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殺人能判刑嗎?責任能力與刑法第 19 條全解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責任能力?為什麼不是所有殺人犯都判死刑?

你知道殺人是犯罪(辨識能力),而且你能控制自己不去殺人(控制能力)——兩者都具備,才有完整的責任能力。但假設有個人,他的大腦告訴他「隔壁鄰居是要毀滅地球的外星人」,他真心相信這件事——他殺了鄰居,在他的認知裡是「拯救地球」。他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嗎?法律的答案是:可能不知道。這就是責任能力要處理的問題。

精神病患殺人真的不用判刑嗎?

社會最大的誤解就在這裡。§19 的判斷極度嚴格:不是「有精神疾病就免責」,而是必須在行為當時,因精神障礙同時導致「不能辨識」或「不能控制」。有精神病但行為時意識清楚?照判。即使免刑,法院會宣告監護處分§87),不是放他回家。不處罰不等於不處理——只是用治療取代懲罰。


體系定位

🌳 犯罪三階層
├── 構成要件該當性(TB)
├── 違法性(RW)
└── 罪責(有責性/S)
    ├── 責任能力 ← 你在這裡
    │   ├── 🟢 完全責任能力 → 正常處罰
    │   ├── 🟡 限制責任能力(§19 II)→ 得減輕
    │   ├── 🔴 無責任能力(§19 I)→ 不罰
    │   └── ⚡ 原因自由行為(§19 III)→ 排除減免 [→原因自由行為]
    ├── 不法意識 / 禁止錯誤(§16)[→禁止錯誤-16條]
    └── 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2 樓(刑法樓)→ D 區(罪責)→ 責任天秤室。推開門,房間正中央有一座巨大的天秤,左邊放著一顆透明的腦袋,右邊放著一顆跳動的心臟。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改編)

甲罹患嚴重思覺失調症,長期出現妄想及幻聽症狀。某日甲在急性發作期,幻聽告訴他「隔壁鄰居乙是惡魔,必須消滅」。甲持菜刀刺殺乙,乙死亡。經精神鑑定,甲行為時處於急性發作期,不能辨識其行為之違法性。

問:甲對乙之死亡是否成立殺人罪?得否免除其刑?

你的直覺反應可能是:「殺了人就要判刑,精神病不能當擋箭牌。」社會輿論也常這樣喊。但法律的設計邏輯完全不同——接著讀,你會知道為什麼


核心知識

§19 的三級制

第一級:🔴 無責任能力(§19 I)→ 不罰

法條原文: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
「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
「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雙重要素(缺一不可):
┌─────────────────────────────────────────────┐
│ 生物學要素(原因)    │ 心理學要素(效果)       │
│                      │                          │
│ 精神障礙/心智缺陷     │ 不能辨識(知的能力)      │
│ • 思覺失調症          │   → 不知道殺人違法        │
│ • 重度躁鬱症          │ 或                        │
│ • 重度智能障礙        │ 不能控制(意的能力)      │
│ • 器質性腦損傷        │   → 知道違法但控不住      │
└─────────────────────────────────────────────┘

→ 兩個要素都要:有精神障礙(生物學),
  且因此不能辨識或不能控制(心理學)
→ 只有精神障礙但仍能辨識控制 → 不適用
→ 判斷時點:行為時(不是鑑定時、不是平常)

第二級:🟡 限制責任能力(§19 II)→ 得減輕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
致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顯著降低」者,
得減輕其刑。

注意:
• 「得」減輕 ≠ 「必」減輕(法官有裁量空間)
• 「顯著降低」≠「完全不能」→ 是量的差距
• 例:輕度智能障礙、精神疾病穩定期殘餘症狀

第三級:🟢 完全責任能力

滿18歲 + 精神正常 → 完全責任能力 → 正常處罰
(大多數被告都在這一級)

年齡與責任能力(§18

未滿 14 歲 → 🔴 絕對無責任能力(§18 I)→ 不罰
14 ~ 18 歲 → 🟡 限制責任能力(§18 II)→ 得減輕
滿 18 歲   → 🟢 完全責任能力
滿 80 歲   → 🟡 得減輕(§18 III)

