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 40 分到 70 分:同一題事實,低分和高分答案的逐句對比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40 分和 70 分的差距到底在哪裡?
不在「知不知道法條」。40 分的考生通常也知道要用哪個法條,但他的答案缺乏結構、涵攝粗糙、爭點沒展開。70 分的考生用的是同一個法條,但他的答案有體系、有層次、有說服力。差距在「怎麼寫」,不在「知不知道」。

這種對比對我有幫助嗎?
如果你已經學會了基本的法律三段論,但寫出來的答案總是拿不到高分——這篇就是為你寫的。看完你會知道「差在哪裡」以及「怎麼修」。


體系定位

🏛️ 1F → C區 寫作工程
├── 申論時間分配
├── 大前提寫法
├── 涵攝的藝術
├── 結論站隊
├── 忘記法條急救
├── 排版策略
└── ★ 低分 vs 高分對比 ← 你在這裡

記憶宮殿位置:1F → C 區 → 品管驗收室。房間裡有兩棟等比例的建築模型——左邊那棟搖搖欲墜(40 分),右邊那棟穩固漂亮(70 分)。品管員拿著紅筆一項一項對比。


考古題實戰

改編自歷屆司律刑法考題

甲與乙有仇。某日甲持刀埋伏於乙住處附近之暗巷。
適乙之兄丙(長相酷似乙)經過,甲於昏暗中將丙誤認為乙,
持刀刺入丙之腹部。丙受傷倒地後,甲發現認錯人,
心生悔意,立即撥打 119 叫救護車,丙經送醫後獲救。

問:甲之刑事責任如何?(30 分)

這題表面上是殺人罪,但背後藏著三層爭點——客體錯誤、中止未遂、以及「己意」的認定。40 分的考生看到「殺人」就直接寫結論,70 分的考生卻能在同樣的事實中挖出閱卷老師想看的深度。


底層邏輯

為什麼閱卷評分制度要區分「知道」和「會寫」?

想像你是考試院的制度設計者。你的任務是篩選出未來能勝任司法官的人。你會怎麼設計評分標準?

如果只考「知不知道」,選擇題就夠了——但一試已經做了這件事。二試申論的存在,說明制度設計者認為「知道」和「能用」之間有一道巨大的鴻溝。申論考的不是記憶,是法律論證能力。

利益衡量:三方博弈

利害關係人核心利益最擔心的事
考生(I)在有限時間內展現最大能力知道答案卻寫不出來、時間不夠
閱卷老師(We)快速辨別出「真懂」vs「假懂」2000 份答案長得一模一樣,無法區分
制度(They)篩選出能勝任實務工作的法律人選出只會背書但無法論證的人

洞察:閱卷老師每天改 50-80 份卷子,每份平均只看 3-5 分鐘。他不是在「讀」你的答案,他是在「掃描」——掃描結構、掃描關鍵字、掃描你有沒有「真的在做法律分析」。40 分的答案讓他掃描不到任何結構信號,70 分的答案讓他在 30 秒內就看到:「這個人懂。」

體系因果

制度需求(篩選論證能力)
  ↓ 決定了
評分標準(重結構、重涵攝、重爭點處理)
  ↓ 決定了
高分答案的特徵(問題意識+要件拆解+輕重分配+學說展開+精確結論)
  ↓ 反過來
40分答案的共通缺失 = 高分特徵的反面

五維參照

維度內容
制度設計二試申論 = 篩選「會用」的人,不是「會背」的人
閱卷心理每份 3-5 分鐘掃描 → 結構信號是第一印象
認知科學對比學習效果比單一正例高 40%(Kornell & Bjork 2008)
實務需求法官寫判決 = 大前提→涵攝→結論,申論就是模擬判決
歷史演變近年評分趨勢:重涵攝品質 > 重知識廣度

「40 分和 70 分用的是同一條法條——差距不在你的知識量,在你的施工品質。」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走進品管驗收室,面前並排擺著兩棟用同一張藍圖蓋出來的建築模型。

