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自己也有錯:與有過失的比例減輕與因果關係
常見問題
什麼是與有過失?
你被車撞了,但你自己也闖了紅燈。法院一秤量:你闖紅燈的過錯佔 40%、對方超速佔 60%。結果?全額損害的 60% 由對方賠,40% 你自己扛。正式名稱叫「過失相抵」(§217),但這個名字會誤導人——不是互相抵銷,是依比例調整。
法院可以主動適用嗎?
可以。通說認為法院得依職權審酌與有過失,不以被告主張為必要(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1756 號判決參照)。這跟同時履行抗辯(被告要主張)不同——因為公平分配損害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不能因為被告忘記講就不調整。
我被撞了居然要自己扛一部分?這公平嗎?
公平。想像一下反過來的情境:如果你闖紅燈被撞,但法院不管你的過錯,讓對方賠你 100%——那下次你還會注意紅燈嗎?與有過失不是在幫加害人,是在告訴每個人:你有責任保護自己。法律把損害分配給真正製造它的人——誰的行為製造了多少損害,就承擔多少。
體系定位
3F 民法樓 → B區(債編通則)
損害賠償的調整流程:
Step 1:確認有賠償責任
Step 2:計算全額(§216 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算盤室
Step 3:★ 與有過失調整 ★ ← 你在這裡(過失天秤室)
Step 4:最終金額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B 區(債編通則)→ 過失天秤室。就在算盤室隔壁——算完全額後走進來調整。房間正中央是一把巨大的金色天秤,左盤刻「加害人」,右盤刻「被害人」。
考古題實戰
113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騎機車闖紅燈,適乙駕車超速通過路口,兩車相撞致甲受傷。甲未戴安全帽,頭部傷勢因此加重。甲全部損害 100 萬元(其中頭部傷勢加重部分占 20 萬元)。鑑定報告認定甲闖紅燈過失比例 40%,乙超速過失比例 60%。
問:乙應賠償甲多少?甲未戴安全帽如何處理?
你的直覺可能是:100 萬 × 60% = 60 萬。但多數考生在「未戴安全帽」這裡卡住了——是再從 60 萬裡扣,還是另外處理?讀完本文你會知道:這是兩層與有過失,一層是損害發生的,一層是損害擴大的,處理方式不同。
核心知識
§217 三要件
與有過失(§217 I)成立三要件:
① 被害人有過失行為
├── 不是「義務的違反」
├── 而是「對自己利益的不注意」
├── 法律用語:Obliegenheit(不真正義務)
├── 例:闖紅燈、未繫安全帶、未戴安全帽
└── 消極不作為也可能構成(§217 II)
② 與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因果關係
├── 「發生」:被害人行為是損害的原因之一
│ 例:闖紅燈→與車禍發生有因果關係
├── 「擴大」:被害人行為使損害變更大
│ 例:未戴安全帽→頭部傷勢加重
└── 與損害完全無關的過失→不算
③ 被害人主觀可歸責
├── 有識別能力(能辨別危險)
├── 未成年人識別能力→有爭議
│ 通說:7歲以上推定有識別能力
└── 法定代理人的過失→§217 III準用
§217 II 擴大損害
§217 II 特殊態樣: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
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
為與有過失。」
兩種情形:
├── a. 不預促注意:
│ 被害人知道有重大損害風險
│ 但沒有告知加害人
│ 例:甲知道自己有特殊體質(一碰就骨折)
│ 但沒告訴乙→乙輕推甲導致骨折
│
└── b. 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
損害發生後,被害人有機會減損但不做
例:受傷後不去醫院→傷勢惡化
例:漏水不修→損害擴大
§217 III 代理人/使用人
§217 III: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
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代理人的過失:
├──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 例:父母讓3歲小孩衝到馬路上被車撞
├── 父母的監督過失→視為被害人的過失
└── 可以減輕加害人的賠償
使用人的過失:
├── 被害人所使用的人(受僱人、輔助人)
├── 例:被害公司的員工操作不當致損害擴大
└── 員工的過失→視為被害人的過失
