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刑法選擇題:分則罪名細節的快速記憶法
常見問題
刑法分則在一試佔多大比重?
一試刑法約 25 題中,分則罪名至少佔 10-15 題。總則(故意過失/正當防衛/共犯/競合)大約 10 題,剩下全是分則。分則考的不是論述能力,是「細節辨識力」——罪名之間的差異、刑度高低、告訴乃論與否。
分則罪名那麼多,背得完嗎?
不用全背。一試分則考的是「比較型」題目:竊盜跟侵占差在哪?強盜跟搶奪差在哪?殺人跟傷害致死差在哪?把高頻的「比較組」搞清楚,就能應付 80% 的分則題目。但「搞清楚」不是背定義差異——是理解每種罪名保護什麼法益、處罰什麼手段。理解了,差異自動浮現。
體系定位
🏛️ 法律大廈 6F — 一試突破樓
└── B區 專屬科目
├── ...
├── 刑法分則速記室 ← 你在這裡
│ └── 嫌犯列隊辨認室
│ ├── 第1排:竊盜/侵占/詐欺(取得手法)
│ ├── 第2排:強盜/搶奪/恐嚇取財(壓制程度)
│ ├── 第3排:殺人/傷害致死/過失致死(主觀故意光譜)
│ ├── 第4排:偽造/變造(有無原本)
│ ├── 第5排:背信/侵占/詐欺(信任破壞方式)
│ ├── 第6排:公然侮辱/誹謗(抽象vs具體)
│ └── 第7排:遺棄/不作為殺人(故意程度)
└── ...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6 樓 → B 區 → 刑法分則速記室。推開門,你進入一間警察局的嫌犯辨認室——單面鏡後面,七排嫌疑人正站在燈光下等你辨認。每排嫌疑人看起來很像,但仔細一看,犯罪手法完全不同。
考古題實戰
112年一試 綜合法學一 刑法(改編)
甲為A公司倉庫管理員,利用職務之便,將倉庫內之貨物搬回自己家中。甲成立何罪?
(A) 竊盜罪 (B) 普通侵占罪 (C) 業務侵占罪 (D) 背信罪解析:甲是倉庫管理員(業務上持有公司貨物)→ 本來就合法持有 → 排除竊盜(竊盜是破壞他人持有)。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 → 「易持有為所有」= §336 I 業務侵占。不是背信,因為背信是「損害本人利益」,這裡是直接把東西拿走。答案 (C)。
頓悟點:為什麼很多考生選 (A) 竊盜?因為他們只看到「把東西拿走」這個外觀。但刑法不只看「結果」(東西被拿走),更看「手段」(你原本有沒有合法持有)。同樣是「拿走別人的東西」,手段不同,罪名完全不同——這就是分則比較題的底層邏輯。
底層邏輯:為什麼分則罪名要分這麼細?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刑法分則的罪名不是隨便分類的——每個罪名對應一種特定的侵害模式。立法者用不同的罪名回應不同的社會危險:偷拿(隱秘性)、私吞(信任破壞)、騙取(意思自由侵害)、暴力強取(身體+財產雙重侵害)。
罪名分得越細,刑度就能越精準地對應「行為的惡性程度」。這就是為什麼強盜(5年以上)遠比竊盜(5年以下)重——不是因為拿走的東西更值錢,而是因為強盜同時侵害了被害人的身體和意思自由,社會危害性質量級完全不同。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 利益主體 | 要什麼 | 得到什麼 | 犧牲什麼 |
|---|---|---|---|
| I(被害人) | 財產安全 + 人身安全 | 不同侵害模式得到不同強度的刑法保護 | 需要精確判斷行為類型 |
| We(社會) | 罪刑相當(重罪重罰、輕罪輕罰) | 分則細分讓刑度精準對應行為惡性 | 法律體系複雜度增加 |
| They(國家) | 有效嚇阻犯罪 | 暴力取財的刑度遠高於非暴力 → 嚇阻升級 | 追訴時需精確定性 |
立法者的妥協:為什麼不統一叫「財產犯罪」然後法官自由量刑?因為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刑度由法律事先規定」,不能全交給法官裁量。分則的細密分類是罪刑法定的必然代價——考生覺得「為什麼分這麼細」,其實正是法治國的基本要求。