左邊那棟(40 分):你湊近一看——牆壁歪斜(沒有標號結構),門窗位置不對(涵攝和爭點脫節),屋頂只有半邊(結論不完整),而且整棟樓沒有門牌號(缺問題意識)。你伸手碰了一下牆壁——嘩啦一塊水泥掉下來。 品管員搖頭在表格上打叉。

這不是施工者偷懶——他其實知道法條,他只是不知道閱卷老師在「掃描」什麼。他把所有要件等量展開,就像把承重牆和隔間牆用一樣的工法施工——結構上看不出主次。

右邊那棟(70 分):你走過去——牆壁筆直(標號層次分明),門窗精確對齊(涵攝緊扣要件),屋頂完整封頂還插了旗幟(結論明確站隊),門口有清楚的門牌:「甲對丙是否成立 §271 II 殺人未遂罪?」你敲了敲牆壁——砰砰砰,實心的。 品管員滿意地在表格上打勾。

這棟樓的秘密?施工者在動工前先做了「爭點掃描」——他知道哪面牆是承重牆(客體錯誤、中止未遂),就把 80% 的鋼筋和水泥集中在那裡。其他隔間牆一層水泥帶過。這就是「施工品質」的真正含義:不是全部加厚,是知道哪裡該厚。

品管員把兩棟樓的驗收表攤在桌上,拿出紅筆,逐項對比六個檢查點:「問題意識、大前提、涵攝品質、爭點處理、未遂分析、結論精確度。」

每對比完一項,他就用紅筆在左邊那棟的問題處畫圈,然後用綠筆在右邊那棟的優點處打勾。最後他把兩份驗收表舉起來——左邊滿是紅圈,右邊全是綠勾。

「同一張藍圖,差距在施工品質。同一條法條,差距在你知不知道閱卷老師在掃描什麼。」

口訣雙棟對照(一唸出來,品管驗收室裡兩棟模型、承重牆 vs 隔間牆、紅圈綠勾的畫面自動播放——提醒你:80% 的鋼筋給承重牆,也就是爭議要件)


40 分答案(問題標記版)

甲拿刀刺丙,丙受傷了。 ← 没有問題意識

按刑法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只抄法條不拆要件

甲刺了丙,丙受傷,有因果關係。甲有故意。 ← 涵攝像流水帳
但甲認錯人了,這是客體錯誤。法定符合說認為照樣算殺人。 ← 爭點一筆帶過

丙沒死所以是未遂。甲叫了救護車所以是中止未遂。 ← 未遂分析跳躍

甲成立殺人中止未遂。 ← 結論太粗糙

問題清單:

編號問題扣分原因
1沒有寫「甲對丙是否成立 §271 殺人罪」缺乏問題意識
2法條只有條名和刑度,沒有拆解要件大前提不完整
3「有因果關係」「有故意」各一句帶過涵攝太粗糙
4客體錯誤是本題核心爭點,卻只寫一句爭點未展開
5中止未遂的「己意」要件完全沒分析要件遺漏
6結論沒有條號,沒有區分既遂/未遂結論不精確

70 分答案(完整示範)

一、甲對丙是否成立殺人未遂罪(刑法 §271 II)?

(一) 構成要件該當性

  1. 客觀構成要件

查甲持刀刺入丙之腹部,丙受傷但經送醫獲救未死亡。甲之刺殺行為已構成殺人行為之著手(以刀刺入人體要害部位,依一般社會通念已進入構成要件實現之密接階段),惟結果(死亡)未發生,屬未遂。

  1. 主觀構成要件——故意與客體錯誤

甲主觀上具有殺人之直接故意(明知持刀刺入腹部極可能致死,且有意使其發生)。

惟甲係將丙誤認為乙,屬等價客體錯誤(又稱同一性錯誤)。關於等價客體錯誤之法律效果,學說上有二說:

甲說(法定符合說/通說):行為人主觀上欲殺「人」,客觀上亦殺「人」,二者在構成要件層次上屬等價客體。刑法保護的是「生命法益」而非特定人之生命,故該錯誤不影響故意之成立。

