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刑法選擇題:分則罪名細節的快速記憶法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刑法分則在一試佔多大比重?
一試刑法約 25 題中,分則罪名至少佔 10-15 題。總則(故意過失/正當防衛/共犯/競合)大約 10 題,剩下全是分則。分則考的不是論述能力,是「細節辨識力」——罪名之間的差異、刑度高低、告訴乃論與否。

分則罪名那麼多,背得完嗎?
不用全背。一試分則考的是「比較型」題目:竊盜跟侵占差在哪?強盜跟搶奪差在哪?殺人跟傷害致死差在哪?把高頻的「比較組」搞清楚,就能應付 80% 的分則題目。但「搞清楚」不是背定義差異——是理解每種罪名保護什麼法益、處罰什麼手段。理解了,差異自動浮現。


體系定位

🏛️ 法律大廈 6F — 一試突破樓
└── B區 專屬科目
    ├── ...
    ├── 刑法分則速記室 ← 你在這裡
    │   └── 嫌犯列隊辨認室
    │       ├── 第1排:竊盜/侵占/詐欺(取得手法)
    │       ├── 第2排:強盜/搶奪/恐嚇取財(壓制程度)
    │       ├── 第3排:殺人/傷害致死/過失致死(主觀故意光譜)
    │       ├── 第4排:偽造/變造(有無原本)
    │       ├── 第5排:背信/侵占/詐欺(信任破壞方式)
    │       ├── 第6排:公然侮辱/誹謗(抽象vs具體)
    │       └── 第7排:遺棄/不作為殺人(故意程度)
    └── ...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6 樓 → B 區 → 刑法分則速記室。推開門,你進入一間警察局的嫌犯辨認室——單面鏡後面,七排嫌疑人正站在燈光下等你辨認。每排嫌疑人看起來很像,但仔細一看,犯罪手法完全不同。


考古題實戰

112年一試 綜合法學一 刑法(改編)

甲為A公司倉庫管理員,利用職務之便,將倉庫內之貨物搬回自己家中。甲成立何罪?
(A) 竊盜罪 (B) 普通侵占罪 (C) 業務侵占罪 (D) 背信罪

解析:甲是倉庫管理員(業務上持有公司貨物)→ 本來就合法持有 → 排除竊盜(竊盜是破壞他人持有)。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 → 「易持有為所有」= §336 I 業務侵占。不是背信,因為背信是「損害本人利益」,這裡是直接把東西拿走。答案 (C)

頓悟點:為什麼很多考生選 (A) 竊盜?因為他們只看到「把東西拿走」這個外觀。但刑法不只看「結果」(東西被拿走),更看「手段」(你原本有沒有合法持有)。同樣是「拿走別人的東西」,手段不同,罪名完全不同——這就是分則比較題的底層邏輯。


底層邏輯:為什麼分則罪名要分這麼細?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刑法分則的罪名不是隨便分類的——每個罪名對應一種特定的侵害模式。立法者用不同的罪名回應不同的社會危險:偷拿(隱秘性)、私吞(信任破壞)、騙取(意思自由侵害)、暴力強取(身體+財產雙重侵害)。

罪名分得越細,刑度就能越精準地對應「行為的惡性程度」。這就是為什麼強盜(5年以上)遠比竊盜(5年以下)重——不是因為拿走的東西更值錢,而是因為強盜同時侵害了被害人的身體和意思自由,社會危害性質量級完全不同。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被害人)財產安全 + 人身安全不同侵害模式得到不同強度的刑法保護需要精確判斷行為類型
We(社會)罪刑相當(重罪重罰、輕罪輕罰)分則細分讓刑度精準對應行為惡性法律體系複雜度增加
They(國家)有效嚇阻犯罪暴力取財的刑度遠高於非暴力 → 嚇阻升級追訴時需精確定性

立法者的妥協:為什麼不統一叫「財產犯罪」然後法官自由量刑?因為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刑度由法律事先規定」,不能全交給法官裁量。分則的細密分類是罪刑法定的必然代價——考生覺得「為什麼分這麼細」,其實正是法治國的基本要求。

體系因果

  • 上游:罪刑法定原則 → 需要明確的構成要件 → 不同侵害模式必須分別立法
  • 下游:罪名定性 → 決定刑度範圍 → 決定是否告訴乃論 → 決定追訴時效
  • 如果把六種財產犯罪合併成一條:法官量刑將完全失去標準,竊盜和強盜可能判一樣——被害人的正義感崩潰

