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的區別:對外效力的有無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有什麼不同?
法規命令有對外效力——直接拘束人民,需要法律授權。行政規則原則上只有對內效力——拘束下級機關和公務員,不需要法律授權。

行政規則真的對人民沒影響嗎?
間接有。行政規則透過「間接對外效力」事實上也會影響人民。例如:裁罰基準表是行政規則,但行政機關依此裁罰——你實際上也被影響了。這就是「行政自我拘束」理論。


體系定位

4F 公法樓 → C區(行政法總論)

抽象規範的兩種形式:
├── 法規命令(§150)
│   ├── 有法律授權
│   ├── 對外效力(拘束人民)
│   └── 應送立法院查照
├── 行政規則(§159)
│   ├── 不需法律授權
│   ├── 對內效力(拘束公務員)
│   ├── 三種類型
│   └── 間接對外效力
├── 區分實益:合法性+救濟
└── ★ 你在這裡 ★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4 樓(公法樓)→ C 區(行政法總論)→ 雙面佈告欄室。一面佈告欄正面寫給外人看(法規命令),背面寫給自己人看(行政規則),但字會透光。


考古題實戰

111 年司法官二試公法(改編)

主管機關未經法律授權,以「函釋」規定:營業場所面積未達 50 坪者,應加收特別管理費。甲之店面 30 坪,被要求繳費。甲不服。

問:此函釋之性質為何?是否合法?


底層邏輯:為什麼要區分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

法規命令是對外喊話的擴音器,行政規則是對內備忘的便條紙——但便條紙的字會透光,外面的人也看得到。

表面上看,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的區分只是「對外 vs. 對內」的形式問題。但深層看,這背後是一個根本性的憲法問題:誰有資格對人民課予義務?

利益衡量(I/We/They)

視角利益設計回應
I(人民)我只服從「有民主正當性」的規範法規命令需要法律授權(授權明確性)+送立法院查照=間接民主監督
We(行政機關)內部運作需要統一標準,不可能每個都去立法行政規則不需法律授權=行政效率+內部自主
They(被影響的人民)裁量基準表雖然對內,但實際上決定了我被罰多少間接對外效力+行政自我拘束=平等原則的保障

核心設計張力

兩種規範的區分,根植於民主正當性的等級差異

最高  ▲  法律(立法院制定,直接民主正當性)
      │
      │  法規命令(§150)
      │   ├── 法律授權 → 間接民主正當性
      │   ├── 送立法院查照 → 事後監督
      │   └── ★ 可以直接對外拘束人民
      │
      │  行政規則(§159)
      │   ├── 不需授權 → 行政內部自主
      │   ├── 不送立法院 → 無民主監督
      │   └── ★ 原則上只能對內
      │       └── 間接對外 = 平等原則的副產品
最低  ▼

頓悟:為什麼行政規則不能直接對外拘束人民?不是因為它「不好」或「不重要」,而是因為它沒有經過民主正當性的認證程序。想對人民的權利義務說了算?先拿到立法院的授權書。

間接對外效力的本質

行政自我拘束不是行政規則「偷偷長出」對外效力,而是平等原則在運作

行政機關依裁量基準表長期裁罰 → 產生行政慣例 → 人民有合理期待 → 平等原則要求相同情形相同處理 → 機關不得無正當理由偏離

間接對外效力的「間接」很精確:不是行政規則自己有效力,而是平等原則借道行政規則對外發生效力


核心知識

法規命令 vs 行政規則完整體系:

★ 一、法規命令(§150):
├── 定義: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
│   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 四個特徵:
│   ├── ① 需法律授權
│   ├── ② 抽象一般(非個案)
│   ├── ③ 對外效力(直接拘束人民)
│   └── ④ 發生法律效果
├── 例:施行細則、標準、辦法
├── 程序:應送立法院查照(§157)
├── 合法性要求:
│   ├── 授權明確性
│   ├── 不得牴觸母法
│   └── 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 違法法規命令→法院得拒絕適用

★ 二、行政規則(§159):
├── 定義: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
│   或長官對屬官
│   就一般事項所為之規定
├── 三種類型:
│   ├── ① 組織性/作業性行政規則
│   │   └── 內部組織、作業流程
│   ├── ② 解釋性行政規則
│   │   ├── 對法令的統一解釋
│   │   └── 例:函釋、解釋令
│   └── ③ ★ 裁量基準
│       ├── 統一裁量標準
│       ├── 例:裁罰基準表
│       └── 最常考的類型
├── 特徵:
│   ├── 不需法律授權
│   ├── 原則只對內效力(拘束公務員)
│   └── 不直接拘束人民
├── 下達:以下達方式生效(§160)
│   └── 不需送立法院
└── 間接對外效力→下一點

