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他脫產先凍結:假扣押的要件與擔保金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6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假扣押?
你打贏了官司,判決書上寫著「被告應賠償 500 萬元」。你興高采烈地拿去執行——結果發現對方的銀行帳戶是空的,房子也早就過戶給他太太了。判決書變成一張廢紙。假扣押就是為了防止這種慘劇。 在判決出來之前,先請法院把對方的財產「凍住」——不能動、不能賣、不能轉。「假」不是假的意思,是「暫時的」。暫時凍住,等判決下來再正式處理。

假扣押和假處分有什麼不同?
一句話:要錢的用假扣押,要東西的用假處分。 你借給他 500 萬他不還(金錢請求)→ 假扣押凍他帳戶。你買了他的房子他不過戶(非金錢請求)→ 假處分禁止他把房子賣給別人。兩者都是「先下手為強」的保全工具,差別在保全的標的不同。

為什麼假扣押這麼常考?
因為它是民事訴訟中「理論與實務最緊密的交叉點」——同時考你對保全制度的理解(為什麼需要?)、證據法的精度(釋明 vs 證明)、程序法的節奏(密行性 → 本案訴訟 → 撤銷),以及債務人權益保障(反擔保)。15 年考了 5 次以上,一試更頻繁。


體系定位

3F 民法樓 → F區(民事訴訟)

保全程序三兄弟:
├── ★ 假扣押(§522-§531)★ ← 你在這裡
│   ├── 對象:金錢請求
│   ├── 核心:凍結財產 → 等判決
│   └── 特色:密行性(不通知對方)
├── 假處分(§532-§535)
│   ├── 對象:非金錢請求
│   └── 例:禁止移轉房屋
└── 定暫時狀態處分(§538)
    ├── 對象:有爭執的法律關係
    ├── 例:暫時禁止董事行使職權
    └── 特色:最強力保全 → 原則開庭

     ↕ 上下游關係
上游:債權人有請求權(實體法)
     ↓
本站:假扣押(保全財產不被處分)
     ↓
下游:本案勝訴 → 強制執行(真正拿到錢)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F 區(民事訴訟)→ 急速冷凍庫。這間房間的門上有一個巨大的計時器——上面寫著「時間暫停中」。門一打開,所有東西都凝固在空氣中——銀行帳戶結成冰柱、不動產被冰封在地板上、連要簽的轉帳匯款單都凍在半空。這裡不是監獄,是時間停止的房間。


考古題實戰

113 年司法官二試民訴(改編)

甲對乙有 500 萬元借款債權。甲發現乙近日大量將名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且購買了出國機票。甲欲聲請假扣押。

問:(1) 甲聲請假扣押應具備哪些要件?(2) 釋明與證明有何不同?(3) 若甲釋明不足,法院應如何處理?(4) 乙有何救濟方法?

先停下來想 30 秒——你的直覺答案是什麼?

頓悟點在這裡:大多數考生會把四個小題當成四個獨立問題分別回答。但如果你理解假扣押的底層邏輯——它是一場「時間對抗賽」——這四個小題其實是同一個故事的四幕:債權人面臨什麼風險(脫產)→ 法律給他什麼武器(假扣押兩要件)→ 武器的安全裝置是什麼(釋明+擔保)→ 被打到的人怎麼反擊(撤銷三途徑)。用這個脈絡串起來,你的答案會有結構、有邏輯、有層次。


核心知識

假扣押兩大要件(§522 + §523

民事訴訟法 §522 第 1 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兩道門都要開,假扣押才能啟動:

要件一:請求原因(有本案請求)
– 債權人對債務人有金錢請求權(借款返還、損害賠償、買賣價金、票款等)
– 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例: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也可以請求金錢賠償)
– 非金錢請求 → 不能用假扣押,要用假處分(§532

要件二:假扣押原因(§523)
– 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甚難執行之虞
– 白話:如果現在不凍住,以後勝訴了也拿不到錢
– 典型事實:債務人大量移轉財產、隱匿財產、有逃亡出國計畫、經營狀況急遽惡化

兩個要件都需要「釋明」——這是假扣押最核心的門檻。

釋明 vs 證明:門檻高低的本質差異

比較釋明(§284)證明
心證程度大致相信(薄弱心證)確信(高度蓋然性)
證據方法限即時可調查者不限
適用場景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本案訴訟
不足時供擔保可補(§526 II)承擔敗訴風險
政策理由保全要快,不能等完整舉證本案要精確,追求真實

為什麼保全程序只要釋明不要證明?因為保全的時間窗口是「秒」級的——債務人一通電話就能把錢轉走。如果要求債權人像本案訴訟一樣完整舉證,等他舉完證,對方的財產早就不見了。釋明的門檻降低,是用「速度」換「精確」的制度設計。

