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法 🎯 二試命題核心

法定財產制 vs 約定財產制:結婚前你該知道的財務規則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夫妻沒有約定財產制怎麼辦?
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1005)——婚姻存續中各管各的錢,拆夥時再來結算共同努力的成果(§1030-1)。為什麼預設是這個?因為立法者認為,多數夫妻不會也不該在結婚時就談「萬一離婚怎麼分錢」——所以國家幫你設計了一個「婚姻中最大自由、結束時最大公平」的預設方案。

可以約定其他財產制嗎?
可以。除了法定財產制,還有「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需要以書面契約訂定,並向法院登記(§1007)。未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1008)。但實務上 99% 以上的夫妻都用法定制——因為它的設計確實是三種之中最精巧的。

繼承來的財產也要跟配偶分嗎?
不用。§1030-1 I 但書明確排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立法者的邏輯很清楚:剩餘財產分配獎賞的是婚姻中的「共同努力」,繼承和贈與不是你們一起賺的,當然不分。


體系定位

民法身分法
├── 婚姻
│   ├── 結婚要件 [結婚要件]
│   ├── 夫妻財產制 ← 你在這裡
│   │   ├── 法定財產制 §1017-§1030-4(本篇重點)
│   │   ├── 共同財產制 §1031-§1041
│   │   └── 分別財產制 §1044-§1046
│   ├── 剩餘財產分配 §1030-1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 婚生推定與認領 [婚生推定與認領]
├── 繼承
│   ├── 繼承人順序 [繼承人順序與代位繼承]
│   ├── 特留分 [特留分與扣減權]
│   └── 遺囑 [遺囑方式與效力]
└── ...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D區(身分法)→ 財產制銀行

推開門看到一家銀行,裡面有三種保險箱。每種保險箱的隔板材質不同——這個差異,就是立法者對「婚姻中財產自由 vs 公平分享」這道永恆難題的三種不同解答。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乙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甲以薪資購買 A 屋登記於甲名下,乙以繼承取得 B 地。嗣後甲乙離婚。

問:(1) A 屋與 B 地之所有權歸屬?(2) 剩餘財產應如何分配?

你的直覺可能是:兩個人都是婚後取得財產,離婚時全部拿出來平分。

但法律的答案比你想的更精準

  1. 未約定 → 法定財產制(§1005)
  2. A 屋 = 甲以薪資購買 = 甲的婚後財產(§1017 I)→ 所有權歸甲,納入分配
  3. B 地 = 乙以繼承取得 = 乙的婚後財產,但 → §1030-1 I 但書排除分配
  4. 剩餘財產分配 = 雙方婚後財產扣除繼承/無償取得後,差額平分

頓悟點:為什麼繼承來的不用分?因為立法者設計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邏輯是——獎勵婚姻中的共同努力,不是瓜分對方的好運氣。甲的薪資是婚姻共同生活下的勞動成果,乙照顧家庭也有貢獻;但乙爸爸留的遺產跟甲的付出無關。這就是 §1030-1 但書排除規則的底層邏輯。


核心知識:三種夫妻財產制

台灣民法提供三種夫妻財產制——本質上是三種不同程度的「財務融合」:

法定財產制(§1017§1030-4——預設方案,最常見(99%+ 夫妻適用)。未約定時自動適用(§1005)。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婚後財產也各自所有、各自管理(§1018)。看起來像各過各的?不——法定財產制消滅時(離婚/死亡/改制),要進行剩餘財產分配(§1030-1),把婚後努力所得的差額平分。

共同財產制(§1031-§1041)——需書面約定加法院登記(§1007-§1008)。夫妻財產合併為「共同財產」(§1031),共同管理(§1032),處分需雙方同意(§1033)。消滅時各取回一半。實務極為罕見——因為共管的摩擦成本太高。

分別財產制(§1044-§1046)——同樣需書面約定加法院登記。各自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1044)。消滅時沒有剩餘財產分配。完全獨立——企業主、高資產族群偶爾使用,用來隔離商業風險。


法定財產制的運作

法定財產制的核心運作圍繞三個軸線:

第一軸:財產分類。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結婚前取得)和婚後財產(結婚後取得)。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的,推定為婚後(§1017 I 但書)——立法者刻意把舉證風險分配給主張「這是婚前財產不用分」的那方,因為保護經濟弱勢方的政策優先。

第二軸:管理與處分。各自管理自己的財產(§1018),各自負擔自己的債務(§1023),自由處分不需對方同意。但有兩個安全閥:報告義務(§1022,互負告知婚後財產狀況的義務)和保全措施(§1020-1,一方惡意脫產時他方可聲請法院撤銷)。

第三軸:消滅與分配。法定財產制在離婚、一方死亡、改用他制、婚姻無效或撤銷時消滅,觸發剩餘財產分配(§1030-1)。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及排除項目(繼承/無償取得/慰撫金)後,差額平分。

重要補充
自由處分金(§1018-1):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這是立法者在「家庭經濟一體」和「個人財務尊嚴」之間找到的微妙平衡
追加計算(§1030-3):為減少他方分配利益,在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者,應追加計算——堵住惡意脫產的漏洞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夫妻財產制要解決一個人類社會的永恆難題:兩個獨立個體因為愛情組成經濟共同體,萬一分開了,財務怎麼算?

91 年民法親屬編的全面修正是一次典範轉移。舊制(聯合財產制)預設把妻的財產交給夫管理——這在性別平等的時代完全不可接受。立法者需要設計一套新制度,同時滿足兩個看似矛盾的目標:婚姻中保障雙方的人格獨立與財產自主,以及婚姻結束時公平評價家務勞動等無形貢獻

法定財產制的天才就在這裡:用「時間」這把尺(婚前/婚後的分界線),把問題切成兩段——婚前的歸個人(你帶進來的是你的),婚後的要結算(我們一起創造的要公平分)。這比直接「全部混在一起」(共同財產制)更尊重個人,又比「完全分開」(分別財產制)更保護經濟弱勢方。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配偶雙方)財產自主權;離婚時不被經濟剝削婚姻中各自管理的自由;消滅時差額平分的保障婚後努力所得的一半可能要分給對方
We(家庭/社會)婚姻穩定;家務勞動被公平評價全職家管者的經濟安全網(§1030-1);繼承/贈與排除保護原生家庭財富無法完全「各管各的」——報告義務、保全措施限制處分自由
They(國家)最小干預;防止婚姻淪為經濟剝削工具預設制度自動適用(§1005),減少紛爭;推定婚後(§1017但書)保護弱勢需要司法資源處理撤銷訴訟(§1020-1)和追加計算爭議(§1030-3)

立法者的妥協:法定財產制是三種制度中「最不壞」的預設方案——它不像共同財產制那樣在婚姻中干預日常財務運作(摩擦太大),也不像分別財產制那樣在結束時讓全職家管者一無所有(太不公平)。它選擇了「過程自由,結果公平」的路線——婚姻中給你最大的財產自主,拆夥時還你應得的公平。

體系因果

  • 上游結婚要件——婚姻有效成立是財產制適用的前提。如果結婚要件不備(如未登記),連討論財產制的資格都沒有
  • 下游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本篇的財產歸類(婚前/婚後/排除項目)直接決定分配的計算基礎;特留分與扣減權——一方死亡時,先算完剩餘財產分配,再算繼承,財產歸屬影響遺產範圍
  • 如果拿掉這條法規:回到 91 年修法前的狀態——妻的財產由夫管理,家務勞動零價值,離婚的全職家管者(多數是女性)經濟上幾乎被清零。法定財產制的存在,本質上是對「看不見的勞動」的法律承認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1005(未約定=法定)、§1017(婚前/婚後區分+推定)、§1030-1(差額平分+排除項目)
立法理由91年修正理由:「維護夫妻人格獨立與平等,兼顧婚姻共同生活之和諧及經濟弱勢配偶之保障」
實務釋字第620號:74年修法前取得之聯合財產亦有§1030-1適用;最高法院104台上77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債權請求權
學說林秀雄教授:法定財產制兼採「分別制」(存續中)與「共同制」(消滅時)的折衷設計
歷史舊法「聯合財產制」→ 74年修法廢除妻方管理權限制 → 91年全面改為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剩餘分配

