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法 🎯 二試命題核心

誰可以繼承?繼承人順序、應繼分與代位繼承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繼承的順序是什麼?
配偶永遠有繼承權,是當然繼承人。其他繼承人按法定順序排列:①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②父母→③兄弟姊妹→④祖父母。前順位有人,後順位就完全出局——沒有「分一點」的問題。

代位繼承是什麼?
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比被繼承人先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該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女)「代替他站到隊伍裡」繼承。注意:拋棄繼承不會觸發代位繼承——自己跑走的,沒人能代替。


體系定位

民法繼承編
├── 繼承人(§1138-§1145)
│   ├── 繼承順序 ← 你在這裡
│   ├── 應繼分(§1141, §1144)
│   ├── 代位繼承(§1140)
│   └── 喪失繼承權(§1145)
├── 遺產分配
│   ├── 特留分 → [特留分與扣減權](/articles/forced-heirship/)
│   ├── 遺囑 → [遺囑方式與效力](/articles/will-formalities/)
│   └── 遺產分割
└── 繼承效力
    ├──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1148)
    └── 拋棄繼承(§1174)→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articles/limited-inheritance-renunciation/)

記憶宮殿位置: 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D 區(身分法)→ 繼承大廳。一推開大廳的門,你就看到一條長到看不見盡頭的排隊隊伍,每個人手上都拿著號碼牌,等著領遺產。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有配偶乙、長子丙、次子丁。丙先於甲死亡,丙有子女 A、B。丁拋棄繼承。甲死亡時遺產 1200 萬元。

問:各繼承人之應繼分為何?丁拋棄繼承後對 A、B 有何影響?

解題思路提示:

  1. 辨認繼承人:配偶乙(當然繼承人)、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丁)
  2. 丙先於甲死亡 → 觸發代位繼承(§1140),A、B 代位繼承丙的應繼分
  3. 丁拋棄繼承 → 不觸發代位繼承(拋棄 ≠ 喪失繼承權,也不是繼承開始前死亡)
  4. 計算:原本乙、丙、丁均分(§1144 第 1 款,配偶與第一順位均分)→ 各得 1/3。丙由 A、B 代位,各得 1/6。丁拋棄後,其應繼分歸屬其他同順位繼承人
  5. 最終:乙得 1/2(600 萬)、A 得 1/4(300 萬)、B 得 1/4(300 萬)

核心知識

一、繼承順序(§1138

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順位繼承人說明
當然配偶不論與哪個順位共同繼承,配偶永遠有份(§1144)
第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親等近者優先(§1139)
第二父母第一順位無人時,始由父母繼承
第三兄弟姊妹前兩順位均無人時
第四祖父母前三順位均無人時

要點:
– 前順位有人 → 後順位全部排除,不得繼承
– 同一順位有數人 → 均分(§1141
– 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地位相同
–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亦有繼承權

二、配偶應繼分(§1144

共同繼承順位配偶應繼分記憶口訣
與第一順位均分(人頭平分)跟小孩平分
與第二順位1/2跟爸媽對半
與第三順位1/2跟兄弟姊妹對半
與第四順位2/3祖父母只得 1/3
無其他繼承人全部配偶獨吞

三、代位繼承(§1140

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四大要件:

  1. 限第一順位繼承人:只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才能被代位,第二到四順位不適用
  2. 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 ≠ 喪失繼承權,不觸發代位繼承
  3. 代位人為被代位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孫子女代位子女
  4. 代位人繼承被代位人的應繼分:不是重新計算,是「站到原本那個位置」

代位繼承 vs 拋棄繼承——最常考的陷阱:

情形觸發代位繼承?理由
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1140 明文規定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1145)§1140 明文規定
繼承人拋棄繼承(§1174)拋棄是自願放棄,不是「喪失」
繼承人同時死亡實務認為視為繼承開始前死亡

四、喪失繼承權(§1145

(一)當然喪失(絕對失權)——第 1 款第 1 項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
  • 效果:當然喪失,無須被繼承人表示
  • 不得宥恕回復

(二)表示喪失(相對失權)——第 1 款第 2-5 項

款項事由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
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 效果: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後喪失
  • 可經被繼承人宥恕而回復(§1145 第 2 項)

