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與國家責任 🎯 二試命題核心

撤銷訴訟:把違法處分幹掉的正確姿勢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撤銷訴訟?
你不服行政處分,先訴願沒用,再去行政法院告——請法院把那個違法的行政處分「拆掉」。這是行政訴訟中最常見、最重要的訴訟類型。法條依據是行政訴訟法§4

法院只管「違法」,不管「適當」?
對。法院只審查處分有沒有違法(合法性審查)。處分「不太適當但沒違法」→法院不管,那是訴願機關的事。但裁量瑕疵(§4 II)本身就是違法→法院可以管。這背後有一個深層道理:法官是法律專家,不是行政專家——他判斷你有沒有「接錯法律的線」,但不幫你判斷「哪條路線更好走」。


體系定位

4F 公法樓 → D區(行政救濟與國賠)

行政訴訟類型體系:
├── 訴願(行政體系內救濟)── 前置程序
├── ★ 拆彈室(撤銷訴訟 §4)★ ← 你在這裡
│   ├── 五要件(合法性門檻)
│   ├── 合法性審查(不審合目的性)
│   ├── 判決:撤銷/駁回
│   └── 例外:情況判決§198
├── 課予義務訴訟(§5)── 命行政機關做事
├── 確認訴訟(§6)
├── 一般給付訴訟(§8)
└── 行政訴訟類型選擇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4 樓(公法樓)→ D 區(行政救濟與國賠)→ 拆彈室。房間裡有一顆滴答作響的炸彈(違法處分),門口有五道安檢門,法官穿著防爆衣準備拆彈。


考古題實戰

114 年司法官二試行政法(改編)

主管機關以甲違反A法為由撤銷甲之營業許可。甲訴願被駁回。甲於收到訴願決定後45日提起撤銷訴訟。甲主張:(a)主管機關事實認定錯誤,甲未違反A法;(b)主管機關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問:(1) 撤銷訴訟是否合法?(2) 法院審查範圍為何?(3) 如法院認定處分違法但撤銷將嚴重影響公益,應如何判決?

拆題思路(先不看答案,自己想 30 秒)

你以為法院什麼都能管?不。法院只管一件事——處分有沒有違法。至於處分是不是「最好的決定」,那不關法院的事。但這個「只管違法」的限制,恰恰是權力分立的精髓:法官不替行政機關做決定,法官只負責把違法的決定拿掉


核心知識

撤銷訴訟五要件 + 審查 + 判決

行政訴訟法§4 撤銷訴訟:

合法性要件(五要件):
├── ① 訴訟對象:行政處分
│   ├── 必須是行政處分(§92)
│   ├── 事實行為/行政契約→不適用
│   └── 一般處分亦可
├── ② 訴願前置:★ 已經訴願
│   ├── 訴願被駁回→可起訴
│   ├── 訴願逾3個月未決定→可起訴
│   ├── 例外免訴願:交通裁決等
│   └── 未經訴願→不合法→裁定駁回
├── ③ 起訴期間:★ 2個月
│   ├── 收到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
│   ├── 訴願逾3月未決定→隨時可訴
│   └── 逾期→不受理
├── ④ 訴訟權能:
│   ├── 原告主張「自己的」權利受侵害
│   ├── 處分相對人→通常有
│   ├── 第三人→看保護規範理論
│   └── ≒ 民訴的當事人適格
└── ⑤ 被告適格:
    ├── 原處分機關(§24)
    └── 不是訴願機關

有理由性(勝訴要件):
├── 處分違法:
│   ├── 實體違法:
│   │   ├── 事實認定錯誤
│   │   ├── 法律適用錯誤
│   │   └── 構成要件不符
│   ├── 程序違法:
│   │   ├── 未告知/未聽審/未附理由
│   │   └── 程序瑕疵(未補正)
│   ├── ★ 裁量瑕疵(§4 II):
│   │   ├── 逾越/怠惰/濫用/萎縮
│   │   └── 裁量瑕疵=違法
│   └── 違反一般法律原則
│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
├── 且侵害原告權利
└── → 法院判決撤銷

