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權 🎯 二試命題核心

羈押就是剝奪人身自由:憲法§8 的最高保障密度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為什麼人身自由的保障密度最高?
因為人身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前提。被關起來了,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工作權都沒意義。所以憲法§8 對人身自由的保障寫得最詳細,限制也最嚴格——法官保留、24小時移送、提審制度,全部白紙黑字寫在憲法裡。

檢察官可以羈押人嗎?
不行。釋字 392 明確宣示:羈押權專屬法官,檢察官無權羈押。這是法官保留原則的核心。


體系定位

4F 公法樓 → A區(基本權)

人身自由(憲法§8):
├── 四項保障:
│   ├── ① 法官保留(非法院不得審問處罰)
│   ├── ② 24小時移送法院
│   ├── ③ 法定程序(正當法律程序)
│   └── ④ 提審制度
├── 限制類型:
│   ├── 刑事:羈押/拘提/逮捕
│   ├── 行政:拘留/收容/管收
│   └── 全部需最嚴格審查
├── 釋字群:384/392/588/708/710
└── ★ 你在這裡 ★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4 樓(公法樓)→ A 區(基本權)→ 鐵牢室。一道堅固的鐵牢門,門上掛著四把巨大的鎖,只有法官手中的鑰匙才能打開。


考古題實戰

110 年司法官二試公法(改編)

A 法授權行政機關得對外國人逕行收容,無須法院審查,且收容期間無上限。甲(外國人)遭收容逾 60 日。

問:A 法之規定是否違反憲法§8?

你可能會想:「外國人又不是本國公民,保障密度可以低一點吧?」但大法官的答案斬釘截鐵:人身自由的保障不因國籍而異。不管你是誰,被關起來就是被關起來——你的身體不因為護照的顏色而變得不那麼自由。這個看似「直覺正確」的答案,背後隱藏著一個深刻的價值選擇。


核心知識

憲法§8 人身自由完整體系:

★ 一、四項保障(四把鎖):

① 法官保留(第一把鎖——最關鍵):
├──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 剝奪人身自由→專屬法官決定
├── 行政機關/檢察官不得自行決定
└── 核心中的核心

② 24小時法官保留(第二把鎖):
├── 逮捕拘禁不得逾24小時
├── 應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 本人或他人得請求法院提審
└── 防止行政/司法機關長時間拘禁

③ 法定程序(第三把鎖):
├── 限制人身自由須有法律依據
├── 程序必須正當(正當法律程序原型)
└── 非「法律」不得限制

④ 提審制度(第四把鎖):
├── 被非法拘禁者
├── 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提審
├── 法院應於24小時內審問
└── 最後的救濟手段

★ 二、限制人身自由的類型:
├── 刑事:羈押、拘提、逮捕
├── 行政:行政拘留、移民收容
├── 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
├── 管收(行政執行法)
└── 以上全部需最嚴格審查(法官保留)

★ 三、大法官重要解釋群:
├── 釋字 384:
│   ├── 檢肅流氓條例的「感訓處分」
│   ├── 感訓處分=實質剝奪人身自由
│   └── 審理程序不符正當法律程序→違憲
├── 釋字 392:
│   ├── ★ 檢察官無羈押權
│   ├── 羈押專屬法官決定
│   └── 最重要的法官保留釋字
├── 釋字 588:
│   ├── 管收=限制人身自由
│   └── 需法官保留(法院裁定)
├── 釋字 708:
│   ├── 外國人收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   ├── 暫時收容不得超過15日
│   └── 超過→需法官審查
└── 釋字 710:
    ├── 大陸地區人民收容
    ├── 超過一定期間需法官審查
    └── 法官保留不因國籍而異

底層邏輯

為什麼人身自由被「特殊對待」?——從立法者的設計視角看

憲法裡有二十多條基本權,但只有一條被寫得如此鉅細靡遺——§8 用了整整四項來規定人身自由的保障,這在全世界的憲法中都很罕見。

為什麼?因為制憲者親眼見證過不受限制的國家暴力長什麼樣。

在沒有人身自由保障的時代,祕密警察半夜敲門、不經審判關押數年、酷刑逼供——這些不是歷史教科書的故事,而是二十世紀無數政權的日常。制憲者在寫§8 的時候,腦海裡浮現的畫面不是抽象的法理論述,而是真實的、具體的人被拖走的場景。

人身自由之所以是「自由的母親」,是因為:一旦你的身體被控制,你的所有其他自由都失去了行使的物理條件。 你被關在牢裡,言論自由、集會自由、財產權、工作權——全部變成紙上的裝飾。

I/We/They 利益衡量

利害關係人利益§8 怎麼平衡
I(被拘禁者)身體自由——不被無正當理由關押;知道為什麼被關、什麼時候出來法官保留=第三方中立裁判;24小時=時間上限;提審=最後救命繩
We(社會安全)防止犯罪——有些人確實需要被暫時隔離(逃亡風險、毀滅證據)允許羈押/收容,但必須經法官審查=社會安全不靠行政機關單方決定
They(國家/檢警)偵查效能——抓到嫌疑犯需要時間調查,不能馬上放24小時的「緩衝」:給偵查一天時間,但超過就必須送法官——國家的權力有明確的時間截止線

