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Law 到底是什麼?英美法六大概念一次搞懂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Common Law 是什麼?跟台灣法有什麼不同?
Common Law(普通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核心——法律的主要來源是法官在判決中創造的規則(case law),而不是立法機關寫的法條。台灣是 Civil Law(大陸法系/成文法系),法律的主要來源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典。簡單說:Common Law = 法官說了算(再由後來法官遵循),Civil Law = 法條說了算(法官解釋法條)。

什麼是 Equity?
Equity(衡平法)是 Common Law 的補充。中世紀英國,Common Law 法院太僵硬(只給金錢賠償),人民覺得不公平→去找國王請願→國王交給大法官(Lord Chancellor)處理→大法官發展出一套「衡平法」,提供更靈活的救濟(如 injunction 禁制令、specific performance 特定履行)。

什麼是 Stare Decisis?
Stare Decisis = 遵循先例原則。法官做判決時,必須遵循上級法院和同級法院先前的判決。這是 Common Law 系統的基石——靠判例層層累積建立法律體系。


體系定位

英美法六大概念
├── 【1. Common Law】判例法 ← ★ 核心
├── 【2. Equity】衡平法
├── 【3. Stare Decisis】遵循先例
├── 【4. Jury System】陪審制度
├── 【5. Adversarial System】對抗制
└── 【6. Judicial Review】司法審查

你現在在 1F 基礎工程 → E區英文角 → 概念室(第二間)。牆上掛著六塊巨大的拼圖碎片。


底層邏輯:兩種法律系統為什麼長這麼不同?

想像你是中世紀英國國王,你面對一個根本性問題:誰有權決定法律是什麼?

你有兩個選擇。選擇 A:讓議會寫一本法典,法官照本宣科。選擇 B:讓法官在審判中自己摸索規則,一代代累積。英國選了 B——不是因為比較聰明,而是因為歷史上英國議會權力不夠強,法官不得不自己造法。歐陸(法國、德國)選了 A,因為拿破崙和普魯士的君主有能力推動系統性法典化。

Common Law 把法官變成立法者,Civil Law 把法官變成翻譯機——兩種法律系統的根本分歧,就在於誰有權說「法律是什麼」。

I/We/They 利益衡量

利害關係人Common Law 的取捨Civil Law 的取捨
I(個案當事人)法官可以針對個案量身訂做規則→靈活法條提供可預測的標準→安定
We(社會整體)法律隨判例漸進演化→貼近社會現實法典一次性整理→體系清晰
They(法官/立法者)法官權力極大→需要 stare decisis 約束法官權力受限→但有解釋空間的灰色地帶

兩種系統的核心張力是同一個:靈活性 vs 可預測性。Common Law 先選了靈活,再用 stare decisis 拉回可預測;Civil Law 先選了可預測,再用判例法理、目的性解釋拉回靈活。殊途同歸。

體系因果

Equity 的誕生就是 Common Law「靈活性不夠」的反證——當法官造法太僵硬(只能判 damages),人民繞過法院去找國王。大法官法院(Court of Chancery)作為「第二條路」,創造了 injunction、specific performance、trust 這些制度。每一個 Equity 救濟的誕生,都是一次「Common Law 不夠用」的投訴紀錄。

Jury System 和 Adversarial System 也不是偶然——在一個法官造法的系統裡,事實認定的權力太集中會很危險。所以英美法把事實問題交給 jury(分散風險),程序上採對抗制讓雙方自己舉證(限制法官主動權)。制度設計的邏輯鏈條:法官權力大 → 需要制衡 → jury 分事實權 + adversarial 分程序權。

Judicial Review(Marbury v. Madison, 1803)則是終極制衡:既然法官有造法的權力,那誰來約束立法機關?答案是法官自己——透過憲法審查。這是英美法系統的自我閉環。


考古題實戰

經典題(112 年一試改編)

Which of the following best describes the principle of “stare decisis”?

(A) Courts must follow the constitution above all other laws.
(B) Lower courts are bound by the decisions of higher courts.
(C) Judges must interpret the law literally.
(D) The legislature is the supreme law-making body.

