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海到公海到底幾海里?UNCLOS 六大海域一次搞懂
常見問題
台灣的領海有多寬?
依 UNCLOS §3(台灣亦採此標準),領海寬度為自基線起算12 海里(約 22.2 公里)。在領海內,沿海國享有完全主權。外國船舶有「無害通過」的權利,但不能做危害沿海國安全的事。
專屬經濟區跟領海差在哪?
差很多。領海是沿海國的「領土延伸」,享有完整主權。專屬經濟區(EEZ,200 海里)沿海國只有經濟性權利(漁業、礦產),不是主權。其他國家在 EEZ 裡仍享有航行、飛越自由。把領海想成「你家院子」,EEZ 是「你有獨家捕魚權的那片湖,但別人可以划船經過」。
什麼是「無害通過」?軍艦可以通過別國領海嗎?
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是外國船舶通過他國領海的權利,但必須是「連續且迅速」的,不能做任何「有害」行為(UNCLOS §19 列了 12 種有害行為)。軍艦能不能無害通過?有爭議——多數國家認為可以,但中國等國主張須事先通知。
體系定位
🌳 國際公法
├── 管轄與豁免 → [國家管轄權] [國家豁免]
├── ★ 海洋法(本篇)
│ ├── 基線(正常基線/直線基線)
│ ├── 六大海域
│ │ ├── 內水(基線以內)
│ │ ├── 領海(12 海里)
│ │ ├── 鄰接區(24 海里)
│ │ ├── 專屬經濟區(200 海里)
│ │ ├── 大陸礁層
│ │ └── 公海
│ ├── 通行制度(無害通過/過境通行/群島水域通行)
│ └── 島嶼制度(§121)
├── 國家責任 → [國家責任]
└── ...
📍 記憶宮殿:4F 公法樓層 → G區國際公法館 → 海洋廳(地板是玻璃下面是海水,六圈同心圓投影在水面上,越往外顏色越淡)
考古題實戰
經典題(109 年一試)
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領海之寬度自基線量起不得超過幾海里?
(A) 3 海里
(B) 12 海里
(C) 24 海里
(D) 200 海里
答案:(B)
解析:UNCLOS §3 明定領海寬度不超過 12 海里。3 海里是舊制(砲彈射程說——18 世紀的人認為大砲射程就是你能控制的海域),24 是鄰接區,200 是 EEZ。
有趣的是,「12 海里」這個數字背後是數十年的國際角力。傳統上只有 3 海里(砲彈射程),但拉美國家和新獨立國家主張 200 海里甚至更多。12 海里是第三次海洋法會議(1973-1982)的妥協結果——如果你能用大砲控制的範圍算領海,那現代飛彈可以打到幾百公里外,難道領海也要幾百公里?UNCLOS 的回答是:不行,12 海里就是上限,超過的部分用不同的權利層級處理。
變形題(113 年一試改編)
甲國船舶通過乙國領海時進行漁撈作業。依 UNCLOS,下列何者正確?
(A) 甲國船舶享有無害通過權,漁撈不影響通過之無害性
(B) 漁撈行為使通過不再「無害」,乙國得採取必要措施
(C) 乙國不得對外國船舶採取任何措施
(D) 甲國船舶須取得乙國許可始得通過領海
答案:(B)
解析:UNCLOS §19(2)(i) 明列「任何漁撈活動」為有害行為。在別人家院子裡撒網撈魚,當然不算「無害」經過。
預測題(115 年)
甲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內設置人工島嶼並主張領海。依 UNCLOS,下列何者正確?
