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44詐害債權撤銷權:債務人脫產怎麼辦?有償無償要件與除斥期間 | 終極筆記術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8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債務人把財產偷偷轉給別人,我能怎麼辦?
你可以依 §244 聲請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如果是無償行為(送人),只要客觀上害到你的債權就能撤銷(§244 I);如果是有償行為(賣掉),還需要證明債務人行為時明知有害債權,而且受益人受益時也知道§244 II)。注意:撤銷權必須「以訴為之」,不是寄存證信函就搞定。

撤銷權有時效限制嗎?
有,而且很短。§245:自你知道撤銷原因時起 1 年不行使就消滅,或自行為時起經過 10 年消滅。這是除斥期間(不是消滅時效),不能中斷、不能延長。發現債務人脫產了就要馬上動,拖不得。

債務人賣自己的東西不是他的自由嗎?為什麼法律要管?
這是最核心的問題。你有 1600 萬的債務、只剩 800 萬的財產,你把那 800 萬全部給了其中一個債權人——其他人呢?你的財產不只是你的私有物,它同時是所有債權人的共同擔保(責任財產)。你有處分自由,但這個自由受到一個限制:你不能在已經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把擔保搬空。


體系定位

3F 民法
└── 債編通則
    └── 債之保全
        ├── §242-§243 債權人代位權(借手要錢)
        └── §244-§245 詐害債權撤銷權(倒帶還原)⭐ 你在這裡

記憶宮殿定位:3F 民法 → B區 債編通則 → 「債之保全室」。這個房間分成左右兩半:右半邊放著一台時光倒轉遙控器(撤銷權),左半邊放著一套靈魂交換裝置(代位權)。你現在站在右半邊,手上握著那個遙控器。


考古題實戰

【113年 司法官二試 民法(一) 第1題 第(一)小題】(原題要點)

甲分別向乙、丙、丁借款 800 萬、500 萬、300 萬元,清償期均已屆至。甲明知其財產僅餘市價 800 萬元之 A 地,別無其他財產,仍將 A 地出賣於乙,辦理移轉登記,以抵償對乙之 800 萬元債務。乙亦知其情事。

問:丙、丁依 §244 II 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及移轉登記行為,有無理由?

你的直覺可能是:「甲用自己的地還自己的債,有什麼問題?」但法律的答案讓你停下來想:甲的 1600 萬債務裡,只還了乙的 800 萬——丙丁的 800 萬呢?A 地作為甲僅餘的財產,是全體債權人的擔保,甲不能把它全部塞給一個人。這就是撤銷權存在的理由。

解題關鍵
1. 甲以 A 地抵償對乙之債務 = 代物清償(有償行為)→ 適用 §244 II
2. 客觀要件:甲僅餘 A 地,處分後無力清償丙丁 → 有害及債權
3. 主觀要件:甲「明知」+ 乙「亦知」→ 雙方惡意
4. 爭議:代物清償是否屬「以財產為標的」之行為?→ 通說肯定
5. 結論:丙丁得撤銷


核心知識

一、§244 條文結構——四層漏斗

§244 撤銷權審查流程(四層漏斗):

第一層:是否以財產為標的?(§244 III 前段)
├── 否 → 不適用(如結婚、離婚、收養)
└── 是 → 進入第二層

第二層:是否僅害及特定物債權?(§244 III 後段)
├── 是 → 不適用(如甲欠乙一幅特定畫作)
└── 否(害及金錢債權等)→ 進入第三層

第三層:無償還是有償?
├── 無償行為(§244 I)→ 第四層A
└── 有償行為(§244 II)→ 第四層B

第四層A(無償):
└── 客觀上害及債權?
    ├── 是 → 得撤銷 ✓
    └── 否 → 不得撤銷 ✗

第四層B(有償):
├── 客觀上害及債權?
│   └── 是 → 繼續
├── 債務人行為時明知有害?
│   └── 是 → 繼續
└── 受益人受益時亦知?
    ├── 是 → 得撤銷 ✓
    └── 否 → 不得撤銷 ✗

二、條文逐項解析

§244 I(無償行為撤銷)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無償行為:贈與、無償保證、拋棄繼承(有爭議)
  • 要件只有一個:客觀上害及債權(債務人責任財產減少,不足清償全部債權人)
  • 不需要主觀惡意:送人就是送人,不管你知不知道會害到誰

