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做錯事要賠嗎?國際不法行為與國家責任歸責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國家也要負法律責任嗎?跟個人犯罪一樣嗎?
國家責任跟個人刑事責任完全不同。國家責任是國際法上的概念——一個國家違反國際義務,就要對受害國負責任。責任形式主要是賠償(恢復原狀、金錢賠償、滿足),不是「坐牢」。國家不能被關,但要付出代價。

國家做的每一件壞事都要負國家責任嗎?
不一定,要看兩個要件:(1) 這個行為能不能歸因於國家(是不是國家機關或受國家控制的行為),(2) 這個行為是否違反國際義務。兩個都滿足才構成國際不法行為,產生國家責任。

有什麼正當理由可以免除國家責任?
有六種「不法性阻卻事由」:受害國同意、合法自衛、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難(救命用)、緊急狀態(國家存亡危機)。注意:這些理由只是「阻卻不法性」,不免除賠償義務。


體系定位

🌳 國際公法
├── 法源論 → [國際法法源與體系]
├── 主體論 → [國家的要素與承認]
├── 管轄/豁免/海洋法 → ...
├── ★ 國家責任(本篇)
│   ├── 構成要件(歸因+違反義務)
│   ├── 歸因規則(國家機關/私人/反叛團體)
│   ├── 不法性阻卻事由(6種)
│   └── 法律後果(停止+不重複+賠償)
├── 人權法 → [國際人權法]
└── ...

📍 記憶宮殿:4F 公法樓層 → G區國際公法館 → 責任廳(碎花瓶地上一地碎片)


易混淆概念對照

國家責任 vs 國家賠償法

比較項目國家責任(國際法)國家賠償法(國內法)
法律體系國際法國內法
責任主體國家對國家國家對個人
法源ILC條文草案(2001)+ 習慣法國家賠償法
歸責基礎國際不法行為公務員違法行為
賠償方式恢復原狀/金錢賠償/滿足金錢賠償
裁判機關ICJ/仲裁庭國內法院

💡 一句話區分:國家責任是國家對國家負責(國際法),國家賠償是國家對人民負責(國內法)

不法性阻卻 vs 免責

比較項目不法性阻卻免責
效果行為合法行為不法但免除責任
賠償義務仍可能有補償義務免除
ILC條文§20-§25 明定六種無此概念
舉例合法自衛→不違法國際法無類似概念

💡 一句話區分:阻卻不法是「我做的是對的」,免責是「我做錯了但不用賠」——國際法只承認前者


考古題實戰

經典題(111 年一試)

依國際法委員會國家責任條文草案,國際不法行為之構成要件為何?
(A) 違反國際義務 + 損害
(B) 歸因於國家 + 違反國際義務
(C) 故意或過失 + 違反國際義務
(D) 歸因於國家 + 損害

答案:(B)

解析:ILC 國家責任條文草案§2:國際不法行為由兩要素構成——(a)可歸因於國家的行為(歸因),(b)構成對國際義務之違反。注意:不要求故意/過失(無過失責任),也不以「損害」為要件。

變形題(113 年一試改編)

甲國軍事人員在乙國境內執行任務時造成乙國平民傷亡。甲國主張該軍事人員係擅自行動,非奉命行事。依國家責任法,甲國是否需負國家責任?
(A) 不需要,因軍事人員未奉命行事
(B) 需要,軍事人員之行為可歸因於甲國
(C) 視乙國是否提出請求而定
(D) 須經 ICJ 裁判始得確定

答案:(B)

解析:ILC §4:國家機關之行為歸因於國家。ILC §7 進一步規定:即使國家機關逾越授權或違反指示,其行為仍歸因於國家(ultra vires原則)。軍事人員是國家機關,即使擅自行動,甲國仍需負國家責任。

預測題(115 年)

甲國因鄰國乙國大壩潰決導致洪水,為保護本國城市而炸毀連接兩國的橋樑(屬乙國財產)。甲國得援引何種不法性阻卻事由?
(A) 同意
(B) 自衛
(C) 緊急狀態
(D) 反措施

