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權管你?屬地、屬人、保護、普遍管轄四原則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我在外國犯的罪,台灣管得到嗎?
看情況。台灣刑法§3§8 規定了域外效力:你是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犯罪(屬人管轄,§7),外國人在外國對台灣或國民犯罪(保護管轄,§5§6),都可能受台灣管轄。國際法上,只要管轄的依據合理(屬地/屬人/保護/普遍其中之一),就不違反國際法。

什麼是普遍管轄?為什麼海盜人人可管?
有些罪太嚴重了,全人類都有權追訴——不管罪犯是誰、被害人是誰、在哪裡犯的。傳統上適用於海盜罪,現代擴展到種族滅絕、戰爭罪、反人類罪、酷刑等。任何國家都可以抓人、審判。

引渡一定要有條約嗎?
原則上。多數國家要求有引渡條約或互惠基礎。沒有條約的話,國家沒有國際法義務引渡。但「或引渡或起訴」(aut dedere aut judicare) 原則要求:如果你不引渡,就自己起訴。


體系定位

4F 公法樓 → G區(國際公法館)

國際公法體系:
├── 法源論 → [國際法法源與體系]
├── 主體論 → [國家的要素與承認]
├── 條約法 → [條約法全攻略]
├── ★ 管轄與引渡(本篇)★
│   ├── 四大管轄原則
│   │   ├── 屬地管轄(主觀+客觀)
│   │   ├── 屬人管轄(積極+消極)
│   │   ├── 保護管轄
│   │   └── 普遍管轄
│   ├── 管轄競合
│   └── 引渡制度
├── 豁免 → [國家豁免與外交特權]
└── ...

記憶宮殿位置:4F 公法樓 → G區國際公法館 → 管轄室(天花板上伸出四隻巨手,分別代表四種管轄原則)


考古題實戰

經典題(110 年一試)

甲國國民 A 在乙國殺害丙國國民 B。下列何國對 A 有管轄權?
(A) 僅乙國
(B) 甲國及乙國
(C) 甲國、乙國及丙國
(D) 任何國家

答案:(C)

三個國家各有不同的管轄依據:乙國有屬地管轄(犯罪地在乙國),甲國有積極屬人管轄(A 是甲國國民),丙國有消極屬人管轄(B 是丙國國民)。殺人罪不屬普遍管轄犯罪,所以不是「任何國家」。

一個犯罪行為,三個國家都有權管——這不是矛盾,是管轄權的常態。

變形題(112 年一試改編)

關於普遍管轄權,下列何者不屬於公認適用普遍管轄之國際罪行?
(A) 海盜罪 (B) 種族滅絕罪 (C) 普通殺人罪 (D) 反人類罪

答案:(C) 普遍管轄僅適用最嚴重國際罪行,普通殺人罪只是國內犯罪。


核心知識

管轄權的根本問題:你憑什麼管?

國際法上,每個國家都是主權平等的。這意味著:你不能隨便伸手管別國領土上的事。但犯罪不尊重國界——一個人可以在 A 國策劃、在 B 國執行、傷害 C 國的人。如果沒有國家能管,犯罪者就逍遙法外。

管轄權四原則解決的就是這個問題:什麼樣的「連結」足以讓一個國家合法地說「我管」?

四大管轄原則

一、屬地管轄(最基本、最無爭議)

國家對在自己領土上發生的犯罪有管轄權。分兩種——主觀屬地(犯罪開始於本國,例如在甲國開槍,子彈飛到乙國殺人→甲國有管轄)和客觀屬地(犯罪結果發生於本國→乙國也有管轄)。

Lotus 案(PCIJ 1927)確認:國家在自己領土內的管轄權是完整的。對域外行為的管轄權,只要不違反國際法禁止規範即可。現代修正:Lotus 原則過於寬鬆,現代傾向要求有「合理連結」(genuine link)。

二、屬人管轄

積極屬人(Active Nationality):行為人是本國國民→低爭議,廣泛承認。消極屬人(Passive Personality):被害人是本國國民→高爭議,但反恐後被廣泛採用。

三、保護管轄

外國人在外國對本國的安全、重大利益犯罪。範圍有限:偽造貨幣、偽造護照、間諜行為、煽動顛覆。不得濫用——須限於真正的國家核心利益。

四、普遍管轄

有些犯罪太嚴重,全人類都有權追訴——不管罪犯是誰、被害人是誰、在哪裡犯的。公認範圍:海盜罪(最古老)、種族滅絕罪(1948公約)、戰爭罪(日內瓦四公約)、反人類罪(羅馬規約)、酷刑(1984禁止酷刑公約)、奴隸貿易。爭議擴張:恐怖主義是否適用→尚無共識。

