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15 個年度,申論題考古題完整收錄。

第 1 題

企業家甲有意參與立法委員選舉,於法定競選期間,甲向選民 A 拉票時,承諾若甲未來當選,將推薦 A 的兒子進入甲的企業內工作,因此動搖了 A 的投票意向。為求勝選,甲的員工乙向甲提議,由乙想辦法拍攝競選對手丙的私生活,以作為選戰的攻擊素材。甲回覆乙:「我支持你的想法!」當天夜裡,乙在前往丙家時,看見丙的汽車停在小巷內且車身劇烈晃動,懷疑是丙與其秘書丁二人在車內性交。乙悄悄貼近車子,聽見丙叫著丁的名字,且發出性交的聲音,便立即持手機錄下該段聲音與車子震動的影片,隨即將該段影音檔以手機通訊軟體傳送給甲。丙發現乙後,乙迅速逃逸,丙立刻開車追趕,丁在過程中不斷催促丙開快一點,導致丙在明知可能會撞到用路人的情況下,因車速過快撞上路人 B,B 因而受傷昏迷。丙、丁驚恐萬分,即使認知到若當下不施以救援,B 可能會死亡,仍立即逃離現場。半小時後,丙單獨回到現場察看,發現 B 仍倒臥在馬路上,誤認 B 已死,怕 B 的「屍體」被發現,便將 B 載到附近樹林中掩埋。翌日,甲利用電腦軟體將上開影音檔與虛假性影像合成為丙、丁的性交影片,打算在選前之夜散布。兩天後,B 的屍體被發現,法醫確認 B 是因掩埋而窒息死亡,至於先前遭受的撞擊傷害,並非致命的原因。

試問:甲、乙、丙、丁在刑法上應如何論處?(100 分)

(附註:1.僅需檢討中華民國刑法典之罪名,毋須檢討其他特別法。2.答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第 2 題

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 3 月間,在某市某醫院就醫。甲趁診間醫師乙短暫離開座位之際,竊取乙置於辦公桌上之昂貴名牌包,嗣乙回診間發覺遭竊而報警處理。在醫院巡邏的警察丙經勤務中心通報獲知上情,當場調閱醫院監視錄影畫面,經乙指認甲,丙認出甲走向醫院停車場的一部汽車後座睡覺,該車四面車門大開。丙立即前往停車場,一眼發現乙的名牌包被放置在汽車駕駛座上。丙迅速扣押名牌包,隨後喚醒甲並予逮捕,當日向檢察官及管轄法院報告扣押一事,隔日將全案移送檢察官 A 偵辦竊盜罪(下稱案件 1)。

檢察官 A 念及甲為初犯,且有精神障礙病史,乃對甲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定為 1 年,自 113 年 4 月 8 日起至 114 年 4 月 7 日屆滿,並命甲於緩起訴期間接受精神治療。豈料,甲於 113 年 5 月搶奪不明路人之名錶,再以遠低於市場二手價格售予不知情之丁(下稱案件 2),經檢察官 B 於同年 6 月提起公訴,但未聲請法院沒收被搶奪之名錶。檢察官 A 得知上開案件 2 偵查結果,遂撤銷案件 1 之緩起訴,再行偵查並於 114 年 2 月 21 日提起公訴。

於案件 2,第一審法院以醫院對甲精神鑑定報告之結果,輔以其精神病史、藥物濫用情形,認定甲實施搶奪行為時,有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成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事由,故諭知無罪,併諭知施以監護處分 5 年。甲不服,以其精神疾病業經治療並獲控制,實無受監護處分之必要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甲上訴合法,但仍有施以監護處分之必要,故維持一審無罪判決併監護處分之諭知;至於被搶奪之名錶,二審法院認有可能判決沒收,乃依職權裁定命丁參與沒收程序,經丁出庭陳述意見,終而諭知沒收。由於甲、丁均不爭執,案件 2 之判決於 114 年 2 月 4 日確定。試問:

(一) 警察丙扣押名牌包的程序是否合法?(40 分)

(二) 於案件 2,二審法院判決是否合法?(40 分)

(三) 案件 1 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再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20 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見解)


第 1 題

甲、乙二人計劃侵入郊區獨棟別墅盜取財物,找來友人丙協助把風。某日,甲得悉某別墅屋主出國,深夜召來乙、丙一同抵達現場,甲、乙二人翻牆進入別墅客廳後,開始分別搜尋值錢財物,不料屋主 A 男與 B 女突然從寢室出來,乙當場愣住,甲則迅速進入廚房拿取菜刀,逼迫 A、B 交出值錢財物,乙在一旁並未作聲。A、B 二人不得已將珠寶與 20 萬新臺幣交予乙,乙將該等財物放入背包。甲、乙二人為了不讓 A、B 即時報警而將二人綑綁,正欲離開時,又心生共同性侵 B 的念頭,強行將 B 帶入寢室,共同脫光 B 身上衣物後,乙見 B 胸前有明顯手術後的傷痕,突然打消性侵的念頭,便勸說並阻止甲性侵 B。然而甲不接受乙的勸阻,兩人因此發生激烈衝突,結果乙不敵甲,被打傷倒地。當甲剛完成與 B 的性交時,A 自行解開綑綁衝進寢室與甲打鬥,甲拾起一旁的菜刀砍斷 A 之手掌,甲、乙二人隨即將 A、B 鎖在房間內,離開別墅,甲、乙、丙三人分別逃逸。途中,甲又自行折返,打算放火殺人滅證,購得縱火用具後,不顧 A、B 之安危,於別墅庭院放火,所幸 A、B 二人早已自行逃離現場,A 經緊急救治後,並無生命危險,被砍斷的手掌經手術接回,一年半後,已恢復六、七成的功能。A、B 之別墅則付之一炬,但未延燒至周圍房舍。

試問甲、乙、丙三人的行為應如何論處?(100 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第 2 題

警察 A 某日於臨檢時,查獲甲在其機車置物箱內放有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A 逮捕甲並將其帶回警局,在踐行告知義務後,開始對甲進行詢問。由於甲知道若供出毒品來源,並因此查到其他正犯時,將有機會獲得減刑的寬典,故主動向 A 供稱之前均向乙購買安非他命。A 進一步勸說甲配合將乙引出,並取得甲之同意。甲在 A 的指示下打電話給乙,並向乙偽稱之前買的安非他命已吸食完畢,所以要再買新的施用。乙表示手上只有供自己吸食的 5 小包,甲在 A 不斷使眼色比手畫腳之下,誆稱現在急需解癮,所以願意出 10 倍價格購買乙手上的所有毒品。乙受到利誘,於是和甲談妥價格,並約好 2 小時後交貨。2 小時後,乙帶著毒品到了交貨地點,正準備交貨給甲時,隨即被已經埋伏在一旁的 A 率隊逮捕,A 並扣押乙身上所帶的所有毒品。全案移送給檢察官 B 進行偵辦。

B 在訊問乙時,由於乙不發一語,故再次以證人身分傳喚甲。B 告知甲得拒絕證言後,要求甲具結作證之前和乙買毒品的經過,但並沒有給乙詰問甲的機會。甲在了解自己有拒絕證言權後,仍再次詳細陳述之前向乙購買安非他命的經過。最後 B 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起訴乙。由於 B 在調查證據後,認為甲另有販賣安非他命,故以另案起訴甲。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 在審判程序中,乙之辯護人 X 聲請傳喚甲作證,並經過法院同意。然而甲在具結並受拒絕證言權之告知後,面對 X 詰問其先前在 A、B 面前所為之陳述時,竟表示要行使拒絕證言權。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二) 乙之辯護人 X 抗辯本案乃因警方挑唆犯罪而來,故法院不應把在現場扣押之安非他命當作乙有罪之證據。請問 X 的抗辯是否有理由?(35 分)

(三) 偵查機關得知甲販毒後,合法監聽甲手機,卻意外監聽到甲向律師 Y 諮詢自己販毒案件內容。請問該監聽內容可否作為證據?(35 分)