§244 II(有償行為撤銷)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有償行為:買賣、代物清償、以物抵債、互易
  • 三重要件
    1. 客觀:害及債權(責任財產不足)
    2. 主觀一(債務人):行為時明知有害
    3. 主觀二(受益人):受益時亦知有害
比較無償行為 §244 I有償行為 §244 II
客觀(害及債權)需要 ✓需要 ✓
債務人惡意不需要需要(明知)
受益人惡意不需要需要(亦知)
撤銷難度
保護力度強(無償不值得特別保護)弱(有償交易安全值得保護)

§244 III(排除規定)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 非以財產為標的:身分行為(結婚、離婚、認領、收養)
  • 僅害特定物債權:甲答應給乙「那一幅畫」,甲把畫送給丙——乙不能撤銷,因為乙的債權標的是特定物,應該走 §226 債務不履行

§244 IV(回復原狀)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 撤銷只是讓行為失效,財產還在受益人手上——所以要一併請求回復
  • 實務上:請求塗銷移轉登記(不動產)、返還動產

三、§245 除斥期間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1 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 10 年而消滅。

起算點期間性質
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斷/不完成)
行為時起10 年除斥期間

四、「害及債權」的判斷標準

客觀標準(最高法院42台上323):
– 債務人為行為後,其責任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人的債權
– 計算:債務人全部財產 – 全部債務 = 如為負數 → 害及債權
– 不是只看某一個債權人,是看全部

五、撤銷的效力——相對無效

通說+實務:撤銷效果為相對無效
– 只在債權人與受益人(或轉得人)之間無效
– 債務人與受益人之間的行為仍然有效
– 債權人不因撤銷而取得優先受償權,只是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

六、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87的區分(考試常見先位/備位)

比較§87 通謀虛偽§244 詐害撤銷
性質假買賣真買賣但害債權
效力自始無效經法院撤銷後無效
行使方式確認之訴形成之訴
期間限制§245除斥期間
常見搭配先位主張備位主張

七、與代位權§242的區分

比較§242 代位權§244 撤銷權
場景債務人「不動」(怠於行使)債務人「亂動」(移轉財產)
目的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增加)回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倒帶)
行使方式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聲請法院撤銷
比喻附身替他要錢按遙控器倒帶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設計撤銷權?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撤銷權要回答一個根本問題:債務人處分自己的財產是自由——但這個自由有沒有界限?

答案是:。界限就是「責任財產」的概念。當你欠人錢的時候,你名下的財產不只是你的私有物——它同時是所有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債權人之所以敢借你錢,就是因為你有財產可以清償。如果你可以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隨意把財產送人或轉給特定的人,等於是單方面毀掉了這個擔保——你的其他債權人拿什麼來追?

但立法者也沒有走到極端——你不是因為有債務就不能處分財產。你可以賣房子、可以送禮,只要處分完之後你的財產還夠還全部的債。只有在「處分後責任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的時候,撤銷權才啟動。

更精妙的是,立法者區分了無償和有償:無償行為(送人)撤銷門檻低——因為受益人白拿,他的利益不值得跟債權人平起平坐地保護。有償行為(賣掉)撤銷門檻高——因為受益人付了對價,交易安全值得尊重,所以要求「雙方惡意」。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債權人)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被掏空撤銷權 = 時光倒轉,把搬走的東西搬回來必須在 1 年/10 年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後不取得優先受償權(只是恢復擔保)
I(債務人)處分自己財產的自由在責任財產充足的前提下,處分自由不受限制資不抵債時,處分行為可能被撤銷——你的自由受到責任的限制
We(交易安全)有償交易的受益人不被隨便翻盤§244 II 要求「雙方惡意」才能撤銷有償行為 → 善意受益人受保護明知有害的受益人(惡意)不受保護
They(法律秩序)債之擔保機制可信賴撤銷權確保「責任財產」概念不被架空 → 整個借貸信用體系有基礎撤銷訴訟增加司法負擔

立法者的核心洞察:個人自由不是無限的——當你欠人錢的時候,你的財產處分自由受到「責任財產」的約束。撤銷權不是懲罰債務人,而是維護一個更基本的東西:債的擔保機制的可信賴性。如果債務人可以隨意脫產而法律束手無策,整個借貸信用體系就會崩潰——沒有人敢借錢,因為借了也拿不回來。