引渡制度

引渡的基本架構:法律基礎是引渡條約或國內引渡法。核心原則包括雙重犯罪原則(在兩國都構成犯罪)、特定性原則(引渡後只能就引渡原因之罪追訴)、政治犯不引渡、本國國民不引渡(多數大陸法系採行)、死刑不引渡(被請求國已廢死時可要求保證不判死)。

或引渡或起訴(aut dedere aut judicare):不引渡就必須自己起訴。防止犯罪人逃脫法律制裁。ICJ Belgium v. Senegal案(2012)確認此義務。


底層邏輯:為什麼需要四種管轄原則?

國際法設計者的思考

如果只有一種管轄原則——比如只有屬地管轄——會發生什麼?

一個恐怖分子在 A 國策劃、在 B 國訓練、在 C 國執行、傷害 D 國國民。如果只有犯罪地(C 國)能管,但 C 國是個失敗國家沒有能力追訴,這個人就自由了。

反過來,如果所有國家都能隨意管轄一切——韓國把一個美國公民在美國的行為定罪,因為韓國法律恰好禁止那個行為——這就變成管轄權的帝國主義,侵害其他國家的主權。

四種管轄原則各自用不同的「連結因素」解決不同的問題:屬地管轄保護領土主權(在我的地盤我說了算),屬人管轄保護國民(我的人不管跑到哪裡我都負責),保護管轄保護國家核心利益(你在外面搞我的國,我當然要管),普遍管轄保護全人類共同利益(有些罪太嚴重,任何人都不能放過)。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犯罪嫌疑人)不被多國同時追訴雙重犯罪原則+引渡保護無法逃到沒有管轄的國家(普遍管轄)
We(國際社會)犯罪不逃脫制裁四原則確保至少有一國能管管轄競合時的協調成本
They(個別國家)主權不被侵害只在有合理連結時才能被管轄普遍管轄可能被其他國家「越界」使用

設計的妥協:四種原則的「強度」遞減——屬地管轄最無爭議(犯罪就在你的地盤上,你當然管),普遍管轄最有爭議(你跟犯罪毫無關係也要管?)。普遍管轄因此被嚴格限縮在最嚴重的國際罪行上——這不是因為其他犯罪不重要,而是因為主權平等的代價太高,只有「全人類不能忍受」的罪行才值得突破主權邊界。

體系因果

  • 上游:管轄權以國家主權為基礎——只有主權國家才有管轄權。國家的要素與承認決定了誰有資格「伸手」。
  • 下游:管轄權確立後,才能進入追訴和審判。引渡是管轄權的「延伸工具」——自己管不到人的時候,透過引渡讓有管轄權的國家取得人身。國家豁免是管轄權的「例外」——某些人或行為即使在管轄範圍內,也不能管。
  • 如果拿掉管轄權規則:要麼每個國家管所有事(主權崩潰),要麼沒有國家管跨國犯罪(正義崩潰)。管轄權規則在「主權」和「正義」之間找到了平衡。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國際習慣法 + 我國刑法§3-§8(域外效力)
法源演變Lotus案(1927)→管轄自由→現代修正:合理連結要求
判決實務Lotus案(PCIJ)、Arrest Warrant案(ICJ 2002)、Belgium v. Senegal(ICJ 2012)
學者見解通說肯定四原則;爭議在普遍管轄的範圍(恐怖主義、網路犯罪是否納入)
歷史演變海盜罪→最古老的普遍管轄→二戰後擴展到種族滅絕→ICC設立→管轄體系化

Quotable Unit

管轄權的本質是國家說「我管」的能力——但不是每次說「我管」都合法。四個原則決定你有沒有管的資格。


VIVID 視覺定錨

你站在一座環形鬥獸場的正中央。一個犯人蹲在你腳邊,渾身發抖。

從四面看台上伸出四隻巨手,每隻都有三十公尺長,都想把犯人搶走。

東邊是一隻沾滿泥土的褐色手——指縫間冒出建築物模型,手掌上長著草。這是屬地管轄之手(地手):「他在我的土地上犯的罪,我管!」手掌拍向地面時傳來「轟隆」的地震聲,腳下裂開出現「犯罪地」三個大字。

