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怎麼算?回復原狀 vs 金錢賠償的選擇與計算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損害賠償有哪些方式?
兩種:回復原狀§213,原則)和金錢賠償§215,例外)。車被撞壞→原則上修好(回復原狀),花瓶碎了修不好→換算金錢賠償。

賠償範圍怎麼算?
§216所受損害(已經減少的財產)+所失利益(應增加但沒增加的財產)。兩者都要賠,加起來 = 完全賠償

三種利益怎麼分?考試最愛考哪個?
履行利益(契約好好做你會得到的)、信賴利益(因為相信契約花掉的)、固有利益(你的人身和財產不要被傷到)。考試最愛考的是:在不同的觸發事由下,到底賠哪一種?答錯了方向再怎麼算都拿不到分。


體系定位

3F 民法樓 → B區(債編通則)

├── 不可能任務室(給付不能→§226損賠)
├── 遲到懲罰室(給付遲延→§231損賠)
├── 瑕疵檢驗室(不完全給付→§227損賠)
├── 解除按鈕室(解除→§260損賠)
├── ★ 算盤室 ★ ← 你在這裡
│   所有損賠最終都要到這裡計算
│   ├── 方法:§213回復 / §215金錢
│   ├── 範圍:§216受損+失利
│   └── 調整:§216-1損益 / §217過失
└── 過失天秤室(與有過失)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B 區(債編通則)→ 算盤室。房間中央一把巨大的算盤,左邊算所受損害,右邊算所失利益。所有債務不履行和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最終都會流到這間房間來計算——這是民法的「結算中心」。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駕車過失撞毀乙之營業用貨車。修車費 30 萬元,修車期間 15 日,乙每日營業收入約 1 萬元。乙另因車禍受傷,醫療費 10 萬元。

問:乙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先想 30 秒再往下看。大多數考生能列出三個數字(30 + 15 + 10),但真正拉開差距的是:你能不能用 §216 的框架精準分類——哪些是「所受損害」(已經減少的),哪些是「所失利益」(應該增加但沒增加的)?分類對了,法律適用才對。


核心知識

賠償方法(§213-§215)

兩種賠償方法:

① 回復原狀(§213 I,原則)
├──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 例:車被撞壞→修好
└── 包括修理、更換零件等

② 金錢回復(§213 III)
├── 回復原狀「需以金錢」者
├── 得直接請求金錢
├── 不用等實際修好
├── 例:可直接請求修車費
└── 實務最常見的方式

③ 金錢賠償(§215,例外)
├── 回復原狀「顯有困難」時
├── 例:古董花瓶碎了→修不好
└── 改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債務不履行的金錢賠償(§226):
├── 給付不能→替代損害賠償
├── 直接以金錢填補履行利益
└── 不走§213回復原狀的路線

§216 損害賠償範圍

§216: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所受損害(積極損害):
├── 現有財產的減少
├── 例:修車費30萬
├── 例:醫療費10萬
├── 例:被騙付出的價金
└── 簡記:「已經少掉的」

所失利益(消極損害):
├── 應得而未得的利益
├── §216 II:依通常情形或已定之計劃
│   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 例:營業用貨車壞了→營業損失15萬
├── 例:店面裝修延誤→營業收入損失
├── 需舉證「依通常情形可得」
└── 簡記:「應該多出來但沒多的」

★ 完全賠償原則:
├── 賠到跟沒損害一樣
├── 所受損害 + 所失利益 = 全部
└── 但不能因損害反而獲利(損益相抵)

三種利益(最重要的區分!)

三種利益區分——考試必考!