實務爭議:未成年被害人的識別能力
├── 3歲小孩自己有過失嗎?→沒有(無識別能力)
├── 但父母有監督過失→§217 III
└── 通說:法代有過失即可減輕
法院的裁量
法院如何認定比例:
考量因素:
├── 雙方過失的程度(故意/重過/輕過)
├── 對損害原因力的大小
├── 各自注意義務的高低
└── 整體情狀衡量
法院權限:
├── §217 I「得」減輕→有裁量空間
├── 可以減輕(例:減40%)
├── 可以免除(減到0=不用賠)
├── 通說:得依職權審酌(不待被告主張)
└── 但實務上通常由被告抗辯
適用範圍(很廣):
├── 侵權行為(§184以下)——最常見
├── 債務不履行(§226/§227/§231)
├── 國家賠償
├── 無過失責任(如:商品責任)
└── 所有損害賠償都可適用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設計與有過失?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損害賠償制度有一個基本假設:損害由加害人全部承擔。但現實中,很多損害不是一個人造成的。車禍現場,甲闖紅燈、乙超速——損害是兩個人的行為「共同製造」的結果。如果法律無視被害人自己的過錯,讓加害人全額賠償,等於是把「被害人自己製造的那部分損害」也丟給加害人——這不公平。
與有過失的底層邏輯是損害的公平分配(Schadensverteilung):誰的行為製造了多少損害,就承擔多少。這不是「幫加害人脫罪」——加害人仍然要為自己的過錯賠償。這是要求被害人也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更深一層,§217 背後有一個不真正義務(Obliegenheit)的概念:你沒有「義務」戴安全帽(法律不會因為你不戴安全帽而處罰你),但如果你不戴安全帽導致頭部傷勢加重,你就不能要求加害人賠你那個「加重的部分」。這不是法律義務,是對自己利益的注意義務——你有責任保護自己,不保護自己的後果你自己承擔。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 利益主體 | 要什麼 | 得到什麼 | 犧牲什麼 |
|---|---|---|---|
| I(被害人) | 全額賠償,損害由加害人承擔 | 仍然獲得加害人過失比例的賠償 | 自己的過失比例自行承擔(被害人「製造」的那部分損害自己扛) |
| I(加害人) | 只為自己的過錯負責,不替被害人的過錯買單 | 法院依比例減輕賠償金額 | 仍須為自己的過失比例負全責(不因被害人有過失就免責) |
| We(社會) | 每個人都有保護自己的動機 | §217 創造「自我保護激勵」——不注意自己安全的人承擔後果 | 被害人在心理上的「受害者身份」被稍微削弱 |
| They(司法) | 判決結果反映真實的因果比例 | 法院職權審酌 → 不因被告遺漏而忽視公平 | 比例認定增加裁量難度 |
立法者的核心洞察:損害賠償不是懲罰制度——它是損害分配制度。加害人不是「壞人」要被懲罰,而是「造成損害的人」要承擔後果。同理,被害人不是「好人」可以不負責任,而是「也參與了損害製造」就要自己承擔一部分。§217 把損害賠償從「誰是壞人」的道德判斷,變成「誰製造了什麼」的因果分析。
體系因果
- 上游:§217 的適用前提是「損害賠償已成立」。先用損害賠償計算(§216)算出全額,然後才進入§217 調整。沒有賠償義務就沒有與有過失的問題
- 下游:§217 調整後的金額就是最終判決金額。如果涉及僱用人責任(§188),僱用人賠完後對受僱人的求償也可能受§217 影響
- 如果拿掉§217:被害人無論自己多大的過錯,都能要求加害人全額賠償 → 被害人沒有保護自己的動機 → 道德風險激增(反正出事有人賠)→ 損害賠償制度的公平性崩解
五維串聯
| 維度 | 內容 |
|---|---|
| 條文 | §217 I(基本規定)、§217 II(擴大損害/怠於減損)、§217 III(代理人/使用人) |
| 立法理由 | 繼受德國 BGB §254(Mitverschulden,共同過失),核心思想是損害的公平分配;「不真正義務」(Obliegenheit)概念源自德國法學 |
| 判決實務 | 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1756 號:與有過失為法院職權審酌事項;54 年台上字第 2433 號:過失比例應綜合考量雙方過失程度及原因力大小 |
| 學者見解 | 王澤鑑:§217 被害人的「過失」非義務違反,而是 Obliegenheit(不真正義務)——對自己利益的不注意;邱聰智:§217 III 的擴張是為了避免被害人透過代理人/使用人規避公平分配 |
| 比較法 | 德國 BGB §254(法院依職權考量);英美法從 Contributory Negligence(全有全無)→ Comparative Negligence(比例分配)的歷史演變——我國從一開始就採比例分配,比英美法先進 |
