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怎麼生效又怎麼失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核心條文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6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條約、協定、議定書到底差在哪?
法律上沒有差別。不管叫 treaty、convention、agreement、protocol、charter、pact,只要是國際法主體間依國際法締結的書面協定,都是條約(VCLT §2(1)(a))。名稱不影響法律效力。聯合國憲章 (Charter) 和京都議定書 (Protocol) 在法律上都是「條約」。

條約上簽了名就生效嗎?
不一定。多數條約需要批准 (ratification) 才生效。簽署只是「表示有意願」,批准才是「正式同意受拘束」。但簽署後、批准前,國家有義務不做會使條約目的失敗的行為(VCLT §18,暫時義務)。這就像訂婚之後你雖然還沒結婚,但你不能去跟別人搞曖昧。

如果條約裡有一條我不喜歡,可以只排除那一條嗎?
可以,這叫保留 (reservation)。國家加入多邊條約時,可以聲明排除或修改特定條款的效力。但保留有三項限制(VCLT §19):(1)條約禁止保留、(2)條約只允許特定保留且你的不在其中、(3)保留與條約目的宗旨不相容。


體系定位

🌳 國際公法
├── 法源論 → [國際法法源與體系](條約=第一法源)
├── 主體論 → [國家的要素與承認](誰有資格締約)
├── ★ 條約法(本篇)
│   ├── 定義與名稱
│   ├── 締結程序(談判→簽署→批准→生效)
│   ├── 保留制度
│   ├── 條約解釋(§31-§32)
│   ├── 條約無效(§46-§53)
│   └── 條約終止(§54-§64)
├── 管轄與豁免 → ...
└── ...

📍 記憶宮殿:4F 公法樓層 → G區國際公法館 → 條約室(第三間,牆上掛滿各國印章,空氣中有封蠟的甜膩味)


考古題實戰

經典題(111 年一試)

甲國加入多邊條約時,對其中第 5 條提出保留。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下列何者非保留之限制事由?
(A) 該條約禁止保留
(B) 該保留不在條約允許之特定保留範圍內
(C) 該保留與條約之目的及宗旨不相容
(D) 其他締約國多數反對該保留

答案:(D)

解析:VCLT §19 保留的三項限制是 (A)(B)(C)。「多數國家反對」不是限制保留的法定事由。

這裡的反直覺在於:你以為大家反對就應該無效,但 VCLT 的設計邏輯不是民主投票——保留的合法性取決於客觀標準(三項限制),不取決於多數意見。個別國家可以反對他國的保留(§20-§21),但反對的效果是「你跟我之間這一條不適用」,不是「你的保留無效」。

變形題(113 年一試改編)

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1 條,關於條約解釋,下列何者為一般解釋規則?
(A) 依立法者原意解釋
(B) 依善意、按其用語之通常意義、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解釋
(C) 優先參照條約之準備工作及締結情況
(D) 以締約國國內法之解釋為準

答案:(B)

解析:VCLT §31(1) 的解釋規則是:善意 + 通常意義 + 上下文 + 目的宗旨。準備工作是 §32 的補充方法,只有在 §31 不夠用時才登場。

預測題(115 年)

甲國與乙國締結雙邊條約後,甲國發現乙國在談判時對關鍵事實為虛偽陳述。甲國欲主張條約無效。依 VCLT,甲國應援引下列何種事由?
(A) 錯誤(§48)
(B) 詐欺(§49)
(C) 強迫(§51)
(D) 違反強行規範(§53)

答案:(B)

解析:乙國「虛偽陳述」構成詐欺 (fraud)。§49 規定:一國因他國之詐欺行為而締結條約者,得援引詐欺主張該條約對其無效。錯誤(§48)適用於雙方均不知的事實認知錯誤,與本題「對方故意」不同。


核心知識

條約的生命週期

一份條約的「一生」,其實跟一段婚姻驚人地相似——從相識到分離,每個階段都有法律規範:

談判 → 簽署 → 批准/加入 → 生效 → 解釋/適用 → 修正/終止
  §7     §12    §14/§15     §24    §31-§32     §39/§54

一、締結程序

階段VCLT 條文內容婚姻類比
談判§7全權證書代表國家談判相親
約文認證§10簽署、草簽或表決通過互相中意
同意拘束§11-§15簽署、批准、接受、核准、加入求婚→結婚
暫時義務§18簽署後批准前,不得違反條約目的訂婚後不能搞曖昧
生效§24依條約規定或全體同意結婚證生效
登記§80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戶政登記

為什麼要把「簽署」和「批准」分開?因為談判代表跟國家元首/國會不是同一批人。外交官在國際場合簽字只代表「我這邊有意願」,但真正的同意必須回國走完憲法程序(我國是總統締約、立法院議決,憲法§58/§63)。這個兩階段設計,是民主審議和國際外交之間的妥協。

二、保留制度(§19-§23

保留的定義(§2(1)(d)):國家於簽署、批准、加入條約時所作之片面聲明,排除或修改條約某些規定對該國適用之法律效果。

三項限制(§19):
1. 條約明文禁止保留 → 不得保留
2. 條約僅允許特定保留,不在其列 → 不得保留
3. 保留與條約目的宗旨不相容 → 不得保留

他國對保留的反應(§20-§21):
接受保留 → 保留國與接受國之間,被保留的條款依保留內容修改
反對保留 → 保留國與反對國之間,被保留的條款不適用(但條約整體仍有效,除非反對國明示排除條約關係)

保留制度的精巧在於:它讓多邊條約能夠容納歧見。如果要求所有國家接受條約的每一條才能加入,很多重要條約永遠不會有足夠的締約國。保留是「不完美但實用」的妥協——寧可讓一個國家帶著保留加入,也好過它完全不加入。

三、條約解釋(§31-§32)

層次方法VCLT 條文地位
一般規則善意 + 通常意義 + 上下文 + 目的宗旨§31(1)主要方法
上下文前言、附件、相關協定、相關文書§31(2)主要方法之一部
嗣後實踐嗣後協定、嗣後慣例、相關國際法規則§31(3)應與上下文一併考慮
特殊意義當事國有此意思時,用語得有特殊意義§31(4)例外
補充方法準備工作(travaux)+ 締結情況§32輔助方法

解釋順序的設計邏輯:先看條約的「成品」(文字本身),不夠才翻「草稿」(準備工作)。為什麼?因為成品是所有締約國同意的版本,草稿只反映談判過程中的各自主張——如果草稿優先,每個國家都會說「當初我的意思是……」,解釋就永遠不會有結論。

四、條約無效事由

條約什麼情況下一開始就無效?VCLT 列了七種「婚姻無效」的理由,從輕到重:

事由VCLT 條文效果嚴重程度
違反國內法關於締約權限之規定§46相對無效(限顯然違反)
錯誤 (error)§48相對無效
詐欺 (fraud)§49相對無效★★
賄賂代表§50相對無效★★
對國家代表之強迫§51絕對無效★★★
以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對國家之強迫§52絕對無效★★★★
牴觸強行規範 (jus cogens)§53絕對無效、自始無效★★★★★

為什麼 jus cogens 是最嚴重的?因為強行規範代表的是國際社會的底線——禁止種族滅絕、禁止奴隸制度、禁止使用武力。任何條約如果違反這些底線,不是「可以被主張無效」,而是「自始就不存在」。

五、條約終止/停止事由

事由VCLT 條文
依條約規定或當事國同意§54
締結後約被取代§59
重大違約 (material breach)§60
嗣後不能履行 (supervening impossibility)§61
情勢根本變更 (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62
嗣後出現新 jus cogens§64

底層邏輯:「條約的條約」為什麼要存在?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在 VCLT 之前,條約法幾乎全部是不成文的習慣國際法——哪些行為構成「同意受拘束」?保留到底合不合法?條約什麼時候可以廢?每個國家各說各話。VCLT 的誕生(1969 年通過、1980 年生效)是國際法治的里程碑:它把數百年的習慣法「成文化」,讓遊戲規則有了明確的文本依據。