① 履行利益(積極利益):
├── 定義:契約被正常履行時可得的利益
├── 「如果你好好做到,我會得到什麼」
├── 例:甲賣50萬的車值80萬→差額30萬
├── 包含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 適用情形:
│   ├── §226 給付不能
│   ├── §227 不完全給付
│   └── §260 解除後損害賠償
└── 金額通常最大

② 信賴利益(消極利益):
├── 定義:因信賴某事為真而受的損害
├── 「如果我沒相信,就不會有這個損失」
├── 例:因信賴契約有效而支出的交通費、律師費
├── 上限:不超過履行利益
├── 適用情形:
│   ├── §91 錯誤撤銷
│   ├── §247 自始不能
│   └── §245-1 締約過失
└── 金額通常較小

③ 固有利益(維持利益/完整利益):
├── 定義:不因契約而受損害的利益
├── 「我的人身和其他財產不要被傷到」
├── 例:瑕疵瓦斯管爆炸→人身傷害
├── 範圍超越契約本身
├── 適用:§227 II 加害給付
└── 金額可能最大(人身損害)

損益相抵(§216-1

§216-1 損益相抵:
同一事件造成損害,但也帶來利益→扣除

典型情形:
├── 新品換舊品的差額→應扣除
├── 因損害而免除的費用→應扣除
├── 保險金是否扣除?→有爭議
│   ├── 人身保險→不扣(被害人自己繳保費)
│   └── 損害保險→保險人代位(§53保險法)
└── 原則:避免被害人獲得雙重填補

過失相抵(§217):
├── 被害人自己也有過失
├── 法院得減輕或免除
└── 詳見 [與有過失](/articles/contributory-negligence/)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想像你是立法者,面對這個問題:甲撞壞了乙的車。乙來找你——「我要甲賠!」好,賠多少?

如果法律說「賠甲覺得合理的金額」,那甲永遠覺得少賠點合理。如果法律說「賠乙覺得合理的金額」,那乙可以獅子大開口。兩邊都不行。

立法者需要一個客觀標準——既不偏向加害人也不偏向被害人的計算公式。§216 的答案是:讓時間倒流。 計算「如果損害從未發生」和「損害發生後」之間的差距——這個差距就是賠償金額。

所受損害 = 你的財產已經減少了多少(倒帶回去,那些減少的就不會發生)。所失利益 = 你的財產本來應該增加多少(倒帶回去,那些增加就會發生)。兩者加總 = 完全賠償——讓被害人回到那個損害從未發生的平行宇宙。

損害賠償的終局不是懲罰加害人,是讓時間倒流——讓被害人回到那個損害從未發生的平行宇宙。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被害人)損害被完全填補——回到受害前的狀態§216 完全賠償原則:所受損害 + 所失利益全額填補不能因損害反而獲利(損益相抵),也可能因自身過失被減額(§217)
We(交易安全)可預測的賠償計算標準,讓人敢做交易統一的計算公式(§216),不因法官個人判斷而飄移個案中可能出現「依通常情形」的舉證困難
They(加害人/債務人)不被過度賠償——只賠合理範圍損益相抵(§216-1)、與有過失(§217)的減額機制完全賠償原則下金額可能很高;所失利益的「依通常情形」認定可能超出預期

立法者的妥協:§216 的完全賠償原則偏向被害人——因為是加害人製造了這個問題。但為了避免被害人反過來「靠損害發財」,設了兩道減額機制:損益相抵(§216-1,你因損害獲得的利益要扣掉)和與有過失(§217,你自己有錯也要承擔一部分)。

為什麼信賴利益的上限 = 履行利益?

這是考試的經典問題,也是很多考生想不通的點。想像一個場景:甲把一台市價 80 萬的車用 50 萬賣給乙(甲佛心),但契約自始無效(§246 自始客觀不能)。乙因信賴契約有效,花了 100 萬元準備車庫。

如果信賴利益沒有上限,乙可以要甲賠 100 萬——但就算契約有效,乙也只能拿到 80 萬的車。花超過契約價值的錢來準備,那是乙自己的商業判斷失誤。信賴利益 ≤ 履行利益的規則就是在說:你因為相信契約而花的錢,不能超過契約本身值多少。你不能相信一件事情比那件事情本身更值錢。

