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登記在你名下但不是你的?借名登記的法律風暴全解析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7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Q1:什麼是借名登記?我朋友說把房子掛在他名下「沒差」,真的嗎?

你把房子登記在朋友名下,覺得「反正我們講好了」。但法律看的不是你們講了什麼——法律看的是誰的名字在登記簿上。這就是借名登記最殘酷的地方:你自願把皇冠戴在別人頭上,法律就認他是國王。最高法院 106 年決議告訴你:國王把皇冠賣了,合法。你?找他要錢吧。

Q2:借名登記跟信託有什麼不同?跟假買賣(通謀虛偽)呢?

三者的分水嶺在一個問題:物權移轉的真意到底有沒有?
借名登記:真的移轉登記,但內部約定「你只是掛名」→ 物權變動有效,出名人形式上就是所有權人
信託:真的移轉所有權給受託人,受託人有管理處分權限信託法§1)→ 受託人是真正的管理者
通謀虛偽(§87 I):雙方都知道是假的,根本沒有移轉的真意 → 物權變動無效

Q3:出名人偷偷把房子賣了,我能拿回來嗎?

不能。 這一刀切得很深。106 年決議說:出名人是登記名義人,有處分權,處分行為有效。善意買方拿走所有權。你只能回頭跟出名人打官司要損害賠償——但錢和房子,你知道哪個更值錢。


體系定位

🏛️ 法律大廈 3F — 民法樓

A區.總則翼
│
├── 🚪 行為能力三閘門
├── 🚪 意思表示生效時點室
├── 🚪 代理權授與與範圍室
├── 🚪 ★ 假面具室(借名登記)★ ← 你在這裡
├── 🚪 偽章印鑑室(無權代理)
├── 🚪 表見代理室
└── 🚪 消滅時效室

📐 體系座標:
   上游 ← 代理制度(用「本人」名義 vs 借名登記用「他人」名義)
   同層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87)、委任契約(§528-§550)
   下游 → 善意取得、不當得利(§179)、所有物返還(§767)
   對角 ↗ 不動產登記公信力(民法§758、土地法§43)

💡 體系直覺:借名登記站在「契約自由」和「登記公信」的十字路口。
   你跟出名人之間的約定是契約自由;但登記簿上的名字,
   是整個不動產交易制度信任的基石。兩者衝突時,法律選了後者。

考古題實戰

【111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原題精華)】

甲與其子乙約定,將合建分得之 A 屋登記於乙名下(借名登記),由乙無償使用。甲死亡後,法定繼承人為乙、丙、丁。

(1) 丙、丁得否請求乙將 A 屋登記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
(2) 乙將 A 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善意之庚以擔保借款,庚聲請拍賣受償 390 萬元。丙、丁得否向乙求償?

你的直覺可能是: 「甲才是真正的主人,乙只是掛名,當然要還!庚的抵押權應該無效!」

法律的答案: 乙設定抵押權的行為有效。庚的抵押權不受影響。丙、丁只能向乙求償。

為什麼直覺會錯? 因為你用的是「實質正義」的邏輯(誰是真主人誰就贏),但法律用的是「制度正義」的邏輯(登記簿上寫誰就是誰)。106 年決議選擇了保護信賴登記外觀的所有交易相對人——因為如果連登記簿都不能信,整個不動產交易制度就會崩盤。

爭點提示: ① 借名登記契約因甲死亡是否終止?→ 類推§550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死亡消滅 ② 甲死亡後返還請求權歸繼承人共同行使 ③ 出名人處分有效(106 年決議)→ 庚善意取得抵押權 ④ 丙丁向乙之求償基礎:債務不履行(類推§544)+ 侵權行為(§184 I 前段)


核心知識

一、借名登記的法律性質

台灣實務發展出一套獨特的借名登記理論。在 2009 年(98 台上 990)以前,借名登記的法律性質眾說紛紜——有人說是信託、有人說是通謀虛偽。最高法院一錘定音:無名契約,類推委任

學說內容通說?
無名契約,類推委任借名登記為無名契約,約定一方將財產登記於他方名義,類推適用委任規定(§528-§550)通說+實務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87 I)借名登記的物權移轉只是虛偽外觀,應為無效❌ 少數說
信託關係借名登記實質上是信託,應適用信託法❌ 少數說

最高法院 98 台上 990 號: 「借名登記契約,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

為什麼是「委任」而不是「信託」?因為借名登記中,出名人沒有管理處分權限——他只是「借個名字」。信託的受託人則有獨立的管理處分權能(信託法§1)。一個是借面具,一個是交鑰匙。

