意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 刑事法 / 構成要件
高頻

「我不是故意的」有用嗎?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分界線

口訣: 紅眼瞄準 vs 矇眼射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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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不是一個開關,是一個光譜——從『我就是要你死』到『死了也無所謂』,法律都叫故意。」

—— 「我不是故意的」有用嗎?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分界線|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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