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訴訟 vs 一般給付訴訟:什麼時候用哪個?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行政訴訟不是只有撤銷訴訟嗎?
不是。行政訴訟有四大類型:撤銷訴訟(§4)、課予義務訴訟(§5)、確認訴訟§6)、一般給付訴訟§8)。後兩種是本篇主角——它們都不需訴願前置

什麼時候用確認,什麼時候用給付?
確認=只要法院「說清楚」(確認某法律關係存不存在)。給付=要法院「判對方做事」(給錢、做行為、停手)。確認只是診斷,給付才是開藥。

為什麼確認訴訟要有「補充性」限制?
因為確認判決只是「宣示」,沒有執行力。如果你能直接用撤銷訴訟把處分幹掉,何必繞路用確認訴訟讓法院只是「說」它違法?能動手就動手,別只動嘴。 這就是補充性的邏輯——確認訴訟是在其他訴訟都走不通時的最後手段。


體系定位

4F 公法樓 → D區(行政救濟)

行政訴訟四大類型:
├── §4 撤銷訴訟(撤銷處分)— 需訴願前置
├── §5 課予義務訴訟(命作成處分)— 需訴願前置
├── ★ §6 確認訴訟(三型)— 不需訴願
│   ├── §6 I前段:確認處分無效
│   ├── §6 I後段:確認法律關係
│   └── §6 II:確認已執行處分違法
├── ★ §8 一般給付訴訟 — 不需訴願
│   └── 請求公法上給付(非處分)
└── ★ 你在這裡 ★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4 樓(公法樓)→ D 區(行政救濟)→ 雙門診所室。左門確認、右門給付,兩扇門都不用先掛號。


底層邏輯

立法目的:法院的兩種治療方式

行政訴訟的四大類型,其實對應的是法院能提供的四種「治療」:

訴訟類型法院做什麼比喻
撤銷訴訟§4把違法處分消滅手術(切除腫瘤)
課予義務§5命行政機關做事強制轉診(命另一個醫生處理)
確認訴訟§6宣示法律關係存否診斷(只告訴你有沒有病)
一般給付§8命對方給付/做事/停手開藥(給你具體治療方案)

確認和給付之所以不需訴願前置(§4/§5 需要),是因為它們的標的通常不是「行政處分」——確認的是法律關係,給付請求的是非處分行為。既然不涉及行政處分,就不需要先走「行政體系自我糾錯」(訴願)的程序。

I/We/They 利益衡量

利害關係人確認訴訟(§6)一般給付訴訟(§8)
I(原告)消除法律地位的不安定取得具體給付/停止侵害
We(法律秩序)法律關係明確化公法義務被履行
They(被告機關)不被重複訴訟困擾(補充性限制)被命為具體行為

頓悟點:「補充性」不是法律故意刁難人民——它是訴訟經濟的體現。確認判決只能「說」你的處分違法,但不能「做」什麼。如果你明明可以用撤銷訴訟直接把處分消滅(有執行力),卻繞路用確認訴訟(沒執行力),等於浪費一次訴訟。立法者說:能動手就動手,別只動嘴。

體系因果:確認訴訟三型的設計邏輯

確認訴訟不是隨便什麼都能確認——它有三個嚴格的「門診項目」,每一個都填補了其他訴訟類型的空缺:

  1. 確認處分無效(§6 I前段):處分有重大明顯瑕疵→自始無效→不需要撤銷(因為它本來就不存在),但需要法院「確認」這個事實。填補撤銷訴訟的空缺——無效的處分不需要被撤銷。
  2. 確認法律關係(§6 I後段):不是處分爭議,而是法律關係本身的存否不明。填補所有訴訟類型的空缺——當爭議不是處分層面的問題。
  3. 確認已執行處分違法(§6 II):處分已執行完畢或消滅,撤銷已無實益,但原告仍有確認違法的利益。填補撤銷訴訟「失去標的」的空缺——處分不在了,但違法性還需要被確認。

「繼續確認利益」:為什麼已經結束的事還要確認違法?

§6 II 的「繼續確認利益」(Fortsetzungsfeststellungsinteresse)是德國法移植的概念。它解決的是一個很實際的問題:

集會遊行被禁止→集會已經結束→禁令自動消滅→撤銷已無標的。但如果到此為止,就等於政府可以隨便禁止集會,反正結束後就沒人能追究。這太荒謬了。

所以 §6 II 讓原告在處分消滅後仍能確認其違法,前提是有「繼續確認利益」——例如作為國賠基礎、防止再犯、恢復名譽。


考古題實戰

111 年司法官二試公法(改編)

甲之營業許可被主管機關撤銷。甲提起撤銷訴訟期間,許可期限已屆滿。甲之撤銷訴訟因無權利保護必要被駁回。甲仍主張撤銷處分違法,欲提起訴訟。

問:甲應提起何種訴訟?