Quotable Unit

六種財產犯罪的差別只有一個問題:你用什麼方式讓東西從別人手上到你手上?偷的、騙的、搶的——手段決定罪名,罪名決定刑度。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站在警察局辨認室的單面鏡後面。鏡前的燈光慘白,照得每個嫌疑人臉色蒼白。空氣中有消毒水的刺鼻味,耳邊是冷氣機嗡嗡的低頻噪音。你手裡握著一支紅色馬克筆,準備在玻璃上圈出正確的嫌疑人。

第一排「竊侵詐」三人站成一排——外觀看起來都是「拿了別人的東西」,但手法完全不同
– 第一個人手伸進別人口袋,動作鬼鬼祟祟,指尖碰到皮夾的冰涼觸感讓他全身一抖——偷拿(竊盜§320)。被害人完全不知道。
– 第二個人本來就拿著公司的公事包(合法持有),突然抱緊往自己身上塞,臉上寫著心虛——合法拿→私吞(侵占§335)。他原本被信任,背叛了信任。
– 第三個人穿西裝戴墨鏡,嘴裡吐出蓮花:「大哥投資我,保證翻倍!」你聞到他身上廉價古龍水的味道——騙你自己交出來(詐欺§339)。被害人「自願」交付,但意思自由被扭曲了。

第二排「強搶恐」——差別在「壓制程度」,從最強到最弱
– 第一個拿刀架在你脖子上,冰冷的刀刃貼著皮膚,你的腿在發抖:「把錢交出來!」你完全不能抗拒(強盜§328)。身體和意思都被壓制。
– 第二個趁你低頭看手機,一把搶走你的包——包帶扯過手腕的灼熱感,你連反應都來不及(搶奪§325,趁你不備)。沒壓制你,是趁你來不及。
– 第三個寄了一封信:「不把錢匯來,你家人有危險。」信紙在你手中微微顫抖——你害怕,但還能選擇報警(恐嚇取財§346)。意思自由受限但沒被消滅。

你在玻璃上寫下

壓制程度遞增 → 刑度遞增
恐嚇(嚇你交)→ 搶奪(趁不備搶)→ 強盜(不能抗拒)
6月-5年          6月-5年              5年以上

原來如此:刑度高低不是隨便定的——壓制程度越強,同時侵害的法益越多(財產+身體+意思自由),刑度就越重。 強盜之所以是重罪,因為它同時攻擊三個法益。

口訣竊侵詐強搶恐(六個嫌疑人,六種手法,壓制程度遞增 = 刑度遞增)

自檢:這個場景傳遞了什麼底層邏輯?——分則罪名的區分標準是「侵害手段」而非「侵害結果」。同樣是財物被拿走,偷的、騙的、搶的,在法律眼中是完全不同層次的惡性。壓制程度光譜讓考生用直覺理解刑度高低。


核心知識:7 組高頻比較

互動教具:財產犯罪辨識決策樹

遇到財產犯罪的選擇題,按以下流程判斷:

行為人取得財物的方式是什麼?
│
├── 被害人不知道(隱秘取得)
│   └── 行為人原本有沒有合法持有?
│       ├── 沒有 → 竊盜(§320)
│       └── 有 → 侵占(§335/§336)
│           └── 業務上持有?→ 業務侵占(§336 I)
│
├── 被害人「自願」交付(意思有瑕疵)
│   └── 被害人為什麼交付?
│       ├── 被騙了(施術→錯誤→交付)→ 詐欺(§339)
│       └── 被嚇了(心生畏懼但仍能選擇)→ 恐嚇取財(§346)
│
├── 被害人被強制交付或被直接搶走
│   └── 壓制程度多強?
│       ├── 不能抗拒 → 強盜(§328)
│       └── 趁不備(來不及抗拒)→ 搶奪(§325)
│
└── 不是取得「財物」而是損害「利益」
    └── 背信(§342):違背任務 → 損害本人利益

詳細比較

【第 1 組】竊盜 vs 侵占 vs 詐欺 ★★★
├── 竊盜(§320):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偷拿
│   └── 核心:行為人原本「沒有」合法持有
├── 侵占(§335):易持有為所有→合法拿變私吞
│   └── 核心:行為人原本「有」合法持有→背叛信任
└── 詐欺(§339):施術→錯誤→交付→騙取
    └── 核心:被害人「自願」交付,但意思自由被扭曲

底層差異一句話:行為人原本有沒有合法持有?被害人知不知道?