乙說(具體符合說):故意應就具體對象而論,行為人對非其認識之特定對象不成立故意,僅成立過失。

通說與實務採甲說。本文從之,蓋刑法第 271 條之保護客體為「人」,非特定之「乙」。甲之客體錯誤不影響殺人故意之成立。

綜上,構成要件該當(殺人未遂)。

(二) 違法性

甲之行為不具阻卻違法事由,違法性具備。

(三) 罪責

甲為成年人,具完全責任能力,無阻卻罪責事由,罪責具備。

(四) 未遂之處理——是否成立中止未遂(§27 I)?

按 §27 I 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中止未遂之成立要件:(一) 已著手實行、(二) 因己意中止、(三) 結果未發生。

查:
(一) 甲已著手殺人行為之實行(持刀刺入丙腹部),已著手要件具備。
(二) 甲發現認錯人後「心生悔意」,主動撥打 119 叫救護車。此係出於甲之自發意願,而非因外部障礙不得已而停止。依通說,所謂「己意」係指行為人基於自主決定而放棄犯罪,不問其動機為何(悔悟、同情、恐懼刑罰均可)。甲雖係因「認錯人」而悔意,但仍屬自主決定之放棄,具備己意要件。
(三) 丙經送醫獲救,死亡結果未發生,且此結果之未發生與甲之救助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綜上,甲成立中止未遂。

(五) 結論

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殺人未遂罪,依 §27 I 中止未遂減輕或免除其刑。


逐段對比分析

對比一:問題意識

40 分70 分
直接開始寫「甲拿刀刺丙」先寫「甲對丙是否成立殺人未遂罪(§271 II)?」
問題:閱卷老師不知道你要分析什麼效果:一句話定位分析方向

對比二:大前提

40 分70 分
「按刑法殺人罪」(只有罪名)分層展開:客觀要件 + 主觀要件 + 錯誤理論
問題:沒有建立審查框架效果:閱卷老師看到完整的體系

對比三:涵攝品質

40 分70 分
「有因果關係」「有故意」各一句無爭議要件一句帶過,爭議要件展開半頁
問題:所有要件平均用力效果:重點突出,篇幅分配合理

對比四:爭點處理

40 分70 分
「這是客體錯誤,法定符合說照樣算」兩說並陳 + 實務見解 + 站隊 + 理由
問題:核心爭點一筆帶過效果:展現法學思考深度

對比五:中止未遂

40 分70 分
「甲叫了救護車所以是中止未遂」逐一檢驗三要件(著手+己意+結果未發生)
問題:結論跳躍,沒有要件分析效果:每個要件都有事實對應

對比六:結論

40 分70 分
「甲成立殺人中止未遂」「甲成立 §271 II 殺人未遂罪,依 §27 I 中止未遂減免其刑」
問題:缺條號、缺法律效果效果:精確、完整

升級診斷決策樹

拿出你的練習答案,按順序過以下六個檢查點。任何一個環節卡住,就是你的最短板。

檢查順序檢查點達標標準未達標的修法
問題意識開頭一句定位「甲對X是否成立§Y之Z罪?」大前提寫法
要件拆解大前提列出具體要件清單法律三段論
輕重分配無爭議一句、爭議展開涵攝的藝術
爭點論述甲說乙說 + 站隊 + 理由學說對話
體系標號(一)(二)(三) + 1. 2. 3. 層次清晰排版策略
結論精確條號 + 罪名 + 法律效果結論站隊

