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自己也有錯:與有過失的比例減輕與因果關係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與有過失?
你被車撞了,但你自己也闖了紅燈。法院一秤量:你闖紅燈的過錯佔 40%、對方超速佔 60%。結果?全額損害的 60% 由對方賠,40% 你自己扛。正式名稱叫「過失相抵」(§217),但這個名字會誤導人——不是互相抵銷,是依比例調整

法院可以主動適用嗎?
可以。通說認為法院得依職權審酌與有過失,不以被告主張為必要(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1756 號判決參照)。這跟同時履行抗辯(被告要主張)不同——因為公平分配損害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不能因為被告忘記講就不調整。

我被撞了居然要自己扛一部分?這公平嗎?
公平。想像一下反過來的情境:如果你闖紅燈被撞,但法院不管你的過錯,讓對方賠你 100%——那下次你還會注意紅燈嗎?與有過失不是在幫加害人,是在告訴每個人:你有責任保護自己。法律把損害分配給真正製造它的人——誰的行為製造了多少損害,就承擔多少。


體系定位

3F 民法樓 → B區(債編通則)

損害賠償的調整流程:
Step 1:確認有賠償責任
Step 2:計算全額(§216 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算盤室
Step 3:★ 與有過失調整 ★ ← 你在這裡(過失天秤室)
Step 4:最終金額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B 區(債編通則)→ 過失天秤室。就在算盤室隔壁——算完全額後走進來調整。房間正中央是一把巨大的金色天秤,左盤刻「加害人」,右盤刻「被害人」。


考古題實戰

113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騎機車闖紅燈,適乙駕車超速通過路口,兩車相撞致甲受傷。甲未戴安全帽,頭部傷勢因此加重。甲全部損害 100 萬元(其中頭部傷勢加重部分占 20 萬元)。鑑定報告認定甲闖紅燈過失比例 40%,乙超速過失比例 60%。

問:乙應賠償甲多少?甲未戴安全帽如何處理?

你的直覺可能是:100 萬 × 60% = 60 萬。但多數考生在「未戴安全帽」這裡卡住了——是再從 60 萬裡扣,還是另外處理?讀完本文你會知道:這是兩層與有過失,一層是損害發生的,一層是損害擴大的,處理方式不同。


核心知識

§217 三要件

與有過失(§217 I)成立三要件:

① 被害人有過失行為
├── 不是「義務的違反」
├── 而是「對自己利益的不注意」
├── 法律用語:Obliegenheit(不真正義務)
├── 例:闖紅燈、未繫安全帶、未戴安全帽
└── 消極不作為也可能構成(§217 II)

② 與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因果關係
├── 「發生」:被害人行為是損害的原因之一
│   例:闖紅燈→與車禍發生有因果關係
├── 「擴大」:被害人行為使損害變更大
│   例:未戴安全帽→頭部傷勢加重
└── 與損害完全無關的過失→不算

③ 被害人主觀可歸責
├── 有識別能力(能辨別危險)
├── 未成年人識別能力→有爭議
│   通說:7歲以上推定有識別能力
└── 法定代理人的過失→§217 III準用

§217 II 擴大損害

§217 II 特殊態樣: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
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
為與有過失。」

兩種情形:
├── a. 不預促注意:
│   被害人知道有重大損害風險
│   但沒有告知加害人
│   例:甲知道自己有特殊體質(一碰就骨折)
│   但沒告訴乙→乙輕推甲導致骨折
│
└── b. 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
    損害發生後,被害人有機會減損但不做
    例:受傷後不去醫院→傷勢惡化
    例:漏水不修→損害擴大

§217 III 代理人/使用人

§217 III: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
         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代理人的過失:
├──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 例:父母讓3歲小孩衝到馬路上被車撞
├── 父母的監督過失→視為被害人的過失
└── 可以減輕加害人的賠償

使用人的過失:
├── 被害人所使用的人(受僱人、輔助人)
├── 例:被害公司的員工操作不當致損害擴大
└── 員工的過失→視為被害人的過失

實務爭議:未成年被害人的識別能力
├── 3歲小孩自己有過失嗎?→沒有(無識別能力)
├── 但父母有監督過失→§217 III
└── 通說:法代有過失即可減輕

法院的裁量

法院如何認定比例:

