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權利能力:公司可以被告、被罰,但可以被侮辱嗎?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台積電可以買土地、開銀行帳戶、被法院判賠——但它可以結婚嗎?可以喊痛嗎?

當然不行。但問題來了:為什麼法律願意給一個「不是人的東西」擁有權利的能力?因為現代社會的經濟活動不可能只靠自然人完成——你需要一個能獨立持有財產、獨立簽約、獨立承擔責任的「法律容器」。法人就是這個容器。它不是真的人,但法律擬制它是人,給它剛好夠用的權利能力——能做生意、能被告、能有名譽,但不能結婚、不能繼承、不能喊痛。

公司被人在網路上罵「詐騙集團」,能告嗎?

能告。通說認為法人有名譽權——因為名譽是「社會評價」,公司作為社會活動的主體,當然有社會評價可以被侵害。但法人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195 I),因為法人沒有精神、沒有感受、不會痛苦。它可以要求對方賠營業損失,但不能說「我好難過,賠我精神損害費」。


體系定位

民法總則 — 人
├── 自然人
│   ├── 權利能力 §6(出生→死亡)
│   ├── 行為能力 §12-§15 [行為能力三級制]
│   └── 住所 §20 [住所與送達]
├── 法人 ← 你在這裡
│   ├── 權利能力 §26(法令限制+性質限制)
│   ├── 種類
│   │   ├── 社團法人(人的集合)§45
│   │   └── 財團法人(財產的集合)§59
│   ├── 侵權責任 §28(代表權人→連帶)
│   └── 法人格否認 → [公司法模塊]
└── 非法人團體 → 民訴§40 III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A 區(總則)→ 機器人會客室。推開門,一個兩公尺高的銀色機器人正坐在皮沙發上翹二郎腿,旁邊擺滿了公司大章和合約書。


考古題實戰

【改編題,結合 §28】 甲公司董事長乙代表甲公司與丙洽談業務,因談判破裂而毆打丙致傷。丙欲請求損害賠償。試問:(1) 丙得向何人請求?(2) 應依何條規定?(3) §28 與 §188 有何不同?

這題表面上問的是侵權責任,但核心是:法人作為一個「機器人」,它的「手」(代表權人)打了人,這個「身體」(法人本身)要不要負責? 要回答這個問題,你得先理解法人的權利能力到底從哪裡來。


底層邏輯

立法者在想什麼?——為什麼要給「不是人的東西」人格?

法人制度的誕生源自一個現實困境:

三個人合資開公司,公司名下有土地、有車、有銀行帳戶。如果公司不是「人」,這些財產歸誰?三個人共有?那其中一個人的私人債主來討債,能不能拍賣公司的土地?

如果答案是「可以」,那沒有人敢合夥做生意——因為你的投資會被合夥人的私人債務拖下水。法人制度的本質就是建立一道法律防火牆:公司是公司,股東是股東,兩邊的財產互不干擾。

但這道防火牆需要一個前提:法律必須承認公司是一個「人」——有獨立的權利能力、可以獨立持有財產、獨立承擔責任。這就是 §26 的設計意圖。

I/We/They 利益衡量

利益主體賦予法人格(§26)限制權利能力(但書)§28 連帶責任
I(法人/股東)財產獨立,投資風險可控不至於被濫用於規避身分法義務法人為代表人的行為負責
We(交易相對人)有明確的權利義務主體可以主張不會被法人主張不存在的權利多一個有資力的賠償對象
They(社會秩序)促進經濟活動,降低交易成本維護身分法秩序(婚姻、繼承屬於人)督促法人監督其代表人

「性質限制」的真正含義

§26 但書說「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但什麼叫「專屬於自然人」?判斷標準不是形式上的條文歸類,而是該權利的存在是否以「肉體」或「情感」為前提

  • 需要肉體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 法人沒有身體,不能有
  • 需要情感的:精神慰撫金、婚姻、親子關係 → 法人沒有情感,不能有
  • 不需要肉體也不需要情感的:財產權、名譽權(社會評價)、信用權 → 法人可以有

這個判斷框架解釋了為什麼法人有名譽權但沒有精神慰撫金:名譽是社會對你的評價,不需要你有感受能力;但精神慰撫金是補償精神痛苦,需要你有感受能力。機器人的名譽感測器可以偵測到社會評價下降,但它不會因此「痛苦」。

體系因果:§28 為什麼是「連帶」而非「代負責」?