二、借名登記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這是考場上最容易搞混的區分,也是最高頻的出題陷阱。

比較項目借名登記通謀虛偽意思表示(§87)
物權變動真意——雙方真的要把登記名義移轉給出名人——雙方都知道移轉是假的
效力有效(物權移轉有效成立)無效
出名人的地位形式上所有權人(登記名義人)不是所有權人
第三人保護出名人處分有效(106 年決議),第三人直接受保護第三人需援引§87 I 但書(隱藏行為)或善意取得

核心判斷標準只有一句話:雙方有沒有「真的要移轉登記」的意思? 借名登記的雙方確實要移轉,只是內部另有約定;通謀虛偽則是雙方從頭到尾都知道是演戲。

三、出名人擅自處分的效力——借名登記最大的風險

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必背)

結論內容
出名人有處分權出名人既為登記名義人,就不動產有處分權能
處分行為有效出名人將不動產出賣、設定抵押權等處分行為有效
善意第三人受保護善意買方/抵押權人取得物權
借名人的救濟僅得向出名人請求損害賠償(債權請求)

出名人處分 vs 無權處分(§118)——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借名登記之出名人處分無權處分(§118)
處分人有無所有權?(登記名義人 = 所有權人)
處分行為效力有效效力未定(須經本人承認)
第三人保護機制不需善意取得(處分本來就有效)需善意取得(§801 + §948)
原權利人救濟向出名人求損害賠償不承認 → 處分無效 → 物權不移轉

四、終止與返還

終止事由法律依據效果
借名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類推§549(委任之任意終止)出名人應返還登記
借名人死亡類推§550(委任因當事人死亡消滅)繼承人得主張終止並請求返還
出名人死亡類推§550借名人得向出名人繼承人請求返還

111 年考點: 甲(借名人)死亡 → 借名登記契約是否消滅?

通說:類推§550 委任因當事人死亡消滅 → 借名登記契約消滅 → 出名人乙應將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之全體繼承人(乙、丙、丁公同共有)。

返還請求權基礎——三條路可以走

請求權法條內容優劣
類推委任返還類推§541 II受任人以自己名義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最直接,但需證明借名登記存在
不當得利§179契約終止後,出名人無法律上原因保有登記名義備位請求,舉證相對容易
所有物返還§767借名人為實質所有人,主張所有物返還須先證明借名關係以推翻登記推定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借名登記其實不是立法者「設計」出來的——它是民間實務自然發展的產物(規避稅務、農地限制、家族安排),法院被迫面對的問題是:這種安排合法嗎?出了事怎麼辦?

問題的核心在於一個根本衝突:台灣的不動產物權採登記生效主義民法§758),登記簿就是不動產世界的「身分證」。但借名登記讓登記簿上的名字不等於真正的主人——這直接動搖了登記制度的根基。

法院的選擇是:在內部關係上承認借名登記(契約自由),但在外部關係上維護登記外觀(交易安全)。 這不是和稀泥,這是在兩個同樣重要的價值之間畫線。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借名人)隱匿真實所有權(避稅、規避法令、家族安排)實質上管理使用收益喪失登記外觀的保護——出名人處分有效,借名人只能求償
We(交易相對人/社會)信賴登記簿外觀,安全交易登記名義人處分有效,善意第三人受完整保護無(106 年決議完全保護交易安全)
They(國家/登記制度)維持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公信力登記公信不被內部關係推翻容忍借名登記的存在(未立法禁止)

立法者的妥協:106 年決議的邏輯是——你自願把名字從登記簿上拿掉,就不能在出名人處分後又主張「那其實是我的」。法律不能一邊維護登記公信力,一邊又允許躲在幕後的人隨時跳出來推翻交易。選擇隱藏自己的人,承擔隱藏的代價。 這不是法律不保護你,是你先放棄了法律給你的保護。

