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到底什麼時候成立?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到達/了解主義)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意思表示?
你走進早餐店說「一份蛋餅加蛋」——這句話的法律版本就是意思表示。它是表達「我想要產生某種法律效果」的行為。「我要買這個」「我接受你的出價」「我要解除合約」——都是意思表示。沒有意思表示,就沒有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什麼時候「生效」?為什麼這件事重要?
因為生效時點決定了一切:你的要約從什麼時候開始拘束你?契約從什麼時候成立?你還來不來得及反悔?——生效時點就是法律世界的「開關」,撥下去就回不去了。規則很簡單:對話(面對面、電話)用了解主義§94);非對話(寄信、email)用到達主義§95 I)——到達就生效,不管對方有沒有打開看

為什麼到達就生效,不用對方真的看過?
這是整篇最關鍵的問題。想像一下:如果必須「了解」才生效,任何人都可以故意不拆信、不開 email,無限期逃避法律效果。到達主義的設計,本質上是把「訊息送到之後的風險」分配給收件人——你不拆信是你的事,但法律效果已經啟動了。


體系定位

🌳 民法總則 → 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的成立(構成要素)
│   ├── 外在:表示行為(明示/默示)
│   └── 內在:行為意思 + 表示意識 + 效果意思
├── 意思表示的生效 ← 你在這裡
│   ├── 有相對人
│   │   ├── 對話:了解主義(§94)
│   │   └── 非對話:到達主義(§95 I)
│   ├── 無相對人:表示主義
│   └── 撤回(§95 II):先於或同時到達
├── 意思表示的瑕疵
│   ├── → 通謀虛偽(§87)→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md
│   ├── → 錯誤(§88)→ 錯誤撤銷.md
│   └── → 詐欺脅迫(§92)→ 詐欺脅迫撤銷.md
└── 意思表示的解釋(§98)→ 法律行為解釋.md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A 區(總則)→ 郵差投遞站。一位郵差手持信件,準備投入信箱——信箱就是「到達」的分界線。

上游行為能力三級制——有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
下游:意思表示生效之後,才會產生「瑕疵」的問題——通謀虛偽錯誤撤銷詐欺脅迫都是生效後的處理。


考古題實戰

110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於 1 月 1 日寄發存證信函予乙,以 100 萬元出售 A 地。該信函於 1 月 3 日投入乙之信箱。乙於 1 月 5 日打開信箱閱讀後,於 1 月 6 日寄回同意函,於 1 月 8 日到達甲。

問:甲之要約何時生效?契約何時成立?

你的第一反應可能是:「乙 1 月 5 日才看到,所以要約 1 月 5 日生效?」——如果你這樣想,恭喜你踩中了到達主義最經典的陷阱。到達 ≠ 閱讀。1 月 3 日信投入信箱的瞬間,要約就生效了。乙什麼時候拆信,是乙的事。


核心知識

三種生效時點

你在咖啡店跟朋友說「把我那輛車賣你十萬」,跟你寄一封信說同樣的話,法律效果完全一樣——但「什麼時候生效」卻截然不同。為什麼?因為立法者根據溝通的時間差,設計了三套不同的生效規則:

① 對話的意思表示(§94)→ 了解主義

面對面談話、打電話、視訊會議——訊息是即時傳遞的。因為對話雙方在同一個時空溝通,立法者認為:你話都說出口了,對方也聽到了,不可能再假裝不知道。所以§94規定「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這裡的「了解」是指客觀上已經知悉意思表示的內容,不是主觀上是否同意。

LINE 是對話還是非對話? 近年最大爭議。通說趨勢傾向「對話」(即時通訊性質),但如果對方不在線上、隔天才讀取,實質上更像「非對話」。考試中應呈現兩說並附理由——這是送分的論證機會。

②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95 I)→ 到達主義

寄信、寄存證信函、發 email——訊息有時間差。到達主義的規則是:意思表示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時生效,不以相對人實際閱讀為必要(最高法院 58 年台上字第 715 號判例)。

什麼叫「支配範圍」?信投入信箱、email 進入收件匣、存證信函交付郵局簽收——這些都是「到達」。你搬家沒收到?你的信箱爆了?——風險歸你。

③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 表示主義

拋棄動產所有權(把東西丟掉)、遺囑——這些行為沒有特定的相對人,所以表示完成的瞬間就生效。不需要「到達」誰。

意思表示的撤回(§95 II)