體系因果
- 上游:罪刑法定原則 → 需要明確的構成要件 → 不同侵害模式必須分別立法
- 下游:罪名定性 → 決定刑度範圍 → 決定是否告訴乃論 → 決定追訴時效
- 如果把六種財產犯罪合併成一條:法官量刑將完全失去標準,竊盜和強盜可能判一樣——被害人的正義感崩潰
Quotable Unit
六種財產犯罪的差別只有一個問題:你用什麼方式讓東西從別人手上到你手上?偷的、騙的、搶的——手段決定罪名,罪名決定刑度。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站在警察局辨認室的單面鏡後面。鏡前的燈光慘白,照得每個嫌疑人臉色蒼白。空氣中有消毒水的刺鼻味,耳邊是冷氣機嗡嗡的低頻噪音。你手裡握著一支紅色馬克筆,準備在玻璃上圈出正確的嫌疑人。
第一排「竊侵詐」三人站成一排——外觀看起來都是「拿了別人的東西」,但手法完全不同:
– 第一個人手伸進別人口袋,動作鬼鬼祟祟,指尖碰到皮夾的冰涼觸感讓他全身一抖——偷拿(竊盜§320)。被害人完全不知道。
– 第二個人本來就拿著公司的公事包(合法持有),突然抱緊往自己身上塞,臉上寫著心虛——合法拿→私吞(侵占§335)。他原本被信任,背叛了信任。
– 第三個人穿西裝戴墨鏡,嘴裡吐出蓮花:「大哥投資我,保證翻倍!」你聞到他身上廉價古龍水的味道——騙你自己交出來(詐欺§339)。被害人「自願」交付,但意思自由被扭曲了。
第二排「強搶恐」——差別在「壓制程度」,從最強到最弱:
– 第一個拿刀架在你脖子上,冰冷的刀刃貼著皮膚,你的腿在發抖:「把錢交出來!」你完全不能抗拒(強盜§328)。身體和意思都被壓制。
– 第二個趁你低頭看手機,一把搶走你的包——包帶扯過手腕的灼熱感,你連反應都來不及(搶奪§325,趁你不備)。沒壓制你,是趁你來不及。
– 第三個寄了一封信:「不把錢匯來,你家人有危險。」信紙在你手中微微顫抖——你害怕,但還能選擇報警(恐嚇取財§346)。意思自由受限但沒被消滅。
你在玻璃上寫下:
壓制程度遞增 → 刑度遞增
恐嚇(嚇你交)→ 搶奪(趁不備搶)→ 強盜(不能抗拒)
6月-5年 6月-5年 5年以上
原來如此:刑度高低不是隨便定的——壓制程度越強,同時侵害的法益越多(財產+身體+意思自由),刑度就越重。 強盜之所以是重罪,因為它同時攻擊三個法益。
口訣:竊侵詐強搶恐(六個嫌疑人,六種手法,壓制程度遞增 = 刑度遞增)
自檢:這個場景傳遞了什麼底層邏輯?——分則罪名的區分標準是「侵害手段」而非「侵害結果」。同樣是財物被拿走,偷的、騙的、搶的,在法律眼中是完全不同層次的惡性。壓制程度光譜讓考生用直覺理解刑度高低。
核心知識:7 組高頻比較
互動教具:財產犯罪辨識決策樹
遇到財產犯罪的選擇題,按以下流程判斷:
行為人取得財物的方式是什麼?
│
├── 被害人不知道(隱秘取得)
│ └── 行為人原本有沒有合法持有?
│ ├── 沒有 → 竊盜(§320)
│ └── 有 → 侵占(§335/§336)
│ └── 業務上持有?→ 業務侵占(§336 I)
│
├── 被害人「自願」交付(意思有瑕疵)
│ └── 被害人為什麼交付?
│ ├── 被騙了(施術→錯誤→交付)→ 詐欺(§339)
│ └── 被嚇了(心生畏懼但仍能選擇)→ 恐嚇取財(§346)
│
├── 被害人被強制交付或被直接搶走
│ └── 壓制程度多強?
│ ├── 不能抗拒 → 強盜(§328)
│ └── 趁不備(來不及抗拒)→ 搶奪(§325)
│
└── 不是取得「財物」而是損害「利益」
└── 背信(§342):違背任務 → 損害本人利益
詳細比較
【第 1 組】竊盜 vs 侵占 vs 詐欺 ★★★
├── 竊盜(§320):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偷拿
│ └── 核心:行為人原本「沒有」合法持有
├── 侵占(§335):易持有為所有→合法拿變私吞
│ └── 核心:行為人原本「有」合法持有→背叛信任
└── 詐欺(§339):施術→錯誤→交付→騙取
└── 核心:被害人「自願」交付,但意思自由被扭曲
底層差異一句話:行為人原本有沒有合法持有?被害人知不知道?
