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倫理速成: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的必考條文
常見問題
法律倫理考什麼?難嗎?
法律倫理散布在一試各節中,主要考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題目不難,但很多人因為覺得「不重要」而完全不看,白白丟掉 10-15 分。這是最容易用最少時間拿到基本分的科目。
律師法 2020 年大修後考點變了嗎?
變了很多。2020 年律師法全面修正,新增強制在職進修、律師事務所管理、懲戒制度改革等。考試非常愛考新修條文,尤其是利益衝突、廣告規範、懲戒新制。
體系定位
🏛️ 法律大廈 6F — 一試突破樓
└── B區 專屬科目
├── 國際公法速成室 [國際公法速成]
├── 國際私法速成室 [國際私法速成]
├── 法律倫理速成室 ← 你在這裡
│ └── 四級階梯(信賴破壞的梯度回應)
│ ├── 第1階:警告(小裂痕→輕推)
│ ├── 第2階:申誡(明顯裂痕→記入紀錄)
│ ├── 第3階:停業(結構受損→暫時隔離)
│ └── 第4階:除名(全面崩塌→永久移除)
└── ...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6 樓 → B 區 → 法律倫理速成室。推開門,正中央有一段四級台階往下走——每下一階,燈光就暗一點,空氣就冷一點。台階旁的牆上寫著:「你手中握著當事人的秘密——你每犯一次錯,社會對你的信賴就少一層。」
底層邏輯
為什麼律師需要倫理規範?——信賴經濟學
想像你生了重病,躺在手術台上。你把最脆弱的自己交給醫生——你相信他不會趁你昏迷時偷你的腎。
律師和當事人的關係完全一樣:當事人把最私密的秘密、最大的弱點、最痛苦的處境全部攤開在律師面前。 如果律師轉頭把你的秘密賣給對方呢?如果律師同時幫你和你的對手打官司呢?
律師制度的底層邏輯:信賴。 沒有信賴,沒有人敢找律師;沒有人找律師,法律制度就癱瘓。
I(個人):當事人需要絕對信賴律師不會背叛自己——否則不敢說實話→律師無法有效辯護→當事人權益受損。
We(律師群體):整個律師行業的信譽是共享資源。一個律師的醜聞,讓所有律師被懷疑。這就是為什麼同事務所的利益衝突也要歸屬(倫理規範§31)——一人失信=全所失信。
They(社會/司法制度):司法制度仰賴律師作為「法庭之友」誠實協助法院發現真實。如果律師可以教唆偽證、包攬訴訟,整個司法制度的真實發現功能就崩壞了。
懲戒制度不是懲罰律師——是讓社會相信:你把秘密交給律師,他不會轉賣。 四個等級(警申停除)精準對應四種信賴破壞程度:忘了進修(小疏忽)→廣告不當(誇大)→雙方代理(背叛委託人)→教唆偽證(破壞司法制度)。破壞越深,回應越重。
體系因果
律師倫理的因果鏈:
信賴基礎 → 義務體系(忠實§26/保密§27/忠誠§28/迴避§29)
→ 禁止體系(包攬§32/廣告限制§36/不正當招攬)
→ 制裁體系(懲戒§73-77:警告→申誡→停業→除名)
→ 信賴修復/維護
上游:律師法§1「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使命的前提是社會信賴律師
下游:律師懲戒制度 ↔ 法官倫理規範(平行對照:都是維護司法信賴)
考古題實戰
一試典型題型(改編)
律師甲受乙委任處理與丙之債務糾紛。嗣後丙亦來找甲,委任甲處理同一案件。甲認為自己能公正處理,遂同時受任。
問:甲的行為是否違反律師法規定?
核心知識
法律倫理一試核心知識樹:
一、律師法核心條文(2020 修正版):
├── 律師資格與登錄
│ ├── §3 律師資格取得:考試+訓練
│ ├── §7 加入律師公會→始得執業
│ ├── §8 登錄地方律師公會
│ └── §9 律師證書由法務部發給
├── 律師義務 ★★★(信賴的具體展開)
│ ├── §26 忠實義務(總綱)
│ ├── §27 保密義務 ★
│ │ ├── 範圍:因業務知悉之秘密
│ │ ├── 離職/終止委任後仍存續
│ │ └── 例外:當事人同意/法律另有規定
│ ├── §28 忠誠義務
│ ├── §29 利益衝突 ★★★(最常考)
│ │ ├── 同一律師不得為雙方代理
│ │ ├── 曾任法官/檢察官→不得受任同一案件
│ │ ├── 同事務所律師→利益衝突歸屬
│ │ └── 違反→委任契約效力?
