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試: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15 個年度,申論題考古題完整收錄。

第 1 題

甲男、乙女同居多年,甲有 A 地一筆,乙有 B、C 地二筆。甲出賣其所有之 A 地於好友丙,訂立買賣契約時,甲對丙謊稱 A 地全已劃入市地重劃範圍,並出示不實證明文件取信丙。丙以高於市價 4 倍之價格新臺幣(下同)4,000 萬元購買 A 地,已付清價款並辦畢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丙發現 A 地未劃入市地重劃範圍,受有價差 3,000 萬元的損害。

乙出國洽公,乃交付身分證和印章委託甲為其領取信件。甲趁機擅執乙的印章及身分證,且盜取 B 地所有權狀,持偽造乙簽名之委任書,向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並在抵押權設定申請書上偽造乙簽名,將 B 地設定最高限額 1,500 萬元之抵押權於丁,作為甲向丁借款 1,500 萬元的擔保。清償期屆至,甲未清償借款致 B 地將遭拍賣,乙始知悉上情,並拒絕承認該抵押權設定效力。另乙向戊借款 1,000 萬元,並以其所有 C 地設定擔保 1,000 萬元債權之抵押權於戊,約定 1 年後清償債務。嗣後乙將 C 地出賣於庚,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庚未承擔 C 地抵押權擔保之 1,000 萬元債務清償責任。試問:

(一)丙以被詐欺為由,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請求甲賠償其所受之 3,000 萬元損害,有無理由?(25 分)

(二)乙請求丁塗銷 B 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丁則抗辯甲已出示乙之身分證、印章、B 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等文件,乙應負授權人責任。丁之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三)乙屆期未清償其對戊之 1,000 萬元借款債務,庚恐 C 地遭拍賣,遂向戊清償該借款,經戊塗銷 C 地之抵押權登記後,庚請求乙給付 1,000 萬元,有無理由?(25 分)

第 2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丙男與丁女,丙自研究所畢業後即與父母雙亡之戊女結婚。婚後兩人與甲、乙同住,10 年來未生有子嗣。丁自高中時期即因個性叛逆,在網咖結識庚男後,不顧甲、乙反對與其交往,搬出家中,與庚同居後懷胎,庚得知要當爸爸後非常開心,定期給予生活費,細心照料丁及其腹中胎兒,並以書面約定胎兒辛從庚姓。試問:

(一)丁於辛 1 歲後與庚分手,而與丙、戊訂立收養契約,單獨將辛出養給丙、戊夫婦,該收養契約是否發生效力?庚得否向法院請求酌定對辛之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25 分)

(二)丙因突發心臟病去世,戊仍與甲、乙互相照顧多年,感情深厚。此時甲、乙有意收養戊,雙方訂立書面之收養契約,向法院聲請收養之認可,法院得否為收養認可之裁定?又如甲、乙與戊事先訂立書面之終止姻親關係契約,其結果是否不同?(25 分)

(三)甲因丁與庚交往同居生子一事,始終未能釋懷,在一次大吵當中,丁以言語辱罵甲之後,多年沒有來往,至甲重病入院亦始終未為探望,故甲於代筆遺囑中表明不讓丁繼承其財產,見證人亦聽聞此事。未料,該代筆遺囑因欠缺其中一見證人之簽名而無效。若甲、乙於丙死亡後未收養戊,甲死亡後留下遺產新臺幣 1,500 萬元,應如何繼承?(25 分)


第 1 題

甲分別向親友乙、丙、丁借款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500 萬元及 300 萬元,借款清償期均已屆至。甲明知其財產僅餘市價 800 萬元之 A 地一筆,別無其他財產,仍將 A 地出賣於乙,並辦理移轉登記,用以抵償其對乙之 800 萬元債務,卻未清償其對丙和丁之債務,乙亦知其情事。丙和戊結婚多年,未育有子女,戊繼承 B 地一筆,丙經戊同意於 B 地自建違章 C 屋一棟居住。後戊將 B 地贈與其外甥庚,同時約定:庚允諾丙、戊居住之 C 屋使用 B 基地至 2 人百年終老(下稱系爭約定)。1 年後戊死亡,庚旋即向丙訴請拆除 C 屋返還 B 地。另丁有鄰地為袋地之 D 地一筆,以市價 1100 萬元賣給辛,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半年後,該袋地所有人丑向辛請求確認對 D 地有袋地通行權存在,經法院為丑勝訴之判決確定。試問:

(一)丙、丁依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就 A 地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有無理由?(25 分)

(二)丙以庚不履行系爭約定為由,對庚主張撤銷 B 地之贈與契約,有無理由?(25 分)

(三)辛以 D 地受袋地通行權限制為由,向丁請求權利瑕疵擔保之損害賠償,有無理由?(25 分)

第 2 題

甲機關將 A、B 兩項工程分別發包於乙公司與丙公司。甲、乙於民國(下同)108 年 2 月 1 日就 A 工程訂立契約,雙方約定:契約總價新臺幣(下同)2 億元,乙應於 110 年 2 月 1 日全部竣工,如逾期完工,應按日以契約總價千分之一計罰逾期違約金。乙就其依約應提供契約總價 10% 之履約擔保,於 108 年 3 月 1 日以其對丁銀行金額 2000 萬元之定期存款債權(存款期間 107 年 10 月 1 日至 110 年 10 月 1 日)設定權利質權予甲,並於同日將質權設定情事通知丁,丁明知其對乙有 107 年間已屆期未獲清償之借款債權 3000 萬元,仍就該 2000 萬元存款債權辦妥設質註記。其後,乙因逾期完工日數共計 80 日,遭甲計罰違約金 1600 萬元。

又,B 工程施作期間中,丙於 112 年 7 月 1 日將其未來得向甲請求之 B 工程款(下稱 B 工程款)讓與戊公司以抵償債務。同年 10 月間,丙因財務周轉不靈,無力支付分包商庚公司承攬報酬,丙乃徵得甲之同意,將 B 工程款讓與庚。同年 11 月 1 日,戊將受讓 B 工程款債權一事通知甲,甲自同年 12 月起,陸續將原應給付丙之 B 工程款悉數向庚給付。試問:

(一)若甲以 A 工程尾款扣抵逾期違約金後,乙以甲按日以契約總價千分之一計罰違約金,顯然過高,應予酌減為由,起訴請求甲返還經酌減部分之數額。甲則抗辯:系爭違約金債務業經以尾款扣抵而履行完畢,法院不得再為酌減。甲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二)若甲因 A 工程尾款不足扣抵逾期違約金,乃於 110 年 11 月 1 日實行權利質權,請求丁給付系爭存款,丁以其對乙之 3000 萬元借款債權,與系爭存款債權主張抵銷。甲抗辯:其係行使權利質權,丁不得主張抵銷,況丁受質權設定通知時,明知對乙有可抵銷之債權,卻未告知其將來可能行使抵銷權,亦違反誠信原則。甲之抗辯有無理由?(30 分)