擔保金機制(§526

§526 的三層結構:

第 I 項:請求及假扣押原因,應釋明之
         → 兩個要件都要釋明

第 II 項: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
          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
          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 釋明「不足」→ 供擔保可補

第 III 項(實務解釋 — 最高法院97台抗527):
         → 釋明「完全沒有」→ 供擔保也不能補
         → 擔保是「補充」不是「替代」

擔保金額:實務通常為請求金額的 1/3(法院裁量)。

擔保的本質:不是「付錢就可以亂凍」——是債權人用自己的錢向法院擔保:「如果我搞錯了,這筆錢拿來賠對方的損失。」

假扣押完整程序(五步驟)

Step 1 聲請:向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法院,書面聲請,附釋明資料。

Step 2 法院裁定密行性——法院書面審查,不通知債務人、不開庭。理由:怕債務人得知後立刻脫產。准予 → 發假扣押裁定。駁回 → 債權人得抗告。

Step 3 執行:裁定送達債權人後 30 日內聲請執行,逾期裁定失效(§526 IV 參照強制執行法)。執行方式:查封動產、不動產登記、扣押銀行存款。

Step 4 本案訴訟:假扣押後應提本案訴訟。§529:債務人得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不起訴 → 法院撤銷假扣押。

Step 5 結局分歧:本案勝訴 → 假扣押轉為強制執行基礎。本案敗訴 → 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

撤銷假扣押的三條路

途徑條文條件效果
反擔保§530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金法院撤銷
未限期起訴§529債權人經命限期起訴而不起訴法院撤銷
原因消滅§531假扣押原因消滅(如債務人已清償)法院得撤銷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設計假扣押?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法律有一個致命的結構性缺陷:判決需要時間,但脫產只需要一秒。

一個民事訴訟平均要 1-3 年。在這 1-3 年裡,如果債務人把所有財產轉到別人名下、匯到海外帳戶、或者乾脆人跑了——你拿到的勝訴判決就是一張精美的廢紙。法律保障你的權利,但保障不了你拿到錢。

立法者面對的問題很明確:如何讓「贏了官司的人」真的能拿到錢?

答案就是假扣押——在判決之前,先把財產「定格」在原地。不是沒收、不是處罰、不是判斷誰對誰錯——只是按下暫停鍵,讓時間不再站在脫產者那邊。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債權人)勝訴後真的能拿到錢財產凍結 = 判決有實效需付擔保金(自承錯誤風險)
I(債務人)財產自由不被任意凍結反擔保可撤銷 + 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期間財產暫時不能動
We(社會)司法制度值得信賴勝訴判決不是空頭支票容忍在判決前就限制財產處分
They(國家)維護司法公信力判決實效 = 人民信任法院承擔審查成本 + 錯誤風險

立法者的妥協:假扣押的每一個設計細節都是「債權人保護」和「債務人權益」之間的精密平衡——降低聲請門檻(釋明而非證明)是因為保全要快,但同時要求擔保金是因為可能搞錯;允許密行性是因為怕打草驚蛇,但給債務人反擔保撤銷權是因為不能永遠凍著。假扣押不是懲罰債務人的武器,是一個精心設計的平衡裝置。

體系因果

上游:如果沒有「訴訟需要時間」這個結構性問題,就不需要保全程序。假扣押的存在前提是:實體法給你權利(請求權)→ 程序法幫你實現(訴訟)→ 但程序需要時間 → 時間是脫產者的武器 → 所以需要保全。

下游:假扣押成功 → 財產被凍結 → 本案訴訟 → 勝訴 → 假扣押轉為強制執行的基礎。如果沒有假扣押,強制執行法的整套制度就會被架空——因為等到要執行的時候,根本沒東西可以執行。

如果拿掉假扣押:訴訟變成一場「富人的遊戲」——有錢人可以在訴訟期間從容轉移財產,窮債權人勝訴也只能看著空帳戶嘆氣。司法公信力崩塌,沒有人再信任法院的判決有意義。

五維串聯

  • 條文:民訴 §522-§531
  • 立法理由:89 年民訴修法強化保全程序,§526 增列擔保代釋明機制,目的在「兼顧保全之迅速與債務人權益之保障」
  •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97 年台抗字第 527 號裁定——「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如絲毫未能釋明,縱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亦不得命為假扣押」→ 擔保不能完全取代釋明
  • 學者見解:陳計男教授認為保全程序的正當性來自「暫時性」——假扣押是時間壓力下的權宜措施,不是終局判斷
  • 制度比較:德國 ZPO §916「Arrest」制度、日本民訴保全法——核心邏輯一致:保全=對抗訴訟時間成本

Quotable Unit

假扣押不是懲罰債務人,是替債權人按下時間的暫停鍵——讓財產停在原地等判決。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想像你在一場追逐戰中。

