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台灣簽約有效嗎?§9-§10 能力準據法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17 歲日本人來台灣買手機,契約有效嗎?
日本民法成年是 18 歲,所以依日本法(本國法),17 歲的他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台灣民法成年也是 18 歲(§12),所以依行為地法(台灣法)他也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兩邊都沒有完全行為能力,契約效力有瑕疵。但如果今天他已經 18 歲呢?依日本法有行為能力,問題就不存在了。§10 III 的「行為地法保護」只在本國法無能力但行為地法有能力時才啟動。

外國人在台灣有權利能力嗎?
有。涉民法 §9 規定,人之權利能力依其本國法。但重點是:權利能力的「有無」依本國法,而台灣法上外國人原則上享有權利能力,除非法律另有限制(如土地法 §17 外國人不得取得特定土地)。

法人也適用能力準據法嗎?
是的。涉民法 §13 規定,法人依其本國法(設立準據法)。外國法人依設立地法取得法人格,但在台灣的權利能力受台灣法限制——例如外國公司須經認許(公司法 §4)才能在台灣營業。


體系定位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總則(§1-§8)← 前三篇
├── 【人】(§9-§15)← ★ 本篇
│   ├── §9 權利能力 → 本國法
│   ├── §10 行為能力 → 本國法(原則)+ 行為地法(例外)
│   ├── §11 宣告死亡
│   ├── §12 禁治產(監護)
│   ├── §13 法人
│   ├── §14 代理
│   └── §15 消滅時效
├── 債(§20-§37)← 契約/侵權準據法
├── 物權(§38-§44)← 物權準據法
└── 親屬繼承(§45-§63)← 婚姻/繼承準據法

你現在在 3F 民法樓層 → H區涉外法館 → 第四間:能力室。門口掛了一面大鏡子——走進來的每個人都看到自己脖子上掛的身分牌,牌子上印著國籍和「能力等級」。


底層邏輯

立法者在想什麼?

想像你是立法者,面對一個根本問題:全世界有 200 個國家,每個國家的成年年齡不同——16 歲、18 歲、20 歲、21 歲都有。當 A 國人在 B 國簽約,到底用誰的法?

這不是學術問題。全球化時代,每天有數百萬筆跨國交易。如果沒有明確規則,每一筆交易都是定時炸彈。

I/We/They 利益衡量矩陣

利害關係人利益主張
I — 外國人本人不因出國就喪失本國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用我的本國法判斷我的能力
We — 行為地善意相對人我開店賣手機,不可能去查每個外國客人的本國法成年標準用行為地法保護我的交易安全
They — 國際法律秩序跨國交易需要可預測性,同時尊重各國主權設定統一的連結規則

立法者的設計邏輯

§9 和 §10 的設計是一場精密的三方博弈

  1. 原則:本國法(§9、§10 I)——尊重國籍國主權。一個人「是誰」(權利能力)、「能做什麼」(行為能力),由他的國籍國決定。這是國際私法最古老的共識:屬人法原則

  2. 例外:行為地法保護(§10 III 前段)——但立法者轉頭看到了那個台灣手機店老闆。他面前站著一個看起來完全成年的外國人,要買手機。老闆不可能說:「請等一下,讓我查查你的國家幾歲成年。」這太荒謬了。所以 §10 III 說:本國法沒有能力,但行為地法有能力?算你有。

  3. 但書:三類排除(§10 III 但書)——立法者又想:不對,有些事不能為了交易方便就放水。親屬法(結婚、收養)涉及人生最重大的身分決定;繼承法涉及整個家族財產;不動產是一輩子的大事,而且不動產交易本來就有較嚴格的審查程序。這三種情形的相對人有「查明義務」——你不能說「我以為他已經成年」就過關。

