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正當性:聽證 vs 陳述意見的適用時機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陳述意見和聽證有什麼不同?
兩者都是讓人民「說話」的機會,但程度不同。陳述意見比較簡單(書面或口頭即可),聽證比較正式(公開舉行、有紀錄、類似法庭)。一般處分用陳述意見就夠,重大影響的事項才需聽證。

不給你說話機會會怎樣?
處分程序違法。但§114 開了一扇門——特定程序瑕疵可以在訴願程序終結前事後補正。補正了就治癒,不補正就違法得撤銷。

為什麼行政機關要「浪費時間」聽你說話?
這不是浪費時間,是正當程序的核心要求。不讓人說話就做決定,跟法官不開庭就判刑有什麼區別?程序正義的成本,是民主國家必須支付的保費。


體系定位

4F 公法樓 → C區(行政法總論)

行政程序保障:
├── 陳述意見(§102-§105)
│   ├── 基本程序保障
│   ├── 書面或口頭
│   └── §103 七款免除
├── 聽證(§107-§109)
│   ├── 進階程序保障
│   ├── 公開+紀錄+言詞辯論
│   └── 法規規定 or 機關認必要
├── §114 程序瑕疵補正
│   └── 訴願終結前得補正
└── ★ 你在這裡 ★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4 樓(公法樓)→ C 區(行政法總論)→ 發言台室。房間裡有兩個大小不同的發言台,一個簡單、一個像法庭。


考古題實戰

111 年司法官二試公法(改編)

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對甲之房屋所在地區核定都更事業計畫,未經聽證程序。甲不服。

問:(1) 本件應踐行何種程序?(2) 未踐行之法律效果?


核心知識

陳述意見 vs 聽證完整體系:

★ 一、陳述意見(§102-§105):
├── 時機:作成限制/負擔處分前
│   └── 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 方式:
│   ├── 書面陳述
│   ├── 或口頭陳述
│   └── 較彈性、較簡便
├── 通知:
│   ├── 以書面通知
│   └── 載明處分原因及事實
└── ★ 是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

★ 二、§103 免除陳述意見——★常考:
├── ① 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第1款)
│   └── 例:交通罰單
├── ② 情況急迫,顯然違背公益(第2款)
│   └── 例:緊急危險
├── ③ 受法定期間限制(第3款)
│   └── 例:時間不夠無法踐行
├── ④ 行政強制執行時之處分(第4款)
├── ⑤ 事實客觀明白可確認(第5款)
├── ※ 尚有其他款:輕微處分(第6款)、
│   先行程序(第7款)等
└── ★ 以上情形可不給陳述意見

★ 三、聽證(§107-§109):
├── 時機:
│   ├── 法規明文規定(如都更)
│   ├── 或行政機關認為必要
│   └── 重大影響的行政決定
├── 程序:
│   ├── 公開舉行(原則)
│   ├── 通知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   ├── 聽證主持人
│   ├── 言詞辯論(雙方攻防)
│   ├── 製作聽證紀錄
│   └── ★ 類似法院的審理程序
├── 效果:
│   ├── 行政機關應斟酌聽證結果
│   ├── 但不受聽證結論拘束
│   │   (決定權仍在行政機關)
│   └── 聽證紀錄為處分依據
└── 釋字 709:都更應舉行聽證

★ 四、陳述意見 vs 聽證 比較:
├── 陳述意見:
│   ├── 簡便(書面/口頭)
│   ├── 不需公開
│   ├── 不需紀錄
│   └── 一般處分
├── 聽證:
│   ├── 正式(公開+紀錄+辯論)
│   ├── 類似法庭
│   ├── 重大影響
│   └── 法規規定時
└── 共同:都是讓人民說話的機會

★ 五、§114 程序瑕疵的補正——★重要:
├── 可補正的瑕疵:
│   ├── ① 未給陳述意見→事後補行
│   ├── ② 未說明理由→事後補附
│   ├── ③ 未記明相關資訊→事後補記
│   ├── ④ 委員會未決議→事後決議
│   └── ⑤ 應參與者未參與→事後參與
├── ★ 補正期限:訴願程序終結前
├── 補正後→瑕疵治癒→處分不撤銷
├── 未補正→程序違法→得撤銷
└── ★ 但聽證的未踐行→爭議
    能否以§114補正?
    → 多數認為重大程序瑕疵不得補正

底層邏輯

「讓人說話」為什麼是憲法等級的要求?