(三)戊主張自己才是 B 工程款債權之真正債權人,而請求甲給付,有無理由?(30 分)


第 1 題

A 地為私有土地,地勢低窪,呈池塘狀態,早於日治時期即為農田排水灌溉渠道,供周遭農地排水使用,數十年至今,未曾中斷,亦從未有人提出異議。甲基於買賣關係,輾轉繼受取得 A 地所有權,多年來在 A 地經營小型養殖漁業。其後,乙在其所有之鄰近工廠設置排水溝,將無害工業廢水排放流入 A 地,經甲多次向乙提出異議,乙不為所動,主張其有排水進入 A 地之權利,且其排放的是無害工業廢水,並未影響甲在 A 地經營養殖漁業。約同一時期,丙在其所有之鄰近農地設置排水溝,因疏忽未及注意,不斷排放有毒農田污水進入 A 地。A 地因農田污水排入結果,造成甲無法繼續以 A 地經營養殖漁業。試問:

(一)甲請求乙停止排放工業廢水進入 A 地,有無理由?(30 分)

(二)甲請求丙賠償其無法繼續以 A 地經營養殖漁業的營業利益損失,有無理由?(30 分)

(三)設乙事後為預防紛爭,主動支出費用改善工廠排水設施,避免工業廢水繼續排放流入 A 地。乙請求甲償還其因此支出的費用,有無理由?(15 分)

第 2 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已成年之丙子。甲於 20 年前與丁女發生關係而生子戊,並已認領戊。甲與丁發生婚外情後,即離開與乙之共同住所與丁同居,雖有給付丙之扶養費,惟與乙分居已 20 年,期間二人幾無見面,僅就子女教養、家庭費用負擔等必要事項始有聯絡。甲主張其與乙分居時久,彼此已無感情且互不關心,婚姻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於民國(下同)111 年 6 月 1 日向法院訴請與乙離婚,乙則抗辯兩造感情淡薄係肇因於甲外遇、離家別居,甲為唯一可歸責之一方,仍期待甲歸家共營夫妻生活,不願意離婚。

法院於 112 年 5 月 30 日為第一審判決,敗訴之一方已依法提起上訴,嗣甲於 112 年 7 月 30 日死亡,甲死亡後遺有 A 地、B 屋(含基地),其遺產尚未分割。其中 A 地由庚無權占有並於其上擅自搭建 C 屋使用,B 屋於甲生前即出租於辛,惟辛自 111 年 7 月 1 日起積欠租金,經甲屢次催告均置之不理,迄甲死亡時已積欠租金達新臺幣(下同)60 萬元。

戊於甲死亡後於咖啡廳與網友壬見面,與壬甫結識 2 小時即決定結婚,壬當場書立結婚書約,因咖啡廳內只有店員一人且不願意擔任結婚證人,故壬外出覓得原不相識之路人癸、丑於結婚書約證人欄簽名,戊則於咖啡廳內等待壬取得證人簽名,再與壬持該結婚書約共赴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嗣戊於結婚登記翌日死亡。試問:

(一)第一審法院為本案判決時,應如何判斷甲之離婚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二)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取得?戊之遺產由何人繼承取得?(25 分)

(三)丙是否得單獨對庚起訴,請求拆除 C 屋、返還 A 地?是否得單獨對辛起訴請求給付 112 年 7 月 30 日以前積欠之租金 60 萬元?(25 分)


第 1 題

甲提供其所有之土地與建商合建 X 大樓,分得 A、B 二屋。建物完成後,甲與其子乙約定,將 A 屋登記於乙名下(即所謂之借名登記),並約定由乙無償使用,且未約定使用之期限及目的;B 屋則登記於甲自己名下。數年後,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乙、丙、丁,且 A 屋仍登記於乙名下,B 屋則已登記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請問:

(一)丙、丁得否請求乙將 A 屋登記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20 分)

(二)丙單獨通知乙不得再繼續使用 A 屋,並請求乙遷出 A 屋,是否有理?(20 分)

(三)因 X 大樓住戶戊之過失引發火災,致 B 屋部分毀損。丙得否單獨向戊請求賠償按其應繼分計算之損害?(20 分)

(四)乙利用其為 A 屋所有權登記名義人之機會,提供 A 屋予不知乙僅係 A 屋出名人之庚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之抵押權,以擔保乙於設定時向庚實際借得之 420 萬元借款債務。嗣因乙未能清償前開債務,庚遂聲請法院拍賣 A 屋,並就拍定之價金受償 390 萬元,其餘 30 萬元仍未獲清償。之後,乙、丙、丁就甲之遺產完成分割協議,各取得三分之一。如丙、丁就乙前開處分 A 屋,得依侵權行為規定向乙請求賠償之權利已經時效完成,則丙、丁得否另為如下之請求?(40 分)

  1. 乙應給付丙、丁各 160 萬元
  2. 乙應給付丙、丁各 140 萬元
  3. 乙應給付丙、丁各 130 萬元

第 2 題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80 年至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但未舉辦結婚儀式及宴客,嗣後依序生育丙男、丁女、戊男、己女。甲、乙於 96 年 4 月辦妥兩願離婚登記,但仍同住一處,共同撫養兒女。甲、乙後來復合,於 97 年 10 月公開舉行婚禮並宴客,惟未辦理結婚登記,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兩人復合後,甲經商致富,乙則操持家務而無任何財產。

此外,甲於 105 年 12 月贈與丙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作為其考上高考之獎賞;丙嗣與已婚女子過從親密,生下 A 女,丙按月支付撫育 A 之費用。丁於 106 年 7 月結婚而從甲受贈 500 萬元,並於婚後育有 B 子。戊婚後生下 C 子。己未婚生下 D、E 二女,且因於 107 年 1 月開店營業而經甲贈與 300 萬元。其後,丙、丁、己對甲有重大虐待情事,經甲公開表示三人不得繼承其財產,但甲嗣於作成遺囑時,特別寫道:「我原諒己對我的不孝,她仍可繼承我的財產」。108 年 6 月,甲、己搭機遭遇空難,同時死亡。戊知悉甲死亡後,隱匿甲之遺產情節重大,旋被發現。請問:

(一)假設乙曾於 105 年 10 月向法院訴請確認甲乙婚姻無效,並請求甲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平均分配。乙之訴,是否有理?(20 分)

(二)甲死亡後,若經協調分配乙剩餘財產之差額後,甲遺有現金 200 萬元,惟甲尚欠債權人庚 1100 萬元未還。庚訴請戊清償上開 1100 萬元之債務,是否有理?(10 分)

(三)甲死亡後,若經協調分配乙剩餘財產之差額後,甲遺有現金 700 萬元,且無任何債務。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20 分)