【第 2 組】強盜 vs 搶奪 vs 恐嚇取財 ★★★
├── 強盜(§328):至使不能抗拒→5年以上
│ └── 壓制程度:最強(身體+意思都被控制)
├── 搶奪(§325):乘人不備→6月-5年
│ └── 壓制程度:中等(沒壓制,是趁來不及)
└── 恐嚇取財(§346):心生畏懼但仍能選擇→6月-5年
└── 壓制程度:最弱(意思自由受限但沒消滅)
底層差異一句話:壓制被害人的程度有多強?
【第 3 組】殺人 vs 傷害致死 vs 過失致死 ★★★
├── 殺人(§271):殺人故意→死/無期/10年以上
│ └── 主觀:想讓他死(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 傷害致死(§277 II):傷害故意+死亡過失→無期/7年以上
│ └── 主觀:想打他但沒想到會死(加重結果犯)
└── 過失致死(§276):過失→5年以下
└── 主觀:完全沒想傷害(違反注意義務)
底層差異一句話:行為人「想要」的結果是什麼?
【第 4 組】偽造 vs 變造 ★★
├── 偽造:無中生有/冒名製作
│ └── 原本不存在的文書→從零創造
└── 變造:有中改假/竄改已存在文書
└── 原本存在的文書→改動內容
底層差異一句話:有沒有原本的文書?
【第 5 組】背信 vs 侵占 vs 詐欺 ★★
├── 背信(§342):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任務→損害利益
│ └── 特徵:損害的是「利益」,不一定是「物」
├── 侵占(§335):持有他人之物→易持有為所有
│ └── 特徵:侵害的是「物」的所有權
└── 詐欺(§339):施術→錯誤→交付
└── 特徵:被害人「自願」交付
底層差異一句話:侵害的是「物」還是「利益」?被害人有沒有參與?
【第 6 組】公然侮辱 vs 誹謗 ★★
├── 公然侮辱(§309):抽象謾罵/拘役或罰金/告訴乃論
│ └── 113年憲判字第3號:合憲但限縮解釋
└── 誹謗(§310):指摘具體事實/2年以下/§310III+§311免責
└── 差異:有沒有「具體事實」?
底層差異一句話:罵的是「你這個混蛋」(抽象)還是「你偷公款」(具體事實)?
【第 7 組】遺棄 vs 不作為殺人 ★
├── 遺棄(§293/§294):遺棄故意(不要求死亡故意)
│ └── 「不管你了」但不是「想讓你死」
└── 不作為殺人(§271+§15):保證人地位+不作為+殺人故意
└── 「不管你」而且「就是要讓你死」
底層差異一句話:行為人有沒有「讓被害人死」的故意?
刑度比較速記表
| 罪名 | 法條 | 刑度 | 為什麼這個刑度 |
|---|---|---|---|
| 普通殺人 | §271 | 死/無期/10年以上 | 生命法益最高→刑度最重 |
| 傷害致死 | §277 II | 無期/7年以上 | 加重結果犯:想打不想殺→比殺人輕 |
| 過失致死 | §276 | 5年以下 | 沒有故意→大幅減輕 |
| 強盜 | §328 | 5年以上 | 三重法益侵害(財產+身體+自由) |
| 搶奪 | §325 | 6月-5年 | 單純財產+趁不備 |
| 加重詐欺 | §339-4 | 1年-7年 | 組織性/利用信任→社會危害大 |
| 普通竊盜 | §320 | 5年以下 | 基本財產罪 |
| 加重竊盜 | §321 | 6月-5年 | 攜凶器/夜間/結夥→危險性增加 |
| 普通侵占 | §335 | 5年以下 | 持有變所有 |
| 業務侵占 | §336 I | 6月-5年 | 業務信任→背叛加重 |
| 偽造公文書 | §211 | 1年-7年 | 公文書→公信力損害大 |
| 偽造私文書 | §210 | 5年以下 | 私文書→公信力損害較小 |
| 背信 | §342 | 5年以下 | 損害利益(非直接取得財物) |
告訴乃論 vs 非告訴乃論速記
| 告訴乃論(需告訴才追訴) | 非告訴乃論(檢察官主動追訴) |
|---|---|
| 普通傷害(§277 I) | 重傷(§278) |
| 過失傷害(§284) | 殺人(§271) |
| 公然侮辱(§309) | 強盜(§328) |
| 誹謗(§310) | 搶奪(§325) |
| 毀損(§354) | 竊盜(§320) |
| 妨害秘密(§315) | 詐欺(§339) |