VCLT 面對的核心難題是:如何在國家主權(每個國家都是平等的、自主的)和國際合作(條約必須被遵守才有意義)之間找到平衡?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個別締約國)保留主權彈性、不想被不利條款綁死保留制度 + 無效/終止機制一旦批准就受 pacta sunt servanda 拘束
We(條約共同體)條約的完整性和目的不被架空保留不得違反目的宗旨(§19(c))必須容忍部分國家「選擇性參與」
They(國際法秩序)條約法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成文化的規則(VCLT 本身)某些灰色地帶仍無法完全規範

設計者的妥協:VCLT 的核心原則是 pacta sunt servanda(條約必須遵守,§26)——但它同時提供了大量的「例外出口」(保留、無效、終止、情勢變更)。這不是設計缺陷,而是刻意的:如果條約一旦簽了就絕對不能退出,沒有國家敢簽任何條約。彈性是條約制度存活的必要條件。

體系因果

  • 上游:國家必須先存在(蒙特維多公約四要素),才有締約能力。條約是國際法的第一法源(ICJ 規約§38),條約法是所有國際法實體規則的「程序法基礎」。
  • 下游:所有具體的國際法條約(UNCLOS 海洋法、ICCPR 人權公約、WTO 協定)都在 VCLT 的框架下運作。保留、解釋、無效的規則適用於每一份條約。
  • 如果拿掉 VCLT:國際條約法回到不成文的混沌狀態——什麼叫「同意受拘束」、保留合不合法、條約怎麼解釋,全部沒有統一標準。國際合作的交易成本會暴增。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VCLT §2(定義)、§18(暫時義務)、§19(保留限制)、§26(pacta sunt servanda)、§31-32(解釋)、§53(jus cogens 無效)
立法理由國際法委員會(ILC)自 1949 年起歷時 20 年起草,Humphrey Waldock 為最後報告員;目的是將習慣國際法成文化
判決實務ICJ Reservations to Genocide Convention (1951):保留的相容性測試;ICJ Kasikili/Sedudu Island (1999):條約解釋方法適用
學者見解McNair《The Law of Treaties》:條約法奠基著作;Aust《Modern Treaty Law and Practice》:現代實務導向分析
歷史版本1969 VCLT(國家間條約)→ 1986 VCLT(國家與國際組織間條約)→ 尚未生效的 1978 國家繼承條約公約

💡 Quotable Unit:條約就是國家之間的婚姻——簽署是訂婚,批准是結婚,保留是婚前協議,jus cogens 是連上帝都不允許的事。


VIVID 視覺定錨

條約就是國家之間的婚禮——但這是一場有法律效力的婚禮,每個環節都對應 VCLT 的條文。

你走進聯合國大會堂改造成的婚禮現場。空氣中有封蠟的甜膩味道。

求婚階段(談判,§7):兩國代表穿著燕尾服,在長桌兩端傳遞寫滿條件的紙條——「你要答應我 A,我才答應你 B」。代表手上的全權證書就是「你有資格代表你的國家來相親」的證明。談判的氣味是墨水的酸味。

訂婚階段(簽署,§12 + §18):雙方代表站起來握手,在羊皮紙上簽名。簽名那一刻,桌面微微震動——暫時義務啟動了。你已經訂婚了,不能去跟別人搞曖昧。但你還沒正式結婚——你可以在批准前「悔婚」。

結婚階段(批准+生效,§14+§24):兩國元首從金色吊椅降下來,各自拿出巨大的紅色蓋章機——「噗!」蓋下去的聲音迴盪整個大廳。兩個印章重疊在羊皮紙上,金光閃耀——pacta sunt servanda,條約必須遵守,婚姻成立了