★ 三、間接對外效力(行政自我拘束)——★核心:
├── 原理:
│   ├── 行政機關依行政規則一致處理
│   ├── 人民期待獲相同對待
│   └── 透過平等原則→間接拘束
├── 行政自我拘束理論:
│   ├── 行政機關長期依行政規則處理
│   ├── 產生行政慣例
│   ├── 基於平等原則
│   │   相同情形應相同處理
│   ├── 機關不得無正當理由偏離
│   └── ★ 人民可以援引主張
├── 例:裁罰基準表
│   ├── 形式=行政規則
│   ├── 但裁罰金額實質影響人民
│   └── 人民可主張「別人同樣情形罰這麼多」
└── ★ 間接≠直接:
    ├── 直接對外=法規命令
    ├── 間接對外=行政規則
    └── 差別:拘束力基礎不同

★ 四、兩者比較:
├── 法規命令:
│   ├── 有授權+對外+直接拘束人民
│   ├── 送立法院查照
│   └── 合法性:授權明確+不逾越
├── 行政規則:
│   ├── 無授權+對內+間接影響
│   ├── 下達即生效
│   └── 間接對外(自我拘束)
├── ★ 模糊地帶:
│   ├── 形式=行政規則
│   ├── 但實質上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   └── → 應定性為法規命令
│       → 需要法律授權
│       → 沒授權=違法
└── 考試陷阱:不看名稱看實質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走進 4 樓 C 區的「雙面佈告欄室」。

房間中央有一面巨大的雙面佈告欄,佈告欄的頂端掛著一塊牌子:「誰有資格對人民說了算?

正面(法規命令§150):面對外面(人民看得到)。上面貼滿公告,每張都蓋著大紅章:「法律授權」。這個紅章就是民主正當性的認證——沒有這個章,你憑什麼對人民發號施令?內容直接告訴人民「你要做什麼/不能做什麼」。旁邊還有一份副本寄給立法院:「送你查照!」——意思是:我有授權,但你還是要看著我。

背面(行政規則§159):面對裡面(只有公務員看得到)。貼著三種紙條:
– 📋 組織流程圖(組織性)
– 📋 法條解釋說明(解釋性)
– 📋 裁罰金額對照表(裁量基準)——★最重要的那張

背面沒蓋「法律授權」章,門口也沒寫「送立法院」。為什麼不需要?因為這是家務事,你跟自己的下屬說怎麼做事,不需要議會批准。

但有趣的是——背面的字透光了!人民繞到正面一看:「咦?裁罰基準表的內容透過來了!」(間接對外效力)。字為什麼會透光?因為行政機關長期按這張表裁罰→產生慣例→人民期待相同對待→平等原則讓背面的字透到正面→行政自我拘束不是行政規則有穿透力,是平等原則有穿透力。

牆角有個警告牌,紅底白字:「如果背面的字實質上直接影響人民(像法規命令一樣),卻沒蓋授權章→違法! 名為行政規則,實為法規命令→需要法律授權。不看名稱看實質!」

口訣雙面佈告欄——正面(法規命令)有授權章對外,背面(行政規則)無授權章對內。背面字透光=間接對外=平等原則穿透。實質對外沒授權=違法!


互動教具:法規命令 vs 行政規則對照表

比較項目法規命令(§150)行政規則(§159)
法律授權需要不需要
對象外部(人民)內部(公務員)
效力直接對外原則對內;間接對外
程序送立法院查照(§157)下達即生效(§160)
例子施行細則、標準函釋、裁量基準
民主正當性有(授權鏈)無(行政內部自主)
違法時法院拒絕適用實質對外無授權→違法
底層邏輯要對人民說了算→先拿授權自己家的事自己管→不需授權

定性決策流程

看到一個行政機關發布的規範?

