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怎麼分才公平?§1164 分割方法與歸扣制度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FAQ

Q1:爸爸生前給過大哥一棟房子,分遺產時要算進去嗎?
A:要。這就是 §1173 的「歸扣」制度——繼承人如果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該贈與價額應加入遺產中計算(視為遺產之一部分),然後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白話說:大哥已經先拿了,分遺產時就少分一點,維持公平。

Q2:遺產分割有幾種方法?
A:三種。(1)協議分割(§1164):全體繼承人協議;(2)指定分割§1165 I):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分割方法;(3)法院裁判分割§1164 但書):協議不成時由法院裁判。法院裁判分割的方法又分原物分割、變價分割、價金補償。

Q3:遺產分割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一樣嗎?
A:完全不同。剩餘財產分配(§1030-1)是「配偶」在婚姻消滅時的財產請求權(活人之間);遺產分割(§1164)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死後遺產的分配。時間順序是:配偶先行使剩餘財產分配 → 剩下的才是遺產 → 遺產再由繼承人分割。


體系定位

民法大廈 3F — 身分法擴建區(繼承編)
├── 繼承人及其順序(§1138-§1145)
├── 遺產繼承(§1147-§1163)
│   ├── 概括繼承限定責任(§1148)
│   ├── 拋棄繼承(§1174)
│   └── 遺產分割 ★ 本文
│       ├── §1164 分割請求權
│       ├── §1165 指定分割方法
│       ├── §1172 債務扣還
│       └── §1173 歸扣
├── 遺囑(§1186-§1225)
│   ├── 遺囑方式(5 種)
│   ├── 特留分(§1187)
│   └── 遺囑執行(§1209-§1218)
└── 遺產管理(§1177-§1185)

核心連結:遺產分割是繼承法的「結局」——從繼承開始到最終每個繼承人拿到自己那份,遺產分割就是「切蛋糕」的環節。但這個蛋糕的切法受到三重限制:(1) 遺囑指定、(2) 特留分保障、(3) 歸扣校正。考試常考的就是這三重限制的交互作用。


易混淆概念對照

比較項目遺產分割(§1164)共有物分割(§823)剩餘財產分配(§1030-1)
法律基礎繼承法物權法親屬法
客體全部遺產特定共有物婚後財產差額
權利人繼承人共有人配偶
發生原因繼承開始共有關係存續中婚姻消滅(離婚/死亡)
歸扣適用(§1173)
特留分限制(§1187)
比較項目歸扣(§1173)特留分(§1187)扣還(§1172)
對象繼承人生前受贈遺囑超過自由處分部分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
效果加入遺產計算,扣抵應繼分限制遺囑自由從應繼分中扣還
請求權人其他繼承人被侵害之繼承人其他繼承人
性質實質公平保障最低繼承債務清償

考古題實戰

【經典真題】112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死亡,遺產淨值 1,200 萬元。甲有配偶乙、子女丙丁。甲生前因丙結婚贈與丙 300 萬元。甲未立遺囑。試計算乙、丙、丁各得分配之遺產數額。

【變化題】109 年律師二試改編

甲死亡,遺產 2,000 萬元。甲之遺囑載明全部遺產由好友丁繼承。甲有配偶乙、子女丙(獨子)。試問:(1) 乙、丙之特留分為何?(2) 乙、丙得行使何種權利?(3) 分割後各得多少?

【預測題】歸扣+特留分複合題

甲死亡,遺產 800 萬元。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之配偶已先歿)。甲生前因乙結婚贈與 400 萬元,因丙營業贈與 200 萬元。甲遺囑載明:遺產全部由丁繼承。試分析各繼承人最終得受分配之數額。


核心知識

一、遺產分割請求權(§1164)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性質:形成權——繼承人單方面即可請求
  • 限制:(1) 遺囑禁止分割(§1165 II,最長 10 年)(2) 契約約定不分割 (3) 公同共有性質不適合分割

二、三種分割方法

方法依據要件特點
指定分割§1165 I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優先適用,但受特留分限制
協議分割§1164全體繼承人同意最自由,可與法定應繼分不同
裁判分割§1164 但書協議不成法院以「適當方法」分割