法人自己不能動作——它必須透過代表人(董事)去執行。當董事在執行職務時傷害了人,法人和董事連帶負責(§28)。為什麼不是「法人替董事負責」(代負責)?

因為董事在執行職務時,他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機關理論)。他不是法人的「手下」(那是 §188 僱用人責任的邏輯),他是法人的「手」。手打了人,整個身體都要負責——這是連帶,不是替代。

五維串聯

  • 條文:§26(權利能力)→ §28(代表人連帶責任)→ §188(僱用人責任)→ 公司法 §23 II(公司負責人責任)
  • 立法理由:法人擬制 → 需要有人替它行動 → 代表人行為歸屬法人 → 連帶責任保護交易安全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2035 號:法人名譽權受侵害,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但不得請求慰撫金
  • 學者觀點:王澤鑑《民法總則》指出 §28 採機關理論,代表人行為即法人行為
  • 制度比較:德國民法 §31 法人對機關行為負責,英美法上公司有 ultra vires doctrine(越權行為原則)

Quotable Unit:「法人是法律創造的弗蘭肯斯坦——它有力量、有財富、有名譽,但永遠不會痛。這正是立法者的設計:給它夠用的權利,但不給它不需要的。」


核心知識

一、法人的權利能力(§26)

§26: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法人的權利能力範圍:
├── 可以有的:
│   ├── 財產權(所有權、債權等)
│   ├── 契約當事人地位
│   ├── 名譽權、信用權(社會評價說)
│   ├── 訴訟當事人能力
│   └── 受行政處分的對象
├── 不能有的(性質限制 → 需要肉體或情感):
│   ├── 生命、身體、健康權(需要肉體)
│   ├── 親屬法上的權利(婚姻、收養 → 需要情感/身分)
│   ├── 繼承權(身分關係衍生)
│   └── 選舉權、被選舉權(公民專屬)
└── 有爭議的:
    ├── 人格權(通說肯定名譽、信用)
    └── 精神慰撫金(多數否定:法人無精神痛苦感受)

§26-1:法人對第三人之權利義務,
       不因其內部關係而受影響。

二、法人的種類

依成立基礎:
├── 社團法人:以「人」的集合為基礎
│   ├── 營利社團(公司)→ 公司法
│   └── 非營利社團(協會等)→ 民法
└── 財團法人:以「財產」的集合為基礎
    ├── 一定的財產捐助出來
    ├── 設有董事管理
    └── 例:基金會

法人的成立:
├── 社團 → 設立登記主義(§30)
├── 財團 → 許可設立主義(§59)
│   └── 需主管機關許可
└── 登記後才有法人格

三、法人的侵權責任(§28)

§28: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
     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28 的要件:
├── ① 董事或有代表權之人
│   └── 不包括一般受僱人(那是§188)
├── ② 因執行職務
│   ├── 外觀上與職務有關聯
│   └── 採客觀說(保護交易安全)
├── ③ 加損害於他人
│   └── 需符合侵權行為要件
└── 效果:法人與行為人「連帶」負責

§28 vs §188 vs 公司法§23 II:
├── §28:法人 ←→ 代表權人(機關行為,連帶,無免責)
├── §188:僱用人 ←→ 受僱人(代負責任,得舉證免責)
└── §23 II:公司 ←→ 負責人(公司法特別規定)

互動教具:法人權利能力判斷表 + §28 vs §188 對照

這個權利,法人有嗎?用這個判斷框架:

判斷問題如果「是」如果「否」
這個權利需要「肉體」嗎?法人沒有 ❌往下一題
這個權利需要「情感/感受」嗎?法人沒有 ❌往下一題
這個權利需要「身分關係」嗎?法人沒有 ❌法人可以有 ✅

