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與調解:不用判決的紛爭解決與效力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你跟鄰居因為漏水吵了三年,雙方律師費加起來快要超過修繕費用了。這時候法官說:「你們要不要自己講好?」
這就是訴訟上和解的起點。你可能覺得打官司就是要法官判——但事實上,台灣民事訴訟中,有相當比例的案件以和解或調解收場。因為有時候,最好的判決就是不需要判決

和解跟調解有什麼不同?
和解是已經告了才和解(訴訟中,雙方直接互相讓步)。調解是告之前先試試看能不能講好(有些案件甚至強制調解,非經調解不得起訴)。但最關鍵的共同點是:兩者成立後,都跟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體系定位

民事訴訟 — 紛爭解決方式
├── 判決(法院裁判)
├── 和解 §377-§380 ← 你在這裡(訴訟中)
│   ├── 訴訟繫屬中+雙方互相讓步
│   ├── 效力: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380 I
│   └── 瑕疵:30日內聲請繼續審判 §380 II
├── 調解 §403-§426 ← 你在這裡(訴訟前)
│   ├── 強制調解 §403(特定事件必須先調解)
│   ├── 任意調解 §404(自行聲請)
│   └── 效力: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416
└── 仲裁(仲裁法)→ 另見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E 區(民訴)→ 握手談判室。推開門,左邊兩個人正在握手(和解),右邊有個人站在中間拉住兩人的手(調解)。天花板上掛著同一個金色大印章,隨時準備蓋下來。


考古題實戰

甲乙於訴訟中成立和解,和解筆錄載明乙應給付甲五十萬元。嗣後乙未依約履行,甲欲強制執行。又,甲發現乙於和解過程中有詐欺行為。問:(1)甲得否直接聲請強制執行?(2)甲如欲推翻和解,應循何種程序?(改編自民訴申論常見考型)

讀完本模塊,你會理解為什麼法律把「當事人自己講好」抬到跟「法官判決」一樣的高度——以及當這個信任被背叛時,該怎麼辦。


核心知識

訴訟上和解

§377-380 訴訟上和解:

定義:
├── 訴訟繫屬中
├── 雙方當事人互相讓步
├── 在法院前成立和解
└── 法院書記官做成和解筆錄

要件:
├── ① 訴訟繫屬中
├── ② 雙方合意(互相讓步)
├── ③ 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
├── ④ 處分權範圍內
└── ⑤ 法院書記官做成筆錄

效力(§380 I):
├──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可作為執行名義
├── 訴訟終結
└── 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訴

和解的瑕疵:
├── 無效的和解:
│   ├── 違反強制規定
│   ├── 無處分權
│   └── 效果:和解不成立
├── 得撤銷的和解:
│   ├── 意思表示有瑕疵(詐欺/脅迫)
│   └── §380 II:得請求繼續審判
└── 繼續審判:
    ├── 向原法院聲請
    ├── 30日內
    └── 視為訴訟未終結

法院調解

§403-426 法院調解:

強制調解(§403):
├── 法律規定非經調解不得起訴
├── 例:
│   ├── ① 不動產相鄰關係
│   ├── ② 定不動產經界
│   ├── ③ 共有物分割
│   ├── ④ 合夥紛爭
│   ├── ⑤ 配偶間財產問題
│   ├── ⑥ 僱傭契約
│   ├── ⑦ 醫療糾紛
│   └── ⑧ 其他法律規定
├── 不先調解→法院移付調解
└── 但:§406 例外免調解

任意調解(§404):
├── 當事人自行聲請
├── 任何民事紛爭都可以
└── 不限於強制調解事件

調解程序:
├── 法官或調解委員主持
├── 雙方到場
├── 達成合意→做成調解筆錄
├── 不成立→開始訴訟程序
│   (視為起訴 §419 II)
└── 一造不到場→調解不成立

調解效力(§416):
├──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 可作為執行名義
├── 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訴
├── 調解有瑕疵→
│   30日內聲請繼續審判
└──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

底層邏輯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為什麼「自己講好」= 法官判決?

你可能覺得奇怪:法官經過一整套嚴謹的訴訟程序才做出判決,當事人自己談一談就能有相同效力?這不是偷工減料嗎?

恰恰相反。這是立法者對私法自治的最高致敬。

民事訴訟處理的是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既然是「你的權利」,你當然有權決定怎麼處理它。法官判決是「別人替你做決定」,和解是「你替自己做決定」——哪一個更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答案不言而喻。

判決是法官替你做決定,和解是你替自己做決定——但兩者的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立法者賦予和解與判決同一效力的深層邏輯是:當事人自己做的決定,比法官替他做的決定,更有正當性。 因為雙方都同意了——沒有人被強迫,沒有人被忽略。

I/We/They 利益衡量矩陣

利害關係人利益和解/調解如何回應
I(當事人雙方)自主決定、省時省錢、關係修復互相讓步 = 雙方都做出犧牲,但都得到接受的結果
We(社會)減少訟源、降低司法成本強制調解 = 在特定類型(鄰居/醫療/僱傭)先讓人談談
They(國家/司法)司法資源有限、案件量龐大和解/調解 = 最有效率的案件消化管道