體系因果

  • 上游:§216 的計算結果依附於「觸發事由」——§226 給付不能觸發履行利益、§247 自始不能觸發信賴利益、§227 II 不完全給付觸發固有利益。沒有觸發事由,就沒有損害賠償可言。
  • 下游:§216 計算出的金額還要經過兩道調整——§216-1 損益相抵(扣除因損害獲得的利益)→ §217 與有過失(按過失比例減額)。最終到手金額 = §216 全額 – 損益相抵 – 過失相抵。
  • 如果拿掉 §216:每個法官各自決定賠多少,結果飄移不定——同一種車禍,A法官判 50 萬、B法官判 100 萬。交易安全歸零,因為沒有人能預測損害的法律成本。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213(回復原狀)、§215(金錢賠償)、§216(所受損害+所失利益)、§216-1(損益相抵)、§217(與有過失)
立法理由§216 II「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避免所失利益的舉證陷入不確定——用「通常情形」作為客觀化基準,排除純屬幻想的利益期待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48 年台上字第 1934 號:所失利益「依通常情形」之認定須有具體證據,不以「實際已發生」為限,但不能純屬臆測;97 年台上字第 1316 號:新品換舊品差額應適用損益相抵
學者見解王澤鑑教授:三種利益的區分是損害賠償法的「座標系統」——不知道座標,就不知道要往哪個方向計算;孫森焱教授:完全賠償原則是差額說(Differenzhypothese)的體現
比較法德國 §249 BGB 亦採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為例外;日本民法 §416 的「通常損害+特別損害」框架類似但不完全等同§216 的「所受+所失」區分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走進 B 區的「算盤室」。

房間正中央有一把巨大的算盤,高度跟人一樣。但這把算盤不只是計算工具——它的設計本身就在傳遞一個訊息。算盤的橫樑上刻著一行字:「§216——讓時間倒流。

左半邊的珠子是紅色的——每撥一顆代表「所受損害」(你已經失去的)。品管人員一邊撥一邊唸:「修車費 30 萬——啪!醫療費 10 萬——啪!」(聽覺:珠子碰撞的清脆聲)每撥一顆,紅色珠子就重重落下,帶起一陣金屬的冰冷感(觸覺)。紅色 = 你的財產已經在流血。

右半邊的珠子是藍色的——每撥一顆代表「所失利益」(你本來該得到卻沒得到的)。品管人員繼續唸:「營業損失 15 天×1 萬=15 萬——啪!」藍色珠子發出不同的低沉聲響。藍色 = 你的財產應該增加但凍結在半空中。

算盤上方掛著一塊匾額,寫著:「受損+失利=全賠!」但匾額下面還有一行小字:「——但不能比原來更好。」(這就是損益相抵的邏輯。)

算盤旁邊有三個玻璃展示櫃,分別裝著三種不同顏色的寶石——但每個展示櫃都有說明牌,解釋為什麼這顆寶石存在:

  • 金色寶石(履行利益):說明牌寫著「契約好好履行你會得到的——你是因為對方違約才失去它。」最常見,因為大多數損害都來自契約不履行。
  • 銀色寶石(信賴利益):說明牌寫著「因為相信而花掉的——但你花的錢不能比契約本身更值錢。」寶石比金色小——因為信賴利益的上限就是履行利益。你盯著銀色寶石,突然明白了:它不可能比金色大,因為你不能相信一件事情比那件事情本身更值錢。
  • 紫色寶石(固有利益):說明牌寫著「你原本的人身和財產——這些根本不該被傷到。」紫色寶石可能最大——因為人身損害沒有天花板。

這個場景在傳遞什麼? 算盤的左紅右藍 = §216 的完全賠償公式(所受+所失)。三個展示櫃 = 三種利益各有不同的保護定位和計算方向。不是記住寶石的顏色——是理解每種利益為什麼存在、各自保護什麼。

口訣受損+失利=全賠——一唸出來,巨大算盤左紅右藍的畫面自動播放。但口訣壓縮的不是法條摘要,而是計算的底層邏輯:讓被害人回到損害從未發生的那個時間點。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213 條第 1 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同條第 3 項規定,回復原狀需以金錢者,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同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所失利益為限。同條第 2 項規定,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惟】小前提

查甲駕車過失撞毀乙之營業用貨車(§184 I 前段 ✅)。乙所受損害包括:修車費 30 萬元(現有財產減少 ✅)、醫療費 10 萬元(人身損害 ✅)。乙所失利益包括:修車期間 15 日無法營業之營收損失,每日約 1 萬元共 15 萬元(依通常營業情形可得預期 ✅,§216 II)。