體系因果

  • 上游:撤銷權的前提是「債權」的存在——沒有債權就沒有撤銷權。債權人的債權必須在債務人行為之前就存在(否則你不是「被害」的債權人)
  • 下游:撤銷成功後,財產回到債務人名下 → 債權人接著走強制執行。撤銷權只是「恢復擔保」,不是「直接拿錢」——你還需要另外取得執行名義
  • 同層:撤銷權(§244,債務人亂動 → 倒帶)和代位權(§242,債務人不動 → 代位行使)是債之保全的一體兩面。一個處理「搬走」,一個處理「不搬進」
  • 如果拿掉撤銷權:債務人可以在欠債後隨意把財產送人或轉給特定人 → 其他債權人永遠拿不到錢 → 沒有人敢借錢 → 借貸市場和信用制度崩潰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244 I-IV(撤銷權本體)+ §245(除斥期間)
立法理由源自羅馬法 actio pauliana(保利安訴權),繼受法國民法、德國 BGB 的詐害行為撤銷制度;核心思想是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作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
判決實務42 台上 323(害及債權=責任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權人)、48 台上 338(有償行為須雙方惡意)、67 台上 1564(代物清償屬有償行為)、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1697 號(撤銷效果為相對無效)
學者見解王澤鑑:撤銷權保護的是「責任財產」的擔保功能,債權人不因撤銷取得優先權;陳自強:無償/有償的區分反映了交易安全保護的梯度設計
比較法法國民法 actio pauliana(傳統大陸法系之源);德國 AnfG(撤銷法獨立立法);日本民法§424(2017年改正新增轉得人規定)——各國核心設計一致:責任財產保全

Quotable Unit

撤銷權不是給你搶回東西——而是法律在說:你不能靠搬空自己的口袋來逃避責任,因為那些口袋裡的東西,本來就是你所有債權人共同的擔保。


★ VIVID 認知定錨:深夜搬家卡車 vs 時光倒轉遙控器

走進 3F 債之保全室的右半邊,月光從窗戶灑進來——已經是深夜了。

🚛 場景一:脫產現場
你看到債務人甲正鬼鬼祟祟地指揮一台黑色搬家卡車(車牌號碼「脫-244」),工人們把房子裡的家具、金條、名畫一件件搬上車。甲滿頭大汗地催促:「快!快!趁債權人沒發現!」空氣中瀰漫著柴油廢氣的嗆鼻味道,搬家工人粗糙的手套摩擦木箱發出「嘎吱嘎吱」的刺耳聲。為什麼這是問題? 因為那些金條和名畫不只是甲的——它們同時是丙丁所有債權人的擔保。甲把擔保搬走了,丙丁拿什麼追?

場景二:時光倒轉
債權人丙從暗處衝出來,手裡握著一個巨大的銀色遙控器,上面只有一個紅色按鈕,按鈕上刻著「§244 撤銷」。丙猛按按鈕——「嗶——!」整個世界開始倒帶!搬家卡車倒著開回來,金條從車上飛回保險箱,名畫從車廂飛回牆上,家具從卡車彈回原位——所有東西以快轉倒帶的方式飛回原處!你感覺到一股強烈的逆風從卡車方向吹來,把你的頭髮和衣服都吹得往後飄。甲跪在地上哀嚎:「不——我的脫產計畫——!」

🔐 場景三:無償 vs 有償的鎖
但等一下——遙控器上有兩個按鈕。左邊的紅色按鈕寫著「§244 I 無償」,按一下就行。右邊的金色按鈕寫著「§244 II 有償」,按鈕外面罩著三道鎖:「客觀害及」「債務人明知」「受益人亦知」——三道鎖全打開才能按。為什麼有償的鎖更多? 因為無償是白拿(不需要特別保護),有償是花錢買的(交易安全值得尊重)。

場景四:倒數計時
遙控器螢幕閃爍著倒數:「自知悉起 1 年,自行為起 10 年。逾期失效。」(§245)你握緊遙控器——這東西有保質期,過期就變成廢鐵。

五感:深夜月光的銀白色調、柴油廢氣的嗆鼻味、搬家木箱摩擦的嘎吱聲、按鈕按下去的「嗶」聲、倒帶逆風吹拂臉頰的觸感。

底層邏輯的映射:場景一 = 責任財產被掏空(脫產問題的本質)。場景二 = 撤銷+回復原狀(時光倒轉把擔保搬回來)。場景三 = 無償/有償的門檻差異(交易安全的梯度保護)。場景四 = 除斥期間(撤銷權的時間限制)。

