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權 🎯 二試命題核心

用大砲打蚊子違憲嗎?比例原則三階段的精準操作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比例原則?
基本權審查三段論第三步的核心。就算政府有法律依據干預你的基本權,干預的「手段」也不能太超過。比例原則就是在問:手段和目的有沒有「合理比例」?簡單講——你不能用大砲打蚊子。

三階段怎麼操作?
適當性(手段能不能達到目的)→ 必要性(有沒有更溫和的手段)→ 狹義比例性(犧牲和收益有沒有失衡)。三個都通過才合憲,任一不過就違憲。考試最常在「必要性」出題。


體系定位

基本權審查(違憲審查)
├── 保護範圍 → [基本權審查三段論]
├── 干預(限制)→ [干預與限制概念]
└── 正當化(憲法 §23)
    ├── 法律保留 → [法律保留-層級化理論]
    └── 比例原則 ← ✦ 你在這裡
        ├── 適當性(Geeignetheit)
        ├── 必要性(Erforderlichkeit)=最小侵害
        └── 狹義比例性(Verhältnismäßigkeit i.e.S.)=利益衡量

記憶宮殿定位: 法律大廈 4 樓(公法樓)→ A 區(基本權)→ 天秤審判室。推開沉重的石門,你看到一座高達十層樓的巨型天秤矗立在房間正中央。天秤左盤刻著「公益」,右盤刻著「人權」,秤桿上用金字刻著三個關卡:適當、必要、比例。


考古題實戰

113 年司法官二試 憲法(改編)

某市政府制定自治條例,規定所有餐廳必須在晚間 10 點前關門,違者處罰鍰 50 萬元,旨在維護居住安寧。A 餐廳營業至凌晨 2 點被處罰。

問:該自治條例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拆題思路(先不看答案,自己想 30 秒):

  1. 目的正當性:維護居住安寧 → 正當(§23 維持社會秩序)✅
  2. 適當性:強制 10 點關門能不能減少噪音?→ 能 ✅
  3. 必要性:有沒有更溫和的手段?→ 限制分貝、隔音設備要求、分區管理、命改善後再罰 → 都比「一律 10 點關門」侵害更小且同樣有效 → 不通過
  4. 狹義比例性:就算必要性過了,50 萬罰鍰不分情節輕重(深夜 KTV vs 安靜拉麵店同罰),損害遠大於收益 → 不通過
  5. 結論:違反比例原則,侵害營業自由(憲法 §15 工作權),違憲。

核心知識

前提:目的正當性

比例原則的操作前提——限制基本權的目的必須正當。

  • 憲法 §23 列舉四大正當目的: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
  • 目的不正當 → 後面三階段不用審,直接違憲
  • 考試寫作:通常一句話帶過即可(「系爭規定旨在○○,目的正當」)

第一階段:適當性(Geeignetheit)

項目內容
核心問題手段能不能達到目的?
審查標準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即可
寬鬆程度不要求 100% 有效,只要「不是完全無用」就通過
實務態度極少在此階段宣告違憲
考試寫法簡短論述,2-3 句帶過

第二階段:必要性(Erforderlichkeit)= 最小侵害原則

項目內容
核心問題有沒有侵害更小、同樣有效的替代手段?
雙重要件① 同等有效 + ② 侵害較小,兩者缺一不可
考試地位最常出題的階段,必須重點展開
寫作技巧主動提出 1-2 個替代手段,論證其「同等有效且侵害較小」

經典不合必要性的類型:
– 一律禁止(沒有例外空間)
– 最低罰鍰過高(不分情節輕重)
– 永久性限制(無期限、無退場機制)
– 未設階段性處罰(直接最重手段)

第三階段:狹義比例性(Verhältnismäßigkeit i.e.S.)= 利益衡量

項目內容
核心問題手段造成的損害 vs 目的帶來的利益,是否顯失均衡?
衡量方式天秤兩端:一端放「基本權受侵害程度」,另一端放「公共利益重要性」
判斷標準損害不得與利益「顯失均衡」(得不償失 = 違憲)
考試地位最困難但最能展現功力的階段
寫作技巧具體化兩端的重量——侵害了什麼權利、多嚴重、多少人受影響;保護了什麼利益、多重要、多少人受益