【第 2 組】強盜 vs 搶奪 vs 恐嚇取財 ★★★
├── 強盜(§328):至使不能抗拒→5年以上
│   └── 壓制程度:最強(身體+意思都被控制)
├── 搶奪(§325):乘人不備→6月-5年
│   └── 壓制程度:中等(沒壓制,是趁來不及)
└── 恐嚇取財(§346):心生畏懼但仍能選擇→6月-5年
    └── 壓制程度:最弱(意思自由受限但沒消滅)

底層差異一句話:壓制被害人的程度有多強?

【第 3 組】殺人 vs 傷害致死 vs 過失致死 ★★★
├── 殺人(§271):殺人故意→死/無期/10年以上
│   └── 主觀:想讓他死(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 傷害致死(§277 II):傷害故意+死亡過失→無期/7年以上
│   └── 主觀:想打他但沒想到會死(加重結果犯)
└── 過失致死(§276):過失→5年以下
    └── 主觀:完全沒想傷害(違反注意義務)

底層差異一句話:行為人「想要」的結果是什麼?

【第 4 組】偽造 vs 變造 ★★
├── 偽造:無中生有/冒名製作
│   └── 原本不存在的文書→從零創造
└── 變造:有中改假/竄改已存在文書
    └── 原本存在的文書→改動內容

底層差異一句話:有沒有原本的文書?

【第 5 組】背信 vs 侵占 vs 詐欺 ★★
├── 背信(§342):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任務→損害利益
│   └── 特徵:損害的是「利益」,不一定是「物」
├── 侵占(§335):持有他人之物→易持有為所有
│   └── 特徵:侵害的是「物」的所有權
└── 詐欺(§339):施術→錯誤→交付
    └── 特徵:被害人「自願」交付

底層差異一句話:侵害的是「物」還是「利益」?被害人有沒有參與?

【第 6 組】公然侮辱 vs 誹謗 ★★
├── 公然侮辱(§309):抽象謾罵/拘役或罰金/告訴乃論
│   └── 113年憲判字第3號:合憲但限縮解釋
└── 誹謗(§310):指摘具體事實/2年以下/§310III+§311免責
    └── 差異:有沒有「具體事實」?

底層差異一句話:罵的是「你這個混蛋」(抽象)還是「你偷公款」(具體事實)?

【第 7 組】遺棄 vs 不作為殺人 ★
├── 遺棄(§293/§294):遺棄故意(不要求死亡故意)
│   └── 「不管你了」但不是「想讓你死」
└── 不作為殺人(§271+§15):保證人地位+不作為+殺人故意
    └── 「不管你」而且「就是要讓你死」

底層差異一句話:行為人有沒有「讓被害人死」的故意?

刑度比較速記表

罪名法條刑度為什麼這個刑度
普通殺人§271死/無期/10年以上生命法益最高→刑度最重
傷害致死§277 II無期/7年以上加重結果犯:想打不想殺→比殺人輕
過失致死§2765年以下沒有故意→大幅減輕
強盜§3285年以上三重法益侵害(財產+身體+自由)
搶奪§3256月-5年單純財產+趁不備
加重詐欺§339-41年-7年組織性/利用信任→社會危害大
普通竊盜§3205年以下基本財產罪
加重竊盜§3216月-5年攜凶器/夜間/結夥→危險性增加
普通侵占§3355年以下持有變所有
業務侵占§336 I6月-5年業務信任→背叛加重
偽造公文書§2111年-7年公文書→公信力損害大
偽造私文書§2105年以下私文書→公信力損害較小
背信§3425年以下損害利益(非直接取得財物)

告訴乃論 vs 非告訴乃論速記

告訴乃論(需告訴才追訴)非告訴乃論(檢察官主動追訴)
普通傷害(§277 I)重傷(§278)
過失傷害(§284)殺人(§271)
公然侮辱(§309)強盜(§328)
誹謗(§310)搶奪(§325)
毀損(§354)竊盜(§320)
妨害秘密(§315)詐欺(§339)
親屬間竊盜(§324 II)恐嚇取財(§346)
親屬間侵占(§338)偽造文書(§210-§215)