第 1 題

甲為知名網紅,曾與 A 超商店長有過衝突,懷恨在心,竟邀乙共同搶劫該超商。某日深夜,兩人依約定各自攜帶了一把外觀上無法辨識真假的金屬材質玩具槍來到 A 超商,看到門口告示寫著「晚間 10 點過後,本店現金不超過 1000 元」,乙見該告示大失所望,加上擔心會被逮,便放棄搶劫的念頭,告知甲後即離去。但甲不相信告示之內容,看到店內僅有店員丙女一人,決定留下獨自犯案。甲進入超商櫃檯後,將金屬玩具槍抵在丙的頭上,喝令其交出收銀機內所有金錢,見丙身材姣好,突生色心,料想丙此時應不敢反抗,便對丙的胸部上下其手猥褻。丙趁甲分心撫摸之際,從櫃檯下方取出棒球棍,痛擊甲的頭部,甲倒地陷入昏迷,隨後被趕來的警察送醫急救,雖受有挫傷,但無大礙。事發後不久,記者丁接到消息趕到現場,雖然還不清楚狀況,但聽到圍觀路人傳述嫌犯為網紅甲,疑似性騷擾店員,為搶先報導,沒有進一步查考便立即於現場連線報導,配上字幕指出:網紅甲色膽包天,竟在人來人往的超商中公然強姦店員。遭甲猥褻的丙心存憤恨,得悉新聞報導後,為陷害甲,竟也在警局中證稱,甲除了劫財及撫摸胸部的舉動外,還將其手指伸入丙之性器官。

試問甲、乙、丙、丁在刑法上應如何論罪?(100 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見解)

第 2 題

甲董事長遭檢舉涉及賤賣公司土地給自己開設之人頭公司,淘空資產導致公司重大損失。某年 5 月 27 日上午 8 時,多位調查員持搜索票前往甲辦公室搜索,搜索期間甲被禁止離開辦公室,也不准使用通訊設備,連上廁所都遭派員緊緊看守,客戶欲來拜訪甲也遭調查員拒絕,甲感覺很不自由。上午 10 時搜索結束,調查員詢問甲可否配合到案澄清疑點,甲同意並隨同調查員前往某調查站接受詢問。直到 18 時,調查員再度詢問甲可否至地檢署接受檢察官問話,甲亦同意並於 19 時到達地檢署,檢察官於 21 時開始訊問甲公司土地買賣以及海外投資之過程,並要求甲交代細節以及據實回答,直到 28 日凌晨 1 時,甲表示甚為疲累,想要回家休息並行使緘默權,檢察官當庭宣布逮捕甲,讓甲休息至早上 8 時,問甲精神如何、需不需要繼續休息?甲稱精神尚可,檢察官繼續對之訊問,至 16 時,檢察官以甲犯罪嫌疑重大以及有逃亡之虞等理由,向法院聲請羈押甲。後檢察官以甲涉犯特別背信以及內線交易之罪名,提起公訴。

(一) 偵查中此一聲請羈押是否合法?(30 分)

(二) 偵查期間,調查員以案由係特別背信罪依法監聽甲之電話,監聽期間內錄下甲的特助乙與甲之下列對話:「(乙:)公司那塊地賣得太便宜了,將來消息出來,公司的股價可能不妙!」、「(甲:)趕快幫我處理掉股票!」審判時,甲的辯護人主張前述監聽內容屬傳聞不得作為證據。甲的辯護人另外發現,檢察官於起訴後才將上述對話於起訴書內記載並要求法院予以認可,主張同樣不能作為證據。試問甲辯護人之主張有無理由?(35 分)

(三) 一審判決甲均有罪,認為應沒收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宣告沒收。甲對論罪部分並無不服,僅就刑度及沒收金額認屬過重、過高,對此依法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上訴。二審審理後,認為應沒收總金額實應為 3000 萬元,遂就原審關於沒收部分撤銷改判為 3000 萬元。試問此判決是否適法?(35 分)


第 1 題

某甲架設伺服器經營線上博弈網站,秘密招攬賭客前往投注,方式是由賭客註冊帳號密碼登入網站後,付款儲值遊戲幣,再下注進行博弈遊戲,所贏得之遊戲幣再兌換為現金提取。賭客僅能看見博弈遊戲總投注金額,無法得知其他賭客的投注情況。甲另僱請某乙等人進行網站維護以及線上客服,處理儲值及兌換現金等事務。乙瞞著甲,在伺服器後台植入可偷取他人遊戲幣(亦即隨機挑選賭客,將其儲值之遊戲幣的一小部分移轉到乙自己支配的帳戶名下)的程式,乙再將遊戲幣兌換成現金,網站開幕迄今已獲利新臺幣(以下同)數十萬元。某日,賭客某丙在前述博弈網站儲值相當於二十萬元的遊戲幣,簽注時卻發現每簽一次,遊戲幣就會短少一些,懷疑有詐。丙立刻撥打客服專線欲退錢,乙接聽後向丙謊稱系統一切正常,回絕丙欲退錢的請求。丙氣不過,放話要當面跟網站經營者理論,乙怕丙尋仇,於是謊報一個廢棄工廠的地址予丙。丙夥同朋友某 A、某 B 共三人到廢棄工廠門口的馬路旁咒罵、咆哮,丙朝廠房高聲說:「裡面的人再不出來,就讓你們死得很難看!」並隨手撿起地上的磚塊,朝四周亂扔,並準備要衝進廠房找人理論。當時雖然沒有人車經過該路段,但磚塊仍造成巨大的聲響,驚動了躲在廠房角落睡覺的通緝犯某丁。丁驚醒之餘,以為正欲衝進廠房的丙、A、B 等人是前來追捕自己的警察,為脫免逮捕,順手拾起地上的鐵條朝丙的方向猛力一擲,卻砸中了跟在後頭的 A,A 因頭部受創當場倒地,丁見狀立即逃離現場。A 經丙及 B 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問:甲、乙、丙、丁的刑事責任為何?(100 分)

(附註:1.僅需檢討中華民國刑法典之罪名,毋須檢討其他特別法。2.答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第 2 題

甲女乙男為同居人,涉嫌持偽造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向甲之獨居父親 A 詐騙新臺幣 120 萬元得手。案經 A 對甲提出告訴,甲於警詢、偵訊時坦承犯行,經檢察官起訴甲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與詐欺取財(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罪嫌,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處斷(下稱甲案)。甲於第一審審理中指稱乙為主謀,且供述 2 人謀議、分工的情節,並聲請傳喚乙作證,以求輕判;第一審法院傳喚乙到庭,乙同意具結作證,但否認參與本件犯行。經審理結果,法院認定甲與乙為共同正犯,論處甲之罪刑。嗣檢察官簽分偵查,亦以乙與甲共同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嫌,起訴乙(下稱乙案)。請就相關學說或實務、己見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 設若甲案,檢察官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判決處刑前,A 具狀向法院撤回告訴。試問:法院應如何審判?倘檢察官係依通常程序起訴,甲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為有罪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於審理中,A 當庭以言詞撤回告訴。法院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結果,為甲一部有罪之判決,並於理由內說明一部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試問:本件判決之適法性如何?(40 分)

(二) 設若乙案,檢察官於第一審法院聲請以證人身分傳喚甲作證,甲到庭同意作證並具結後,檢察官對甲行主詰問時,甲翻異前供,改稱乙未參與本件犯行。試析論 2 種檢察官可採行之詰問策略,及乙之辯護人如何因應詰問攻防。(30 分)

(三) 設若乙案,第一審法院援引與甲案相同之證據資料,諭知乙有罪之判決,乙提起第二審上訴,分由 X 法官擔任受命法官,X 法官恰為甲案的審判長,乙未就第二審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即以 X 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及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請分別說明乙聲請 X 法官迴避之 2 項事由,有無理由?(30 分)


第 1 題

甲至仇人 A 居住的三層樓透天厝,對緊貼大門停放的機車潑灑汽油點火,希望能藉此燒死 A。在縱火時,甲腦中僅有 A 被烈火焚身而死的想像,別無其他。A 當時正在二樓,被濃煙和大火逼著逃到頂樓陽台,撐到面臨火焚的最後一刻,不得已往樓下一跳,頭部著地不幸身亡。事後確認,機車被燒得只剩車架,整棟透天厝也被燒到天花板崩塌。

甲完事後,開車轉往另一個仇人 B 居住的一處五層樓公寓,意圖再放火燒死 B。乙在 B 的公寓旁邊從事家庭資源回收業,於 B 的公寓的防火間隔(防火巷)中堆放各式紙箱、廢棄電器、鐵鋁罐、塑膠袋等雜物。甲確認 B 在公寓二樓後,向乙堆放的雜物潑灑汽油點火,火勢迅速蔓延到公寓二樓將 B 燒死,亦將整棟公寓燒燬。甲見事情成功,走回停車場要開車離去,在自動繳費機要繳納停車費新臺幣(下同)100 元時,發現身上沒有零錢,突然看到地上有一張他人掉落的無記名悠遊卡,就拿這張悠遊卡在繳費機感應結帳,使得原有的 500 元餘額變為 400 元,再將悠遊卡放回原處。

