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海到公海到底幾海里?UNCLOS 六大海域一次搞懂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台灣的領海有多寬?
依 UNCLOS §3(台灣亦採此標準),領海寬度為自基線起算12 海里(約 22.2 公里)。在領海內,沿海國享有完全主權。外國船舶有「無害通過」的權利,但不能做危害沿海國安全的事。

專屬經濟區跟領海差在哪?
差很多。領海是沿海國的「領土延伸」,享有完整主權。專屬經濟區(EEZ,200 海里)沿海國只有經濟性權利(漁業、礦產),不是主權。其他國家在 EEZ 裡仍享有航行、飛越自由。把領海想成「你家院子」,EEZ 是「你有獨家捕魚權的那片湖,但別人可以划船經過」。

什麼是「無害通過」?軍艦可以通過別國領海嗎?
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是外國船舶通過他國領海的權利,但必須是「連續且迅速」的,不能做任何「有害」行為(UNCLOS §19 列了 12 種有害行為)。軍艦能不能無害通過?有爭議——多數國家認為可以,但中國等國主張須事先通知。


體系定位

🌳 國際公法
├── 管轄與豁免 → [國家管轄權] [國家豁免]
├── ★ 海洋法(本篇)
│   ├── 基線(正常基線/直線基線)
│   ├── 六大海域
│   │   ├── 內水(基線以內)
│   │   ├── 領海(12 海里)
│   │   ├── 鄰接區(24 海里)
│   │   ├── 專屬經濟區(200 海里)
│   │   ├── 大陸礁層
│   │   └── 公海
│   ├── 通行制度(無害通過/過境通行/群島水域通行)
│   └── 島嶼制度(§121)
├── 國家責任 → [國家責任]
└── ...

📍 記憶宮殿:4F 公法樓層 → G區國際公法館 → 海洋廳(地板是玻璃下面是海水,六圈同心圓投影在水面上,越往外顏色越淡)


考古題實戰

經典題(109 年一試)

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領海之寬度自基線量起不得超過幾海里?
(A) 3 海里
(B) 12 海里
(C) 24 海里
(D) 200 海里

答案:(B)

解析:UNCLOS §3 明定領海寬度不超過 12 海里。3 海里是舊制(砲彈射程說——18 世紀的人認為大砲射程就是你能控制的海域),24 是鄰接區,200 是 EEZ。

有趣的是,「12 海里」這個數字背後是數十年的國際角力。傳統上只有 3 海里(砲彈射程),但拉美國家和新獨立國家主張 200 海里甚至更多。12 海里是第三次海洋法會議(1973-1982)的妥協結果——如果你能用大砲控制的範圍算領海,那現代飛彈可以打到幾百公里外,難道領海也要幾百公里?UNCLOS 的回答是:不行,12 海里就是上限,超過的部分用不同的權利層級處理。

變形題(113 年一試改編)

甲國船舶通過乙國領海時進行漁撈作業。依 UNCLOS,下列何者正確?
(A) 甲國船舶享有無害通過權,漁撈不影響通過之無害性
(B) 漁撈行為使通過不再「無害」,乙國得採取必要措施
(C) 乙國不得對外國船舶採取任何措施
(D) 甲國船舶須取得乙國許可始得通過領海

答案:(B)

解析:UNCLOS §19(2)(i) 明列「任何漁撈活動」為有害行為。在別人家院子裡撒網撈魚,當然不算「無害」經過。

預測題(115 年)

甲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內設置人工島嶼並主張領海。依 UNCLOS,下列何者正確?
(A) 人工島嶼得主張領海及鄰接區
(B) 人工島嶼不得主張領海,但得主張 500 公尺安全區
(C) 人工島嶼與自然島嶼享有相同之海域權利
(D) 沿海國不得在專屬經濟區設置人工島嶼

答案:(B)