答案:(C)

解析:§25 緊急狀態(necessity):國家面臨嚴重且迫切的危險,為保護基本利益(essential interest),且無其他手段時,得援引緊急狀態阻卻不法性。(A)不適用——乙國未同意;(B)不適用——自衛限於武力攻擊;(D)不適用——反措施限於回應他國之不法行為,大壩潰決非乙國不法行為。


核心知識

一、構成要件(§2

國際不法行為 = 歸因於國家的行為 + 違反國際義務

要素內容不要求
歸因(attribution)行為可歸屬於國家不要求國家命令或指示
違反義務(breach)違反國際法上的義務不要求故意/過失
不以損害為要件

二、歸因規則(§4§11

條文歸因對象說明
§4國家機關任何行使政府職能的機關(立法/行政/司法)
§5被授權行使政府權力的實體國營企業、公私混合機構
§7逾越授權的國家機關ultra vires:即使違反指示,仍歸因於國家
§8受國家指揮或控制的私人須達「有效控制」(effective control) 標準(Nicaragua案)
§9政府缺位時的私人行為無政府狀態下代行政府職能
§10反叛團體成功奪取政權→其行為歸因於新國家
§11國家事後承認的行為國家明示或默示承認並採納

「有效控制」vs「整體控制」:
– ICJ Nicaragua案(1986):私人行為歸因於國家,須國家對具體行為有有效控制
– ICTY Tadić案(1999):對有組織的武裝團體,整體控制(overall control)即可
– ICJ Genocide案(2007):重申有效控制標準

三、不法性阻卻事由(§20-§25)

事由條文要件
同意 (consent)§20受害國事先有效同意
自衛 (self-defence)§21符合 UN 憲章§51
反措施 (countermeasures)§22回應他國不法行為,比例原則
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23不可抗拒之外力/不可預見事件
危難 (distress)§24為救自己或被託管人之生命
緊急狀態 (necessity)§25保護國家基本利益,無其他手段,嚴格限定

§25 緊急狀態的嚴格條件:
1. 為保護國家之基本利益 (essential interest)
2. 面臨嚴重且迫切的危險 (grave and imminent peril)
3. 是唯一手段
4. 不得嚴重損害被影響國的基本利益
5. 不得適用於排除緊急狀態的國際義務

四、法律後果

後果內容
停止不法行為 (cessation)仍在持續的不法行為必須停止
不重複保證 (non-repetition)適當情況下保證不再犯
賠償 (reparation)三種形式(下表)
賠償形式內容優先順序
恢復原狀 (restitution)回到不法行為發生前的狀態第一優先
金錢賠償 (compensation)恢復原狀不可能時的金錢替代第二
滿足 (satisfaction)道歉、公開聲明、象徵性賠償補充性(非物質損害)

底層邏輯

立法者的設計視角:為什麼國家「做錯事」要有後果?

2001 年 ILC 花了四十多年才完成國家責任條文草案。為什麼這麼難?因為它要回答一個根本性問題:在沒有「世界警察」的國際社會裡,怎麼讓國家守規矩?

國內法有法院、有警察、有監獄——你犯法了,國家強制你負責。但國際社會是「平等主權」的無政府狀態——沒有凌駕於國家之上的權威。如果沒有國家責任制度,國際法就只是建議,不是法律。

利益衡量三層:

I(受害國):甲國軍隊炸了乙國的橋——乙國要的不只是道歉,而是恢復原狀或賠錢。沒有國家責任,受害者永遠只能「認倒霉」。

We(雙邊關係):如果甲國可以隨便違反條約、侵犯乙國權利而不用付任何代價,條約體系會崩潰。國家責任是條約被遵守的擔保機制——違反有代價,遵守才有意義。

They(國際體系):ILC 條文草案的設計巧妙在於不要求故意過失(§2 只要「歸因+違反義務」)。為什麼?因為國家不是自然人,「故意」的認定極其困難——你要問誰的故意?總統的?部長的?基層士兵的?無過失歸責制度繞過了這個認定困境,讓國家責任能實際運作。

ultra vires(越權歸因)的設計智慧§7 規定即使國家機關逾越授權或違反指示,行為仍歸因於國家。這看似不公平——明明國家沒叫他這麼做。但反過來想:如果國家可以說「那是下面的人擅自行動」就免責,每個國家都會安排「失控的下屬」去做髒事。ultra vires 堵住了這個後門——你是國家機關,你做的事就是國家的事。國家不能享受權力卻不承擔責任。

六張阻卻卡的層級設計:同意(最容易成立)→ 自衛(UN §51 框架內)→ 反措施(針對他國不法)→ 不可抗力(客觀外力)→ 危難(救命用)→ 緊急狀態(最嚴格,五個條件缺一不可)。越往後越嚴格,反映了國際法對「國家藉口」的遞增懷疑。緊急狀態是最後一張牌,因為歷史上太多國家濫用「國家安全」逃避責任。

體系因果:國家責任 → 國家豁免 → 外交保護。三者環環相扣:國家責任定義「何時要負責」,豁免定義「何時不被管」,外交保護定義「個人受害時誰代為求償」。


VIVID 視覺定錨

一間國際法庭的休息室裡擺著一個巨大的花瓶——這個花瓶代表國際義務,上面畫滿了各國簽過的條約圖案,釉面閃著法律條文的冷光。

一個穿西裝的國家化身(甲國)不小心撞倒了花瓶——「啪!」碎成一地。碎片發出清脆的瓷器碰撞聲,散發出一股冷的、有點像粉筆灰的氣味。

法庭管家(ICJ)走過來,拿出一張檢查清單

第一格打勾:「誰打的?」(歸因) 管家看到甲國的西裝上繡著國徽——確認是國家機關。甲國急忙脫西裝說:「不是我!是我助手擅自行動的!」管家搖頭指著 §7:「你的人,穿你的制服,就算他違反你的命令——你的花瓶,你的責任。」西裝上的國徽發出微弱的紅光,像罪證一樣不可否認。國家不能享受權力卻不承擔責任。

如果是甲國僱的清潔工(私人),管家會問:「甲國有沒有指揮你去撞?」——這就是有效控制標準。不是泛泛的「有影響」,而是要控制到「具體那一撞」。

第二格打勾:「打碎的是什麼?」(違反義務) 花瓶上的條約圖案一片一片剝落——每片代表一個被違反的國際義務。管家不問甲國是故意還是不小心(無過失責任),只問花瓶碎沒碎。為什麼不問故意?因為「國家的故意」太難認定——你要問誰的大腦?

甲國急了,從口袋掏出六張卡片(不法性阻卻),按照嚴格程度排好:
– 🟢 同意卡:「花瓶主人說可以碰!」——但主人搖頭
– 🔵 自衛卡:「花瓶先攻擊我!」——花瓶是靜態的,不適用
– 🟡 反措施卡:「花瓶主人先違規!」——可能成立但要比例原則
– ⚫ 不可抗力卡:「地震!」——若確實有地震
– 🔴 危難卡:「花瓶要砸到小孩我才推開!」——救命用
– ⚪ 緊急狀態卡:「不砸花瓶我的國家就毀了!」——五個條件全通過才算

六張卡都打不出去的話,管家宣布:「賠三樣!
1. 先用膠水把花瓶黏回去(恢復原狀——第一優先
2. 黏不回去就付錢(金錢賠償)
3. 再鞠躬道歉(滿足——針對尊嚴損害)

🎯 口訣:「歸因違反二合一,六卡擋不住就賠三樣——黏回去、付錢、鞠躬」


互動教具

決策樹:國家責任成立嗎?