請附個人見解說明甲、乙之刑事責任如何?(100 分)

第 2 題

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甲、乙二人,基於共同犯罪意思之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或同意,基於非法占用公有山坡地及國有保安林地之犯意,甲操作自己所有之 A 挖土機,乙操作向第三人丙租賃之 B 挖土機,共同擅自搭建鐵皮屋舍,而占用國有土地,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之結果。不久為警方查獲,當場依法將甲逮捕,移送檢察官偵查;乙則潛逃至國外,後因案被該國警方逮捕帶回警察機關依法詢問,乙陳述其與甲非法占用公有山坡地及國有保安林地之事,並作成筆錄。

嗣後甲經檢察官以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罪嫌,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甲選任丁律師為其辯護。第一審法院審理中,法院另裁定丙參與沒收程序。第一審法院審理後,諭知甲有罪,並沒收 A、B 二台挖土機。請就學說、實務、己見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 辯護人丁抗辯,乙於國外警察機關陳述有關違反水土保持法事項所作成之筆錄,無證據能力。試問其抗辯有無理由?(35 分)

(二) 被告甲收到第一審判決後,未得辯護人丁協助,於上訴期間內逕行具狀上訴,上訴理由記載「採證違法、判決不公」。試問第二審法院依法應如何進行審理程序?(35 分)

(三) 第一審判決後,甲及檢察官皆未上訴,僅參與人丙對沒收 B 挖土機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第二審法院審理終結,法院判決沒收丙之 B 挖土機、載運 B 挖土機之拖板車(屬丙所有)、甲之 A 挖土機。試問第二審沒收判決是否合法?(30 分)


第 1 題

甲花錢僱用職業打手乙痛扁 A 一頓,促使 A 儘快償還積欠甲多時的百萬逾期債務。為達此一目的,甲交付乙有關 A 的生活相片,以便乙查驗。乙探聽 A 的作息時間後,埋伏在 A 住處附近,誤將外貌與衣著類似 A 的 B 當作 A,遂不顧 B 的澄清,持短棍痛毆 B,致 B 右手臂完全骨折而無法施力。乙警告 B 必須在十日內償還欠甲的債務,否則下次將會打得更兇。放話後,乙瞥見 B 戴有名貴手錶,趁 B 尚處於恐懼而不敢抗拒的狀態,平靜地取下該錶,以圖轉贈朋友作為生日禮物。事後,B 經治療始接回斷骨,右臂仍如過往能舉動施力,B 向警方對乙提出告訴,使檢察官以重傷、強盜與勒索等罪名起訴乙。於是,外貌、身材與乙相似的丙,受到乙的指使,向警方承認自己才是犯案人,並先後於對乙所開啟之偵查及審理程序中,兩次以證人身分表明為自己犯案,並加以具結。

試問甲、乙、丙三人應如何論罪?(答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見解)(100 分)

第 2 題

甲妻乙夫感情不睦,甲涉嫌於婚姻存續期間,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及業務侵占罪(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致乙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經查以上兩罪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一) 設若甲、乙離婚後,乙在告訴期間內以被害人地位先向管轄地檢署告訴甲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案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偵查終結前,乙又委任律師 B 為自訴代理人,向管轄法院就甲業務侵占罪名,以被害人地位提起自訴。甲委任之辯護律師 A 抗辯:乙之自訴違反多項法律之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試問 A 上述之抗辯有無理由?(35 分)

(二) 設若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經該管檢察官將案件移送自訴法院,一併審理,乙委任之 B 律師於其自訴狀及補充書狀內,記載甲如何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罪過程。審判中,乙未到庭,B 律師遂代乙以言詞陳述案發事實之經過,甲及其辯護律師 A 則要求法院應傳喚乙親自到庭具結並接受對質、詰問,否則其自訴狀所述及 B 當庭代為陳述之內容,皆違法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審判長依現行自訴規定駁回甲及 A 之請求。但審判長仍予甲、A 反駁及辯論之機會,隨後法院採納自訴狀所述及 B 律師代乙關於案發經過之當庭陳述,判處甲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業務侵占罪。試問本案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30 分)

(三) 設若第一審審理期間,A 律師提出甲於行為時有嚴重思覺失調之精神疾病抗辯,認為至少構成減輕其刑的限制責任能力(刑法第 19 條)。為證明此點,A 聲請法院傳喚丙精神科醫師出庭,丙醫師於甲、乙婚姻存續期間(含案發行為時)曾長期治療甲之精神疾病。乙委任之 B 律師則於丙到庭陳述前即主張:丙與乙有過節,乙曾至丙診所當眾指摘丙只愛錢又誤診,足認丙若於本案執行「鑑定人」職務有偏頗之虞,有相當於法官之迴避事由,因此請求依法拒卻鑑定人丙。試問丙醫師於本案是否可為證據?B 之拒卻主張合不合法?(35 分)


第 1 題

建商甲欲收購 A 地段土地興建商用大樓,乙於該地段經營一家小型居酒屋已久,該店是其與亡妻的心血結晶,故一再拒絕甲的要約。甲的計畫受阻,便要自己的司機丙去砸店,讓乙做不成生意,丙爽快答應,希望能報答甲對自己長久以來的照顧。當晚丙和好友丁吃宵夜時,提到自己要替老闆砸店,丁為表示支持,便主動出借木棍一支供其使用。丙將木棍帶回後,擔心木頭材質不耐敲打,最後還是決定用自己的鋁質球棒。數日後,丙帶著鋁棒前往乙的居酒屋,在路邊等到店家打烊關門,見店內僅剩乙一人,便翻牆潛入,一進去就用球棒四處猛敲,打破許多餐具和裝潢擺飾,乙上前制止,也被丙一陣亂打而全身受有多處挫傷。後來丙踩到餐具碎片滑倒,乙便趁機衝進廚房拿起菜刀,丙起身後揮舞球棒打算繼續攻擊乙,乙為自保便朝丙的腿部劃了一刀,受傷的丙轉身由後門逃出居酒屋。乙見愛妻遺物被嚴重破壞,怒火中燒,持刀追了出去,丙因傷口疼痛無法快跑,見乙持刀自後方追來,便蹲下高舉雙手求饒,乙竟想砍下丙的手,猛力揮刀砍去,將丙的左手掌自手腕處斬斷,登時血流不止。乙見狀怒氣稍微平復,便返回店內報警並委請警方電召救護車,丙則倉皇拾起斷掌自行勉力前往一旁的醫院急診室。由於傷口整齊,且在黃金接合時間內進行手術,丙的左手於術後復原良好,未留下任何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試問甲、乙、丙、丁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答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見解)(100 分)

第 2 題

A 公司經理乙為取得政府工程標案,涉嫌以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行賄承辦公務員甲,甲收賄後洩漏底標給乙,A 公司因此順利取得標案。案經檢舉後,調查局幹員 P(具司法警察身分)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甲到案說明,P 詢問前雖對甲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之告知義務,且詢問時甲之選任辯護律師 V 始終在場,但詢問過程中,因設備臨時故障而未全程連續錄音(影),P 發現故障情事後並未中斷詢問,且 V 律師亦未當場指摘,後甲簽名於該詢問筆錄。案經移送該管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對乙為緩起訴處分,對甲以違背職務收賄罪名提起公訴。此外,甲在案發後,為求輕判,主動繳回 100 萬元賄款至地檢署扣押專戶。

(一) 審判中,甲之選任辯護律師 V 抗辯該詢問筆錄違反全程連續錄音(影)規定,不得採為有罪裁判之基礎。試問其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二) 設若甲經第一審判處收賄罪刑,上訴第二審。第二審審判時,以證人身分傳訊乙出庭,審判長告知其拒絕證言權後,乙陳明其與甲有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之近親關係,甲若在場其不敢說實話,將行使拒絕證言權;審判長認有理由,未經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 V 之意見,即依職權命甲暫時退庭;乙於依法具結後對甲為不利證詞,且當場經辯護人 V 詰問,訊畢後審判長即先命乙離庭,未再提解甲入庭,亦未提示乙之筆錄供甲閱覽或告以陳述之要旨,V 亦未於辯論終結前指摘上開隔別訊問程序違法。甲經第二審駁回上訴,維持第一審判決後,上訴第三審,指摘原審程序踐行違法。試問第二審程序踐行是否違法?若是,屬於何種違法及其法律效果為何?(40 分)