【故】結論

乙得請求甲賠償修車費 30 萬元+醫療費 10 萬元(所受損害)+營業損失 15 萬元(所失利益),共計55 萬元


互動教具

教具 1:損害賠償計算檢查清單

遇到考題問「賠多少」,按這個清單逐步計算:

  • [ ] ① 確認觸發事由:是債務不履行(§226/§227/§260)還是侵權(§184)?
  • [ ] ② 確認賠償的利益種類
  • 契約不履行→履行利益(金色寶石)
  • 自始不能/締約過失→信賴利益(銀色寶石,上限=履行利益)
  • 加害給付→固有利益(紫色寶石)
  • [ ] ③ 計算所受損害(紅珠):已經減少的財產——列出每一項
  • [ ] ④ 計算所失利益(藍珠):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的利益——有證據嗎?
  • [ ] ⑤ 損益相抵(§216-1):因損害獲得的利益要扣掉嗎?
  • [ ] ⑥ 與有過失(§217):被害人自己有過失嗎?減多少?

最終金額 = ③ + ④ – ⑤ – ⑥

教具 2:三種利益完整比較表

履行利益信賴利益固有利益
定義正常履行可得的利益因信賴而花掉的損失不因契約受損的利益
保護的是期待的交易結果信賴投資的回收現有人身/財產安全
VIVID金色寶石銀色寶石(≤ 金色)紫色寶石(可能最大)
大小常最大≤ 履行利益可能最大(人身無價)
適用觸發事由§226 給付不能 / §227 不完全給付 / §260 解除§91 錯誤撤銷 / §247 自始不能 / §245-1 締約過失§227 II 加害給付
計算方向有債權→履行後→應得利益信賴→支出→花掉的成本既有狀態→被侵害→恢復
例子車值差額 30 萬交通費、律師費 5 萬瓦斯管爆炸→人身傷害 200 萬

教具 3:觸發事由→利益種類對照表

觸發事由法條賠哪種利益記憶邏輯
給付不能(可歸責)§226履行利益契約「做不到了」→賠「做到了你會得到的」
不完全給付(瑕疵)§227 I履行利益「做了但做壞」→賠「做好了的差距」
不完全給付(加害)§227 II固有利益「做壞了還傷到你」→賠「被傷到的部分」
契約解除§260履行利益解除≠原來沒有契約→仍賠期待利益
自始客觀不能§247信賴利益契約從來不存在→只賠「因為相信花掉的」
意思表示錯誤撤銷§91信賴利益撤銷=契約消滅→只賠「信賴的投入」
締約過失§245-1信賴利益還沒成約→只賠「為了締約花掉的」
侵權行為§184+§216所受+所失不用分三種利益,直接套 §216 計算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受損+失利=全賠(一唸出來,巨大算盤左紅右藍的畫面自動播放)
底層邏輯讓時間倒流——被害人回到損害從未發生的平行宇宙
方法回復原狀(原則)→金錢(例外)
§216 範圍所受損害(紅珠,已經少掉的)+ 所失利益(藍珠,應該多但沒多的)
三種利益金=履行 / 銀=信賴(≤金)/ 紫=固有(可能最大)
信賴≤履行你不能相信一件事情比那件事情本身更值錢
損益相抵同一事件獲利要扣除——損害賠償不是彩券
記憶宮殿3F → B區 → 算盤室
Quotable損害賠償的終局不是懲罰,是讓時間倒流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信賴利益 vs 履行利益

甲向乙購買一台特定古董車,約定價金 200 萬元。甲為準備車庫支出 30 萬元裝修費。後發現該車在契約成立時已毀損(自始客觀不能)。

問:甲可以請求什麼賠償?是履行利益還是信賴利益?

