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權代表我嗎?代理權授與、範圍與消滅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6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代理?
你有事出國,請朋友幫你去簽收一份重要合約。朋友不是替自己簽,是替「你」簽——法律效果直接歸你,你的朋友只是那隻替你按下印章的手。這就是代理:一個人用另一個人的名義做法律行為,效果跳過中間人直接歸本人。

代理和委任有什麼不同?
想像一間公司。委任是 CEO 跟經理的「僱傭合約」(內部關係),代理權是 CEO 交給經理的「公司印章使用許可」(外部關係)。合約可能被撤銷、可能有瑕疵,但只要印章許可還沒被收回,經理拿著印章簽的約,對外依然有效。關鍵洞察:授權行為是獨立的單獨行為(§167),它不是委任契約的附隨效果——它是一把獨立的鑰匙。

為什麼代理人不需要有完全行為能力?
因為法律效果歸本人、風險歸本人。代理人只是那隻執行的手——手不需要有自己的判斷力,本人才需要。所以 §104 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可以當代理人。這不是「放水」,而是邏輯上沒有限制的必要。


體系定位

民法總則 → 法律行為 → 代理制度
├── 有權代理 ← 你在這裡
│   ├── 意定代理(本人授權,§167)
│   ├── 法定代理(法律規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
│   └── 自己代理/雙方代理(§106 原則禁止)
├── 無權代理(§170)→ [無權代理](無權代理.md)
│   └── 無代理權 or 逾越代理權 → 效力未定
└── 表見代理(§169)→ [表見代理](表見代理.md)
    └── 實際無權,但外觀上讓第三人合理信賴有權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A 區(總則)→ 代理令牌室。本人手持金色令牌,準備交給代理人。令牌上刻著授權範圍,四道光環守護著它的效力。

上游:代理是法律行為的「人格延伸工具」,建立在意思表示行為能力的基礎上。
下游:代理權不存在或被逾越 → 無權代理;外觀信賴保護 → 表見代理


考古題實戰

110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授權乙代為出售 A 車,代理權範圍為「以不低於 50 萬元之價格出售」。乙以甲之名義與丙簽訂買賣契約,價格 60 萬元。

問: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是否成立?

先別急著看答案。你直覺會怎麼分析?——先想想四個要件是否全部滿足,再對照下面的按惟故。

113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授權乙代為出售 A 屋,但甲與乙間的委任契約因甲受乙詐欺而被撤銷。乙在委任契約被撤銷「之後」,以甲之名義將 A 屋出售予善意之丙。

問: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這題才是真正的陷阱。你以為委任被撤銷、代理權就不存在了?——讀完「底層邏輯」那一段,你會發現答案跟直覺不同。


核心知識

代理的三方關係

代理制度的結構永遠是三方:本人、代理人、第三人。理解這個三角形,比背法條重要一百倍。

本人(甲)──授權(§167 單獨行為)──→ 代理人(乙)
                                        │
                                        ↓ 以甲的名義為法律行為
                                     第三人(丙)
                                        │
                                        ↓
效果:甲 ←→ 丙 直接成立法律關係
     (乙只是法律人格的「投影」)

有效代理四要件

每一個代理行為,法律都要求通過四道檢查閘門。想像你是第三人,對面坐著一個人要跟你簽合約——你要問四個問題:

① 你是用誰的名義跟我簽?(顯名原則)
代理人必須亮明身份:「我代表甲跟你簽約。」如果他只說「我跟你簽」——恭喜,效果歸他自己,甲跟這份合約毫無關係(§103 反面解釋)。這就是為什麼商業實務中授權書如此重要。隱名代理(間接代理)不適用民法代理規定。

② 你真的有權代表他嗎?(有代理權)
意定代理要有本人的授權行為(§167),法定代理由法律直接規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1086)。沒有代理權?那你只是個冒牌貨——進入 無權代理§170,效力未定)的世界。

③ 你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嗎?(意思能力)
這裡有一個讓人驚訝的設計:代理人不需要完全行為能力(§104)。一個 17 歲的高中生可以合法代理你簽一份千萬合約。為什麼法律這麼「放心」?因為簽約的後果全部歸本人承受——既然風險不在代理人身上,法律只要求他能理解「我正在代表某人做某事」就夠了。效果歸誰,風險就由誰的能力來把關——這是法律設計的精準對稱。

④ 這件事法律允許代理嗎?(非禁止行為)
結婚、收養、遺囑——這些「一身專屬」的行為不能代理。想像一下:你讓別人替你決定結婚對象。法律認為這種「代理」違反人格自主的底線。某些決定,只能你自己做。

