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法速成:20 分拿 15 分的核心知識清單
常見問題
國際公法只有 20 分,值得花時間嗎?
值得花「有限的」時間。一試總分 600 分,國際公法佔 10 題 20 分。這 20 分裡面大約有 7-8 題是固定考點,只要花 3-5 天集中背,就能拿 14-16 分。完全不準備的人大概只能猜對 5 分,差距就在這 10 分。
國際公法範圍那麼廣,怎麼抓重點?
一試國際公法考的是「基礎知識」,不是國際法學者的深度研究。核心就是五大區塊:國際法主體、條約法、國際法院、聯合國體系、管轄權。把這五塊搞定,80% 的題目都能應付。
體系定位
🏛️ 法律大廈 6F — 一試突破樓
└── B區 專屬科目
├── 國際公法速成室 ← 你在這裡
│ └── 地球儀五片
│ ├── 🌍 第1片:國際法主體
│ ├── 📜 第2片:條約法
│ ├── ⚖️ 第3片:國際法院
│ ├── 🏛️ 第4片:聯合國體系
│ └── 🔍 第5片:管轄權
├── 國際私法速成室 [國際私法速成]
├── 法律倫理速成室 [法律倫理速成]
└── ...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6 樓 → B 區 → 國際公法速成室。桌上一顆地球儀,但它裂成了五片——每片就是你要記住的一個核心考區。
底層邏輯:國際公法的結構性困境
國際法的本質矛盾:一群主權國家試圖建立規則來約束彼此——而沒有警察。
國內法有政府、有法院、有警察——你違法,國家抓你。但國際法呢?沒有世界政府、沒有世界警察、國際法院判了也未必執行得了。 這就是國際公法所有制度設計的底層背景。
利益衡量(I/We/They)
| 視角 | 利益 | 設計回應 |
|---|---|---|
| I(個別國家) | 主權至上——沒人能管我 | 國家同意原則=條約要簽才算數、ICJ管轄要接受才有效 |
| We(國際社會) | 要有最低限度的秩序 | 強行法(jus cogens)=不管你同不同意都必須遵守的底線(禁止種族滅絕/奴隸/酷刑) |
| They(弱國/個人) | 大國不能為所欲為 | 聯合國體系+安理會否決權(雖然不完美)+普遍管轄權 |
核心設計張力
國際法的每一個制度都在平衡同一組矛盾:國家主權 vs. 國際秩序。
- 條約:需要國家同意(尊重主權)→ 但強行法不需要同意(底線不可妥協)
- ICJ:只有國家能當當事人(主權平等)→ 但管轄權要國家接受(不能強迫審判)
- 安理會:五常有否決權(現實主義妥協)→ 但這導致很多該制裁的制裁不了
- 管轄豁免:外交官有豁免權(保障外交功能)→ 但從絕對豁免走向限制豁免(商業行為不該豁免)
頓悟:一旦你理解「沒有世界警察」這個前提,國際公法所有看起來奇怪的規則(為什麼ICJ判了沒用?為什麼條約要簽才算?)都變得合情合理。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走進一間圓形教室,正中央立著一顆一人高的巨型地球儀,在聚光燈下緩慢旋轉。地球儀上看不到任何國界線——因為在這個房間裡,大家都是平等的主權國家,沒人管得了誰。突然——「砰!」地球儀爆裂成五片,每片飛向教室的不同角落,撞上牆壁發出轟隆隆的巨響。粉塵揚起,你咳了兩聲,嗅到岩石和塵土的氣味。地球碎了——就像國際秩序,永遠在碎裂和重建之間搖擺。
第 1 片「主體」 飛向北牆——碎片上站著四個小人,分別舉著牌子:「永久居民」「固定領土」「政府」「交往能力」。他們集體大喊:「蒙特維多!」聲音震耳欲聾。四個要素缺一個,你就不算國家——就像開公司要有員工、辦公室、管理層、營業能力,缺一不可。
第 2 片「條約」 飛向東牆——碎片上堆滿了紙捲(條約),一個人正在用紅筆簽名。旁邊一個人拿著「保留」印章,啪啪地蓋。你聞到墨水的味道。紙捲堆裡埋著一塊金磚,上面刻著「jus cogens」(強行法)——碰都不能碰。這塊金磚就是底線:不管你簽什麼條約,都不能約定可以種族滅絕。
第 3 片「ICJ」 飛向南牆——碎片上有一張法官席,15 個穿黑袍的法官坐成一排。門口掛著牌子:「僅限國家進入——個人免入!」你伸手要推門進去,被一隻巨大的手擋住。ICJ 是國家之間的法院,個人打不了國際官司。
第 4 片「UN」 飛向西牆——碎片上是一張圓桌,15 個人圍坐。其中 5 個人特別高大(五常),每人手裡握著一面紅色小旗(否決權)。只要一個人舉旗——所有決議粉碎。這就是國際法最諷刺的設計:讓最強的五個國家決定「要不要維護和平」。
第 5 片「管轄」 飛向天花板——五條不同顏色的線從碎片延伸下來:紅(屬地)、藍(屬人)、綠(保護)、金(普遍)、黑(豁免)。你抓住紅線(最基本的屬地管轄),穩穩站住。金線特別粗——普遍管轄代表:有些罪行太惡劣,任何國家都可以管,不需要跟你有關係。
口訣:地球儀五片(主體/條約/ICJ/UN/管轄)
核心 20 考點速記
國際公法一試核心知識樹:
一、國際法主體(每年必考 1-2 題):
├── 國家(最主要主體)