解析:UNCLOS §60(8):人工島嶼不具有島嶼地位,不得主張領海。但依§60(5),得設置 500 公尺安全區。南海爭議中的填海造島就觸及這個條文。


核心知識

基線(起算點)

所有海域的距離都是從「基線」開始量。基線是什麼?就是海岸線的法律定義:

類型定義適用情形
正常基線沿海國官方承認的大比例尺海圖上的低潮線海岸平直
直線基線連接海岸突出點或島嶼的直線海岸曲折或多島

六大海域一覽表

想像從你家門口往外走,每走一步,你的權力就淡一點:

海域範圍你的權力別人的權利UNCLOS
內水基線以內完全主權(等同陸地)無通行權(除港口)§8
領海基線起 12 海里主權(含上空/海床)無害通過§2-§32
鄰接區基線起 24 海里海關/財政/衛生/移民管轄航行自由§33
EEZ基線起 200 海里主權權利(僅經濟性)航行/飛越/鋪纜自由§55-§75
大陸礁層自然延伸(至少200,最多350海里)海床/底土資源主權權利航行/鋪纜自由§76-§85
公海EEZ 以外無(共同遺產)六大自由§86-§120

這張表的核心邏輯是主權漸層褪色:內水=100% 主權 → 領海=幾乎完全主權(但有無害通過例外)→ 鄰接區=只管四件事 → EEZ=只有經濟權 → 公海=完全自由。每往外一圈,國家權力就稀釋一層。

公海六大自由(§87)

  1. 航行自由
  2. 飛越自由
  3. 鋪設海底電纜管線自由
  4. 建造人工島嶼自由
  5. 捕魚自由(受養護義務限制)
  6. 科學研究自由

通行制度比較

為什麼潛艇在領海要浮上來,在國際海峽卻可以潛著過?因為領海是沿海國的主權範圍,你經過必須「表明身份」(潛艇浮出水面=把自己暴露給沿海國看)。但國際海峽是全球航運的咽喉,如果要求所有潛艇都浮出水面,等於癱瘓了海軍的正常部署——這是軍事大國(美、蘇)在 UNCLOS 談判中堅持的底線。

制度適用海域主體核心條件潛艇規則
無害通過領海船舶連續迅速+12種有害行為不做須浮出水面(§20)
過境通行國際海峽船舶+飛機連續迅速,不得暫停可潛航(正常航行模式)
群島水域通行群島國水域船舶+飛機沿指定航道通行依指定航道

§19 十二種「有害」行為(破壞無害通過)

武力威脅、軍事演習、情報蒐集、宣傳活動、起降飛機、發射軍事裝置、裝卸貨物/人員(違規)、嚴重汙染、漁撈、研究測量、干擾通訊、其他無關通過之活動

島嶼制度(§121)

類型海域權利為什麼?
島嶼(能維持人類居住或經濟生活)領海+鄰接區+EEZ+大陸礁層有人住=有利益需要保護
岩礁(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經濟生活)僅領海+鄰接區,無 EEZ/大陸礁層沒人住=不需要那麼大的經濟保護圈
低潮高地(低潮露出、高潮沒入)如在領海內可作基線點,否則無海域連陸地都不算
人工島嶼無任何海域(僅 500m 安全區)人造的=不能擴張海域

底層邏輯:為什麼海洋要切成六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UNCLOS 被稱為「海洋憲法」(Constitution for the Oceans),是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的國際立法之一——1973 年開始談判,1982 年通過,1994 年生效,歷時 21 年,涉及 160 多個國家。

它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海洋到底屬於誰?

