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禁止他做某件事:假處分與§538定暫時狀態處分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假處分和假扣押有什麼不同?
假扣押是凍結「金錢請求」的財產(§522)。假處分是針對「非金錢請求」——禁止對方做某件事、或暫時維持某個狀態(§532)。你怕他把房子拆了?假處分禁止他拆。你怕他把錢轉走?那是假扣押。

定暫時狀態處分又是什麼?
當雙方有爭執的法律關係,為了避免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法院暫時定一個狀態(§538)。這是保全程序中最強力的武器——可以暫定你是董事、暫定僱傭關係存在、暫時禁止施工。


體系定位

3F 民法樓 → F區(民事訴訟)

保全程序體系:
├── 大哥:假扣押(§522-§528)
│   ├── 金錢請求
│   └── 凍結財產
├── 二哥:★ 假處分(§532-§535)
│   ├── 非金錢請求
│   ├── 禁止現狀變更
│   └── 例:禁止拆除/移轉/處分
├── 三弟:★ 定暫時狀態處分(§538)
│   ├── 有爭執之法律關係
│   ├── 防止重大損害/急迫危險
│   ├── 最強力保全武器
│   └── 例:暫定董事/暫定僱傭
├── 共通規定
│   ├── 釋明義務
│   ├── 擔保金
│   └── 抗告
└── ★ 你在這裡 ★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F 區(民事訴訟)→ 冰凍櫃室。房間裡有三個大冰櫃,每個冰櫃上面標著不同的兄弟名字,大哥凍錢、二哥凍東西、三弟定規矩。


考古題實戰

110 年司法官二試民訴(改編)

甲為 A 公司之董事,A 公司股東會決議解任甲。甲主張該決議違法,提起撤銷之訴(本案),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暫定甲之董事職位存在。

問:(1) 甲應釋明哪些要件?(2) 法院應否開審理期日?(3) 如法院准許,對方如何救濟?


核心知識

保全程序完整體系:

★ 一、假處分(§532):
├── 要件:
│   ├── ① 非金錢請求
│   │   └── 例:請求交付特定物、禁止拆除
│   ├── ② 就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
│   │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之虞
│   │   └── 例:怕他把房子拆了/賣了
│   ├── ③ 聲請人應釋明
│   │   └── 釋明不足→供擔保補釋明
│   └── ④ 法院裁量
├── 效果:
│   ├── 禁止處分標的物
│   ├── 禁止為一定行為
│   └── 維持現狀
├── 審理方式:
│   └── 不一定要開庭(準用假扣押§533)
└── vs 假扣押的區別:
    ├── 假扣押=金錢→凍結財產
    └── 假處分=非金錢→禁止變更

★ 二、定暫時狀態處分(§538)——★核心考點:
├── 要件:
│   ├── ① 有爭執之法律關係
│   │   └── 當事人間有實體法上的紛爭
│   ├── ② 為防止重大之損害
│   │   或避免急迫之危險
│   │   或其他相類情形
│   ├── ③ 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   │   └── 法院綜合判斷
│   └── ④ 聲請人應釋明
│       └── 釋明不足→供擔保
├── ★ 審理方式(vs假扣押不同):
│   ├── 原則:應開審理期日
│   │   └── 聽取雙方意見
│   ├── 例外:急迫情形→不開庭
│   └── 理由:定暫時狀態影響較大
│       → 程序保障要求較高
├── 法院衡量因素:
│   ├── 聲請人勝訴可能性
│   ├── 雙方利益衡量
│   ├── 比例原則
│   └── 不准許是否會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
├── 擔保金:
│   ├── 通常較假扣押高
│   └── 法院個案裁量
└── 典型案例:
    ├── 暫定董事職位存在
    ├── 暫定僱傭關係存在
    ├── 禁止施工(環保/鄰損)
    └── 暫定監護權歸屬

★ 三、保全三兄弟比較——★常考:
├── 假扣押(§522):
│   ├── 對象:金錢請求
│   ├── 效果:凍結財產
│   ├── 審理:不開庭(原則)
│   └── 影響:較小
├── 假處分(§532):
│   ├── 對象:非金錢請求
│   ├── 效果:維持現狀
│   ├── 審理:不一定開庭
│   └── 影響:中等
├── 定暫時狀態(§538):
│   ├── 對象:有爭執之法律關係
│   ├── 效果:暫定新狀態
│   ├── 審理:★ 原則開庭
│   └── 影響:最大
└── 保全力度:定暫時狀態 > 假處分 > 假扣押

★ 四、救濟:
├── 對裁定得提起抗告(§538-4)
├── 抗告不停止執行(原則)
├── 例外:法院得命停止
├── 如本案判決聲請人敗訴→
│   相對人得聲請撤銷保全裁定
└── 撤銷後→得請求損害賠償

底層邏輯

立法者在想什麼?