你借了 500 萬給朋友,他不還。你告上法院。但法院說:「判決要一年。」你一轉頭——你的朋友正在瘋狂搬家。他把銀行帳戶裡的錢轉到太太名下、把房子過戶給小舅子、還訂了明天飛曼谷的機票。你只能眼睜睜看著。一年後判決下來:「被告應給付 500 萬元。」你興奮地拿著判決書去執行——帳戶餘額 0 元,名下財產 0 筆,人在泰國。

這就是沒有假扣押的世界。勝訴判決是一張精美的廢紙。

現在倒帶。同一個場景,但這次你學過法律。你看到朋友開始搬家的那一刻,衝去法院說:「我有借據(釋明請求原因),他正在轉移財產(釋明假扣押原因),我願意存 170 萬擔保金(供擔保),請凍結他的帳戶!」

法院看了你的資料——不打電話通知對方(密行性,因為一通知他就會加速搬)——直接核發裁定。隔天早上,你的朋友打開網路銀行:「帳戶已遭假扣押,禁止提領及轉帳。」

他不是被抓了。他的人身自由完好無損。只是他的錢「停在原地」了——等法院判完再說。

這就是假扣押的本質:不是凍結人,是凍結時間。讓財產停在案發現場,等法官慢慢查明真相。

如果你搞錯了呢?如果他其實沒有脫產?那你的 170 萬擔保金就是你為錯誤付出的代價——他可以用這筆錢申請損害賠償。擔保金就是這把冷凍槍的安全裝置:你可以扣扳機,但子彈打歪了你得賠。

他想解凍?也可以。他提供反擔保(§530),證明自己的財產夠賠,法院就應該撤銷假扣押。注意這個「應」字——不是「得」,是「應」。立法者在這裡站在債務人這邊:只要你拿得出錢,法院就必須解凍。

口訣冷凍槍 = 時間的暫停鍵

(一唸出來,整個場景自動播放:追逐戰 → 冷凍 → 安全裝置 → 解凍條件。這不只是畫面——你同時理解了假扣押為什麼存在:因為訴訟需要時間,而脫產不需要。)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同法第 523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聲請人應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526 I)。如釋明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526 II)。惟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如未釋明者,不得以供擔保代之。

【惟】小前提

查甲對乙有 500 萬元借款債權(請求原因:金錢請求 ✅)。甲提出借據及乙近日大量移轉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出國機票訂購紀錄(釋明:即時可調查之證據 ✅),足使法院大致相信乙有脫產之虞(假扣押原因 ✅)。甲並陳明願供擔保 170 萬元(約請求金額 1/3),以擔保乙因假扣押可能所受之損害。

【故】結論

甲之聲請符合假扣押要件。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密行性),裁定准許甲供擔保後對乙之財產為假扣押。乙如欲解免假扣押,得依§530反擔保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釋明不足 vs 完全未釋明(分界線在哪?)

甲主張乙欠他 200 萬,但甲只有口頭約定沒有書面借據,也無法提出乙脫產的具體證據,僅主張「我怕他不還」。甲願意供擔保 70 萬元。

問:法院可否准許假扣押?

解析不可以。 §526 II 的「釋明有不足」和「完全未釋明」是兩回事。最高法院 97 年台抗字第 527 號裁定明確指出: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如絲毫未能釋明,縱供擔保亦不得為假扣押。本題甲對「請求原因」無書面證據、對「假扣押原因」僅憑主觀恐懼(「我怕他不還」不是脫產事實)→ 屬於完全未釋明 → 法院應駁回

核心區分:擔保是「補充」釋明不足(從 70 分補到 100 分),不是「替代」零釋明(從 0 分跳到 100 分)。

變化題 2:假扣押後忘了起訴

甲聲請假扣押乙的銀行帳戶獲准並已執行。半年過去了,甲一直沒有提起本案訴訟。乙聲請法院命甲限期起訴,法院定 30 日期間,甲仍未起訴。

問:法律效果為何?

解析:依 §529,債務人得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 法院定期間(本題 30 日)→ 甲逾期不起訴 → 法院應依乙之聲請撤銷假扣押 → 凍結解除。乙並得請求甲賠償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

底層邏輯:假扣押是「暫時的」——它的正當性來自「即將提起本案訴訟」。如果債權人只凍不告,等於無限期限制債務人的財產自由,這違反了保全程序「暫時性」的本質。§529 就是立法者設的「計時器」:你可以先凍,但必須在合理時間內提起本案訴訟,否則就解凍。

變化題 3:假扣押 vs 假處分——怎麼選?

甲乙簽約由乙將 A 屋出售予甲。甲發現乙可能將 A 屋出售予第三人丙。甲想保全。

問:甲應聲請假扣押還是假處分?