核心知識

一、確認訴訟(§6)——三種類型

① 確認處分無效(§6 I 前段)
– 處分有重大明顯瑕疵→無效
– 確認其自始不生效力
– 不是撤銷→是確認「本來就無效」
– 例:§111 七款無效事由

② 確認公法法律關係(§6 I 後段)
– 確認某公法法律關係存否
– 例:確認公務員身分、確認公法上債權存否
– 須有確認利益

③ 確認已執行完畢處分違法(§6 II)
– 處分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消滅
– 撤銷已無實益
– 但仍有確認違法的利益
– 例:集遊禁令→集會已結束→確認禁令違法
– 例:營業許可撤銷→期限已屆滿→確認撤銷違法
繼續確認利益(Fortsetzungsfeststellungsinteresse)

二、確認利益 + 補充性

  • 確認利益:法律地位不安 + 確認可除去
  • 補充性:能提撤銷/課予就不用確認
  • 確認訴訟是「最後手段」
  • §6 III: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
  • 底層邏輯:能動手就動手,別只動嘴

三、一般給付訴訟(§8)

定義
– 公法上的給付請求
– 但請求的不是「作成行政處分」(那是課予義務訴訟§5)
– 而是請求「事實上的行為」——非處分的公法上給付

適用場景
| 場景 | 說明 | 請求內容 |
|——|——|———|
| ① 行政契約的履行 | 最常見 | 機關不履約→請求給付 |
| ②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 | 溢繳稅款 | 請求返還 |
| ③ 結果除去請求 | 違法事實行為 | 回復原狀 |
| ④ 預防性不作為請求 | 即將侵害 | 請求停止 |
| ⑤ 國家賠償 | 可走行訴§8或國賠法→普通法院 | 損害賠償 |

四、兩者比較

確認訴訟(§6)一般給付訴訟(§8)
法院做什麼只「說清楚」「判對方做事」
判決效力宣示性(確認存否)執行力(命作為/給付)
補充性(能撤銷就不用確認)
訴願前置不需要不需要
標的法律關係/處分效力非處分之公法給付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走進 4 樓 D 區的「雙門診所室」。

一間診所有兩扇門,門口掛著一塊招牌:「免掛號!直接進!」(不需訴願前置)

你好奇地問護士為什麼免掛號?護士推了推眼鏡:「因為我們處理的不是那些有固定流程的病(行政處分),而是其他疑難雜症。那些有固定流程的,請去掛號處(訴願)排隊。」

左門——確認門(§6):門上寫著「診斷室——只看病不開藥」。走進去,醫生(法院)穿著白袍,戴著放大鏡,仔細審視你的X光片。他只告訴你:「你有沒有這個病?」(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三種診斷:
第一診:「你的處分本來就無效」(§6 I前段)——X光片顯示腫瘤根本不存在,那場手術是白做的
第二診:「你的公法身分存在/不存在」(§6 I後段)——驗血報告出來了,你到底有沒有這個身分
第三診:「那個已經過的處分當初確實違法」(§6 II)——病已經好了,但確認之前的治療方式是錯的(為了日後索賠)

確認門上還貼著一張告示,寫著一句話讓你瞬間理解補充性:「能去手術室(撤銷門§4)就別進來!我只負責不能手術的。」 翻譯:能動手就動手,別只動嘴。

右門——給付門(§8):門上寫著「治療室——開藥打針」。走進去,醫生不只診斷,還拿起筆寫藥方(觸覺——筆在處方箋上沙沙作響):「政府欠你的錢?給! 政府不履約?做! 政府還在侵害你?停!」藥方上寫著三行大字:給錢/做事/停手。

你問醫生:「我也需要先掛號嗎?」醫生搖頭:「不用。你的病不是行政處分引起的,不需要走訴願。直接治。」

口訣雙門診所——左門確認(只診斷)、右門給付(開藥方)——兩門免掛號(不需訴願)——確認門的規矩:能手術就別來找我(補充性)!


互動教具

決策樹:該提什麼訴訟?

你不服行政機關的行為
│
├─ Q1: 有「行政處分」嗎?
│   ├─ 有,且處分還在
│   │   ├─ 想消滅處分 → 撤銷訴訟(§4)✓ 需訴願
│   │   └─ 想命機關作新處分 → 課予義務(§5)✓ 需訴願
│   │
│   ├─ 有,但處分已無效/已消滅
│   │   ├─ 處分有重大瑕疵→自始無效
│   │   │   → 確認處分無效(§6 I前段)✗ 不需訴願
│   │   ├─ 處分已執行完畢/消滅 + 有繼續確認利益
│   │   │   → 確認處分違法(§6 II)✗ 不需訴願
│   │   └─ 處分還在但你想確認
│   │       → ★ 補充性!能撤銷就不能確認
│   │
│   └─ 沒有行政處分(非處分行為/契約/事實行為)
│       ├─ 想確認法律關係存否
│       │   → 確認法律關係(§6 I後段)✗ 不需訴願
│       └─ 想要對方做事/給錢/停手
│           → 一般給付(§8)✗ 不需訴願
│
└─ ★ 簡化記憶:
    撤銷/課予 = 有處分 = 需訴願
    確認/給付 = 非典型 = 免掛號