保全程序的核心困境是一個時間悖論:法院要做出正確判決需要時間,但在判決出來之前,權利可能已經被破壞殆盡。一棟房子一旦拆了就回不來,一個董事一旦被拔了公司可能已經被掏空——正義遲到就不是正義。

立法者面對的兩難:
太早介入→可能搞錯(聲請人其實沒理由),害了相對人
太晚介入→權利被毀(房子拆了、錢轉了),連判對也來不及

保全程序就是這個兩難的妥協方案——用「擔保金」對沖「可能搞錯」的風險,換取「來不及救」的損失不發生。

「保全程序的本質是一場交易——用『可能搞錯』的風險,換取『來不及救』的損失不發生。」

I/We/They 利益衡量

利害關係人利益制度回應
I(聲請人)權利不要在判決前被毀§532/§538 先凍住現狀或暫定狀態
We(相對人)不要因錯誤保全而受損擔保金制度 + 敗訴後損害賠償
They(司法制度)判決出來要有東西可以執行保全 = 確保未來執行力的「保險」

核心張力:保全力度越大,搞錯的代價越高。所以立法者設計了遞進式程序保障——

體系因果:為什麼三弟最慎重?

三兄弟的程序保障與保全力度成正比

  • 大哥(假扣押§522):只是凍錢,錢退回來就好→影響最小→不用開庭
  • 二哥(假處分§532):禁止處分特定物→影響中等→不一定開庭
  • 三弟(定暫時§538):直接暫定新的法律狀態(暫定你是董事!)→影響最大→原則必須開庭

這不是隨意設計——權力越大,程序保障越嚴是憲法正當程序原則在保全程序中的具體化。

五維串聯

  • 條文:§522(假扣押)→ §532(假處分)→ §538(定暫時狀態)→ §538-4(救濟)
  • 立法理由:2003 年修法新增 §538,將實務上「類推適用假處分」的定暫時狀態處分明文化
  • 實務:最高法院 97 年台抗字第 75 號:定暫時狀態處分應綜合衡量聲請人勝訴可能性、雙方損害輕重
  • 學說:許士宦教授:§538 是「暫時的本案判決」——形式上是保全程序,實質上已預判法律關係
  • 比較法:類似英美法的 preliminary injunction(暫時禁制令),德國法的 einstweilige Verfügung

互動教具

保全程序選擇決策樹

你要保全什麼?
│
├── 金錢請求?
│   └── 是 → §522 假扣押 → 凍結對方財產
│       └── 要件:金錢請求+日後不能執行之虞+釋明
│
├── 非金錢請求(特定物/特定行為)?
│   ├── 只需維持現狀(禁止對方做某事)?
│   │   └── 是 → §532 假處分 → 禁止處分/禁止行為
│   │       └── 要件:非金錢請求+現狀變更之虞+釋明
│   │
│   └── 需要暫時確定法律關係?
│       └── 是 → §538 定暫時狀態 → 暫定新狀態
│           └── 要件:爭執之法律關係+重大損害/急迫危險+釋明
│           └── ★ 原則開庭!
│
└── 不確定?
    └── 問自己:「我要法院做什麼?」
        ├── 「別讓他動錢」→ 假扣押
        ├── 「別讓他動東西」→ 假處分
        └── 「暫時當作我是對的」→ 定暫時狀態

保全三兄弟一覽表

比較維度大哥:假扣押§522二哥:假處分§532三弟:定暫時狀態§538
對象金錢請求非金錢請求爭執之法律關係
效果凍結財產維持現狀暫定新狀態
審理不開庭(原則)不一定開庭原則開庭
影響最小中等最大
擔保較低中等較高
程序保障最低中等最高
典型案例凍結銀行帳戶禁止拆屋/移轉暫定董事/暫定僱傭
設計邏輯錢退得回來東西保得住狀態改了可能回不去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走進 3 樓 F 區的「冰凍櫃室」。

房間裡有三個大冰櫃,三個兄弟各守一個:

大哥(假扣押§522)站在第一個冰櫃旁,裡面凍滿了鈔票和存摺。大哥說:「錢的問題找我——我把他的錢凍住,他就轉不走了。」大哥不開門讓人看(不開庭),直接凍。為什麼?因為凍錯了,把錢退回來就好——代價最小,所以程序也最簡。

二哥(假處分§532)站在第二個冰櫃旁,裡面凍著一棟房子模型和一輛車。二哥說:「不是錢的問題找我——禁止他拆房子、禁止他賣車、禁止他動!」二哥看情況決定要不要開門(不一定開庭)。為什麼有時要開?因為凍住特定物的影響比凍錢大——房子不能用跟錢不能動是兩回事。