程序保障不是行政機關的「善意」,而是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它的底層邏輯有三層:

第一層:知情+防禦。你要處罰我,至少得讓我知道原因,讓我有機會反駁。這是最基本的公平——連法院判刑都要讓被告辯護,行政機關憑什麼不讓人民說話?

第二層:決策品質。讓當事人陳述意見不只保護當事人,也幫助行政機關做出更好的決定。你以為違規了,但也許有你不知道的情況——聽了才知道。

第三層:正當性來源。民主國家的國家行為需要正當性。法律給了形式正當性,程序給了實質正當性——經過正當程序做出的決定,人民更容易接受。

I/We/They 利益衡量

角色利益張力
I(人民)被處分前有說話機會,不被當透明人程序太複雜→行政延遲→可能反而損害自己的利益
We(公共)正當程序提升決策品質,減少錯誤處分每個案子都聽證→行政癱瘓→公益受損
They(行政機關)程序保障可降低訴訟風險、提升公信力效率壓力——交通罰單也要逐一聽?

程序正義的本質不是浪費時間,而是用制度化的「說話機會」防止國家權力變成獨白——小講台防小錯,大法庭防大錯。

為什麼§103可以跳過?為什麼§114可以補救?

§103 的邏輯:不是每個案子都值得走完整程序。交通罰單一天開幾萬張,逐一給陳述意見→行政癱瘓→反而損害公益。§103 是在「程序保障」和「行政效率」之間找的平衡點——但請注意:跳過的前提是損害很小或情況特殊,不是行政機關覺得麻煩就可以跳過。

§114 的邏輯:程序瑕疵不一定要用「撤銷」這把大錘子解決。如果能事後補正,既保護了當事人的程序權(補行陳述),又維護了行政安定性(處分不撤銷)——雙贏。但注意:聽證的未踐行是重大瑕疵,通常不能補正——因為聽證是「事前」程序,事後補辦在邏輯上就不可能達到同樣效果。

體系因果:陳述意見→聽證→§103→§114

正當法律程序(憲法層級)
    ↓ 具體化為
陳述意見(§102)= 基本保障(低門檻)
    ↑ 加強版
聽證(§107)= 進階保障(高門檻)
    ↑ 例外
§103 免除 = 效率優先(小案件)
    ↑ 補救
§114 補正 = 程序經濟(治癒瑕疵)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走進 4 樓 C 區的「發言台室」。

房間裡有兩個發言台,中間隔著一條紅線。

左邊——小講台(陳述意見§102):一個簡單的小講台,上面放著一張紙和一支筆。旁邊牌子寫:「說話吧——書面或口頭都行。」很簡便,隨時可以用。但小講台旁邊掛著好幾面免死金牌(§103 免除)——行政機關拿出一面就可以跳過。最常用的五面:🏅大量同種、🏅急迫、🏅法定期間不夠、🏅強制執行、🏅事實明確。

但免死金牌不是隨便拿的——每面背後都刻著使用條件。「大量同種」那面最大,因為交通罰單每天幾萬張;「急迫」那面發著紅光,因為只有真正緊急時才能用。

右邊——大法庭(聽證§107):一個像法院一樣的正式場地——有主持人高台雙方席位旁聽席錄音設備。門口寫著:「公開舉行、言詞辯論、製作紀錄——這裡很正式!」只有重大事件(法規規定或機關認必要)才進這個大法庭。門框上方掛著一塊金匾:「釋字 709:都更必須來這裡。」

走出房間時,你發現門口有個遲到的麥克風(§114 程序瑕疵補正):沒給人說話?在訴願程序結束前,趕快把麥克風遞過去——事後補正! 補正了就治癒;不補正?「處分違法,準備被撤銷!

但旁邊有個小字警告:「注意!大法庭(聽證)沒走過的,遲到麥克風救不了——重大瑕疵,不得補正。」

口訣兩台一麥——小講台(陳述/簡單)+大法庭(聽證/正式)。免死金牌(§103)跳陳述,遲到麥克風(§114)補瑕疵——但大法庭沒走過的補不了!


互動教具:程序選擇決策樹

行政機關作成處分前,應踐行什麼程序?