事件發生
├── 第一關:歸因(誰打的?)
│   ├── 國家機關行為(§4)→ ✅ 歸因
│   ├── 國家機關越權行為(§7)→ ✅ 仍歸因(ultra vires)
│   ├── 被授權實體(§5)→ ✅ 歸因
│   ├── 私人受國家控制(§8)→ 有效控制?
│   │   ├── 控制到具體行為 → ✅ 歸因
│   │   └── 只有概括影響 → ❌ 不歸因
│   ├── 反叛團體成功奪權(§10)→ ✅ 歸因於新政府
│   ├── 國家事後承認(§11)→ ✅ 歸因
│   └── 純私人行為且無上述情形 → ❌ 不歸因
│       └── 但注意:國家可能違反「注意義務」
│
├── 第二關:違反義務(碎了什麼?)
│   ├── 違反條約義務 → ✅
│   ├── 違反習慣國際法 → ✅
│   ├── 違反一般法律原則 → ✅
│   └── 未違反任何國際義務 → ❌
│
├── 兩關都過 = 國際不法行為成立
│
├── 第三關:不法性阻卻(有藉口嗎?)
│   ├── 六種事由任一成立 → 阻卻不法
│   │   └── 但仍可能有補償義務
│   └── 六種都不成立 → 不法行為確定
│
└── 法律後果
    ├── 停止不法行為
    ├── 不重複保證
    └── 賠償(恢復原狀 > 金錢 > 滿足)

六種不法性阻卻事由——從寬到嚴光譜

容易成立 ◄────────────────────────► 極難成立

同意        自衛        反措施      不可抗力      危難        緊急狀態
§20         §21         §22         §23          §24         §25
對方說好    被打反擊    對方先違法   天災不可控    救命用      國家存亡
─────────────────────────────────────────────────────────────
一個條件    UN§51框架   比例原則    不可預見+     救自己/     五個條件
                                   不可抗拒      被託管人     全部通過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

【按】 依 ILC 國家責任條文草案§2,國際不法行為之成立須具備二要素:(1)行為可歸因於國家;(2)該行為構成對國際義務之違反。§4 規定國家機關之行為歸因於國家,§7 明定即使機關逾越授權,行為仍歸因於國家。

【惟】 本題甲國軍事人員(國家機關,§4)雖非奉命行事,但其行為依§7 仍歸因於甲國。該行為造成乙國平民傷亡,違反國際人道法義務。

【故】 構成國際不法行為,甲國應負國家責任。

完整版(400 字)

【按】 依 2001 年國際法委員會(ILC)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文草案§2,國際不法行為由二要素構成:(a)可歸因於該國之行為(歸因/attribution),(b)構成對該國國際義務之違反(違反義務/breach)。就歸因而言,§4 規定國家任何機關之行為,不論其行使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職能,均歸因於國家。§7 進一步規定,即使國家機關逾越其授權範圍或違反指示(ultra vires),其以該機關身分行事之行為仍歸因於國家。此一原則之目的在於防止國家藉由否認機關之授權而逃避國際責任。

【惟】 經查,本題甲國軍事人員係甲國武裝部隊之成員,屬§4 所稱之國家機關。其在乙國境內執行任務時造成乙國平民傷亡,該行為縱非奉甲國政府之命令,惟其係以國家機關身分行事,依§7 ultra vires 原則,仍歸因於甲國。就違反義務而言,甲國軍事人員造成乙國平民傷亡之行為,違反國際人道法(日內瓦四公約)及ICCPR §6 生命權之保障義務。二要素皆具備。

甲國未援引任何§20-§25 之不法性阻卻事由。

【故】 甲國軍事人員之行為構成國際不法行為,甲國應依§31 負國家責任,對乙國為完全賠償(§34-§37)。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國家責任需要「故意」

❌ 常見錯誤:「國家須有故意或過失始負國際不法行為責任」
✅ 正確觀念:ILC §2 僅要求歸因+違反義務,不要求故意或過失。國際法上國家責任原則上是無過失責任。