注意: 喪失繼承權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依 §1140 代位繼承。


底層邏輯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一個人死了,他的財產怎麼辦?死人不能擁有財產——這是所有法律體系的共識。但「給誰」才是真正的問題。

歷史上有兩個極端:(1) 全部歸國家(共產制度的思路),(2) 完全由死者生前自由處分(可能不顧家人死活)。台灣民法選了折衷路線——法定繼承為原則(保護家庭)、遺囑自由為例外(尊重個人意志)、特留分為底線(防止完全剝奪近親)。這三層結構像安全閥:即使你立遺囑把所有財產捐出去,你的配偶和小孩仍然可以透過特留分拿回最低保障。

利益衡量 I / We / They

繼承制度背後有四股力量在拉扯:

  • I(被繼承人):死後財產處分自由——我的錢,我想給誰就給誰
  • I(繼承人):期待利益——我是你的小孩,從小依賴你提供的經濟資源,你死了我怎麼辦?
  • We(家庭秩序):核心家庭成員應該被照顧,這是維繫家庭功能的基礎
  • They(國家/社會):財產流轉促進經濟活力,但也要避免財富過度集中在少數家族

立法者的妥協就是四順位制度:按血緣遠近遞減,最親的優先。這不是隨便排的——順序反映的是「誰對死者的經濟依賴最深」。子女最依賴父母撫養(第一),父母年邁可能需要子女奉養(第二),兄弟姊妹已各自成家但仍有手足之情(第三),祖父母通常已有其他保障(第四)。

配偶永遠在場,不是特權——是因為婚姻本質上就是經濟共同體。配偶對遺產的形成有直接或間接貢獻(家務勞動、共同經營),遺產裡本來就有配偶的一份。

體系因果:拿掉任何一塊會怎樣?

  • 如果拿掉代位繼承:祖孫同住、爸爸不幸車禍過世——這個從小由爺爺帶大的孫子一毛錢都拿不到,遺產全部被叔叔們分走。這是制度性的不公義。
  • 如果拋棄繼承也能觸發代位:父親欠了一屁股債,拋棄繼承躲債,結果孫子透過代位繼承拿到爺爺的遺產——債權人的合理期待被架空,等於制度幫忙規避債務。
  • 所以區分就有了:死亡和喪失繼承權是「非自願離開隊伍」→ 小孩無辜,可以代位。拋棄繼承是「自願離開隊伍」→ 這是你自己的選擇,後果自負,不能讓下一代替你取巧。

💬 「繼承順序不是隨便排的——誰離死者最近、誰最依賴這筆錢,誰就排在前面。」


VIVID 視覺定錨

你推開繼承大廳那扇沉重的金色大門,裡面是一條長到看不見盡頭的隊伍,像遊樂園排隊一樣有分隔線。空氣裡飄著老舊銀行的味道——紙鈔、皮革和消毒水。

第一排站著一群小孩(直系血親卑親屬),每個人胸前掛著閃亮亮的金色 1 號號碼牌,嘰嘰喳喳吵鬧著。他們為什麼排第一?因為他們還不會自己賺錢——爸媽死了,他們最慘,所以制度讓他們先領。

第二排是爸媽,安靜地戴著銀色 2 號。他們年紀大了、收入銳減,雖然比小孩獨立,但也需要照顧——所以排第二。

第三排兄弟姊妹互相推擠,銅色 3 號掛得歪歪的。他們各自有家庭了,經濟依賴最低,但手足之情還是讓他們有資格排著。

最後排祖父母拄著拐杖,氣喘吁吁地舉著鐵色 4 號。通常有退休金、有其他子女照顧,所以排最後。

突然——一個穿著超浮誇白色婚紗的人(配偶)踩著紅毯直接插到每一排的最前面,所有人瞠目結舌!她甩了甩頭髮:「我永遠有位。」但仔細看,她手上還拎著半棟房子的模型——這遺產裡本來就有我的一份啊,所以不是插隊,是理所當然。

這時,1 號排裡一個小孩突然消失了(先死亡),「砰」的一聲煙霧散去,他原本站的地方冒出兩個更小的嬰兒,高舉牌子:「我替我爸站!」——這就是代位繼承。你心頭一緊:如果沒有這兩個嬰兒,一個從小跟爺爺生活的孫子,就因為爸爸比爺爺早走一步,什麼都拿不到——全被叔叔們分光了。代位繼承就是為了不讓這種事發生。