裁判分割的具體方法
1. 原物分割:直接分配實體(如各分一塊地)
2. 變價分割:拍賣後分配價金
3. 價金補償:一人取得原物,以金錢補償他人

三、歸扣制度(§1173)——核心考點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歸扣計算公式

Step 1:應繼遺產 = 遺產 + 各繼承人受贈額
Step 2:各人應繼分 = 應繼遺產 × 應繼分比例
Step 3:受贈繼承人實際取得 = 應繼分 - 已受贈額
  → 如果 < 0,無須返還(§1173 II),但不再受分配

歸扣三要件
1. 受贈人為繼承人
2. 贈與原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限定列舉)
3. 無被繼承人反對意思

四、債務扣還(§1172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五、計算實例

甲死亡,遺產 1,200 萬。配偶乙、子女丙丁。丙結婚受贈 300 萬。

Step 1:應繼遺產 = 1,200 + 300 = 1,500 萬
Step 2:應繼分:乙 = 1/3 = 500 萬、丙 = 1/3 = 500 萬、丁 = 1/3 = 500 萬
        (配偶與直系卑親屬同為第一順序,§1144 平均)
Step 3:丙實際取得 = 500 - 300 = 200 萬
        乙實際取得 = 500 萬
        丁實際取得 = 500 萬
驗算:200 + 500 + 500 = 1,200 萬 ✓(等於實際遺產)

底層邏輯

立法者在想什麼?

遺產分割制度的核心問題只有一個:一個人死後留下的財產,要用什麼規則分給活著的人,才算「公平」?

「公平」在這裡有兩層意義。第一層是形式公平——法定應繼分把遺產按人頭均分。但立法者很快意識到,形式公平不夠。如果大哥結婚時已經拿了一棟房子、二哥創業時拿了五百萬,小妹什麼都沒拿,最後遺產再按 1/3 均分——小妹會說:「你們早就先吃了,現在還要跟我平分?」

這就是歸扣制度(§1173)誕生的原因:實質公平比形式公平更重要。

I/We/They 利益衡量

視角利益制度回應
I(個別繼承人)我沒有提前拿過,憑什麼跟先拿的人一樣分?§1173 歸扣——先拿的要算回來扣
We(繼承人共同體)全體繼承人之間要實質公平§1164 任何繼承人可請求分割;§1165 被繼承人遺囑可指定方法
They(被繼承人的意志)死者的意願應被尊重,但不能完全犧牲繼承人§1165 遺囑優先,但受 §1187 特留分限制;§1173 但書被繼承人可排除歸扣

這三層利益的張力形成了一個精密的三角平衡:

被繼承人的自由(遺囑指定) ←→ 繼承人的保障(特留分+歸扣) ←→ 分割的效率(協議/裁判/指定三軌)

體系因果:歸扣為什麼只限「結婚、分居、營業」?

這個限定列舉不是隨便選的。這三種贈與有一個共通特徵:它們都是人生重大階段的「資本性」移轉——金額大、目的明確、改變經濟狀態。生日送個紅包、過年包個壓歲錢?那是感情的表達,不是資本的移轉。立法者刻意把這條線畫在這裡:只有足以改變起跑點的重大贈與,才需要拉回來重算。

五維串聯

  • 條文:§1173 歸扣 ← §1164 分割請求 ← §1144 應繼分比例
  • 立法理由:民法繼承編立法理由明載「維持共同繼承人間之公平」
  •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567 號——歸扣價額以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 學者見解:陳棋炎、林秀雄均認為歸扣屬「擬制回歸遺產」,非真正返還
  • 歷史脈絡:繼受德國民法 §2050 Ausgleichungspflicht(均衡義務),但我國限縮為三種原因

歸扣不是懲罰先拿的人,是讓所有繼承人站回同一條起跑線。


VIVID 視覺定錨

一塊巨大的圓形派餅放在桌上——剛出爐的,表皮金黃酥脆,散發著奶油香氣(嗅覺)。餅上用巧克力醬寫著「§1164 遺產」。

三個人圍著桌子等切餅。桌上放著一把閃亮的切餅刀,刀柄上刻著「分割方法」三個字。

但在切之前,法官從旁邊推來一塊已經被吃掉一角的小餅——那是丙結婚時爸爸提前切給他的(歸扣,§1173)。法官把小餅的缺角形狀拼回大餅邊上:「§1173——你先吃的要算進來,然後從你的份裡扣。」大餅暫時變大了(應繼遺產 = 遺產 + 受贈額),但切完後丙那塊會比較小(扣掉已受贈額)。