國籍決定你「是誰」,腳踩的土地決定你「能不能」——§10 III 就是為了那個不可能查遍全世界成年標準的善意店員而存在。

體系因果與五維串聯

上游:涉民法 §1-§8 總則確立了「連結因素」的基本概念——國籍、住所、行為地。§9-§10 是這些連結因素的第一個具體應用

下游:確認了一個人「有沒有能力」之後,下一步才是「契約適用哪國法」(§20 以下)。能力是前提,契約是內容——邏輯順序不可逆轉。

制度比較:日本法例 §4(行為能力依本國法)、瑞士國際私法 §35(住所地法原則)採不同連結因素。台灣採「國籍」而非「住所」,反映了亞洲法系對國籍歸屬的重視。


易混淆概念對照

比較項目權利能力(§9)行為能力(§10)
概念能不能當權利主體能不能自己做法律行為
準據法本國法(唯一規則)本國法(原則)+行為地法(例外)
有無例外無§9 II有§10 III 行為地法保護
理由主體資格不容交易影響保護行為地交易安全
但書排除親屬法、繼承法、不動產法律行為
比較項目§10 I 本國法§10 III 行為地法例外
適用時機原則——先看本國法本國法「無行為能力」但行為地法「有行為能力」
效果以本國法判斷能力等級視為有行為能力(保護交易安全)
排除範圍親屬法、繼承法、不動產上之法律行為
政策考量尊重國籍國法保護行為地善意相對人

行為地法例外的判斷決策樹

外國人在台灣為法律行為
  │
  ▼
Step 1:依本國法,有行為能力嗎?
  ├─ YES → 結案(不需例外)
  └─ NO ↓
Step 2:依行為地法(台灣法),有行為能力嗎?
  ├─ NO → 依本國法判斷能力等級
  └─ YES ↓
Step 3:該行為屬於但書排除範圍?
  │  (親屬法?繼承法?不動產?)
  ├─ YES → 回到本國法判斷(例外不適用)
  └─ NO → 視為有行為能力(§10 III)

考古題實戰

經典題(108 年一試改編)

甲為 A 國人,17 歲,A 國法定成年為 16 歲。甲來台灣向乙購買手機,契約效力如何?

解題關鍵
1. 甲之行為能力依本國法(§10 I)→ A 國法→ 16 歲成年→甲已 17 歲→有行為能力
2. 不需要啟動 §10 III 行為地法例外(因為本國法已有行為能力)
3. 結論:契約有效

變化題(111 年改編)

甲為 B 國人,19 歲,B 國法定成年為 21 歲。甲在台灣向乙購買不動產,契約效力如何?

解題關鍵
1. 甲之行為能力依本國法(§10 I)→ B 國法→ 21 歲成年→甲 19 歲→無完全行為能力
2. 考慮 §10 III 行為地法例外→台灣法 18 歲成年→甲 19 歲→有行為能力
3. :§10 III 但書——不動產上之法律行為排除適用
4. 結論:甲依本國法為限制行為能力人,§10 III 例外不適用(不動產排除),契約效力待法定代理人承認

預測題(115 年模擬)

甲為 C 國人(C 國法成年 20 歲),19 歲,在台灣與乙締結動產買賣契約。乙主張甲無行為能力,拒絕履行。請分析甲的行為能力。

答題架構
1. §10 I 原則:本國法→ C 國法→ 20 歲成年→甲 19 歲→限制行為能力
2. §10 III 例外:行為地法→台灣法→ 18 歲成年→甲 19 歲→有行為能力
3. §10 III 但書:動產買賣 ≠ 親屬法、繼承法、不動產法律行為→不排除
4. 結論:甲依 §10 III 視為有行為能力,乙不得以甲無行為能力為由拒絕履行


核心知識

一、權利能力準據法(§9)

條文

涉民法 §9:「人之權利能力,依其本國法。」

要件分析

連結因素:國籍(本國法)

涵蓋範圍
– 權利能力的取得(出生?懷胎?)
– 權利能力的喪失(死亡認定標準)
– 權利能力的範圍

重點釋義
1. 「本國法」= 國籍國法
2. 外國人在台灣原則上享有權利能力
3. 但台灣法有特別限制者(如土地法 §17),不因本國法有權利能力而突破

二、行為能力準據法(§10)

條文

§10 I:「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
§10 II:「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不因其本國法變更而受影響。」
§10 III:「依前二項之規定適用本國法,而依行為地法有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為能力。但關於親屬法、繼承法或不動產上之法律行為,不在此限。」