授權行為的性質——三個關鍵特徵

第一,單獨行為(§167):本人單方面「賦予」代理權,不需要代理人同意接受。你把鑰匙交給對方,不需要對方在鑰匙上簽名。

第二,授權獨立性(無因性,通說):這是考試最愛考的爭點。授權行為獨立存在,不受內部基礎關係(委任)的效力影響。委任契約無效或被撤銷,代理權不當然消滅。

  • 通說(王澤鑑、施啟揚):採無因性。理由: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72 年台上字第 4 號判決採授權獨立性;但部分判決對無因性採保留態度
  • 考試策略:以通說為主軸論述,附帶提及實務見解

第三,授權範圍由授權行為本身決定:可以是特定授權(賣 A 車)或概括授權(處理一切事務)。超出範圍 → 該部分構成無權代理。

代理權的限制與善意保護(§107

代理權之限制,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本人在內部偷偷限縮代理權範圍,第三人不知道這個限制的,本人不能主張代理人逾越權限。

這是交易安全的防護網——法律不允許本人在內部設暗箭,卻要求不知情的第三人承擔後果。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106

§106 禁止兩種情形,核心原因都是利益衝突

自己代理:代理人同時是交易的相對人。例如甲授權乙賣車,乙自己把車買下來。代理人同時站在天秤的兩端——他有動機壓低價格。

雙方代理:代理人同時代理交易雙方。例如乙同時代表甲(賣方)和丙(買方)。裁判員不能同時當兩隊的教練。

例外:本人許諾,或僅為債務之履行。

違反 §106 的效果:不是當然無效,而是構成無權代理(§170),效力未定,需本人承認。這個設計是故意的——給本人一次「事後評估」的機會。

代理權的消滅

代理權消滅四事由(§108):
1. 授權所定期限屆滿
2. 本人撤回授權(§108 第 1 項)
3. 代理權所依據的法律關係終止(通說)
4. 本人或代理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原則)

代理權消滅後代理人仍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 無權代理。但若第三人善意不知代理權已消滅 → 可能成立表見代理(§169)。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想像一個沒有代理制度的世界:每一筆交易,你都必須親自到場。公司不能派人簽約、生病的人不能委託他人處理事務、未成年人的權利無人能代為行使。私法自治的「自治」兩個字,就被「本人親自」四個字鎖死了。

代理制度的終局目標:讓一個人的法律人格可以「投射」到多個交易場景,擴張私法自治的行動半徑——同時確保這個投射不會失控。

這就是整套制度的設計張力:擴張 vs 控制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本人)擴張法律行動半徑,但不想被無限代理§167 自己決定授權範圍;§108 隨時撤回必須承受代理人在權限內的行為後果
I(代理人)不需完全行為能力也能參與(§104)進入門檻低,因為效果歸本人超出範圍要自負無權代理的責任
We(交易相對人/市場)信賴代理人有權代理,不想事後被翻盤§107 善意保護: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若知道代理人無權卻仍交易,不受保護
They(法秩序)交易安全與法律安定性授權獨立性確保外部行為效力穩定可能犧牲本人的內部利益(委任無效但代理權仍在)

立法者的妥協:在「本人的控制權」和「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之間,立法者選擇了一個精妙的平衡——本人透過授權行為控制代理的邊界(§167),但一旦代理權被賦予,對外效力的穩定性優先於內部關係的瑕疵。這就是授權獨立性存在的根本原因:法律寧可讓本人事後追究代理人的內部責任,也不願讓無辜的第三人承擔交易落空的風險。

體系因果

  • 上游:代理制度建立在「意思表示」和「行為能力」的基礎上。沒有意思表示理論,就無法解釋「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為什麼歸本人」;沒有行為能力制度,就無法解釋「為什麼代理人不需要完全行為能力」。
  • 下游:代理權不存在或被逾越 → 觸發無權代理(§170);外觀信賴保護 → 觸發表見代理(§169);代理權範圍與借名登記的區辨是實務常考。
  • 如果拿掉代理制度:公司無法營運(不能派員工簽約)、法定代理人無法替未成年人行使權利、訴訟代理人不存在——整個私法體系的運作效率會崩潰。代理不是「方便」,是私法自治的基礎設施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103(代理效果歸本人)、§104(代理人行為能力)、§106(自己/雙方代理禁止)、§107(善意保護)、§108(代理權消滅)、§167(授權行為為單獨行為)
立法理由民法制定理由書§103:「使法律行為之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立法者的設計意圖就是讓代理人成為「透明的管道」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72 年台上字第 4 號判決:肯認授權行為獨立於基礎法律關係;104 年度台上字第 1142 號:代理權限制與善意第三人保護
學者見解王澤鑑《民法總則》:授權行為無因性為通說,理由在保護交易安全;施啟揚同旨。陳自強《代理權與經理權》對授權獨立性有更細緻討論
歷史脈絡代理制度繼受自德國民法(BGB §164 以下),德國法的 Abstraktionsprinzip(抽象原則)是授權獨立性的思想源頭