審查範圍(vs 訴願):
├── ★ 只審合法性(不審合目的性)
├── 法院不替代行政裁量
├── 裁量瑕疵→違法→可審
└── 不當但不違法→法院不管

判決類型:
├── 原告勝訴:
│   ├── 撤銷原處分(全部/一部)
│   └── 連同撤銷訴願決定
├── 原告敗訴:
│   └── 駁回原告之訴
├── 不合法:
│   └── 裁定駁回(程序不合)
└── ★ 情況判決(§198):
    ├── 處分確實違法
    ├── 但撤銷對公益有重大損害
    ├── 法院駁回但確認違法
    └── 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199)

底層邏輯:為什麼法院只管「違法」不管「適當」?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撤銷訴訟的底層邏輯藏在一個看似奇怪的限制裡:法院明明是最後一道防線,為什麼只審「合法性」不審「合目的性」?

答案藏在權力分立的核心邏輯裡。行政機關天天處理政策問題——哪個地段適合蓋公園?罰鍰罰多少能嚇阻違規?這些是專業判斷,需要行政經驗和政策視野。法官是法律專家,不是行政專家。如果法院連「適不適當」都管,等於是法官在替行政機關做政策決定——這不是司法權的工作。

但法院不管「適當」,不代表行政機關可以為所欲為。裁量瑕疵(逾越、怠惰、濫用、萎縮)本身就是「違法」(§4 II),法院照樣可以管。這套設計的精妙在於:法院不幫你做決定,但法院保證你做決定的時候沒有犯法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人民)違法處分被拿掉——我的權利被違法侵害,要有人主持公道五要件門檻合理+法院審合法性+違法即撤銷不能要求法院替行政機關做更好的決定(法院不管「適當」)
We(社會)行政效率不能被訴訟癱瘓——不是每個不滿意的人都能告五要件篩掉無理訴訟+情況判決保護公益有些違法處分因公益考量無法撤銷(情況判決)
They(國家)行政裁量不被法官取代——政策判斷應該由行政機關負責法院只審合法性、不審合目的性、不替代裁量裁量有瑕疵就是違法→法院照樣可以管

立法者的妥協:撤銷訴訟在三組利益之間找到精準的平衡——人民的救濟權(違法就能告)、行政效率(五要件篩選+情況判決緩衝)、權力分立(只審合法性)。情況判決是最極端的妥協:法院承認你違法了,但因為撤銷的代價太大,只能確認違法、不能撤銷、給你賠錢。這不是向權力妥協——是向現實妥協。

體系因果

  • 上游:訴願制度是撤銷訴訟的前置程序。沒有訴願前置,行政法院會被淹沒——訴願先讓行政體系自我糾正,糾正不了才讓法院介入
  • 下游:課予義務訴訟(§5)常與撤銷訴訟併用。單純撤銷拒絕處分不夠——你還要法院命行政機關作成許可。兩者是「拿掉壞的+要求好的」的組合拳
  • 如果拿掉撤銷訴訟:人民面對違法處分只能走訴願——但訴願是行政體系內部糾錯,就像要求犯錯的人自己認錯。沒有法院這個外部裁判,行政自我糾正的壓力大幅降低。撤銷訴訟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威懾:行政機關知道法院在後面看著,做決定時就不敢太離譜

Quotable Unit

「撤銷訴訟不是讓法院替你做決定——是讓法院把違法的決定從你身上拿掉。」


★ VIVID 視覺定錨 ★

你走進 D 區的「拆彈室」。房間正中央有一顆巨大的炸彈——上面貼著刺眼的紅色標籤:「違法行政處分」。炸彈滴答滴答倒數。

門口有五道安檢門——每道門上分別閃爍著紅字:「行政處分?」「訴願過了?」「2個月內?」「你的權利?」「告對人了?」五道門全部亮綠燈才能進入拆彈室。——這就是撤銷訴訟五要件的本質:不是每個不滿意的人都能進來,只有真正被違法處分傷到的人,走完正確程序,才有資格請法官拆彈。