(A) 人工島嶼得主張領海及鄰接區
(B) 人工島嶼不得主張領海,但得主張 500 公尺安全區
(C) 人工島嶼與自然島嶼享有相同之海域權利
(D) 沿海國不得在專屬經濟區設置人工島嶼
答案:(B)
解析:UNCLOS §60(8):人工島嶼不具有島嶼地位,不得主張領海。但依§60(5),得設置 500 公尺安全區。南海爭議中的填海造島就觸及這個條文。
核心知識
基線(起算點)
所有海域的距離都是從「基線」開始量。基線是什麼?就是海岸線的法律定義:
| 類型 | 定義 | 適用情形 |
|---|---|---|
| 正常基線 | 沿海國官方承認的大比例尺海圖上的低潮線 | 海岸平直 |
| 直線基線 | 連接海岸突出點或島嶼的直線 | 海岸曲折或多島 |
六大海域一覽表
想像從你家門口往外走,每走一步,你的權力就淡一點:
| 海域 | 範圍 | 你的權力 | 別人的權利 | UNCLOS |
|---|---|---|---|---|
| 內水 | 基線以內 | 完全主權(等同陸地) | 無通行權(除港口) | §8 |
| 領海 | 基線起 12 海里 | 主權(含上空/海床) | 無害通過 | §2-§32 |
| 鄰接區 | 基線起 24 海里 | 海關/財政/衛生/移民管轄 | 航行自由 | §33 |
| EEZ | 基線起 200 海里 | 主權權利(僅經濟性) | 航行/飛越/鋪纜自由 | §55-§75 |
| 大陸礁層 | 自然延伸(至少200,最多350海里) | 海床/底土資源主權權利 | 航行/鋪纜自由 | §76-§85 |
| 公海 | EEZ 以外 | 無(共同遺產) | 六大自由 | §86-§120 |
這張表的核心邏輯是主權漸層褪色:內水=100% 主權 → 領海=幾乎完全主權(但有無害通過例外)→ 鄰接區=只管四件事 → EEZ=只有經濟權 → 公海=完全自由。每往外一圈,國家權力就稀釋一層。
公海六大自由(§87)
- 航行自由
- 飛越自由
- 鋪設海底電纜管線自由
- 建造人工島嶼自由
- 捕魚自由(受養護義務限制)
- 科學研究自由
通行制度比較
為什麼潛艇在領海要浮上來,在國際海峽卻可以潛著過?因為領海是沿海國的主權範圍,你經過必須「表明身份」(潛艇浮出水面=把自己暴露給沿海國看)。但國際海峽是全球航運的咽喉,如果要求所有潛艇都浮出水面,等於癱瘓了海軍的正常部署——這是軍事大國(美、蘇)在 UNCLOS 談判中堅持的底線。
| 制度 | 適用海域 | 主體 | 核心條件 | 潛艇規則 |
|---|---|---|---|---|
| 無害通過 | 領海 | 船舶 | 連續迅速+12種有害行為不做 | 須浮出水面(§20) |
| 過境通行 | 國際海峽 | 船舶+飛機 | 連續迅速,不得暫停 | 可潛航(正常航行模式) |
| 群島水域通行 | 群島國水域 | 船舶+飛機 | 沿指定航道通行 | 依指定航道 |
§19 十二種「有害」行為(破壞無害通過)
武力威脅、軍事演習、情報蒐集、宣傳活動、起降飛機、發射軍事裝置、裝卸貨物/人員(違規)、嚴重汙染、漁撈、研究測量、干擾通訊、其他無關通過之活動
島嶼制度(§121)
| 類型 | 海域權利 | 為什麼? |
|---|---|---|
| 島嶼(能維持人類居住或經濟生活) | 領海+鄰接區+EEZ+大陸礁層 | 有人住=有利益需要保護 |
| 岩礁(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經濟生活) | 僅領海+鄰接區,無 EEZ/大陸礁層 | 沒人住=不需要那麼大的經濟保護圈 |
| 低潮高地(低潮露出、高潮沒入) | 如在領海內可作基線點,否則無海域 | 連陸地都不算 |
| 人工島嶼 | 無任何海域(僅 500m 安全區) | 人造的=不能擴張海域 |
底層邏輯:為什麼海洋要切成六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UNCLOS 被稱為「海洋憲法」(Constitution for the Oceans),是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的國際立法之一——1973 年開始談判,1982 年通過,1994 年生效,歷時 21 年,涉及 160 多個國家。
它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海洋到底屬於誰?