為什麼有「強制調解」?——國家輕推的智慧

§403 列出的強制調解事件(不動產相鄰、醫療糾紛、僱傭等),有一個共同特徵:當事人之間有持續性的關係

  • 鄰居住隔壁,判完還是要天天見面
  • 僱傭關係,可能繼續合作
  • 醫療糾紛,情緒高漲但雙方可能誤解

立法者的邏輯是:對於這類「打完官司還要繼續面對彼此」的紛爭,先給雙方一個面對面溝通的機會,比直接上法庭開打更符合所有人的利益。這不是限制訴訟權,而是「在正式打仗之前,先試試看能不能和平解決」。

體系因果:和解/調解 → 既判力 → 執行力

和解與調解成立後,產生的「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不是比喻——它真的產生既判力(一事不再理)和執行力(可聲請強制執行)。這條因果鏈揭示了制度的精妙:

當事人合意(和解/調解)
  → 筆錄成立
    →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380 I / §416)
      → 既判力: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訴
      → 執行力:和解/調解筆錄 = 執行名義

五維串聯

  • 條文:§377-380(和解)→ §403-426(調解)→ §380 II(繼續審判)→ §416(調解效力)
  • 立法理由:和解的本質 = 私法自治在訴訟法上的延伸;強制調解 = 國家對特定紛爭類型的「先溝通」制度設計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83 台上 620 判例——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學者見解: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和解兼具私法行為與訴訟行為之雙重性質
  • 制度比較:日本民訴法上的「和解」亦有同等效力;德國法上調解(Mediation)與訴訟上和解分離更清楚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推開 3 樓 E 區握手談判室的門。房間被一道巨大的玻璃牆分成左右兩半。

左邊——和解區(私法自治的聖殿):兩個穿著西裝的男人面對面坐著,中間的桌子上擺著一百萬元的現金堆。但注意——沒有法官坐在上面。這是他們自己的決定。

甲指著錢堆說:「你只要給我八十萬!」乙抓起二十萬塞回口袋:「成交!」兩人都讓了一步——這就是「互相讓步」的意思。 兩人同時伸出手——「啪!」 一記響亮的握手,震得桌上的現金都跳起來。

握手的瞬間,天花板降下一個巨大的金色大印章,「碰」一聲蓋在他們握著的手上,燙出「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的紅字。兩人被燙得「嘶」一聲抽氣,但手死死不鬆開——因為這個握手不能反悔,效力跟法官判決一模一樣。牆上出現一行字:「你替自己做的決定,跟法官替你做的決定,有同樣的份量。」

右邊——調解區(國家輕推的藝術):兩個人背對背坐著,誰也不看誰,空氣中瀰漫著火藥味。門口的牌子寫著大紅字:「§403 強制調解事件」——因為他們是鄰居,漏水糾紛。判完還是天天見面,不先談談怎麼行?

一個穿長袍的老者(調解委員)從中間的屏風後面走出來,一手抓住甲的手腕,一手抓住乙的手腕,硬拉到一起。「你們住隔壁,打官司打完還是要天天碰面,先好好談!」他的聲音像雷鳴。這就是強制調解的意思——不是強迫你接受結果,而是強迫你先試試溝通。 兩人勉強握手,同樣的金色大印章從天而降——效果一模一樣。

但和解區出了狀況:甲突然發現乙偷偷在合約上動手腳(詐欺)!甲拍桌子,「砰」一聲:「我要繼續審判!」 牆上的時鐘「咚咚咚」敲了三十下——30 天期限。和解被污染了,就讓訴訟重新開始。

口訣握手拉和,一印定案(和解=自己握手,調解=被拉著握手,金色大印章蓋下去=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被騙了?30天內喊「繼續審判」)


互動教具

和解 vs 調解 vs 判決——三種紛爭終結方式對照表

比較項目訴訟上和解法院調解判決
時點訴訟中訴訟前(或訴訟中移付)訴訟中
誰做決定當事人自己當事人(調解委員協助)法官
核心特徵雙方互相讓步第三人居中協調法官依法裁判
效力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380 I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416既判力+執行力
可否強制執行可(執行名義)可(執行名義)可(執行名義)
瑕疵救濟30日內聲請繼續審判 §380 II30日內聲請繼續審判/宣告無效之訴上訴/再審
可否再訴不得(一事不再理)不得(一事不再理)不得(一事不再理)
制度目的尊重當事人自治先溝通,降低對抗國家公權力裁決

強制調解 vs 任意調解快速判斷

收到調解題目 → 先判斷是哪種:

這個紛爭是什麼類型?
├── 不動產相鄰 → 強制 §403①
├── 定不動產經界 → 強制 §403②
├── 共有物分割 → 強制 §403③
├── 合夥紛爭 → 強制 §403④
├── 配偶財產 → 強制 §403⑤
├── 僱傭契約 → 強制 §403⑥
├── 醫療糾紛 → 強制 §403⑦
└── 以上都不是 → 任意調解 §404(可以,但不強制)

強制調解事件未先調解就起訴?
├── 法院不是「駁回」→ 而是「移付調解」
├── 調解不成立 → 視為起訴(§419 II)
└── 不影響當事人權利

和解瑕疵救濟決策樹

和解有問題? → 什麼問題?