使用方法:從 ① 開始,第一個 FAIL 的就是你現在應該專攻的模塊。不要同時修六個問題——先修最上游的,下游會連帶改善。


從 40 到 70 的六個升級步驟

Step 1:加問題意識
→ 開頭寫「甲對 X 是否成立 § Y 之 Z 罪?」

Step 2:拆解要件
→ 大前提列出具體要件清單

Step 3:涵攝分輕重
→ 無爭議一句話,有爭議展開寫

Step 4:爭點寫學說
→ 甲說乙說 + 站隊 + 理由

Step 5:體系標號分明
→ (一)(二)(三) + 1. 2. 3. 層次清晰

Step 6:結論精確
→ 條號 + 罪名 + 法律效果

按-惟-故模板

「寫作升級」的結構化輸出

【按】 高分申論答案具備六個結構要素:(1) 問題意識——開頭一句定位法律爭點及條號;(2) 要件拆解——大前提展開審查框架;(3) 涵攝分輕重——無爭議速帶、爭議展開;(4) 爭點論述——兩說並陳加站隊理由;(5) 體系標號——(一)(二)(三) 與 1. 2. 3. 層次分明;(6) 結論精確——含條號、罪名及法律效果。

【惟】 多數考生知道上述六要素,但在考場上仍寫成 40 分答案。根本原因有三:其一,未做爭點掃描即動筆,導致篇幅平均分配;其二,涵攝只有事實描述,缺乏法律評價層;其三,結論跳躍,未與前述分析邏輯銜接。以本題客體錯誤為例,40 分答案一句帶過,70 分答案則展開法定符合說與具體符合說之對比,並附站隊理由。

【故】 升級的關鍵不在增加知識量,在於「施工品質」——同一條法條,用正確的結構展開,分數可提升 30 分。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雙棟對照(品管驗收室:承重牆 vs 隔間牆,紅圈 vs 綠勾)
核心差距差在「施工品質」,不在「知不知道」——80% 鋼筋給承重牆
六步升級問題意識→拆要件→分輕重→寫學說→標號→精確結論
記憶宮殿1F → C區 → 品管驗收室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民法版的 40 分 vs 70 分

題目問「甲得否向乙請求損害賠償」。40 分的答案直接寫「甲可以告乙」。70 分的答案該怎麼寫?

解析:70 分的開頭:「甲得否依 §184 I 前段向乙請求損害賠償?」然後拆解六個要件、逐一涵攝、有爭議的展開、最後結論寫「甲得依 §184 I 前段向乙請求 NT$XX 之損害賠償」。和刑法一樣:問題意識→拆要件→分輕重→站隊→精確結論。

變化題 2:自我診斷

你拿出自己上一次的練習答案,對照六個升級步驟打分。最可能缺的是哪個步驟?

解析:根據經驗,最常見的缺失排序:(1) 涵攝分輕重(所有要件等量展開或全部一句帶過)、(2) 爭點處理(只寫結論不展開學說)、(3) 問題意識(直接開始寫事實)。拿出你的答案,逐一對照六步,標記你缺的步驟,下次練習刻意加強。

變化題 3:公法版的結構差異

同一道行政法題,40 分和 70 分答案最大的差距通常在哪裡?

解析:公法題的核心差距在比例原則的展開。40 分答案:「不符合比例原則」(一句結論)。70 分答案:逐一檢驗適當性(手段能達目的嗎?)→ 必要性(有更溫和手段嗎?自己提出替代方案)→ 狹義比例性(利益衡量)。比例原則不是口號,是三層檢驗——這和刑法的「爭點要展開」是同一個道理。詳見比例原則


練習方法

  1. 找一題考古題,先用「40 分水準」快寫一遍(10 分鐘)
  2. 對照上述六個步驟,逐一升級
  3. 用「70 分水準」重寫一遍(25 分鐘)
  4. 比較兩個版本的差異——你會清楚看到自己的弱點

每週做一次這個練習,持續一個月。你的寫作品質會有質的飛躍。


相關模塊

但你真的知道「爭點要展開」之後下一個問題是什麼嗎?——展開到什麼程度才夠?寫太多又會怎樣? 這個分寸感,就是涵攝的藝術要解決的:在 5 分鐘內完成高品質涵攝的精確時間分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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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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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與實戰 / 申論工程
高頻

從 40 分到 70 分:同一題事實,低分和高分答案的逐句對比

口訣: 雙棟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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