核心設計智慧:§8 的四把鎖不是「不讓國家關人」,而是「國家想關人可以,但必須過四關」。每一關都增加了一道獨立的審查——法官是中立第三方(不同於追訴者的檢察官),24小時是物理計時器(不是「合理期間」這種模糊概念),提審是被動安全機制(前面都失敗了還有最後一道)。

Quotable Unit:「人身自由是自由的母親——她倒了,所有子女都是孤兒。」

體系因果:人身自由的上下游

上游:人性尊嚴(§22 概括保障+§8 特別保障)
  │  ← 人身自由是人性尊嚴的物理前提
  ▼
本篇:人身自由(§8 四項保障)
  │  ← 最高保障密度的基本權
  ├── 法官保留:非法院不得剝奪
  ├── 24小時:時間上限
  ├── 法定程序:需法律依據
  └── 提審:最後救命機制
  ▼
下游:正當法律程序(§8 是正當程序的「原型」)
  │  ← §8 對程序的要求被大法官擴展到所有基本權限制

制度比較

制度法官保留時間限制提審特色
台灣(§8)非法院不得審問處罰24小時移送提審法四項保障直接入憲,保障密度最高
德國(GG Art.104)法官保留翌日結束前移送法官保留即提審類似台灣但時間起算不同
美國(第四修正案+Habeas Corpus)48小時送法官(County of Riverside v. McLaughlin)48小時Habeas Corpus(大憲章以來)人身保護令制度歷史最悠久
歐洲人權公約(Art.5)即刻(promptly)送法官「即刻」(通常4天內)任何人得向法院挑戰拘禁合法性「即刻」的彈性解釋引起爭議

台灣的「24小時」是全球最短的時間限制之一——德國是「翌日結束前」(最長可能近48小時),美國是48小時,歐洲公約的「即刻」被解釋為最多4天。台灣制憲者選擇24小時,反映了對國家權力的高度戒心。

五維串聯

維度人身自由的對應
條文憲法§8 I-IV(四項保障)、提審法§1-§10、刑事訴訟法§93(24小時移送)
立法理由提審法 2014 年修正理由:「為落實憲法§8 人身自由之保障,擴大提審適用範圍,不限於刑事案件」
判決實務釋字 392(法官保留)、708/710(收容需法官審查)、384(正當法律程序)
學者見解李建良:§8 是「基本權中的基本權」;許宗力:法官保留是「人身自由的核心機制」
歷史版本英國大憲章(1215)Habeas Corpus →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 德國 GG Art.104 → 我國§8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走進 4 樓 A 區的「鐵牢室」。

一道巨大的鐵牢門擋在前面,門上掛著四把超大的鎖——這不是普通的門,這是國家「合法關人」的唯一入口。

第一把鎖(法官保留):最大、最重——鑰匙在法官手上。只有法官才能打開這把鎖。檢察官、警察、行政機關通通沒有鑰匙。釋字 392 就刻在鎖上:「羈押專屬法官,檢察官靠邊站!

底層洞察:為什麼鑰匙必須在法官手上,而不是檢察官?因為檢察官是「追訴者」——他的工作是把你定罪。讓追訴者同時決定能不能關你,等於讓原告當裁判。法官保留的本質就是角色分離:追訴的人不能同時決定拘禁。

第二把鎖(24小時):鎖旁邊掛著一個沙漏,沙子只夠流 24 小時。沙漏一漏完,鎖就自動彈開——你必須在 24 小時內被送到法官面前,否則就是非法拘禁。沙漏在滴答作響,每一粒沙都在倒數。

底層洞察:為什麼是 24 小時而不是「合理期間」?因為「合理」是一個可以被無限延伸的概念——行政機關永遠可以說「我們還需要更多時間」。數字是最好的防線:24 就是 24,不是 25,不是 48。

第三把鎖(法定程序):鎖是一本法律書的形狀——沒有法律依據就沒有鑰匙,鎖打不開。你要關人,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程序。

第四把鎖(提審制度):鎖旁邊有一個鈴鐺。被關的人搖鈴鐺→法院就要來提審。這是最後的救命鈴——24 小時內法院必須回應。即使前三把鎖都被繞過了(非法拘禁),鈴鐺永遠可以搖。

底層洞察:提審是「被動安全氣囊」——你希望永遠不需要用到它,但萬一前面所有保護都失效了,它能在最後一刻救你。2014 年修正提審法,把適用範圍從刑事擴大到所有人身自由限制——因為大法官發現,行政收容的人連鈴鐺都沒有。

口訣四鎖法官鑰——法官鑰匙(保留)、24小時沙漏(限時)、法律書(法定程序)、提審鈴(救命)——沒有法官鑰匙,誰都打不開!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人身自由為憲法§8 所保障,受最高密度之保障。限制人身自由須遵循法官保留原則: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逮捕拘禁不得逾24 小時,應移送法院審問。被拘禁者得聲請提審。剝奪人身自由之手段應以最嚴格標準審查比例原則(釋字 392、708 參照)。