考量因素:
├── 雙方過失的程度(故意/重過/輕過)
├── 對損害原因力的大小
├── 各自注意義務的高低
└── 整體情狀衡量

法院權限:
├── §217 I「得」減輕→有裁量空間
├── 可以減輕(例:減40%)
├── 可以免除(減到0=不用賠)
├── 通說:得依職權審酌(不待被告主張)
└── 但實務上通常由被告抗辯

適用範圍(很廣):
├── 侵權行為(§184以下)——最常見
├── 債務不履行(§226/§227/§231)
├── 國家賠償
├── 無過失責任(如:商品責任)
└── 所有損害賠償都可適用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設計與有過失?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損害賠償制度有一個基本假設:損害由加害人全部承擔。但現實中,很多損害不是一個人造成的。車禍現場,甲闖紅燈、乙超速——損害是兩個人的行為「共同製造」的結果。如果法律無視被害人自己的過錯,讓加害人全額賠償,等於是把「被害人自己製造的那部分損害」也丟給加害人——這不公平。

與有過失的底層邏輯是損害的公平分配(Schadensverteilung):誰的行為製造了多少損害,就承擔多少。這不是「幫加害人脫罪」——加害人仍然要為自己的過錯賠償。這是要求被害人也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更深一層,§217 背後有一個不真正義務(Obliegenheit)的概念:你沒有「義務」戴安全帽(法律不會因為你不戴安全帽而處罰你),但如果你不戴安全帽導致頭部傷勢加重,你就不能要求加害人賠你那個「加重的部分」。這不是法律義務,是對自己利益的注意義務——你有責任保護自己,不保護自己的後果你自己承擔。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被害人)全額賠償,損害由加害人承擔仍然獲得加害人過失比例的賠償自己的過失比例自行承擔(被害人「製造」的那部分損害自己扛)
I(加害人)只為自己的過錯負責,不替被害人的過錯買單法院依比例減輕賠償金額仍須為自己的過失比例負全責(不因被害人有過失就免責)
We(社會)每個人都有保護自己的動機§217 創造「自我保護激勵」——不注意自己安全的人承擔後果被害人在心理上的「受害者身份」被稍微削弱
They(司法)判決結果反映真實的因果比例法院職權審酌 → 不因被告遺漏而忽視公平比例認定增加裁量難度

立法者的核心洞察:損害賠償不是懲罰制度——它是損害分配制度。加害人不是「壞人」要被懲罰,而是「造成損害的人」要承擔後果。同理,被害人不是「好人」可以不負責任,而是「也參與了損害製造」就要自己承擔一部分。§217 把損害賠償從「誰是壞人」的道德判斷,變成「誰製造了什麼」的因果分析。

體系因果

  • 上游:§217 的適用前提是「損害賠償已成立」。先用損害賠償計算§216)算出全額,然後才進入§217 調整。沒有賠償義務就沒有與有過失的問題
  • 下游:§217 調整後的金額就是最終判決金額。如果涉及僱用人責任§188),僱用人賠完後對受僱人的求償也可能受§217 影響
  • 如果拿掉§217:被害人無論自己多大的過錯,都能要求加害人全額賠償 → 被害人沒有保護自己的動機 → 道德風險激增(反正出事有人賠)→ 損害賠償制度的公平性崩解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217 I(基本規定)、§217 II(擴大損害/怠於減損)、§217 III(代理人/使用人)
立法理由繼受德國 BGB §254(Mitverschulden,共同過失),核心思想是損害的公平分配;「不真正義務」(Obliegenheit)概念源自德國法學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1756 號:與有過失為法院職權審酌事項;54 年台上字第 2433 號:過失比例應綜合考量雙方過失程度及原因力大小
學者見解王澤鑑:§217 被害人的「過失」非義務違反,而是 Obliegenheit(不真正義務)——對自己利益的不注意;邱聰智:§217 III 的擴張是為了避免被害人透過代理人/使用人規避公平分配
比較法德國 BGB §254(法院依職權考量);英美法從 Contributory Negligence(全有全無)→ Comparative Negligence(比例分配)的歷史演變——我國從一開始就採比例分配,比英美法先進

