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也可以簽約:行政契約的成立、類型與違約處理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行政契約?
行政機關和人民(或機關之間)以合意方式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的法律關係(§135)。跟行政處分不同——處分是「單方」決定,契約是「雙方」合意。

政府什麼時候會簽約?
很多場景:BOT 案(政府和企業合作興建公共設施)、公害防治協議、研究補助契約、都更安置協議等。只要公法上法律關係可以用合意方式處理,就可以簽行政契約。


體系定位

4F 公法樓 → C區(行政法總論)

行政契約體系:
├── 法源:行政程序法§135-§149
├── 定義:公法上法律關係之合意設定/變更/消滅
├── 兩種類型:
│   ├── ① 和解契約(§136)
│   └── ② 雙務契約(§137)
├── 合法要件(§137):
│   ├── 正當合理關聯
│   ├── 不顯失公平
│   └── 不得使人民放棄基本權
├── 無效事由(§141-§142)
├── 調整與終止:
│   ├── §146 情事變更
│   └── §147 公益終止
├── 救濟:一般給付訴訟(行訴§8)
└── ★ 你在這裡 ★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4 樓(公法樓)→ C 區(行政法總論)→ 簽約室。一張大簽約桌上擺著兩支筆,左邊是和解契約,右邊是雙務契約。


底層邏輯

行政契約為什麼存在?——從命令到對話

行政處分是政府說:「我決定了,你照辦。」單方、強制、不需要你同意。

但有些時候,這套「命令模式」行不通。

想像一個城市要都市更新。政府要拆掉你住了三十年的老房子。用行政處分「命令你搬」?技術上可以——但代價呢?居民抗爭、社會衝突、政治成本爆表。更聰明的做法是坐下來談:「我們給你新房子或補償金,你配合搬遷。」

行政契約是國家從「命令者」降格為「對話者」——承認在某些情境下,合作比強制更有效率。

但這裡有一個根本性的張力:國家和人民的地位天然不平等。 政府掌握許可權、資源分配權、公權力——人民在談判桌上天生居於弱勢。

這就是為什麼§137 要求對待給付具「正當合理關聯」且「不顯失公平」——法律在保護弱勢方不被強勢方利用合意的外衣行壓迫之實。

I(人民):得到協商空間,不再只能被動接受處分。但也有風險——可能在資訊不對等下做出不利承諾。

We(行政機關):獲得柔性治理工具,降低衝突成本。BOT、公私協力都靠行政契約。但也承擔履約義務——簽了就不能賴。

They(公共利益)§147 的「公益終止按鈕」是最後保險——即使簽了約,如果繼續履行會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政府可以單方終止。但代價是必須補償,這就是「契約信賴的價格」。

為什麼和解契約和雙務契約要分開?

兩者的底層需求完全不同:

  • 和解契約(§136:解決的是「不確定性」——事實不清楚或法律關係有爭議,雙方各退一步結束爭議。本質是「停戰協議」。
  • 雙務契約(§137):解決的是「交換需求」——政府需要你做某事,你需要政府給你某些東西。本質是「交易」。

交易比停戰更危險——因為交易中強勢方容易壓榨弱勢方。這就是為什麼§137 的限制比§136 更嚴格:必須正當關聯、不顯失公平、不得要求人民放棄基本權。

體系因果 + 五維串聯

行政契約在行政行為體系中的位置:

行政行為
├── 單方行為
│   ├──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五要件.md)
│   ├── 法規命令(→行政規則vs法規命令.md)
│   └── 行政規則
└── 雙方行為
    └── ★ 行政契約 ★(本篇)
        ├── 和解契約§136:不確定→各退一步→停戰
        └── 雙務契約§137:交換→但保護弱勢

爭議救濟的對照:
行政處分 → 撤銷訴訟(行訴§4)
行政契約 → 一般給付訴訟(行訴§8)——因為不是「撤銷」單方決定,是「請求履行」雙方約定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公法(改編)

主管機關與甲簽訂行政契約:甲同意於 A 地興建社會住宅,主管機關同意給予甲 B 地之容積獎勵。嗣後甲完成興建,主管機關卻以「預算不足」為由拒絕給予容積獎勵。

問:(1) 此契約之性質為何?(2) 甲應如何救濟?