實際應用

權利需要肉體?需要情感?需要身分?法人有嗎?
所有權
名譽權✅(社會評價)
生命權
精神慰撫金(需痛苦感受)
結婚
繼承
信用權

§28 vs §188 對照表(考場高頻比較題):

比較項目§28 法人責任§188 僱用人責任
行為人董事/代表權人受僱人
法律關係機關關係(代表人=法人的手)僱傭關係(受僱人=僱用人的人)
責任性質連帶責任(手打人=身體打人)代負責任(下屬出事=上級負責)
免責可能免責規定僱用人得舉證選任監督無過失免責
對被害人有利程度更有利(無免責抗辯)較不利(可能被免責)
理論基礎機關理論報償責任/危險責任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推開 3 樓 A 區機器人會客室的門。一個兩公尺高的銀色機器人穿著量身訂做的三件式西裝,戴著金框墨鏡,坐在黑色皮沙發上翹著二郎腿。它的關節是不鏽鋼的,每次動作都發出「喀啦喀啦」的金屬碰撞聲。空氣中瀰漫著機油和皮革的混合氣味。

第一幕——「我是法律造出來的人」

機器人桌上擺滿了公司大章和合約書,它流利地用鋼筆簽名——筆在紙上刮出「沙沙」聲。一個律師遞上訴狀,機器人用冰冷的金屬手指接過:「被告?我付得起。」它的胸口螢幕閃出一行字:「§26:法人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它能買地、能開帳戶、能被告——因為法律給了它一道防火牆,讓它的財產和創造它的那些人(股東)的財產徹底分開。這就是法人存在的意義:把人的財產風險隔離開來,讓經濟活動可以更大膽地進行。

第二幕——「但我不能結婚,也不能痛」

有人遞上一張結婚證書,機器人伸手去接——手指「啪」一聲觸電彈開!火花四濺,結婚證書燒成灰,空氣中瀰漫焦糊味。機器人胸口螢幕閃出紅字:「ERROR:專屬自然人之權利。」 它低頭看著自己不鏽鋼的手:沒有血管、沒有神經、沒有心跳。結婚需要的是「人與人之間的情感」——機器人有齒輪但沒有心。 同樣,收養需要親子之情、繼承需要血緣紐帶——這些以「肉體」或「情感」為前提的權利,法律從來不打算給它。

第三幕——「名譽感測器在叫,但我不會痛」

門口有人大喊:「爛公司!詐騙集團!」機器人的名譽感測器「嗶嗶嗶」瘋狂響起——它偵測到社會評價下降了 30%!它站起來,指著門口的人:「你侵害了我的名譽!」名譽是社會的評價,不需要你有感受能力——就像溫度計不需要怕冷也能測量溫度。 但當機器人試圖哭泣索取精神慰撫金時,眼睛只擠出幾滴機油——「嗚嗚嗚」的假哭聲從喇叭傳出。法官搖頭:「你有名譽權,但沒有精神慰撫金。你能偵測傷害,但你不會痛。」 精神慰撫金補償的是「痛苦」——而痛苦需要神經系統,不是電路板。

第四幕——「我的手打了人,我的身體要負責」

機器人的右手(董事長)突然失控,「啪」一掌打在訪客臉上。訪客大喊:「公司要負責!」機器人低頭看自己的右手,又看看自己的身體。法官指著它:「§28——你的手打人就是你打人。連帶負責,沒有免責。」 這不是替別人背鍋(那是 §188),這是你自己的「器官」在動作——代表人就是法人的延伸,不是法人的「員工」

口訣西裝機器人——能簽約能被告(§26 權利能力),不能結婚不能痛(性質限制),有名譽但不會痛苦(有名譽權無慰撫金),手打人身體負責(§28 連帶)。四個場景 = 四個核心規則。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26 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同法第 28 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所謂「因執行職務」,依實務見解採客觀說,凡外觀上足認與執行職務有關聯者即屬之(最高法院 58 年台上字第 1822 號判例參照)。