第 1 題

甲於民國(下同)107 年 7 月 1 日央請乙向丙借款作為購車之用,乙於同日以自己之名義與丙訂立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消費借貸契約,約定於同年 12 月 31 日清償。乙取得借款後,如數交付甲,甲遂持該款項向丁購買進口 A 車。其後甲因資金充裕,於同年 9 月 28 日提前向丙清償上開借款。

嗣甲發現該車之高級音響有瑕疵,市值減少 30 萬元,乃立即通知丁,惟丁置之不理。同年 9 月 1 日甲駕駛 A 車違規超速,不慎撞及由戊公司負責人庚所駕駛之小客車,庚受傷住院治療半月,致無法及時將其剛發明之專利交給戊生產產品,喪失先機,戊因而損失商業利益 200 萬元。試問:

(一)甲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丁返還因 A 車音響瑕疵而溢收之 30 萬元價金利益,有無理由?(25 分)

(二)戊以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為由,依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甲賠償其所受商業利益之損失 200 萬元,有無理由?(25 分)

(三)如丙於 107 年 10 月 1 日將其上開 500 萬元借款債權出售予辛,該買賣契約是否有效?(25 分)

第 2 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生有 A 女。丙男與丁女為夫妻,婚後未有子嗣。甲與丙為同祖父之堂兄弟。其後,乙與丙相繼去世。甲與丁喪偶後,相互安慰產生感情,而於戶政機關依民法第 982 條之規定為結婚之登記,雙方約定並辦妥分別財產制登記。甲於 A 成年後結婚時,贈與現金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甲與丁又依法收養成年之 B 男,B 為丁之姐戊的次子。數年後,甲因病住院期間,與其友人己訂有死因贈與契約,贈與己 300 萬元。甲出院後,指定戊、己及友人庚擔任見證人,依民法第 1194 條之方式成立代筆遺囑,內容為將甲名下價值 2700 萬元之房屋指定由 B 繼承。嗣後己因故意傷害 A,致受刑之宣告。不久,甲死亡,所遺財產僅該屋及現金 300 萬元。試問:

(一)甲之法定繼承人為何?(25 分)

(二)甲所立之代筆遺囑是否有效?(20 分)

(三)若該代筆遺囑有效,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30 分)


第 1 題

甲有 A 地,自行出資在 A 地上興建 B 屋,B 屋為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違章建物。其後,甲先將 A 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乙,再將 B 屋出賣並交付於丙。丙受讓 B 屋後,實際未使用,任令 B 屋閒置。丁見有機可趁,擅自占用 B 屋營業,但業績不佳,虧損連連。試問:

(一)乙請求丙拆除 B 屋、返還 A 地,並支付一筆 B 屋占用 A 地期間內相當於租金的金額,有無理由?(25 分)

(二)丙請求丁返還 B 屋,並支付一筆占用 B 屋期間內相當於租金的金額,有無理由?(25 分)

(三)設鄰居戊在自宅烹煮不慎,釀成火災,火勢延燒波及 B 屋,丙請求戊賠償 B 屋燒燬的損失,有無理由?(25 分)

第 2 題

甲司機受僱於 A 貨運公司(下稱 A 公司)駕駛貨櫃車,其所駕駛之貨櫃車靠行登記在 B 通運公司(下稱 B 公司)名下。某日,乙違規變換車道,後方駕車之甲因疏於注意前方狀況,煞車不及而撞擊丙所駕駛之小客車,致丙重傷死亡。丙之妻丁、母戊、成年之子己及庚於事發後,向甲、乙、A 公司、B 公司請求賠償下列損害:共同支出之喪葬費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丙所有之小客車價值減損 150 萬元、每人各 100 萬元之慰撫金。其後,丁、戊、己及庚與甲及乙就賠償金額成立和解,甲同意支付 120 萬元,乙同意支付 300 萬元,丁、戊、己及庚保留對其他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拋棄對甲及乙之其餘請求。經查,甲、乙之過失責任比例,甲應負 20%,乙為 80%。試問:

(一)A 公司及 B 公司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15 分)

(二)丁、戊、己及庚應依何種法律關係請求甲及乙支付和解金?(25 分)

(三)甲及乙均已依約支付和解金後,丁、戊、己及庚得否另向 A 公司及 B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35 分)


第 1 題

社團法人 A(非公司組織)於民國 90 年向其社員甲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購買房屋一棟,作為其辦公處所,嗣 A 於 102 年宣告解散,其董事乙無故不辦理清算,半年後該棟房屋(未投保火災保險)發生火災,A 之財產亦所剩無幾,致無法清償對甲之借款債務。又 A 之社員丙於 85 年以 2,000 萬元向 A 購買土地一筆,借名登記為乙所有,丙於 90 年間去世,繼承人為丁,而乙於 98 年擅將該筆土地出售,得款 2,500 萬元。另 A 於 91 年間由社員戊提供其所有不動產為擔保向 B 銀行貸款,設定本金最高限額 5,000 萬元之抵押權予 B,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約定在該最高限額範圍內,「凡 A 對於 B 過去、現在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貸款及其他一切債務」均在擔保範圍,其存續期間自 91 至 101 年,在上開期間,A 除向 B 共貸款 4,000 萬元外,並於 95 年間擔任 B 之客戶 C 向 B 貸款 500 萬元之連帶保證人。試問:

(一)甲就其借款無法受償之損害,得否依法向 A 及乙請求連帶賠償?(15 分)

(二)丁於 107 年依代償請求權請求乙交付出售之土地價金 2,500 萬元,乙則提出時效抗辯,乙之抗辯有無理由?(40 分)

(三)A 對 C 所負 500 萬元貸款之連帶保證債務,是否在 A 與 B 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又如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係設定在 96 年民法物權編修正之後,其結論有無不同?(20 分)

第 2 題

甲中年喪妻,有一子乙。丁女未婚但生一子丙。甲明知丙之生父為戊,但仍認領丙並扶養之。甲死亡後,乙因不知丙之生父另有其人,而同意遺產中之 A 地及 B 車由丙分得,並辦妥 A 地之分割登記。試問:

(一)乙得否於知悉丙之生父為戊時,主張丙非甲之子,對甲之遺產無繼承權?(25 分)

(二)若丙確定為表見繼承人,乙於甲死亡後 6 年知悉丙之生父為戊,得否向丙請求返還 B 車?又,丙得否主張其已因時效取得 B 車所有權而拒絕返還?(25 分)

(三)若丙確定為表見繼承人,乙得否於甲死亡 12 年後,向丙請求返還 A 地?(25 分)