速記:14↓免、14-18減、18↑正常、80↑減

精神鑑定的角色

法院實務操作流程:
1. 行為人主張精神障礙 → 法院囑託精神鑑定
2. 精神科醫師出具鑑定報告
   → 判斷生物學要素:有無精神障礙?什麼類型?嚴重程度?
   → 判斷心理學要素:行為時辨識/控制能力如何?
3. 法院綜合鑑定報告 + 犯罪情節 + 其他證據 → 判斷§19適用
4. 法院不受鑑定報告拘束(最終判斷權在法院,非醫師)

關鍵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4438號):
• 鑑定報告是「參考」不是「定論」
• 行為人「行為時」的狀態才是關鍵(不是鑑定時)
• 同一疾病在急性發作期 vs 穩定期,責任能力可能完全不同
• 精神鑑定的內容應涵蓋生物學與心理學兩要素

★ 底層邏輯 ★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為什麼不處罰「不知道自己在犯罪」的人?

刑罰的本質是什麼? 刑罰是國家對行為人的譴責——「你明明可以選擇不犯罪,卻選擇犯罪」。但如果一個人的大腦告訴他隔壁鄰居是外星人,他根本沒有「選擇」的前提。對一個沒有選擇能力的人施加懲罰,就像對一塊石頭判刑——不是正義,是報復。

這是刑法最深層的哲學基礎:罪責原則(Schuldprinzip)——無責任,無刑罰。

I / We / They 利益衡量

利益方要什麼現實張力
I(被告)不因無法控制的疾病被懲罰精神障礙非自願,處罰無矯正效果
We(被害人/社會)安全、正義感——「殺人就該受罰」社會情緒 vs 法治邏輯的根本衝突
They(國家/制度)維護罪責原則 + 社會安全不罰但不等於不管:監護處分(§87)

立法者的取捨:不處罰無責任能力者(維護罪責原則的底線),但用監護處分回應社會安全需求。這不是「放縱」,而是用治療取代懲罰——因為對一個失去理性的人,監獄解決不了問題,精神醫療才能。

體系因果:改動§19 會牽動什麼?

§19 責任能力
  ↓ 若取消§19(所有人一律處罰)
  → 罪責原則崩潰(無選擇能力也被譴責)
  → §57 量刑也失去基礎(量刑以責任為基礎)
  → 與正當防衛(§23)衝突(不能對無責任能力者正當防衛?不是,仍可,但凸顯體系矛盾)
  → 國際人權法違反(ICCPR 禁止對精神障礙者施加不合比例的刑罰)

§19 ↔ §87 搭配設計
  → §19 I 不罰 + §87 監護處分 = 雙軌制(刑罰軌 + 保安處分軌)
  → 這是立法者的精巧設計:罪責原則(不罰)和社會安全(監護)同時兼顧

制度比較:為什麼採「雙重要素」?

模式內容問題
純生物學模式有精神病 = 免責太寬:穩定期的精神病患也免責?
純心理學模式不能辨識/控制 = 免責太難證明:不可觀測的心理狀態
混合模式(我國採用)生物學 + 心理學兼顧:有病 + 因此不能 → 才免責

2005 年修法前,我國用「心神喪失」和「精神耗弱」兩個模糊的概念。法官常常搞不清楚界線在哪。修法改採德國刑法 §20 的「三級制 + 雙重要素」,讓判斷標準更清晰、更可操作。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19 I/II、§18 I-III、§87
立法理由2005年修法理由:改「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為三級制,對齊德國 §20、§21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6368號(雙重要素缺一不可)、107年台上字第4438號(鑑定為參考非拘束)
學者見解林鈺雄:責任能力是罪責的「門檻條件」;許澤天:精神鑑定應採嚴格審查
歷史版本舊法「心神喪失→不罰 / 精神耗弱→得減」→ 新法三級制(2005)