體系因果

  • 上游——不動產登記公信力(民法§758、土地法§43):借名登記之所以危險,正因為登記制度是「認名不認人」。如果台灣採法國法的「登記對抗主義」而非「登記生效主義」,借名登記的風險結構會完全不同。
  • 下游——善意取得體系的補充:在借名登記情境下,出名人處分直接有效(106 年決議),甚至不需要援引善意取得(§801§948)。這比善意取得的保護更強——因為善意取得是「例外保護」,而 106 年決議讓出名人處分成為「原則有效」。
  • 如果拿掉 106 年決議:出名人處分會變成無權處分(§118),效力未定,第三人只能靠善意取得。結果:每一個跟登記名義人交易的人都要擔心「背後還有一個真正的主人嗎?」——不動產交易成本暴增,登記制度的意義被掏空。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借名登記:無明文規定,類推§528-§550(委任);終止:類推§549、§550;處分效力:106年第3次決議
立法理由民法§758 立法理由:「不動產物權之得喪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所以保障交易安全也」→ 登記制度的本旨就是交易安全
判決實務98台上990(定性為無名契約類推委任)→ 104台上1109(終止後得請求返還)→ 106年第3次決議(出名人處分有效)
學者見解通說(詹森林):無名契約類推委任;少數說:部分學者主張違反登記制度本旨,應類推§87 I 無效;陳聰富:借名登記與信託應做更細緻的區分
歷史演變早期實務:借名登記法律性質不明→2009年98台上990統一定性→2017年106年決議解決處分效力爭議→至今穩定適用

Quotable Unit

「借名登記的本質不是信任問題——是法律把名義當真。你自願把皇冠戴在別人頭上,法律就認他是國王。」


★ VIVID 認知定錨 ★

🎬 假面具室的皇冠風暴

想像一個中世紀王國。你是國王(借名人),擁有一頂金色皇冠(不動產所有權)。有一天,你想隱藏自己的身分——也許是為了躲避刺客(規避法令),也許是為了暗中行事(節稅)。你把皇冠摘下來,親手戴在你的侍衛乙的頭上,然後對全國宣布:「乙是國王。」

這就是借名登記——你主動把登記名義交給別人。

問題來了:全國人民(交易相對人)看到的是什麼?乙戴著皇冠坐在王座上。 他們不知道你的存在,也不應該被要求去查「皇冠底下是不是還有一個真正的國王」。

有一天,乙戴著皇冠走進拍賣場,大喊:「朕要用皇冠抵押借款!」善意的銀行家庚看了看皇冠、看了看王座上的乙——一切都對。「成交!」 法槌落下——砰!

你從密室裡衝出來:「那是我的皇冠!」

但法官搖搖頭,指著王國的基本法(登記公信力)說:「你自己把皇冠給他戴的。全國人民只看到他是國王。你要怪,怪自己。

法官舉起 106 年決議的木牌:「找他要錢吧。」

這就是 106 年決議的底層邏輯:法律保護的不是真正的國王,是相信皇冠的人民。因為一旦人民不能信任皇冠,整個王國(交易秩序)就會崩潰。

這個場景傳遞了什麼底層邏輯?
1. 你是自願放棄外觀保護的(主動把皇冠給別人戴)
2. 交易相對人沒有義務去調查「登記簿背後還有誰」(人民只看皇冠)
3. 106 年決議保護的是制度信賴,不是個別的實質正義

口訣速記:「假面真主——法律認面不認人」

(假名登記)→ (面具/皇冠 = 登記外觀)→ (真正主人在幕後)→ (但法律認外觀為主 → 出名人處分有效)

口訣的底層邏輯壓縮:「法律認面不認人」——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本質是信賴外觀,你自願隱藏自己,就承擔隱藏的代價。

考點口訣觸發的底層邏輯
法律性質「借名 = 委任」出名人沒有管理處分權限,只是借面具
出名人處分「皇冠誰戴誰是王」登記公信力 → 法律認登記名義 → 處分有效
借名人救濟「找他要錢」內部債權關係 vs 外部物權外觀 → 債權劣後
死亡終止「人死面具還」類推§550 委任消滅 → 繼承人得請求返還登記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990 號判決意旨,借名登記契約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之契約,性質上與委任契約同視,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又依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出名人既為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就該不動產具有處分權能,其所為之處分行為有效。借名人僅得依借名登記契約之內部關係,向出名人請求損害賠償。再者,借名登記契約因當事人一方死亡,類推§550 委任關係消滅之規定而終止。

【惟】小前提

查甲與乙約定將 A 屋登記於乙名下,甲仍為實質管理使用人,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甲死亡後,借名登記契約依類推§550 委任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甲之全體繼承人(乙、丙、丁)繼承甲基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返還請求權(類推§541 II),得請求乙將 A 屋返還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惟乙在借名登記存續期間,以登記名義人地位將 A 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善意之庚,依 106 年決議,乙有處分權,該抵押權設定有效,庚之抵押權不受借名關係影響。

【故】結論

故丙、丁得請求乙將 A 屋返還登記為乙、丙、丁公同共有。惟庚之抵押權已有效設定,不受影響。丙、丁就乙擅自處分所受損害,得依債務不履行(類推§544 受任人違反委任本旨之損害賠償)及侵權行為(§184 I 前段)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基礎:出名人設定抵押權

甲將 A 地借名登記於乙名下。乙未經甲同意,以 A 地設定最高限額 1000 萬元之抵押權予善意之丙銀行,擔保乙向丙之借款。

問:甲得否請求丙塗銷抵押權?