17 世紀有兩派對立的回答:
Hugo Grotius(荷蘭)主張「海洋自由」(mare liberum)——海洋是人類共同財產,任何國家都不能占有。
John Selden(英國)主張「封閉海洋」(mare clausum)——國家可以對近海行使主權。

UNCLOS 的六圈同心圓,是 300 年爭論的最終妥協:越靠近海岸,越傾向 Selden(國家控制);越遠離海岸,越傾向 Grotius(自由共享)。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沿海國)控制近海、保護漁業和資源領海主權 + EEZ 經濟權 + 大陸礁層資源權不能把主權延伸到 12 海里以外
We(國際社會/海洋使用國)航行自由、海洋公共財不被壟斷公海六大自由 + EEZ 航行權 + 國際海峽過境通行近海資源讓給沿海國
They(內陸國/地理不利國)分享海洋利益(無海岸線但也需要資源)UNCLOS Part X 保障入海權 + 公海捕魚權實際受益有限

設計者的妥協:UNCLOS 不是「沿海國全拿」也不是「大家都平分」,而是按距離梯度分配權力。這個梯度反映了一個樸素的正義觀:你家門口的海你多管一點,但越遠的海越應該是大家的。

體系因果

  • 上游:國家必須先存在(蒙特維多公約),才有主張海域的資格。基線劃定方式直接決定了所有海域的起算點——基線往外推一點,所有海域都跟著推。
  • 下游:EEZ 制度催生了大量的漁業爭端和島嶼爭端(南海、東海)。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CLCS)的裁決直接影響國家的海底資源權。
  • 如果拿掉 UNCLOS:海洋法回到「砲彈射程說」的混沌時代——每個國家自己畫線,爭端無法解決。事實上,UNCLOS 之前的三次海洋法會議(1958/1960/1973)正是因為缺乏統一規則才反覆失敗。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UNCLOS §3(領海12海里)、§33(鄰接區24海里)、§57(EEZ 200海里)、§76(大陸礁層)、§87(公海自由)
立法理由Grotius vs Selden 300年爭論的最終妥協;Truman Proclamation (1945) 開啟大陸礁層概念;拉美國家推動 200 海里 EEZ
判決實務ICJ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1969):大陸礁層是領土的自然延伸;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2016):人工島嶼不產生海域權
學者見解Churchill & Lowe《The Law of the Sea》:UNCLOS 體系性分析;Tanaka《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現代挑戰
歷史版本1958 日內瓦四公約(海洋法第一次成文化)→ 1960 第二次會議失敗 → 1982 UNCLOS III → 1994 生效

💡 Quotable Unit:海洋法的本質是一場漸層式的主權褪色——離岸越遠,國家權力越淡,到公海就完全透明。12、24、200 不是隨便選的數字,是 160 個國家花了 21 年才談出來的妥協。


VIVID 視覺定錨

想像你站在自己家的前門,面朝一片無邊際的大海。你手上有一罐紅色油漆,越往遠處灑,顏色越淡——這就是你的主權在褪色。

腳下(內水):你站的地方是你家客廳,紅漆濃得像血。這裡你說了算,外人一步都不能踏進來。你聞到的是家裡的味道——咖啡和烤麵包。

往外走 12 步(領海):你走到院子裡。紅漆還是很濃,但院子有條小路——外人可以「無害通過」,就是安安靜靜走過去不能東張西望。一艘潛艇想偷偷從你院子底下鑽過去——「不行!§20!給我浮上來!」潛艇冒著泡泡浮出地面,艇長滿臉羞愧。

往外走到 24 步(鄰接區):你走到門口的人行道。紅漆開始變淡了——你在這裡只能管四件事。你在人行道上釘了四個告示牌:海關、財政、衛生、移民。其他的事?對不起,你管不到了。

往外走到 200 步(EEZ):你來到遠處一片魚塘。油漆已經變成粉紅色——不是主權,是「主權權利」,只管經濟。魚塘裡的魚是你的,但別人可以在魚塘邊的路上走來走去(航行自由)。你不能攔人,只能護魚。

再往外(大陸礁層):你蹲下來,手伸進地底——地下的石油和礦物還是你的,但地面上已經不歸你管了。油漆在地底暗暗發光。

最遠處(公海):油漆完全透明了。你眼前是無邊的白色——沒有國旗、沒有邊界。六條彩色絲帶在風中飄揚:航行、飛越、鋪纜、建島、捕魚、研究。有人大喊:「這裡是人類共同遺產!」

