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處分要廢止:為什麼合法也可能被拿走?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合法的處分為什麼可以廢止?
你合法拿到營業許可,三年後法規修改,政府說這裡不能再營業了。處分合法,但世界變了——繼續讓你營業會危害公共利益。法律不能假裝世界沒變。但因為處分本來就合法,信賴保護最強——政府拿走你的獎盃,必須賠你。

廢止和撤銷最大的差別是什麼?
撤銷 = 處分本來就違法 → 砸碎假獎盃(你根本不該拿到)。廢止 = 處分本來合法 → 真獎盃褪色(你合法拿到了,但情況變了)。砸碎假獎盃不用賠,褪色真獎盃要賠。


體系定位

4F 公法樓 → C區(行政法總論)

行政處分效力變動體系:
├── 行政處分撤銷(§117)── 違法→溯及→砸碎假獎盃
├── ★ 褪色獎盃室(行政處分廢止)★ ← 你在這裡
│   ├── §122 非授益處分(隨時廢止)
│   ├── §123 授益處分五款事由
│   ├── §125 效力(向後)
│   └── §126 補償(④⑤要賠)
├── 行政處分無效(§111)── 重大明顯瑕疵
└── 信賴保護原則 ── 撤銷/廢止的核心防線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4 樓(公法樓)→ C 區(行政法總論)→ 褪色獎盃室。推開門,一排金色獎盃閃閃發光,但有幾座正在慢慢褪色——金色變銅色、變灰色,彷彿在提醒你:合法不等於永恆。


考古題實戰

113 年司法官二試行政法(改編)

主管機關合法核發甲水源區內之養殖許可。三年後水源保護法修正,該區域禁止養殖,不廢止將危害飲用水安全。主管機關依 §123④ 廢止甲之許可。

問:(1) 廢止是否合法?(2) 廢止效力如何?(3) 甲可否請求補償?

你的直覺可能是:「合法的許可怎麼可以拿走?」但法律的答案是:可以——只要情況變了,而且不拿走會傷害公共利益。真正的問題不是「能不能拿走」,而是「拿走之後怎麼對待你」。這就是廢止制度的核心張力。


核心知識

一、非授益處分的廢止(§122

負擔處分(罰鍰、停業令)對人民不利。廢止對人民有利(少罰一點、早點恢復營業)。所以——原則上得隨時廢止,不需要法定事由,不需要信賴保護。

二、授益處分廢止五款事由(§123

授益處分(許可、補助金)對人民有利。人民信賴它、依賴它規劃生活。所以——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廢止。五款事由如下:

款次事由實例要補償嗎?
法規准許廢止許可法明文規定得廢止視具體情形
附保留廢止權處分附有「得廢止」條款視具體情形
附負擔不履行補助金要求做研究,你拿去買車不補償(你違約)
法規事後變更水源法修正→禁止養殖要補償
事實事後變更地質改變→原址不能建廠要補償

關鍵區分:③ 不補償——因為你不守約,怨不了政府。④⑤ 要補償——因為不是你的錯,是世界變了。

三、廢止效力(§125

  • 原則:向後生效(自廢止時起),不溯及既往
  • 例外:§123③④⑤ 得溯及失效
  • 對比:撤銷原則溯及(處分自始違法,當然從頭算)

四、廢止補償(§126

  • 適用範圍:因 §123④⑤ 廢止者
  • 補償標準:以信賴利益為限(不是所有損失都賠,只賠你信賴處分所做的投資)
  • 請求時效:廢止處分確定後 2 年
  • ③ 不補償:你自己不守約,不能要政府買單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行政處分不是刻在石頭上的永恆命令——它是在特定時空下作成的決定。世界會變:法規會修改、事實會改變、公共利益的方向會轉彎。