解析:甲的請求是「移轉 A 屋所有權」= 非金錢請求 → 不能用假扣押(假扣押限金錢請求,§522)→ 應聲請假處分(§532),禁止乙將 A 屋移轉予第三人。

判斷公式:你最終要拿到的是什麼?是「錢」→ 假扣押。是「特定的東西或行為」→ 假處分。甲要的是那棟「特定的房子」,不是「房子的價值」→ 假處分。


互動教具

教具一:保全程序三兄弟完整對照表

比較維度假扣押(§522)假處分(§532)定暫時狀態處分(§538)
保全對象金錢請求非金錢請求有爭執的法律關係
目的凍結財產→確保將來能執行維持現狀→禁止處分暫定法律關係→防止急迫危害
審理方式書面審查(密行性)原則書面審查原則開庭(影響最大)
釋明門檻釋明→不足可供擔保代釋明→不足可供擔保代釋明(門檻較高)
典型案例凍結銀行帳戶禁止移轉不動產暫停董事行使職權
威力強度★★★★★★★(最強)

教具二:假扣押聲請要件檢查清單

□ 要件一:請求原因
  □ 有金錢請求權嗎?(借款/賠償/價金/票款)
  □ 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
  □ 有即時可調查的證據嗎?(借據/匯款紀錄/契約書)

□ 要件二:假扣押原因(§523)
  □ 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嗎?
  □ 脫產事實:財產移轉/隱匿/出國/經營惡化
  □ 有即時可調查的證據嗎?(登記謄本/出國紀錄)

□ 釋明程度判斷
  □ 兩個要件都有「一些」證據 → 釋明有不足 → 供擔保可補
  □ 任一要件「完全沒有」證據 → 零釋明 → 供擔保也不行

□ 擔保金
  □ 金額:約請求金額的 1/3(法院裁量)
  □ 目的:保障債務人因假扣押可能受的損害

教具三:假扣押程序時間軸

Day 0 ──→ 債權人發現脫產跡象
  │
Day 1 ──→ 聲請假扣押(向管轄法院/標的所在地法院)
  │         └── 附:釋明資料 + 陳明願供擔保
  │
Day 2-5 ──→ 法院書面審查(密行性:不通知債務人)
  │           ├── 准 → 核發假扣押裁定
  │           └── 駁 → 債權人得抗告
  │
  ├── 裁定送達後 30 日內 ──→ 聲請強制執行
  │                          └── 查封(動產/不動產/存款)
  │                          └── 逾 30 日 → 裁定失效!
  │
  ├── 假扣押後 ──→ 應提起本案訴訟
  │               └── §529:債務人可聲請命限期起訴
  │               └── 不起訴 → 撤銷假扣押
  │
  └── 結局分歧:
      ├── 勝訴 → 假扣押轉為強制執行
      └── 敗訴 → 債權人賠償債務人損害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底層邏輯觸發器時間暫停鍵——訴訟要時間,脫產只要一秒,假扣押讓財產停在原地等判決
兩要件①請求原因(金錢請求)②假扣押原因(不能/甚難執行之虞)
標準釋明(不是證明)→ 大致相信即可 → 用速度換精確
釋明不足供擔保可補(≈請求金額 1/3)。但零釋明 → 擔保也不行
密行性不通知債務人(一通知就加速搬家)
撤銷三條路反擔保(§530)/未起訴(§529)/原因消滅(§531)
30 日死線裁定送達後 30 日內聲請執行,逾期失效
記憶宮殿3F → F 區 → 急速冷凍庫(門上寫「時間暫停中」)

相關模塊

假扣押凍住了財產,但故事還沒結束——債務人不服怎麼辦?凍住之後下一步是什麼?如果凍錯人了呢? 這三條線索分別通往三個下游模塊,理解它們才能看到保全→執行→救濟的完整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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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保險代位、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公開收購、共有、分配、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重大消息、離婚 11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司面紗、公開收購、共有、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庫藏股、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揭穿公司面紗、損害賠償、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關係企業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公司設立、分配、匯票、占有、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法律行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縱火、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證交法、買賣、送達、過失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4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代表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說明書、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扣押、承攬、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異議股東、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著手、董事、董事長、行政處分、買賣、送達、過失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少數股東、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毀損、法人、法人格、注意義務、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買賣、送達、過失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100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扣押、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因果關係、委任、委託書、平等原則、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準據法、無效、監察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道德風險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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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他脫產先凍結:假扣押的要件與擔保金

口訣: 冷凍槍=時間的暫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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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不是懲罰債務人,是替債權人按下時間的暫停鍵——讓財產停在原地等判決」

—— 怕他脫產先凍結:假扣押的要件與擔保金|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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