(三) 第一審審理中法院確認甲的犯罪所得數額為 100 萬元,但審判中甲突因心臟病發死亡。試問:第一審法院應為何種判決?設若檢察官欲促請法院沒收(含追徵之替代手段)該犯罪所得,但甲之唯一繼承人丙表示反對,應踐行何等程序,始為合法?丙於沒收裁判確定前、後,各有無或有何救濟途徑?(35 分)


第 1 題

甲在我國籍某遠洋漁船擔任船長,乙、丙均為外國籍,與其他外籍人士受僱於該船擔任漁工。乙則因體格瘦弱,做事反應較慢,常受到甲和部分漁工的不當對待。最初,甲在乙不熟悉船務時,責罵乙。乙上船一週後甲開始動手毆打乙。第三週開始,乙犯錯,甲不僅毆打,並且予以禁食,有時一天禁食一餐,有時三餐都禁食。同時,甲只准許乙一天睡 2 至 4 小時,其餘時間必須工作或顧守船隻。部分漁工有時也毆打乙,甲從不阻止。

經歷這些待遇,乙在海上工作三個月期間,體重減輕 10 公斤,臉部及身體常有傷口或瘀青,後腦勺也曾著地受傷。對於甲經常責罵與動粗,乙因擔心失去工作,不敢反抗。丙見乙的遭遇,不時趁甲不注意時,給予關切。

某日,甲再度因乙動作慢而發怒,持塑鋼製浮球向乙丟擲,擊中乙的背部和腳,乙因疼痛俯臥地上。丙見狀再也無法忍受甲的暴行,隨即拾起浮球往甲頭部砸去。此時,甲正轉身要回船艙,因此頭部右後方遭擊中頭部破裂,流血倒地。丙上前再持浮球攻擊甲頭部二次,大量鮮血流於甲板。輪機長丁聽聞衝突,走上甲板正想勸阻,激動的丙見到丁,隨即起身揮拳擊中丁的下巴,丁向後跌倒,後腦撞及船艙門檻,當場昏迷。此時,廚工戊見事情如此演變感到震驚,遂出面要求其他船員將丙壓制並綑綁於船艙內,避免再生衝突。部分船員負責看顧受傷的甲與乙;丁則被發覺已經死亡。戊向港務局通報。海巡署得知後派艦艇前往救援。甲因腦部受創嚴重,醫治後語言、行動均有困難。

甲與丙因上述事件分別遭到起訴。

丙案在法院審理期間,同船證人指出,輪機長丁平日溫和,不曾打罵船員。另外,法院指定之鑑定人就丁的死亡提出鑑定意見,指出:(1)丁在遭攻擊前已有輕微腦中風;(2)一般人在無預警的情況下,下巴遭揮一拳,因為身體的自然防禦性反應,並不致向後摔倒死亡;(3)丁因先前已中風,失去身體協調能力,才在下巴遭到攻擊時向後摔倒而死亡。

請依上述全部事實,並考慮被告在實體法上可能的抗辯,分析甲與丙之刑事責任。(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100 分)

第 2 題

甲為地政局科員,承辦乙祭祀公業土地變更登記事宜。甲私下約乙會面,對乙表示可通融其變更登記,但乙必須和甲預立佣金 2 億元之土地仲介契約,作為變更登記酬勞並掩飾賄款本質。甲、乙討價還價後以 4 千萬元成交。乙應允並交付前金 1 千萬元後越想越反悔,認為甲根本是趁機敲竹槓,遂向警方報案。本案承辦警官丙以證人地位詢問乙並製作筆錄(證據 1-1),但丙未曾告知乙因陳述恐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此外,丙於乙同意下,為乙的手機安裝電話自動錄音軟體,並指示乙用該手機打給甲。乙遂與不知情的甲通話,錄得甲表示會盡速完成變更登記、乙表示於完成變更登記後會分次支付等對話內容。乙隨即將該錄音(證據 2)交給警官丙,由警方將甲涉貪案件一併移送該管地檢署。

檢方偵查期間,檢察官丁曾以證人地位傳訊乙出庭作證,但漏未告知乙因陳述恐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乙依法具結後詳為陳述(證據 1-2)。本案終結偵查後,檢察官以違背職務收賄罪名起訴甲,起訴書並援引上開電話錄音(證據 2)及乙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證據 1-1、1-2),作為對甲不利之證據。

試分析被告甲之辯護人所為下述之抗辯有無理由?

(一) 乙偵查中向檢察官丁所為之證言(即證據 1-2)乃違法取得證據,不得作為對甲不利之證據。(20 分)

(二) 乙向警官丙所為之證言(即證據 1-1)乃違法取得證據,不得作為對甲不利之證據。(20 分)

(三) 警方取得電話錄音(證據 2)之程序,係利用甲的不知情而誘導其自證己罪,侵害緘默權且違反訊(詢)問被告之告知義務的規定,此外亦構成詐欺之不正方法,故甲不利於己之陳述,不得作為對甲不利之證據。(20 分)

(四) 警方取得電話錄音(證據 2)之程序,係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未依法事先取得通訊監察書,乃違法監聽錄音,錄音內容不得採為證據。(20 分)

(五) 電話錄音(證據 2)之內容屬於「審判外陳述」,乃傳聞證據,且因不符任何一種法定例外規定,故不得作為裁判之基礎。(20 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提出個人意見)


第 1 題

臺北世貿正在舉辦電腦展,甲打算前往購買筆記型電腦,至銀行自動提款機領錢。甲原本預計要領新臺幣(下同)30,000 元,不過不小心按錯鍵,按到「3,000」數字,甲一按完後,立刻感覺到自己按錯鍵了,但沒想到提款機吐出的金額一眼即看出不只 3,000 元(因為千元鈔票不只三張,而是一疊),拿起來仔細一算,竟是 30,000 元,而帳戶的明細表金額卻僅扣除 3,000 元。由於甲不是非常確定是否自己按錯鍵,故而決定再試一次,繼續提款,這次他很清楚自己按下「3,000」,果然提款機吐出的金額還是 30,000 元,但帳戶的明細表金額仍只扣除 3,000 元。甲發現提款機作業系統出問題,喜出望外,正想要好好撈一筆,誰知接下來,提款機竟出現無法操作的畫面,甲雖不免有些失望,但他還是很高興地拿著 60,000 元迅速離去。回家後,由於甲一直抽不出時間前往世貿電腦展選購筆記型電腦,因此,甲乃委託專精電腦的鄰居好友乙代他前往選購。甲交付乙 40,000 元,將其主要需求的規格設備告訴乙,至於其他細節部分則授權乙決定,並言明多退少補。乙至電腦展會場後,依甲所需要的規格設備選定了 A 廠牌筆記型電腦,原來定價為 42,000 元,電腦展期間特價為 38,000 元,經過乙的討價還價,最後以 36,000 元購得。然而乙回家後交付該筆記型電腦給甲時,卻向甲騙稱,該電腦原來定價為 42,000 元,經其一番辛苦殺價後,以 38,000 元購得,所以他再退還甲 2,000 元,甲信以為真,感謝再三。

問甲、乙之行為各應如何論處?(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100 分)