Quotable Unit:「對一個沒有選擇能力的人施加懲罰,就像對石頭判刑——不是正義,是報復。這就是罪責原則存在的理由。」


★ VIVID 認知定錨 ★

場景:責任天秤室

你推開 D 區「責任天秤室」的門。

房間正中央有一座三公尺高的金色天秤,比你高兩倍。天秤左邊的秤盤上放著一個透明的腦袋模型——你湊近看,腦溝裡有一條閃著紅光的裂縫,像地震後的斷層。秤盤上刻著「生物學」三個大字。你聞到醫院消毒水的味道,聽到裂縫發出「喀……喀……」的碎裂聲。

天秤右邊的秤盤上放著一顆心臟模型——但這顆心臟是灰色的,跳得越來越弱。嗶……嗶………嗶…………像心跳監視器快要變成一條直線。秤盤上刻著「心理學」。

這就是 §19 的核心設計邏輯:只有腦袋裂了(有精神障礙)還不夠,心臟也要停(辨識/控制能力也喪失),天秤才會翻。兩端都墜落,才是真正的無責任能力。

一個穿白袍的精神科醫師走過來。他把聽診器貼在腦袋模型上——「喀喀喀」,腦裂縫碎得更嚴重。他在報告寫:「生物學 ✅」。然後走到心臟那邊——心臟幾乎不跳了,監視器「嗶——」變成一條直線。「心理學 ✅」。

天秤兩端同時「砰!」墜落到地板。

天秤上方的三色交通燈亮起——🔴紅燈。法官拿出一塊牌子:「不罰。」但法官馬上翻到另一面:「§87 監護處分——送精神醫療。

底層邏輯透過場景傳遞:天秤兩端就是「雙重要素」——生物學(有沒有病)和心理學(因此能不能辨識/控制)。只倒一邊,天秤不會翻。精神科醫師 = 鑑定報告。三色燈 = 三級制。法官翻牌的兩面 = 不罰但監護(雙軌制)。

口訣觸發器

腦裂心停——一唸出「腦裂」,透明腦袋裂開的畫面自動播放(生物學要素);「心停」,灰色心臟停跳、監視器嗶——(心理學要素)。兩個都發生,天秤才翻,紅燈才亮。


按-惟-故模板

模板一:§19 I 無責任能力(考古題完整涵攝)

【按】大前提

按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其判斷須同時具備生物學要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存在)及心理學要素(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之欠缺),二者缺一不可(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6368 號判決參照)。判斷時點為行為時之精神狀態,而非平時之精神狀態,精神鑑定報告為重要參考,但法院不受拘束(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4438 號判決參照)。

【惟】小前提

查甲罹患嚴重思覺失調症,長期出現妄想及幻聽症狀,行為時正處於急性發作期,具備精神障礙之生物學要素(✅)。經精神鑑定,甲於行為時因幻聽指示,確信乙為「惡魔」而非人類,致甲不能辨識其持刀刺人之行為屬違法行為,亦即甲主觀上不知自己在「殺人」,而認為自己在「消滅惡魔」——辨識能力完全喪失,心理學要素成立(✅)。生物學要素與心理學要素間具有因果關係:正是因為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原因),導致甲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效果)。

【故】結論

甲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生物學及心理學要素均具備,依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不罰。惟法院得依刑法第 87 條規定宣告監護處分,令甲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治療。

模板二:§19 II 限制責任能力

【按】大前提

按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顯著減低者,減輕其刑。所謂「顯著減低」係指辨識或控制能力未完全喪失,但已較一般人明顯低下。

【惟】小前提

查甲罹患輕度智能障礙(IQ 55),行為時對偷竊行為違法有基本認知(知道「偷東西不對」),生物學要素成立(輕度智能障礙 ✅)。惟甲之辨識能力因智能障礙而顯著低於一般人水準——甲雖「知道」偷竊不對,但對行為之法律意義與後果之理解能力明顯不足,心理學要素為辨識能力顯著降低(非完全不能)。

【故】結論

甲依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為限制責任能力人,法院減輕其刑。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有精神障礙但仍有辨識能力(生物學 ✅ 心理學 ✗)

甲罹患思覺失調症,但長期服藥控制良好,處於穩定期。某日甲與鄰居乙發生口角,一怒之下持刀砍傷乙。經精神鑑定,甲行為時意識清楚,對行為違法性有完整辨識能力。

問:甲得否主張 §19 I 或 §19 II?

