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總論 🎯 二試命題核心

行政罰法的核心:一行為不二罰與行刑罰競合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一行為不二罰是什麼意思?
同一個行為,不能被罰兩次同種類的處罰。例如甲一次違規,不能被 A 機關罰 3 萬又被 B 機關罰 5 萬(兩次罰鍰)——只能從高處罰一次。但不同種類(罰鍰+吊照)可以並罰。

同一行為觸犯刑法又違反行政法,怎麼辦?
刑罰優先(§26)。同種類的行政罰被刑罰吸收——已處罰金就不再處罰鍰。但不同種類可以並罰——處徒刑之後還可以吊照。如果刑事不起訴或無罪,再回頭處行政罰。


體系定位

4F 公法樓 → C區(行政法總論)

行政罰法體系:
├── §7 責任條件(故意/過失)
├── §18 裁處審酌事項
├── ★ 秤錘不重壓室(一行為不二罰+行刑罰競合)★ ← 你在這裡
│   ├── §24 一行為數行政法規→從一重
│   ├── §26 行刑罰競合→刑罰優先
│   └── 同種不併/不同種可併
├── §27 裁處權時效
└── 裁量瑕疵四型態(裁量的界限)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4 樓(公法樓)→ C 區(行政法總論)→ 秤錘不重壓室。房間裡有一座大天平,旁邊堆滿各種秤錘——有的是同款的(不能重複壓),有的是不同款的(可以疊上去)。


考古題實戰

114 年司法官二試行政法(改編)

甲酒後駕車(吐氣酒精濃度0.6mg/L),同時觸犯刑法§185-3公共危險罪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法院判處甲罰金20萬元,刑事確定後,主管機關再對甲處罰鍰9萬元並吊銷駕照。

問:(1) 罰鍰處分是否合法?(2) 吊銷駕照是否合法?(3) 如甲刑事經不起訴處分,結論有無不同?

破題思路:這題直接打中§26 行刑罰競合的核心——你必須先判斷「同種類 vs 不同種類」,才能決定能不能並罰。很多考生只寫「刑罰優先」四個字就停了,丟掉不同種類可併罰和不起訴回轉的分數。


核心知識

§24 一行為不二罰 + §26 行刑罰競合

想像你在考場上,閱卷老師拿到你的答案卷。他期待看到的不是法條背誦,而是你能不能用一套清晰的框架拆解「同一行為被多個法規瞄準」的問題。這套框架的核心就兩條線:§24 管行政罰之間的競合,§26 管行政罰和刑罰之間的競合。

§24 一行為違反數行政法規——排放廢水同時違反水污法和廢清法,一個行為觸發兩個行政法規。處理方式:從一重處罰(比較各法罰鍰最高額,取最高者),但不同種類的處罰(如吊照、沒入)可以另外再加。這裡的關鍵字是「一行為」——如果是不同天排放不同廢水,那是數行為,各別處罰,§24 根本不適用。

§26 行刑罰競合——酒駕同時觸犯刑法§185-3 和道交條例§35,一個行為同時踩到刑法和行政法。原則:刑罰優先。但「優先」不代表行政機關完全退場,關鍵在「同種類」和「不同種類」的區分:

  • 同種類(罰金 vs 罰鍰):刑罰吸收行政罰,不並罰
  • 不同種類(徒刑/罰金 + 吊照):可以並罰

§26 III 的回轉機制:如果刑事不起訴或無罪,行政機關可以回頭裁處行政罰——刑罰優先只是「先讓刑事跑」,不是「行政放棄」。

§27 裁處權時效:原則 3 年,罰鍰額達標準者 5 年。行刑罰競合時,自不起訴或無罪確定日起算。

§7 責任條件:行政罰也要故意或過失,不知法規不免除但得減輕。法人推定代表人/管理人之故意過失。

同種類 vs 不同種類速查

類別行政罰對應刑罰競合結論
同種類罰鍰罰金不並罰(刑罰吸收)
不同種類吊照、停業徒刑、罰金得併罰
不同種類沒入沒收抵充(§26 II)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一行為不二罰的本質不是「對違規者手下留情」,而是國家自我約束的承諾。想想看:如果同一個行為可以被不同機關反覆處罰,那國家的處罰權就沒有天花板——A 機關罰一次、B 機關罰一次、C 機關再來一次,人民面對的是無限疊加的國家暴力。§24 的存在,就是在告訴國家:你的處罰權也有邊界。