零秒解析:
– 乙為登記名義人 → 有處分權(106 年決議)→ 設定抵押權有效
– 丙為善意 → 抵押權有效取得
– 甲不得請求丙塗銷(因乙處分有效,非無權處分
– 甲僅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口訣啟動:「皇冠誰戴誰是王」→ 乙戴著皇冠,處分有效

【變化題 2】進階:借名登記 vs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區分

甲為避免債權人執行,將名下 B 屋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好友乙,但雙方均知無買賣真意,甲仍繼續使用 B 屋。

問:此為借名登記或通謀虛偽意思表示?B 屋所有權歸誰?

零秒解析:
– 關鍵判斷:雙方有無物權移轉的真意
– 「以買賣為原因移轉」但「雙方均知無買賣真意」→ 移轉本身是假的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87 I)→ 無效
– 區分:借名登記雙方真的要移轉登記名義(「你幫我掛名」),只是內部另有安排。本案雙方是「假裝買賣」來躲債權人,根本不想真正移轉
– B 屋所有權仍歸甲(物權移轉無效)
– 甲之債權人得以甲為所有權人而強制執行 B 屋
– 這題的頓悟:不是所有「房子登記在別人名下」都是借名登記——有沒有移轉的真意,是分水嶺

【變化題 3】爭議:借名人死亡後繼承人的返還請求(111 年考點延伸)

甲將 C 地借名登記於乙名下。甲死亡,繼承人為丙、丁。丙單獨請求乙將 C 地移轉登記為丙名下

問:丙的請求有無理由?

零秒解析:
– 甲死亡 → 借名登記終止(類推§550)→ 返還請求權屬甲之遺產 → 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 丙單獨請求 → 公同共有之權利行使須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828 III 準用§831)→ 丙不得單獨請求
– 請求移轉為丙名下 → 應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非丙單獨所有
– 結論:丙的請求無理由。正確的主張是:全體繼承人(丙、丁)共同請求乙返還登記為丙、丁公同共有
– 口訣啟動:「人死面具還」→ 還給「全體」繼承人,不是某一個


互動教具

教具 1:借名登記 vs 信託 vs 通謀虛偽 — 三概念決策樹

Q:A 把不動產登記在 B 名下,出了爭議。這是什麼法律關係?

Step 1:雙方有沒有「移轉登記名義」的真意?
├── 沒有(雙方都知道是假的)→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87 I)→ 移轉無效
└── 有(真的要移轉登記)→ 進入 Step 2

Step 2:B 有沒有「管理處分」的獨立權限?
├── 有(B 可以自主管理、投資、處分)→ 信託(信託法§1)
└── 沒有(B 只是掛名,A 自己管)→ 借名登記(類推委任)

Step 3(借名登記):B 擅自處分了,效力如何?
├── B 是登記名義人 → 有處分權 → 處分有效(106 年決議)
└── A 只能向 B 求損害賠償

教具 2:借名登記風險矩陣

風險情境法律效果借名人的救濟風險等級
出名人出賣不動產買賣有效,所有權移轉向出名人求損害賠償🔴 致命
出名人設定抵押權抵押權設定有效向出名人求損害賠償🔴 致命
出名人死亡不動產成為出名人遺產?→ 否,借名人得向繼承人主張向出名人繼承人請求返還🟡 中等
出名人被強制執行債權人得就登記名義人財產執行借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但舉證困難)🔴 致命
借名人死亡契約終止,繼承人公同共有返還請求權繼承人共同行使返還請求🟢 可控

教具 3:出名人處分 vs 無權處分 速查對照表

判斷要素出名人處分(借名登記)無權處分(§118)
處分人身分登記名義人(形式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
有無處分權(106 年決議)
處分效力確定有效效力未定
本人承認?不需要需要(§118 I)
第三人保護直接受保護(不需善意取得)需善意取得(§801+§948)
原權利人救濟債權請求(損害賠償)不承認→處分無效→物權還在