法官穿著厚重的防爆衣走進來,蹲在炸彈旁邊。他只看一件事:紅線有沒有接錯(合法性)。「法律的線接對了嗎?事實弄對了嗎?裁量有瑕疵嗎?」他不管炸彈拆完後房間要怎麼重新佈置(那是行政機關的事)——他只管紅線接對了沒有。為什麼只看紅線?因為法官是拆彈專家,不是室內設計師。權力分立:各人管各人的專業。

紅線確實接錯了。法官拿出大剪刀——喀嚓!剪斷紅線。炸彈解除,處分消滅。

但有一種特殊情況——法官發現紅線確實接錯了(違法),但這顆炸彈的線路已經跟整棟大樓的管線纏在一起。100 戶住戶的水電都連在上面。拆掉炸彈=整棟大樓停電(公益重大損害)。法官擦擦汗:「我知道它違法,但我不能拆——拆了損害更大。」他在炸彈上貼一張黃色標籤:「確認違法,但不撤銷」(情況判決§198)。——這是法治國向現實的最後妥協:不是不管你違法,是撤銷的代價比違法本身更大。甲拿著黃色標籤去隔壁領賠償金(§199)。

口訣觸發器:拆彈五關 — 五道安檢門進場→法官只看紅線(合法性)→喀嚓撤銷→例外:炸彈跟大樓連一起=情況判決(確認違法不撤銷)。


互動教具:撤銷訴訟審查流程表

遇到撤銷訴訟考題,依序填寫:

審查步驟核心問題判斷不通過的後果
① 訴訟對象被告的行為是行政處分嗎?是/否否→不能提撤銷訴訟
② 訴願前置已經訴願了嗎?已訴願/免訴願/未訴願未訴願→裁定駁回
③ 起訴期間收到訴願決定後 2 個月內嗎?是/否逾期→不受理
④ 訴訟權能原告自己的權利受侵害嗎?是/否否→欠缺訴訟權能
⑤ 被告適格告的是原處分機關嗎?是/否否→被告不適格
⑥ 合法性審查處分有無違法(實體/程序/裁量)?違法/合法合法→駁回
⑦ 判決撤銷?情況判決?違法但公益重大→情況判決

撤銷訴訟 vs 訴願 vs 課予義務 三者對照

比較項目撤銷訴訟(§4)訴願課予義務訴訟(§5)
目的拿掉違法處分行政自我糾正要求作成處分
審查範圍只審合法性合法性+合目的性合法性
機關行政法院訴願機關(上級)行政法院
前置?需訴願前置需訴願/申請前置
口訣拆彈(拿掉)行政自查催生(要求作成)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行政訴訟法§4 I 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起訴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後二個月內為之。法院審查處分之合法性,包括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裁量有無瑕疵(§4 II)。如處分違法但撤銷對公益有重大損害者,法院得為情況判決§198),駁回原告之訴但確認處分違法,原告得依§199請求損害賠償。

【惟】小前提

查主管機關撤銷甲之營業許可(行政處分 ✅)。甲訴願被駁回(訴願前置 ✅),於收到訴願決定後 45 日提起撤銷訴訟(2 個月內 ✅)。法院審查合法性:(a) 主管機關事實認定錯誤,甲未違反 A 法→實體違法 ✅;(b) 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程序違法 ✅。處分確屬違法且侵害甲之營業自由。

【故】結論

法院應判決撤銷該撤銷營業許可之處分及訴願決定。甲之營業許可回復效力。如撤銷將嚴重影響公益,法院得為情況判決(§198),駁回甲之訴但確認處分違法,甲得依§199 請求損害賠償。


口訣速記

觸發器VIVID 連結法律對應
拆彈五關五道安檢門全亮綠燈才能進五要件:處分+訴願+2月+權能+被告
只看紅線法官蹲著只檢查紅線接對沒只審合法性(不管適當性)
喀嚓剪斷大剪刀剪斷紅線→炸彈解除處分違法→判決撤銷
大樓管線炸彈跟整棟大樓連一起情況判決§198:違法但不能撤銷
黃色標籤貼「確認違法不撤銷」→去領賠償§199:確認違法+損害賠償

考場提取路徑:拆彈五關 → 法官只看紅線(合法性)→ 喀嚓撤銷 → 但如果炸彈跟大樓連一起→情況判決→黃色標籤+賠償


頓悟時刻

情況判決(§198)是整個撤銷訴訟制度中最反直覺的設計——法院明明認定處分違法,卻不撤銷?這豈不是放任違法?