底層邏輯:告訴乃論 = 侵害的是「個人可處分的法益」(如果被害人覺得算了,國家不用管)。非告訴乃論 = 侵害的法益有公共面向(竊盜影響社會安全感、偽造文書影響公信力),即使被害人不告,國家也有追訴利益。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依刑法分則之體系,財產犯罪依其取得手段區分為竊盜(§320,破壞持有)、侵占(§335,易持有為所有)、詐欺(§339,施術致交付)、搶奪(§325,乘人不備)、強盜(§328,至使不能抗拒)及恐嚇取財(§346,心生畏懼)。其中,行為人原先有無合法持有為區分竊盜與侵占之關鍵;被害人意思自由受壓制之程度為區分強盜、搶奪與恐嚇取財之核心。

【惟】小前提

查本題甲之行為,其取得財物之方式為 __(偷拿/私吞/騙取/搶走/強取/恐嚇)。甲 _(原先有/無)合法持有該財物,被害人之意思自由 (未受壓制/受限但能選擇/完全不能抗拒)。依上述分析,甲之行為符合______罪(§___)之構成要件。

【故】結論

故甲成立______罪(§__),處 ____。分則罪名辨識之核心在於:辨識取得手段(手法),而非取得結果(都是拿走東西)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竊侵詐強搶恐(六個嫌疑人列隊,壓制程度遞增 = 刑度遞增)
底層邏輯手段決定罪名,罪名決定刑度——壓制越強、侵害法益越多,刑度越重
竊侵詐偷拿(不知道)/ 私吞(信任破壞)/ 騙取(意思扭曲)
強搶恐不能抗拒 / 趁不備 / 嚇你交(壓制程度遞減)
殺傷過想殺 / 想打不小心死 / 沒想打不小心死(故意光譜)
偽變造無中生有 / 有中改假
準強盜竊盜搶奪 + 為脫免施暴 = 以強盜論(§329)
告訴乃論傷過侮誹毀秘 + 親屬財產罪(個人可處分法益)
記憶宮殿6F → B區 → 刑法分則速記室 → 嫌犯辨認室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財產罪辨識

甲為公司會計,將公司保管箱內之現金10萬元取出私用。甲成立何罪?
(A) 竊盜罪 (B) 普通侵占罪 (C) 業務侵占罪 (D) 詐欺罪

解析:甲是會計(業務上持有公司現金)→ 本來就合法持有 → 不是竊盜(竊盜是破壞持有)。業務上持有 → §336 I 業務侵占。答案 (C)。用決策樹:取得方式?隱秘。原本有合法持有?有。業務上?是 → 業務侵占。

變化題 2:壓制程度判斷

甲在暗巷中持刀威脅乙交出皮包,乙因極度恐懼而交出。甲成立何罪?

解析:持刀威脅 → 乙「極度恐懼而交出」= 意思自由被完全壓制 = 不能抗拒 → 強盜(§328)。如果乙只是「害怕但仍有選擇空間」→ 恐嚇取財。關鍵在壓制程度:不能抗拒 = 強盜,能選擇 = 恐嚇。頓悟點:同樣是「威脅後交錢」,法律看的不是「有沒有威脅」,而是「被害人還有沒有選擇」——這個精細度就是區分學習的核心。

變化題 3:殺人故意判斷

甲持棍棒毆打乙頭部數下,乙送醫不治。甲辯稱「只是想教訓,沒想殺他」。甲成立何罪?

解析:持棍棒打頭部 → 客觀上頭部是致命部位,連打數下 → 客觀上有致死的高度風險。主觀判斷:如果認定甲「預見可能死亡且不違背其本意」→ 間接殺人故意 → §271 殺人罪。如果認定甲只有傷害故意但「客觀能預見死亡結果」→ §277 II 傷害致死(加重結果犯)。口訣:想殺 = 殺人 / 想打不小心死 = 傷害致死。實務上,打頭部多下通常被認定有間接殺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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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行動:用財產犯罪決策樹做五題練習——每題都從「取得方式是什麼?」開始,30秒內定位罪名。能在30秒內走完決策樹 = 考場上這類題目穩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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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訣: 竊侵詐強搶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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