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也可以簽約:行政契約的成立、類型與違約處理
常見問題
什麼是行政契約?
行政機關和人民(或機關之間)以合意方式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的法律關係(§135)。跟行政處分不同——處分是「單方」決定,契約是「雙方」合意。
政府什麼時候會簽約?
很多場景:BOT 案(政府和企業合作興建公共設施)、公害防治協議、研究補助契約、都更安置協議等。只要公法上法律關係可以用合意方式處理,就可以簽行政契約。
體系定位
4F 公法樓 → C區(行政法總論)
行政契約體系:
├── 法源:行政程序法§135-§149
├── 定義:公法上法律關係之合意設定/變更/消滅
├── 兩種類型:
│ ├── ① 和解契約(§136)
│ └── ② 雙務契約(§137)
├── 合法要件(§137):
│ ├── 正當合理關聯
│ ├── 不顯失公平
│ └── 不得使人民放棄基本權
├── 無效事由(§141-§142)
├── 調整與終止:
│ ├── §146 情事變更
│ └── §147 公益終止
├── 救濟:一般給付訴訟(行訴§8)
└── ★ 你在這裡 ★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4 樓(公法樓)→ C 區(行政法總論)→ 簽約室。一張大簽約桌上擺著兩支筆,左邊是和解契約,右邊是雙務契約。
底層邏輯
行政契約為什麼存在?——從命令到對話
行政處分是政府說:「我決定了,你照辦。」單方、強制、不需要你同意。
但有些時候,這套「命令模式」行不通。
想像一個城市要都市更新。政府要拆掉你住了三十年的老房子。用行政處分「命令你搬」?技術上可以——但代價呢?居民抗爭、社會衝突、政治成本爆表。更聰明的做法是坐下來談:「我們給你新房子或補償金,你配合搬遷。」
行政契約是國家從「命令者」降格為「對話者」——承認在某些情境下,合作比強制更有效率。
但這裡有一個根本性的張力:國家和人民的地位天然不平等。 政府掌握許可權、資源分配權、公權力——人民在談判桌上天生居於弱勢。
這就是為什麼§137 要求對待給付具「正當合理關聯」且「不顯失公平」——法律在保護弱勢方不被強勢方利用合意的外衣行壓迫之實。
I(人民):得到協商空間,不再只能被動接受處分。但也有風險——可能在資訊不對等下做出不利承諾。
We(行政機關):獲得柔性治理工具,降低衝突成本。BOT、公私協力都靠行政契約。但也承擔履約義務——簽了就不能賴。
They(公共利益):§147 的「公益終止按鈕」是最後保險——即使簽了約,如果繼續履行會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政府可以單方終止。但代價是必須補償,這就是「契約信賴的價格」。
為什麼和解契約和雙務契約要分開?
兩者的底層需求完全不同:
- 和解契約(§136):解決的是「不確定性」——事實不清楚或法律關係有爭議,雙方各退一步結束爭議。本質是「停戰協議」。
- 雙務契約(§137):解決的是「交換需求」——政府需要你做某事,你需要政府給你某些東西。本質是「交易」。
交易比停戰更危險——因為交易中強勢方容易壓榨弱勢方。這就是為什麼§137 的限制比§136 更嚴格:必須正當關聯、不顯失公平、不得要求人民放棄基本權。
體系因果 + 五維串聯
行政契約在行政行為體系中的位置:
行政行為
├── 單方行為
│ ├──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五要件.md)
│ ├── 法規命令(→行政規則vs法規命令.md)
│ └── 行政規則
└── 雙方行為
└── ★ 行政契約 ★(本篇)
├── 和解契約§136:不確定→各退一步→停戰
└── 雙務契約§137:交換→但保護弱勢
爭議救濟的對照:
行政處分 → 撤銷訴訟(行訴§4)
行政契約 → 一般給付訴訟(行訴§8)——因為不是「撤銷」單方決定,是「請求履行」雙方約定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公法(改編)
主管機關與甲簽訂行政契約:甲同意於 A 地興建社會住宅,主管機關同意給予甲 B 地之容積獎勵。嗣後甲完成興建,主管機關卻以「預算不足」為由拒絕給予容積獎勵。
問:(1) 此契約之性質為何?(2) 甲應如何救濟?