核心知識

行政契約完整體系:

★ 一、行政契約的定義(§135):
├── 公法上法律關係
├── 以契約(合意)方式設定/變更/消滅
├── ★ vs 行政處分:
│   ├── 處分=單方→契約=雙方合意
│   ├── 處分=公權力→契約=合意基礎
│   ├── 處分爭議→撤銷訴訟
│   └── 契約爭議→一般給付訴訟
├── §135但書: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
│   不得締結者除外
└── 行政契約得替代行政處分

★ 二、兩種契約類型:

① 和解契約(§136):
├── 事實不明確 或 法律關係不確定
├── 雙方互相讓步
├── 以和解方式解決爭議
├── 例:稅額爭議→雙方協議金額
└── 特徵:不確定→各讓一步→平息

② ★ 雙務契約(§137)——最常考:
├── 人民對行政機關有給付
├── 行政機關對人民有給付
├── 互為對待給付
├── ★ 對待給付的合法要件(§137 I):
│   ├── ① 與契約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
│   │   └── 不能「搭便車」附無關條件
│   ├── ② 不得命人民放棄基本權
│   └── ③ 不得顯失公平
├── 例:BOT、容積移轉、研究補助
└── 違反§137→契約無效

★ 三、行政契約的無效(§141-§142):
├── §141:準用民法無效規定
├── §142:特別無效事由
│   ├── ① 替代行政處分之契約
│   │   → 處分本身會無效→契約無效
│   ├── ② 違反§135但書
│   │   → 不得締約而締約
│   └── ③ 違反§137 I
│       → 對待給付不當
├── 一部無效→原則全部無效
└── 例外:當事人仍會締結→一部有效

★ 四、調整與終止:
├── §146 情事變更:
│   ├── 締約後情事重大變更
│   ├── 不調整顯失公平
│   └── 得請求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
├── ★ §147 行政機關單方終止:
│   ├──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   ├── 得單方終止契約
│   ├── ★ 但應補償人民因此所受損失
│   └── 公益>私益,但要給錢
└── §148 自行執行:
    └── 經約定→得自行強制執行(免去法院)

★ 五、救濟:
├── 行政契約爭議→一般給付訴訟(行訴§8)
├── 不是撤銷訴訟!(那是處分才用的)
├── 不需訴願前置
└── 行政法院管轄(不是民事法院)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走進 4 樓 C 區的「簽約室」。

房間中央是一張大簽約桌,桌上擺著兩支筆——代表「雙方合意」。你注意到一個對比:隔壁的行政處分辦公室只有一支筆(單方蓋章),但簽約室裡兩支筆缺一不可。桌腿上刻著一行字:「坐下來談,比站著命令更有效。但別忘了——桌子兩邊的椅子高度不一樣。

桌上左右擺著兩份文件:

左邊(和解契約§136):兩個人吵架吵不出結果(事實不明確),乾脆各退一步握手——「你少要一點,我多給一點,握手成交!」他們的問題不是「要不要交易」,而是「我們到底在吵什麼」。

右邊(雙務契約§137):兩個人交換禮物——甲給主管機關一棟社會住宅,主管機關給甲容積獎勵。但禮物旁邊有三個防弊裝置:「禮物不能太重!」(不顯失公平)、「禮物要跟目的有關!」(正當合理關聯)、「不能拿基本權當禮物!」——因為基本權不是你的,是憲法保障的,你沒資格拿來交換。

桌旁有一台碎紙機——違反§137 的契約直接碎掉(無效§142)。碎紙機上貼著:「合意的外衣不能掩蓋壓迫的實質。

牆上有個紅色按鈕:「公益緊急終止」(§147)。主管機關可以按下去單方終止契約——但按鈕旁邊有個錢包圖案:「按了要賠!」這就是行政契約的終極邏輯:國家隨時可以為了公益毀約,但信賴是有價格的。

口訣簽約室兩支筆(合意=國家從命令降格為對話)——左握手(和解§136:不確定→各退一步)、右交換(雙務§137:交易→但保護弱勢)——禮物不能太重/無關/拿基本權——違反就碎(§142)——紅色按鈕終止但要賠(§147)——打官司走給付訴訟!