│ ├── §32 律師不得為下列行為
│ │ ├── 包攬訴訟/教唆訴訟
│ │ ├── 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案件
│ │ └── 接受非法利益
│ └── §34 收費規範
│ ├── 應明示收費標準
│ ├── 不得約定與判決結果連動之全額酬金
│ └── 預收費用應開立收據
├── 律師廣告(§36)★★
│ ├── 得為業務廣告
│ ├── 但不得誇大/不實/引人錯誤
│ ├── 不得標榜與司法人員之關係
│ ├── 不得保證訴訟結果
│ └── 新修:允許適度廣告(與舊法不同)
├── 律師事務所(§38-§46)
│ ├── §38 設立事務所
│ ├── §39 獨資/合署/法人事務所(新制)
│ └── 法人律師事務所→法人負連帶責任
├── 在職進修(§22)
│ ├── 律師應每年完成進修時數
│ └── 未完成→得停止會員權利
└── 懲戒制度 ★★★(信賴修復機制):
├── §73 懲戒事由
├── §74 懲戒處分種類(由輕至重)
│ ├── ① 警告 → ② 申誡 → ③ 停業(2月-2年) → ④ 除名
│ └── 口訣:警申停除
├── §75 懲戒委員會(初審)→覆審委員會(覆審)
└── §77 除名後→撤銷證書/3年後始得重新申請
二、律師倫理規範重點:
├── §12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法律扶助
├── §15 委任終止→不得於不利時機終止
├── §26 保守秘密→擴及助理人員
├── §30 利益衝突迴避(具體化)
├── §31 同事務所律師→一人衝突=全所衝突
├── §35 相對方有律師→應透過律師聯繫
└── §38 不得與法官/檢察官有不正當社交往來
三、法官倫理規範簡介:
├── 核心:獨立/公正/廉潔/勤勉/言行合宜
├── §5 迴避義務
├── §9 不得兼職
├── §15 不得就繫屬案件公開評論
└── 考試比重:約1-2題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走進一間法庭,但這不是審被告的法庭——這是審律師的法庭。法庭門口的匾額寫著:「信賴法庭——衡量你破壞了多少社會信任」。
一個穿西裝的律師站在證人席上,臉色慘白。法官席上四個牌子從左到右:「警告」「申誡」「停業」「除名」——每個牌子下面都有一行小字,說明「你破壞了什麼程度的信賴」。
第一幕「警告」:律師忘了申報在職進修時數。法官敲下木槌——「砰!」——「警告。」法官解釋:「你沒有背叛任何人,只是懈怠了。但懈怠讓你的專業能力退化,間接削弱當事人對你的信賴。」律師擦了把冷汗。信賴裂痕:微小。
第二幕「申誡」:律師在名片上印了「與某法官是好朋友」。法官的木槌砸得更重——「砰!」——「申誡。記入紀錄。」法官的聲音冷了下來:「你把司法的公正性拿來做行銷——你暗示案件結果可以用關係換到。這動搖的是所有人對司法中立的信心。」信賴裂痕:可見。
第三幕「停業」:律師同時接了原告和被告的委任——雙方代理! 法官站起來大吼:「停止執行職務兩年!」木槌砸碎了桌上的玻璃水杯,碎片飛濺。法官怒道:「當事人把所有秘密告訴你,是因為相信你站在他那邊。你同時站在兩邊,等於同時背叛兩個人。」律師的律師證被蓋上紅色封條。信賴裂痕:結構性損壞。
第四幕「除名」:律師包攬訴訟、收受非法利益、教唆當事人做偽證。法官的木槌變成了一把巨大的黑色鐮刀——「除名!撤銷律師證書!」法官的聲音像宣判死刑:「你不只背叛了當事人,你背叛了整個司法制度。你教唆偽證,讓法院無法發現真實。你讓每一個走進法院的人都懷疑:法律還有用嗎?」律師的西裝自動脫落,變成灰色囚衣。門在他身後轟然關上——「喀嚓」。三年後才能重新申請。信賴崩塌:全面。
口訣:警申停除=信賴破壞四等級(小裂痕→可見裂痕→結構損壞→全面崩塌——每一級的嚴重性不是隨意定的,而是「你破壞了多深的信賴」的精準回應)
互動教具:懲戒制度與利益衝突決策樹
懲戒制度速記表
| 處分 | 內容 | 信賴破壞程度 | 典型行為 | 效果 |
|---|---|---|---|---|
| 警告 | 最輕處分 | 微小(懈怠) | 未完成進修 | 書面警告 |
| 申誡 | 較嚴重 | 可見(公正性) | 不當廣告、標榜關係 | 記入紀錄 |
| 停業 | 暫停職務 | 結構性(背叛委託) | 雙方代理、洩密 | 2月-2年 |
| 除名 | 最重處分 | 全面(破壞司法) | 包攬訴訟、教唆偽證 | 撤銷證書/3年後重申 |
利益衝突快速判斷決策樹
收到新案件委任 →
├── 同一律師曾處理對造案件?