想想那棟已經蓋好、住了 100 戶人的大樓。建築許可確實違法核發——但撤銷許可意味著什麼?100 戶人無家可歸、大樓可能要拆除、鄰近商圈崩潰。撤銷造成的損害遠遠大於違法本身的損害。

情況判決的設計智慧在於:它同時做到了三件事——(1) 確認違法(法治的尊嚴不能假裝違法不存在),(2) 不撤銷(現實的代價不能忽視),(3) 給賠償(受害者的權利不能被犧牲)。法治不是非黑即白的正義機器——法治是在正義和現實之間找到最不壞的平衡。 這跟比例原則的底層邏輯完全一致:精準衡量,不走極端。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訴願前置的例外

甲收到交通違規裁決(罰鍰3000元)。甲不服。

問:甲應先訴願還是直接起訴?

解析:交通裁決=免訴願的例外(道交條例§87)→甲可直接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不需要先訴願。注意:交通裁決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非高等行政法院)→簡易程序。五道安檢門的第二道門直接跳過——立法者考量到交通裁決數量龐大且金額較小,硬走訴願反而浪費行政資源。

變化題 2:情況判決

主管機關違法核發乙之建築許可。乙已依許可蓋好大樓並有100戶住戶入住。甲(鄰人)提起撤銷訴訟。法院認定許可確屬違法。

問:法院應否撤銷?

解析:建築許可違法→原則應撤銷。但已蓋好大樓+100 戶住戶=撤銷將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198 情況判決→法院得駁回甲之訴,但確認許可違法。甲得依§199 向被告機關請求損害賠償。炸彈跟大樓纏在一起——拆彈不是選項,只能貼黃色標籤。這就是法治向現實的妥協。

變化題 3:撤銷訴訟 + 課予義務訴訟併用

甲申請營業許可被拒絕。甲訴願被駁回。

問:甲應提何種訴訟?

解析:甲的目的=取得營業許可。(1) 撤銷拒絕處分→但撤銷後甲還是沒有許可。(2) 單純撤銷不夠→需要法院命行政機關作成許可。正確答案:撤銷拒絕處分+課予義務訴訟(併用)→撤銷拒絕+命核發許可=最完整的救濟。拆彈只是第一步——拆完炸彈後你還要建新的東西。考試最常見的複合型,寫出「併用」就多拿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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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igarnik 鉤子:撤銷訴訟是「拿掉」違法處分。但如果行政機關根本不肯做決定呢?你需要的不是拆彈,是催生——去課予義務訴訟看看怎麼逼行政機關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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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一行為不二罰、撤銷訴訟、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訴願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5 憲法與行政法 第 4 題 撤銷訴訟、訴願 104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強制執行、撤銷訴訟、行政處分、訴願 104 憲法與行政法 第 4 題 平等原則、撤銷訴訟、法律保留、結婚、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1 憲法與行政法 第 4 題 國家賠償、撤銷訴訟、行政處分 101 一試公法 ICJ、一般給付訴訟、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共同訴訟、再審、分配、反致、受益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基本權功能、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抵押權、抵銷、損失補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法人格、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猥褻、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著手、董事、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買賣、送達、過失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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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訴訟:把違法處分幹掉的正確姿勢

口訣: 拆彈五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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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訴訟不是讓法院替你做決定——是讓法院把違法的決定從你身上拿掉。」

—— 撤銷訴訟:把違法處分幹掉的正確姿勢|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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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憲法基本權到行政救濟,用制度邏輯理解公法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