但隔壁另一個小孩自己轉頭跑掉了(拋棄繼承),他的位置空空如也,地板上只留下一行字:「自己跑的,沒人能代。」——你選擇離開隊伍,不能怪別人不替你佔位子。但如果是被保全架出去的(喪失繼承權),他的小孩會從旁邊門衝出來站到那個位置:「我爸被趕走是他的事,我是無辜的!」


互動教具:代位繼承判斷決策樹

遇到代位繼承的題目,跑完這三步就夠了:

Step 1:被代位人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嗎?(直系血親卑親屬)
├── 否 → ❌ 不適用代位繼承(§1140 限第一順位)
└── 是 → 進入 Step 2

Step 2:繼承開始前發生了什麼事?
├── 死亡 → ✅ 觸發代位繼承
├── 喪失繼承權(§1145)→ ✅ 觸發代位繼承
├── 拋棄繼承(§1174)→ ❌ 不觸發(自己跑的沒人能代)
└── 同時死亡 → ✅ 觸發(實務視為繼承開始前死亡)

Step 3:代位人是誰?繼承多少?
└── 被代位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 繼承被代位人原本的應繼分(站到他的位置)

秒殺口訣:一限(限第一順位)、二問(問發生什麼事)、三站(站到原位繼承原份)。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法第 1141 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第 1144 條規定,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又第 1140 條規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惟】小前提

惟查本件,甲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子女丙、丁,均屬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丙先於甲死亡(符合繼承開始前死亡之要件),丙有子女 A、B(直系血親卑親屬),依 §1140 規定,A、B 得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至丁係拋棄繼承,拋棄繼承非屬 §1140 所定之「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故丁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得代位繼承。丁拋棄後,其應繼分歸屬同一順序之其他繼承人。

【故】結論

故甲之遺產 1200 萬元,繼承人為乙(配偶)、A、B(代位丙)。丁拋棄後,乙、丙(由 A、B 代位)均分。乙得 1/2(600 萬)、A 得 1/4(300 萬)、B 得 1/4(300 萬)。丁拋棄繼承對 A、B 之代位繼承不生影響,蓋 A、B 係代位丙之地位,與丁之拋棄無涉。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背後邏輯
VIVID 觸發器排隊領遺產(一唸出來,繼承大廳排隊畫面自動播放)
四順位子女(金1) → 父母(銀2) → 兄弟姊妹(銅3) → 祖父母(鐵4)經濟依賴程度遞減:最需要錢的排最前面
配偶永遠插隊(穿婚紗、手拎半棟房子)婚姻 = 經濟共同體,遺產裡本來就有配偶的份
代位繼承小孩消失 → 更小的孩子冒出來舉牌「我替我爸站」保護無辜的下一代,不因父親早逝而失去保障
拋棄 vs 代位「自己跑的,沒人能代」(地板上的字)自願離開 = 自負後果,不能讓下一代替你取巧
喪失 vs 代位被保全架出去 → 小孩衝進來「我爸被趕走,我是無辜的!」非自願離開 ≠ 子女的錯,保護無辜第三代
配偶應繼分均(一)、半(二)、半(三)、三分之二(四)、全(無)順位越後 → 血緣越遠 → 配偶分得越多
決策樹一限、二問、三站限第一順位 → 問發生什麼事 → 站原位繼承原份
記憶宮殿3F → D區 → 繼承大廳 → 排隊隊伍

傳播設計

頓悟時刻:

拋棄繼承不觸發代位,為什麼?因為拋棄是你自己的選擇——你選擇離開隊伍,不能怪別人不替你佔位子。但被趕出隊伍的(喪失繼承權),你的小孩是無辜的,他可以替你站。

同一條法條(§1140),「死亡」和「喪失繼承權」觸發代位,「拋棄繼承」不觸發——差別就在「是否出於自由意志」。自願的後果自負,非自願的保護下一代。

高喚起(義憤):

想像一下:一個孫子從小跟爺爺一起住,爸爸在他三歲時車禍過世。爺爺過世後——如果沒有代位繼承制度——這個孫子一毛錢都拿不到,遺產全部被叔叔伯伯們分走。孫子從小在這間房子長大,現在要被趕出去。

代位繼承的存在,就是為了不讓這種事發生。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拋棄繼承 vs 代位繼承

甲有配偶乙、子丙、子丁。丙拋棄繼承,丙有子 A。丁先於甲死亡,丁有子 B。甲遺產 600 萬。問各人應繼分?