第 2 題

警員 P 以現行犯逮捕正在施打毒品的甲,在警局,P 詢問甲並製作筆錄,甲供出係向乙購買毒品。P 查證發現乙是毒品通緝犯,乙經 P 緝捕到案詢問後,承認施用毒品,但否認販賣毒品。P 將乙尿液及查扣之毒品送到地檢署事前以公文選定的醫院鑑驗。其後,P 將乙隨案移送檢察官,經檢察官 S 複訊,乙仍承認吸毒,但否認販毒。S 以乙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重罪,向法院聲請羈押乙。法院尚未開始進行羈押審查程序,乙配偶丙為乙委任的辯護人 L 趕到法院,L 要求法院先讓其跟乙交談,並要求檢閱檢察官偵查卷證資料。法院不允准 L 與乙會面交談,且因偵查卷證尚未送至法院,因而暫時無法交付卷證資料與辯護人。檢察官聲請羈押 3 小時後,偵查卷證始送至法院,法院才通知辯護人 L 檢閱。辯護人影印資料及準備開庭又歷經 1 小時,才開始羈押審查程序。檢察官雖受通知,仍未到庭。法院審查時,辯護人 L 以檢察官未將全部卷證資料交伊檢閱而向法官異議。法官以檢閱卷證範圍如何為檢察官之決定,辯護人無權異議,且法院亦無權限得命檢察官檢附所有偵查卷證,因而當庭駁回異議。最後,法院允准羈押乙,被告以此為由提起抗告,法院以無理由駁回抗告。乙於羈押執行中,辯護人 L 要求丙私下去見甲,希望甲改變供詞。檢察官 S 獲知此事,即檢附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限制辯護人 L 接見羈押的乙,也聲請禁止乙押所與外人接見。法院未經訊問被告乙,亦未聽取辯護人 L 之意見,即簽發限制書允准限制乙接見。試問:

(一) 法院羈押審查程序之合法性。(60 分)

(二) 法院限制接見處分之合法性。(40 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第 1 題

甲為 A 公司會計經理,經公司負責人乙授權,處理 A 公司引進、聘僱外籍勞工及保險事宜。104 年 1 至 3 月間,甲、乙明知公司向勞動部遞件聘僱外籍勞工之申請,申請表上所載勞工均未於 A 公司實際任職或領取薪資,仍陸續八次為其辦理加保,並經核准。後經人檢舉,於檢察官偵查中,公司董事丙在甲哭求下,為挽救公司,具結後作證甲不知勞工任職情形。

試問:甲、乙、丙之行為有無刑責?(30 分)

第 2 題

甲長期為憂鬱症所苦,有多次自殘紀錄。某日甲因憂鬱症發作而決意尋短,便電請瓦斯行送桶裝瓦斯到他家。運送工人乙進入甲位於舊公寓四樓之住家後,發現甲一直提到死亡,且窗簾拉下,窗戶似關閉,屋內空氣不流通,而因此懷疑甲可能計畫引爆瓦斯來輕生,但他仍按平日送貨流程完成工作。乙離開後不久,甲打開瓦斯桶與瓦斯爐,而在等待瓦斯燃燒不完全產生一氧化碳中毒作用時,他想到屋內的瓦斯氣體若擴散到公寓他處,遇有火花,即會發生氣爆,引發公寓火災,並可能造成其他住戶死亡,但因死意甚堅,仍決意如此做。不過,甲決定打電話報警,請求消防隊員來救人。在電話中,警方請求甲先關掉瓦斯,甲雖拒絕,但說出他的姓名與所在位置。掛完電話不久,甲隨即因一氧化碳瀰漫而陷於無意識。約 2 分鐘後,消防隊員趕到現場,發現屋內飄出濃厚瓦斯味,迅速疏散該公寓內之十餘名住戶。甲本人送醫後亦無生命危險。試問:

(一) 甲行為之罪責為何?(20 分)

(二) 乙行為之罪責為何?(10 分)

第 3 題

甲基於對社會現況不滿等動機,某日夜間持爆裂物搭乘臺鐵電聯車途中加以引爆,造成附近乘客多人輕重傷,甲亦因操作不當致自己身受重傷,與其他受傷乘客一併被送醫急救。案發後,經警察機關調取車站監視器畫面,發覺甲、乙二人行跡可疑及乙趁隙逃離現場的跡證。遂依法詢問於醫院治療中之甲,並提示所調取之乙前科紀錄表之照片供甲指認,甲指稱乙係其認識多年的朋友,本件爆炸案是由乙所主謀策劃云云。案經檢察官依殺人未遂及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共同被告甲、乙二人,被告乙於審判中主張其僅提供火藥給甲製作爆裂物並協助搬運而已,並非由其主謀策劃。試問:

(一) 被告甲於警詢中依前科紀錄表之照片單一指認乙之陳述,得否作為證明被告乙有罪之證據?(15 分)

(二) 法院關於被告乙涉嫌殺人未遂及公共危險罪之證據調查,應如何調查共同被告甲?(15 分)

第 4 題

甲疑似酒後駕車撞死人,檢察官偵查終結,以甲於偵訊時之自白筆錄及其他相關事證,起訴甲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嫌(得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審判期日,甲辯稱其所為至多僅成立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過失致人於死罪(得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云云,法院應如何進行論罪事實、科刑資料之調查與辯論?(30 分)

第 5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長期與鄰居丙男不和,丙男因故與妻分居,某日丙男帶穿著清涼辣妹丁女散步,事為甲在路上看見拍照存證後,甲、乙即在茶餘飯後與鄰人閒談聊天時,四處宣揚丙男在外亂搞男女關係,經丙向甲、乙說明該女子為其堂妹後,甲、乙皆認係丙男狡辯。再將丙、丁照片加註「淫男慾女偷情大公開」後貼在網路散布。某日雙方在馬路相遇,丙要求甲從網路撤下圖貼,甲、乙則拒絕撤下圖貼,雙方爭執中,甲盛怒之下在當場打丙耳光,乙在旁亦當眾辱罵丙、丁為一對狗男女,甲、乙並共同向丙、丁稱:「再讓我們看到你們傷風敗俗行為,就小心點」,致丙、丁皆心生畏懼。丙乃提出私下錄得甲、乙上開言行之錄音帶及貼在網路之照片,告甲、乙共同妨害名譽及妨害自由。案經檢察官偵查時,甲、乙皆辯稱:「我們有照片為證並非不實,丙確有傷風敗俗行為,事關公共利益伊才如此作,不是侮辱,也非恐嚇,且丙私下錄音未取得法院監聽票應無證據能力」。嗣經檢察官說明丁女確為丙男堂妹後,乙才向丙道歉,但甲則始終不道歉,丙則向檢察官表示伊撤回對乙之全部告訴,但堅決告甲到底,試問:

(一) 甲、乙之行為各構成那些法條之罪名?(20 分)

(二) 甲、乙之行為,能否主張言論免責?法條及法理依據各為何?(25 分)

(三) 私人採證有無證據能力?理由為何?本件丙未取得法院監聽票,其私自取得之錄音,是否有證據能力?(20 分)

(四) 丙於偵查中撤回對乙之告訴後,檢察官應如何處理甲、乙之案件?(15 分)


第 1 題

中華賽鴿協會舉辦飛鴿競賽,賽鴿由臺北飛往臺東,甲於鴿子飛行必經路徑之臺中山區高地,架設網子計劃捕捉賽鴿。試問:

(一) 架設網子完成,比賽並已開始,但尚未捕到賽鴿即經查獲,甲應論以何罪?(10 分)

(二) 如同時捕捉到 A、B、C 三人之賽鴿,應如何論罪?(10 分)

(三) 設甲以捕捉到之賽鴿出售予 D,得款新臺幣 10 萬元,而以該 10 萬元購得鑽戒 1 只,再將之贈與女友乙,乙明知該鑽戒係甲以出售捕捉之賽鴿得款 10 萬元所購得,竟予收受,乙是否構成犯罪?(10 分)

第 2 題

甲為某公立醫院腎臟科權威醫師兼任內科主任,A 罹患腎臟病在該醫院住院治療,乙擔任 A 之主治醫師,針對 A 之診療,由於臨床經驗不足而向甲請教醫療對策。甲看過 A 之病歷資料後,發現 A 係先前誣告他醫療疏失,使他纏訟多時之仇人,乃興起向 A 報復之心。甲由於擔任內科主任,平時即耳聞乙對護士們極為嚴厲,特別是經常指責辱罵護士丙,致使丙對乙頗為不滿。甲決定利用機會殺害 A 來洩恨,於是建議乙開立不適當之處方藥給 A,乙未加查證而依甲之建議開立處方。此外,甲深知依該處方適量服用並不會致死,必須將藥量加倍始能致死,於是指示不知情之丙在 A 所服用之藥包中將該藥量加倍,並告訴丙說:「藥量加倍給 A 服用,不致於使 A 死亡,但會使 A 嚴重腹瀉,如此可使乙因診療不當而受到懲罰!」,丙遵照甲之指示行事。然而,甲一開始即誤認欲報復之對象,事實上甲所欲殺害者係同樣在該醫院住院之腎臟病患 B。結果,A 服用該藥後病情惡化,經急救後不治死亡,而 B 並未遭受傷害。試問:

(一) 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5 分)