口訣觸發器:「深夜搬家,時光倒轉」——搬家=脫產、遙控器=撤銷、東西飛回=回復原狀、倒數計時=除斥期間

口訣壓縮的底層邏輯:債務人的財產是全體債權人的擔保,搬空擔保就是背叛信用。撤銷權是法律的「時光倒轉」機制——不是搶回東西,是恢復擔保。


按-惟-故模板

模板一:有償行為撤銷(113年考點)

【按】 按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害及債權,係指債務人之行為致其責任財產減少,不足清償全部債權人之債權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23號判決參照)。又代物清償係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使債之關係消滅,屬有償行為,應適用第2項規定。

【惟】 惟查甲分別積欠乙800萬、丙500萬、丁300萬,債務合計1,600萬元。甲之財產僅餘市價800萬元之A地,竟將A地出賣於乙以抵償800萬元債務,並辦理移轉登記。(1)客觀要件:甲處分A地後責任財產歸零,丙丁合計800萬元債權完全無法受償,害及債權 ✓。(2)債務人主觀:甲「明知」其財產僅餘A地,別無其他財產 ✓。(3)受益人主觀:乙「亦知」甲僅餘A地之情事 ✓。(4)排除事由:A地買賣以財產為標的 ✓,丙丁之債權為金錢債權非特定物 ✓,§244 III不適用。

【故】 故丙、丁依§244 II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就A地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為有理由。丙、丁並得依§244 IV聲請命乙將A地移轉登記回復為甲所有。

模板二:無償行為撤銷

【按】 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無償行為之撤銷,僅須具備客觀上害及債權之要件,不以債務人或受益人之惡意為必要。蓋無償行為之受益人並未付出對價,其利益不值得與債權人之利益同等保護。

【惟】 惟查乙負債累累,名下僅有Y屋一棟,竟將Y屋贈與丁並辦理移轉登記。乙為贈與後責任財產歸零,致其對甲之○○萬元債務完全無法清償。客觀上害及甲之債權 ✓。Y屋贈與為無償行為,以財產為標的,甲之債權為金錢債權,§244 III排除事由不存在。

【故】 故甲得依§244 I聲請法院撤銷乙丁間之贈與行為,並依§244 IV聲請命丁將Y屋移轉登記回復為乙所有。

模板三:除斥期間抗辯

【按】 按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5條定有明文。此期間之性質為除斥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及不完成之規定。

【惟】 惟查甲於○年○月知悉乙之脫產行為,迄○年○月始聲請法院撤銷,已逾知悉後1年之除斥期間。(或:乙之行為係於○年○月為之,迄今已逾10年。)

【故】 故甲之撤銷權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其聲請為無理由。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一:有償撤銷的雙方惡意(113年原題改編)

甲欠乙 1000 萬,欠丙 500 萬,清償期均屆至。甲僅有 A 地(市價 1000 萬),將 A 地以 1000 萬元賣給乙抵債,辦理移轉登記。乙知道甲除 A 地外別無財產。

問:丙得否依 §244 撤銷?

解析
1. 甲以 A 地抵償乙之債務 = 代物清償 = 有償行為 → §244 II
2. 客觀:甲處分後責任財產歸零,丙之 500 萬無著 → 害及債權 ✓
3. 主觀一:甲「明知」僅餘 A 地 ✓
4. 主觀二:乙「亦知」甲別無財產 ✓
5. 結論:丙得依 §244 II 撤銷。 撤銷後乙須將 A 地移轉登記回復為甲所有(§244 IV),丙再就 A 地聲請強制執行。注意:丙不因撤銷而取得優先受償權,乙仍為債權人之一。

變化題二:無償行為 + 轉得人

甲欠乙 300 萬,甲將唯一財產 B 屋(市價 500 萬)贈與丙。丙取得 B 屋後以 500 萬元賣給丁,丁不知甲欠乙錢。

問:乙得否撤銷甲丙間贈與?得否請求丁回復原狀?

解析
1. 甲→丙:贈與 = 無償 → §244 I,害及債權 ✓ → 乙得撤銷甲丙間贈與
2. 但 B 屋已在丁手上。§244 IV「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3. 轉得人丁是否須回復?→ 通說:須類推 §244 II 審查轉得人之善惡意
4. 丁為善意(不知甲欠債)→ 不得對丁請求回復原狀
5. 結論:乙得撤銷甲丙間贈與,但因丁為善意轉得人,不得請求丁返還 B 屋。乙僅得對丙請求損害賠償(§244 IV 之回復原狀在物理上不能時)。

變化題三:§244 III 排除 + 除斥期間

甲向乙訂購特定古董花瓶一只。甲另欠丙 200 萬。甲將該花瓶贈與丁。

問:(1) 丙得否依 §244 撤銷甲丁間贈與?(2) 乙得否依 §244 撤銷?