第 1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有丙男、丁女與戊女三人。乙早逝,由甲扶養三子女成年。丙與一年前喪夫之同事己女相戀想要結婚,卻受甲之反對,因此兩人未辦婚禮,於民國(下同)102 年 10 月 15 日持具兩證人簽名之結婚書面契約,雙方親自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婚後三年未有子嗣,而共同收養 2 歲的 A 男,並成立書面之收養契約,經法院為收養之認可。一年之後,丙與己在一場家族聚會中,赫然發現己之過世前夫的祖父,竟與丙之外曾祖父為同一人。丁自大學畢業時發現自己的同性戀傾向,與庚女同居,想要有穩定的家庭與共同子女,而於 105 年 2 月 5 日至戶政事務所註記為同性伴侶,其後庚至外國以人工生殖方式生下 B 女,庚與 B 返國後,丁於 106 年 12 月 1 日向法院依民法第 1074 條但書第 1 款之規定,聲請對 B 收養之認可,以使自己與庚共同成為 B 之法定雙親。甲則自丙結婚時已發現有失智症狀,長期在醫院接受治療。三年之後,甲已無法為意思表示與受意思表示,也無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但因有戊之照顧,並未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惟甲曾於 106 年 5 月 5 日作成一親筆書寫全文並簽名且記明年、月、日之自書遺囑,其內容為將所有財產贈予戊。甲於 107 年 6 月因心肺功能衰竭而去世,留下財產新臺幣 3,000 萬元。試問:

(一)丙與己共同收養 A,是否有效?(25 分)

(二)法院就丁收養 B,是否應予認可?(25 分)

(三)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其所繼承之數額為何?(25 分)

第 2 題

甲與日本乙株式會社(下稱乙公司)於民國 102 年 3 月 1 日在東京訂立工程承攬契約,由乙公司承攬興建甲所有坐落臺北市某筆土地上之 A 大樓。三年後,甲在大阪與德國商人丙買賣中國清代名畫,由甲出賣圖畫一幅給丙,甲竟以贋品冒充為真蹟,向丙騙得價金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而 A 大樓恰於此時完工,甲之會計人員已與乙公司結算付清全部之工程款,惟甲誤以其仍欠乙公司工程款 5,000 萬元,即在臺北市以其向丙騙得之 5,000 萬元交付予乙公司派駐在臺北之代表。嗣甲將 A 大樓之內部裝潢交由丁承攬,迨裝潢工程進行至一半時,甲因財務拮据,認無再繼續裝潢之必要,乃向丁終止該裝潢承攬契約。試問:

(一)丙向我國法院起訴,主張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公司給付其自甲所受領之 5,000 萬元,準據法為何?(15 分)

(二)前述之情形,丙之請求有無理由?(30 分)

(三)丁依民法第 511 條規定,請求甲賠償損害,包括 1. 契約終止後將未用畢之材料運回之損害及 2. 契約終止前所積欠之承攬報酬,有無理由?(30 分)


第 1 題

甲男任職某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法警,成年之乙男因案受緩起訴處分,須至該檢察署從事義務勞動。某日,乙在該檢察署從事義務勞動時,甲竟不顧乙之反對及推阻,於違反乙之意願下,強行以其性器官進入乙之口腔,對乙強制性交得逞。乙因本件事故而常有做惡夢、哭泣等創傷反應;乙之配偶丙及母親丁,亦因甲對乙的侵害行為而受有情感上之傷害。乙、丙、丁三人因此分別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甲對乙、丙、丁之請求,抗辯其並未侵害乙、丙、丁之任何權益,乙、丙、丁不得對其請求損害賠償。

試問:雙方之主張,何者有理由?(75 分)

第 2 題

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屋為甲所有,自民國(下同)95 年 9 月起甲將 A 屋出租與乙,約定之租期為不定期,該租賃契約未辦理公證。甲在 100 年 3 月將 A 屋賣給丙,甲與丙之間則約定使丙間接占有以代 A 屋之交付,丙則隨即辦妥 A 屋之稅籍變更登記。嗣後,丙在 100 年 10 月向乙請求返還 A 屋,乙則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以及 A 屋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丙無從取得所有權為由,拒絕返還 A 屋。

試問:丙依民法第 767 條、第 962 條、第 184 條、第 179 條等規定,請求乙返還 A 屋,有無理由?(75 分)


第 1 題

甲有房屋一棟,委由乙仲介公司出售。經由乙公司之媒介,丙向甲購買系爭房屋,丙就購買系爭房屋另與乙訂立購屋仲介契約而支付仲介報酬。甲交付該屋予丙之後,丙出租該屋於丁。丁承租期間內,經鄰居告知,始知悉甲出賣該屋於丙之前,甲之配偶曾於該屋與甲爭吵,且以利刃自殺而於屋內當場死亡。丁並發現,丙與甲訂立買賣契約時,雖不知系爭死亡事故,但丙取得該屋所有權後、出租該屋於丁之前,業已知悉。此外,乙與丙間之購屋仲介契約有一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乙公司就其仲介之房屋,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購屋者所購房屋如有權利瑕疵或物之瑕疵,與乙公司無涉;購屋者僅得向房屋所有人主張權利,不得對乙公司解除仲介契約或請求賠償。」試問:

(一)丁得否對丙主張終止租賃契約?丁如主張其得知系爭死亡事故之後,天天感覺該屋鬼影幢幢,導致精神崩潰,請求丙及甲賠償,有無理由?(25 分)

(二)丙對甲、乙各得主張何種權利?(20 分)

第 2 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300 萬元,為供擔保,甲將其 A 名畫設定質權於乙並完成交付,復將其 B 精密機器為擔保之目的而移轉所有權於乙,但約定擔保期間 B 仍由甲占有,繼續生產商品銷售。詎料擔保存續中,A 為丙所竊、B 為丁所盜,逾三年後 A、B 始為警方破案尋獲。試問:

(一)甲、乙得否分別依物上請求權,請求丙、丁將 A、B 返還於自己?(25 分)

(二)丙、丁抗辯甲、乙之請求權對盜贓物 A、B 均已罹於時效消滅,是否有理?(20 分)

第 3 題

甲男、乙女結婚多年,育有一女丙。其後甲乙因故分居,丙女則由乙女照拂。分居期間,乙女與其婚前男友 A 生下一子丁。甲男得悉此情,氣急攻心,即因心肌梗塞而死亡。甲身後遺有銀行存款新臺幣 2400 萬元,此外別無其他財產,亦無負債。試問:

(一)乙、丙、丁對於甲之財產,可為如何之主張?(30 分)

(二)設若乙女否認丁男為甲之婚生子,則乙、丙、丁可為如何之主張?(15 分)


第 1 題

甲欲購入電腦一台,適逢經營 3C 商品之乙打算結束營業,降價出清庫存之 10 台 A 牌桌上型電腦,甲即向乙表示欲購買其中一台,乙同意之,兩人約定 10 月 15 日於甲之住所處提出給付,並約定若有給付遲延或其他債務不履行事由,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 5,000 元。之後,乙從倉庫裡挑選一台 A 牌桌上型電腦加以裝箱,並於清償期屆至時,將電腦交由受僱人丙送至甲之住處。由於丙僅將電腦隨意捆綁於機車上,於轉彎時電腦掉落地面而滅失,乙知情後通知甲,並表示庫存之其他電腦已全數售完,無法提出給付。問:甲對乙得主張何等權利?(45 分)