立法者面對一個兩難:一方面,合法的處分創造了人民的信賴,你依據許可去投資、規劃人生;另一方面,法律不能假裝世界沒變,繼續維持一個已經危害公共利益的處分。

解方是什麼?允許廢止,但附條件 + 給補償。 不是無限制地拿走,而是在五種法定情境下、給予信賴保護補償地拿走。這就是「合法性是暫時的,公共利益是永恆的」的制度表達。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受益人)信賴保護——我合法拿到的不能隨便收走五款法定事由限制 + ④⑤ 補償在情況變更時仍可能喪失利益
We(社會/公益)法律秩序能適應變化——過時的許可不能永遠擋路法規/事實變更時可廢止必須付出補償成本
They(政府)治理彈性——能回應新的公共需求五款事由提供法律授權補償義務 + 2 年除斥期間限制

立法者的妥協:允許政府「改變主意」,但用三道防線保護人民——(1) 必須有法定事由 (2) 原則上只向後生效 (3) ④⑤ 必須補償。不是「政府想拿就拿」,是「世界變了,政府有義務調整,但也有義務對你負責」。

體系因果

  • 上游:行政處分撤銷(§117)= 違法處分的消滅。廢止 = 合法處分的消滅。兩者構成行政處分效力變動的「一對翅膀」——一隻處理違法,一隻處理合法。
  • 下游:廢止連結信賴保護原則——合法處分被廢止時,信賴保護最強(比撤銷更強,因為處分本來就合法)。§126 補償是信賴保護的金錢化表達。
  • 如果拿掉廢止制度:過時的合法處分永遠有效 → 法規修改了但舊許可擋路 → 公共利益被個人利益綁架 → 法律秩序僵化。或者政府只能用「撤銷」來處理 → 但處分不違法,撤銷無依據 → 法治崩壞。

制度比較

德國行政程序法 §49 是我國 §123 的母法。德國同樣採「法定事由 + 信賴保護 + 補償」三層結構,但德國實務對「公共利益危害」的認定比我國更嚴格。台灣繼受了結構,但在④⑤的「公共利益危害」認定上,實務仍有相當的裁量空間。

Quotable:「撤銷是砸碎假獎盃——你本來就不該拿到。廢止是褪色真獎盃——你合法拿到了,但世界變了,所以政府要賠你。」


VIVID 視覺定錨

為什麼是「褪色」而不是「砸碎」?因為廢止的對象是合法的處分——它不是假的、不是壞的,只是過時了。砸碎是暴力的、否定的(你根本不該有),褪色是溫和的、遺憾的(你確實合法擁有,但時間讓它失去了顏色)。褪色的速度是「向後生效」的視覺表達——不是瞬間消失(溯及),而是從現在開始慢慢失去光彩。

你走進 C 區的「褪色獎盃室」。

房間裡有一排金光閃閃的獎盃,每個上面刻著不同的字——「營業許可」「建築許可」「養殖許可」。這些是你合法贏得的,在聚光燈下反射耀眼金光。你用手摸了一下,金屬表面溫熱光滑。

但突然,牆上的日曆自動翻了一頁——「水源保護法修正」。甲的「養殖許可」獎盃開始慢慢褪色。金色變銅色,銅色變灰色。獎盃上的字像墨水被雨淋一樣,一個字一個字溶解消失。你聽到金屬被腐蝕的嘶嘶聲,聞到一股氧化的鐵銹味。最後,曾經金光閃閃的獎盃變成了一塊灰色的石頭。

甲心痛地抱著石頭:「這是我合法贏來的!」

窗口後面伸出一隻手,遞出一個厚厚的信封:「我知道。所以這是你的§126 補償金——你的信賴利益損失。」信封沉甸甸的,紙幣的觸感在指尖沙沙作響。

你轉頭看隔壁的「撤銷室」——那裡的獎盃被直接砸碎,碎片四散,沒有信封,沒有補償。因為那些獎盃本來就是假的。

獎盃褪色 ≠ 獎盃砸碎。真的會褪色但有賠,假的直接碎沒得賠。

口訣獎盃褪色要賠(合法→情況變→向後消滅→補償 / vs 砸碎=撤銷=違法→溯及→不一定賠)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行政程序法 §123 規定,合法之授益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同條第④款規定,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共利益將有危害者,為法定廢止事由。廢止原則上自廢止時起向後失效(§125)。因 §123④ 廢止者,應依 §126 給予相對人合理補償,以信賴利益為限。