撤回是到達主義給表意人的「安全閥」——你寄出去的信,在到達之前還有機會攔截。但窗口極窄:

  • 撤回通知必須「先於或同時」到達相對人(§95 II)
  • 到達之後 → 意思表示已生效 → 不能撤回
  • 撤回 ≠ 撤銷:撤回是「阻止生效」,撤銷是「消滅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兩者的時間點和制度基礎完全不同

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

一個有效的意思表示需要外在行為和內在意思的結合:

外在要素:表示行為
– 明示:言語、文字、手勢(拍賣場舉牌)
– 默示:從行為推知意思(在餐廳坐下點頭=默示要約)

內在三要素(缺一不可的心理狀態):
行為意思: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 缺乏例:夢遊中簽名
表示意識:知道行為在法律上有意義 → 缺乏例:外國人不知舉手=拍賣出價
效果意思:想要產生特定法律效果 → 缺乏例:開玩笑「車賣你 1 元」→§86 心中保留

沉默是意思表示嗎?——原則上不是。甲不能單方面寫信說「你不回就算同意」。例外:法律特別規定(如§80 催告後一個月不答視為拒絕承認)或當事人事前約定。

契約成立:要約 + 承諾

契約成立的公式很簡單:要約到達 + 承諾到達 = 契約成立

  • 要約:內容特定、確定,到達相對人時生效。有拘束力(§154 I)。超市貨架標價 = 要約引誘(通說,不是要約)
  • 承諾:與要約內容完全一致的同意。承諾到達要約人時 → 契約成立。變更內容的承諾 = 新要約(§160);逾期承諾 = 新要約(§161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看起來只是一個技術性規則,但它背後藏著民法最根本的價值選擇:當表意人和相對人的利益衝突時,法律站在誰那邊?

想像沒有到達主義的世界:甲寄了一封要約信給乙,信到了但乙故意不拆。一週後乙拆信,說「太晚了,我不要了」——甲的要約什麼時候算生效?如果要等乙「了解」才生效,乙就擁有了無限期拖延的權力。反過來,如果用「發信主義」(甲寄出就生效),乙可能根本不知道有這封信就被拘束了。

到達主義是兩個極端之間的平衡點——信到了你的信箱,你就該負責去看。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表意人)反悔的自由§95 II 撤回窗口(到達前可攔截)到達後就不能反悔——你說的話到了就算數
We(相對人)信賴保護——知道對方的意思不會突然消失到達後意思表示確定生效,不受表意人翻臉影響必須管理自己的「支配範圍」(信箱、email),不能裝作沒收到
They(交易秩序)法律安定性——需要一個明確的時間點切割「生效/未生效」到達 = 客觀可驗證的時點(信箱投遞記錄、email 送達時間戳)個案可能出現「信到了但真的沒看到」的不公平

立法者的妥協:到達主義不是完美方案——確實有人出國三個月回來發現信箱裡塞滿法律文件。但立法者選擇這個方案,是因為替代方案更糟:了解主義讓收件人可以無限拖延,發信主義讓寄件人單方面控制生效時點。到達主義是把風險分配給最能管理風險的人——你的信箱你負責。

體系因果

  • 上游:到達主義影響所有以意思表示為核心的制度——契約成立、解除權行使、撤銷權行使都以「到達」為生效時點。改掉到達主義,整個民法的時間計算體系都要重寫。
  • 下游:到達主義直接決定了撤回窗口的寬窄——如果改用發信主義,撤回制度就沒有存在的意義(發出就生效,怎麼撤回?)。到達主義也是無效 vs 撤銷 vs 效力未定的前提——意思表示必須先「生效」,才有討論「效力瑕疵」的餘地。
  • 如果拿掉到達主義: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就必須改用了解主義或發信主義。了解主義 → 相對人可以拒絕了解來阻止生效(交易癱瘓)。發信主義 → 表意人可以在信還沒到的時候就拘束相對人(不公平)。到達主義的存在,是為了讓交易世界有一個客觀、可驗證、雙方都能預見的生效時點。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94(了解主義)、§95 I(到達主義)、§95 II(撤回)
立法理由繼受德國 BGB §130 I:非對話意思表示以到達相對人時生效。立法者認為到達是客觀可驗證的時點,平衡表意人自由與相對人信賴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58 年台上字第 715 號判例:「到達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489 號判決:email 進入收件匣即為到達
學者見解王澤鑑《民法總則》:到達主義為各國通例,因其兼顧表意人之撤回利益與相對人之信賴保護。施啟揚:到達之判斷應以「客觀上進入支配範圍」為標準,不以主觀了解為要
歷史/比較德國 BGB §130 I(到達主義原型);日本民法§97 I(2020 年修正後同採到達主義);英美 mailbox rule(發信主義,承諾寄出時生效——與大陸法系到達主義截然相反)