├── 違反強制規定/無處分權
│   → 和解「無效」(自始不成立)
│   → 可另訴確認和解無效
│
├── 意思表示瑕疵(詐欺/脅迫)
│   → 和解「得撤銷」
│   → 30日內聲請「繼續審判」§380 II
│   → 視為訴訟未終結,回到和解前的狀態
│
└── 內容有誤(金額寫錯等)
    → 依筆錄更正程序處理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和解筆錄得作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惟§380 第 2 項規定,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知悉後三十日內,請求繼續審判,視為訴訟未終結。又§403 規定,特定事件應先經法院調解,調解成立者依§416 亦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惟】小前提

查甲訴乙請求給付貨款一百萬元。訴訟進行中,兩造經法官勸諭達成和解:乙同意分期給付八十萬元予甲,甲同意免除二十萬元(互相讓步 ✅)。法院書記官做成和解筆錄(筆錄成立 ✅)。嗣甲發現乙於和解過程中隱瞞重要資訊,涉有詐欺行為。甲於發現詐欺後第 15 日聲請繼續審判(30日內 ✅)。

【故】結論

(1) 和解成立時,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甲得持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2) 嗣甲發現和解有詐欺之得撤銷原因,依§380 II 於知悉後 30 日內聲請繼續審判,合法。法院應視訴訟為未終結,就本案繼續審理。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握手拉和,一印定案(和解=自己握手,調解=被拉著握手,金印=確定判決效力)
底層邏輯私法自治的延伸——你替自己做的決定 ≥ 法官替你做的決定
和解訴訟中+互相讓步+筆錄=確定判決效力 §380
調解訴訟前+強制/任意+筆錄=確定判決效力 §416
強制調解§403:有持續關係的紛爭(鄰居/醫療/僱傭)先溝通
和解瑕疵30日內聲請繼續審判 §380 II
調解瑕疵30日內聲請繼續審判或宣告無效之訴
共同效力和解筆錄=調解筆錄=執行名義=可強制執行
記憶宮殿3F → E區 → 握手談判室(左握手/右拉手/天花板金印)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和解的既判力效果

甲乙於訴訟中成立和解,乙同意給付甲五十萬元。和解成立後,甲又就同一事件向法院起訴,請求乙給付一百萬元。

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解析: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380 I),產生既判力,甲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訴。法院應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一事不再理)。甲如認為和解有瑕疵,應在 30 日內聲請繼續審判(§380 II),而非另行起訴——這就是「握手蓋了金印就不能反悔」的意思。

變化題 2:強制調解事件未先調解

甲因醫療糾紛對乙醫院起訴,未先經調解程序。

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解析:醫療糾紛屬§403 強制調解事件,起訴前應先經調解。甲未先調解即起訴,法院應依職權移付調解(不是駁回——這是考試陷阱!)。這體現了立法者的「先溝通」設計:不是剝奪你的訴訟權,而是先給雙方一個面對面的機會。如調解不成立,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起訴(§419 II),不影響甲的權利。

變化題 3:和解瑕疵——繼續審判 vs 另訴

甲乙於訴訟中成立和解。甲嗣後發現乙以脅迫方式迫使甲接受不利條件。甲於知悉後第 40 日向法院聲請繼續審判。

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解析:和解有得撤銷原因(脅迫),甲得聲請繼續審判(§380 II)。但期限是知悉後30日內。甲於第 40 日聲請,已逾期。法院應駁回繼續審判之聲請。甲喪失了推翻和解的機會——30天的時鐘一過,金色大印章就永遠固化了。這跟再審的 30 天期限邏輯相同:法安定性需要一個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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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和調解是「活人之間的紛爭終結」——雙方都還在,都同意了。但如果紛爭已經由法官判決確定,事後才發現判決的基礎有重大瑕疵呢?當事人能不能把已經「蓋棺定論」的案件重新打開?——這就是再審之訴要處理的難題,而它的門檻比你想像的嚴格一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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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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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保險代位、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公開收購、共有、分配、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重大消息、離婚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司面紗、公開收購、共有、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庫藏股、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揭穿公司面紗、損害賠償、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關係企業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商法 第 2 題 和解、條件、毀損、留置權、租賃、買賣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9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和解、慰撫金、損害賠償、過失、重傷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公司設立、分配、匯票、占有、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法律行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縱火、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證交法、買賣、送達、過失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不當得利、交付、合併、和解、離婚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和解、損害賠償、過失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1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處分、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扣押、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監察人、私募、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詐欺、證券詐欺、買賣、過失、關係企業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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