│ ├── 國家四要素(蒙特維多公約§1)
│ │ ├── 永久居民
│ │ ├── 固定領土
│ │ ├── 政府
│ │ └── 與他國交往能力
│ ├── 國家承認
│ │ ├── 宣示說(通說):承認只是確認既存事實
│ │ └── 構成說:承認才創設國際法人格
│ └── 政府承認
│ ├── 有效統治原則
│ └── 不承認政策(如 Stimson 主義)
├── 國際組織
│ ├── 有限國際法人格
│ ├── 功能性原則(ICJ 1949 損害賠償諮詢意見)
│ └── 聯合國為最重要的國際組織
├── 個人
│ ├── 有限主體地位
│ ├── 國際人權法下的權利主體
│ └── 國際刑事法下的責任主體
└── 其他(民族解放運動/交戰團體)
二、條約法(每年必考 2-3 題):
├──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1969)
│ ├── 適用範圍:國家間書面條約
│ ├── 條約的締結
│ │ ├── 全權證書(§7)
│ │ ├── 簽署→批准→交存/通知
│ │ └── 保留(§19-23)
│ │ ├── 原則上可保留
│ │ ├── 例外:條約禁止/不相容
│ │ └── 反對保留的效果
│ ├── 條約的解釋(§31-32)
│ │ ├── §31 通常意義+上下文+目的宗旨
│ │ ├── §32 補充解釋方法(準備工作/締約情況)
│ │ └── 善意解釋原則
│ ├── 條約的無效
│ │ ├── 錯誤(§48)/詐欺(§49)/賄賂(§50)
│ │ ├── 強迫代表(§51)/強迫國家(§52)
│ │ └── 違反強行法(§53)→絕對無效
│ └── 條約的終止
│ ├── 依條約規定/當事國同意
│ ├── 情勢變更(§62)→條件嚴格
│ └── 重大違約(§60)
├── 條約 vs 習慣國際法
│ ├── 條約:拘束締約國
│ └── 習慣法:拘束所有國家(除持續反對者)
└── 強行法(jus cogens)
├── 不得以條約排除
├── 例:禁止種族滅絕/奴隸/酷刑
└── 新強行法出現→牴觸條約無效(§64)
三、國際法院 ICJ(每年必考 1-2 題):
├── 組成:15 位法官/任期 9 年/每 3 年改選 1/3
├── 管轄權
│ ├── 訴訟案件(僅限國家)
│ │ ├── 特別協議
│ │ ├── 條約中的管轄條款
│ │ └── 任擇強制管轄(§36(2))
│ └── 諮詢意見(僅限聯合國機關/專門機構)
├── 判決效力
│ ├── 僅拘束當事國(§59)
│ ├── 不可上訴
│ └── 安理會執行(憲章§94)
└── 重要案例
├── 科孚海峽案(1949)
├── 尼加拉瓜案(1986)
└── 巴勒斯坦圍牆諮詢意見(2004)
四、聯合國體系(每年 1-2 題):
├── 六大機關
│ ├── 大會(GA):一國一票/重要事項2/3多數
│ ├── 安理會(SC):15國/5常任+10非常任
│ │ ├── 程序事項:9票
│ │ └── 實質事項:9票+五常無否決
│ ├── 經社理事會(ECOSOC)
│ ├── 託管理事會(已停止運作)
│ ├── 國際法院(ICJ)
│ └── 秘書處
├── 集體安全制度
│ ├── 憲章§2(4):禁止使用武力
│ ├── 例外一:安理會授權(第七章)
│ ├── 例外二:自衛權(§51)
│ │ ├── 個別自衛
│ │ └── 集體自衛
│ └── 維和行動(PKO)
└── 會員資格
├── 加入:安理會推薦+大會2/3同意
├── 停權:安理會推薦+大會
└── 除名:安理會推薦+大會
五、管轄權原則(每年 1-2 題):
├── 屬地管轄(最基本)
│ ├── 主觀屬地:行為發生地
│ └── 客觀屬地:結果發生地
├── 屬人管轄
│ ├── 積極國籍:本國人在外國犯罪
│ └── 消極國籍:外國人對本國人犯罪
├── 保護管轄
│ └── 外國人在外國侵害本國重大利益
├── 普遍管轄
│ ├── 海盜/種族滅絕/戰爭罪
│ └── 任何國家均可管轄
└── 管轄豁免
├── 國家豁免(主權豁免)
│ ├── 絕對豁免→限制豁免(趨勢)
│ └── 商業行為不享豁免
└── 外交豁免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1961)
├── 外交官刑事完全豁免
└── 領事官員:執行職務範圍內
六、國家責任(每年 0-1 題):
├── 構成要件
│ ├── 可歸責於國家的行為
│ │ ├── 國家機關行為
│ │ ├── 授權行使政府權力者
│ │ └── 私人行為→原則上不歸責
│ └── 違反國際義務
├── 排除違法性
│ ├── 同意/自衛/反措施
│ ├── 不可抗力/危難/緊急狀態
│ └── 不得排除:違反強行法
└── 法律後果
├── 停止違法行為
├── 保證不再犯
└── 賠償(回復原狀/補償/滿足)
互動教具:國際法效力階層圖
國際法的「食物鏈」——哪個大?
