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確定後才發現新證據:再審的五種事由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一個人被冤枉敗訴,判決確定了,難道就只能認命?
想像一下:你借朋友一百萬,法院卻判你敗訴,因為你找不到借據。判決確定後,你搬家時翻出了乙親筆簽名的借據原本。一百萬,就這樣沒了?——不。民事訴訟法給了你最後一把鑰匙:再審之訴

再審容易成功嗎?
非常難。再審是例外中的例外,法院會嚴格審查。因為如果隨便就能翻案,所有確定判決都會變成一張廢紙——社會將陷入「訴訟永遠不會結束」的噩夢。


體系定位

民事訴訟 — 救濟體系
├── 通常救濟(判決確定前)
│   ├── 上訴二審 §437 [上訴二審]
│   └── 上訴三審 §466 [上訴三審-法律審]
├── 非常救濟(判決確定後)
│   ├── 再審之訴 §496 ← 你在這裡
│   │   ├── 五大事由(§496 I①⑨⑩⑬⑪)
│   │   ├── 期間:知悉30日+確定5年(§500)
│   │   └── 程序:合法性→有無理由→本案
│   └── 第三人撤銷之訴 §507-1 [第三人撤銷之訴]
└── 既判力 → 再審打破既判力 [既判力客觀範圍]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E 區(民訴)→ 封印檔案室。推開門,裡面擺滿了貼著紅色封條的檔案櫃,灰塵很厚,空氣中有陳舊紙張的味道。最深處有一座石棺,刻著「既判力·禁止翻案」。


考古題實戰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一百萬元,但甲於言詞辯論時無法提出借據,法院判甲敗訴確定。半年後甲整理舊物時發現乙簽名之借據原本。問:甲得否主張再審?(改編自民訴申論常見題型)

讀完本模塊,你不只能回答這題——你會理解為什麼法律允許在判決確定後「翻案」,又為什麼把門開得這麼窄


核心知識

§496 再審事由(重要者):

①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496 I①):
   ├── 最常主張的事由
   ├── 適用法規錯誤
   ├── 且「顯然」(不需深入研究即知)
   ├── 實務:最高法院 97 台聲 530 裁定
   └── 注意:不包括事實認定錯誤

② 判決基礎之證據為偽造變造(§496 I⑨):
   ├── 判決依據的證據是假的
   ├── 經宣告有罪之判決確定
   ├── 或刑事不能開審判決者
   └── 以刑事有罪確定為前提

③ 證人偽證(§496 I⑩):
   ├── 證人為虛偽陳述
   ├── 經宣告有罪確定
   └── 該偽證為判決基礎

④ 發現新證據(§496 I⑬):
   ├── 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
   ├── 或得使用該證物
   ├── 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的判決
   └── 判決確定前已存在但未發現

⑤ 判決已有變更(§496 I⑪):
   ├── 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判決
   ├── 已因後訴而變更
   └── 前提:前判決為基礎

再審期間(§500):
├── 知悉事由後 30 日內
├── 判決確定後 5 年內
│   (超過5年原則不得提)
├── 例外:§496 I①③④⑨⑩⑪
│   有特別規定
└── 期間嚴格,逾期不受理

底層邏輯

立法者的設計難題:安定性 vs 正義

再審制度的存在,揭示了法律最深層的張力——法的安定性實質正義之間的拉扯。

判決確定後產生既判力,案件蓋棺定論。這是整個訴訟制度的基石:如果判決隨時可以被翻案,當事人永遠活在不確定中,勝訴方永遠提心吊膽,社會秩序無從建立。既判力是法治國對人民的承諾:你的案件有一個終點。

但立法者也知道:法官會犯錯,證人會說謊,證據會偽造,新的關鍵證據可能在判決後才被發現。如果一個人因為偽證而敗訴,判決確定後就永遠無法翻身——這不是法治國,這是暴政。

既判力是法治國的承諾——案件不會被無限翻案;再審是法治國的良心——正義不會被永遠封印。

I/We/They 利益衡量矩陣

利害關係人利益再審如何平衡
I(再審原告)個案正義:我被冤枉了,需要翻案五大事由 = 五道窄門,只有「系統出錯」才放行
We(對造+社會)法的安定性:判決不能被無限翻案30日+5年雙重期限 = 時間鎖
They(國家/司法)司法公信力:既不能容忍明顯錯誤,也不能讓每件案子永遠開著三步驟程序審查 = 層層過濾

體系因果:為什麼只有這五種事由?