Step 1: 它對「誰」發生效力?
├── 直接對外(拘束人民)
│   └─→ 實質上是法規命令
│       └── 有法律授權嗎?
│           ├── 有 → 合法法規命令 ✓
│           └── 沒有 → 違法!★
│
└── 只對內(拘束公務員)
    └─→ 行政規則
        └── 三種之一?
            ├── 組織性 → OK
            ├── 解釋性 → OK(但可能間接對外)
            └── 裁量基準 → OK(但間接對外效力最強)

★ 考試最愛考的陷阱:
名為「函釋」(行政規則的形式)
實質上對人民課予新義務
→ 應定性為法規命令
→ 未經法律授權 = 違法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法規命令(§150)係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就一般事項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拘束人民。行政規則(§159)係機關內部之一般規定,原則上無對外效力。行政規則之內容如實質上對人民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如課予金錢義務),應定性為法規命令,須有法律授權

【惟】小前提

查主管機關以「函釋」規定營業場所面積未達 50 坪者應加收特別管理費。此函釋形式為行政規則,但實質上對人民課予繳費義務——具有對外法律效果。對人民課予財產上義務→涉及法律保留原則→應有法律授權。該函釋未經法律授權→違反法律保留。

【故】結論

該函釋實質上為法規命令(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卻未經法律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應屬違法。甲得拒絕繳納,如已被裁罰,得提起撤銷訴訟,法院審理時應拒絕適用該函釋。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雙面佈告欄——正面有授權章對外,背面無授權章對內——字透光=間接對外=平等穿透——實質對外沒授權=違法
法規命令§150有授權+對外+拘束人民+送查照
行政規則§159無授權+對內+三種(組織/解釋/裁量基準)
間接對外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
陷阱形式行政規則、實質法規命令→要授權
底層邏輯對人民說了算需要民主正當性;間接對外是平等原則的副產品
記憶宮殿4F → C區 → 雙面佈告欄室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裁罰基準表的定性

主管機關訂定「交通違規裁罰基準表」,載明各違規行為之罰鍰金額。

問:此基準表之性質?人民得否援引?

解析:裁罰基準表=裁量基準=行政規則(§159)。不需法律授權。原則對內拘束。但透過行政自我拘束→機關長期依此裁罰→間接對外效力。人民得援引:「相同違規,別人罰這麼多,為什麼我罰更多?」→平等原則→機關不得無正當理由偏離基準。底層邏輯:不是基準表有效力,是平等原則有效力——基準表只是平等原則的載體。

變化題 2:法規命令的合法性

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標準」。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加入法律授權範圍未及之限制。

問:此標準是否合法?

解析:法規命令(§150)不得逾越授權範圍。標準加入授權範圍外之限制→逾越授權違法。法院審理時得拒絕適用該逾越部分。底層邏輯:法律說「你可以在這個房間裡布置」,你卻把牆打穿跑到隔壁——超出授權就是超出民主正當性的邊界。

變化題 3:偏離裁量基準

主管機關依裁罰基準表,甲之違規應罰五萬元。主管機關卻裁罰甲十萬元,理由為「甲態度惡劣」。

問:此裁罰是否合法?

解析: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行政自我拘束→機關原則上應遵循。偏離基準需有正當理由。「態度惡劣」是否為正當理由?需視個案。如甲之違規情節確實較嚴重(如累犯)→得偏離。如僅因「態度」與違規行為無關→欠缺正當理由→偏離基準→裁量瑕疵(裁量濫用)→違法。底層邏輯:行政自我拘束不是絕對——有正當理由可以偏離,但「態度惡劣」基本上不算正當理由,因為裁罰的對象是「違規行為」不是「態度」。


下一步的懸念:你現在知道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的區分了。但有個更深的問題——行政機關拿到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授權要「明確」到什麼程度才合法?這就是「授權明確性原則」的戰場。而行政規則裡的「裁量基準」,如果機關適用時出錯呢?那就進入 裁量瑕疵四型態 的世界——裁量逾越、裁量怠惰、裁量濫用、裁量縮減至零,四種錯法你得分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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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共 18 次出題,點擊前往考古題頁面

114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地方自治、憲法法庭、法律保留、法規命令、無效、營業自由、訴願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公務員懲戒、定性、構成要件效力、法規命令、訴訟權、重傷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1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法規命令、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
⚖️ 公法 / 行政法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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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的區別:對外效力的有無

口訣: 雙面佈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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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是對外喊話的擴音器,行政規則是對內備忘的便條紙——但便條紙的字會透光,外面的人也看得到。」

—— 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的區別:對外效力的有無|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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