17 世紀有兩派對立的回答:
– Hugo Grotius(荷蘭)主張「海洋自由」(mare liberum)——海洋是人類共同財產,任何國家都不能占有。
– John Selden(英國)主張「封閉海洋」(mare clausum)——國家可以對近海行使主權。
UNCLOS 的六圈同心圓,是 300 年爭論的最終妥協:越靠近海岸,越傾向 Selden(國家控制);越遠離海岸,越傾向 Grotius(自由共享)。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 利益主體 | 要什麼 | 得到什麼 | 犧牲什麼 |
|---|---|---|---|
| I(沿海國) | 控制近海、保護漁業和資源 | 領海主權 + EEZ 經濟權 + 大陸礁層資源權 | 不能把主權延伸到 12 海里以外 |
| We(國際社會/海洋使用國) | 航行自由、海洋公共財不被壟斷 | 公海六大自由 + EEZ 航行權 + 國際海峽過境通行 | 近海資源讓給沿海國 |
| They(內陸國/地理不利國) | 分享海洋利益(無海岸線但也需要資源) | UNCLOS Part X 保障入海權 + 公海捕魚權 | 實際受益有限 |
設計者的妥協:UNCLOS 不是「沿海國全拿」也不是「大家都平分」,而是按距離梯度分配權力。這個梯度反映了一個樸素的正義觀:你家門口的海你多管一點,但越遠的海越應該是大家的。
體系因果
- 上游:國家必須先存在(蒙特維多公約),才有主張海域的資格。基線劃定方式直接決定了所有海域的起算點——基線往外推一點,所有海域都跟著推。
- 下游:EEZ 制度催生了大量的漁業爭端和島嶼爭端(南海、東海)。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CLCS)的裁決直接影響國家的海底資源權。
- 如果拿掉 UNCLOS:海洋法回到「砲彈射程說」的混沌時代——每個國家自己畫線,爭端無法解決。事實上,UNCLOS 之前的三次海洋法會議(1958/1960/1973)正是因為缺乏統一規則才反覆失敗。
五維串聯
| 維度 | 內容 |
|---|---|
| 條文 | UNCLOS §3(領海12海里)、§33(鄰接區24海里)、§57(EEZ 200海里)、§76(大陸礁層)、§87(公海自由) |
| 立法理由 | Grotius vs Selden 300年爭論的最終妥協;Truman Proclamation (1945) 開啟大陸礁層概念;拉美國家推動 200 海里 EEZ |
| 判決實務 | ICJ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1969):大陸礁層是領土的自然延伸;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2016):人工島嶼不產生海域權 |
| 學者見解 | Churchill & Lowe《The Law of the Sea》:UNCLOS 體系性分析;Tanaka《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現代挑戰 |
| 歷史版本 | 1958 日內瓦四公約(海洋法第一次成文化)→ 1960 第二次會議失敗 → 1982 UNCLOS III → 1994 生效 |
💡 Quotable Unit:海洋法的本質是一場漸層式的主權褪色——離岸越遠,國家權力越淡,到公海就完全透明。12、24、200 不是隨便選的數字,是 160 個國家花了 21 年才談出來的妥協。
VIVID 視覺定錨
想像你站在自己家的前門,面朝一片無邊際的大海。你手上有一罐紅色油漆,越往遠處灑,顏色越淡——這就是你的主權在褪色。
腳下(內水):你站的地方是你家客廳,紅漆濃得像血。這裡你說了算,外人一步都不能踏進來。你聞到的是家裡的味道——咖啡和烤麵包。
往外走 12 步(領海):你走到院子裡。紅漆還是很濃,但院子有條小路——外人可以「無害通過」,就是安安靜靜走過去不能東張西望。一艘潛艇想偷偷從你院子底下鑽過去——「不行!§20!給我浮上來!」潛艇冒著泡泡浮出地面,艇長滿臉羞愧。
往外走到 24 步(鄰接區):你走到門口的人行道。紅漆開始變淡了——你在這裡只能管四件事。你在人行道上釘了四個告示牌:海關、財政、衛生、移民。其他的事?對不起,你管不到了。
