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反咬一口:反訴的要件與牽連關係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AI 深挖

「反訴的本質不是報復,而是訴訟經濟——既然法官已經在看這個事實了,為什麼還要再開一場戲?」

常見問題

什麼是反訴?
被告在同一個訴訟中,反過來對原告提起獨立的請求。不是另外開一個案子,而是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反擊。重點:反訴是獨立的訴,不只是抗辯。

反訴和抗辯有什麼不同?
抗辯是防禦——讓原告的請求被駁回(消極)。反訴是攻擊——自己要法院判一個東西(積極)。例:被告說「我已經還了」=抗辯;被告說「你還欠我 50 萬,判他付」=反訴。


體系定位

3F 民法樓 → F區(民事訴訟)

反訴體系:
├── §260 反訴要件
│   ├── 牽連關係
│   ├── 本訴繫屬中
│   ├── 同種訴訟程序
│   ├── 受訴法院有管轄權
│   ├── 不得有礙本訴終結
│   └── 不得違反專屬管轄
├── 反訴效果
│   ├── 合併審理
│   └── 本訴撤回→反訴獨立
├── §446 II 二審反訴
│   └── 限制較嚴
└── ★ 你在這裡 ★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F 區(民事訴訟)→ 逆襲擂台室。房間是一個拳擊擂台,被告被原告打了一拳後,突然反擊。裁判檢查三個條件才會允許。


考古題實戰

110 年司法官二試民訴(改編)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一百萬元。乙主張:(1) 甲交付之貨物有瑕疵;(2) 乙受有損害五十萬元,反訴請求甲賠償。甲於二審撤回本訴。

問:(1) 乙之反訴是否合法?(2) 甲撤回本訴後,乙之反訴效力如何?


核心知識

反訴完整體系:

★ 一、反訴的要件(§260):
├── ① 有獨立的反訴標的
│   ├── 被告對原告有獨立請求
│   └── 不只是抗辯(區別核心)
├── ② 本訴繫屬中提起
│   └── 言詞辯論終結前
├── ③ 同種訴訟程序
│   └── 通常→通常;簡易→簡易
├── ④ 牽連關係:
│   ├── 反訴標的與本訴標的有牽連
│   ├── 或:反訴之防禦方法與本訴有牽連
│   └── 「牽連」=事實或法律上有關聯
│       ├── 同一事實:同一買賣契約
│       └── 同一法律關係:同一侵權事件
├── ⑤ 受訴法院有管轄權
│   └── 牽連管轄
├── ⑥ 不得有礙本訴訴訟之終結
└── ⑦ 不得違反專屬管轄

★ 三、反訴 vs 抗辯——★重要區分:
├── 反訴:
│   ├── 積極請求(要法院「判」什麼)
│   ├── 例:被告請求原告賠50萬
│   ├── 獨立的訴→獨立的判決
│   └── 有既判力
├── 抗辯:
│   ├── 消極防禦(讓原告被駁回)
│   ├── 例:被告主張已清償/時效
│   ├── 不是獨立的訴
│   └── 無獨立既判力
└── ★ 判斷標準:有沒有自己的「請求」

★ 四、反訴的效果:
├── 本訴與反訴合併審理
├── 法院得合一或分別裁判
├── ★ 本訴撤回→反訴獨立存在
│   └── 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
├── 反訴有獨立的訴訟標的
└── 反訴判決有獨立的既判力

★ 五、二審反訴(§446 II):
├── 二審可以提反訴
├── 但限制較嚴:
│   ├── 須經對造同意
│   └── 或符合§255 I 第②至⑥款事由(不含第①款)
├── §255 I 第②至⑥款:
│   ├── ②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   ├── ③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 ④ 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
│   ├── ⑤ 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
│   └── ⑥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
└── 目的:避免二審訴訟延宕

★ 六、常見反訴類型:
├── 損害賠償型:甲告乙欠錢→乙反訴甲侵權
├── 確認型:甲告乙給付→乙反訴確認契約不成立
├── 抵銷剩餘型:甲告乙100萬→乙有對甲150萬
│   → 抵銷後乙反訴請求50萬
└── 互為給付型:甲請求返還租金→乙請求返還押金

底層邏輯

立法者為什麼允許被告在同一訴訟中「反咬」?