(二) 乙、丙之行為應如何處斷?(15 分)

第 3 題

檢察官以被告甲與在逃之友人乙共謀,在甲所有的工廠倉庫開設賭場,聚集丙等多數人賭博財物,並抽頭圖利,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開設賭場罪之共同正犯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定係由乙主導聚集多數人,開設賭場圖利,而被告甲係知悉上情而容許乙使用其工廠倉庫,協助乙之犯行易於實現,故被告甲僅成立開設職業賭場之幫助犯,並判處其有期徒刑 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 仟元折算 1 日。對此第一審判決,僅被告甲不服量刑結果提起第二審上訴,檢察官則接受判決結果,並未上訴。惟經第二審法院依職權調查結果,認原審法院有影響判決結果之事實誤認及適用法令之違誤,遂撤銷原判決,改諭知上訴人甲成立意圖營利開設賭場之共同正犯,並判處其有期徒刑 8 月,緩刑 2 年。

試論本設例第二審法院判決之適法性如何。(30 分)

第 4 題

甲駕駛小客車搭載女友乙於出遊途中,因違規超速遭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丙、丁開單告發,甲、乙心生不悅,遂以警察找碴為由,橫加阻攔,爭執中,甲出手毆打丙、丁致其二人臉部受傷。檢察官指定期日傳訊被告甲、乙,僅乙到庭應訊。檢察官對被告乙告以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權利事項後,乙否認有毆打警察情事,並據供稱:「警察丙、丁是被甲毆打成傷的」等語。檢察官詢以所供是否屬實,乙答稱:「實在」,乃命乙供後具結。

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甲、乙共同涉犯妨害公務執行罪嫌。於第一審法院審理中,丙具狀向法院、丁具狀向檢察官,分別對甲提出傷害之告訴(均未逾告訴期間),檢察官就丁告訴部分,追加起訴甲涉犯傷害罪嫌,分案由同一審判庭審理。甲、乙於審判中,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均自白認罪。試問:

(一) 第一審法院對於甲傷害丙、丁部分,應如何審判?(15 分)

(二) 就甲被訴之案件,乙於偵查中之上開供述有無證據能力,其理由為何?(15 分)

第 5 題

無業大學畢業生甲在公園中見乙於樹下專注上網,乘乙不注意時,出手欲從乙身後拿取其錢包。路人丙見狀,高呼抓賊,甲驚慌逃逸,致未取得財物。丙縱身一撲,將甲壓制倒地。兩人纏鬥,甲用蠻力將丙摔傷,繼續逃逸,遭巡邏警員制伏。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甲因失業困苦,且深具悔意,所犯只該當竊盜未遂,丙也撤回傷害告訴,遂以竊盜未遂係屬微罪,依職權不起訴,並對傷害罪不起訴處分。另一告訴人乙不服,聲請再議,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該再議有理由,以該職權不起訴用法不當為由,命令原檢察官起訴。試問:

(一) 原檢察官有關竊盜未遂之法律見解是否妥適?試請分析之。(20 分)

(二) 原檢察官若依上級檢察長命令提起公訴,其原先之職權不起訴與不起訴處分之效力為何?試請分析之。(20 分)

(三) 檢察官依法起訴後,法院調查結果認為甲趁乙不注意時已取得其錢包,只是在與丙纏鬥時脫落,致其遭警員逮捕時,查無贓物。而且,發現甲在背包內攜帶乙把水果刀,甲對此則辯稱係為野餐之用,竊盜乃是臨時起意,絕無行兇意圖。試問甲之罪責為何?(20 分)

(四) 起訴書犯罪事實若記載為甲行竊失敗逃逸後傷害追捕者丙,法院可否依所認定之甲已取得錢包,而因逃逸與丙纏鬥脫落之事實,判決甲有罪?法院應踐行何種程序為之?(20 分)


第 1 題

甲、乙二人長期與 A 有嫌隙,因而二人約好共同教訓 A,某日看見 A 單獨一人在堤防邊散步,於是說好將 A 打成鼻青臉腫的輕傷程度即可(輕傷的故意)後,一齊向 A 跑去。甲先趕到 A 身邊,想用腳踹 A 的腳,卻不小心踹到腹部,當場導致 A 的內臟破裂而死亡,乙隨即趕到而尚未出手。

試問甲、乙二人的行為,應如何論處?試根據實務與學說見解詳細分析論述。(30 分)

第 2 題

甲某日於一豪華別墅區設置路障,A 開車回家經此路障無法通行因而下車察看,此時甲即持水果刀出現,逼迫 A 一同前往 A 宅搜取財物,剛進屋中 A 就乘機掙脫甲的控制奔向屋外求救。當時甲雖然看到許多貴重財物,但是由於頗為擔心被捕,只好空手速離 A 宅,行至不遠處有一間中古機車行,甲向老闆 B 表示欲購買店中的某部機車,所以要先試騎看看,B 同意在其視線範圍內測試,但甲一騎上車後,卻以據為己有之意思,頭也不回地逃離該處。

試根據實務與學說見解詳盡分析,本案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30 分)

第 3 題

甲涉及多起重大經濟犯罪遭羈押,但甲對許多案情均拒絕回答,偵查陷於膠著。某日,警方借提甲至警局,並通知甲妻乙亦至警局,希望乙能勸甲說明案情,後警方藉故上廁所離開,甲見四下無人,遂偷偷告訴乙某個藏有鉅額不法所得的秘密人頭帳戶,囑乙想辦法處理。但警方早就在偵訊室桌底下裝設隱藏式竊聽器,這些談話都被錄下,並循線查獲該帳戶。

試問,此錄下之談話以及查扣之帳戶資料可否作為將來法院認定甲有罪之證據?(30 分)

第 4 題

甲、乙涉嫌貪污一併被提起公訴。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檢察官所提之證據清單含有檢察官訊問被告乙之訊問筆錄(以下稱證 1)及調查局調查員詢問證人丙(甲之配偶)之詢問筆錄(以下稱證 2)。甲之辯護人抗辯:關於證 1,共同被告乙訊問筆錄,因檢察官未給與甲有詰問乙之機會,因而該筆錄不具證據能力;關於證 2,調查局調查員詢問丙時,既知丙為甲之配偶,卻疏未告以得拒絕證言,因而該筆錄亦不具證據能力。審判期日,乙已棄保潛逃,經法院裁定分離審判。法院以乙無法傳喚而駁回甲之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乙到庭接受詰問之請求。證人丙經法院傳喚到庭,經法院告以得拒絕證言後,丙拒絕證言而未陳述。法院最後仍採認證 1 及證 2 作為甲有罪之證據。

試說明法院如此採證之合法性。(30 分)

第 5 題

甲明知乙向丙購買海洛因供己施用,竟具狀向檢察官告發乙於 A 時、地販賣海洛因予丙。偵查中,甲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稱:目睹乙於 A 時、地販賣海洛因予丙。檢察官以乙涉嫌販賣海洛因予丙提起公訴後,第一審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以證人身分傳喚甲,甲向受命法官稱:「我痛恨跑法院,審判期日不想再來。」受命法官當場徵得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同意,命甲以證人身分具結後,甲仍為同上之證言。乙不服第一審論處其販賣海洛因罪刑之判決,提起上訴。甲於第二審第一次審判期日到庭,具結後再為同上證言。嗣因乙提出甲涉嫌誣告、偽證之告訴,檢察官於偵查中向甲提示相關證據並稱:若於乙販賣毒品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得依刑法第 172 條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否則,將以偽證、誣告罪起訴,並具體求處重刑。甲認檢察官已掌握相關證據,乃於第二次審判期日到場,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稱「乙為供己施用而向丙購買海洛因」。乙經判決無罪確定後,檢察官執甲先後陳述及證言,以甲涉誣告、偽證罪嫌,提起公訴。甲在誣告等案件審理時辯稱,因受檢察官以重刑相脅,並以刑法第 172 條減刑規定勸誘,始為不實陳述,該部分陳述,非出於任意性,應予排除。試問:

(一) 第一審於準備程序訊問甲是否合法?甲在第一審準備程序所為虛偽陳述,是否成立偽證罪?(30 分)

(二) 甲先後在偵查、審判中具結後所為虛偽陳述,其罪數?(15 分)

(三) 甲之誣告、偽證,二罪間關係?(10 分)

(四) 甲辯稱其在乙涉嫌毒品案件第二審第二次作證時之陳述,因係受利誘而不具任意性,有無理由?(15 分)