【惟】小前提

查主管機關合法核發甲之養殖許可(合法授益處分 ✅)。嗣後水源保護法修正,該區域禁止養殖(法規變更 ✅),不廢止將危害飲用水安全(公共利益危害 ✅),符合 §123④ 之法定事由。甲基於合法許可進行養殖投資,具有值得保護之信賴

【故】結論

故主管機關得依 §123④ 廢止甲之養殖許可。廢止效力自廢止時起向後生效(§125),不溯及既往,甲先前之養殖行為不受影響。主管機關並應依 §126 給予甲合理補償,以其信賴利益之損失為限(如養殖設備投資、轉業成本等)。補償請求權自廢止處分確定後 2 年內行使。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獎盃褪色要賠(合法獎盃褪色消失 + 信封補償)
核心區分撤銷=違法→溯及→砸碎假獎盃 / 廢止=合法→向後→褪色真獎盃
五款事由①法規准 ②保留 ③負擔不履行 ④法變 ⑤事變
補償規則§126:④⑤要補償 / ③不補償(你違約)
效力原則向後(§125)/ 例外③④⑤得溯及
除斥期間撤銷 §121:2年 / 廢止 §124:2年
記憶宮殿4F → C區 → 褪色獎盃室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附負擔不履行——該補償嗎?

主管機關核發甲研究補助金 100 萬,附負擔「須於一年內完成研究報告」。甲將補助金挪用於個人消費且未完成報告。

問:主管機關可否廢止?甲可否請求補償?

解析:附負擔不履行 → §123③ → 得廢止 ✅。補償?§126 明文限於④⑤廢止 → ③不在補償範圍 → 甲不得請求補償。底層邏輯:你拿了政府的錢去買車而不是做研究,這是你違約在先——信賴保護保護的是「合理信賴」,不保護違約的人。

變化題 2:非授益處分——需要法定事由嗎?

甲被處罰鍰 5 萬(非授益處分)。甲已繳清。嗣後主管機關發現裁罰過重,想廢止原處分改處較輕罰鍰。

問:是否需要 §123 的法定事由?

解析:§122 非授益處分得隨時廢止 → 不需要 §123 五款法定事由。底層邏輯:負擔處分對你不利,廢止它對你有利——你不需要信賴保護來保護「被罰」這件事。保護你不被罰比保護你繼續被罰更符合制度目的。

變化題 3:撤銷 vs 廢止——怎麼判斷?

甲取得建築許可後蓋房子。事後發現:(A) 許可核發時就違反建築法規 → ? (B) 許可核發時合法但地質改變不適合建築 → ?

問:A 和 B 分別適用撤銷還是廢止?

解析:核心判斷——處分作成時合不合法。(A) 自始違法 → 撤銷(§117),效力溯及,信賴保護依 §119-120。(B) 原本合法但事實變更 → 廢止(§123⑤),效力向後,§126 補償。

用獎盃比喻:(A) 獎盃本來就是假的 → 砸碎。(B) 獎盃本來是真的但地基動了 → 褪色 + 補償。


互動教具

撤銷 vs 廢止完整對照表

比較維度撤銷(§117)廢止(§123)
處分性質違法(自始)合法(嗣後變更)
VIVID砸碎假獎盃褪色真獎盃
效力溯及(原則)向後(原則)
事由處分自始違法即可五款法定事由
信賴保護§119-120(較弱)§126(較強)
補償§120(有條件)§126(④⑤必補)
除斥期間§121:2 年§124:2 年
底層邏輯你本來就不該拿到你合法拿到但世界變了

五款事由判斷速查

收到「合法授益處分被廢止」→ 查是哪一款:

是法規本來就允許廢止?         → ① 法規准許
處分當初有附「得廢止」保留?   → ② 附保留廢止權
受益人沒履行附負擔?          → ③ 附負擔不履行 → 不補償!
法規事後修改了?              → ④ 法規變更 → 要補償
事實情況事後改變了?          → ⑤ 事實變更 → 要補償

以上都不是? → 不得廢止合法授益處分!

