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法 🎯 二試命題核心

結婚不是你說結就結:結婚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Q1:辦了婚禮就算結婚嗎?

你在五星級飯店辦了 50 桌、500 位賓客感動落淚、你媽哭到補了三次妝——但如果你沒去戶政事務所登記,法律上你們兩個人的關係跟路人一模一樣。97 年 5 月 23 日以後,台灣的結婚只認「登記制」,婚禮再盛大都只是社交活動,不是法律事實。結婚需要同時滿足兩類要件:實質要件(年齡、合意、不能近親、不能重婚等)和形式要件(書面 + 二證人簽名 + 戶政登記),缺一不可。

Q2:97 年之前的婚姻也要登記嗎?

不用。舊法是「儀式制」——有公開儀式加二名以上證人就成立。所以很多長輩沒有結婚登記卻是合法夫妻。但 97 年修法後,登記是唯一途徑,沒有例外。已經在舊法下成立的儀式婚,不因未登記而無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4-1)。

Q3:為什麼國家要管你結不結婚?

因為「結婚」這個動作不只是兩個人的浪漫宣言——它像一個法律的開關,一旦打開,自動啟動一整套後果:夫妻財產制生效、配偶繼承權產生、婚生推定啟動、互負扶養義務。國家需要一個明確的時間點來確認「這個開關什麼時候打開了」,而戶政登記就是那個開關。


體系定位

民法(3F)
├── A區-總則
├── B區-債編
├── C區-物權
├── D區-身分法 ← 你在這棟樓
│   ├── 婚姻登記處 ← ★ 你在這裡 ★
│   │   ├── 結婚要件(實質+形式)     ← 本篇
│   │   ├── 結婚無效與撤銷
│   │   └── 舊法儀式制(歷史房間)
│   ├── 夫妻財產室
│   │   ├── 法定財產制
│   │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 親子關係室
│   │   ├── 婚生推定與認領
│   │   └── 收養
│   └── 繼承大廳
│       ├── 繼承人順序與代位繼承
│       ├──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
│       └── 特留分與扣減權
└── E區-商法

記憶宮殿定位:3F → D 區 → 婚姻登記處。走進法律大廈三樓右轉,身分法走廊第一個房間掛著大紅「囍」字——這裡是所有身分法效果的起點。婚姻成立了,後面的財產制、繼承權、親子推定才有討論基礎。婚姻不成立,後面的房間全部鎖死。


考古題實戰

112 年改編題

甲男乙女相戀多年,於 113 年 3 月舉行盛大婚禮,席開 50 桌,200 位賓客見證。甲乙於婚禮上交換戒指、行禮如儀,並由主持人宣布結為夫妻。惟甲乙因婚後隨即出國蜜月,忘了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問:甲乙之婚姻效力如何?

先不要往下看——你的直覺是什麼?200 位賓客親眼見證、50 桌喜酒、收了 200 萬禮金,這段婚姻應該有效吧?

法律的答案會讓你的直覺碎裂:§982 登記制 → 未登記 → §988 第 1 款 → 無效。自始不存在。

200 萬禮金收了,婚姻卻像從來沒發生過。這不是法律冷酷,而是法律的一個設計選擇——為什麼?繼續往下讀。


核心知識

一、實質要件

要件法條內容違反效果
雙方合意§972結婚須當事人自行訂定無合意→不成立
年齡§980滿 18 歲(112 年修法,刪除舊法男 18 女 16 之區分)未達→得撤銷(§989)
禁止重婚§985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後婚無效(§988②),例外見下
禁止近親§983直系血親/姻親、六親等內旁系血親(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不同者,不在此限)無效(§988③)
禁止監護婚§984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得撤銷(§990)
意思能力法理結婚時須有意思能力無意思能力→無效;精神錯亂→得撤銷(§996)

二、形式要件(§982,97 年修法後)