但立法者面臨一個兩難:如果嚴格禁止所有併罰,那吊照這類「預防性」措施就無法執行(你總不能因為已經罰錢了就讓酒駕的人繼續開車)。所以§24 II 做了一個精妙的切割:金錢罰從一重(禁止疊加),功能性處罰可併(確保預防效果)

§26 的行刑罰競合則處理更大的矛盾:當刑法和行政法同時瞄準同一個行為,國家有兩套處罰體系要啟動。如果都全額執行,人民被國家的左手和右手各打一巴掌。§26 的解法:刑罰是更重的手段,先由刑罰處理;但行政罰有刑罰做不到的功能(吊照),所以不同種類仍可併。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違規者)不被重複處罰同種類從一重、刑罰吸收罰鍰不同種類仍被併罰(吊照等)
We(社會)違規行為有效嚇阻功能性處罰(吊照/停業)不受限不能對同一行為無限疊加罰鍰
They(國家)維護處罰秩序的正當性用「類型區分」兼顧制裁和預防放棄同種類的重複處罰權

立法者的妥協:用「同種類/不同種類」的二分法,在「保障人民不被國家左右手各打一巴掌」和「確保預防性措施不被架空」之間找到平衡點。這不是最完美的方案,但是「最不壞」的方案。

體系因果

  • 上游:行政罰法§1-§2 界定行政罰的種類——沒有這個分類基礎,§24 的「同種類/不同種類」就無從區分
  • 下游:§26 的刑罰優先直接影響裁處權時效(§27)——因為行政機關必須等刑事結果,時效起算日也跟著延後
  • 如果拿掉§24:同一個排放廢水行為被環保局罰 60 萬(水污法)又被環保局另一科罰 30 萬(廢清法),人民總共繳 90 萬——法治國的過度處罰禁止原則直接破功

Quotable Unit

一行為不二罰不是對國家的仁慈,是對國家的約束——你只能打一巴掌,不能排隊打。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走進 C 區的「秤錘不重壓室」。

房間裡有一台巨大的人體秤——甲站在秤上面,頭頂有一個架子。架子上的秤錘分成紅色(罰鍰/罰金=同種類)和藍色(吊照/停業=不同種類),每個秤錘都刻著它代表的處罰金額。

甲酒駕——法官先拿起一個巨大的紅色秤錘(罰金 20 萬),砸到甲頭上。甲膝蓋一彎,痛得齜牙咧嘴。這時行政機關的人也拿起一個紅色秤錘(罰鍰 9 萬)想砸下去。但秤上亮起紅色警報燈,傳出機械聲音:「警告:同種類秤錘偵測到重複。國家只能打一巴掌,不能排隊打。」行政機關的人只好放下紅色秤錘——秤錘碰回架子發出低沉的「咚」聲。

然後行政機關換了一個藍色秤錘(吊銷駕照)。秤上綠燈亮起:「不同種類,通過。」藍色秤錘疊上去。甲崩潰地看著自己頭上:紅色一個、藍色一個——罰金 + 吊照。

突然劇情翻轉。甲的律師衝進來揮舞一張不起訴處分書。紅色秤錘從甲頭上「嗖」一聲浮起來消失了——因為刑事不罰。但行政機關立刻從架子上抓回那個紅色秤錘:「§26 III:刑事不罰,行政罰回歸!」秤錘再次落下。甲看著律師,律師攤手:「回轉機制,沒辦法。」

這個場景體現的底層邏輯:秤錘的紅藍二分=同種類/不同種類的核心區分;紅色警報燈=國家自我約束的禁止重複機制;藍色通行=功能性處罰不受限的預防需求;回轉機制=刑罰優先只是「先讓刑事跑」,不是行政放棄。

口訣秤錘不重壓——紅色秤錘(同種類)不能壓兩次,藍色秤錘(不同種類)可以疊上去,不起訴後紅色秤錘回歸。


互動教具:一行為不二罰決策流程

第一步:一行為 or 數行為?
├── 數行為 → 各別處罰,不適用§24/§26,結束
└── 一行為 → 進入第二步

第二步:觸犯什麼?
├── 只觸犯數個行政法規 → §24
│   ├── 同種類(罰鍰 vs 罰鍰)→ 從一重處罰
│   └── 不同種類(罰鍰 + 吊照)→ 得併罰
└── 同時觸犯刑法 + 行政法 → §26
    ├── 同種類(罰金 vs 罰鍰)→ 刑罰優先,不並罰
    ├── 不同種類(刑罰 + 吊照)→ 得併罰
    └── 刑事不起訴/無罪 → §26 III 回轉,得另為行政罰