第 2 題

甲、乙二人簽立地上權設定協議書,有如下約定事項:第 1 條:甲同意將其所有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由乙在 A 地上興建倉庫使用,期限 20 年,地租每年 20 萬元。第 2 條:地租以 5 年為 1 期,一次支付 100 萬元,於每期 5 年屆滿時支付。第 3 條:乙承諾地上權存續期間內,不將 A 地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名義交付他人使用。嗣後,甲、乙雙方會同赴地政機關辦妥地上權設定登記,但僅登記約定事項第 1 條之內容。問:

(一)1 年後,乙將 A 地出租並交付於丙使用,甲請求丙返還 A 地,有無理由?(25 分)

(二)2 年後,甲將 A 地贈與並移轉所有權於其長女丁,丁雖知悉甲、乙以 5 年為 1 期支付地租之協議內容,仍請求乙依當地習慣,每年按期支付地租。丁之請求,有無理由?(20 分)

第 3 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生下一女丙。丙女 10 歲時,乙女因病死亡,而由與甲同住之寡母丁女繼續照料丙女。丙女成年後與戊男結婚,生下 A、B 二女後因產後併發症死亡。於民國 102 年甲男又與己女依法再婚。再婚時,己女已有一未被生父認領之 3 歲非婚生之庚。甲男乃與己女簽訂書面收養契約,以收養庚為其養子,並向法院聲請收養之認可。未料甲男因突發車禍事故死亡,甲男於死亡後第二日,法院未知甲男死亡而為收養認可之裁定。甲男在生前曾為丙女之結婚贈與 120 萬元,為丁女之分居贈與 60 萬元。

請問:甲男死亡而留下 840 萬元財產時,應如何繼承?(45 分)


第 1 題

甲繼承父親在臺北大安路上的一層公寓,打算利用該層公寓經營咖啡廳,找來好友乙商議此事,乙贊成甲之決定,並表示贈與兩台全新咖啡機給甲作為開業賀禮,甲欣然同意,並指定品牌與型號,乙即向代理商丙訂購兩台甲所指定之 M 牌營業用 S-600 型半自動咖啡機,總價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丙表示乙訂購之型號剛好沒貨,已向國外製造商訂購,運至臺北約須一個月時間,乙與丙兩人因此合意訂定清償期為兩個月後的 12 月 1 日,並約定由丙直接將機器交付給甲,甲對丙亦有直接請求權,甲表示同意,乙與丙同時又約定,若發生給付遲延,遲延之一方即須支付 5 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且遲延時間若超過一個月,雙方皆可任意解除契約。問:

(一)12 月 1 日丙依約向甲提出給付,乙卻未向丙支付 60 萬元貨款,丙是否得向乙請求 5 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以及遲延利息?(15 分)

(二)若乙因財務困難,無法依約給付,惟對第三人丁有一筆已屆清償期之 100 萬元借貸債權,因乙顧及與丁之情誼,一直未向丁請求償還,丙是否得代位乙行使乙對丁之借款返還請求權,要求丁返還 100 萬元給丙?(15 分)

(三)若丙提出給付後一個月,乙仍未支付價金時,丙是否即可行使約定解除權解除買賣契約?丙之後應如何向乙或甲主張權利?(15 分)

第 2 題

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 1/8,未約定管理方法,經甲、乙、丙、丁、戊、己六人同意,可否將 A 地為出租或設定抵押權或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給壬?庚、辛如不同意,可主張何種權利?(45 分)

第 3 題

甲男與乙女同居多年,雖已育有丙男、丁女兩個子女,然仍無意結婚。丙、丁自小深受甲之疼愛,二人現在均已成年。今年初甲、乙突然打算完婚,鑑於今年元宵節巧遇西洋情人節,意義非凡,遂決定於該日晚間在某飯店舉行婚宴;當晚席開六桌,親人摯友出席雖非踴躍,卻也賓主盡歡。三日後上午,甲、乙步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途中遭公車撞及,甲當場身亡,乙則於送醫急救後倖免於難。甲身後留有銀行存款新臺幣 2000 萬元,並無負債。今年六月甲之遺產由乙、丙、丁繼承分配完畢後,八月間突有 A 男出面主張,其與甲男曾有親密關係,並於甲生前長期接受甲之生活照拂,因此要求酌給遺產。A 並同時表示,丁女係其與乙女所生。請問乙、丙、丁和 A 對於甲之遺產關係如何?(45 分)


⚠️ 本年度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合併出題,完整試卷收錄於此。民事訴訟法二檔案中不重複收錄。

第 1 題

甲、乙、丙各出資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成立「大新企業社」,經營車輛維護及保管業務,並推由甲擔任該企業社之事務執行人。丁因商務出國一年,將其市價 1000 萬元全新之「法拉利」名車一部,交由該企業社保管及維護,約定每月費用 3 萬元,並應於丁回國時交還汽車。三個月後,甲得知有某富商欲以高價購買該車,認有利可圖,擅自將該車以 1200 萬元出售並辦理汽車過戶及交付與該不知情而無過失之富商。甲得款後全數放置在設有保全系統之自宅保險箱內,全部款項卻於深夜遭竊,惟甲已投保竊盜險 1000 萬元。其後,甲仍繼續出具該企業社之收據傳真給丁,通知丁按月將汽車維護保管費用匯至「大新企業社」帳戶,丁前後共匯入 27 萬元。一年後丁返國發現上情。試問:

(一)丁對其車輛遭私自出售之損害,應如何請求救濟?(20 分)

(二)丁對其匯款 27 萬元之損害,應如何請求救濟?(15 分)

(三)甲可否以其出售之汽車所得款項遭竊為由,主張免為給付義務?丁可否請求甲讓與甲對保險公司之保險金請求權?(10 分)

第 2 題

甲、乙二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且無分管之約定。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地全部出借於丙商業同業公會。其後,該公會理事長丁基於職務關係,指示以公會會款在 A 地上興建 B 屋,並將 B 屋出租且交付於戊使用,以所得租金充實公會會款。甲得知 A 地遭他人占用後,問:

(一)甲請求丁「拆除 B 屋」,並「返還 A 地」於全體共有人,有無理由?(15 分)

(二)甲請求戊「拆除 B 屋」、「自 B 屋遷出」,並「返還 A 地」於全體共有人,有無理由?(15 分)

(三)甲請求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有無理由?(15 分)

第 3 題

甲已喪妻,有一子丙。乙已喪夫,有一子丁。其後,甲與乙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於婚後,以其婚後職業所得購買 A、B 二屋。甲將價值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 A 屋贈與乙,將價值 1000 萬元之 B 屋贈與丙,並分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2 年後,甲有外遇,乙因而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並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乙起訴前,甲以其婚後薪水中之 100 元購買彩劵,中獎而得有獎金 100 萬元,另有婚後職業所得 100 萬元。乙有婚前財產 C 屋一棟,乙於與甲結婚後,提起本訴之前,為裝修 C 屋而負債 100 萬元。乙除 A 屋、C 屋外,尚有退休時領取之勞工保險給付 100 萬元。又甲於訴訟繫屬中,辦理退休,得有退休金 200 萬元。試問:

(一)法院於判決離婚時,就甲、乙間剩餘財產之分配應如何判決?(35 分)

(二)若判決確定後,乙旋即死亡,丁得否向甲或丙行使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0 分)

第 4 題

原告甲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 102 年 4 月 5 日下午 2 時許駕駛某車號自用小客車,在臺北市某路口因違規左轉及闖紅燈,過失撞及當時騎乘腳踏車之原告甲,造成甲之腳踏車全毀及其右腿骨折與腦震盪等傷害,住院治療 20 日,目前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25 萬元,後續尚須追蹤治療及復健。

(一)若甲在起訴狀上訴之聲明第一項表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相當數額之損害賠償。」問:此一訴之聲明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程序法理?另若甲乃表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最低額度 12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由中表示受有目前已支出醫藥費 25 萬元、精神慰撫金 100 萬元、財物損害及其他後續治療金額之損害。如法官在審理中未告諭原告可請求腳踏車損害額及後續治療費用等,原告對之亦未追加請求或擴張聲明主張之,而於開庭二次後,法院即判決認定原告主張之醫藥費 25 萬元及精神慰撫金 65 萬元有理由,其餘精神慰撫金之請求駁回。判決確定後,甲乃另行起訴請求腳踏車損害 2000 元及後續治療費用 30 萬元。問:此一判決程序是否違法?甲之另訴是否合法?(20 分)

(二)若系爭案件審理中,乙抗辯其未闖紅燈,因該行車紀錄器已遺失,乃請求傳訊當時曾看過該行車紀錄器內容的警員丙,若法官內心認為該警員可能之證述不足採信,故無傳訊必要,惟在審理中及判決中均未說明其為何不傳訊丙之理由,其審理程序及裁判是否有程序瑕疵?試說明之。若兩造對於乙是否有過失,向審判長共同表示兩造合意選任丁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若該鑑定機構鑑定結果認定乙僅占六成過失比例,問:法院可否基於其他事證而自行認定乙之過失比例為五成?甲、乙之上開合意是否與仲裁鑑定契約相同?試說明之。(20 分)

第 5 題

原告甲起訴主張被告乙積欠其購買電腦器材之價金尾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 500 萬元。乙除否認有價金尾款未付清外,並另抗辯縱認有欠價金尾款 500 萬元,但甲尚欠其運費代墊款 100 萬元,其得以該 100 萬元抵銷系爭價金尾款。甲則否認乙有代為墊付運費之事實。第一審法院認乙抵銷抗辯成立,判決乙應給付甲 400 萬元後,甲、乙就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乙於上訴理由中另抗辯甲之價金請求權已罹於民法第 127 條第 8 款規定之 2 年時效而消滅,其得拒絕給付;並主張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甲在法庭外辱罵其是詐騙集團、偽君子,其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對甲有慰撫金 500 萬元之債權,自得以之抵銷系爭買賣價金 500 萬元。甲上訴理由則補充主張其並無給付運費義務,兩造已在乙提貨時約定運費應由乙負擔,故其得拒絕給付;並否認有公然侮辱乙,且表示不同意乙在第二審提出時效抗辯及慰撫金之抵銷抗辯,復陳稱法院如認其 500 萬元價金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消滅,則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該 500 萬元。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本件甲、乙在第二審各自提出之主張及抗辯內容,究係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抑為訴之追加、變更,或為反訴?乙在第二審就運費代墊款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否得另提起反訴請求甲給付之?(15 分)

(二)如果本件第一審法院依甲之聲請,於判決中諭知甲得於供擔保 135 萬元後假執行,但因乙未為免假執行之聲請,故未同時宣告乙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則乙有何救濟方法以避免其財產在第二審審理終結前遭甲實施假執行程序?又如甲就第一審法院宣告之供擔保額不服,依法應如何救濟?(10 分)

(三)如本件僅有乙提起上訴,甲除主張乙上訴不合法外,並未提起上訴,則甲嗣於第二審審理期間,得否另提起附帶上訴?如甲提起附帶上訴後,乙撤回上訴,則甲在第二審之附帶上訴程序是否仍有效而存續?(10 分)

第 6 題

甲因好友介紹,購買乙所有之公寓及基地應有部分(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甲付清價款並於民國(下同)100 年 5 月 15 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知悉系爭房屋早在 2 年前即為丙占有使用中。甲乃向丙表示伊係現在系爭房屋所有人,丙占有系爭房屋並無正當權源,丙則否認之並拒絕搬遷。甲因居住需要,乃以丙無權占有系爭房屋為原因事實,本於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訴訟,聲明:丙應遷讓交還系爭房屋與甲。丙於第一次準備期日,提出其與乙訂定並經公證之書面系爭房屋租賃契約為證據,其上記載:承租人丙向出租人乙承租系爭房屋,期間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算 6 年,承租人應交付並已交付出租人押租金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以押租金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逐月抵付租金,押租金於租賃契約消滅時無息退還等內容。丙並據以辯稱:伊對系爭房屋有租賃權,且已依約支付租金,並非無權占有云云。甲當即援引丙提出之證據及抗辯事實,追加聲明:丙應給付甲押租金 50 萬元。丙則聲明:不同意甲追加聲明,對甲所為全部之請求,請予以駁回。訴訟進行中,丙愈覺不安,乃請教其律師是否得對乙請求返還押租金 50 萬元。

(一)請就甲、丙之聲明及主張,闡明及整理其間之訴訟關係,擬定審理程序,並說明其依據。(40 分)

(二)承上題,請依所定之審理程序,論述甲對丙之訴有無理由。(30 分)

(三)丙請求乙返還押租金 50 萬元有無理由?請附理由說明之。(20 分)


📎 涉及考點

買到瑕疵品的全部武器:物之瑕疵擔保的解除/減價/損賠選擇 白拿的吐出來:不當得利的要件、類型與返還範圍 精神受傷能要錢嗎?慰撫金請求的條件與計算 你欠我、我欠你——抵銷的四要件與攻防陷阱 結婚不是你說結就結:結婚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 法定財產制 vs 約定財產制:結婚前你該知道的財務規則 離婚分錢怎麼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完全拆解 房客不繳房租:租賃關係的成立、終止與押金返還爭議 故意過失害人賠:一般侵權行為(§184 I 前段)的五要件 損害賠償怎麼算?回復原狀 vs 金錢賠償的選擇與計算 三個人共有一間房:分別共有的管理、處分與分割 你拿著就是你的——占有的保護與§944推定效力 裁判離婚民法1052離婚事由與有責配偶請求權:概括條款+憲判字第4號 | 終極筆記術 四種交車法:§761 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債權人搶著要錢怎麼分?§32 參與分配與優先權順序 被告反咬一口:反訴的要件與牽連關係 贈與撤銷的三種理由:任意撤銷、忘恩撤銷、窮困撤銷 住所與送達:法律上的「你在哪裡」為什麼重要 罵人到什麼程度會被告?§309 公然侮辱 vs §310 誹謗完全區分 偷東西的學問:竊盜罪的「竊取」概念與加重竊盜 開車撞死人一定是過失嗎?過失犯的注意義務與信賴原則