🎯 口訣:「你家往外走六圈,每圈權力淡一層——0 內 12 領 24 鄰 200 經,礁層海底公海天」

(精簡版):「零十二二四兩百,主權漸層褪色到透明」


互動教具

教具一:六大海域權力遞減表

距離(海里)海域權力濃度你能做什麼別人能做什麼
0內水████████ 100%一切什麼都不能
0-12領海██████░░ 85%幾乎一切無害通過
12-24鄰接區████░░░░ 50%只管四件事航行自由
0-200EEZ███░░░░░ 35%只管經濟航行/飛越/鋪纜
自然延伸大陸礁層██░░░░░░ 20%只管海底資源航行/鋪纜
>200公海░░░░░░░░ 0%什麼都不能壟斷六大自由

教具二:「這是無害通過嗎?」快速檢驗

  • [ ] 船舶在領海內嗎?(不是→不適用無害通過制度)
  • [ ] 通過是連續且迅速的嗎?(不是→不符合無害通過)
  • [ ] 有做 §19 列的12 種有害行為嗎?
  • 漁撈?→ 有害
  • 軍事演習?→ 有害
  • 情報蒐集?→ 有害
  • 嚴重汙染?→ 有害
  • [ ] 如果是潛艇,有浮出水面揭示旗幟嗎?(§20)
  • [ ] 全部通過 → 合法無害通過

教具三:島嶼 vs 岩礁 vs 人工島嶼

島嶼岩礁人工島嶼
能維持人類居住?N/A
領海(12海里)
鄰接區(24海里)
EEZ(200海里)
大陸礁層
安全區(500m)N/AN/A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

【按】 依 UNCLOS §55-§57,沿海國之專屬經濟區自基線起算不超過 200 海里。沿海國於 EEZ 內享有探勘開發自然資源之主權權利(§56),但 EEZ 非沿海國之領土,他國仍享有航行及飛越自由(§58)。

【惟】 本題甲國船舶在乙國 EEZ 內航行,未從事漁撈或資源探勘活動。乙國以「未經許可進入」為由扣押甲國船舶,然 EEZ 內之航行自由係他國之合法權利。

【故】 乙國扣押甲國船舶之行為違反 UNCLOS §58 之航行自由。

完整版(400 字)

【按】 依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沿海國之專屬經濟區(EEZ)自基線起算不超過 200 海里(§57)。沿海國於 EEZ 內享有探勘、開發、養護及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底土自然資源之主權權利,以及關於人工島嶼、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之管轄權(§56)。惟 EEZ 之法律地位不同於領海——EEZ 非沿海國之領土,沿海國僅享有「主權權利」(sovereign rights)而非「主權」(sovereignty)。依§58,所有國家於 EEZ 內享有航行、飛越及鋪設海底電纜管線之自由,此等自由準用公海規定。

【惟】 經查,本題甲國船舶在乙國 EEZ 內進行航行,未從事漁撈、資源探勘或任何侵害乙國主權權利之活動。甲國船舶之航行係行使 UNCLOS §58 所保障之航行自由。乙國以甲國船舶「未經許可進入 EEZ」為由予以扣押,然 EEZ 內之航行自由不以沿海國許可為要件,乙國之行為缺乏法律依據。

乙國若認為甲國船舶有違法漁撈之嫌疑,得依§73行使登臨檢查權,但直接扣押之措施顯然逾越比例原則。

【故】 乙國扣押甲國船舶之行為違反 UNCLOS §58 之航行自由規定,構成國際不法行為。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數字張冠李戴

❌ 常見錯誤:「鄰接區 12 海里」「EEZ 24 海里」
✅ 正確觀念:領海 12 / 鄰接區 24 / EEZ 200。口訣:「十二二四兩百」——每往外走一圈,權力淡一層。