【惟】小前提

查甲公司董事長乙,於代表甲公司與丙談判業務時,因口角而毆打丙致傷。乙為甲公司之代表權人(要件① ✅),其毆打行為雖屬個人暴力,惟外觀上與業務談判具有關聯性,依客觀說仍屬因執行職務之行為(要件② ✅)。丙因此受傷(要件③ 損害 ✅)。

【故】結論

甲公司依 §28 與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丙得同時向甲公司及乙請求賠償。又 §28 無僱用人免責規定之適用,甲公司不得主張選任監督無過失而免責(此與 §188 不同)。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西裝機器人(能簽約不能結婚不能痛,手打人身體連帶負責)
§26法人有權利能力,但排除需要肉體/情感/身分的權利
§28代表權人執行職務 → 法人連帶負責(機關理論,無免責)
§28 vs §188代表人=法人的手(連帶);受僱人=僱用人的人(代負責,可免責)
法人名譽通說肯定(社會評價不需要感受能力),但無精神慰撫金(痛苦需要神經系統)
社團 vs 財團人的集合 vs 財產的集合
核心公式法人 = 法律防火牆 + 有限權利能力 + 機關行為歸屬
記憶宮殿3F → A區 → 機器人會客室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法人名譽權

甲在網路上散布「乙公司是詐騙集團」之不實言論。乙公司主張名譽權受侵害,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

問:乙公司之請求有無理由?

解析:需分開處理。(1) 名譽權侵害:法人有名譽權(通說,社會評價說),乙公司得依 §184 I 前段主張名譽受侵害,並依 §195 I 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刊登道歉啟事)。(2) 精神慰撫金:§195 I 前段之慰撫金以「非財產上損害」為基礎,需有精神痛苦。法人無精神痛苦感受能力,不得請求(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2035 號參照)。乙公司僅得另依 §184 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如營業損失、商譽減損造成的客戶流失)。

變化題 2:§28 vs §188 的選擇

甲公司董事長乙開車赴客戶會議途中,過失撞傷行人丙。丙擬請求甲公司負責。

問:丙應依 §28 或 §188 主張?差別何在?

解析:乙為甲公司之代表權人,外觀上為執行職務 → 可主張 §28 法人連帶責任。若論 §188 僱用人責任,僱用人得舉證選任監督無過失而免責。§28 無免責規定,對丙更有利。兩者構成請求權競合,丙得擇一或併行主張。實務建議優先主張 §28。

變化題 3:法人格否認(揭穿公司面紗)

甲為一人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長。甲以公司名義向乙借款 500 萬,嗣後公司名下無任何資產,甲個人卻有豪宅名車。乙欲直接向甲求償。

問:乙得否跳過公司直接向甲求償?

解析:原則上,法人與股東的財產各自獨立(法人格獨立原則)。但如果股東濫用法人格,使法人淪為個人的工具(空殼公司),實務上得依法人格否認理論(揭穿公司面紗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令股東對公司債務負責。此為公司法§154 II 之立法依據。法人格是一道防火牆,但防火牆不能被用來「放火」——當股東把法人格當作詐欺工具時,法律可以拆掉這道牆。


相關模塊

你剛學會了法人作為「法律上的人」有哪些能力和限制。但這裡藏著一個更深層的問題:法人的代表人(董事)在外面闖禍,法人要連帶負責(§28);法人的員工在外面闖禍,僱用人也要負責(§188)——兩條路看起來很像,但免責規定天差地別。為什麼法律對「代表人」比「受僱人」更嚴格? 答案藏在僱用人責任的底層邏輯裡——機關理論 vs 報償責任的根本差異,會讓你重新理解「替別人負責」這件事。

延伸閱讀

人格權的雙軌保護:§18 排除侵害 + §195 精神慰撫金

人格權在民法上怎麼保護? 雙軌保護。第一軌 §18:人格權受侵害→排除侵害;有侵害之虞→防止侵害。這是「預防+排除」功能,不需要故意過失(物權請求權化)。第二軌 §195:不法侵害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精神慰撫金(金錢賠償),但這需要走 §184 的要件(故意過失+不法)。

你有權代表我嗎?代理權授與、範圍與消滅

什麼是代理? 代理是「用別人的名義做法律行為」。甲授權乙代替甲去簽約,乙用「甲的名義」跟丙簽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甲(本人),跳過乙(代理人)。代理讓一個人可以同時出現在多個法律關係中。

住所與送達:法律上的「你在哪裡」為什麼重要

為什麼住所在法律上很重要? 住所決定了:①管轄法院在哪裡、②意思表示送到哪裡算到達、③失蹤的時效從哪裡算、④債務的清償地在哪裡。它是法律上「你在哪裡」的基準點。

房子登記在你名下但不是你的?借名登記的法律風暴全解析

Q1:什麼是借名登記?跟信託有什麼不同?