為什麼要這麼麻煩地「先拼回來再扣」?因為如果直接切現在桌上的餅,丙就是「先吃了一塊又分了一塊」——起跑線不同,結果不可能公平。歸扣的設計就是把所有人拉回同一條起跑線:先算出「如果沒人先吃過」的總量,再按比例分。

切餅刀開始動了。第一刀切出 1/3 給乙(配偶),第二刀切 1/3 給丁,第三刀切 1/3 的位置——但丙的盤子上已經有一塊先前吃剩的小餅,所以從大餅上只再切一小塊補齊就好。

丙嘟嘴看著自己盤子裡大小不一的兩塊餅(先前受贈的 + 補切的),旁邊的乙和丁盤子裡各一塊完整的大塊。丙想:「早知道不要先吃了……但至少 §1173 II 說,就算先吃的超過應繼分,也不用吐出來。」——這就是立法者的溫柔:歸扣到零為止,不會讓你倒貼。

切餅刀被放回桌上,刀身映出倒影裡的字:「先吃的算進來、多拿的要扣除、不夠的不用吐。」


互動教具:遺產分割決策樹

遺產分割啟動
│
├── 被繼承人有遺囑嗎?
│   ├── 有 → 遺囑有指定分割方法嗎?
│   │   ├── 有 → §1165 I 指定分割(優先)
│   │   │   └── 但!特留分被侵害?→ §1225 扣減權
│   │   └── 無 → 進入協議/裁判
│   └── 無 → 進入協議/裁判
│
├── 有繼承人生前受贈(結婚/分居/營業)嗎?
│   ├── 有 → 被繼承人排除歸扣嗎?(§1173 I 但書)
│   │   ├── 有排除意思 → 不歸扣,直接分
│   │   └── 無排除意思 → §1173 歸扣計算
│   │       ├── 應繼遺產 = 遺產 + 受贈額
│   │       ├── 各人應繼分 = 應繼遺產 × 比例
│   │       └── 受贈人實得 = 應繼分 - 受贈額
│   │           ├── > 0 → 還能分到差額
│   │           └── ≤ 0 → 不用吐出(§1173 II)
│   └── 無 → 直接按應繼分計算
│
├── 有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債嗎?
│   ├── 有 → §1172 從應繼分扣還
│   └── 無 → 略
│
└── 分割方法?
    ├── 全體同意 → 協議分割(最自由)
    └── 協議不成 → §1164 但書裁判分割
        ├── 原物分割
        ├── 變價分割
        └── 價金補償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考場速寫)

【按】 民法 §1173 I 規定,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應將贈與價額加入遺產計算應繼遺產,再由該繼承人應繼分中扣除。§1144 配偶與直系卑親屬同為繼承人時,應繼分平均。

【惟】 應繼遺產 = 1,200 萬 + 300 萬(丙結婚受贈)= 1,500 萬。乙、丙、丁應繼分各 1/3 = 500 萬。丙扣除受贈 300 萬,實際取得 200 萬。

【故】 乙得 500 萬、丙得 200 萬、丁得 500 萬。

完整版(400 字,高分寫法)

【按】 民法 §1173 I 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此即「歸扣」制度,目的在維持共同繼承人間之實質公平。同條 II 規定,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但超過者無須返還。

又 §1144 第 1 款規定,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惟】 本案甲之法定繼承人為配偶乙、子女丙丁,依 §1138 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繼分各 1/3。

就歸扣計算:丙於甲生前因結婚受贈 300 萬元,依 §1173 I 應加入遺產計算。應繼遺產 = 1,200 萬 + 300 萬 = 1,500 萬元。各繼承人應繼分:乙 = 1,500 萬 × 1/3 = 500 萬元;丙 = 1,500 萬 × 1/3 = 500 萬元;丁 = 1,500 萬 × 1/3 = 500 萬元。

依 §1173 II,丙之應繼分 500 萬元應扣除已受贈之 300 萬元,丙實際自遺產中受分配 200 萬元。乙及丁未受贈,各自遺產中受分配 500 萬元。

驗算:乙 500 萬 + 丙 200 萬 + 丁 500 萬 = 1,200 萬元,與實際遺產淨值相符。

【故】 乙應得 500 萬元、丙應得 200 萬元、丁應得 500 萬元。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所有生前贈與都要歸扣