往外走到 200 步(EEZ):你來到遠處一片魚塘。油漆已經變成粉紅色——不是主權,是「主權權利」,只管經濟。魚塘裡的魚是你的,但別人可以在魚塘邊的路上走來走去(航行自由)。你不能攔人,只能護魚。
再往外(大陸礁層):你蹲下來,手伸進地底——地下的石油和礦物還是你的,但地面上已經不歸你管了。油漆在地底暗暗發光。
最遠處(公海):油漆完全透明了。你眼前是無邊的白色——沒有國旗、沒有邊界。六條彩色絲帶在風中飄揚:航行、飛越、鋪纜、建島、捕魚、研究。有人大喊:「這裡是人類共同遺產!」
🎯 口訣:「你家往外走六圈,每圈權力淡一層——0 內 12 領 24 鄰 200 經,礁層海底公海天」
(精簡版):「零十二二四兩百,主權漸層褪色到透明」
互動教具
教具一:六大海域權力遞減表
| 距離(海里) | 海域 | 權力濃度 | 你能做什麼 | 別人能做什麼 |
|---|---|---|---|---|
| 0 | 內水 | ████████ 100% | 一切 | 什麼都不能 |
| 0-12 | 領海 | ██████░░ 85% | 幾乎一切 | 無害通過 |
| 12-24 | 鄰接區 | ████░░░░ 50% | 只管四件事 | 航行自由 |
| 0-200 | EEZ | ███░░░░░ 35% | 只管經濟 | 航行/飛越/鋪纜 |
| 自然延伸 | 大陸礁層 | ██░░░░░░ 20% | 只管海底資源 | 航行/鋪纜 |
| >200 | 公海 | ░░░░░░░░ 0% | 什麼都不能壟斷 | 六大自由 |
教具二:「這是無害通過嗎?」快速檢驗
- [ ] 船舶在領海內嗎?(不是→不適用無害通過制度)
- [ ] 通過是連續且迅速的嗎?(不是→不符合無害通過)
- [ ] 有做 §19 列的12 種有害行為嗎?
- 漁撈?→ 有害
- 軍事演習?→ 有害
- 情報蒐集?→ 有害
- 嚴重汙染?→ 有害
- [ ] 如果是潛艇,有浮出水面揭示旗幟嗎?(§20)
- [ ] 全部通過 → 合法無害通過
教具三:島嶼 vs 岩礁 vs 人工島嶼
| 島嶼 | 岩礁 | 人工島嶼 | |
|---|---|---|---|
| 能維持人類居住? | ✅ | ❌ | N/A |
| 領海(12海里) | ✅ | ✅ | ❌ |
| 鄰接區(24海里) | ✅ | ✅ | ❌ |
| EEZ(200海里) | ✅ | ❌ | ❌ |
| 大陸礁層 | ✅ | ❌ | ❌ |
| 安全區(500m) | N/A | N/A | ✅ |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
【按】 依 UNCLOS §55-§57,沿海國之專屬經濟區自基線起算不超過 200 海里。沿海國於 EEZ 內享有探勘開發自然資源之主權權利(§56),但 EEZ 非沿海國之領土,他國仍享有航行及飛越自由(§58)。
【惟】 本題甲國船舶在乙國 EEZ 內航行,未從事漁撈或資源探勘活動。乙國以「未經許可進入」為由扣押甲國船舶,然 EEZ 內之航行自由係他國之合法權利。
【故】 乙國扣押甲國船舶之行為違反 UNCLOS §58 之航行自由。
完整版(400 字)
【按】 依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沿海國之專屬經濟區(EEZ)自基線起算不超過 200 海里(§57)。沿海國於 EEZ 內享有探勘、開發、養護及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底土自然資源之主權權利,以及關於人工島嶼、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之管轄權(§56)。惟 EEZ 之法律地位不同於領海——EEZ 非沿海國之領土,沿海國僅享有「主權權利」(sovereign rights)而非「主權」(sovereignty)。依§58,所有國家於 EEZ 內享有航行、飛越及鋪設海底電纜管線之自由,此等自由準用公海規定。
【惟】 經查,本題甲國船舶在乙國 EEZ 內進行航行,未從事漁撈、資源探勘或任何侵害乙國主權權利之活動。甲國船舶之航行係行使 UNCLOS §58 所保障之航行自由。乙國以甲國船舶「未經許可進入 EEZ」為由予以扣押,然 EEZ 內之航行自由不以沿海國許可為要件,乙國之行為缺乏法律依據。