南邊是一隻紋了護照的金色手——指甲上印著大頭照。這是屬人管轄之手(人手):「他拿我的護照,不管跑到哪裡,我都管!」手指一彈,犯人胸口浮現國籍代碼,「嗶」——像刷卡機。旁邊還有一隻較小的銀手(消極屬人),上面印著被害人的照片:「你殺了我的人,我也管!」

西邊是一隻裝甲手,穿著鋼鐵手套,手心印著國徽和金庫圖案。這是保護管轄之手(盾手):「你偽造我的貨幣、竊取我的機密,我管!」裝甲手握拳——「喀啦」——金庫上鎖的聲音。它保護的是國家的核心利益,不是個人。

從穹頂正中間垂直伸下來的是一隻發白光的透明手——這是普遍管轄之手(義手)。它不屬於任何一面看台。手掌上寫著血紅色的字:「種族滅絕、戰爭罪、酷刑。」任何國家、任何人、任何地方——義手都會伸出來。它的觸感冰涼刺骨——正義不講溫度。

犯人抬頭看四隻手,哭喊:「誰管我?」四隻手同時說:「管轄競合,先抓到的先審。

口訣:「地人盾義,四手搶犯」——屬地查地盤、屬人查護照、保護查國家、普遍查人類底線

這個場景的核心不是記住四個名字——而是理解每隻手代表的連結因素不同:地手連結「土地」,人手連結「護照」,盾手連結「國家利益」,義手連結「全人類共同良知」。連結越強,管轄越無爭議;連結越弱(普遍管轄),限制越嚴格。


互動教具

四大管轄原則速查表

原則連結因素我國刑法爭議程度範例
屬地犯罪發生地§3-§4最低在台灣殺人→台灣管
積極屬人行為人國籍§7台灣人在日本犯罪→台灣管
消極屬人被害人國籍台灣人在海外被殺→台灣管
保護國家利益§5-§6外國人偽造台幣→台灣管
普遍全人類利益§8(部分)最高種族滅絕→任何國家管

消極屬人 vs 保護管轄 區分

比較項目消極屬人管轄保護管轄
保護對象我的(國民安全)我的(國家安全)
連結因素被害人是本國國民侵害本國重大利益
行為人外國人外國人
犯罪地外國外國
爭議程度
一句話你殺了我的人你搞了我的國

引渡不引渡原則對照

原則含義例外/爭議
雙重犯罪兩國都構成犯罪政治體制差異大時困難
特定性只能就引渡罪名追訴防止「借名引渡」
政治犯不引渡政治犯罪免於引渡「政治犯」定義爭議大
本國國民不引渡不引渡自己的國民但須自行起訴
死刑不引渡廢死國要求保證不判死Soering 案(ECHR 1989)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

【按】 國際法上國家管轄權之行使,須具備合理連結基礎。管轄原則包括:屬地管轄(犯罪地在本國)、屬人管轄(行為人或被害人為本國國民)、保護管轄(侵害本國重大利益)、普遍管轄(最嚴重國際罪行)。

【惟】 本題甲國國民 A 在乙國實施犯罪行為,乙國為犯罪地(屬地管轄),甲國為 A 之國籍國(積極屬人管轄),兩國均有管轄權基礎。管轄競合時,實踐上由先取得人身管轄之國家優先行使。

【故】 甲、乙兩國對 A 均有管轄權。

完整版(400 字)

【按】 國際法上,國家行使管轄權須有合理之連結基礎(genuine link),不得任意對無關連之事項主張管轄。管轄權之依據有四大原則:(1) 屬地管轄——犯罪行為發生地或結果地在本國,包括主觀屬地(行為開始地)與客觀屬地(結果發生地);(2) 積極屬人管轄——行為人為本國國民;(3) 消極屬人管轄——被害人為本國國民,爭議較大但反恐後被廣泛接受;(4) 保護管轄——外國人在外國實施侵害本國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行為;(5) 普遍管轄——針對最嚴重國際罪行(種族滅絕、戰爭罪、反人類罪、酷刑等),任何國家均得行使管轄。