相關模塊

  • ← 上游:代理權授與與範圍 — 借名登記不是代理:代理用「本人」名義行事,借名登記用「出名人」名義。代理人的行為效果直接歸屬本人;出名人的行為效果歸屬自己(再內部轉給借名人)
  • ↔ 同層: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最常搞混的對比。核心區分:有無物權移轉的真意
  • ↔ 同層:委任關係 — 借名登記類推適用委任規定,終止、返還都走委任的路
  • → 下游:無權代理 — 出名人處分≠無權代理(出名人有處分權);但如果是通謀虛偽,移轉無效,出名人再處分才可能構成無權處分
  • → 下游:不當得利 — 契約終止後,出名人無法律上原因保有登記名義 → 不當得利返還的備位請求
  • → 下游: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借名人主張§767 的另一條路(須先證明借名關係)
  • → 下游:善意取得 — 在 106 年決議下,出名人處分直接有效,善意取得反而用不上(因為不是無權處分);這個體系差異本身就是考點
  • ↘ 延伸:公同共有 — 借名人死亡後返還請求權如何由繼承人公同共有行使

💡 Zeigarnik 鉤子:如果出名人不只是「賣掉」,而是「拿去跟銀行借錢,然後跑路」呢?銀行的抵押權 vs 借名人的返還請求——這場拉扯怎麼收場?答案在善意取得和本篇的 106 年決議交叉適用中。而如果借名登記的「原因」本身違法(例如規避農地法令)呢?→ 那就要回到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重新審視整個法律關係的效力。

延伸閱讀

人格權的雙軌保護:§18 排除侵害 + §195 精神慰撫金

人格權在民法上怎麼保護? 雙軌保護。第一軌 §18:人格權受侵害→排除侵害;有侵害之虞→防止侵害。這是「預防+排除」功能,不需要故意過失(物權請求權化)。第二軌 §195:不法侵害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精神慰撫金(金錢賠償),但這需要走 §184 的要件(故意過失+不法)。

你有權代表我嗎?代理權授與、範圍與消滅

什麼是代理? 代理是「用別人的名義做法律行為」。甲授權乙代替甲去簽約,乙用「甲的名義」跟丙簽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甲(本人),跳過乙(代理人)。代理讓一個人可以同時出現在多個法律關係中。

住所與送達:法律上的「你在哪裡」為什麼重要

為什麼住所在法律上很重要? 住所決定了:①管轄法院在哪裡、②意思表示送到哪裡算到達、③失蹤的時效從哪裡算、④債務的清償地在哪裡。它是法律上「你在哪裡」的基準點。

合約到底什麼時候成立?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到達/了解主義)

什麼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表達「我想要產生某種法律效果」的意思。「我要買這個」「我接受你的出價」「我要解除合約」——都是意思表示。沒有意思表示,就沒有法律行為。

法人的權利能力:公司可以被告、被罰,但可以被侮辱嗎?

法人是什麼?它怎麼擁有權利? 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它不是自然人,但法律賦予它獨立的權利能力,可以擁有財產、簽訂契約、起訴被訴。法人的權利能力範圍比自然人窄——受到「性質上的限制」。

你說的跟你想的不一樣?§98 探求真意與誤載無害真意

法律行為做了之後,雙方理解不同怎麼辦? 這就是「法律行為的解釋」問題。民法 §98 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重點不是寫了什麼字,而是當事人到底想表達什麼。

你的權利有保存期限?消滅時效的致命倒數計時

Q1:消滅時效完成,我的權利就沒了嗎?

無效 vs 得撤銷 vs 效力未定:三種瑕疵法律行為的判斷流程

法律行為有瑕疵時,效力怎麼判斷? 三種效力狀態:無效(自始不生效,不可補救)、得撤銷(暫時有效,撤銷後溯及無效)、效力未定(懸而未決,等待第三人決定)。差別在於「瑕疵的嚴重程度」和「法律給的補救機會」。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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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3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交付、借名登記、共同被告、意思表示、買賣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1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公同共有、共有、應繼分、抵押權、期限、毀損、繼承、繼承人、過失 111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借名登記、所有物返還、條件、結婚、訴訟標的、贈與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8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交付、借名登記、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法人、清算、繼承、繼承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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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登記在你名下但不是你的?借名登記的法律風暴全解析

口訣: 假面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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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的本質不是信任問題,是法律把名義當真——你自願把皇冠戴在別人頭上,法律就認他是國王」

—— 房子登記在你名下但不是你的?借名登記的法律風暴全解析|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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