Quotable Unit
與有過失不是在幫加害人脫罪——而是法律說:如果你自己也拿著火把站在汽油桶旁邊,你不能要求對方賠你全部的損失。
★ VIVID 認知定錨:過失天秤室
你走進 B 區的「過失天秤室」(就在算盤室隔壁)。
房間正中央有一把巨大的金色天秤,左邊盤子刻著「加害人」,右邊盤子刻著「被害人」。天秤下面放著那把從算盤室搬來的算盤——顯示全額 100 萬元。
⚖️ 場景一:秤雙方的錯
法官站在天秤前面,手裡拿著一堆不同重量的砝碼。法官把一顆寫著「超速 60g」的砝碼放到左盤(加害人乙),「叮」一聲——左盤沉下去。又把一顆寫著「闖紅燈 40g」的砝碼放到右盤(被害人甲),「叮」——右盤也沉了,但沒左邊重。天秤在搖晃中找到平衡。為什麼要秤? 因為這場車禍不是乙一個人造成的——甲闖紅燈也是原因。法律不問「誰是壞人」,只問「誰製造了什麼」。📎 場景二:損害擴大的加碼
法官又拿出一顆小砝碼,寫著「未戴安全帽」。法官把它也放到右盤(被害人),天秤再往右傾了一點。法官搖頭:「甲啊甲,不戴安全帽,頭部傷勢加重的部分你自己扛。」這不是在欺負甲——而是法律在說:你有責任保護自己。你不保護自己導致的額外損害,不能算在別人頭上。👶 場景三:代理人的砝碼(§217 III)
突然一個 3 歲小孩跑進天秤室。法官要在右盤放「小孩過失」的砝碼——但砝碼上標著「0g」(3 歲無識別能力)。法官轉頭看到門口的媽媽正在滑手機。法官拿起一顆寫著「母親監督過失」的砝碼(30g),放到右盤:「§217 III——法代過失,視為被害人過失。」💰 場景四:紅筆一劃
天秤穩定了。法官拿出紅筆,在算盤上畫一道線:「100 萬 × 60% = 乙賠 60 萬。」被害人甲承擔 40 萬(自己的過錯分量)。每個人為自己製造的損害負責——這才是公平。五感強化:砝碼碰盤子的「叮」聲、天秤搖擺的吱呀聲、砝碼冰冷的金屬觸感、法官紅筆劃過算盤的「刷」聲、媽媽手機的光映在牆上。
底層邏輯的映射:場景一 = 損害的公平分配(誰製造多少就扛多少)。場景二 = Obliegenheit(你有責任保護自己)。場景三 = §217 III(不能透過代理人/使用人規避公平分配)。場景四 = 最終的因果比例計算。
口訣觸發器:「你也有錯減一半」——天秤秤砝碼→比例分配→不是幫加害人,是公平
口訣壓縮的底層邏輯:與有過失是損害的公平分配——誰的行為製造了多少損害,就承擔多少。不是道德判斷,是因果分析。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所謂與有過失,係指被害人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或擴大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且被害人就此具有可歸責性。法院得依職權審酌雙方過失之程度及對損害原因力之大小,定其比例(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1756 號判決參照)。又同條第 2 項規定,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亦為與有過失。
【惟】小前提
查甲騎機車闖紅燈(被害人過失 ✅),適乙駕車超速通過路口(加害人過失 ✅),兩車相撞致甲受傷。甲之闖紅燈行為與損害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果關係 ✅)。經鑑定,甲之過失比例為40%,乙之過失比例為60%。甲另未戴安全帽致頭部傷勢加重(損害擴大之與有過失 ✅,§217 II)。甲全部損害為 100 萬元。
【故】結論
法院得依§217 第 1 項減輕乙之賠償金額。依雙方過失比例,乙應賠償甲全部損害 100 萬元之 60%,即60 萬元。甲因未戴安全帽致損害擴大之部分(頭部傷勢加重 20 萬元),應再依比例由甲自行承擔。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損害擴大(§217 II)
甲被乙的車撞傷左腳。甲受傷後堅持不去醫院(害怕打針),導致傷口感染惡化,最終需要截肢。
問:乙是否應賠償截肢的全部損害?
解析:甲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不去醫院)→ §217 II 與有過失。你腦中的畫面:法官拿出一顆寫著「不就醫」的砝碼,放到右盤。截肢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甲不就醫有因果關係。法院得減輕乙就擴大部分的賠償。但最初的撞傷損害仍由乙全額負責——只有「擴大」的部分受§217 調整。底層邏輯:你有責任保護自己(Obliegenheit),不保護自己導致的額外損害不能算在別人頭上。
變化題 2:法代與有過失(§217 III)
甲(3 歲)由母親丙照顧。丙在公園滑手機未注意甲,甲跑到馬路上被乙駕車撞傷。甲全部損害 50 萬元。
問:乙得否主張與有過失?