注意立法者選擇的五種事由,全部指向「訴訟程序本身被污染」

  1. 法規顯錯→法官的法律適用出了問題(法官端污染)
  2. 證據偽造→判決基礎的證據是假的(證據端污染)
  3. 證人偽證→判決基礎的證言是假的(人證端污染)
  4. 新證據→程序中無法使用的關鍵證據(資訊不完整)
  5. 前判變更→判決賴以存在的基礎被推翻(基礎端崩塌)

這不是隨機列舉。立法者的邏輯是:只有當「正確裁判的前提」被證明根本不存在時,才值得承擔打破既判力的代價。 單純的「我覺得法官判錯了」或「事實認定不一樣」?不夠。那是上訴的工作,不是再審的範疇。

五維串聯

  • 條文§496(事由)→ §500(期間)→ §501(起訴狀要件)→ §504-506(審理)
  • 立法理由:制度本質 = 「在法安定性原則下,為實質正義開一道極窄的後門」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97 台聲 530 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須達「不需深入研究即知」之程度
  • 學者見解: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再審為「既判力之例外」,非「上訴之延長」
  • 制度比較:刑訴再審(§420)側重「受判決人利益」,民訴再審(§496)雙方均得提起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推開 3 樓 E 區封印檔案室的門。裡面陰暗潮濕,空氣中充滿了發霉紙張的氣味。數百個檔案櫃排成迷宮,每個櫃子上都貼著「既判力封印」的紅色符咒——這代表法安定性的承諾:案件不會被無限翻案

你走向最深處,看到一個巨大的石棺——上面刻著「確定判決·禁止翻案」。石棺的蓋子至少有一噸重,表面冰冷粗糙。石棺旁站著一個敗訴的當事人,他雙手緊握一疊文件,眼眶泛紅:「我真的被冤枉了。」

但石棺不是用蠻力打開的。它有五個鎖孔,每個鎖孔對應一種「訴訟程序被污染」的證明:

紅色鑰匙(法官端污染)插入第一個鎖孔——「法官連法條都用錯了!不需要查書就知道他錯了!」鎖「喀嚓」一聲彈開。

黑色鑰匙(證據端污染)——「這份鑑定報告是偽造的!偽造者已經被判有罪了!」石棺裂縫冒出冷風,吹得你起了一身雞皮疙瘩。

白色鑰匙(人證端污染)——「那個關鍵證人說了謊!他已經因偽證罪被定罪了!」石棺蓋開始緩緩移動,發出「隆隆」的摩擦聲。

金色鑰匙(資訊不完整)——「我在家裡翻出了當時找不到的借據原本!」第四個鎖打開,石棺裡閃出金色光芒,照得整間檔案室亮如白晝。

銀色鑰匙(基礎端崩塌)——「當初作為判決基礎的那個刑事判決已經被推翻了!」最後一個鎖打開——「碰!」石棺蓋炸飛!裡面的案件檔案飛起來,紙張在空中旋轉。

但注意——角落有兩個巨大的沙漏,一個刻著「30天」(知悉後),另一個刻著「5年」(確定後)。沙子正在流!這代表法安定性對正義的最後約束:你可以申冤,但不能讓社會永遠等你。 沙漏見底的瞬間,五把鑰匙全部粉碎——石棺永遠封印。

口訣開棺五鑰,限時解封(只有「程序被污染」的五把鑰匙能打開既判力的石棺,但30天+5年的沙漏一到,連鑰匙都會消失)


再審的程序

再審程序三步驟:

提起要件:
├── ① 有再審事由(五大事由之一)
├── ② 再審期間內(30日+5年)
├── ③ 向原確定判決法院提起
├── ④ 再審之訴(起訴狀)
└── ⑤ 表明再審事由+證據

審理方式:
├── Step 1:合法性審查(程序審查)
│   ├── 有無再審事由
│   ├── 是否在期間內
│   └── 不合法→裁定駁回
├── Step 2:有無理由審查(實體審查)
│   ├── 再審事由是否成立
│   ├── 成立→廢棄原判決
│   └── 不成立→判決駁回
└── Step 3:本案審理
    ├── 廢棄後重新審理本案
    └── 作成新判決

互動教具

再審 vs 上訴 vs 第三人撤銷之訴——救濟三兄弟對照表

比較項目上訴(通常救濟)再審(非常救濟)第三人撤銷之訴
時點判決確定「前」判決確定「後」判決確定「後」
誰能提敗訴當事人原訴訟當事人受判決效力之「第三人」
理由認為判決違法/不當限五大法定事由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
期間判決送達後20日知悉30日+確定後5年知悉30日+確定後5年
門檻低(廣泛理由)極高(程序污染)高(第三人+非可歸責)
制度目的糾正未確定判決糾正「程序被污染」的確定判決保護未參與訴訟的第三人
法條§437/§466§496§507-1

再審事由快速檢核表(考場秒判)

收到再審題目 → 先問三個問題:

Q1: 判決確定了嗎?
├── 沒確定 → 走上訴,不是再審
└── 確定了 → 進入 Q2

Q2: 符合五大事由之一嗎?
├── ①法規顯錯(不需深入研究即知)
├── ⑨證據偽造(刑事有罪確定)
├── ⑩證人偽證(刑事有罪確定)
├── ⑬新證據(確定前存在、未發現、足以影響判決)
├── ⑪前判變更(基礎判決已被推翻)
└── 都不符合 → 再審無理由