反訴制度的設計起點不是「讓被告報復」——而是一個極其務實的考量:訴訟經濟

假設你是立法者,面對一個荒謬的場景:甲告乙欠貨款 100 萬,乙在同一個買賣中因瑕疵損失 50 萬。如果不允許反訴,乙必須另外開一個案子——同一件買賣、同一批貨物、同一個法律關係,卻要兩個法官分開審理,重複調查同樣的事實、傳喚同樣的證人。這不叫正義,這叫浪費。

I/We/They 利益衡量

利害關係人利益立法者的考量
I(被告)不只是被動挨打,有主動請求的權利反訴=讓被告也能「得到」判決,不只是「不被判」
We(司法資源)同一事實不要審兩次牽連關係門檻=確保合併的效率 > 分開的浪費
They(原告)不要因為反訴拖延本訴§260「不得有礙本訴終結」=原告的時間保護

牽連關係的門檻邏輯:立法者不是讓任何反訴都可以塞進來——「牽連關係」的要求確保了只有跟本訴有共通事實或法律基礎的請求才能合併。沒有牽連的反訴只會拖慢進度,那就請另外開案。

體系因果與五維串聯

反訴獨立性的設計意義:反訴一旦合法提起,就獲得了獨立的訴訟生命。本訴撤回=原告退場,但反訴不受影響。這個設計背後的邏輯是:如果反訴會因本訴撤回而消滅,那原告就可以用「撤回本訴」來策略性地消滅被告的反訴——這是對被告的程序性壓迫。立法者說:你可以跑,但他的反擊不會因為你跑了就消失。

二審反訴限制(§446 II)的政策考量:為什麼二審要加嚴門檻?因為二審是「事後審查」——如果被告在二審才丟出全新的反訴,等於強迫原告在上訴審才面對新攻擊,剝奪了原告的審級利益。所以立法者要求:對造同意,或者基礎事實同一。

頓悟點:反訴 vs 抗辯的分界線不是「態度」,而是「有沒有自己的請求」。抗辯是盾(讓攻擊無效),反訴是矛(自己發動攻擊)。同一個事實可以同時是抗辯的基礎和反訴的基礎——被告可以一邊擋一邊打。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走進 3 樓 F 區的「逆襲擂台室」。

擂台上,原告(甲)一拳打出去——「還我一百萬貨款!」被告(乙)被打中後,突然反手一拳打回去——「你的貨有問題!賠我五十萬!」

為什麼裁判允許這一拳? 因為兩人打的是同一場架——同一筆買賣、同一批貨物。裁判的邏輯是:既然我都已經在看這場架了,你們的恩怨不如一次解決,不需要再開一個擂台。

裁判跑過來檢查三個條件:① 「同一場比賽嗎?」(牽連關係——同一筆買賣 ✅)② 「比賽還沒結束嗎?」(本訴繫屬中 ✅)③ 「同級別嗎?」(同種程序 ✅)。三個都符合——「反擊有效!合併比賽!

突然原告說:「我不打了!」(撤回本訴)跳下擂台跑了。裁判看著被告:「原告跑了,但你的反擊已經是獨立的比賽了——你繼續打。」被告站在擂台上繼續揮拳(反訴獨立存在)。這個設計是為了防止原告用「撤退」來消滅被告的攻擊權。

角落有個觀眾舉手:「我也受了傷!」裁判搖頭:「你只是受了傷就說出來——那是抗辯。你要自己的判決?那才是反訴。有沒有自己的請求,是分界線。

口訣擂台反擊三條件——同場(牽連)+比賽中(繫屬)+同級(同種)。原告跑了反訴還在!反訴=有自己的請求;抗辯=只是防禦。


互動教具

反訴 vs 抗辯判斷決策樹

被告提出的主張 →
│
├─ 被告有沒有「自己的請求」?(要法院判原告做/給什麼)
│   ├─ YES → 可能是反訴
│   │   ├─ 與本訴有牽連嗎?
│   │   │   ├─ YES → 反訴合法(§260)→ 合併審理
│   │   │   └─ NO  → 反訴不合法→另行起訴
│   │   └─ 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嗎?
│   │       ├─ YES → 反訴合法
│   │       └─ NO  → 太遲了→另行起訴
│   └─ NO → 這是抗辯(消極防禦)
│       ├─ 權利障礙抗辯:契約不成立/無效
│       ├─ 權利消滅抗辯:已清償/已抵銷
│       └─ 權利阻止抗辯:時效/同時履行
│
★ 進階:同一事實可以同時構成抗辯+反訴基礎
  例:乙主張瑕疵→抗辯(拒付尾款)+反訴(請求賠償)