互動教具:行政處分 vs 行政契約 完整對照表

比較面向行政處分行政契約
意思表示單方(機關決定)雙方(合意)
成立方式機關發布雙方締約
法律基礎公權力合意+法律規範
人民角色被動接受主動協商
爭議救濟撤銷訴訟(行訴§4)一般給付訴訟(行訴§8)
訴願前置需要不需要
機關片面終止撤銷/廢止§147公益終止(但要補償)
合法性控制法律保留、比例原則§137正當關聯+不顯失公平
典型例建築許可、裁罰BOT、都更協議、公害協議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行政程序法§135 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為行政契約。§137 規定雙務契約之人民對待給付,應與契約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且不得顯失公平。行政契約之爭議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訴§8)。行政機關非依§147(公益重大危害)不得單方終止契約。

【惟】小前提

查主管機關與甲簽訂行政契約:甲興建社會住宅(甲之給付),主管機關給予容積獎勵(機關之給付),互為對待給付→此為雙務契約(§137)。甲已完成興建,主管機關以「預算不足」為由拒絕履行——此非§147「公益重大危害」之單方終止事由,僅係單純不履行契約義務。「預算不足」不等於「公益重大危害」——否則任何機關都可以用財政理由毀約,行政契約的信賴基礎將蕩然無存。

【故】結論

(1) 此契約為雙務行政契約(§137)。(2) 主管機關未履行契約義務,甲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訴§8),請求主管機關履行行政契約,給予容積獎勵。不需訴願前置。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簽約室兩支筆——左握手(和解)/右交換(雙務)——禮物不能太重/無關——違反就碎——紅色按鈕終止要賠——給付訴訟!
和解§136不確定→各退一步→握手(停戰)
雙務§137對待給付→正當關聯+不顯失公平(保護弱勢)
無效§142替代處分無效/違反§135但書/違反§137
§147公益終止→但要補償(信賴有價)
救濟一般給付訴訟(行訴§8),不是撤銷訴訟
底層邏輯行政契約=國家從命令者降格為對話者——但椅子高度不一樣,所以§137保護弱勢
記憶宮殿4F → C區 → 簽約室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和解契約 vs 雙務契約

甲之稅額經核定為一百萬元,甲認為過高。主管機關與甲協議:甲繳納七十萬元,主管機關不再追繳。

問:此契約為和解契約還是雙務契約?

解析:稅額金額有爭議(法律關係不確定)→雙方各讓一步(甲少繳、機關少收)→和解契約(§136)。回到簽約桌:這是左邊的「握手」,不是右邊的「交換禮物」——因為雙方的問題不是「要不要交易」,而是「我們到底該付/收多少」。

變化題 2:對待給付不當

主管機關與甲簽訂雙務契約:甲獲得建築許可,對待給付為「甲須將 A 地無償捐給主管機關」。A 地與建築許可之目的無關。

問:此契約效力如何?

解析:§137 I 要求對待給付與契約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A 地捐贈與建築許可無關→欠缺正當關聯(§137 I ❌)。又無償捐地→可能構成顯失公平。碎紙機啟動——違反§137→依§142(3)→契約無效。這就是§137 的設計目的:防止政府利用許可權要求人民「進貢」與許可無關的財產。

變化題 3:公益終止

主管機關與甲簽訂 BOT 契約。嗣後發生重大天災,繼續履約將危害公共安全。主管機關欲終止契約。

問:主管機關得否單方終止?甲有何權利?

解析:§147 規定,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行政機關得單方終止行政契約。重大天災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公益重大危害要件→主管機關得終止。紅色按鈕被按下了。但§147 II 規定:應補償甲因契約終止所受之損失——按鈕旁邊的錢包圖案。甲得請求損失補償。信賴是有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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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一行為不二罰、撤銷訴訟、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訴願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7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大學自治、授權明確性、期限、法律保留、無效、管轄、行政契約、違約金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0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 100 憲法與行政法 第 4 題 學術自由、條件、無效、行政契約
⚖️ 公法 / 行政法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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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也可以簽約:行政契約的成立、類型與違約處理

口訣: 簽約室兩支筆——左握手右交換——違反就碎——紅色按鈕終止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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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是國家從「命令者」降格為「對話者」——但它隨時可以按下紅色按鈕,只要付得起代價。」

—— 政府也可以簽約:行政契約的成立、類型與違約處理|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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