Quotable Unit

代理制度的本質:讓一個人的法律人格可以投射到多個交易場景,而不需要本人親自到場——這是私法自治的放大器,不是例外。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CEO 的印章與經理的權限

想像你是一家公司的 CEO。你有一顆公司印章——蓋下去就代表公司。

你要出國一個月。出國前,你把印章交給經理,告訴他:「這個月你可以用這顆印章代表公司簽約,但金額不能超過一百萬。」

這就是代理權授與(§167)——你把法律人格的使用權交出去了。

經理拿著印章去跟供應商簽了一份 80 萬的合約。供應商看到公司印章,放心簽約。合約效果直接歸公司(你),不歸經理。經理只是那個「蓋章的手」。

現在問題來了:

情境一:你跟經理的僱傭合約其實有瑕疵(你當初受騙才僱他)。你撤銷了僱傭合約。但經理在撤銷之前已經拿印章簽了約——這個約有效嗎?

授權獨立性的頓悟時刻:有效。因為印章使用許可(代理權)和僱傭合約(委任)是兩回事。你給出去的印章許可是一把「獨立的鑰匙」。僱傭合約有問題,你可以事後跟經理算帳——但供應商看到的是真印章,他的信賴不應該被你跟經理之間的糾紛拖下水。法律保護的是那個看到真印章就放心簽約的人。

情境二:經理拿著公司印章,跟「自己」簽了一份採購合約(把自己的貨賣給公司)。

§106 的防火牆:這就是自己代理——經理同時站在天秤的兩端。他有動機讓價格對自己有利、對公司不利。法律的直覺反應:裁判不能同時當球員。 所以原則禁止,除非 CEO 事先說 OK。

認知傳遞的核心邏輯:整個代理制度的張力就是一個問題——你願意讓別人拿著你的印章走多遠? 走太遠你會失控(所以有§108撤回權),走太近交易效率會癱瘓(所以有§104降低門檻、§107善意保護)。立法者在「控制」和「效率」之間反覆拉扯,最後畫出一條精準的線。

口訣「印章借出去,效果收回來」——代理權是法律人格的使用許可,效果跳過使用者直接歸權利主人。壓縮的底層邏輯:代理 = 私法自治的放大器,擴張行動半徑但控制邊界。


按-惟-故模板

題目一:有效代理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代理權之授與為單獨行為(§167),其效力獨立於基礎法律關係。代理人逾越代理權限所為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無權代理,§170)。又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106)。

【惟】小前提

查甲授權乙代為出售 A 車,代理權範圍為「以不低於 50 萬元之價格出售」。乙以甲之名義(①顯名 ✅)與丙簽訂 A 車買賣契約,價格 60 萬元。乙有甲之授權(②有代理權 ✅),價格 60 萬元未逾越「不低於 50 萬」之授權範圍(範圍內 ✅)。乙具意思能力(③ ✅),買賣非禁止代理之行為(④ ✅)。四要件皆備。

【故】結論

乙之代理行為合法有效,依 §103 第 1 項,甲丙間之 A 車買賣契約直接成立,甲負交付 A 車義務,丙負給付 60 萬元義務。

題目二:委任被撤銷但代理權仍在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167 條規定,代理權之授與為單獨行為。通說認為授權行為具有獨立性(無因性),不因基礎法律關係(委任)之無效或被撤銷而當然消滅(最高法院 72 年台上字第 4 號判決參照)。又 §107 規定,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惟】小前提

查甲與乙間之委任契約因甲受乙詐欺而依 §92 撤銷。惟依授權獨立性原則,代理權之授與為獨立之單獨行為,委任契約被撤銷不當然導致代理權消滅。乙於委任契約被撤銷後,以甲名義將 A 屋出售予善意之丙。丙為善意第三人,信賴乙有代理權而為交易。

【故】結論

依授權獨立性原則,乙之代理權於委任契約被撤銷後仍繼續存在,其以甲名義所為之買賣行為,對甲發生效力。甲丙間之 A 屋買賣契約有效成立。甲如受有損害,得對乙主張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但不得以委任契約之瑕疵對抗善意之丙。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逾越代理權(基礎)

甲授權乙「以不低於 50 萬元出售 A 車」。乙以甲之名義與丙簽約,價格 40 萬元。

問:此買賣契約之效力?

解析:40 萬元低於授權範圍(50 萬元以上)→ 逾越代理權 → 無權代理(§170)→ 效力未定。甲得選擇承認或拒絕承認。甲承認 → 契約溯及有效;甲拒絕 → 契約對甲不生效力。丙得依 §110 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變化題 2:自己代理(進階)

甲授權乙出售 A 地。乙以甲名義跟「自己」簽訂買賣契約(乙自己買下 A 地),價格符合市價。甲事前未許諾。

問:此行為效力如何?