零秒輸出:
– 丁先死 → 代位繼承 → B 代位丁
– 丙拋棄 → 不代位 → A 無法代位丙
– 繼承人:乙、丙(拋棄後退出)、B(代位丁)
– 丙拋棄後,其應繼分歸屬乙和 B
– 乙與 B 均分 → 乙得 1/2(300 萬)、B 得 1/2(300 萬)
– A 不得繼承

變化題 2:配偶與不同順位繼承人的應繼分計算

甲無子女、父母已歿,有配偶乙、兄丙、妹丁。甲遺產 900 萬。問各人應繼分?

零秒輸出: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無
– 第二順位(父母):無
–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丙、丁
– 配偶與第三順位 → 配偶得 1/2(§1144 第 3 款)
– 乙得 1/2(450 萬)、丙得 1/4(225 萬)、丁得 1/4(225 萬)

變化題 3:喪失繼承權後的代位繼承

甲有配偶乙、子丙、子丁。丙故意殺害甲未遂,受刑之宣告(§1145 第 1 款第 1 項)。丙有子 A。甲遺產 900 萬。問 A 能否繼承?

零秒輸出:
– 丙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受刑之宣告 → 當然喪失繼承權(§1145 I ①)
– 喪失繼承權 → 觸發代位繼承(§1140)
– A 為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 A 可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
– 繼承人:乙、丁、A(代位丙)
– 配偶與第一順位均分 → 各得 1/3
– 乙得 1/3(300 萬)、丁得 1/3(300 萬)、A 得 1/3(300 萬)
– 關鍵:殺人被判刑 = 喪失繼承權 = 可以代位;自己拋棄 = 不可代位


相關模塊

你已經知道「誰可以繼承、分多少」——但如果被繼承人立了遺囑,把所有財產留給第三人呢?繼承人只能摸鼻子認了嗎?特留分說:不行。被繼承人的處分自由有一條不能碰的底線——你的配偶和小孩至少可以拿回多少?底線的計算方式是什麼?→ 特留分與扣減權 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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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收養、無效、結婚、繼承、遺囑 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損害賠償、權利瑕疵、瑕疵擔保、結婚、繼承、買賣、贈與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2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占有、結婚、繼承、離婚 112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租賃、繼承、訴訟參加、訴訟權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公同共有、共有、應繼分、抵押權、期限、毀損、繼承、繼承人、過失 111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分配、夫妻財產、婚姻無效、無效、結婚、繼承、贈與、遺囑、離婚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分配、收養、結婚、繼承、繼承人、贈與、遺囑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8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交付、借名登記、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法人、清算、繼承、繼承人、董事 108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特留分、繼承、繼承人、遺囑、遺產分割 108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具結、扣押、拒絕證言、收賄、沒收、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詰問、辯護人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7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意思表示、收養、結婚、繼承、遺囑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5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不當得利、公同共有、共有、當事人適格、繼承、繼承人 105 商法 第 2 題 共有、有限公司、繼承、繼承人、董事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民法民訴(一) 第 3 題 收養、結婚、繼承、贈與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4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代表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說明書、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扣押、承攬、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異議股東、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著手、董事、董事長、行政處分、買賣、送達、過失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交付、代理、給付遲延、繼承、買賣、贈與、違約金 103 民法民訴(一) 第 3 題 分配、結婚、繼承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少數股東、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毀損、法人、法人格、注意義務、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買賣、送達、過失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1 民法民訴(一) 第 3 題 結婚、繼承、贈與 101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支票、本票、繼承、繼承人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1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處分、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扣押、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監察人、私募、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詐欺、證券詐欺、買賣、過失、關係企業 100 民法民訴(一) 第 3 題 交付、繼承 100 民法民訴(一) 第 4 題 交付、共有、繼承、繼承人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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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繼承?繼承人順序、應繼分與代位繼承

口訣: 排隊領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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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順序不是隨便排的——誰離死者最近、誰最依賴這筆錢,誰就排在前面。」

—— 誰可以繼承?繼承人順序、應繼分與代位繼承|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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