比例原則 × 審查密度的搭配

審查密度決定比例原則的「嚴格程度」——同一個手段,寬鬆審查下可能合憲,嚴格審查下就違憲。

審查密度適當性必要性狹義比例性
寬鬆不明顯不適當即可替代手段須明顯更優極度失衡才違憲
中度實質有助於目的有較溫和手段即不通過利益損害須合理均衡
嚴格必須直接有效必須是最小侵害輕微失衡即違憲

→ 詳見 審查密度三標準

三階段違憲類型速查表

違憲類型哪一階段不通過典型情境釋字範例
完全無效的手段適當性禁止紅色衣服預防犯罪極罕見
一律禁止型必要性全面禁止菸品廣告釋字577
最低罰鍰過高必要性不分情節一律罰50萬釋字641
永久性限制必要性無期限吊銷駕照
得不償失型狹義比例為抓一隻蚊子炸掉一棟樓

背法:適當性極少不通過(政府不太會蠢到選完全無效的手段),必要性是主戰場(一律禁止、最低罰鍰、永久限制三種類型佔了 80% 違憲案例),狹義比例是終極天秤。

互動教具:比例原則三階段審查操作表

遇到比例原則考題時,依序填寫:

審查步驟核心問題你的判斷寫法提示
0. 目的正當性限制基本權的目的是§23四大目的之一嗎?正當 / 不正當1句帶過即可
1. 適當性手段能達到目的嗎?(不用100%有效)通過 / 不通過2-3句,簡短
2. 必要性 ★主戰場有侵害更小+同等有效的替代手段嗎?通過 / 不通過主動提出1-2個替代手段
3. 狹義比例性損害 vs 利益是否顯失均衡?通過 / 不通過具體化兩端重量
結論三階段全過 → 合憲 / 任一不過 → 違憲

考試秘訣:80%的分數差距在必要性——會提替代手段的考生 vs 只會說「侵害過大」的考生。


底層邏輯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比例原則是「國家權力的減速器」。立法者非常清楚一件事:國家不可能不干預人民——維持秩序必然需要限制自由,稅收、兵役、刑罰,全部都是干預。問題不在「能不能干預」,而在「怎麼確保國家不會順手多拿一點」。

這就是比例原則的設計初衷——你可以動刀,但只能用最小的力道達到目的。它不是人權的絕對護盾(那是本質保障),而是一個精密的力道校準儀:每一次國家出手,都要通過三道過濾器的檢驗。

利益衡量 I / We / They

三組利害關係人各有盤算:

  • I(人民):基本權不被過度侵害——我的自由是底線。你可以叫我繫安全帶,但不能因此把我關進監獄。
  • We(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維護——有些限制確實是必要的。沒有人願意住在深夜 KTV 隔壁卻無法可管。
  • They(國家):治理效率——越簡單粗暴的手段越省事。一律禁止、一律重罰、一律吊銷,行政成本最低。但比例原則逼國家不能走捷徑,必須用精準手段。

立法者的妥協:比例原則不是禁止干預,是要求「用手術刀,不要用斧頭」——在治理效率和人權保障之間找到最精準的平衡點。三階段是遞進的過濾器:適當性是最粗的篩子(至少有用吧?),必要性是精篩(有沒有更溫和的?),狹義比例是天秤(就算必要,代價是否太大?)。每一關比前一關更精密,通過的手段越來越少——這就是為什麼實務上絕大多數違憲都死在必要性和狹義比例。

體系因果

如果拿掉比例原則,會發生什麼?國家可以用「一律禁止」解決所有問題——最方便、最省事,但也最暴力。噪音擾民?全面禁止營業。交通事故?全面禁止開車。犯罪率高?全面禁止外出。每一個「一律禁止」都是有效的(適當性通過),但都是用大砲打蚊子。

這就是比例原則作為法治國和警察國分水嶺的意義——法治國不否認國家需要權力,但要求權力被精密控制。德國在戰後廢墟中發展出這套三階段理論,正是因為他們親身經歷過不受節制的國家權力會造成什麼後果。