訴訟類型選擇的「五秒鐘流程」

Step 1: 標的是行政處分嗎?
  → 是 → Step 2
  → 不是 → 跳到 Step 4

Step 2: 處分還「活著」嗎?
  → 活著 → 撤銷(§4) 或 課予義務(§5)
  → 死了(已執行/消滅)→ Step 3

Step 3: 有繼續確認利益嗎?
  → 有 → 確認處分違法(§6 II)
  → 沒有 → 訴不成

Step 4: 你想要法院做什麼?
  → 只要「說清楚」→ 確認法律關係(§6 I後段)
  → 要「給錢/做事/停手」→ 一般給付(§8)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行政訴訟法§6 II 規定,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經確認為違法者,如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繼續確認利益),得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訟。確認訴訟具補充性——原告得提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確認訴訟(§6 III)。此補充性設計係基於訴訟經濟——確認判決僅具宣示性,如能以撤銷訴訟取得執行力更強之判決,應優先為之。確認訴訟不需訴願前置

【惟】小前提

查甲之營業許可被撤銷,甲提撤銷訴訟期間許可期限屆滿。撤銷處分因許可已消滅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撤銷訴訟無權利保護必要。但甲仍有確認違法的利益(如:作為國賠請求基礎、或恢復名譽)→繼續確認利益存在(§6 II ✅)。甲不能提撤銷訴訟→補充性不受限。

【故】結論

甲應依§6 II 提起確認處分違法訴訟。不需訴願前置。甲須證明有繼續確認利益(如作為日後國賠之基礎)。此乃§6 II 填補「處分消滅後之救濟空缺」之制度功能。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雙門診所——左確認(只診斷)/右給付(開藥)——免掛號(不需訴願)——確認的規矩:能手術就別來找我(補充性)!
確認三型①處分無效 ②法律關係 ③已執行違法
一般給付非處分的公法給付(給錢/做事/停手)
補充性確認有(能撤銷就不用)/ 給付無
共同都不需訴願前置
底層邏輯能動手就動手,別只動嘴
記憶宮殿4F → D區 → 雙門診所室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確認 vs 撤銷

主管機關作成處分命甲繳納罰鍰十萬元。甲認為處分違法。

問:甲應提確認訴訟還是撤銷訴訟?

解析:處分仍存在且有效→甲可以提撤銷訴訟(§4)。§6 III 補充性:能撤銷就不用確認→甲不得提確認訴訟。應提撤銷訴訟+訴願前置。底層邏輯:能動手(撤銷)就動手,別只動嘴(確認)。

變化題 2:一般給付訴訟

主管機關與甲簽訂行政契約,約定給付補助金。機關違約不給。

問:甲應提何種訴訟?

解析:行政契約爭議→不是「請求作成處分」→不是課予義務訴訟。是「請求給付金錢」→一般給付訴訟(§8)。不需訴願前置。直接起訴。底層邏輯:契約不是行政處分,不需要走訴願的「行政自我糾錯」程序。

變化題 3:繼續確認利益

警察對甲實施即時強制(扣留物品)。事後物品已歸還。甲認為扣留違法。

問:甲得否提起訴訟?提起何種訴訟?

解析:即時強制已執行完畢→物品已歸還→無回復原狀可能。撤銷已無實益。但甲有確認違法的利益(作為國賠基礎/預防再犯)→繼續確認利益存在→甲得依§6 II 提起確認處分違法訴訟。底層邏輯:§6 II 存在的理由——如果處分消滅就不能追究,政府就可以「打完就跑」。繼續確認利益確保違法行為不因時間經過而被洗白。


相關模塊

下一步的認知懸念:你知道了四大訴訟類型,也知道怎麼選。但有一種情況會讓法院陷入兩難:處分明明違法,法院卻「不能」撤銷——因為撤銷的後果比不撤銷更糟。這時候法院怎麼辦?它會做出一個很「噁心」的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這就是「情況判決」。→ 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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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1 一試公法 ICJ、一般給付訴訟、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共同訴訟、再審、分配、反致、受益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基本權功能、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抵押權、抵銷、損失補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法人格、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猥褻、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著手、董事、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買賣、送達、過失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 公法 / 行政救濟與國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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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訴訟 vs 一般給付訴訟:什麼時候用哪個?

口訣: 雙門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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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訴訟是法院說:『你有病。』一般給付訴訟是法院說:『你有病,吃這包藥。』——差別在於法院只診斷,還是同時開藥。」

—— 確認訴訟 vs 一般給付訴訟:什麼時候用哪個?|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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