三層分析架構

Step 1:本國法判斷(§10 I)
    ↓ 有行為能力?→ YES → 結案
    ↓ NO
Step 2:行為地法判斷(§10 III 前段)
    ↓ 依行為地法有行為能力?→ YES → 視為有行為能力
    ↓                              ↓
    ↓                      但書排除?(親屬/繼承/不動產)
    ↓                              ↓ YES → 回到本國法判斷
    ↓ NO
Step 3:依本國法判斷能力等級(限制行為能力 or 無行為能力)

§10 III 行為地法例外的政策理由

保護交易安全:行為地的善意相對人通常不知道外國人本國法的成年年齡。如果 A 國成年是 21 歲,18 歲的 A 國人來台灣買東西,台灣商家不可能去查每個外國客人的本國法成年標準。§10 III 的設計就是保護這個善意商家。

但書排除的理由
親屬法:婚姻、收養涉及身分關係,不能為了交易便利而犧牲
繼承法:遺產分配涉及整體家族利益
不動產:不動產交易通常經過較嚴格審查,相對人有查明義務

三、法人能力準據法(§13)

條文

§13:「法人,依其設立之本國法。」

要點

  • 「本國法」= 設立地法(設立準據法主義)
  • 法人的權利能力、內部組織、代表權限均依設立地法
  • 外國法人在台灣營業須依公司法 §4 經認許

四、既得權利保護(§10 II)

行為能力一旦依本國法取得,不因本國法事後修法提高成年年齡而回溯喪失。這是既得權利保護原則的體現。


VIVID 視覺定錨

你走進能力室,空氣中瀰漫著護照印刷的油墨味。牆上掛滿了各國護照的放大版。房間中央有一個安檢閘門,閘門上方用紅色 LED 跑馬燈顯示:「你的國籍決定你的能力等級」。

一個 17 歲的少年走到閘門前,脖子上的身分牌被掃描機讀取——嗶一聲,螢幕顯示:「國籍:○○國,成年年齡:21 歲,判定:紅燈——未成年」。

少年急了。他低頭看地板——地板是台灣國旗圖案,邊緣刻著「台灣法:18 歲成年」。突然腳底亮起綠燈!安檢機發出叮的一聲,螢幕跳出新訊息:「§10 III:行為地法判定已成年!准許通行!」紅牌「啪」的一聲翻面,變成綠色通行牌

這不只是技術規則——這是立法者對那個站在櫃台後面、不可能翻閱 200 國民法典的善意店員的保護。少年的國家說他還小,但他腳踩的土地說他夠大了,而這塊土地上的人不該為不知道的事承擔風險。

但隔壁有一條通道,門框上寫著巨大的三個字:「親·繼·不」(親屬、繼承、不動產)。要走那條通道的人,綠燈不管用——身分牌強制鎖定紅色,只認本國法。你聽到金屬鎖扣的聲音——「喀嚓」——牌子被鎖住了,翻不了面。為什麼?因為結婚、繼承、買房不是買手機——這些決定改變一個人的一生,相對人有義務去查清楚。

口訣觸發:「身分牌,紅翻綠,親繼不,鎖不開」——國籍給你紅牌,腳踩的土地翻成綠牌,但遇到親屬繼承不動產,綠牌鎖死回紅。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一試速寫)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 I,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同條第 III 項規定,依本國法無行為能力而依行為地法有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為能力,但親屬法、繼承法或不動產上之法律行為不在此限。

本件甲為 A 國人,A 國法成年年齡為 21 歲,甲現年 19 歲,依 A 國法尚未成年。然甲在台灣為動產買賣行為,依行為地法(台灣法)18 歲成年,甲已具行為能力,且動產交易不在但書排除範圍。

甲依§10 III 視為有行為能力,該契約有效。

完整版(400 字,二試申論)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第1項規定:「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本國法係指當事人國籍國之法律,以國籍為連結因素。

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依前二項之規定適用本國法,而依行為地法有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為能力。」此乃為保護行為地之交易安全而設之例外規定。蓋行為地之善意相對人通常無從知悉外國人之本國法成年標準,若一律依本國法判斷,將嚴重妨害交易安全。