Quotable Unit

「比例原則不禁止動刀——禁止的是用斧頭做手術。」


★ VIVID 視覺定錨 ★

你推開天秤審判室的石門,天花板高十層樓,正中央矗立一座巨大到離譜的黃金天秤。

左盤站著一個穿全套盔甲的巨人——「政府」,他滿頭大汗地抱著一門二戰等級的大砲,砲管還在冒煙。右盤上蹲著一隻蚊子,翅膀嗡嗡震動,淡定地搓著手。

這座天秤的存在本身就是法治國的標誌——有了它,國家不能對蚊子開砲,警察不能對小偷開槍。天秤兩端永遠在問同一個問題:你的力道,配得上你的目的嗎?

第一關「適當」: 巨人瞄準蚊子——「碰!!」震耳欲聾,牆壁炸裂,灰塵漫天,你耳朵嗡嗡叫。煙霧散去……蚊子確實死了。法官推推眼鏡:「打到了嗎?打到了。好,適當性通過。」

第二關「必要」: 法官慢悠悠從口袋掏出一支三塊錢的塑膠蒼蠅拍,在巨人面前晃了晃:「用這個也能打死蚊子啊,幹嘛用大砲?」巨人滿臉通紅,啞口無言。蒼蠅拍 = 同樣有效 + 侵害小到可以忽略。必要性不通過! 這就是必要性的本質:國家壟斷了所有暴力手段,但法治要求它自我克制——永遠只用最小的力道。

第三關「狹義比例」: 天秤猛然一傾——大砲那端把整棟樓炸了個洞,修繕費三億元;蚊子那端?市價三塊錢。收益遠遠小於損害。天秤直接翻倒,砸出一個大坑。顯失均衡!

口訣觸發器:砲打蚊子 — 一唸出來,天秤審判室的爆炸場景就回來了。
觸發鏈升級:砲打蚊子 →「國家的手術刀」→ 三關過濾器(適當=粗篩、必要=精篩、比例=天秤)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憲法 §23 規定,國家限制人民基本權利,須符合比例原則。比例原則包含三階段審查:適當性——手段須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必要性——於所有能達成目的之手段中,應選擇對基本權侵害最小者;狹義比例性——手段所造成之損害與其所欲達成之目的利益間,不得顯失均衡

【惟】小前提

查系爭自治條例規定所有餐廳須於晚間 10 點前停止營業,違者處罰鍰 50 萬元,其目的在維護居住安寧,尚屬正當。就適當性而言,強制提前關門確實有助於降低夜間噪音,適當性尚無疑義

惟就必要性而言,立法者得採取限制營業場所分貝上限、要求加裝隔音設備、實施分區管理等替代手段,該等手段同樣有效達成維護安寧之目的,卻對營業自由之侵害顯然較小。系爭條例未考慮替代手段,逕以一律禁止之方式為之,違反必要性原則

縱認必要性通過,系爭條例就罰鍰部分亦有疑義——不分違規情節輕重,深夜 KTV 與安靜拉麵店一律處罰 50 萬元,所造成之損害與所欲維護之居住安寧利益間,顯失均衡,亦不符狹義比例性

【故】結論

故系爭自治條例強制晚間 10 點關門之規定,違反比例原則,逾越憲法 §23 之必要限度,侵害人民受憲法 §15 保障之工作權(營業自由),應屬違憲


口訣速記

觸發器VIVID 連結法律對應
砲打蚊子天秤審判室,巨人扛大砲轟蚊子比例原則三階段(手段 vs 目的)
「打到了嗎?」法官推眼鏡確認蚊子死了適當性:有助於目的即可
「蒼蠅拍就好」法官掏出三塊錢蒼蠅拍必要性:同等有效 + 侵害最小
「三億 vs 三塊」天秤翻倒砸出大坑狹義比例:損害不得顯失均衡

考場提取路徑:砲打蚊子 → 天秤審判室爆炸 → 三關依序浮現 → 適當(打到了)→ 必要(蒼蠅拍)→ 狹義(三億vs三塊)