⚠️ 本年度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合併出題,完整試卷收錄於此。民事訴訟法二檔案中不重複收錄。

第 1 題

甲營造公司於民國(下同)90 年間自乙承包大樓興建工程,而將鷹架搭設工程交由丙工程公司承包。90 年 10 月 1 日因丙違背建築技術規則鷹架倒塌,致墜落物損害置放於鄰地丁所有之轎車。丁同時向甲、乙、丙請求賠償,乙主張自己為業主拒絕賠償,丙主張自己係在甲監督下施工並無違法情事,也拒絕丁賠償之請求。經查甲對損害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但甲因擔心遭主管機關勒令停工,於 90 年 10 月 15 日與丁成立和解,同意賠償新臺幣 100 萬元。之後,丙重新搭設鷹架,91 年 12 月 1 日因甲使用鷹架之工程完成,丙拆除鷹架,工作結束。同日,丙向甲請求支付工程款 50 萬元,甲主張丙應償還其給付於丁之賠償金 100 萬元,遂拒絕支付工程款 50 萬元。試問:

(一)何人應依何種法律關係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15 分)

(二)甲賠償丁後,對乙、丙得否請求償還或返還其所支付之 100 萬元?其法律依據各為如何?(30 分)

第 2 題

甲、乙兩人共有一筆 A 建地,應有部分登記為甲四分之三,乙四分之一,乙未經甲之同意,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試問:

(一)甲得否未經乙之同意,將 A 地先後分別設定典權、普通抵押權於丁、戊?(20 分)

(二)承上,若甲、乙未告知丙、丁、戊,逕將 A 地協議分割並完成登記;其後丙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標的物,由庚拍定,且無人主張優先承買。則 A 地上之物權關係如何?(25 分)

第 3 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76 年 5 月 5 日結婚,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77 年 4 月 4 日乙女生下丙男,77 年 6 月 6 日甲於東北角海域潛水失蹤。當年 8 月某日乙女赴廟宇許願,歸途偶遇其婚前戀人 A 男,舊情復燃,並於 78 年 7 月 15 日生下 B 女,戶籍登記為 A 男之女,並由其照護撫養。98 年 8 月 8 日甲安然返家,得悉乙女未能守志,氣憤異常,除與乙女分居外,並聲稱 B 女依法為其婚生子女,B 始知其尚有法律上之父。今年 4 月 5 日甲、A 狹路相逢,復為 B 女身分之事,由口角進而互毆,卻同遭醉漢駕車撞死。按甲生前曾將其名下之房屋一幢(當時價值新臺幣 1800 萬元)贈與丙男,以答謝其照拂乙女。甲身後僅有銀行存款 150 萬元,所幸並無負債。由於 A 未婚,除 B 女外,別無其他子女,故其遺產 500 萬元已由其寡母單獨繼承完畢。

試問乙、丙、B 對於甲、A 之財產,可以為如何之主張?(45 分)

第 4 題

甲將乙列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01 年 7 月 15 日起訴請求該管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20 萬元,其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租給乙開設 B 診所,雙方約定:「一、租期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二、租金每月 10 萬元,乙應於每月一日給付;三、如因乙違約而經甲合法終止租約時,乙應立即返還 A 屋,如有遲延,乙應給付甲每月 30 萬元之違約金」。詎料乙自 100 年 1 月間即開始未繳納租金,甲於 100 年 6 月 15 日發存證信函,促乙於同年 6 月 30 日以前繳清全部積欠租金,否則將自同年 6 月 30 日起終止租約。惟乙仍置之不理,故兩造間之租賃契約已於 100 年 6 月 30 日終止,至乙於 101 年 7 月 1 日返還房屋之日止,乙應給付甲租金 60 萬元及違約金 360 萬元,合計共 420 萬元云云等語。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A 屋係承租為開設由乙、丙、丁三人合夥經營之 B 診所,而由乙出面代表全體締約,故租金非應由乙一人負擔;況且,甲終止租約不合法,兩造係合意於 101 年 7 月 1 日提前終止租約,故不應有違約金。至於租約終止前之租金 180 萬元,由於 A 屋漏水嚴重,經多次促甲修繕均無結果,故乙只好自行僱工整修,已支出費用 100 萬元,且因漏水造成診所醫療器材設備受損,估計已高達百萬元,經與租金抵銷後,甲應不得對乙再為請求云云等語。問:

(一)如受訴法院審理後認為甲終止租約為不合法,系爭租賃關係於 101 年 7 月 1 日經兩造合意終止,且乙之其餘抗辯均無理由時,得否判決命乙應給付甲 180 萬元之租金?(15 分)

(二)如受訴法院審理後認為甲終止租約為合法,但違約金可能過高時,應如何進行訴訟程序及裁判?(10 分)

(三)甲、乙間就 B 診所是為獨資或合夥經營如有爭執,而甲希望能利用此訴訟一次解決紛爭,遂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追加 B 診所為預備被告(乙為 B 之法定代理人),是否合法?丙、丁之程序上地位為何?(15 分)

第 5 題

甲為某公司職員,因受公司指派至大陸地區執行特定任務,乃將其平日居住之 A 房屋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租予乙,並於租賃契約約定:「租期 5 年,若甲於大陸地區之任務提前完成而返國者,甲得隨時終止租賃契約。」等內容。詎租期甫經 3 個月,甲即遭公司以不適任大陸地區之任務為由,調回國內。甲於返國後,向乙表示自己無其他房屋可住,不得不提前終止租約,請求乙返還 A 房屋。乙則以其花費不少金錢、時間才剛完成裝修,幾乎未使用 A 房屋,甲超乎預期返國,即主張終止契約,顯不合理,何況甲並非提前完成任務而返國,不符合契約所約定之終止條件,且其已著手裝修等理由,拒絕交還 A 房屋予甲。甲不得已暫住旅館,並向友人借支每日 2000 元之旅館費。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若甲為保全對乙之 A 房屋返還請求權,得循何種保全程序?(15 分)

(二)承上,若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甲之聲請,甲對該裁定合法抗告,抗告法院僅審酌地方法院移送之卷宗資料及甲提出之抗告理由,即將原裁定廢棄,變更為准許甲之聲請。該抗告法院之裁定是否合法?(20 分)