三弟(定暫時狀態§538)站在最大的冰櫃旁——這個冰櫃裡凍著一張董事證書和一份僱傭合約。三弟最慎重,因為他的冰櫃威力最大:「我不只凍住現狀,我還暫時定一個新規矩!」所以三弟一定要打開冰櫃門讓雙方看一眼(原則開庭),除非火燒屁股來不及(急迫例外)。權力越大,程序保障越嚴——這是憲法正當程序原則在保全程序裡最生動的演繹。

口訣冰凍櫃三兄弟——大哥凍錢(§522)+二哥凍東西(§532)+三弟定規矩(§538最強→要開庭)。威力越大越慎重!凍錯了有擔保金兜底。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聲請人應釋明其請求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法院應衡量雙方利益,依比例原則為裁定。又定暫時狀態之聲請,法院原則應開審理期日使雙方陳述意見。

【惟】小前提

查甲為 A 公司之董事,A 公司股東會決議解任甲。甲主張該決議違法,提起撤銷之訴(本案),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暫定甲之董事職位存在。甲釋明:(1) 有爭執之法律關係(解任決議效力 ✅)(2) 如不暫定,甲將無法行使董事職權,造成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危險(✅)。法院應開審理期日聽取 A 公司之意見。

【故】結論

法院衡量甲喪失董事權限之損害、A 公司營運之影響及甲本案勝訴可能性後,得裁定准許甲供擔保後,暫定甲之董事職位存在,至本案判決確定時止。A 公司如不服,得依 §538-4 提起抗告,但抗告原則不停止執行。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三兄弟冰凍櫃——大哥凍錢+二哥凍東西+三弟定規矩(最強→開庭)(一唸出來,三個冰櫃+三兄弟的畫面自動播放)
§522 假扣押金錢請求→凍結財產→不開庭
§532 假處分非金錢請求→維持現狀→不一定開庭
§538 定暫時狀態爭執+重大損害+釋明→★原則開庭
保全力度定暫時狀態 > 假處分 > 假扣押
救濟抗告(§538-4)→不停止執行
記憶宮殿3F → F區 → 冰凍櫃室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假處分 vs 定暫時狀態

甲與乙就 A 地所有權有爭議。甲擔心乙將 A 地出售移轉予第三人。

問:甲應聲請假處分還是定暫時狀態處分?

解析:甲的請求是「禁止乙移轉 A 地」→這是針對非金錢請求之標的(特定物 A 地)的現狀維持→屬 §532 假處分(禁止處分特定物)。如果甲的聲請是「暫定 A 地所有權歸甲」→涉及法律關係的暫時確定→才用 §538 定暫時狀態。禁止處分=假處分;暫定權利歸屬=定暫時狀態。

變化題 2:審理方式的差異

乙公司解僱甲。甲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暫定僱傭關係存在。法院未開審理期日即裁定准許。乙公司抗辯程序違法。

問:乙公司之抗辯有無理由?

解析:§538 定暫時狀態處分,法院原則應開審理期日。法院未開期日即裁定→有程序瑕疵→乙公司之抗辯有理由。例外不開庭須有急迫情形。僱傭關係之暫定通常不具急迫性(甲已被解僱,開庭不會加劇損害),法院應開庭聽取乙公司之意見後再裁定。

變化題 3:保全處分的撤銷

甲聲請假處分禁止乙拆除 A 屋,法院裁定准許。嗣本案判決甲敗訴確定。

問:乙如何救濟?

解析:本案判決甲敗訴確定→甲之保全原因消滅。乙得聲請法院撤銷假處分裁定。撤銷後,乙得向甲請求因假處分所受之損害賠償(甲供擔保之擔保金即為賠償之擔保)。保全處分=暫時性措施→本案確定後回歸實體判斷。


相關模塊

保全程序「凍住」了現狀,但凍住的東西總有解凍的一天。判決確定之後呢?保全轉為正式執行,法院不再只是「暫時凍結」,而是直接動手——查封、拍賣、分配。從「暫時保住」到「徹底拿回」,中間隔著什麼?強制執行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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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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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保險代位、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公開收購、共有、分配、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重大消息、離婚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司面紗、公開收購、共有、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庫藏股、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揭穿公司面紗、損害賠償、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關係企業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4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代表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說明書、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扣押、承攬、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異議股東、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著手、董事、董事長、行政處分、買賣、送達、過失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少數股東、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毀損、法人、法人格、注意義務、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買賣、送達、過失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1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處分、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扣押、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監察人、私募、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詐欺、證券詐欺、買賣、過失、關係企業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 民事法 / 民事訴訟法
中頻

先禁止他做某件事:假處分與§538定暫時狀態處分

口訣: 保全程序三兄弟——大哥假扣押=凍錢(§522),二哥假處分=凍東西(§532禁止動),三弟定暫時狀態=暫時定規矩(§538最強)。三弟要開庭(vs大哥不開庭),因為三弟威力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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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程序的本質是一場交易——用「可能搞錯」的風險,換取「來不及救」的損失不發生。」

—— 先禁止他做某件事:假處分與§538定暫時狀態處分|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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