解題關鍵
1. stare decisis = 遵循先例
2. 下級法院受上級法院判決拘束 = stare decisis 的核心
3. 答案:(B)

變化題(113 年改編)

In common law systems, “equity” was developed primarily to:

(A) replace common law entirely
(B) provide remedies unavailable at common law
(C) eliminate the jury system
(D) codify all legal rules

解題關鍵
1. Equity = 補充 Common Law 的不足
2. 提供 Common Law 無法提供的救濟
3. 不是取代,是補充
4. 答案:(B)

預測題(115 年模擬)

The “adversarial system”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is characterized by:

(A) Judges actively investigating facts
(B) Parties presenting their cases before a neutral judge
(C) Government prosecutors always winning
(D) Absence of defense attorneys

答題架構
1. adversarial system = 對抗制
2. 雙方當事人各自提出證據和論點→法官被動裁判
3. 答案:(B)


核心知識

一、Common Law(普通法/判例法)

定義

法官在個案判決中創造的法律規則,透過遵循先例原則代代累積。

特色

  • 法官造法(judge-made law)
  • 判例拘束力(binding precedent)
  • 歸納法:從個案歸納出一般原則
  • 漸進發展:法律隨判例逐步演進

現代發展

Common Law 國家也有大量 statute(成文法),但判例仍是核心法源。

二、Equity(衡平法)

起源

中世紀英國→Common Law 法院只給 damages(金錢賠償)→不公平→國王的大法官(Lord Chancellor)發展衡平法→提供更靈活的救濟。

衡平法的救濟

救濟方式英文說明
禁制令Injunction命令停止/執行某行為
特定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命令履行契約
信託Trust衡平法創造的制度
撤銷Rescission撤銷契約

衡平法格言

  • “Equity follows the law”(衡平法追隨法律)
  • “He who comes to equity must come with clean hands”(請求衡平者自己手必須乾淨)
  • “Equity regards substance rather than form”(衡平法重實質非形式)

三、Stare Decisis(遵循先例原則)

定義

拉丁文:「遵循已決之事」。法院應遵循先前判決所確立的法律原則。

運作方式

層級拘束力
上級法院判決拘束下級法院(vertical stare decisis)
同級法院判決原則拘束(horizontal stare decisis)
下級法院判決不拘束上級法院

例外:Overrule(推翻先例)

  • 最高法院可以推翻自己的先例(但很少見)
  • 理由:先例明顯錯誤、社會條件改變

四、Jury System(陪審制度)

類型英文功能
大陪審團Grand Jury決定是否起訴(刑事)
小陪審團Petit/Trial Jury決定有罪/無罪或民事責任(審判)

陪審團決定事實,法官決定法律。

五、Adversarial System(對抗制/當事人進行主義)

  • 雙方當事人各自提出證據和論點
  • 法官是被動的裁判者(不主動調查)
  • 律師是主角——交叉詰問(cross-examination)是核心技術
  • 對比:Inquisitorial System(職權主義)= 法官主動調查

六、Judicial Review(司法審查/違憲審查)

  • Marbury v. Madison (1803):美國確立違憲審查的里程碑判決
  • 法院有權審查立法是否違憲→違憲的法律無效
  • 台灣也有(大法官釋憲/憲法法庭),但模式不同

易混淆概念對照

比較項目Common Law(普通法系)Civil Law(大陸法系)
法源判例(case law)為主法典(code)為主
法官角色造法者(法官創造規則)適用者(解釋法條)
先例有拘束力(stare decisis)僅供參考
代表國家英國、美國、澳洲台灣、德國、法國、日本
訴訟模式對抗制(adversarial)職權主義(inquisitorial)
陪審團普遍使用很少使用
比較項目Common LawEquity
起源英國普通法法院大法官法院(Court of Chancery)
救濟方式金錢賠償(damages)衡平救濟(injunction, specific performance)
性質僵硬但可預測靈活但裁量大
底層邏輯規則確定性優先個案正義優先
現在已合併(但概念仍區分)已合併
比較項目對抗制(Adversarial)職權主義(Inquisitorial)
主導者雙方當事人/律師法官
法官角色裁判者(被動)調查者(主動)
證據雙方各自提出法官主動調查
設計邏輯分散法官權力→防止濫權追求真相→效率優先
代表英美法系大陸法系

VIVID 認知定錨

概念室的牆上掛著六塊巨大拼圖碎片,但每塊碎片都在講述一個故事——一個關於「誰有權決定什麼是正義」的故事。

第一塊是一本厚厚的舊書(Common Law),書頁上不是印刷的文字,而是一個個法官的手寫筆記——每一頁是一個判決,每個判決創造一條規則。書頁間夾著枯黃的樹葉(年代久遠)。你翻到最後一頁,發現一行小字:「我不需要議會告訴我什麼是法律——我從案件裡就能看到。」這就是 Common Law 的傲慢與力量:法官自己就是法源。

第二塊是一面銀色的鏡子(Equity),鏡面上寫著「公平」兩個字。鏡子前面放著一瓶清潔劑——「Clean Hands」——你必須洗乾淨手才能碰鏡子。你聞到清潔劑的檸檬香味。鏡中映出一個中世紀農民的臉——他打贏了官司,法官卻只給他錢,而他要的是「把那塊地還給我」。他的失望創造了衡平法。