Q1:是限制/負擔處分嗎?
├── NO → 授益處分 → 原則無須程序
└── YES ↓

Q2:法規是否規定應舉行聽證?
├── YES → 聽證(§107)→ 公開+紀錄+辯論
│         └── 未聽證 → 重大瑕疵 → §114不救
└── NO ↓

Q3: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聽證嗎?
├── YES → 聽證(§107)
└── NO ↓

Q4:有§103免除事由嗎?
├── YES → 免除陳述意見
│   ├── 大量同種(罰單)→ ✅ 免
│   ├── 急迫(危險)→ ✅ 免
│   ├── 法定期間不夠 → ✅ 免
│   ├── 強制執行 → ✅ 免
│   ├── 事實明確 → ✅ 免
│   └── 輕微/先行程序 → ✅ 免
└── NO → 陳述意見(§102)→ 書面或口頭

事後補救:
└── 未踐行陳述意見 → §114補正
    ├── 訴願終結前補 → 治癒
    └── 未補 → 程序違法 → 撤銷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行政程序法§102 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負擔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涉及重大影響者,法規規定應舉行聽證時,應依§107 以下舉行聽證程序。未踐行法定程序者,處分程序違法。§114 規定特定程序瑕疵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惟聽證之未踐行屬重大程序瑕疵,通說認不得以§114 補正。

【惟】小前提

查主管機關核定都更事業計畫。依釋字 709 及都市更新條例,都更事業計畫核定前應舉行聽證。主管機關未舉行聽證即核定→違反法定程序。聽證屬重大程序保障,都更涉及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重大限制,其程序保障不得事後以簡易方式替代。

【故】結論

(1) 本件應踐行聽證程序(釋字 709)。(2) 未踐行聽證→程序違法。此屬重大程序瑕疵,不得以§114 補正。甲得提起撤銷訴訟,法院應撤銷該核定處分。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兩台一麥——小講台(陳述)+大法庭(聽證)+遲到麥克風(§114)
陳述§102簡便→書面/口頭→一般處分
聽證§107正式→公開/紀錄/辯論→重大影響→釋字709都更
§103免除(大量/急迫/期間不夠/強執/事實明確/輕微/先行)
§114程序瑕疵補正(訴願終結前)——但聽證不能補
核心邏輯小講台防小錯,大法庭防大錯
記憶宮殿4F → C區 → 發言台室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免除陳述意見

交通違規的大量罰單,主管機關未逐一給每位違規人陳述意見機會。

問:是否程序違法?

解析:§103①「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免除陳述意見。交通罰單=大量同種類處分→適用§103①→不違法。不需逐一給陳述機會。免死金牌用得合理——每天幾萬張罰單逐一聽,行政機關不用做別的事了。

變化題 2:§114 補正

主管機關對甲作成罰鍰處分,未附理由。甲提起訴願。主管機關在訴願程序中補附理由。

問:程序瑕疵是否治癒?

解析:§114②「處分書未記明理由→得事後補附」。主管機關在訴願程序終結前補附理由→符合§114 補正要件→瑕疵治癒。處分不因此被撤銷。遲到的麥克風趕在最後一刻遞到——剛好來得及。

變化題 3:陳述 vs 聽證的選擇

法律規定主管機關「得」撤銷甲之營業許可。法律未規定應舉行聽證。

問:主管機關作成撤銷前應踐行何種程序?

解析:撤銷營業許可=限制處分→依§102 應給予甲陳述意見機會。法律未規定應舉行聽證→不強制聽證。但主管機關如認為事件重大,得裁量是否舉行聽證(§107「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營業許可攸關生計,至少應給陳述意見——連小講台都不給,說不過去。


相關模塊

下一站預告:陳述意見和聽證是「程序」的保障。但行政機關做的事情本身——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兩者看起來都是行政機關訂的規範,差別在哪?為什麼法規命令需要授權、行政規則不需要?這個區分直接決定了人民能不能提起訴訟挑戰它。→ 行政規則vs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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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扣押、搶奪、沒收、竊盜、管轄、精神障礙、緩起訴、陳述意見 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3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廢止、憲法法庭、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準據法、當事人適格、聽證、訴訟參加、訴願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憲法與行政法 第 4 題 訴願、陳述意見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0 憲法與行政法 第 3 題 分配、平等原則、性侵、法律保留、陳述意見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 公法 / 行政法總論
中頻

行政程序的正當性:聽證 vs 陳述意見的適用時機

口訣: 兩個發言台——左邊小講台=陳述意見(§102→簡單+書面口頭都行+有免死金牌§103可以跳過);右邊大法庭=聽證(§107→正式+公開+紀錄+像開庭)——被告不給你說話機會=程序違法——但§114可以事後補正(遲到的麥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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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義的本質不是浪費時間,而是用制度化的「說話機會」防止國家權力變成獨白——小講台防小錯,大法庭防大錯。」

—— 行政程序的正當性:聽證 vs 陳述意見的適用時機|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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