(五) 甲有無刑法第 172 條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10 分)


第 1 題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 A,對行員 B 大喊「給錢馬上走」,B 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 甲之刑責如何?(10 分)

(二) 乙之刑責如何?得否主張減免刑責?(10 分)

(三) 丙的刑責為何?(10 分)

第 2 題

甲與 A 發生糾紛,而起殺害 A 之念頭。甲以專業能力,製作出致命之毒藥;然後邀 A 到家中用餐,A 同意赴約。A 抵達甲宅,當摻有毒藥之晚餐上桌後,A 剛舀起一匙食物,尚未入口就皺眉表示,腹部開始嚴重疼痛,再三向甲道歉就迅速離開甲家就醫。

甲深怕自己犯行東窗事發,連餐桌食物與剩餘毒藥都沒有收拾,就匆忙出門,前往好朋友乙家。乙招呼甲進門後,甲告知毒害 A 之經過,乙基於兩人情誼,遂安排甲至南部乙所有的農莊避風頭,並提醒甲先趕緊回家「妥善處理」家裡的毒藥與摻有毒藥的晚餐。甲回家後將剩餘毒藥與摻有毒藥之晚餐,帶去處理有毒化學物品之處,妥善處理完畢。試問:

(一) 甲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論處?(14 分)

(二) 乙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論處?(16 分)

第 3 題

檢察官偵辦被告甲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傳喚證人乙(即甲之胞弟)為證,依刑事訴訟法第 185 條第 2 項及第 186 條第 2 項之規定,告以其得拒絕證言,乙表明願意作證後,檢察官乃令乙具結陳述而取得不利於甲之證言。案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中,檢察官為實行公訴,自行囑託 A 國立大學為鑑定,提出由該大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一份,作為甲侵害著作權之證據,並聲請詰問證人乙。乙到庭後,以其與被告甲為親兄弟拒絕證言。試問:

(一) A 國立大學出具之鑑定報告得否作為證據?(15 分)

(二) 法院對於乙行使拒絕證言權,應如何處理?(15 分)

第 4 題

甲犯強盜罪且造成被害人死亡,檢察官乃以強盜致死罪將甲起訴。第一審法院認甲之犯行成立,論以強盜致死罪,科處無期徒刑。案經第一審法院依職權逕送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犯之行為事實,應成立強盜殺人罪,且甲罪大惡極,乃撤銷第一審判決,改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經第三審法院進行死刑辯論,認甲之犯行,第二審判決論以強盜殺人罪,容有疑慮,尚應查明,乃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第二審法院審理後,亦認甲所犯為強盜致死罪,但改判量處死刑。試問:

(一) 第二審法院之更審判決是否違誤?(15 分)

(二) 更審判決經上訴第三審,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置?(15 分)

第 5 題

甲為偽造高手,某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 A 名義之信用卡一張,交付與乙供其使用。乙在偽卡背面簽 A 之名字,即持卡至商店購買手機一只,並在刷卡簽帳單上冒簽 A 名,交與店員而得手。A 收到信用卡帳單時,向信用卡發卡銀行 B 詢問,B 始發現此事,即向警方提出告訴。警察傳喚 A 及商店負責人 C 到警察局製作筆錄,A 及 C 也向警方提出告訴。經警循線追緝乙到案,據乙供稱,信用卡為甲偽造,交伊使用。但甲已逃逸無蹤。案經檢察官將乙提起公訴。準備程序時,乙未到庭,受命法官因 A 表示審判期日無法前來開庭,而決定當庭訊問 A。審理終結,合議庭採認 A 於準備程序之訊問筆錄及其他證據,判處乙有期徒刑一年。乙判決確定入監服刑時,甲因另案被提起公訴。法官以證人身分傳喚乙到庭說明甲偽造信用卡之事。乙到庭表示要行使拒絕證言權而拒絕回答任何問題。法官最後採認乙先前確定判決卷內警詢筆錄之陳述作為甲有罪之證據。

(一) 問甲、乙二人之刑責各如何?(30 分)

(二) 又本案應沒收何物?(10 分)

(三) 試評釋合議庭採認 A 於準備程序之訊問筆錄之合法性。(20 分)

(四) 試評釋法官採認乙先前確定判決卷內警詢筆錄之陳述作為甲有罪證據之合法性。(20 分)


第 1 題

甲沉迷賽鴿,賭輸新臺幣 300 萬元,生活陷入困境,其賽鴿好友乙見其處境,心想最近與富商 A 發生土地買賣糾紛,乃唆使甲搶劫 A,但甲不為所動。其後,甲之摯友丙獲悉該事實後,乃向乙獻上能說服甲之良策,乙依照丙所教辦法,再次唆使甲,甲終於決意向 A 下手。某日,甲夥同友人丁與戊三人開車強押 A 前往某銀行提款,抵達現場後,戊突然想起家中年邁老母,乃向甲與丁請求退出,經應允後自行離去。丁在銀行外接應,甲進入銀行順利領取新臺幣 100 萬元,正擬上車離開之際,該銀行保全員見情況有異,出面盤問甲,甲情急之下,強力將 A 拉出車外,迅速與丁逃離現場。A 被拉出車外時,腦部碰撞地面,導致傷重不治。警方循線查獲甲、乙、丙、丁、戊五人,移送法辦。試問:

(一) 甲、丁、戊三人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5 分)

(二) 乙、丙二人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5 分)

第 2 題

甲聽聞富商 A 於日前身亡,因缺錢花用,為達向其繼承人 B 訛詐之目的,乃冒簽 A 署名而製作面額各為新臺幣 50 萬元之支票三張,再以影印方式製成影本,旋即撕毀原三張支票,僅持支票影本向 B 請求償還。由於簽名筆跡明顯不符,遭 B 斷然拒絕。不死心之甲,轉而將 150 萬元之假債權以 30 萬元廉價移轉予不知情之乙。翌日,乙夥同丙、丁前去討債,B 依舊否認欠債,乙、丙、丁大怒,當場揚言:「三日內不還債,定讓 B 與其父黃泉路上結伴同行」,惟 B 自恃身手了得,毫不畏懼。二日後,乙、丙、丁見 B 仍無意還款,當場起意將 B 挾持至郊外,分持木棍逼令 B 另簽面額 150 萬元之本票,B 見安全離去已不可能,迫於無奈,為求脫身,不得不照辦。試問:

(一) 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20 分)

(二) 乙、丙、丁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0 分)

第 3 題

甲為現役軍人,其於休假期間酒後駕駛自小客車為警攔查發現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經調查後乃移送檢察官偵辦。因甲於接受司法警察調查及檢察官偵訊時均隱瞞其現役軍人身分,致檢察官未查其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第 1 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而誤以為其於本案係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於偵查終結後即作成緩起訴處分對甲予以緩起訴一年,並命甲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0 萬元及向公益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六十小時,甲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依檢察官之命令履行上述負擔完畢。嗣檢察官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後,接到公益團體送交之報告,始查知甲於犯罪及犯罪被發覺時均具有現役軍人身分,且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之罪,遂以本案發現新事證為由,再傳喚甲到案接受偵查。甲抗辯稱:不得重複追訴處罰即一事不二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憲法原則,本件國家司法機關適用法律錯誤,並無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被告既已向公庫支付緩起訴金,又提供義務勞務,受有財產減少及自由受限之不利益。行使國家刑罰權之公務員,應恪遵法律及憲法原則,無使人民自行負擔刑事訴訟程序與軍事審判程序劃分不明所生不利益之理。據以請求檢察官維持本案之原緩起訴處分。

問甲之抗辯及請求有無理由?於實務之處理,檢察官後續應如何偵結本案?請附理由析論之。(30 分)

第 4 題

檢察官起訴書事實略謂:被告甲涉嫌於去年五月三日上午十點左右,因開車時不當超車,與另一車主乙發生糾紛,一言不合後甲即持刀猛砍乙至重傷,該當重傷害罪名(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試從實務與法理,分別說明下列三種不同的變更情形,法院應如何處理。

(一) 設若法院經審理調查後,發現並無上開具體犯行之積極證據。但到庭檢察官向法院表示,即便甲上開犯行無法證明,但甲於同年七月間也因交通事件糾紛,以類似手法重傷害另一車主丙,故請求法院予以變更為後一犯罪事實後,繼續審理。試問法院應如何審判,始為合法?(10 分)