形式要件三道關卡(缺一不可):
┌────────────────────────────────────┐
│  ① 書面 → 結婚書約,白紙黑字簽下去  │
│  ② 二人以上證人簽名 → 親自簽名       │
│  ③ 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 → 蓋章生效   │
└────────────────────────────────────┘
→ 三者缺一 → §988①:結婚無效

證人要件補充(實務重要):
– 證人須親自簽名,不得代簽(最高法院 68 年台上字第 3792 號判例參照)
– 證人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結婚之真意(實務見解)
– 證人不以在場見證儀式為必要,知悉雙方有結婚真意即可

三、舊法比較(97 年 5 月 22 日以前)

舊法(儀式制)新法(登記制)
形式要件公開儀式 + 二證人書面 + 二證人 + 登記
登記效力對抗要件(不登記仍有效)成立要件(不登記無效)
施行日97.05.23 起
過渡97.05.22 前成立之儀式婚,不因未登記而無效

四、結婚無效與撤銷

(一)結婚無效(§988

事由法條效力
不具 §982 之方式§988①自始無效
違反 §985 重婚§988②原則:後婚無效
違反 §983 近親禁婚§988③自始無效

重婚善意保護§988-1,重要!):
– 前婚配偶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後婚
– 但若後婚配偶為善意且無過失,且前婚配偶知悉後已逾 6 個月前婚配偶死亡→ 前婚視為消滅
– 立法目的:保護信賴婚姻有效之善意第三人

(二)結婚得撤銷

事由法條撤銷權人除斥期間
未達法定年齡§989當事人或法代知悉後 6 個月,但已達年齡逾 6 個月不得撤銷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990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監護關係終止後 6 個月
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996當事人回復後 6 個月
被詐欺或被脅迫§997被詐欺/脅迫之一方知悉/脅迫終止後 6 個月,結婚後逾 1 年不得撤銷

撤銷效力§998 — 結婚之撤銷,不溯及既往(向後失效)。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一場婚禮和一段法律婚姻,差別在哪?差在後果的嚴重性

當兩個人「結婚」,法律自動啟動一整套連鎖效果:法定財產制生效(§1005)、配偶互負扶養義務(§1116-1)、配偶取得法定繼承人地位(§1138、§1144)、婚生推定啟動(§1061)、通姦配偶得請求離婚損害賠償(§1056)。每一個效果都牽涉到第三人的利益——債權人需要知道債務人的財產有沒有被共有、其他繼承人需要知道有沒有多一個配偶來分遺產、子女需要知道自己的法律上父親是誰。

所以問題不是「兩個人想不想在一起」,而是「國家和社會怎麼知道這兩個人的法律關係改變了」。

97 年以前的儀式制有一個致命弱點:你怎麼證明婚禮有沒有發生? 誰來認定「公開儀式」的標準?在家拜天地算不算?請十個人吃飯算不算?這種模糊性在爭議時製造大量訴訟成本。立法者在 97 年決定:用登記取代儀式,用國家認證取代社會共識。 修法理由明確寫著:「為期慎重並杜爭議,宜採登記制」。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新人)結婚自由、不被國家干涉私生活結婚自由完全保留(國家不審查你為什麼結婚)多一道手續:必須跑一趟戶政事務所
We(社會/第三人)能明確辨識誰跟誰是夫妻(債權人、繼承人、子女都需要知道)戶籍登記 = 公示制度,任何人都能查到婚姻狀態無——社會只得到好處
They(國家)建立確定的身分法秩序,降低爭訟登記制讓婚姻成立時點精確到日(不再爭議「婚禮那天算不算」)行政成本:戶政系統需要運作

立法者的妥協:國家完全不干涉你要不要結婚(實質審查最小化),但堅持一件事——你必須來蓋這個章。這是一個用最小限制換取最大確定性的設計。新人只需要多跑一趟戶政事務所,整個社會就獲得了一個明確的婚姻公示系統。