第三塊是一條粗壯的鐵鍊(Stare Decisis),鏈環一個扣一個→先例扣住後來→不能隨便斷開。你握住鐵鍊感覺到冰冷的金屬觸感和鏈環的重量。這條鍊子不是枷鎖,是纜繩——把搖擺不定的法律錨定在一個方向上。沒有這條鍊子,法官造法就會變成法官獨裁。

第四塊是十二張小椅子排成一排(Jury),每張椅子上坐著一個普通人——他們不穿法袍,但手上舉著「GUILTY」或「NOT GUILTY」的牌子。為什麼要讓素人決定事實?因為法官已經有了造法的權力——如果連事實認定也交給他,這個人就比國王還危險。

第五塊是一個拳擊擂台(Adversarial System),兩個律師戴著拳套,站在擂台兩角。法官坐在旁邊當裁判,吹著哨子但不下場打拳。你聽到拳套碰撞的啪啪聲。規則很簡單:真相不是法官找出來的,是雙方打出來的。

第六塊是一把巨大的橡皮擦(Judicial Review),上面寫著「Marbury v. Madison」。它專門擦掉違憲的法律——「嗤嗤嗤」——法條被擦掉後只剩下白紙。這是法官對立法機關說的最霸氣的一句話:「你的法律,我可以讓它不存在。」

六塊拼圖拼在一起,組成一幅英國老法院的全景畫——每一塊碎片都是一次權力分配的設計決策。

口訣觸發:「權力分六刀:造法權(Common Law)→ 補救權(Equity)→ 約束鍊(Stare Decisis)→ 事實權歸民(Jury)→ 程序權歸雙方(Adversarial)→ 違憲審查權(Judicial Review)」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一試知識點整理)

英美法六大概念速記:
1. Common Law = 判例法(法官造法,case law 為主要法源)
2. Equity = 衡平法(補充 Common Law,提供 injunction/specific performance)
3. Stare Decisis = 遵循先例(下級受上級拘束)
4. Jury System = 陪審制(Grand Jury 起訴 / Petit Jury 審判)
5. Adversarial System = 對抗制(雙方各提證據,法官被動裁判)
6. Judicial Review = 違憲審查(Marbury v. Madison 1803)

Common Law vs Civil Law 比較答題模板

,Common Law system 以 case law 為主要法源,法官透過 judicial decisions 創造法律規則,後案依 stare decisis 原則受前案拘束(binding precedent)。Civil Law system 則以 codified statutes 為核心法源,法官角色為解釋和適用法條。

,兩系統在現代已趨融合:Common Law 國家亦有大量 statutes(如 UCC),Civil Law 國家亦重視判例(如我國最高法院判例/判決先例)。關鍵區別在於法官是否有 law-making function——Common Law 法官造法是制度本質,Civil Law 法官造法是例外。

,辨識兩系統之核心差異,應聚焦於法源地位和法官角色,而非形式上有無法典。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Common Law 沒有成文法」

  • ✗ Common Law 國家也有大量 statute
  • ✓ 但 case law 仍是核心法源,statute 要透過判例解釋

陷阱 2:「Equity 取代了 Common Law」

  • ✗ Equity 是補充不是取代
  • ✓ 現在兩者已合併但概念仍然區分

陷阱 3:「Stare Decisis 表示先例不能被推翻」

  • ✗ 最高法院可以推翻自己的先例(overrule)
  • ✓ 但推翻很少見,先例有強大拘束力

口訣速記

主口訣:「權力分六刀——造、補、鍊、民、雙、擦」

片段底層邏輯記憶內容
法官有造法權Common Law(判例法,法官創造規則)
造法權的救濟漏洞需要補Equity(衡平法,補充 Common Law 不給的救濟)
造法權太大需要鍊子拴住Stare Decisis(先例拘束,防止法官任意)
事實認定權下放給人民Jury(陪審團,法官不能獨攬事實與法律)
程序權由雙方各自主張Adversarial System(對抗制,法官不下場)
最終制衡——法官可以擦掉違憲的法Judicial Review(違憲審查)

副口訣:「Marbury 1803,違憲審查始」


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

Common Law 和 Civil Law 的最大差別?

零秒答案

Common Law 以判例(case law)為主要法源,Civil Law 以法典(code)為主要法源。Common Law 法官造法,Civil Law 法官適用法條。但現代兩系統已趨融合——差異在於法官造法的「制度地位」,不在於有沒有法典。

進階題

什麼是 Equity?為什麼需要它?

零秒答案

Equity = 衡平法,起源於中世紀英國。Common Law 只給金錢賠償→不夠公平→大法官發展衡平法→提供 injunction(禁制令)、specific performance(特定履行)等救濟。Equity 的本質是 Common Law 自我糾錯的機制——當規則僵硬到產生不正義,系統自己長出了第二條路。

挑戰題

一位英國法官面對一個沒有先例的新類型案件。他可以「造法」嗎?如果可以,其他法院要遵循嗎?