核心知識
行政契約完整體系:
★ 一、行政契約的定義(§135):
├── 公法上法律關係
├── 以契約(合意)方式設定/變更/消滅
├── ★ vs 行政處分:
│ ├── 處分=單方→契約=雙方合意
│ ├── 處分=公權力→契約=合意基礎
│ ├── 處分爭議→撤銷訴訟
│ └── 契約爭議→一般給付訴訟
├── §135但書: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
│ 不得締結者除外
└── 行政契約得替代行政處分
★ 二、兩種契約類型:
① 和解契約(§136):
├── 事實不明確 或 法律關係不確定
├── 雙方互相讓步
├── 以和解方式解決爭議
├── 例:稅額爭議→雙方協議金額
└── 特徵:不確定→各讓一步→平息
② ★ 雙務契約(§137)——最常考:
├── 人民對行政機關有給付
├── 行政機關對人民有給付
├── 互為對待給付
├── ★ 對待給付的合法要件(§137 I):
│ ├── ① 與契約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
│ │ └── 不能「搭便車」附無關條件
│ ├── ② 不得命人民放棄基本權
│ └── ③ 不得顯失公平
├── 例:BOT、容積移轉、研究補助
└── 違反§137→契約無效
★ 三、行政契約的無效(§141-§142):
├── §141:準用民法無效規定
├── §142:特別無效事由
│ ├── ① 替代行政處分之契約
│ │ → 處分本身會無效→契約無效
│ ├── ② 違反§135但書
│ │ → 不得締約而締約
│ └── ③ 違反§137 I
│ → 對待給付不當
├── 一部無效→原則全部無效
└── 例外:當事人仍會締結→一部有效
★ 四、調整與終止:
├── §146 情事變更:
│ ├── 締約後情事重大變更
│ ├── 不調整顯失公平
│ └── 得請求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
├── ★ §147 行政機關單方終止:
│ ├──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 ├── 得單方終止契約
│ ├── ★ 但應補償人民因此所受損失
│ └── 公益>私益,但要給錢
└── §148 自行執行:
└── 經約定→得自行強制執行(免去法院)
★ 五、救濟:
├── 行政契約爭議→一般給付訴訟(行訴§8)
├── 不是撤銷訴訟!(那是處分才用的)
├── 不需訴願前置
└── 行政法院管轄(不是民事法院)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走進 4 樓 C 區的「簽約室」。
房間中央是一張大簽約桌,桌上擺著兩支筆——代表「雙方合意」。你注意到一個對比:隔壁的行政處分辦公室只有一支筆(單方蓋章),但簽約室裡兩支筆缺一不可。桌腿上刻著一行字:「坐下來談,比站著命令更有效。但別忘了——桌子兩邊的椅子高度不一樣。」
桌上左右擺著兩份文件:
左邊(和解契約§136):兩個人吵架吵不出結果(事實不明確),乾脆各退一步握手——「你少要一點,我多給一點,握手成交!」他們的問題不是「要不要交易」,而是「我們到底在吵什麼」。
右邊(雙務契約§137):兩個人交換禮物——甲給主管機關一棟社會住宅,主管機關給甲容積獎勵。但禮物旁邊有三個防弊裝置:「禮物不能太重!」(不顯失公平)、「禮物要跟目的有關!」(正當合理關聯)、「不能拿基本權當禮物!」——因為基本權不是你的,是憲法保障的,你沒資格拿來交換。
桌旁有一台碎紙機——違反§137 的契約直接碎掉(無效§142)。碎紙機上貼著:「合意的外衣不能掩蓋壓迫的實質。」
牆上有個紅色按鈕:「公益緊急終止」(§147)。主管機關可以按下去單方終止契約——但按鈕旁邊有個錢包圖案:「按了要賠!」這就是行政契約的終極邏輯:國家隨時可以為了公益毀約,但信賴是有價格的。
口訣:簽約室兩支筆(合意=國家從命令降格為對話)——左握手(和解§136:不確定→各退一步)、右交換(雙務§137:交易→但保護弱勢)——禮物不能太重/無關/拿基本權——違反就碎(§142)——紅色按鈕終止但要賠(§147)——打官司走給付訴訟!