合約到底什麼時候成立?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到達/了解主義)

什麼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表達「我想要產生某種法律效果」的意思。「我要買這個」「我接受你的出價」「我要解除合約」——都是意思表示。沒有意思表示,就沒有法律行為。

你說的跟你想的不一樣?§98 探求真意與誤載無害真意

法律行為做了之後,雙方理解不同怎麼辦? 這就是「法律行為的解釋」問題。民法 §98 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重點不是寫了什麼字,而是當事人到底想表達什麼。

你的權利有保存期限?消滅時效的致命倒數計時

Q1:消滅時效完成,我的權利就沒了嗎?

無效 vs 得撤銷 vs 效力未定:三種瑕疵法律行為的判斷流程

法律行為有瑕疵時,效力怎麼判斷? 三種效力狀態:無效(自始不生效,不可補救)、得撤銷(暫時有效,撤銷後溯及無效)、效力未定(懸而未決,等待第三人決定)。差別在於「瑕疵的嚴重程度」和「法律給的補救機會」。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選一個 AI,3 分鐘拆解考點、爭點與答題策略

已有 94 位讀者用 AI 延伸這篇文章

點擊後提示詞自動複製到剪貼簿

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提示詞已複製 ·

在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 本考點歷年出題

共 57 次出題,點擊前往考古題頁面

114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保險代位、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公開收購、共有、分配、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重大消息、離婚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應考試服公職、搜索、權力分立、法人、訴願、送達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司面紗、公開收購、共有、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庫藏股、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揭穿公司面紗、損害賠償、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關係企業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商法 第 1 題 合併、有限公司、法人、獨立董事、股東會、董事 109 商法 第 3 題 公司設立、損害賠償、有限公司、條件、法人、私募、董事、董事長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8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交付、借名登記、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法人、清算、繼承、繼承人、董事 108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法人、法律保留、董事、行政處分、訴願、財產權、買賣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公司設立、分配、匯票、占有、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法律行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縱火、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證交法、買賣、送達、過失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4 商法 第 5 題 代理、條件、法人、私募、股東會、董事、董事長、買賣 104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代表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說明書、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扣押、承攬、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異議股東、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著手、董事、董事長、行政處分、買賣、送達、過失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商法 第 2 題 有限公司、法人、董事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少數股東、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毀損、法人、法人格、注意義務、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買賣、送達、過失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1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處分、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扣押、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監察人、私募、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詐欺、證券詐欺、買賣、過失、關係企業 101 一試公法 ICJ、一般給付訴訟、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共同訴訟、再審、分配、反致、受益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基本權功能、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抵押權、抵銷、損失補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法人格、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猥褻、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著手、董事、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買賣、送達、過失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商法 第 5 題 有限公司、條件、法人、短線交易、私募、董事、董事長 100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地方自治、法人、法律保留、訴願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100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扣押、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因果關係、委任、委託書、平等原則、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準據法、無效、監察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道德風險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 民事法 / 民法總則

法人的權利能力:公司可以被告、被罰,但可以被侮辱嗎?

口訣: 西裝機器人

lawlawman.com

截圖此卡片分享到社群

「法人是法律創造的弗蘭肯斯坦——它有力量、有財富、有名譽,但永遠不會痛。這正是立法者的設計:給它夠用的權利,但不給它不需要的。」

—— 法人的權利能力:公司可以被告、被罰,但可以被侮辱嗎?|莊東碩 Dean

想從頭系統化掌握民事法?

從債法總論到家事事件,用體系思維打通民法脈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