婚前協議(保留,§19):一位締約國代表突然站起來:「等等!第 5 條我不同意!」他拿出一把小剪刀,「喀嚓」剪掉羊皮紙上的第 5 條——但只剪他那半邊。為什麼只能剪半邊?因為保留只改變「保留國與其他國之間」的條約關係,不影響其他國之間的關係。但如果你想剪的那一條是條約的「心臟」(目的宗旨),剪刀會碎——§19(c):不得與條約目的宗旨不相容

離婚(終止,§54-§64):多年後,一方摔碎杯子——重大違約(§60)。地震震塌了婚禮現場——嗣後不能(§61)。氣候完全改變——情勢變更(§62)。最戲劇的結局:天空裂開掉下一塊紅色石板——新的 jus cogens 從天而降(§64),整份條約瞬間灰飛煙滅。因為有些事,國際社會連結婚都不允許。

🎯 口訣:「國家婚禮四步走——談判相親、簽名訂婚、蓋章結婚、保留剪半邊」(保留只剪你那半邊,不能剪心臟)


互動教具

教具一:條約生命週期流程圖

① 談判(§7)—— 全權證書 → 代表國家談判
        ↓
② 簽署(§12)—— 產生暫時義務(§18)
        ↓
③ 批准/加入(§14/§15)—— 同意受拘束
        ↓
④ 生效(§24)—— pacta sunt servanda(§26)
        ↓
⑤ 適用/解釋(§31-§32)—— 先文義、後補充
        ↓
⑥ 修正/終止(§39/§54-§64)—— 七種終止事由

教具二:條約無效 vs 條約終止對照表

比較維度條約無效 (Invalidity)條約終止 (Termination)
瑕疵時間瑕疵存在於締結時事由發生於生效後
效果自始無效 (ab initio)嗣後失效(向後)
婚姻類比婚禮那天就有問題(被騙/被迫)結婚後出了狀況(外遇/破產)
事由錯誤、詐欺、賄賂、強迫、jus cogens合意終止、重大違約、嗣後不能、情勢變更

教具三:保留合法性三步驟檢驗

  • [ ] Step 1:條約有沒有禁止保留?→ 禁止 → 保留不合法,結束
  • [ ] Step 2:條約有沒有只允許特定保留?→ 你的不在其中 → 不合法,結束
  • [ ] Step 3:保留與條約目的宗旨相容嗎?→ 不相容 → 不合法,結束
  • [ ] 三關全過 → 保留合法 → 但其他國家仍可反對(反對≠無效,只影響雙邊關係)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

【按】 依 VCLT §19,國家對多邊條約提出保留,受三項限制:(1)條約禁止保留、(2)條約僅允許特定保留而該保留不在其列、(3)保留與條約目的及宗旨不相容。

【惟】 本題甲國對 A 公約第 X 條之保留,涉及該公約之核心義務,若排除適用將使公約之基本目的落空,與公約之目的及宗旨不相容(第三項限制)。

【故】 甲國之保留不合法,不生排除第 X 條效力之效果。

完整版(400 字)

【按】 依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CLT)§2(1)(d),保留係指國家於簽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條約時所作之片面聲明,旨在排除或修改條約某些規定對該國適用之法律效果。VCLT §19 規定保留之三項限制:(a)條約明文禁止保留;(b)條約僅允許特定保留,而擬提之保留不在其列;(c)保留與條約之目的及宗旨不相容。就第(c)款而言,ICJ 在 Reservations to the Genocide Convention Advisory Opinion (1951) 中指出:判斷保留是否與條約目的宗旨相容,應審酌該保留是否影響條約之「核心義務」。

【惟】 經查,A 公約第 X 條規定之義務為該公約之核心義務,係達成公約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條款。甲國對第 X 條提出保留,若允許其排除適用,將使 A 公約之基本目的落空,實質上架空公約之核心規範。依上述標準,該保留與 A 公約之目的及宗旨不相容,違反 VCLT §19(c)之限制。