│ └── 是 → §29 不得受任 ✗
├── 律師曾任該案法官/檢察官?
│ └── 是 → §29 不得受任 ✗
├── 同事務所律師有利益衝突?
│ └── 是 → §31 全所歸屬 ✗
├── 同時受任雙方?
│ └── 是 → §29 雙方代理禁止 ✗
└── 以上皆否 → 得受任 ✓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律師法§29 規定,律師不得就已受任之事件或曾任法官、檢察官時所承辦之事件,為對造之代理人。同法§32 禁止律師包攬訴訟、教唆訴訟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案件。律師倫理規範§31 進一步規定,同事務所律師一人有利益衝突者,全所律師均不得受任(歸屬效力)。上開規範旨在保護當事人對律師之信賴,確保律師忠實義務之履行。
【惟】小前提
查律師甲受乙委任處理與丙之債務糾紛,嗣後丙亦委任甲處理同一案件。甲同時為原告乙與被告丙之代理人→構成§29 所禁止之雙方代理。甲主觀認為能公正處理,不影響客觀上已違反利益衝突之認定——蓋利益衝突之判斷採客觀標準,不以律師主觀認知為準。
【故】結論
甲同時為乙、丙之代理人,違反律師法§29 之利益衝突禁止規定,得移送律師懲戒。視情節輕重,可能受停業處分(§74)。
口訣速記
| 項目 | 內容 |
|---|---|
| VIVID 觸發器 | 警申停除=信賴破壞四等級(信賴法庭:每一幕都告訴你「你破壞了什麼」) |
| 懲戒順序 | 警告→申誡→停業(2月-2年)→除名 |
| 利益衝突 | 不雙方代理/前法官迴避/全所歸屬 |
| 保密 | 離職仍存續+助理也要保密 |
| 廣告 | 可廣告但不誇大不保證不標榜 |
| 收費 | 明示標準+不得全額結果酬金 |
| 法官倫理 | 獨公廉勤言 |
| 底層邏輯 | 信賴是律師制度的基礎設施——沒信賴就沒律師,沒律師就沒司法 |
| 記憶宮殿 | 6F → B區 → 法律倫理速成室 → 四級階梯 |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利益衝突
律師甲曾擔任A案之檢察官,嗣後轉任律師。B委任甲處理A案之民事求償。甲得否受任?
解析:§29 — 曾任法官/檢察官不得受任同一案件。甲曾以檢察官身分參與A案 → 不得受任A案相關事件。底層邏輯:甲在偵查中掌握了不對外公開的資訊,若用這些資訊幫一方打官司,本質上就是「用國家賦予的偵查權為私人服務」——這不只是利益衝突,是公權力信賴的根本動搖。答案:甲不得受任。
變化題 2:懲戒等級
律師甲於網站上刊登廣告,宣稱「勝訴率100%,保證贏」。甲可能面臨何種處分?
解析:§36 — 不得保證訴訟結果。保證勝訴不只是廣告不實——它暗示「花錢就能贏」,瓦解了司法公正性在公眾心中的形象。信賴破壞程度:動搖公正性→可見裂痕→可能是「申誡」。如果甲已經因此收取高額費用且有被害人,嚴重者可能「停業」。
變化題 3:保密義務
律師甲接受乙之委任處理離婚案件,嗣後委任終止。甲得否將乙之婚姻狀況告知第三人丙?
解析:§27 — 保密義務於委任終止後仍存續。為什麼?因為當事人決定把秘密告訴你的那一刻,他的信賴已經「不可撤回」——秘密已經在你手中,你的保密義務就必須跟這個秘密一樣久。甲不得洩漏因業務知悉之乙的婚姻秘密。答案:不得告知丙。
相關模塊
你現在知道律師為什麼不能同時幫原告和被告了——但如果律師發現當事人正在犯罪,他有沒有義務舉報?保密義務和公共利益衝突時,界線到底在哪裡? 這個問題,比你想的複雜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