體系因果

  • 上游:結婚要件的「無效/撤銷」概念,直接承接民法總則法律行為的效力瑕疵理論(§71-§93)。結婚作為一種身分行為,其效力瑕疵被立法者以 §988 特別規定加以處理,排除了民法總則的一般規定。
  • 下游:結婚有效成立 → 夫妻財產制自動生效(§1005)→ 婚生推定啟動(§1061)→ 配偶繼承權產生(§1138)。如果結婚無效,這些下游效果全部不存在
  • 如果拿掉登記制:回到儀式制的混亂——沒有人能確定婚姻的成立時點,夫妻財產制何時生效、繼承權何時產生都成為爭議。每一場婚姻糾紛都要先花時間證明「婚禮到底有沒有符合公開儀式的標準」,司法資源被大量消耗在程序問題上。

Quotable Unit

婚禮是給賓客看的,登記是給法律看的。97 年以後,只有國家蓋了章,你的婚姻才存在。


VIVID 認知定錨:國境三道關卡

場景:你要「入境」婚姻這個國家

想像婚姻是一個國家——一旦你入境,你就自動獲得「公民身分」:共同財產制啟動、繼承權生效、子女自動推定為婚生。這些權利和義務非常沉重,所以入境不能隨便。

國境線上有三道關卡,就像通過國際機場出關一樣:

第一道:護照查驗(書面)——你必須出示「結婚書約」,白紙黑字寫下你們的結婚意願。這是你的身分證明:「我確實要入境。」簽完名,海關官員點頭:「PASS。」

第二道:安檢(二證人)——兩位證人站在安檢門兩側,各自把手按在感應器上。感應器確認:「這兩個人認識這對新人,而且確認他們真的想結婚。」綠燈亮起:「PASS。」但如果只有一個證人?紅燈嗡嗡響——「人數不足,禁止通行。」

第三道:海關蓋章(戶政登記)——最後一關。海關官員拿起那個沉甸甸的官方大印——上面刻著「中華民國戶政事務所」——「碰!」蓋下去。護照上出現鮮紅的入境章。從這一秒起,你正式「入境」婚姻國——所有法律效果開始運轉。

但是—— 你看到一對新人飛奔過前兩道關卡,在第三道前急煞:「蜜月班機要起飛了!回來再蓋!」他們從旁邊的免稅店衝了出去。

兩週後他們回來,發現第三道關卡的電子看板上寫著:

「您未完成入境程序。法律上,您從未進入婚姻國。您的 50 桌婚宴、200 萬禮金、500 位賓客的祝福——全部發生在國境線的另一邊。」

這就是 §988 第 1 款的意思:不具 §982 之方式 = 你站在國境線外面辦了一場盛大的歡迎儀式,但你從來沒有入境。

為什麼立法者堅持要你蓋這個章?因為「入境」的後果太重大了——財產制、繼承權、親子推定,全部自動啟動。沒有一個明確的入境時間點,所有後續的法律關係都會陷入混亂。登記不是官僚主義的刁難,是整個身分法秩序的開關。

口訣速記

「國門蓋章」 — 沒有入境章,你就不在婚姻國裡面。

觸發口訣對應畫面記憶的底層邏輯
國門蓋章海關大印「碰!」蓋下登記 = 婚姻法律效果的唯一開關(§982)
三道關卡護照→安檢→海關書面→2證人→登記,缺一 = 入境失敗
國境線外的婚禮50 桌喜酒辦在國境線外面儀式再盛大,未登記 = 法律上不存在(§988①)
入境即啟動蓋章瞬間所有法律效果自動運轉登記是成立要件→下游效果(財產制/繼承/親子)全部掛在這個開關上

按-惟-故模板

題目:甲乙舉行盛大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效力如何?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982 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同法第 988 條第 1 款規定,結婚不具備第 982 條之方式者,無效