第 6 題

甲、乙、丙三位醫師共同開設一聯合診所,三人因此成立一合夥契約。越三年,經全體同意解散合夥,結束該聯合診所,並選任甲為清算人。此時,該聯合診所之財產,包含所屬儀器及存款,據估計共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惟該聯合診所尚積欠出租人丁 12 萬元之租金。甲因此在未經乙、丙之同意下,以自己之名義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並將其所有權讓與戊,因此即由戊取得該等儀器之占有,甲自戊處亦取得 8 萬元之價金。甲將其中 5 萬元用以清償合夥對丁所積欠之租金債務,另 3 萬元則用以支付其私人之水電費。此外,該聯合診所在銀行尚有 2 萬元之存款。嗣乙以甲擅自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未徵得其他合夥人同意為由,單獨起訴甲侵占合夥財產,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甲損害賠償,返還財產。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乙以甲擅自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事先徵得丙之同意單獨訴請甲賠償合夥之損害,當事人是否適格?乙應為如何之聲明?又若乙未徵得丙之同意,主張甲係無權處分,單獨起訴向系爭儀器之現占有人戊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其返還該等儀器予合夥,當事人是否適格?(25 分)

(二)甲以自己名義出賣及讓與診所內所屬儀器之行為是否有效?(20 分)

(三)就此次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之行為,其他合夥人得向甲請求者為何?其法律依據又為何?(25 分)

(四)丁就其尚未獲滿足之 7 萬元之租金,得向何人為如何之請求?又其舉證責任如何分配?(20 分)


⚠️ 本年度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合併出題,完整試卷收錄於此。民事訴訟法二檔案中不重複收錄。

第 1 題

甲在民國(下同)90 年某日對乙表示,如你能考上律師,則將自己所有之 A 房地贈與,以為獎勵及贊助。乙對甲之贈與除表示同意及感謝之外,乙並經甲之同意,將此一 A 房地之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為預告登記。不過其後,乙連考 3 年竟沒考上,甲以乙無考上之希望,於是將 A 房地出賣予丙,並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房地之交付。豈知,94 年乙卻順利考上律師,乙乃持原有之贈與契約請求甲丙塗銷 A 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應將之移轉登記予乙,並對乙為交付。問:

(一)本案甲乙間關於 A 房地之贈與契約,其發生效力之時間究竟為何?(15 分)

(二)本於上列事實,乙之請求權有無理由?(15 分)

(三)若乙之請求權有理由時,則丙可對甲主張者,究係屬債務不履行責任抑或為權利瑕疵擔保之責任?(15 分)

第 2 題

某大樓樓高 7 層,為民國 80 年建築完成之雙併大樓,門牌號碼為 A 號及 B 號,大樓之各部分均已辦理區分所有權登記。

(一)大樓建築完成時,建商將 A 號 1 樓規劃為十個攤位,每個攤位的所有人均領有記載 A 號 1 樓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十分之一之所有權狀。甲購得三個攤位,所有權狀記載為 A 號 1 樓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十分之三。丁擬購買 A 號 1 樓全部攤位,與其餘七個攤位之所有人簽訂買賣契約,但甲認為丁出價太低,拒絕出售。試問:攤位是否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甲有無優先承購權?(20 分)

(二)乙為 A 號 7 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其前手於 A 號之屋頂平台搭建鐵屋,經民國 82 年住戶大會決議免予拆除。丙後來購買取得 B 號 7 樓之區分所有權,認為乙之鐵屋影響屋頂平台之使用,乃請求乙予以拆除,試問:丙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第 3 題

甲已喪偶,有一子戊為知名畫家。甲擅自以自己名義將戊之畫作賣給知情之乙,並交付之。同時又向乙借款六百萬元。其後,甲為丁作保,與丁之債權人丙訂立以五百萬元為限之最高限額保證契約。丁先向丙借款三百萬元,於甲死亡後,再向丙借款二百萬元。甲死亡時,對乙所負之債務已屆清償期,惟甲僅留有遺產三百萬元。又丁因事業失敗,而無法償還對丙之債務。乙於甲死亡後,對戊求償六百萬元,戊將所繼承之三百萬元返還給乙。其後,丙向戊求償五百萬元,戊以已無遺產為由,拒絕償還。試問:

(一)丙、戊之主張各有無理由?(20 分)

(二)丙、戊對乙有無權利得以主張?(10 分)

(三)甲對戊之畫作所為之處分,是否有效?甲死亡後,有無變化?(15 分)

第 4 題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甲以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該共有土地。試問:

(一)甲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1. 系爭土地應按 A 案所示方法分割,2. 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分割登記並交付原告分得部分之土地。」法院審理結果,認系爭土地應依如 B 案所示方法分割,應為如何之判決?(10 分)

(二)法院審理時,發現乙於訴訟繫屬前即已死亡,其繼承人為甲、丁二人,於訴訟有何影響?如乙係在訴訟進行中死亡,有何不同?(15 分)

(三)丙在訴訟繫屬後,將其土地應有部分移轉予戊,辦妥移轉登記,甲乃撤回對丙之起訴,另追加戊為被告,於訴訟有何影響?(15 分)

第 5 題

原告本於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被告以買賣契約業經合法解除為由,拒絕給付,並預備抗辯,如解除契約不合法,原告亦應同時給付該貨物。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兩造買賣關係存在,並認原告之訴及被告同時履行之抗辯均有理由,判命被告應如數給付,並於判決主文中,附以原告就對待給付應同時履行之條件。被告對該判決未聲明不服,原告不服向第二審提起上訴,惟限定僅就命其對待給付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問:

(一)原告得否僅就命其對待給付部分聲明不服?理由何在?(10 分)

(二)如認原告之上訴合法,則移審效範圍是否及於判決全部?(10 分)

(三)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兩造之買賣契約業經被告合法解除,得否將原判決全部(含命被告給付二百萬元部分)廢棄,駁回原告之請求?(15 分)

第 6 題

A 公司僱用之司機甲及 B 公司僱用之司機乙,分別駕駛各該公司之大客車,於民國 96 年 11 月間因過失侵權行為,致丙受傷,經法院認定甲乙各負有百分之五十之過失責任,判決甲乙應連帶給付丙新臺幣四百萬元,A 公司應與甲負連帶責任,B 公司應與乙負連帶責任確定。A 公司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0 日,依上開確定判決給付丙四百萬元。問:

(一)A 公司依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起訴請求 B 公司與司機乙連帶給付應負擔之二分之一部分金額二百萬元時,是否有理由?有無再追加其他法律關係之必要?(40 分)

(二)B 公司及司機乙對前開起訴,於言詞辯論時若僅表示對 A 公司已全部清償丙四百萬元不爭執後,即未再為任何之抗辯,此時法院是否即可判准 A 公司之請求?(25 分)

(三)若第一審法院判決 A 公司之請求全部勝訴,B 公司不服,聲明上訴,其理由表示伊對丙無共同侵權行為,自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A 公司全部清償後,即不得依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向伊求償等語。司機乙則未聲明不服,此時,B 公司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司機乙?該上訴效力之認定是否會因 B 公司上訴之有無理由而受影響?(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