相關模塊

撤銷室和褪色獎盃室你都逛過了。 但還有一間更極端的房間——行政處分無效。那裡的「獎盃」根本就不存在,連假的都算不上,是虛幻的投影。什麼樣的瑕疵重大到處分從來就不曾存在?去 → 行政處分無效 看看 §111 的「重大明顯」標準。

延伸閱讀

什麼叫「情節重大」?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判斷餘地

什麼是不確定法律概念? 法律中使用的模糊用語——「情節重大」「公共利益」「正當理由」「顯失公平」。這些概念需要行政機關在個案中判斷,但原則上法院可以全面審查(只有一個正確答案)。

這是公法還是私法?雙階理論與公私法區分的實益

為什麼要區分公法和私法? 因為走的法院不同。公法爭議去行政法院,私法爭議去民事法院。走錯法院=案子被移送或駁回,浪費時間。

行政程序的正當性:聽證 vs 陳述意見的適用時機

陳述意見和聽證有什麼不同? 兩者都是讓人民「說話」的機會,但程度不同。陳述意見比較簡單(書面或口頭即可),聽證比較正式(公開舉行、有紀錄、類似法庭)。一般處分用陳述意見就夠,重大影響的事項才需聽證。

政府可以直接拆你的違建嗎?行政執行的種類與限制

什麼是行政執行? 行政機關自己強制實現義務人的公法上義務——不需要去法院。拆違建、強制拖吊、斷水斷電、查封財產,都是行政執行。

政府也可以簽約:行政契約的成立、類型與違約處理

什麼是行政契約? 行政機關和人民(或機關之間)以合意方式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的法律關係(§135)。跟行政處分不同——處分是「單方」決定,契約是「雙方」合意。

行政指導不是命令:溫柔巨人用手指方向但你可以不走

什麼是行政指導? 行政機關「建議」你怎麼做,但不強制你。不是命令,沒有法律效果,你可以不聽。例如:政府建議企業自主降價、主管機關勸導店家改善衛生。就像一個溫柔的巨人蹲在路口跟你說「建議往這走」——你可以直接走另一邊,他不能罰你。

時間到了就不能罰?行政法時效的倒數計時炸彈

行政法也有時效嗎? 有。行政機關不能無限期追究你。罰鍰有裁處權時效、行政處分有撤銷/廢止時效、國賠有請求權時效。過了時效,行政機關的權力就消滅。就像一顆倒數計時炸彈——「碰!」行政機關手裡的處罰權化為煙霧。

行政罰法的核心:一行為不二罰與行刑罰競合

一行為不二罰是什麼意思? 同一個行為,不能被罰兩次同種類的處罰。例如甲一次違規,不能被 A 機關罰 3 萬又被 B 機關罰 5 萬(兩次罰鍰)——只能從高處罰一次。但不同種類(罰鍰+吊照)可以並罰。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選一個 AI,3 分鐘拆解考點、爭點與答題策略

已有 86 位讀者用 AI 延伸這篇文章

點擊後提示詞自動複製到剪貼簿

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提示詞已複製 ·

在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 本考點歷年出題

共 21 次出題,點擊前往考古題頁面

114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保險代位、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公開收購、共有、分配、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重大消息、離婚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3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應考試服公職、搜索、權力分立、法人、訴願、送達 113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廢止、憲法法庭、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準據法、當事人適格、聽證、訴訟參加、訴願 11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平等原則、廢止、有限公司、比例原則、營業自由、行政罰、行政處分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4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代表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說明書、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扣押、承攬、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異議股東、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著手、董事、董事長、行政處分、買賣、送達、過失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1 一試公法 ICJ、一般給付訴訟、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共同訴訟、再審、分配、反致、受益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基本權功能、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抵押權、抵銷、損失補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法人格、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猥褻、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著手、董事、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買賣、送達、過失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 公法 / 行政法總論
高頻

合法的處分要廢止:為什麼合法也可能被拿走?

口訣: 獎盃褪色要賠

lawlawman.com

截圖此卡片分享到社群

「撤銷是砸碎假獎盃——你本來就不該拿到。廢止是褪色真獎盃——你合法拿到了,但世界變了,所以政府要賠你。」

—— 合法的處分要廢止:為什麼合法也可能被拿走?|莊東碩 Dean

想從頭系統化掌握公法?

從憲法基本權到行政救濟,用制度邏輯理解公法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