反訴要件速查對照表

要件內容不符合的後果
① 獨立請求被告有自己的訴訟標的不構成反訴,僅為抗辯
② 本訴繫屬中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應另行起訴
③ 同種程序通常→通常;簡易→簡易應另行起訴
④ 牽連關係事實或法律上有關聯應另行起訴
⑤ 管轄權受訴法院有管轄權移送或另行起訴
⑥ 不礙本訴不拖延本訴終結法院得駁回
⑦ 非專屬管轄不違反專屬管轄應向專屬法院起訴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規定,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或其防禦方法相牽連者,得提起之。反訴為獨立之訴,本訴撤回後反訴仍獨立存在

【惟】小前提

查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一百萬元(本訴)。乙主張甲交付之貨物有瑕疵致乙受損五十萬元,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反訴請求甲賠償(反訴 ✅)。本訴(貨款)與反訴(瑕疵損害)基於同一買賣契約(牽連關係 ✅)、同種訴訟程序(✅)、本訴繫屬中(✅)。

【故】結論

(1) 乙之反訴合法,法院應合併審理本訴與反訴。(2) 甲撤回本訴後,乙之反訴不受影響,仍獨立存在,法院繼續審理反訴。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擂台反擊——同場+比賽中+同級。原告跑了反訴還在!(一唸出來,擂台+反擊+裁判的畫面自動播放)
§260 要件牽連+繫屬中+同種程序+管轄
vs 抗辯反訴=積極請求;抗辯=消極防禦
本訴撤回反訴獨立存在(不受影響)
二審§446 II需對造同意或§255 I 第②至⑥款(不含第①款)
記憶宮殿3F → F區 → 逆襲擂台室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反訴 vs 抗辯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一百萬元。乙主張「已於上月清償完畢」。

問:乙之主張是反訴還是抗辯?

解析:乙主張已清償→目的是讓甲的請求被駁回(消極)→ 這是抗辯,不是反訴。乙沒有自己的獨立請求。如果乙改為主張「甲交付的貨物有瑕疵,乙請求甲賠償 30 萬元」→ 有自己的請求 → 才是反訴

變化題 2:二審提起反訴

甲訴乙一審勝訴,乙上訴二審。乙於二審始提反訴請求甲賠償五十萬元。甲不同意。

問:乙之二審反訴是否合法?

解析:§446 II 二審反訴須經對造同意,或符合 §255 I 第②至⑥款事由(不含第①款)。甲不同意→ 須看是否符合 §255 I 第②至⑥款。如果反訴標的與本訴之請求基礎事實同一(§255 I②),即使甲不同意,乙仍得提反訴。否則不合法。

變化題 3:抵銷後反訴

甲訴乙給付一百萬元。乙對甲有一百五十萬元債權。乙主張抵銷後,就剩餘五十萬元反訴請求甲給付。

問:乙之反訴是否合法?

解析:乙之抵銷抗辯(消滅 100 萬)=抗辯。乙就剩餘 50 萬元對甲提出的獨立給付請求=反訴。反訴標的(50萬元債權)與本訴(100萬元債權)基於同一法律關係(牽連 ✅)。反訴合法,法院合併審理。


相關模塊

反訴判決確定後會產生「既判力」——但既判力到底罩住什麼範圍?如果反訴判決只判了 50 萬,乙後來發現損害其實是 80 萬,還能再告嗎?這個問題的答案藏在既判力的「客觀範圍」裡,而那個範圍的邊界可能比你想的窄很多——→ 既判力客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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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2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不當得利、反訴、沒收、買賣、違約金、闡明義務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民法民訴(二) 第 3 題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共有、占有、反訴、損害賠償、消滅時效、舉證責任、重傷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2 民法民訴(一) 第 5 題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公然侮辱、反訴、慰撫金、抵銷、損害賠償、買賣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 民事法 / 民事訴訟法
中頻

被告反咬一口:反訴的要件與牽連關係

口訣: 擂台上被告被打→突然反擊一拳(反訴)——要件:①同一個擂台(牽連關係)②比賽還沒結束(本訴繫屬中)③同級別(同種程序)。本訴撤回=原告跑了→被告繼續在擂台上(反訴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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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的本質不是報復,而是訴訟經濟——既然法官已經在看這個事實了,為什麼還要再開一場戲?」

—— 被告反咬一口:反訴的要件與牽連關係|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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