解析:甲確有思覺失調症(生物學要素 ✅),但行為時處穩定期、意識清楚、辨識能力正常(心理學要素 ✗)。雙重要素缺一不可——有病但行為時能辨識控制,不適用 §19。回想天秤:左邊腦袋有裂(有病),但右邊心臟還在跳(能辨識控制)→ 天秤不翻 → 完全責任能力。

變化題 2:限制責任能力的「得」減輕

甲有中度智能障礙(IQ 45)。某日甲在超商偷了一包餅乾。經鑑定,甲知道「偷東西不好」,但對法律後果的理解顯著低於一般人。法院認定甲為限制責任能力。

問:法院一定要減輕甲的刑嗎?

解析:§19 II 用的是「減輕」——法官有裁量權。如果甲屢次犯案、犯罪情節重大,法官可以不減輕。「得」≠「必」。但實務上,限制責任能力者法院通常會減輕,除非有特殊加重事由。

變化題 3:銜接原因自由行為(§19 III 鉤子)

甲明知自己患有間歇性暴躁症,酒後會完全失控。甲與友人飲酒後,於酒醉狀態下毆打路人乙致重傷。經鑑定甲行為時確已達辨識能力顯著降低。

問:甲得否主張 §19 II 減輕?

解析:甲行為時確實辨識能力顯著降低(§19 II 形式上成立)。但甲明知喝醉會失控卻仍飲酒 → 自己招致精神障礙 → §19 III 啟動:「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甲不得主張 §19 II 減輕。甲以完全責任能力論處。這就是「自己灌的自己扛」。→ 詳見原因自由行為


互動教具

決策樹:§19 責任能力三級判斷

行為人行為時精神狀態?
│
├─ 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嗎?
│  │
│  ├─ 否 → 🟢 完全責任能力 → 正常處罰
│  │
│  └─ 是(生物學 ✅)
│     │
│     ├─ 辨識/控制能力如何?
│     │  │
│     │  ├─ 完全不能辨識或控制
│     │  │  → 🔴 §19 I 無責任能力 → 不罰
│     │  │  → 但得宣告監護處分(§87)
│     │  │
│     │  ├─ 顯著降低
│     │  │  → 🟡 §19 II 限制責任能力 → 得減輕
│     │  │
│     │  └─ 仍正常或僅輕微降低
│     │     → 🟢 完全責任能力 → 正常處罰
│     │
│     └─ 是否自招精神障礙?
│        │
│        ├─ 是(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
│        │  → §19 III 排除適用 → 不得主張減免
│        │  → [→原因自由行為]
│        │
│        └─ 否 → 適用 §19 I 或 II
│
└─ 年齡因素(§18)
   ├─ 未滿 14 歲 → 🔴 絕對不罰
   ├─ 14-18 歲  → 🟡 得減輕
   ├─ 18-80 歲  → 🟢 正常
   └─ 80 歲以上  → 🟡 得減輕

三級制對照表

🔴 無責任能力🟡 限制責任能力🟢 完全責任能力
法條§19 I§19 II
生物學要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精神障礙/心智缺陷
心理學要素不能辨識/控制顯著降低正常
法律效果不罰減輕正常處罰
典型案例思覺失調急性發作輕度智能障礙一般成年人
後續措施得宣告監護處分(§87)
VIVID 對應天秤雙墜 🔴紅燈天秤搖晃 🟡黃燈天秤穩定 🟢綠燈
舊法對應心神喪失精神耗弱