此外,A 公約監督機構亦於第 Y 號一般性意見中明確指出,對第 X 條之保留不符合公約目的宗旨,不應被接受。

【故】 甲國對 A 公約第 X 條之保留不合法,依國際法不生排除該條款法律效力之效果。甲國仍受第 X 條之拘束。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簽署 = 生效

❌ 常見錯誤選項:「條約經簽署即生效」
✅ 正確觀念:多數條約須經批准才生效。簽署只產生§18暫時義務。訂婚不等於結婚。

陷阱 2:準備工作是主要解釋方法

❌ 常見錯誤選項:「條約解釋應優先參考準備工作 (travaux préparatoires)」
✅ 正確觀念:準備工作是 §32 的補充方法。先看成品,不夠才翻草稿。

陷阱 3:他國反對保留 = 保留無效

❌ 常見錯誤選項:「他國反對即使保留失效」
✅ 正確觀念:反對只影響反對國與保留國之間的條約關係,不使保留無效。


口訣速記

口訣對應知識VIVID 觸發
國家婚禮四步走談判→簽署→批准→生效相親→訂婚→結婚→登記
保留剪半邊,不能剪心臟§19 保留三限制小剪刀剪羊皮紙,碰到心臟剪刀碎
善通目上,草稿墊底§31 解釋規則 + §32 補充先看成品,不夠才翻草稿
錯詐賄逼武違,七種婚姻無效無效七事由婚禮七種取消原因,從輕到重

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

甲國簽署了一項多邊環境條約但尚未批准。在批准前,甲國大規模興建違反該條約核心義務的設施。問甲國是否違反國際法?

零秒反應:可能違反。依 VCLT §18,國家簽署條約後,在明確表示不擬成為當事國之前,有義務不做使條約目的及宗旨失敗之行為。甲國大規模興建違反核心義務的設施,可能使條約目的失敗,違反§18的暫時義務。訂婚之後不能搞曖昧。

進階題

甲國加入人權公約時,對「禁止死刑」條款提出保留。乙國反對該保留。問:(1) 甲乙之間的條約關係為何?(2) 若該人權公約設有監督機構,該機構認定此保留與公約目的宗旨不相容,法律效果為何?

零秒反應:(1) 依 VCLT §20-§21,乙國反對甲國保留但未排除條約關係→甲乙之間「禁止死刑」條款不適用,其餘條款正常適用。(2) 人權條約監督機構若認定保留與公約目的宗旨不相容→保留無效(severable),甲國仍受「禁止死刑」條款拘束。這是人權條約的特殊性——不同於一般互惠條約。

挑戰題

甲國與乙國締結雙邊貿易條約,約定「任何爭端應提交 ICJ 解決」。十年後,甲國發現乙國在締約時,其代表曾被丙國特工賄賂。甲國欲主張條約無效。問:(1) 甲國應援引何事由?(2) 若條約被宣告無效,「提交 ICJ」的爭端解決條款是否也無效?(3) 若乙國主張甲國知情後仍繼續履行條約多年,甲國還能主張無效嗎?

零秒反應:(1) 應援引 VCLT §50(賄賂國家代表)。(2) 依 VCLT §44(5),§§49-50之情形下可將受影響條款與其餘條款分離,但若整個締約同意受污染,甲國得主張全部無效。(3) VCLT §45 默認 (acquiescence):若甲國知悉無效事由後明示或默示同意條約繼續有效,則不得再主張無效。繼續履行多年可能構成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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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條約、行政執行、訴願、違約金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1 一試公法 ICJ、一般給付訴訟、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共同訴訟、再審、分配、反致、受益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基本權功能、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抵押權、抵銷、損失補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法人格、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猥褻、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著手、董事、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買賣、送達、過失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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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怎麼生效又怎麼失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核心條文

口訣: 國家婚禮四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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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就是國家之間的婚姻——簽署是訂婚,批准是結婚,保留是婚前協議:這一條我不同意」

—— 條約怎麼生效又怎麼失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核心條文|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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