乙國若認為甲國船舶有違法漁撈之嫌疑,得依§73行使登臨檢查權,但直接扣押之措施顯然逾越比例原則。
【故】 乙國扣押甲國船舶之行為違反 UNCLOS §58 之航行自由規定,構成國際不法行為。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數字張冠李戴
❌ 常見錯誤:「鄰接區 12 海里」「EEZ 24 海里」
✅ 正確觀念:領海 12 / 鄰接區 24 / EEZ 200。口訣:「十二二四兩百」——每往外走一圈,權力淡一層。
陷阱 2:EEZ = 領海的延伸
❌ 常見錯誤:「沿海國在 EEZ 享有主權」
✅ 正確觀念:EEZ 是「主權權利」(sovereign rights),不是「主權」(sovereignty)。差一個字差很遠——主權=你家,主權權利=你有獨家捕魚權的湖。
陷阱 3:潛艇在所有海域都要浮出水面
❌ 常見錯誤:「潛艇通過國際海峽時須浮出水面」
✅ 正確觀念:潛艇無害通過領海時須浮出水面(§20)。但在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時可維持正常航行模式(潛航)。
口訣速記
| 口訣 | 對應知識 | VIVID 觸發 |
|---|---|---|
| 零十二二四兩百 | 內水/領海/鄰接區/EEZ 寬度 | 從你家門口往外走,每步權力淡一點 |
| 主權漸層褪色 | 六大海域權力遞減邏輯 | 紅漆越灑越淡,到公海完全透明 |
| 關財衛移,鄰接四管 | 鄰接區管轄範圍 | 人行道上四個告示牌 |
| 領海浮上來,海峽潛著過 | 無害通過 vs 過境通行的潛艇規則 | 院子裡潛艇冒泡浮出 vs 海峽裡潛著走 |
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
甲國漁船在乙國領海內進行漁撈作業。乙國海巡署可否扣押甲國漁船?
零秒反應:可以。依 UNCLOS §19(2)(i),在領海內漁撈屬「有害行為」,甲國漁船之通過不構成「無害通過」。在別人家院子裡撒網——乙國當然有權趕你出去。
進階題
甲國在其大陸礁層外部界限(300 海里處)開採石油。乙國主張該海域為公海,甲國無權開採。問:甲國的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
零秒反應:有。依 UNCLOS §76,大陸礁層可延伸至 200 海里以外,但不得超過 350 海里或 2500 公尺等深線外 100 海里。若甲國的大陸架自然延伸確實到達 300 海里(經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 CLCS 建議確認),甲國享有海床及底土資源的主權權利(§77)。但甲國須就 200 海里以外部分之非生物資源開發,向國際海底管理局繳納費用(§82)。
挑戰題
甲國與乙國 EEZ 重疊。甲國在重疊區域建造人工島嶼並主張該人工島嶼擁有 12 海里領海。問:(1) 人工島嶼是否享有領海?(2) 甲國在重疊區域建造人工島嶼是否合法?(3) 乙國可採取什麼法律行動?
零秒反應:(1) 不享有。UNCLOS §60(8):人工島嶼不具有島嶼地位,不得主張領海。僅得設置 500m 安全區(§60(5))。造一個島不等於長出一個島——法律不鼓勵用人工方式擴張海域。(2) EEZ 重疊未劃界前,雙方應善意協商(§74(3)),不得採取妨礙最終協議之單方行為。(3) 乙國可:① 外交抗議;② 依 UNCLOS Part XV 強制爭端解決機制提交仲裁(南海仲裁案模式);③ 主張甲國違反§74(3)善意義務。
相關模塊
- 國際法法源與體系 — UNCLOS 作為條約法源
- 國家管轄權與引渡 — 海域管轄的法律基礎
- 國家責任 — 違反海洋法的國家責任
- 國際爭端解決與ICJ — 海洋爭端的解決機制
- 武力使用與自衛權 — 海上武力使用的限制
🔮 Zeigarnik 鉤子:你現在知道海洋怎麼分了。但當國家的行為超過了它的海域範圍——當一個國家在公海非法捕鯨、在別國 EEZ 偷採石油、在國際海峽佈雷——這就不再是「劃線」的問題,而是「犯錯」的問題。國家做了違反國際法的事,法律後果是什麼?有沒有「國際法的損害賠償」?→ 國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