Quotable Unit

法定財產制的設計天才:婚姻中給你自由,拆夥時還你公平——用最小的干預,解決最大的不公正。


VIVID 認知定錨

你推開法律大廈 3 樓 D 區那扇厚重的銀行大門——「叮咚!歡迎光臨財產制銀行!」

裡面有 三排保險箱,大小完全不同。但這次你不只看外觀——你要看隔板的材質,因為材質就是立法者的設計哲學:

第一排(法定):最大的保險箱,上面貼著「預設方案,不用申請」。你打開一看——左半邊刻著「老公的」,右半邊刻著「老婆的」,中間用一道透明玻璃隔開。為什麼是透明的?因為立法者要的是「各管各的,但看得見彼此的努力」——報告義務(§1022)就是這面透明玻璃。保險箱底部有一個紅色大按鈕,上面寫著「離婚/死亡」。你按下去——「轟!」玻璃碎裂,兩邊的鈔票「嘩啦啦」倒進中間一個金色大碗。但注意:有些鈔票上印著「繼承」「贈與」「慰撫金」——這些鈔票像有翅膀一樣飛回原來那邊,不進大碗。大碗裡只攪拌「共同努力賺來的」——這就是 §1030-1 的排除規則。

第二排(共同):中型保險箱,中間完全沒有隔板——所有東西混在一起,鎖孔插著兩把鑰匙,必須兩人同時轉才打得開。你費了九牛二虎之力和旁邊的人一起轉——結果發現,連要買一包衛生紙都需要兩個人同意。這就是為什麼幾乎沒人選這個方案。

第三排(分別):兩個迷你保險箱,各有各的鎖,中間隔著一堵水泥牆——連對方放了什麼都看不到。離婚時?各走各的,什麼都不用分。對企業主來說是風險隔離;對全職家管者來說是零保障

三種隔板,三種哲學:透明玻璃 = 信任基礎上的獨立(法定);無隔板 = 完全融合(共同);水泥牆 = 完全隔離(分別)。立法者選擇透明玻璃作為預設——因為它最接近現代婚姻的理想狀態:我信任你,所以我不干預你的財務自由;但我們的共同努力,最終要被公平對待。

口訣觸發器:三個保險箱,三種隔板 → 透明玻璃(法定=自由+公平)、無隔板(共同=融合)、水泥牆(分別=隔離)。隔板的材質 = 立法者對「婚姻財產自由 vs 公平」的三種解答。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1005 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分別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1017、§1018)。夫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1017 I 但書)。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1030-1 I)。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

【惟】小前提

查甲乙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1005 應適用法定財產制。婚後甲以薪資購買 A 屋登記於甲名下,屬甲之婚後財產(§1017 I),所有權歸甲。乙以繼承取得 B 地,雖為婚後取得,仍屬乙之婚後財產,所有權歸乙。嗣甲乙離婚,法定財產制消滅,應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惟 B 地為繼承取得,依§1030-1 I 但書排除於分配標的之外。蓋立法意旨在於分配婚姻中共同努力之成果,而非瓜分他方因繼承所得之財產。

【故】結論

故 A 屋所有權歸,B 地所有權歸(§1017)。剩餘財產分配時,A 屋之價值納入甲之婚後財產計算;B 地因屬繼承取得,不納入乙之婚後財產計算。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及排除項目後,差額由雙方平均分配(§1030-1 I)。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婚前財產 vs 婚後財產的區分

甲乙於 110 年結婚,未約定財產制。甲於 108 年購買 A 車,112 年以薪資購買 B 車。115 年離婚時,A 車與 B 車如何處理?