解析:甲(3 歲)無識別能力 → 甲本人無過失。但丙(法定代理人)滑手機未注意 = 監督過失 → §217 III 準用 → 丙的過失視為甲的過失。你腦中的畫面:法官拿起「母親監督過失」的砝碼放到右盤。法院得減輕乙的賠償。如鑑定丙過失 30% → 乙賠 50 萬×70% = 35 萬元。為什麼要把媽媽的過失算在小孩頭上? 因為如果不算,就等於讓法代完全不用為自己的疏忽負責——媽媽滑手機害小孩被撞,卻讓駕駛全額賠,這不公平。
變化題 3:加害人故意 + 被害人過失
甲蓄意持刀砍傷乙。乙因深夜獨自走暗巷(輕過失)而遭遇甲。
問:法院得否減輕甲的賠償?
解析:§217 文義上「得」減輕 → 形式上可適用。但甲是故意犯罪,乙僅有輕微的「走暗巷」過失。學者多認為:加害人故意 + 被害人僅輕過失 → 不宜適用§217 減輕,否則等於讓故意加害人受惠。通說/實務:此種情形法院「得」但通常「不會」減輕。→ 結論:法院以甲故意為由,不減輕賠償金額。底層邏輯:§217 的核心是「公平分配損害」——故意砍人的損害 100% 由加害人製造,被害人走暗巷跟「被砍」沒有因果關係。走暗巷只是增加了「遇到甲」的機率,但「被砍」這個行為完全是甲的選擇。
互動教具
教具一:§217 與有過失三要件快速檢查清單
被害人與有過失成立嗎?(三關全過才成立)
第一關:被害人有過失行為嗎?
├── 有 → 下一關
├── 無 → §217 不適用
└── 注意:是「對自己利益的不注意」不是義務違反
第二關:與損害有因果關係嗎?
├── 是損害「發生」的原因之一 → ✅ 通過
├── 是損害「擴大」的原因 → ✅ 通過(§217 II)
└── 與損害完全無關 → ❌ 不適用
第三關:被害人主觀可歸責嗎?
├── 有識別能力 → ✅ 通過
├── 無識別能力(如3歲幼童)→ 本人不成立
│ 但法代有監督過失? → §217 III 準用 → ✅
└── 法代也無過失 → ❌ 不適用
教具二:與有過失 vs 同時履行抗辯 vs 損益相抵 對照表
| 比較維度 | §217 與有過失 | §264 同時履行抗辯 | 損益相抵 |
|---|---|---|---|
| 功能 | 減輕/免除賠償金額 | 延後給付時間 | 扣除被害人獲得的利益 |
| 法院主動? | ✅ 法院職權審酌 | ❌ 被告要主張 | ✅ 法院職權審酌 |
| 適用範圍 | 所有損害賠償 | 雙務契約 | 所有損害賠償 |
| 效果 | 按比例調低金額 | 暫時不用給 | 扣除已獲利益 |
| 法源 | §217 | §264 | 法理(無明文) |
| 口訣 | 天秤秤砝碼 | 同時交換 | 利益扣回去 |
教具三:§217 I/II/III 三項對照表
| 項目 | §217 I(基本規定) | §217 II(擴大損害) | §217 III(代理人/使用人) |
|---|---|---|---|
| 過失主體 | 被害人本人 | 被害人本人 | 被害人的法代/使用人 |
| 過失行為 | 積極作為(闖紅燈) | 消極不作為(不就醫/不告知) | 法代監督疏忽/使用人操作不當 |
| 與損害關係 | 「發生」的原因之一 | 「擴大」的原因 | 視為被害人自己的過失 |
| 典型場景 | 車禍雙方都有交通違規 | 受傷不就醫、知特殊體質不告知 | 父母滑手機→3歲小孩被撞 |
| VIVID 畫面 | 天秤放第一顆砝碼 | 天秤放第二顆小砝碼 | 法官從媽媽手上拿砝碼放右盤 |
相關模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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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侵權行為-184前段——與有過失最常出現的場景
- 僱用人責任——§188 僱用人責任也適用§217 與有過失
- 給付遲延——債務不履行場景也適用§217
🔮 Zeigarnik 鉤子:你現在知道法院可以用§217 減輕加害人的賠償——但如果加害人不是一個人呢?甲和乙一起撞了丙,甲賠了 100 萬(含乙該分擔的部分),甲能不能向乙追討?這涉及連帶債務的內部求償——而求償時,§217 的比例認定又要重新算一次。→ 下一個要解鎖的模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