Q3: 期間內嗎?
├── 知悉後30日內 ✅ + 確定後5年內 ✅ → 合法
├── 任一逾期 → 不合法,裁定駁回
└── 注意:兩個期限「同時」必須滿足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再審之訴應於知悉再審事由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500 I),且以判決確定後五年內為限(§500 II)。再審之訴旨在打破既判力之例外救濟,以矯正因程序缺陷導致之實質不正義。

【惟】小前提

查甲訴乙返還借款一百萬元,因甲無法提出借據原本,法院於 114 年 6 月 1 日判甲敗訴確定。甲於 115 年 1 月 15 日整理舊物時發現乙簽名之借據原本。該借據於判決確定前已存在但甲未發現(符合「新證據」要件 ✅),且如經法院斟酌,甲得主張乙確有借款事實,可受較有利之判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 ✅)。甲於發現後第 20 日即 115 年 2 月 4 日提起再審之訴(知悉後 30 日內 ✅),且距判決確定未逾 5 年(確定後 5 年內 ✅)。

【故】結論

甲主張之再審事由符合§496 I⑬之要件,且未逾§500之再審期間,再審之訴合法且有理由。法院應廢棄原確定判決,就本案重新審理。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開棺五鑰,限時解封(程序污染的五種證明打開既判力石棺)
底層邏輯法安定性 vs 實質正義的平衡——只有「程序被污染」才值得打破既判力
五大事由①法規顯錯 ②證據偽造 ③證人偽證 ④新證據 ⑤前判變更
五把鑰匙紅(法官端)→黑(證據端)→白(人證端)→金(資訊端)→銀(基礎端)
期間雙限知悉 30 日 + 確定後 5 年(兩個沙漏同時跑)
程序三步合法性審查→有無理由→本案審理
vs 上訴上訴=確定前(通常);再審=確定後(非常)
記憶宮殿3F → E區 → 封印檔案室(石棺+五把鑰匙+兩個沙漏)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發現新證據

甲訴乙返還借款一百萬元敗訴確定。判決確定後,甲於整理舊物時發現乙簽名之借據原本。甲於發現後 20 日內提起再審之訴。

問:再審之訴有無理由?

解析:三要件逐一檢驗——(1)借據於判決確定前已存在但甲未發現(新證據 ✅);(2)如經斟酌,甲可證明借款事實存在,受較有利判決(足以影響 ✅);(3)知悉後 20 日<30 日(期間內 ✅)。符合§496 I⑬,再審有理由

變化題 2:事實認定錯誤 ≠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甲認為確定判決對事實的認定有錯誤(法官認定甲有簽名,但甲主張未簽),以§496 I①「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提起再審。

問:再審之訴有無理由?

解析:§496 I①「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僅限於法律適用的錯誤(不需深入研究即知錯誤),不包括事實認定錯誤。這正是底層邏輯的體現:再審糾正的是「程序被污染」,事實認定屬事實審法院的職權判斷,不是程序污染。甲以事實認定錯誤主張此事由,無理由。甲應考慮是否有§496 I⑬(新證據)可主張。

變化題 3:雙重期限的陷阱

甲敗訴確定。判決確定後第 4 年又 11 個月,甲發現新證據。甲於發現後第 25 日提起再審之訴。

問:再審之訴是否合法?

解析:再審期間有雙重限制——知悉後 30 日 + 判決確定後 5 年。甲於發現後第 25 日提起(知悉後 30 日內 ✅)。但判決確定已 4 年 11 個月,加上 25 日,是否逾 5 年?本題需精算:如確定日為 110 年 3 月 1 日,發現日為 115 年 1 月 29 日(4年11月),提起日為 115 年 2 月 23 日——仍在 5 年內(115年3月1日前)✅。再審之訴合法。但如果再晚幾天,5 年沙漏見底,即使知悉後 30 日內,也不合法。兩個沙漏同時必須滿足。


相關模塊

你剛學了再審——既判力的「例外後門」,五把鑰匙只在程序被污染時才起作用。但如果被判決效力波及的不是當事人,而是根本沒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呢?他連「知悉30日」的起點都不一樣。這就是第三人撤銷之訴要解決的核心矛盾——當既判力打到局外人頭上時,法治國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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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4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再審、憲法法庭、暫時處分、違憲宣告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再審、管轄、管轄權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少數股東、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毀損、法人、法人格、注意義務、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買賣、送達、過失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1 一試公法 ICJ、一般給付訴訟、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共同訴訟、再審、分配、反致、受益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基本權功能、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抵押權、抵銷、損失補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法人格、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猥褻、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著手、董事、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買賣、送達、過失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 民事法 / 民事訴訟法

判決確定後才發現新證據:再審的五種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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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是法治國的承諾——案件不會被無限翻案;再審是法治國的良心——正義不會被永遠封印。」

—— 判決確定後才發現新證據:再審的五種事由|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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