Quotable Unit

與有過失不是在幫加害人脫罪——而是法律說:如果你自己也拿著火把站在汽油桶旁邊,你不能要求對方賠你全部的損失。


★ VIVID 認知定錨:過失天秤室

你走進 B 區的「過失天秤室」(就在算盤室隔壁)。

房間正中央有一把巨大的金色天秤,左邊盤子刻著「加害人」,右邊盤子刻著「被害人」。天秤下面放著那把從算盤室搬來的算盤——顯示全額 100 萬元。

⚖️ 場景一:秤雙方的錯
法官站在天秤前面,手裡拿著一堆不同重量的砝碼。法官把一顆寫著「超速 60g」的砝碼放到左盤(加害人乙),「叮」一聲——左盤沉下去。又把一顆寫著「闖紅燈 40g」的砝碼放到右盤(被害人甲),「叮」——右盤也沉了,但沒左邊重。天秤在搖晃中找到平衡。為什麼要秤? 因為這場車禍不是乙一個人造成的——甲闖紅燈也是原因。法律不問「誰是壞人」,只問「誰製造了什麼」。

📎 場景二:損害擴大的加碼
法官又拿出一顆小砝碼,寫著「未戴安全帽」。法官把它也放到右盤(被害人),天秤再往右傾了一點。法官搖頭:「甲啊甲,不戴安全帽,頭部傷勢加重的部分你自己扛。」這不是在欺負甲——而是法律在說:你有責任保護自己。你不保護自己導致的額外損害,不能算在別人頭上。

👶 場景三:代理人的砝碼(§217 III)
突然一個 3 歲小孩跑進天秤室。法官要在右盤放「小孩過失」的砝碼——但砝碼上標著「0g」(3 歲無識別能力)。法官轉頭看到門口的媽媽正在滑手機。法官拿起一顆寫著「母親監督過失」的砝碼(30g),放到右盤:「§217 III——法代過失,視為被害人過失。」

💰 場景四:紅筆一劃
天秤穩定了。法官拿出紅筆,在算盤上畫一道線:「100 萬 × 60% = 乙賠 60 萬。」被害人甲承擔 40 萬(自己的過錯分量)。每個人為自己製造的損害負責——這才是公平。

五感強化:砝碼碰盤子的「叮」聲、天秤搖擺的吱呀聲、砝碼冰冷的金屬觸感、法官紅筆劃過算盤的「刷」聲、媽媽手機的光映在牆上。

底層邏輯的映射:場景一 = 損害的公平分配(誰製造多少就扛多少)。場景二 = Obliegenheit(你有責任保護自己)。場景三 = §217 III(不能透過代理人/使用人規避公平分配)。場景四 = 最終的因果比例計算。

口訣觸發器:「你也有錯減一半」——天秤秤砝碼→比例分配→不是幫加害人,是公平

口訣壓縮的底層邏輯:與有過失是損害的公平分配——誰的行為製造了多少損害,就承擔多少。不是道德判斷,是因果分析。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所謂與有過失,係指被害人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或擴大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且被害人就此具有可歸責性。法院得依職權審酌雙方過失之程度及對損害原因力之大小,定其比例(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1756 號判決參照)。又同條第 2 項規定,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亦為與有過失。

【惟】小前提

查甲騎機車闖紅燈(被害人過失 ✅),適乙駕車超速通過路口(加害人過失 ✅),兩車相撞致甲受傷。甲之闖紅燈行為與損害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果關係 ✅)。經鑑定,甲之過失比例為40%,乙之過失比例為60%。甲另未戴安全帽致頭部傷勢加重(損害擴大之與有過失 ✅,§217 II)。甲全部損害為 100 萬元。

【故】結論

法院得依§217 第 1 項減輕乙之賠償金額。依雙方過失比例,乙應賠償甲全部損害 100 萬元之 60%,即60 萬元。甲因未戴安全帽致損害擴大之部分(頭部傷勢加重 20 萬元),應再依比例由甲自行承擔。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損害擴大(§217 II)

甲被乙的車撞傷左腳。甲受傷後堅持不去醫院(害怕打針),導致傷口感染惡化,最終需要截肢。

問:乙是否應賠償截肢的全部損害?

解析:甲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不去醫院)→ §217 II 與有過失。你腦中的畫面:法官拿出一顆寫著「不就醫」的砝碼,放到右盤。截肢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甲不就醫有因果關係。法院得減輕乙就擴大部分的賠償。但最初的撞傷損害仍由乙全額負責——只有「擴大」的部分受§217 調整。底層邏輯:你有責任保護自己(Obliegenheit),不保護自己導致的額外損害不能算在別人頭上。

變化題 2:法代與有過失(§217 III)

甲(3 歲)由母親丙照顧。丙在公園滑手機未注意甲,甲跑到馬路上被乙駕車撞傷。甲全部損害 50 萬元。

問:乙得否主張與有過失?