陷阱 2:逾越授權 = 不歸因

❌ 常見錯誤:「國家機關逾越授權之行為不歸因於國家」
✅ 正確觀念:§7 ultra vires 原則——即使機關逾越授權或違反指示,只要以機關身分行事,仍歸因於國家。

陷阱 3:緊急狀態是萬能卡

❌ 常見錯誤:「遇到緊急情況即可免除國家責任」
✅ 正確觀念:§25 緊急狀態有五個嚴格限制條件,而且只阻卻不法性,可能仍有補償義務。


口訣速記

口訣對應知識VIVID 觸發
歸因違反,二合一國際不法行為二要素檢查清單前兩格
同自反力難急,六張阻卻卡六種不法性阻卻事由六張彩色卡片,從寬到嚴
復錢歉,賠三樣三種賠償形式膠水→鈔票→鞠躬
越權照歸,制服甩不掉ultra vires 原則西裝國徽紅光
不問故意,只問碎沒碎無過失歸責管家不問為什麼撞

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

甲國海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法扣押乙國商船長達三個月。甲國主張該海關人員違反內部規定,非甲國指示。甲國是否需負國家責任?

零秒反應:需要。海關人員是國家機關(§4),其行為即使違反內部規定,依 ultra vires 原則(§7),仍歸因於甲國。違法扣押違反航行自由(UNCLOS),構成國際不法行為。甲國應負國家責任。

進階題

甲國境內的反政府武裝團體對鄰國乙國發射火箭彈。乙國要求甲國負國家責任。甲國主張無法控制該團體。問甲國是否需負責?

零秒反應:關鍵在歸因。武裝團體非國家機關,依§8需判斷甲國是否對其有「有效控制」(effective control,Nicaragua案標準)。若甲國未指揮該具體攻擊行為,不歸因於甲國。但甲國可能違反另一義務:未盡注意義務(due diligence)防止其領土被用於攻擊鄰國(Corfu Channel案)。若反叛團體最終成功奪權,則其此前之行為依§10歸因於新政府。

挑戰題

甲國核電廠發生嚴重事故,輻射外洩影響鄰國乙國農業。甲國主張:(1)核電廠係民間企業經營,不歸因於國家;(2)事故為不可抗力。問甲國能否免除國家責任?

零秒反應:(1) 歸因問題:若核電廠由國營企業經營或受國家監管授權,依§5(被授權行使政府權力的實體)可歸因。即使是純民營,甲國仍有注意義務確保其領土上的活動不損害鄰國(Trail Smelter案1941)。未盡監管義務本身就是甲國的不作為。(2) 不可抗力(§23):若事故確實由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如超設計地震)引起,可援引。但若係維護疏失導致,不構成不可抗力。即使阻卻成功,甲國仍可能對輻射損害有補償義務。

🧩 國家責任告訴我們「違反國際義務的後果」——但如果國家用的是最極端的違反方式——武力——那後果更嚴重。禁止武力原則(jus cogens)是國際法的紅線中的紅線。紅線怎麼畫?什麼時候可以踩過去? → 武力使用與自衛權


跨科連結矩陣

跨科科目連結考點出題方式
民法侵權行為歸責:國家責任 vs §184/§188 比較歸責基礎的比較(無過失 vs 過失)
行政法國家賠償法§2:公務員違法責任國際國家責任 vs 國內國家賠償的異同
刑法國際刑事責任:個人 vs 國家國際犯罪的雙軌責任(國家+個人)
憲法人權保障義務:國家的保護義務國際人權法上的國家責任
國際人權法人權條約下的國家義務違反人權侵害的國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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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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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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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做錯事要賠嗎?國際不法行為與國家責任歸責

口訣: 碎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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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不能被關進監獄,但國家責任告訴你:在國際社會裡,打碎了別人的花瓶,你得黏回去、賠錢、道歉——一樣都不能少。」

—— 國家做錯事要賠嗎?國際不法行為與國家責任歸責|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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