互動教具:行政處分 vs 行政契約 完整對照表
| 比較面向 | 行政處分 | 行政契約 |
|---|---|---|
| 意思表示 | 單方(機關決定) | 雙方(合意) |
| 成立方式 | 機關發布 | 雙方締約 |
| 法律基礎 | 公權力 | 合意+法律規範 |
| 人民角色 | 被動接受 | 主動協商 |
| 爭議救濟 | 撤銷訴訟(行訴§4) | 一般給付訴訟(行訴§8) |
| 訴願前置 | 需要 | 不需要 |
| 機關片面終止 | 撤銷/廢止 | §147公益終止(但要補償) |
| 合法性控制 | 法律保留、比例原則 | §137正當關聯+不顯失公平 |
| 典型例 | 建築許可、裁罰 | BOT、都更協議、公害協議 |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行政程序法§135 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為行政契約。§137 規定雙務契約之人民對待給付,應與契約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且不得顯失公平。行政契約之爭議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訴§8)。行政機關非依§147(公益重大危害)不得單方終止契約。
【惟】小前提
查主管機關與甲簽訂行政契約:甲興建社會住宅(甲之給付),主管機關給予容積獎勵(機關之給付),互為對待給付→此為雙務契約(§137)。甲已完成興建,主管機關以「預算不足」為由拒絕履行——此非§147「公益重大危害」之單方終止事由,僅係單純不履行契約義務。「預算不足」不等於「公益重大危害」——否則任何機關都可以用財政理由毀約,行政契約的信賴基礎將蕩然無存。
【故】結論
(1) 此契約為雙務行政契約(§137)。(2) 主管機關未履行契約義務,甲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訴§8),請求主管機關履行行政契約,給予容積獎勵。不需訴願前置。
口訣速記
| 項目 | 內容 |
|---|---|
| VIVID 觸發器 | 簽約室兩支筆——左握手(和解)/右交換(雙務)——禮物不能太重/無關——違反就碎——紅色按鈕終止要賠——給付訴訟! |
| 和解§136 | 不確定→各退一步→握手(停戰) |
| 雙務§137 | 對待給付→正當關聯+不顯失公平(保護弱勢) |
| 無效§142 | 替代處分無效/違反§135但書/違反§137 |
| §147 | 公益終止→但要補償(信賴有價) |
| 救濟 | 一般給付訴訟(行訴§8),不是撤銷訴訟 |
| 底層邏輯 | 行政契約=國家從命令者降格為對話者——但椅子高度不一樣,所以§137保護弱勢 |
| 記憶宮殿 | 4F → C區 → 簽約室 |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和解契約 vs 雙務契約
甲之稅額經核定為一百萬元,甲認為過高。主管機關與甲協議:甲繳納七十萬元,主管機關不再追繳。
問:此契約為和解契約還是雙務契約?
解析:稅額金額有爭議(法律關係不確定)→雙方各讓一步(甲少繳、機關少收)→和解契約(§136)。回到簽約桌:這是左邊的「握手」,不是右邊的「交換禮物」——因為雙方的問題不是「要不要交易」,而是「我們到底該付/收多少」。
變化題 2:對待給付不當
主管機關與甲簽訂雙務契約:甲獲得建築許可,對待給付為「甲須將 A 地無償捐給主管機關」。A 地與建築許可之目的無關。
問:此契約效力如何?
解析:§137 I 要求對待給付與契約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A 地捐贈與建築許可無關→欠缺正當關聯(§137 I ❌)。又無償捐地→可能構成顯失公平。碎紙機啟動——違反§137→依§142(3)→契約無效。這就是§137 的設計目的:防止政府利用許可權要求人民「進貢」與許可無關的財產。
變化題 3:公益終止
主管機關與甲簽訂 BOT 契約。嗣後發生重大天災,繼續履約將危害公共安全。主管機關欲終止契約。
問:主管機關得否單方終止?甲有何權利?
解析:§147 規定,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行政機關得單方終止行政契約。重大天災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公益重大危害要件→主管機關得終止。紅色按鈕被按下了。但§147 II 規定:應補償甲因契約終止所受之損失——按鈕旁邊的錢包圖案。甲得請求損失補償。信賴是有價的。
相關模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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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私法區分-雙階理論 — 雙階理論第二階段可能涉及行政契約
- 確認訴訟vs一般給付 — 契約救濟的訴訟類型
你現在知道行政契約的救濟走「一般給付訴訟」——但如果政府跟你簽的約有一部分涉及公法、一部分涉及私法(例如 BOT),該去行政法院還是普通法院? 這個問題牽涉到「雙階理論」,答案在公私法區分-雙階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