【惟】小前提

查 A 法授權行政機關得對外國人逕行收容,無須法院審查,且收容期間無上限。外國人收容構成對人身自由之剝奪(釋字 708 ✅)。行政機關逕行收容,未經法官審查(法官保留 ❌)。收容期間無上限(比例原則 ❌)。甲遭收容逾 60 日仍未獲法院審查。

【故】結論

A 法未踐行法官保留,收容無期限上限,侵害人身自由,違反憲法§8 及比例原則,應屬違憲(參照釋字 708、710)。


互動教具

決策樹:人身自由限制的合憲審查

措施是否構成「人身自由之限制/剝奪」?
├── 否(例:罰鍰、警告)→ 不適用§8,適用一般基本權審查
└── 是(拘禁、收容、羈押、管收、強制住院)↓

    有法律依據嗎?(第三把鎖:法定程序)
    ├── 否 → ❌ 違憲(欠缺法律保留)
    └── 是 ↓

    經法官審查嗎?(第一把鎖:法官保留)
    ├── 否 → ❌ 違憲(釋字392/588/708)
    └── 是 ↓

    在24小時內移送法院嗎?(第二把鎖)
    ├── 否 → ❌ 違反§8 II
    └── 是 ↓

    有期間上限嗎?
    ├── 否 → ❌ 違反比例原則(釋字708)
    └── 是 ↓

    被拘禁者能聲請提審嗎?(第四把鎖)
    ├── 否 → ❌ 違反§8 IV
    └── 是 → ✅ 符合§8 保障(但仍需審查比例原則)

對照表:五大釋字的人身自由保障

釋字年份涉及對象系爭措施違憲理由四鎖對應
3841995被檢肅者感訓處分審理程序不符正當程序第三鎖(法定程序)
3921995犯罪嫌疑人檢察官羈押羈押專屬法官第一鎖(法官保留)
5882005欠稅義務人行政執行署管收管收需法官裁定第一鎖(法官保留)
7082013外國人移民收容超15日需法官審查第一+二鎖
7102013大陸人民收容法官保留不因國籍異第一鎖(法官保留)

人身自由 vs 其他自由的保障密度

比較維度人身自由(§8)其他自由(§10-§22)
憲法規範密度四項明文規定通常一句話
審查標準最嚴格視限制程度而定
法官保留絕對要求不一定需要
時間限制24小時明文
提審制度
保障理由一切自由的物理前提各有其保護法益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四鎖法官鑰(五字一出,鐵牢門+四把鎖+法官拿鑰匙的畫面自動播放)
§8 四項法官保留 + 24小時 + 法定程序 + 提審
審查密度最嚴格(人身自由=一切自由的前提)
釋字群384(感訓)/392(羈押)/588(管收)/708(外國人收容)
Quotable「人身自由是自由的母親——她倒了,所有子女都是孤兒」
記憶宮殿4F → A區 → 鐵牢室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檢察官羈押

檢察官偵查中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逕行裁定羈押被告。

問:檢察官之羈押裁定是否合法?

解析:依釋字 392,羈押權專屬法官,檢察官無權裁定羈押。檢察官如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應聲請法院裁定羈押,由法官審查。檢察官逕行裁定羈押→違反法官保留→違法

變化題 2:行政收容

主管機關依移民法收容逾期停留之外國人甲,已逾 30 日仍未移送法院審查。

問:此收容是否合憲?

解析:依釋字 708,外國人收容為人身自由之剝奪,暫時收容不得超過一定期間(15日),超過即需法官審查。已逾 30 日未經法官審查→違反法官保留違憲。甲得聲請提審。

變化題 3:管收

行政執行法規定,義務人不繳罰鍰,行政執行署得逕行管收。

問:逕行管收之規定是否合憲?

解析:管收=限制人身自由(釋字 588)。限制人身自由需法官保留。行政執行署(非法院)逕行管收→未經法官審查→違反§8 法官保留→違憲。應改由法院裁定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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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例原則三階段——人身自由限制的比例原則審查採最嚴格標準(目的必須極重大、手段必須最小侵害)
  • 訴訟權與正當程序——§8 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型」,大法官從§8 擴展出所有基本權的程序保障
  • 特別權力關係——受刑人的人身自由已被合法剝奪,但「剝奪到什麼程度」仍受§8 控制

法官保留看似完美,但法官真的能有效審查嗎? 當法官一天要處理數十件羈押聲請,每件只有幾分鐘的審查時間——法官保留會不會從「實質審查」變成「蓋橡皮章」?去看訴訟權與正當程序,你會發現「程序正當」不只是「有法官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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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人身自由、平等原則、提審、正當法律程序、行政訴訟類型、集會遊行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人身自由、國家賠償、提審、正當法律程序、結婚、行政訴訟類型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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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就是剝奪人身自由:憲法§8 的最高保障密度

口訣: 四鎖法官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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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是自由的母親——她倒了,所有子女都是孤兒。」

—— 羈押就是剝奪人身自由:憲法§8 的最高保障密度|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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