【惟】 經查,本題甲國國民 A 在乙國殺害丙國國民 B。乙國為犯罪行為地,依屬地管轄有管轄權。甲國為 A 之國籍國,依積極屬人管轄有管轄權。丙國為被害人 B 之國籍國,依消極屬人管轄亦有管轄權。三國管轄權基礎均屬合理,構成管轄競合。管轄競合時,國際法上無嚴格優先順序,實踐上通常由犯罪地國優先行使,或由先取得嫌犯人身之國家行使。

【故】 甲、乙、丙三國對 A 均有管轄權。如乙國先逮捕 A,乙國優先行使管轄。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普遍管轄適用所有犯罪

看到「任何國家均有管轄權」就選→錯。普遍管轄僅適用於最嚴重國際罪行(海盜、種族滅絕、戰爭罪等),不適用於一般犯罪。

陷阱 2:消極屬人 = 保護管轄

混淆兩者→錯。消極屬人保護「我的」(被害人是國民),保護管轄保護「我的」(國家安全/貨幣/領土)。

陷阱 3:沒有引渡條約 = 不能引渡

「無引渡條約時絕對不能引渡」→錯。沒有條約只是「沒有引渡義務」,國家仍可以基於互惠或自願引渡。


口訣速記

口訣對應知識VIVID 觸發
地人盾義,四手搶犯四大管轄原則四隻手從四面伸來
主觀開始,客觀結果屬地管轄二分法地手拍地裂出字
消極保人,保護保國消極屬人 vs 保護管轄銀手 vs 裝甲手
海滅戰酷奴,義手伸天下普遍管轄五大罪行白光透明手從穹頂降下
雙重特定政不渡引渡三大原則犯人在手中間掙扎

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

甲國國民 A 在甲國透過網路駭入乙國政府伺服器竊取機密。甲國和乙國分別可以什麼管轄原則主張管轄?

零秒反應:甲國→屬地管轄(行為地在甲國,主觀屬地)+ 屬人管轄(A 是甲國國民)。乙國→屬地管轄(結果地在乙國,客觀屬地)+ 保護管轄(竊取乙國政府機密侵害乙國重大利益)。兩國均有管轄權。

進階題

甲國向乙國請求引渡 A,A 被控在甲國實施大規模貪污。乙國已廢除死刑,但甲國法律對此罪最高可判死刑。乙國可否拒絕引渡?

零秒反應:可以。依「死刑不引渡」原則(Soering v. UK, ECHR 1989),已廢死國家可要求請求國承諾不判死刑作為引渡條件。若甲國不承諾,乙國有權拒絕。但依「或引渡或起訴」原則,乙國應自行起訴 A。

挑戰題

前軍事獨裁者 A(甲國國民)在甲國執政期間對少數民族實施種族滅絕,卸任後逃至乙國。丙國法院依普遍管轄權對 A 發出逮捕令。問:(1) 丙國的普遍管轄是否合法?(2) 若甲國主張 A 享有前國家元首豁免,丙國應如何回應?(3) 乙國有無義務執行丙國的逮捕令?

零秒反應:(1) 合法。種族滅絕屬普遍管轄範圍,丙國無須與犯罪有任何連結。(2) 前國家元首豁免是否適用→爭議極大。ICJ Arrest Warrant案(2002)認為在任外長享有豁免,但國際罪行的卸任後豁免越來越受挑戰(Pinochet案先例)。現代趨勢:國際罪行不享有豁免。(3) 乙國無義務執行丙國國內法院的逮捕令。但若 ICC 發出逮捕令且乙國是羅馬規約締約國,乙國有條約義務配合。


跨科連結矩陣

跨科科目連結考點出題方式
刑法§3-§8 域外效力刑法域外效力與國際法管轄原則的對照
刑訴管轄權爭議國內管轄 vs 國際管轄的比較
國際私法國際民事管轄民事管轄 vs 刑事管轄原則的異同
憲法人權保障引渡程序中的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法驅逐出境處分驅逐 vs 引渡的行政法定位

相關模塊

管轄權告訴你「誰有權管」,但管轄權有一個巨大的例外——國家豁免。即使你對某個行為有管轄權,如果行為人是外國元首或外交官,你可能無法實際行使管轄。管轄權是劍,豁免是盾——兩者的交鋒構成國際法最精彩的戰場之一。→ 國家豁免與外交特權

管轄權以「國家」為主體——但什麼才算國家?一個實體需要滿足什麼條件才成為國際法上的國家、才有資格主張管轄權?當台灣的國際法地位本身有爭議時,管轄權的討論會更加複雜。→ 國家的要素與承認