零秒輸出
– A 車 = 108 年購買 = 婚前財產 → 不納入分配
– B 車 = 112 年薪資購買 = 婚後財產 → 納入分配
– 關鍵法條:§1017 I「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陷阱:如果甲無法證明 A 車是婚前購買,依§1017 I 但書推定為婚後財產,就要納入分配!這就是立法者把舉證風險分配給「主張不分」的那方——保護弱勢的政策選擇。

變化題 2:繼承/無償取得是否納入分配

甲乙為夫妻(法定財產制)。婚後甲父過世,甲繼承遺產 500 萬。乙母贈與乙現金 300 萬。離婚時,這 800 萬是否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零秒輸出
– 甲繼承 500 萬 = 繼承取得 → §1030-1 I 但書排除
– 乙受贈 300 萬 = 無償取得 → §1030-1 I 但書排除
– 結論:800 萬全部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底層邏輯:剩餘財產分配獎賞的是婚姻中的共同努力。繼承和贈與是「運氣」不是「努力」——你爸留給你的遺產,跟你配偶的付出無關。這些財產仍然是「婚後財產」(所有權不變),只是不參與差額分配。

變化題 3:惡意脫產的追加計算

甲乙為夫妻(法定財產制)。甲預見即將離婚,將名下婚後取得的 C 屋(市值 2000 萬)以 500 萬賤賣給好友丙。離婚時乙可主張什麼?

零秒輸出
– 甲賤賣 C 屋 = 減少乙對剩餘財產分配之利益 → 雙管齊下:§1020-1 撤銷權 + §1030-3 追加計算
– §1020-1:法定財產制存續中,夫妻一方就婚後財產為有害於分配之處分,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但受益人為善意有償者除外)
– §1030-3: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
– 結論:乙可聲請法院撤銷甲丙間之買賣(§1020-1,因丙以明顯低價購入,難謂善意有償),並主張將 C 屋市值 2000 萬追加計算為甲之婚後財產(§1030-3)
設計洞察:§1020-1(存續中撤銷)和 §1030-3(消滅時追加)是立法者對「公平最後防線」的雙重保險——前者即時阻止,後者事後矯正,確保惡意脫產無所遁形


互動教具

三種夫妻財產制全景對照表

比較面向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適用方式未約定自動適用(§1005)書面約定+法院登記書面約定+法院登記
所有權各自所有(§1017)合併為共同財產(§1031)各自所有(§1044)
管理權各自管理(§1018)共同管理(§1032)各自管理(§1044)
處分權自由處分需雙方同意(§1033)自由處分
消滅效果剩餘財產差額平分各取回一半無分配
隔板比喻透明玻璃(看得見、分得開)無隔板(全部混在一起)水泥牆(完全隔離)
設計哲學過程自由,結果公平完全融合,共進退完全獨立,零牽連
適合對象99%+ 夫妻(預設最優解)極少數(管理成本太高)企業主/高資產族群

法定財產制分配決策樹

該財產是否為婚後取得?
├── 否(婚前財產)→ 不納入分配,歸原所有人
├── 無法證明 → 推定為婚後(§1017但書)→ 進入下一步
└── 是(婚後財產)
    ├── 是否為繼承/無償取得/慰撫金?
    │   ├── 是 → §1030-1但書排除,不納入分配
    │   └── 否 → 納入分配計算
    └── 是否有惡意處分(消滅前5年)?
        ├── 是 → §1030-3追加計算 + §1020-1撤銷
        └── 否 → 以現存價值計算
→ 最終:雙方納入分配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差額平分

相關模塊

  • ← 前一篇:結婚要件 — 婚姻成立是財產制適用的前提,沒有效力的婚姻不適用本篇
  • → 下一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本篇告訴你「什麼該分」,下一篇告訴你「怎麼算」——兩篇合起來才是完整的法定財產制消滅計算
  • 特留分與扣減權 — 一方死亡時,先算完剩餘財產分配再算繼承。搞錯順序,整個遺產計算就崩盤
  • 繼承人順序與代位繼承 — 配偶的繼承地位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兩條平行的路
  • 婚生推定與認領 — 身分法的另一個戰場:子女的身分認定同樣影響繼承權和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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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1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分配、夫妻財產、婚姻無效、無效、結婚、繼承、贈與、遺囑、離婚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民法民訴(一) 第 3 題 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夫妻財產、結婚、贈與、離婚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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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 vs 約定財產制:結婚前你該知道的財務規則

口訣: 三個保險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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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的設計天才:婚姻中給你自由,拆夥時還你公平——用最小的干預,解決最大的不公正」

—— 法定財產制 vs 約定財產制:結婚前你該知道的財務規則|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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