惟同項但書規定:「但關於親屬法、繼承法或不動產上之法律行為,不在此限。」蓋此三類法律行為涉及身分關係、家族利益及重大財產,相對人有較高注意義務。

查本件甲為 A 國國民,現年 19 歲,A 國民法規定成年年齡為 21 歲。依§10第1項,甲之行為能力應依 A 國法判斷,甲尚未成年,依 A 國法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然查甲係在台灣為動產買賣之法律行為,依行為地法(我國民法§12),18 歲為成年,甲已具完全行為能力。本件為動產買賣,非屬親屬法、繼承法或不動產上之法律行為,不在§10第3項但書排除範圍。

甲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第3項前段,視為有行為能力,系爭動產買賣契約有效成立。相對人乙不得以甲依 A 國法未成年為由,主張契約無效。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行為能力一律依本國法」

  • ✗ 忽略 §10 III 行為地法例外
  • ✓ 原則依本國法,但行為地法有行為能力時可例外視為有行為能力

陷阱 2:「§10 III 適用所有法律行為」

  • ✗ 忽略但書排除
  • ✓ 親屬法、繼承法、不動產上之法律行為排除適用

陷阱 3:「權利能力也有行為地法例外」

  • ✗ §9 只有「本國法」一條規則
  • ✓ §10 III 行為地法例外僅適用於「行為能力」,權利能力(§9)無此例外

口訣速記

主口訣:「身分牌,紅翻綠,親繼不,鎖不開」

片段記憶內容
身分牌§9/§10 能力依「本國法」(看你的身分牌=國籍)
紅翻綠§10 III 本國法紅燈(無能力)→行為地法綠燈(有能力)→翻面通行
親繼不但書排除三類:屬法、承法、動產
鎖不開三類排除時,身分牌鎖定紅色,只看本國法

副口訣:「九權十行十三人」(法條速查)

  • §9 權利能力 / §10 行為能力 / §13

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

甲為 A 國人,A 國法成年 16 歲,甲 17 歲在台灣買筆電。行為能力?

零秒答案

§10 I 本國法→ A 國法 16 歲成年→甲 17 歲→有行為能力→結案,不需啟動 §10 III。

進階題

甲為 B 國人,B 國法成年 20 歲,甲 19 歲在台灣收養一名台灣兒童。甲有行為能力嗎?

零秒答案

§10 I 本國法→ B 國法 20 歲成年→甲 19 歲→無完全行為能力。§10 III 行為地法→台灣法 18 歲→甲 19 歲→有行為能力。**但**收養屬於「親屬法」上之法律行為→§10 III 但書排除→回到本國法→甲無完全行為能力。

挑戰題

甲為 C 國人(C 國法成年 18 歲),C 國事後修法將成年提高至 20 歲。甲已 19 歲,在修法前已為多件法律行為。甲的行為能力是否回溯喪失?

零秒答案

§10 II 既得權利保護: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不因其本國法變更而受影響。甲在修法前已依 C 國法取得完全行為能力,不因事後修法提高成年標準而回溯喪失。先前法律行為仍有效。


跨科連結矩陣

連結科目連結考點連結方式
民法總則§12 成年/§75-§85 行為能力§10「本國法」若指向台灣→用民法行為能力規定
民法總則法律行為效力能力瑕疵→契約效力問題(無效/得撤銷)
公司法外國公司認許(§4)法人能力準據法 §13 + 公司法 §4 認許制度
國際私法契約準據法能力有了→契約本身適用哪國法?
國際私法婚姻與親子準據法§10 III 但書排除→婚姻能力另依 §46
憲法平等權外國人差別待遇的合憲性審查

前一站外國法查明與公序良俗
下一站契約準據法


你剛學會了「人的能力用哪國法判斷」——但確認一個人有能力只是起點。當這個外國人和台灣人簽了一份契約,契約本身該適用哪國法?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準據法,法院要怎麼決定?答案不是你想的「行為地法」那麼簡單,而是牽扯到一個讓許多考生栽跟頭的概念:最密切關係原則——在 契約準據法 裡,規則再次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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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 / 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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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台灣簽約有效嗎?§9-§10 能力準據法

口訣: 身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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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在台灣簽約有效嗎?§9-§10 能力準據法|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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