零秒答案

可以。Common Law 本質就是法官造法——面對新問題時,法官創造新規則(這就是 case law 的形成過程)。新判決一旦做出→成為 precedent→下級法院依 stare decisis 原則必須遵循。同級法院原則上也遵循。只有更高級法院可以 overrule(推翻)。

這引出一個更深的問題:如果法官在「造法」,那他造出來的法跟議會通過的法,哪個大?→ 這就是 Judicial Review 的戰場。接下來看[憲法的違憲審查](/articles/judicial-review-tw)就會明白。


跨科連結矩陣

連結科目連結考點連結方式
法學緒論法源體系Common Law(判例法源)vs Civil Law(成文法源)
憲法違憲審查Judicial Review = 英美法版的違憲審查
國際私法Common Law 國家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適用
法學英文200術語概念→術語的對應
法學英文契約法英文Common Law 契約法的基本架構
法學英文解題實戰概念→解題應用

前一站法學英文核心術語200
下一站契約法與侵權法英文

但你有沒有想過——如果英美法的 consideration(對價)在台灣民法根本不存在,那跨國契約到底該用誰的規則?這個問題的答案,藏在契約法與侵權法英文國際私法的契約準據法裡。

延伸閱讀

一試刑法選擇題:分則罪名細節的快速記憶法

刑法分則在一試佔多大比重? 一試刑法約 25 題中,分則罪名至少佔 10-15 題。總則(故意過失/正當防衛/共犯/競合)大約 10 題,剩下全是分則。分則考的不是論述能力,是「細節辨識力」——罪名之間的差異、刑度高低、告訴乃論與否。

一試民法選擇題:條文數字(期間/金額/比例)速記表

民法的數字題多嗎? 非常多。民法一試約 30 題中,純考數字的至少 5-8 題:時效幾年?除斥期間多長?催告幾天?特留分比例多少?這些題目不需要理解法理,純粹是「背了就有分,沒背就沒分」。

一試行政法的選擇題陷阱:最容易搞混的 20 組概念

行政法選擇題最愛考什麼? 行政法一試最愛考「概念區分」。兩個看起來很像的法律概念,出題者就把它們放在選項裡混淆你。歷年來最高頻的陷阱就是「撤銷 vs 廢止」「行政處分 vs 事實行為」「訴願 vs 行政訴訟」這幾組。

國際公法速成:20 分拿 15 分的核心知識清單

國際公法只有 20 分,值得花時間嗎? 值得花「有限的」時間。一試總分 600 分,國際公法佔 10 題 20 分。這 20 分裡面大約有 7-8 題是固定考點,只要花 3-5 天集中背,就能拿 14-16 分。完全不準備的人大概只能猜對 5 分,差距就在這 10 分。

國際私法速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高頻考點

國際私法考什麼? 一試的國際私法主要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民法),全部只有 63 條。核心問題就一個:涉外案件該適用哪國法律(準據法)?把準據法的決定規則搞清楚,這科就拿分了。

強制執行法精華:執行名義、執行方法、異議之訴一次搞定

強制執行法在一試佔多少分? 強制執行法約 10 題 20 分。題目集中在幾個固定考點:執行名義的種類、金錢債權的執行方法、債務人異議之訴和第三人異議之訴。把這些搞清楚就能拿 12-16 分。

法學英文拿分指南:法律英文專有名詞 100 個

法學英文到底要怎麼準備? 一試法學英文約 10 題 20 分,題目形式多為給一段英文法律文字,問你某個專有名詞的意思。不需要英文多好,只需要認得法律專有名詞。背 100 個核心詞彙,就能處理 60-70% 的題目。

法律倫理速成: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的必考條文

法律倫理考什麼?難嗎? 法律倫理散布在一試各節中,主要考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題目不難,但很多人因為覺得「不重要」而完全不看,白白丟掉 10-15 分。這是最容易用最少時間拿到基本分的科目。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選一個 AI,3 分鐘拆解考點、爭點與答題策略

已有 108 位讀者用 AI 延伸這篇文章

點擊後提示詞自動複製到剪貼簿

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提示詞已複製 ·

在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方法與實戰 / 一試專屬
中頻

Common Law 到底是什麼?英美法六大概念一次搞懂

口訣: 六塊拼圖

lawlawman.com

截圖此卡片分享到社群

「Common Law 把法官變成立法者,Civil Law 把法官變成翻譯機——兩種法律系統的根本分歧,就在於誰有權說「法律是什麼」。」

—— Common Law 到底是什麼?英美法六大概念一次搞懂|莊東碩 Dean

想掌握更多學習方法?

從記憶科學到考場實戰,用科學方法提升學習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