陷阱 2:EEZ = 領海的延伸

❌ 常見錯誤:「沿海國在 EEZ 享有主權」
✅ 正確觀念:EEZ 是「主權權利」(sovereign rights),不是「主權」(sovereignty)。差一個字差很遠——主權=你家,主權權利=你有獨家捕魚權的湖

陷阱 3:潛艇在所有海域都要浮出水面

❌ 常見錯誤:「潛艇通過國際海峽時須浮出水面」
✅ 正確觀念:潛艇無害通過領海時須浮出水面(§20)。但在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時可維持正常航行模式(潛航)。


口訣速記

口訣對應知識VIVID 觸發
零十二二四兩百內水/領海/鄰接區/EEZ 寬度從你家門口往外走,每步權力淡一點
主權漸層褪色六大海域權力遞減邏輯紅漆越灑越淡,到公海完全透明
關財衛移,鄰接四管鄰接區管轄範圍人行道上四個告示牌
領海浮上來,海峽潛著過無害通過 vs 過境通行的潛艇規則院子裡潛艇冒泡浮出 vs 海峽裡潛著走

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

甲國漁船在乙國領海內進行漁撈作業。乙國海巡署可否扣押甲國漁船?

零秒反應:可以。依 UNCLOS §19(2)(i),在領海內漁撈屬「有害行為」,甲國漁船之通過不構成「無害通過」。在別人家院子裡撒網——乙國當然有權趕你出去。

進階題

甲國在其大陸礁層外部界限(300 海里處)開採石油。乙國主張該海域為公海,甲國無權開採。問:甲國的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

零秒反應:有。依 UNCLOS §76,大陸礁層可延伸至 200 海里以外,但不得超過 350 海里或 2500 公尺等深線外 100 海里。若甲國的大陸架自然延伸確實到達 300 海里(經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 CLCS 建議確認),甲國享有海床及底土資源的主權權利(§77)。但甲國須就 200 海里以外部分之非生物資源開發,向國際海底管理局繳納費用(§82)。

挑戰題

甲國與乙國 EEZ 重疊。甲國在重疊區域建造人工島嶼並主張該人工島嶼擁有 12 海里領海。問:(1) 人工島嶼是否享有領海?(2) 甲國在重疊區域建造人工島嶼是否合法?(3) 乙國可採取什麼法律行動?

零秒反應:(1) 不享有。UNCLOS §60(8):人工島嶼不具有島嶼地位,不得主張領海。僅得設置 500m 安全區(§60(5))。造一個島不等於長出一個島——法律不鼓勵用人工方式擴張海域。(2) EEZ 重疊未劃界前,雙方應善意協商(§74(3)),不得採取妨礙最終協議之單方行為。(3) 乙國可:① 外交抗議;② 依 UNCLOS Part XV 強制爭端解決機制提交仲裁(南海仲裁案模式);③ 主張甲國違反§74(3)善意義務。


相關模塊

🔮 Zeigarnik 鉤子:你現在知道海洋怎麼分了。但當國家的行為超過了它的海域範圍——當一個國家在公海非法捕鯨、在別國 EEZ 偷採石油、在國際海峽佈雷——這就不再是「劃線」的問題,而是「犯錯」的問題。國家做了違反國際法的事,法律後果是什麼?有沒有「國際法的損害賠償」?→ 國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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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1 一試公法 ICJ、一般給付訴訟、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共同訴訟、再審、分配、反致、受益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基本權功能、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抵押權、抵銷、損失補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法人格、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猥褻、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著手、董事、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買賣、送達、過失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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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海到公海到底幾海里?UNCLOS 六大海域一次搞懂

口訣: 你家往外走六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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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的本質是一場漸層式的主權褪色——離岸越遠,國家權力越淡,到公海就完全透明」

—— 領海到公海到底幾海里?UNCLOS 六大海域一次搞懂|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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