解析:甲(3 歲)無識別能力 → 甲本人無過失。但丙(法定代理人)滑手機未注意 = 監督過失 → §217 III 準用 → 丙的過失視為甲的過失。你腦中的畫面:法官拿起「母親監督過失」的砝碼放到右盤。法院得減輕乙的賠償。如鑑定丙過失 30% → 乙賠 50 萬×70% = 35 萬元。為什麼要把媽媽的過失算在小孩頭上? 因為如果不算,就等於讓法代完全不用為自己的疏忽負責——媽媽滑手機害小孩被撞,卻讓駕駛全額賠,這不公平。

變化題 3:加害人故意 + 被害人過失

甲蓄意持刀砍傷乙。乙因深夜獨自走暗巷(輕過失)而遭遇甲。

問:法院得否減輕甲的賠償?

解析:§217 文義上「得」減輕 → 形式上可適用。但甲是故意犯罪,乙僅有輕微的「走暗巷」過失。學者多認為:加害人故意 + 被害人僅輕過失 → 不宜適用§217 減輕,否則等於讓故意加害人受惠。通說/實務:此種情形法院「得」但通常「不會」減輕。→ 結論:法院以甲故意為由,不減輕賠償金額。底層邏輯:§217 的核心是「公平分配損害」——故意砍人的損害 100% 由加害人製造,被害人走暗巷跟「被砍」沒有因果關係。走暗巷只是增加了「遇到甲」的機率,但「被砍」這個行為完全是甲的選擇。


互動教具

教具一:§217 與有過失三要件快速檢查清單

被害人與有過失成立嗎?(三關全過才成立)

第一關:被害人有過失行為嗎?
├── 有 → 下一關
├── 無 → §217 不適用
└── 注意:是「對自己利益的不注意」不是義務違反

第二關:與損害有因果關係嗎?
├── 是損害「發生」的原因之一 → ✅ 通過
├── 是損害「擴大」的原因 → ✅ 通過(§217 II)
└── 與損害完全無關 → ❌ 不適用

第三關:被害人主觀可歸責嗎?
├── 有識別能力 → ✅ 通過
├── 無識別能力(如3歲幼童)→ 本人不成立
│   但法代有監督過失? → §217 III 準用 → ✅
└── 法代也無過失 → ❌ 不適用

教具二:與有過失 vs 同時履行抗辯 vs 損益相抵 對照表

比較維度§217 與有過失§264 同時履行抗辯損益相抵
功能減輕/免除賠償金額延後給付時間扣除被害人獲得的利益
法院主動?✅ 法院職權審酌❌ 被告要主張✅ 法院職權審酌
適用範圍所有損害賠償雙務契約所有損害賠償
效果按比例調低金額暫時不用給扣除已獲利益
法源§217§264法理(無明文)
口訣天秤秤砝碼同時交換利益扣回去

教具三:§217 I/II/III 三項對照表

項目§217 I(基本規定)§217 II(擴大損害)§217 III(代理人/使用人)
過失主體被害人本人被害人本人被害人的法代/使用人
過失行為積極作為(闖紅燈)消極不作為(不就醫/不告知)法代監督疏忽/使用人操作不當
與損害關係「發生」的原因之一「擴大」的原因視為被害人自己的過失
典型場景車禍雙方都有交通違規受傷不就醫、知特殊體質不告知父母滑手機→3歲小孩被撞
VIVID 畫面天秤放第一顆砝碼天秤放第二顆小砝碼法官從媽媽手上拿砝碼放右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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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eigarnik 鉤子:你現在知道法院可以用§217 減輕加害人的賠償——但如果加害人不是一個人呢?甲和乙一起撞了丙,甲賠了 100 萬(含乙該分擔的部分),甲能不能向乙追討?這涉及連帶債務的內部求償——而求償時,§217 的比例認定又要重新算一次。→ 下一個要解鎖的模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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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商法 第 2 題 人壽保險、代位權、保險代位、損害賠償、毀損、與有過失、過失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商法 第 3 題 損害賠償、與有過失、過失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商法 第 3 題 代理、與有過失、過失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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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有過失不是在幫加害人脫罪——而是法律說:如果你自己也拿著火把站在汽油桶旁邊,你不能要求對方賠你全部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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