普遍管轄保護的「全人類利益」在什麼時候會被觸發?當國家使用武力的行為構成戰爭罪或反人類罪時,普遍管轄就從理論變成了現實。國際人道法和管轄權的交集,是近年考題的熱點。→ 武力使用與自衛權

延伸閱讀

羈押就是剝奪人身自由:憲法§8 的最高保障密度

為什麼人身自由的保障密度最高? 因為人身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前提。被關起來了,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工作權都沒意義。所以憲法§8 對人身自由的保障寫得最詳細,限制也最嚴格——法官保留、24小時移送、提審制度,全部白紙黑字寫在憲法裡。

哪些權利被保護?保護領域的界定方法與新興權利的承認

什麼是保護領域? 三段論第一步。你主張的行為有沒有被某個基本權「罩住」?如果有→進入保護領域→繼續審查。如果沒有→審查結束→不討論違不違憲。

憲法替婚姻蓋了護城河?制度性保障的核心不可廢除

什麼是制度性保障? 某些「制度」本身被憲法保障,立法者不能廢除它的核心內容。例如:婚姻制度、大學自治、地方自治、私有財產制、服公職制度——即使立法者有權修法,也不能把這些制度的核心拿掉。你可以重新裝修城堡,但不能填平護城河。

兩公約施行法內國法效力、國際人權公約CRPD位階、法院適用人權公約 | 終極筆記術

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國,為什麼還要遵守國際人權公約? 因為台灣用了一個「自己動手」的方式:立法院通過了「兩公約施行法」、「CRPD 施行法」、「CRC 施行法」、「CEDAW 施行法」,把這些國際公約的內容「焊接」進國內法體系。施行法§2 明文規定: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所以不是國際法強制我們遵守,而是我們自己立法

政府不只不能侵害,還要積極保護:基本權的三種功能

基本權只是防禦政府嗎? 傳統上是——基本權是人民對抗國家侵害的「盾牌」。但現代基本權理論認為,基本權不只有防禦權,還有「客觀價值秩序」的面向:國家不只不能侵害,還要積極保護人民不受第三人侵害,甚至要提供條件讓基本權實現。

政府憑什麼管我?基本權審查三段論的完整操作

什麼是基本權審查三段論? 判斷政府行為有沒有違憲侵害人民基本權的「標準操作程序」。三步驟:保護領域 → 干預 → 憲法正當化。這是寫所有憲法題目的「作業系統」——你可以不知道某個釋字編號,但你不能不會這個框架。

私人企業也要尊重人權?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Drittwirkung)

基本權只約束政府嗎? 傳統上是——基本權是「人民對抗國家」的權利。但問題是:私人企業也可能嚴重侵害人權(大企業歧視員工、社群平台刪除言論)。基本權對私人之間有沒有效力?這就是「第三人效力」問題。

學校退你學,你能告嗎?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的攻防邊界

大學自治是「基本權」嗎? 不是個人基本權,是制度性保障。學術自由(§11 講學自由)才是基本權。大學自治是為了保障學術自由而衍生的「制度」——國家要保護大學這個「機構」能獨立運作,不受政治干預。簡單說:學術自由 = 個人權利,大學自治 = 機構保障。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選一個 AI,3 分鐘拆解考點、爭點與答題策略

已有 92 位讀者用 AI 延伸這篇文章

點擊後提示詞自動複製到剪貼簿

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提示詞已複製 ·

在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 本考點歷年出題

共 33 次出題,點擊前往考古題頁面

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再審、管轄、管轄權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1 一試公法 ICJ、一般給付訴訟、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共同訴訟、再審、分配、反致、受益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基本權功能、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抵押權、抵銷、損失補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法人格、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猥褻、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著手、董事、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買賣、送達、過失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 公法 / 國際公法
高頻

誰有權管你?屬地、屬人、保護、普遍管轄四原則

口訣: 四隻手搶犯——地手抓土地、人手查護照、盾手護國家、義手管全人類

lawlawman.com

截圖此卡片分享到社群

「管轄權的本質是國家說「我管」的能力——但不是每次說「我管」都合法。四個原則決定你有沒有管的資格。」

—— 誰有權管你?屬地、屬人、保護、普遍管轄四原則|莊東碩 Dean

想從頭系統化掌握公法?

從憲法基本權到行政救濟,用制度邏輯理解公法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