解析
1. 的債權是 200 萬元金錢債權 → 甲贈與花瓶害及丙的金錢債權 → 不受 §244 III 後段排除 → 丙得依 §244 I 撤銷
2. 的債權標的是「那一只特定古董花瓶」→ §244 III 後段:「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 乙不得依 §244 撤銷(乙應走 §226 給付不能的損害賠償)
3. 區分關鍵:看的是「被害債權」的標的是金錢還是特定物,不是看被移轉的財產


互動教具

教具一:§244 撤銷權審查四層漏斗決策樹

債務人移轉財產,你想撤銷 →

第一關:是否以財產為標的?
├── 否(身分行為)→ ❌ 不適用§244
└── 是 → 下一關

第二關:你的債權是什麼標的?
├── 特定物債權 → ❌ 不適用§244(走§226)
└── 金錢債權等 → 下一關

第三關:債務人行為是無償還是有償?
├── 無償(贈與等)→ 只需要:
│   └── 客觀害及債權? → 是 → ✅ 得撤銷
│
└── 有償(買賣/代物清償)→ 需要三重確認:
    ├── 客觀害及債權? → ✅
    ├── 債務人行為時明知? → ✅
    └── 受益人受益時亦知? → ✅ → 得撤銷
                             → ❌ → 不得撤銷

最後確認:§245 除斥期間過了嗎?
├── 知悉起1年內 & 行為起10年內 → ✅ 可行使
└── 逾期 → ❌ 撤銷權消滅

教具二:撤銷權 vs 代位權 vs 通謀虛偽 終極三方對照

比較維度§244 撤銷權§242 代位權§87 通謀虛偽
債務人做了什麼亂動(移轉財產)不動(怠於行使權利)假裝在動(假買賣)
目的倒帶還原(恢復責任財產)借手要錢(保全責任財產)揭穿假象(確認無效)
行使方式形成之訴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確認之訴
期間限制§245 除斥期間(1年/10年)無特別限制
效果相對無效 → 財產回到債務人名下直接對第三人主張自始絕對無效
VIVID 畫面時光倒轉遙控器靈魂交換裝置假面具被撕下
考試搭配與代位權同題出現與撤銷權同題出現先位/撤銷為備位

教具三:無償 vs 有償撤銷要件對照

要件§244 I 無償§244 II 有償差異原因
客觀害及債權✅ 需要✅ 需要兩者相同
債務人主觀惡意❌ 不需要✅ 需要(明知)無償白拿不保護
受益人主觀惡意❌ 不需要✅ 需要(亦知)有償保護交易安全
撤銷難度低(一關)高(三關)梯度保護
立法邏輯白拿的不值得保護花錢買的值得尊重交易安全的權重

相關模塊

  • ← 前一篇:抵銷——債的消滅方式之一,與撤銷常在同卷不同題出現
  • → 下一篇:債權人代位權——債之保全的另一支柱:代位=債務人不動,撤銷=債務人亂動
  • 連帶債務——共同侵權→連帶債務→其中一人脫產→撤銷權問題
  • 損害賠償計算——撤銷後回復原狀不能時,轉為金錢賠償的計算
  • 強制執行啟動——撤銷成功後,財產回到債務人名下→接著走強制執行

🔮 Zeigarnik 鉤子:你現在知道「債務人亂動(脫產)→ 撤銷權」。但如果債務人不是亂動,而是不動呢?甲欠你錢,甲明明可以向丙討回一筆 500 萬的債,但甲擺爛不去要——你的錢就卡在那裡。這時候你需要的不是「時光倒轉遙控器」,而是「靈魂交換裝置」——債權人代位權讓你附身到甲身上,替甲向丙要錢。→ 下一篇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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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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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44詐害債權撤銷權:債務人脫產怎麼辦?有償無償要件與除斥期間 | 終極筆記術

口訣: 深夜搬家,時光倒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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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不是給你搶回東西——而是法律在說:你不能靠搬空自己的口袋來逃避責任,因為那些口袋裡的東西,本來就是你所有債權人共同的擔保」

—— 民法244詐害債權撤銷權:債務人脫產怎麼辦?有償無償要件與除斥期間 | 終極筆記術|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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