又按 97 年 5 月 23 日施行之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已將結婚之形式要件由「儀式制」改為「登記制」,結婚之戶政登記為婚姻之成立要件,非僅為對抗要件。

【惟】小前提

查甲男乙女於 113 年 3 月舉行公開婚禮,席開 50 桌,有 200 位賓客見證,並交換戒指、行禮如儀。甲乙因婚後隨即出國蜜月,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是以,甲乙之結婚雖具備書面及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形式要件),然欠缺戶政登記此一法定形式要件,不具備民法第 982 條所定之方式。至於公開婚禮及眾多賓客見證,於現行登記制下,不影響結婚方式之判斷

【故】結論

,甲乙之結婚不具備第 982 條之法定方式,依第 988 條第 1 款規定,該結婚無效,甲乙間自始不成立婚姻關係。甲乙如欲成立合法婚姻,應補行辦理結婚登記。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一:舊法儀式制(跨法適用)

甲男乙女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 日舉行公開婚禮,由丙、丁擔任證人在場見證。甲乙婚後一直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問:甲乙之婚姻是否有效?

解析
– 97 年 5 月 23 日為新法施行日→ 96 年 12 月之婚姻適用舊法儀式制
– 舊法 §982: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
– 舊法之戶政登記僅為「對抗要件」,非成立要件
結論:甲乙之婚姻符合舊法形式要件,有效成立,不因未登記而無效
延伸: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4-1 條,97 年 5 月 22 日前已成立之儀式婚,不因未登記而無效

頓悟點:同樣是「沒有登記」,96 年的婚姻有效、98 年的婚姻無效——差別只在 97 年 5 月 23 日這一天。這就是法律的時間邊界:規則改變的那一刻,所有人的命運分成兩條路。

變化題二:近親結婚無效

甲男與乙女相戀結婚,婚後三年育有一子丙。嗣後發現甲乙實為同父異母之兄妹(二親等旁系血親)。問:甲乙婚姻效力如何?對丙之身分有何影響?

解析
– §983 第 1 項:六親等內旁系血親不得結婚(二親等旁系血親,在禁止範圍內)
– §988 第 3 款:違反 §983 者,結婚無效
– 婚姻無效→自始不生效力
– 但對丙之影響:§1063 婚生推定仍有適用餘地,實務上丙仍為甲之婚生子女(保護子女利益)。另依 §999-1 準用 §1055-1,法院得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親權
結論:甲乙婚姻依 §988 第 3 款自始無效。丙之身分與權益依相關規定另行處理,以保護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

義憤點:為什麼近親禁婚是「無效」而非「得撤銷」?因為這裡保護的不只是當事人,而是下一代的基因健康和整個社會的倫理秩序——利益衡量中,We 的利益壓倒了 I 的結婚自由。但立法者也沒有忘記最無辜的人:已經出生的孩子丙,他的權益不因父母的婚姻無效而被犧牲。

變化題三:重婚善意保護(進階)

甲男與乙女為合法夫妻。甲隱瞞已婚事實,於 112 年與善意之丙女辦理結婚登記(戶政機關未察覺重婚而予以登記)。乙於 113 年 6 月知悉此事。問:(1) 甲丙婚姻效力如何?(2) 若乙知悉後逾 6 個月未主張撤銷,法律效果為何?

解析
– §985: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甲丙婚姻違反重婚禁止
– §988 第 2 款:原則上後婚(甲丙婚姻)無效
§988-1 善意保護:
– (1) 乙(前婚配偶)得向法院請求撤銷甲丙之後婚
– (2) 若乙知悉後已逾 6 個月未請求撤銷,且丙為善意且無過失→ 前婚(甲乙婚姻)視為消滅
– 立法理由:保護信賴婚姻效力之善意第三人丙
結論:甲丙後婚原則無效,但因丙為善意無過失、乙知悉逾 6 個月未撤銷→前婚視為消滅,後婚維持有效。此為重婚善意保護制度之適用