解析:自始客觀不能→§246 契約無效。如乙可歸責→§247 賠信賴利益。甲的信賴利益=因信賴契約有效而支出的裝修費 30 萬元。不是履行利益(古董車的市價差額),因為契約從來就不存在。但信賴利益的上限=履行利益。

頓悟:為什麼不賠履行利益?因為「做到了你會得到的」這句話在自始不能的情境下沒有意義——「做到了」這件事從來就不可能發生。你只能要回「因為相信而花掉的」。

變化題 2:所失利益的舉證

甲出租店面予乙開餐廳,甲遲遲不交付(給付遲延)。乙主張因 3 個月無法開業,每月營業額預估 50 萬元,損失共 150 萬元。甲抗辯乙尚未開業,不能證明所失利益。

解析:所失利益=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216 II)。乙需舉證:已有營業計劃、已裝修、已聘員工等→證明「依已定之計劃可得預期」。如能舉證→150 萬元可認為所失利益。如果只是「想開餐廳」但沒有具體計劃→舉證不足→難以請求。→ §216 II的「已定之計劃」是關鍵。

變化題 3:損益相抵

甲的 A 車(8 年舊車,市價 30 萬元)被乙撞毀。甲以 45 萬元買了一台新車。甲請求乙賠償 45 萬元。

問:乙應賠多少?

解析:甲的所受損害=A車市價 30 萬元(不是新車價 45 萬元)。如果賠 45 萬元,甲因損害反而得到一台更好的車=獲利。損益相抵(§216-1)→新車價-舊車價的差額 15 萬元應扣除。乙應賠30 萬元。完全賠償原則=讓被害人回到損害前的狀態,不是讓他變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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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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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商法 第 2 題 損害賠償、毀損、縱火 114 商法 第 3 題 保險代位、保險利益、損害賠償 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保險代位、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公開收購、共有、分配、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重大消息、離婚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3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損害賠償、權利瑕疵、瑕疵擔保、結婚、繼承、買賣、贈與 113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共同侵權、意思表示、抵銷、損害賠償、既判力、消滅時效 113 商法 第 2 題 人壽保險、代位權、保險代位、損害賠償、毀損、與有過失、過失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12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不完全給付、契約解除、損害賠償、瑕疵擔保、買賣 112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損害賠償、過失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商法 第 3 題 債權讓與、合併、損害賠償、有限公司、注意義務、獨立董事、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司面紗、公開收購、共有、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庫藏股、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揭穿公司面紗、損害賠償、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關係企業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商法 第 3 題 損害賠償、與有過失、過失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和解、慰撫金、損害賠償、過失、重傷 109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抵銷、損害賠償、瑕疵給付、舉證責任 109 商法 第 3 題 公司設立、損害賠償、有限公司、條件、法人、私募、董事、董事長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不完全給付、侵權行為、共同侵權、分配、損害賠償、舉證責任、過失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交付、侵權行為、占有、所有物返還、損害賠償、買賣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強制性交、損害賠償、緩起訴 106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共同被告、分配、損害賠償、條件、舉證責任、訴訟標的、過失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公司設立、分配、匯票、占有、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法律行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縱火、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證交法、買賣、送達、過失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5 商法 第 5 題 因果關係、損害賠償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4 民法民訴(二) 第 3 題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共有、占有、反訴、損害賠償、消滅時效、舉證責任、重傷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4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代表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說明書、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扣押、承攬、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異議股東、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著手、董事、董事長、行政處分、買賣、送達、過失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少數股東、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毀損、法人、法人格、注意義務、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買賣、送達、過失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民法民訴(一) 第 4 題 慰撫金、損害賠償、送達、過失 102 民法民訴(一) 第 5 題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公然侮辱、反訴、慰撫金、抵銷、損害賠償、買賣 102 商法 第 1 題 損害賠償、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長 102 商法 第 5 題 投資人保護、損害賠償、有限公司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監察人、私募、租賃、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過失、遺囑、關係企業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和解、損害賠償、過失 101 民法民訴(一) 第 6 題 侵占、侵權行為、分配、占有、損害賠償、清算、舉證責任 101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言論自由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1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處分、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扣押、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監察人、私募、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詐欺、證券詐欺、買賣、過失、關係企業 100 商法 第 3 題 受益人、損害賠償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100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扣押、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因果關係、委任、委託書、平等原則、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準據法、無效、監察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道德風險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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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怎麼算?回復原狀 vs 金錢賠償的選擇與計算

口訣: 受損+失利=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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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的終局不是懲罰加害人,是讓時間倒流——讓被害人回到那個損害從未發生的平行宇宙。」

—— 損害賠償怎麼算?回復原狀 vs 金錢賠償的選擇與計算|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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