| 親屬間竊盜(§324 II) | 恐嚇取財(§346) |
| 親屬間侵占(§338) | 偽造文書(§210-§215) |
底層邏輯:告訴乃論 = 侵害的是「個人可處分的法益」(如果被害人覺得算了,國家不用管)。非告訴乃論 = 侵害的法益有公共面向(竊盜影響社會安全感、偽造文書影響公信力),即使被害人不告,國家也有追訴利益。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依刑法分則之體系,財產犯罪依其取得手段區分為竊盜(§320,破壞持有)、侵占(§335,易持有為所有)、詐欺(§339,施術致交付)、搶奪(§325,乘人不備)、強盜(§328,至使不能抗拒)及恐嚇取財(§346,心生畏懼)。其中,行為人原先有無合法持有為區分竊盜與侵占之關鍵;被害人意思自由受壓制之程度為區分強盜、搶奪與恐嚇取財之核心。
【惟】小前提
查本題甲之行為,其取得財物之方式為 __(偷拿/私吞/騙取/搶走/強取/恐嚇)。甲 _(原先有/無)合法持有該財物,被害人之意思自由 (未受壓制/受限但能選擇/完全不能抗拒)。依上述分析,甲之行為符合______罪(§___)之構成要件。
【故】結論
故甲成立______罪(§__),處 ____。分則罪名辨識之核心在於:辨識取得手段(手法),而非取得結果(都是拿走東西)。
口訣速記
| 項目 | 內容 |
|---|---|
| VIVID 觸發器 | 竊侵詐強搶恐(六個嫌疑人列隊,壓制程度遞增 = 刑度遞增) |
| 底層邏輯 | 手段決定罪名,罪名決定刑度——壓制越強、侵害法益越多,刑度越重 |
| 竊侵詐 | 偷拿(不知道)/ 私吞(信任破壞)/ 騙取(意思扭曲) |
| 強搶恐 | 不能抗拒 / 趁不備 / 嚇你交(壓制程度遞減) |
| 殺傷過 | 想殺 / 想打不小心死 / 沒想打不小心死(故意光譜) |
| 偽變造 | 無中生有 / 有中改假 |
| 準強盜 | 竊盜搶奪 + 為脫免施暴 = 以強盜論(§329) |
| 告訴乃論 | 傷過侮誹毀秘 + 親屬財產罪(個人可處分法益) |
| 記憶宮殿 | 6F → B區 → 刑法分則速記室 → 嫌犯辨認室 |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財產罪辨識
甲為公司會計,將公司保管箱內之現金10萬元取出私用。甲成立何罪?
(A) 竊盜罪 (B) 普通侵占罪 (C) 業務侵占罪 (D) 詐欺罪
解析:甲是會計(業務上持有公司現金)→ 本來就合法持有 → 不是竊盜(竊盜是破壞持有)。業務上持有 → §336 I 業務侵占。答案 (C)。用決策樹:取得方式?隱秘。原本有合法持有?有。業務上?是 → 業務侵占。
變化題 2:壓制程度判斷
甲在暗巷中持刀威脅乙交出皮包,乙因極度恐懼而交出。甲成立何罪?
解析:持刀威脅 → 乙「極度恐懼而交出」= 意思自由被完全壓制 = 不能抗拒 → 強盜(§328)。如果乙只是「害怕但仍有選擇空間」→ 恐嚇取財。關鍵在壓制程度:不能抗拒 = 強盜,能選擇 = 恐嚇。頓悟點:同樣是「威脅後交錢」,法律看的不是「有沒有威脅」,而是「被害人還有沒有選擇」——這個精細度就是區分學習的核心。
變化題 3:殺人故意判斷
甲持棍棒毆打乙頭部數下,乙送醫不治。甲辯稱「只是想教訓,沒想殺他」。甲成立何罪?
解析:持棍棒打頭部 → 客觀上頭部是致命部位,連打數下 → 客觀上有致死的高度風險。主觀判斷:如果認定甲「預見可能死亡且不違背其本意」→ 間接殺人故意 → §271 殺人罪。如果認定甲只有傷害故意但「客觀能預見死亡結果」→ §277 II 傷害致死(加重結果犯)。口訣:想殺 = 殺人 / 想打不小心死 = 傷害致死。實務上,打頭部多下通常被認定有間接殺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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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行動:用財產犯罪決策樹做五題練習——每題都從「取得方式是什麼?」開始,30秒內定位罪名。能在30秒內走完決策樹 = 考場上這類題目穩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