選項:「甲生前贈與子女之所有財產,均應歸扣。」
破解:§1173 限於「因結婚、分居或營業」之贈與。其他原因的贈與(如生日禮物)不適用歸扣。

陷阱 2:歸扣超過應繼分須返還

選項:「歸扣後受贈額超過應繼分者,受贈人應將超過部分返還遺產。」
破解:§1173 II 但書——「超過者無須返還」。受贈人最多只是不再從遺產中受分配,不用吐出來。

陷阱 3:被繼承人不能排除歸扣

選項:「歸扣為法律強制規定,被繼承人不得以意思表示排除。」
破解:§1173 I 但書——「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被繼承人可以排除歸扣。


口訣速記

「切餅刀三刀落,先吃的要算回來扣」

解碼:切餅刀 = VIVID 觸發(遺產分割);三刀 = 三種分割方法(指定/協議/裁判);先吃的 = 生前受贈(§1173 歸扣);算回來 = 加入應繼遺產;扣 = 從應繼分扣除。不是懲罰先拿的人,是拉齊起跑線。

「結分營三因歸扣,超過免還一一七三」

解碼:結分營 = 結婚、分居、營業(歸扣三種原因,限定列舉,因為這三種是改變經濟狀態的資本性移轉);三因歸扣 = §1173 的三種贈與原因才歸扣;超過免還 = 超過應繼分不用返還(立法者的溫柔);一一七三 = §1173。


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3 分鐘

甲死亡,遺產 600 萬元。甲有子女乙丙(無配偶)。無歸扣事項。試計算乙丙各得多少?

提示路徑:§1141 同一順序繼承人平均 → 乙 300 萬、丙 300 萬

【進階題】5 分鐘

甲死亡,遺產 1,000 萬元。配偶乙、子女丙丁。甲遺囑載明遺產 800 萬元由丙繼承。試分析乙、丁之特留分是否被侵害?如何救濟?

提示路徑:應繼分各 1/3 → 特留分 = 應繼分 ×1/2(§1223 第 1 款)→ 乙特留分 = 1,000 × 1/3 × 1/2 ≈ 167 萬 → 丁特留分 ≈ 167 萬 → 遺囑給丙 800 萬 → 乙丁合計僅得 200 萬 → 各得 100 萬 < 167 萬 → 特留分被侵害 → 得依 §1225 行使扣減權

【挑戰題】8 分鐘

甲死亡,遺產 800 萬元。子女乙丙丁(無配偶)。甲生前因乙結婚贈與 400 萬、因丙營業贈與 200 萬。甲遺囑:遺產全歸丁。試分析各人最終取得數額(考慮歸扣+特留分)。

提示路徑:應繼遺產 = 800+400+200 = 1,400 萬 → 應繼分各 1/3 ≈ 467 萬 → 特留分各 = 467 × 1/2 ≈ 233 萬 → 乙已受贈 400 萬 > 特留分 233 萬 → 乙不得主張扣減 → 丙已受贈 200 萬 < 特留分 233 萬 → 丙差 33 萬 → 丁依遺囑得 800 萬但須扣減乙丙特留分 → 複雜計算…


跨科連結矩陣

連結科目連結考點連結方式
民法繼承繼承遺產分割是繼承程序的最終環節
民法繼承遺囑遺囑指定分割方法 + 遺贈
民法繼承特留分特留分限制遺囑自由 → 影響分割
民法親屬剩餘財產分配先分配剩餘財產 → 再分割遺產
民法物權共有遺產分割前為公同共有 → 分割後各自取得
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遺產稅申報與分割的實務關聯

相關模塊


你剛學會了遺產分割的「切餅規則」和歸扣的「起跑線校正」——但當被繼承人的遺囑說「全部給小三」,繼承人的特留分被徹底侵害時,扣減權到底是怎麼運作的?分割順序會完全改變——特留分那篇會讓你看到遺產分割最戲劇性的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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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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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8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特留分、繼承、繼承人、遺囑、遺產分割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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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怎麼分才公平?§1164 分割方法與歸扣制度

口訣: 切餅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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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扣不是懲罰先拿的人,是讓所有繼承人站回同一條起跑線。」

—— 遺產怎麼分才公平?§1164 分割方法與歸扣制度|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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