第三步:時效檢查(§27)
├── 一般:3年(自行為終了)
├── 罰鍰達標:5年
└── §26競合:自不起訴/無罪確定日起算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行政罰法§26 I 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法處罰之(刑罰優先)。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者,仍得裁處之。即同種類之行政罰(罰鍰 vs 罰金)不得並罰,不同種類之行政罰(吊照、沒入等)得與刑罰併為裁處。§26 III 規定,刑事經不起訴或無罪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義務規定裁處。

【惟】小前提

查甲酒後駕車,同時觸犯刑法§185-3 公共危險罪及道交條例§35(一行為 ✅,同觸刑法及行政法 ✅)。法院已判處甲罰金20萬元。主管機關再處罰鍰9萬元,罰鍰與罰金屬同種類金錢罰→依§26 I 不得並罰 ❌。吊銷駕照屬不同種類之行政罰→依§26 I 但書得併為裁處 ✅。

【故】結論

主管機關對甲處罰鍰9萬元部分違法,甲得訴請撤銷。吊銷駕照部分合法,蓋屬不同種類之行政罰,依§26 I 但書得與刑罰併為裁處。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秤錘不重壓(紅色=同種不重壓/藍色=不同種可疊/回轉=不起訴後紅色回歸)
§24一行為數法規→從一重(比罰鍰最高額)
§26行刑競合→刑罰優先
同種類罰金 vs 罰鍰→不並罰(紅+紅 ✗)
不同種類徒刑/罰金 + 吊照→可併(紅+藍 ✓)
不起訴§26 III→得另為行政罰(回轉機制)
底層邏輯不是對違規者仁慈,是國家自我約束——禁止重複處罰
時效§27:3年/5年,競合自不起訴日起算
記憶宮殿4F → C區 → 秤錘不重壓室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24 一行為違反數法規

甲工廠排放廢水,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6-60萬)及廢棄物清理法(罰鍰6-30萬)。

問:應如何裁罰?

解析: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行政法規→§24 I 從一重處罰→比較兩法罰鍰最高額→水污法60萬 > 廢清法30萬→依水污法裁處。如另有吊照等不同種類處罰→§24 II 得併為之。注意:必須是「一行為」→如果甲是不同日排放不同廢水→數行為→各別處罰。

變化題 2:刑事不起訴後的行政罰

甲酒駕(吐氣0.28mg/L),檢察官以情節輕微為由作成緩起訴處分。主管機關於緩起訴確定後6個月,對甲處罰鍰9萬元並吊銷駕照。

問:罰鍰和吊照是否合法?裁處時效如何計算?

解析:緩起訴=§26 III所列「不起訴」之一種→刑事不罰→得另為行政罰→罰鍰合法 ✅、吊照合法 ✅(此時不是行刑並罰問題,而是回歸純行政罰)。裁處時效:§27但書,§26競合情形→自緩起訴確定日起算3年→6個月未逾時效→合法。

變化題 3:已繳罰鍰的抵充

甲違規被處罰鍰15萬元並已繳清。事後經移送檢察官偵辦,法院判處罰金20萬元。

問:已繳的罰鍰如何處理?

解析:§26 II規定:已繳納之罰鍰→應折抵刑事罰金。甲已繳罰鍰15萬→折抵20萬罰金中的15萬→甲只需再繳罰金5萬元。如果已繳罰鍰超過罰金→超過部分由行政機關退還。這裡體現的就是一行為不二罰的核心精神:國家只能打一巴掌,多打的要還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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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挑戰:如果行政機關裁罰時「同時」犯了裁量瑕疵(§10)和一行為不二罰的錯誤(§24),你該先主張哪個? → 看裁量瑕疵四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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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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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平等原則、憲法法庭、行政罰、訴願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平等原則、廢止、有限公司、比例原則、營業自由、行政罰、行政處分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一行為不二罰、撤銷訴訟、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訴願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一行為不二罰、信賴保護、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行政罰、行政處分、訴願、買賣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0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
⚖️ 公法 / 行政法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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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的核心:一行為不二罰與行刑罰競合

口訣: 秤錘不重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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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不二罰不是對國家的仁慈,是對國家的約束——你只能打一巴掌,不能排隊打。」

—— 行政罰法的核心:一行為不二罰與行刑罰競合|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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