「雙重要素缺一不可」速查

情境生物學心理學§19 適用?
思覺失調急性發作,完全不知自己在殺人§19 I 不罰
輕度智能障礙,辨識能力顯著降低✅(降低)§19 II 得減輕
思覺失調穩定期,服藥控制良好,意識清楚✗ 不適用
一時衝動殺人,無精神疾病✗ 不適用
酒後自招精神障礙§19 III 排除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腦裂心停(腦袋裂開 = 生物學,心臟停跳 = 心理學,兩個都發生天秤才翻)
三級制🔴不能→不罰 / 🟡顯著降低→得減 / 🟢正常→全罰
雙重要素生物學(有沒有病)→ 心理學(因此能不能辨識/控制)→ 缺一不可
年齡速記14↓免、14-18減、18↑正常、80↑減
底層邏輯罪責原則:無選擇能力 → 無法譴責 → 不罰(但監護處分兜底社會安全)
記憶宮殿2F → D區 → 責任天秤室

相關模塊

下一步:責任能力搞定了,但如果行為人是「故意把自己弄成精神障礙」再犯罪呢?→ 原因自由行為 會告訴你:§19 III 怎麼堵住這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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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灌酒壯膽去殺人還想減刑?原因自由行為——自己挖的坑自己跳

Q1:什麼是原因自由行為?用最白話的方式說。

被槍抵著頭不得不做:期待可能性作為超法規阻卻罪責事由

什麼是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在當時的情況下,能不能期待行為人做出合法的行為? 如果行為人面臨極端壓力(例如被槍抵著頭),即使他做了違法的事,我們也不能「期待」他在那種情況下還能遵守法律。此時可能阻卻罪責。

不知道犯法就不算犯罪?禁止錯誤與第 16 條的嚴格限縮

什麼是禁止錯誤? 行為人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事實認知正確),但不知道這樣做是違法的。例如外國人來台不知道持有某物品違法。和構成要件錯誤不同——構成要件錯誤是「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事實認知有誤),禁止錯誤是「知道在做什麼,但不知道違法」(法律認知有誤)。

想殺人結果殺了狗:不等價客體錯誤為何阻卻故意

什麼是不等價客體錯誤? 等價客體錯誤是「人→人」(A 和 B 都是人,法益等價)。不等價客體錯誤是「人→狗」或「狗→人」——行為人攻擊的對象和實際被害的對象,在法律保護的法益上不等價。

加重結果犯的雙層結構:基本行為故意 + 加重結果過失

什麼是加重結果犯? 行為人故意做了基本犯罪,但產生了比基本犯罪更嚴重的結果,而行為人對加重結果只有過失。例如:甲故意傷害乙(基本:傷害故意),結果乙死了(加重:死亡),甲對死只有過失 → 傷害致死(§277 II)。

以為打死了丟水裡才淹死:因果歷程錯誤與概括故意

什麼是因果歷程錯誤? 因果歷程錯誤是指:行為人想殺人,也確實殺了人,但「死法」和行為人預想的不一樣。例如甲把乙從橋上推下去,想讓乙溺死,結果乙摔到橋墩頭部撞擊而死。結果相同(乙死了),但到達結果的路徑(因果歷程)和甲預想的不同。

殺錯人照樣算殺人?等價客體錯誤與法定符合說

什麼是客體錯誤? 客體錯誤是「看錯人」——行為人瞄準的是眼前這個人,但以為他是另一個人。例如甲要殺仇人 A,在黑暗中把路人 B 當成 A 射殺。關鍵:行為人的攻擊對象和實際被害對象是同一人(都是眼前的 B),只是行為人對 B 的身分認知有誤。

瞄準 A 打到 B:打擊錯誤為什麼變過失?具體符合說的邏輯

什麼是打擊錯誤? 打擊錯誤(aberratio ictus)是「手殘」——行為人看到的是正確的目標,瞄準的也是正確的目標,但手歪了、風吹偏了、子彈跳彈了,結果打到旁邊的人。關鍵:行為人的攻擊目標(A)和實際擊中對象(B)不是同一人——攻擊發生了偏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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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扣押、搶奪、沒收、竊盜、管轄、精神障礙、緩起訴、陳述意見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9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具結、委任、管轄、行使偽造、詰問、責任能力、離婚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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