Quotable Unit

意思表示的生效不等你準備好——信投入信箱的瞬間,法律世界就已經改變了。到達主義的本質,是讓你為自己說出的話負責。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走進 A 區的「郵差投遞站」。

一位穿著綠色制服的郵差騎著腳踏車來到一排信箱前。他手上拿著一封存證信函(寫著「甲要以 100 萬賣 A 地給乙」)。

信箱前面有一條紅色分界線,上面寫著巨大的字:「跨過這條線,法律效果啟動」

郵差把信投入信箱的瞬間——「叮!」信箱閃出一道金色的光。旁邊的計時器歸零,大螢幕跳出:「意思表示已生效!風險轉移至收件人。

信箱主人乙此刻正在峇里島度假,完全不知道這封信的存在。但金光已經亮了。螢幕上顯示:

⚠️ 到達不必讀——你的信箱你負責。不拆信不是擋箭牌。

這個場景體現的底層邏輯是:紅色分界線就是「到達」——信箱的這一側是表意人的世界(他可以撤回),那一側是相對人的世界(她必須承受法律效果)。到達主義的本質不是「對收件人不公平」,而是用一條客觀的線,切開兩個人的法律責任

突然,郵差又騎車衝回來,手上拿著另一封信(寫著「撤回通知」),他想把撤回通知也塞進信箱——但金光已經亮了,紅線那邊已經關上了一道門。門上寫著:「太遲了。§95 II:撤回通知必須先於或同時到達。」郵差急得滿頭大汗,但門紋風不動。

旁邊有另一個場景:兩個人面對面說話(對話意思表示)。一個人說「我要賣」,另一個人點頭的瞬間——兩人之間亮起藍色的光。這是了解主義:面對面,你聽懂了就生效,不需要「到達」信箱。

口訣到達不必讀——壓縮的不是法條,而是底層邏輯:到達主義的核心是風險分配——信到了就是你的責任,不管你拆不拆。

自檢:這個場景傳遞了什麼底層邏輯?→ 到達主義是風險分配工具,用「到達」這條客觀線切割雙方責任。不懂法律的人看這個場景也能理解:信進了信箱就算數。口訣壓縮的是「風險歸收件人」,不是法條內容。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所謂「到達」,依最高法院 58 年台上字第 715 號判例,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不以相對人實際閱覽為必要。同法第 15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承諾之意思表示到達要約人時,契約成立。

【惟】小前提

查甲於 1 月 1 日寄發存證信函予乙,表示以 100 萬元出售 A 地(要約)。該信函於 1 月 3 日投入乙之信箱——已進入乙之支配範圍(到達 ✅),依§95 I,甲之要約於 1 月 3 日生效。乙雖於 1 月 5 日始閱讀,不影響要約之生效時點(到達主義不以閱讀為必要)。乙於 1 月 6 日寄回「同意以 100 萬元購買」之信函(承諾),該信函於 1 月 8 日到達甲,承諾生效。

【故】結論

甲之要約於 1 月 3 日(到達乙時)生效。乙之承諾於 1 月 8 日(到達甲時)生效,甲乙間之 A 地買賣契約於 1 月 8 日成立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LINE 是對話還是非對話?

甲以 LINE 訊息傳送「我要以 50 萬元賣給你 B 車」給乙。乙當時手機沒電,隔天才看到。

問:甲的要約何時生效?