最高 ▲ 強行法 (jus cogens)
│ ├── 禁止種族滅絕、奴隸、酷刑
│ ├── 不需要國家同意
│ └── 牴觸的條約自動無效
│
│ 習慣國際法
│ ├── 國家實踐 + 法律確信
│ ├── 拘束所有國家(除持續反對者)
│ └── 不需要簽字
│
│ 條約
│ ├── 需要國家同意(簽署+批准)
│ ├── 只拘束締約國
│ └── 可以保留(但不能跟強行法矛盾)
│
最低 ▼ 國際組織決議 / 軟法
├── 大會決議(通常無拘束力)
├── 安理會第七章決議(有拘束力)
└── 國際組織指南、宣言
★ 記住:強行法 > 習慣法 > 條約
★ 例外:安理會第七章 = 有牙齒的決議
實戰提醒
| 陷阱類型 | 說明 | 底層邏輯 |
|---|---|---|
| 國家承認 | 宣示說是通說,不是構成說 | 國家存在是事實,不靠別人承認 |
| ICJ 管轄 | 個人不能到 ICJ 起訴 | 主權平等原則→只有國家是主體 |
| 諮詢意見 | 沒有法律拘束力(但有權威性) | 「諮詢」顧名思義是問意見,不是判決 |
| 保留 | 不是所有條約都能保留 | 有些保留會破壞條約的目的 |
| 情勢變更 | 條件極嚴格,幾乎不成功 | 防止國家以此為藉口隨便毀約 |
| 普遍管轄 | 限於最嚴重國際罪行 | 只有「全人類公敵」的罪才打破主權屏障 |
口訣速記
| 項目 | 內容 |
|---|---|
| VIVID 觸發器 | 地球儀五片(地球爆裂成五片飛向教室角落) |
| 國家四要素 | 人(居民)地(領土)政(政府)交(交往能力) |
| 條約解釋 | 通常+上下文+目的(§31) → 準備工作(§32) |
| 管轄五原則 | 地人保護普遍+豁免 |
| ICJ 訴訟 | 僅限國家+三種管轄基礎 |
| 安理會表決 | 程序9票 / 實質9票無否決 |
| 強行法 | 滅絕奴隸酷刑 = 不可排除 |
| 底層矛盾 | 國家主權 vs. 國際秩序(沒有世界警察) |
| 記憶宮殿 | 6F → B區 → 國際公法速成室 → 地球儀五片 |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ICJ 管轄
下列關於國際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個人得為國際法院訴訟案件之當事人
(B) 國際法院之判決對所有聯合國會員國均有拘束力
(C) 國際法院之諮詢意見具有法律拘束力
(D) 國際法院法官任期9年,每3年改選三分之一
解析:(A) 個人不能 → 刪。(B) 僅拘束當事國(§59)→ 刪。(C) 諮詢意見無拘束力 → 刪。答案 (D)。底層邏輯:每 3 年改選 1/3 的設計是為了兼顧延續性和更新——如果 15 人全部一次換完,法院會斷層。
變化題 2:條約保留
下列關於條約保留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條約明文禁止保留時,不得為保留
(B) 保留不相容於條約目的及宗旨者,不得為保留
(C) 任何多邊條約均得為保留
(D) 其他締約國得對保留提出反對
解析:(C) 有些條約禁止保留、有些保留不相容 → 「任何」= 絕對用語 → 錯。答案 (C)。底層邏輯:保留制度是在「廣泛參與」和「條約完整性」之間的折衷——允許保留讓更多國家加入,但不能保留到把條約核心掏空。
變化題 3:強行法的效力
A 國與 B 國簽訂條約,約定允許在兩國間進行奴隸貿易。此條約效力如何?
解析:禁止奴隸屬於強行法(jus cogens)。維也納條約法公約§53:「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牴觸者無效。」→ 此條約自始無效。不論 A、B 兩國多麼自願同意,強行法的底線不可逾越。答案:絕對無效。底層邏輯:這就是國際法唯一不需要國家同意的地方——有些事情,全人類都不能接受。
下一步的懸念:你知道了國際公法是「國家之間的遊戲規則」。但當一個日本人在台灣跟一個美國人簽約出了問題,「該用哪國法律」這個問題要怎麼回答?這不是國際公法的範圍——而是國際私法的戰場。去 國際私法速成 看看那套 GPS 導航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