解析:乙自己當買方 = 自己代理(§106)→ 原則禁止。即使價格合理也不行——法律關注的不是結果公不公平,是結構上的利益衝突。甲未許諾 → 該行為視為無權代理(§170)→ 效力未定 → 需甲承認才對甲生效。

變化題 3:代理權消滅後 + 表見代理(爭議)

甲授權乙代理出售 A 車。甲嗣後撤回授權(§108 I),但未通知丙。乙不知授權被撤回,仍以甲名義與善意之丙簽約。

問:此契約對甲是否有效?

解析:代理權已因撤回而消滅(§108 I)→ 乙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170)→ 效力未定。然而,丙善意不知代理權已消滅,甲知悉乙以其名義為代理行為而未為反對之表示 → 可能成立表見代理(§169)→ 甲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 契約對甲有效。本人的「怠於通知」= 製造了讓第三人信賴的外觀。


互動教具

教具一:代理四要件快速檢查清單

遇到代理題目,按順序逐項檢查:

  • [ ] ① 顯名:代理人是否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未顯名 → 效果歸代理人
  • [ ] ② 有權: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權(意定/法定)?無權 → §170 無權代理
  • [ ] ③ 意思能力:代理人是否有意思能力?(不要求完全行為能力)
  • [ ] ④ 非禁止行為:該行為是否為法律禁止代理之行為?(身分行為/遺囑)

四項全 ✅ → 有效代理(§103),效果歸本人。任一項 ❌ → 分析該瑕疵的法律效果。

教具二:代理權出問題的三種結果

情形問題所在法律效果保護機制
有權代理無問題,四要件齊備直接有效(§103)
狹義無權代理無代理權/逾越代理權效力未定(§170)本人承認 → 有效
表見代理實際無權,但外觀讓第三人合理信賴本人負授權人責任(§169)善意第三人受保護
自己/雙方代理結構性利益衝突(§106)視為無權代理(§170)本人事前許諾 → 有效

教具三:授權行為 vs 委任契約——別再搞混

比較項目授權行為(代理權授與)委任契約
性質單獨行為(§167)契約(雙方合意)
對象對外(授與對第三人有意義的代表權)對內(本人與受任人的權利義務)
獨立性獨立於委任(通說無因性)獨立於授權
效力連動委任無效 ≠ 授權無效授權撤回 ≠ 委任終止
消滅§108(撤回/期限/法律關係終止/死亡)§549(任意終止)
保護的是誰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當事人雙方(內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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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前一篇:詐欺脅迫撤銷——意思表示瑕疵的救濟,代理權授與也可能因詐欺而被撤銷
  • → 下一篇:無權代理——代理權不存在或被逾越時,法律怎麼處理?§170 效力未定的完整分析
  • 🔗 表見代理——當外觀讓第三人以為代理人有權,本人要負什麼責任?
  • 🔗 行為能力三級制——為什麼 §104 說代理人不需要完全行為能力?
  • 🔗 借名登記——看起來像代理但不是代理的法律關係,考試常混淆
  • 🔗 民事法完全指南

💡 下一步挑戰:如果代理人根本沒有代理權就去簽約,第三人的命運由誰決定?→ 無權代理 會告訴你「效力未定」三個字背後的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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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保險代位、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公開收購、共有、分配、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重大消息、離婚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商法 第 1 題 代理、有限公司、無效、股東會、董事、董事長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司面紗、公開收購、共有、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庫藏股、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揭穿公司面紗、損害賠償、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關係企業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具結、委任、管轄、行使偽造、詰問、責任能力、離婚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公司設立、分配、匯票、占有、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法律行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縱火、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證交法、買賣、送達、過失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代理、委任 105 商法 第 3 題 人壽保險、代理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商法 第 5 題 代理、條件、法人、私募、股東會、董事、董事長、買賣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4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代表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說明書、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扣押、承攬、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異議股東、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著手、董事、董事長、行政處分、買賣、送達、過失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交付、代理、給付遲延、繼承、買賣、贈與、違約金 103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交付、代理、委任、本票、舉證責任、送達 103 商法 第 3 題 代理、與有過失、過失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少數股東、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毀損、法人、法人格、注意義務、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買賣、送達、過失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民法民訴(一) 第 4 題 代理、抵銷、租賃、違約金 100 商法 第 2 題 代理、有限公司、無效、無權代理、監察人、股東會、董事、董事長、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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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權代表我嗎?代理權授與、範圍與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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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的本質:讓一個人的法律人格可以投射到多個交易場景,而不需要本人親自到場——這是私法自治的放大器」

—— 你有權代表我嗎?代理權授與、範圍與消滅|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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