解析:LINE 的法律定性是近年考試的送分論點。對話說(近年趨勢):LINE 屬即時通訊 → 了解主義 → 乙隔天看到才了解 → 隔天生效。非對話說:LINE 有留言性質 → 到達主義 → 訊息送達乙手機即到達 → 發送時即生效。考試中應呈現兩說並附理由,最後採一說得結論。關鍵在於:不管採哪一說,都要回到立法者的設計思考——§94 和§95 的區分標準是「能否即時溝通」,LINE 恰好在兩者之間。

變化題 2:撤回的時間競賽

甲於 1 月 1 日寄出要約信給乙,1 月 2 日反悔,立即寄出撤回通知。要約信於 1 月 3 日到達乙,撤回通知於 1 月 4 日到達乙。

問:甲的撤回是否有效?

解析:§95 II 撤回通知必須先於或同時到達。要約 1/3 到達,撤回 1/4 到達 → 撤回比要約到達 → 撤回無效 → 要約已於 1/3 生效。這就是為什麼 VIVID 場景中郵差衝回來卻發現門已經關上——到達後的世界不可逆。如果甲的撤回通知也在 1/3 到達(同時到達),撤回就有效。窗口就是這麼窄。

變化題 3:沉默是否為承諾?(進階)

甲寄信給乙:「A 屋以 500 萬元出售,如你在一週內不回覆,視為同意。」乙收到後沒有回覆。

問:契約是否成立?

解析:這題測試的是意思表示的構成——沉默原則上不是意思表示。甲不能單方面規定「沉默=同意」,這違反私法自治的根本原則:契約必須雙方合意,而合意需要積極的意思表示。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如§80 催告後一個月不答視為拒絕承認)或雙方事前有此約定,否則乙的沉默不構成承諾 → 契約不成立。底層邏輯:如果沉默可以被單方面賦予法律效果,每個人每天都會收到「你不回就等於同意把房子賣給我」的信件——這會摧毀整個私法自治的基礎。


互動教具

教具 1:三種生效時點對照表

對話(§94)非對話(§95)無相對人
生效規則了解主義到達主義表示主義
生效時點相對人了解到達支配範圍時表示完成
例子面對面、電話、視訊信件、email、存證信函遺囑、拋棄動產
是否需閱讀需了解內容不需要
可否撤回原則不行(即時)先於/同時到達可
立法理由同步溝通=即時知悉非同步=以客觀到達為準無相對人=無需到達

教具 2:「到達」判斷決策樹

意思表示是否有相對人?
├── 否 → 表示主義(表示完成時生效)
└── 是 → 對話還是非對話?
    ├── 對話 → 了解主義(§94,了解時生效)
    └── 非對話 → 到達主義(§95 I)
        ├── 已到達支配範圍?
        │   ├── 是 → ✅ 生效!(不管有沒有閱讀)
        │   └── 否 → ❌ 尚未生效
        └── 有撤回通知嗎?
            ├── 撤回先於/同時到達 → 撤回有效 → 意思表示不生效
            └── 撤回晚於到達 → 撤回無效 → 意思表示已生效

教具 3:撤回 vs 撤銷——最易混淆的一對概念

撤回(§95 II)撤銷(§88, §92)
時機意思表示生效意思表示生效
效果阻止意思表示生效消滅已生效的意思表示
條件撤回通知先於/同時到達有瑕疵(錯誤/詐欺脅迫
比喻在子彈出膛前按下安全鎖子彈已經飛出去,用另一顆子彈把它打下來
難度容易(只要跑得快)困難(要證明有瑕疵 + 時效限制)

相關模塊

💡 Zeigarnik 鉤子:到達主義解決了「什麼時候生效」,但如果生效的意思表示本身有問題呢?雙方串通假買賣(通謀虛偽)、表意人搞錯了(錯誤撤銷)、被詐欺脅迫(詐欺脅迫撤銷)——每一種瑕疵都有不同的處理方式。生效只是開始,真正的戲還在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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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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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3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交付、借名登記、共同被告、意思表示、買賣 113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共同侵權、意思表示、抵銷、損害賠償、既判力、消滅時效 11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共同被告、共同訴訟、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管轄、買賣、贈與、通謀虛偽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7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意思表示、收養、結婚、繼承、遺囑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5 民法民訴(二) 第 3 題 國際私法、意思表示、抵銷、期限、消滅時效、準據法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100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扣押、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因果關係、委任、委託書、平等原則、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準據法、無效、監察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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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到底什麼時候成立?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到達/了解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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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生效不等你準備好——信投入信箱的瞬間,法律世界就已經改變了」

—— 合約到底什麼時候成立?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到達/了解主義)|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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