驚訝點:§988-1 的邏輯是——如果前婚配偶半年內不出手,法律推定你「默認」了這個現實,然後把你的婚姻消滅掉來保護善意的第三人。前婚配偶的沉默,比後婚配偶的善意更有決定性。 這是立法者在「保護信賴」和「維護既有婚姻」之間做出的極端妥協。


互動教具

結婚效力判斷決策樹

結婚效力判斷
│
├─ 形式要件具備?(書面+2證人+登記)
│  ├─ 否 → §988① 無效(到此結束)
│  └─ 是 ↓
│
├─ 雙方合意?
│  ├─ 否 → 不成立
│  └─ 是 ↓
│
├─ 有無近親關係?(§983)
│  ├─ 有 → §988③ 無效
│  └─ 無 ↓
│
├─ 有無重婚?(§985)
│  ├─ 有 → §988② 原則無效
│  │       └─ 但:後婚善意+前婚配偶逾期?
│  │          ├─ 是 → §988-1 前婚消滅,後婚有效
│  │          └─ 否 → 後婚無效
│  └─ 無 ↓
│
├─ 有無撤銷事由?(年齡/監護/精神/詐欺脅迫)
│  ├─ 有 → 得撤銷(不溯及既往,§998)
│  └─ 無 → ✅ 婚姻有效成立

無效 vs 撤銷:一張表看清

無效得撤銷
效力自始不生效力撤銷前有效、撤銷後向將來失效
誰能主張任何人特定撤銷權人
有無期限無(隨時主張)有除斥期間(多為 6 個月)
事由方式不備/重婚/近親未達年齡/監護婚/精神錯亂/詐欺脅迫
設計邏輯違反的是公共利益(We/They)違反的是個人利益(I),由當事人決定要不要翻盤
子女保護§999-1 準用 §1055-1§998 不溯及既往→子女地位不受影響

看出 pattern 了嗎?無效保護的是社會秩序(近親禁婚 = 基因安全 + 倫理秩序),撤銷保護的是個人意願(被騙結婚 = 你自己決定要不要翻盤)。 立法者把「公益」和「私益」的違反,用兩種不同強度的法律後果來處理——這跟刑法區分「公訴罪」和「告訴乃論」是同一個設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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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共 55 次出題,點擊前往考古題頁面

114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收養、無效、結婚、繼承、遺囑 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3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損害賠償、權利瑕疵、瑕疵擔保、結婚、繼承、買賣、贈與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占有、結婚、繼承、離婚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分配、夫妻財產、婚姻無效、無效、結婚、繼承、贈與、遺囑、離婚 111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借名登記、所有物返還、條件、結婚、訴訟標的、贈與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分配、收養、結婚、繼承、繼承人、贈與、遺囑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不當得利、結婚 109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人身自由、國家賠償、提審、正當法律程序、結婚、行政訴訟類型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7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意思表示、收養、結婚、繼承、遺囑 107 商法 第 3 題 人壽保險、保險利益、受益人、無效、結婚、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民法民訴(一) 第 3 題 婚姻無效、結婚、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民法民訴(一) 第 3 題 收養、結婚、繼承、贈與 104 憲法與行政法 第 4 題 平等原則、撤銷訴訟、法律保留、結婚、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民法民訴(一) 第 3 題 分配、結婚、繼承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民法民訴(一) 第 3 題 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夫妻財產、結婚、贈與、離婚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1 民法民訴(一) 第 3 題 結婚、繼承、贈與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1 一試公法 ICJ、一般給付訴訟、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共同訴訟、再審、分配、反致、受益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基本權功能、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抵押權、抵銷、損失補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法人格、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猥褻、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著手、董事、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買賣、送達、過失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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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不是你說結就結:結婚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

口訣: 紅毯上的三道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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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是給賓客看的,登記是給法律看的——97年以後,只有國家蓋了章,你的婚姻才存在」

—— 結婚不是你說結就結:結婚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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