頓悟時刻

適當性幾乎不會不通過——因為政府不太會蠢到選一個完全無效的手段。真正的戰場在必要性:考試答題的分數差距,就在你能不能主動提出替代方案。大部分考生只會寫「系爭手段侵害過大」,拿高分的考生會寫「立法者得採取 A、B、C 等替代手段,同樣有效且侵害較小」——差別就在這裡。

三個階段是一個遞進的過濾器系統——每一關都比前一關更精密。適當性是粗篩(你是不是完全在亂搞?),必要性是精篩(有沒有更溫柔的方法?),狹義比例是天秤(代價是否太大?)。這套系統從德國戰後憲法發展出來,背後是一個國家從廢墟中學到的教訓:權力必須被馴服。 它不是學者在書房裡想出來的優雅理論,而是一個民族用數千萬條人命換來的制度設計。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一律禁止型

立法院修正菸害防制法,規定全面禁止菸品廣告,包括在成人雜誌、深夜時段電視廣告亦一律禁止。菸商主張侵害其言論自由。試以比例原則分析之。

解析要點:
– 目的:國民健康(正當 ✅)
– 適當:禁止廣告有助減少菸品消費 ✅
必要性是關鍵:「一律禁止」vs「限制時段+限制對象」→ 後者同等有效但侵害較小 → 全面禁止可能違反必要性
– 狹義比例:言論自由(商業性言論,保障較低)vs 國民健康(重大公益)→ 衡量時須考慮審查密度
– 注意:商業性言論適用中度審查,不像政治性言論那麼嚴格 → 參見 言論自由-雙軌理論

變化題 2:審查密度差異

甲國規定:(A) 外國人入境須提供犯罪紀錄證明;(B) 本國人出境須經主管機關事前許可。試分別以比例原則審查兩項規定的合憲性。

解析要點:
– (A) 外國人入境管制 → 涉及國家主權,審查密度寬鬆 → 比例原則較容易通過
– (B) 本國人出境限制 → 涉及人身自由(憲法 §10 遷徙自由核心),審查密度嚴格 → 事前許可制侵害極大,必要性幾乎不可能通過
– 同樣是「出入境管制」,因基本權主體和權利核心程度不同,審查密度天差地別
– → 參見 審查密度三標準

變化題 3:職業自由三階理論

政府規定:經營藥局者,須與最近之既有藥局相距至少 500 公尺(距離限制)。藥師 B 欲開業但因距離不足被駁回。試以比例原則分析之。

解析要點:
– 距離限制 = 職業自由的客觀許可要件(非個人能力問題,而是外在客觀條件)
– 依三階理論,客觀許可要件對職業自由侵害最大 → 須適用最嚴格審查
– 目的須為「極重要公共利益」且有「明顯可證明之危害」
– 必要性:是否有不限距離但同樣能確保藥品供應品質的手段?(如:藥師資格審查、定期稽查)
– 這就是比例原則 × 三階理論的交叉考法 → 參見 工作權-三階理論


相關模塊

💡 Zeigarnik 鉤子:比例原則的「嚴格程度」由審查密度決定——同一個手段,寬鬆審查可能合憲,嚴格審查就違憲。去審查密度三標準搞懂什麼時候用哪一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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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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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平等原則、廢止、有限公司、比例原則、營業自由、行政罰、行政處分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憲法法庭、暫時處分、期限、比例原則、違憲宣告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7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停止執行、比例原則、行政訴訟類型、言論自由、隱私權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憲法法庭、比例原則、法律保留、言論自由、集會遊行 106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一行為不二罰、信賴保護、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行政罰、行政處分、訴願、買賣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5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宗教自由、比例原則、法律保留、無效、行政處分、言論自由、訴願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憲法與行政法 第 3 題 基本權功能、期限、比例原則、行政執行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大學自治、工作權、比例原則、言論自由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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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大砲打蚊子違憲嗎?比例原則三階段的精準操作

口訣: 砲打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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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不禁止動刀——禁止的是用斧頭做手術。」

—— 用大砲打蚊子違憲嗎?比例原則三階段的精準操作|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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