(二) 設若法院經審理調查後,綜合鑑定結果及其他證據,認為乙確受重傷。但發現正犯應為當時在副駕駛座之另一案外人丁,被告甲就該重傷害乙之犯行,僅有幫助故意及幫助行為,實屬幫助犯。其餘認定結果,則同起訴書。試問法院應否踐行何等程序,審判始為合法?(10 分)

(三) 設若法院審理中,甲提出案發當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之不在場證明,經查屬實;隨後,審判中目擊證人戊作證甲砍傷乙之事實,但指出案發當時已經過了正午,約接近下午一點左右。法院若仍維持檢察官起訴之重傷害罪名,得否變更上開起訴時間之認定及應否踐行何等程序?(10 分)

第 5 題

甲在夜市購得金屬製,幾可亂真之玩具槍一支(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槍枝,但可將人敲擊成傷),即與友人乙謀議持該玩具槍為犯罪工具,二人持上開玩具槍,在偏僻之巷道尋找目標時,適遇丙路過,甲即持該玩具槍指向丙,命丙交出財物,丙誤為真槍,不敢輕舉妄動,任由乙取走其皮包,內有現金、名片等物。甲、乙從名片上得知丙係某知名公司董事長,家境富有,二人意猶未足,竟共同將丙強行押走,再依名片上電話號碼,打電話向其家人稱:「丙在我手上,拿 500 萬元來,我就放人。」惟甲、乙獲知丙之家人已報警處理,恐被查獲,不得已將丙釋放,致未得款,僅朋分皮包內之現金,各自離去。其後,乙意外發現丙之皮包內尚有一張提款卡,附有密碼,乃持該提款卡至銀行之自動櫃員機提款,因程式設計每次最多僅能提領 2 萬元,乙先後鍵入五次密碼,將該帳戶之存款全部提清,共領得 10 萬元,嗣經警察調閱自動櫃員機之監視錄影,查知係乙所為,經合法拘提後,移送檢察官。檢察官在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傳喚甲,甲具結證稱:「我雖然有參與犯罪,但乙籌劃一切犯罪計畫,我是畏懼他的壓力,才參與的」。檢察官依相關法律,將甲、乙二人合併起訴。在二人之合併審判程序中,法官為調查甲之案件,逕以乙為證人,乙具結證稱:「甲是本案的主謀者,是他提議犯罪,我才參與的。」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 甲在偵查中之陳述,是否得成為審判中不利甲之證據?(20 分)

(二) 法院命乙為證人及具結之程序,是否合法?(20 分)

(三) 甲、乙取得丙之財物及向丙之家人索款部分,應如何論處?(20 分)

(四) 甲、乙主張已將丙釋放,請求減輕其刑,是否有理由?(10 分)

(五) 乙從自動櫃員機提款之行為,如何論處?(10 分)


第 1 題

甲女因與其夫 A 感情不睦,於醫院產子 B 後,棄子於醫院。數日後,A 接獲醫院通知,領回其子。A 旋即喪生,A 母乙接手照料 B,並找到甲,電請負起扶養義務。甲回絕乙的要求,且開始避不見面。乙無奈只好以家境不佳、年邁無力照顧爲由,將 B 交付予私立育幼院。往後一年乙不僅不去探視,也不交付相關費用。育幼院長丙與乙多次協調不果,不堪負擔,也不諳法令,一心只想解脱麻煩,遂於某日深夜將書明戶籍資料的信件置於 B 懷中,並將 B 棄置在警局門口。警察旋即發現 B,立即施以保護,並於翌日通報地方政府社會科,社會科將 B 安置於公立育幼院。試問:

(一) 按實務見解甲、乙、丙各觸犯何罪?(15 分)

(二) 請問你對於實務見解有何評論?(15 分)

第 2 題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謀議,欲向某知名飲料公司敲詐鉅款,決意在其最暢銷飲料中,滲入具有危害身體健康之毒物,並混雜在市面的飲料商品中。計畫擬定後,由甲、乙購買毒物及工具,丙、丁則購買一箱飲料。當將所有的飲料注入毒物,並標示特定之記號後,甲、乙、丙、丁四人乃分持滲有毒物之飲料,前往選定的便利商店置放。隨後甲、乙、丙乃準備以書信向飲料公司勒索。惟丁於置放行為後,心中忐忑不安,頗有悔意,於是偷偷將四人已放置的飲料全數收回。回收後發現短少一瓶。原來所少的一瓶,在混雜陳列時,因不慎掉落地面早已摔破。正當甲、乙、丙三人以為計畫順利,準備勒索而尚未行動前,即為警方破獲。試問:

(一) 甲、乙、丙之刑責為何?(15 分)

(二) 丁之刑責為何?(15 分)

第 3 題

警方掌握甲自國外運送毒品海洛因來臺之訊息,經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在機場將甲拘提到案,帶回警局製作筆錄。偵查員問明人別後,告知甲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權利事項,甲並未聯繫律師,偵查員則繼續詢問案情,甲回答了問題並承認犯案。嗣甲被移送至地檢署後,其聯繫並委任律師乙到場,乙即向檢察官聲請接見被告甲及閱覽甲的警詢筆錄。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以甲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匿及勾串共犯之虞裁定羈押甲並禁止其接見通信。律師乙至看守所與甲會面談論出庭事項,看守所人員以甲係受禁止接見通信之人,遂摘記甲與乙之會談內容並予錄音,嗣將紀錄、錄音帶及監視器錄得畫面一併交給法院參考。試問:

(一) 檢察官對辯護人乙要求接見被告甲及閱覽甲的警詢筆錄該如何回應?(15 分)

(二) 對於提交給法院有關乙在看守所與甲會見時之談話紀錄、錄音帶及監視器錄得畫面,乙依法得為何主張?(15 分)

第 4 題

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甲於百貨公司扒竊乙之皮包。得手後,見皮包內有戶名為乙之郵局存摺及該存摺印鑑章,甲旋即填寫取款條並蓋用該印鑑章於其上,連同乙之郵局存摺,持向郵局人員領得帳戶內現款新臺幣五千元。乙報案,甲為警循線查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乙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中均以被害人身分,未經具結,先於警詢指認甲曾在百貨公司與乙搭訕,應為行竊之人,繼於偵訊時陳述遭竊經過及所失財物。第一審審理中,證人丙到庭於甲詰問時證稱某日閒聊時曾聽聞甲表示該竊案係其本人所為。第一審乃據以判決論處甲竊盜罪,另就甲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甲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刑。

(一) 若檢察官及甲於第一審審理中,對乙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丙之證言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甲僅辯稱該供證均不實在。第一審判決後,甲不服,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審理中,主張乙歷次陳述及丙之證言皆屬傳聞,均無證據能力。問該乙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丙之證言,第二審得否援引為認定甲有罪之依據?(15 分)

(二) 若第二審判決駁回甲之上訴,甲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聲明對第二審判決不服,並以其犯罪所得財物有限為由,指摘第二審判決量刑過重。時甲適另案在押,乃於上訴期間內將上訴書狀提出於看守所長官。詎看守所未及將上訴狀轉送至法院,甲即暴斃。問第三審應如何裁判?(15 分)

第 5 題

公務員甲與非公務員乙共同基於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 90 年至 93 年間,由甲分次將其職務上蒐集公務上應保密的重要資料交給乙,攜至日本交付某外國官員以取得酬金,乙連續 4 次到日本交付該外國官員重要資料,內容包括我國參加國際組織的政策及策略書、外交預算、駐外使館發送加密的電報等,甲、乙共獲得酬金新臺幣四百萬元,嗣於 99 年 5 月經檢舉而查獲上情。試問:

(一) 甲、乙二人所為,是犯何罪名?(20 分)

(二) 承上題,法院判決時,就所構成相關罪名應如何適用法律?(20 分)

(三) 乙於警詢時及檢察官偵查中,對上開犯行自白不諱,且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本案是甲主動找我作的,我為貪得優厚的酬金而答應代為處理,現在感到非常後悔,請給予自新的機會」,但甲自警詢至檢察官偵查中均矢口否認有何犯行,檢察官仍起訴甲、乙二人犯有上開罪嫌,法院審判時,乙之警詢筆錄及偵查筆錄得否作為被告甲有罪的唯一證據?(20 分)

(四) 承上題,法院審理時,對共同被告甲、乙二人,應如何調查證據?(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