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錢怎麼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完全拆解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6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婚姻結束時(離婚、一方死亡、改用其他財產制),雙方各自算出婚後的「剩餘」——婚後財產減掉婚後債務,再扣掉「不是共同努力的部分」(繼承、贈與、慰撫金)。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1030-1 I)。你可以把它想成合夥拆夥時的對帳——你出力我出錢,最後公平結算。

為什麼不是各管各的就好?
因為婚姻不只是兩個人住在一起。一方外出工作年薪百萬,另一方全職照顧家庭零收入——如果離婚時各管各的,20 年的家務勞動等於白做。§1030-1 存在的核心目的就是:讓看不見的貢獻被看見,讓看不見的價值被兌現。

繼承來的財產也要分嗎?
不用。§1030-1 I 但書明確排除「繼承、無償取得、慰撫金」。立法者的區分邏輯很精準:剩餘財產分配獎賞的是婚姻中的「共同努力」——你爸留給你的遺產跟你配偶的付出無關,那是「運氣」不是「努力」。


體系定位

3F 民法樓 → E區(身分法)

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
├── 法定財產制(預設)
│   ├── 婚前/婚後財產區分(§1017)
│   ├── 各自管理(§1018)
│   └── ★ 離婚算盤室 ★ ← 你在這裡
│       ├── §1030-1 計算公式 + 排除項目
│       ├── §1030-1 III 法院酌減(2012修法)
│       ├── §1030-3 追加計算(防脫產)
│       └── §1030-4 時效(知2消5)
├── 約定財產制
│   ├── 共同財產制(§1031-§1041)
│   └── 分別財產制(§1044-§1046)
└── → 繼承 [繼承人順序與代位繼承]
    (一方死亡:先算完分配,再算繼承)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 → E 區 → 離婚算盤室。推開門,你看到一張巨大的結算台,上面放著碎掉的透明玻璃碗——那是法定財產制「碎裂」的瞬間,兩邊的鈔票正等著被結算。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第 3 題(改編)

甲乙結婚 15 年,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為上市公司主管,婚後財產:薪資累積存款 500 萬、股票投資 300 萬、繼承父親遺產 200 萬。甲之婚後債務 100 萬。乙為全職家庭主婦,婚後財產:存款 200 萬(甲每月匯入的家用節省下來的)、車輛 100 萬。乙之婚後債務 0。離婚前 2 年,甲將 150 萬贈與婚外情對象丙。

問:(1) 乙得請求甲多少?(2) 甲贈與丙之 150 萬如何處理?(3) 若甲主張自己白手起家、乙未工作,法院得否調整?

你可能的第一反應:甲有 1000 萬、乙有 300 萬,差額 700 萬,乙拿 350 萬?

法律的答案要過三道篩子

首先,甲繼承的 200 萬要排除——那是運氣不是努力。其次,甲贈與丙的 150 萬要追加回來——脫產不能讓你逃掉。最後,「乙未工作」不是酌減理由——照顧家庭 15 年就是貢獻。

這題的計算邏輯,正好展示了 §1030-1 整套制度的設計精髓。往下看完核心知識和底層邏輯,你就能在 3 分鐘內解完這題。


核心知識

§1030-1 計算公式(核心中的核心)

剩餘財產分配計算(§1030-1 I):

Step 1:算各自的剩餘
┌──────────────────────────────────────────┐
│ 甲的剩餘 = 甲的婚後財產                    │
│          - 排除項目(繼承/無償取得/慰撫金)  │
│          - 甲的婚後債務                      │
│                                              │
│ 乙的剩餘 = 乙的婚後財產                    │
│          - 排除項目                          │
│          - 乙的婚後債務                      │
└──────────────────────────────────────────┘

Step 2:差額對半
┌──────────────────────────────────────────┐
│ 差額 = |甲的剩餘 - 乙的剩餘|              │
│ 較少方得請求 = 差額 × 1/2                 │
└──────────────────────────────────────────┘

排除計算的三類財產(§1030-1 I 但書):
├── ① 繼承取得的財產 — 運氣,不是共同努力
├── ② 無償取得的財產(贈與)— 來自第三人的好意
└── ③ 慰撫金 — 對人身損害的專屬補償

關鍵注意:
├── 婚「前」財產不算(本來就分開的,§1017)
├── 剩餘為負數 → 以零計算(不會反向分配)
├── 「現存」= 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的狀態
└── 判決離婚:價值計算以「起訴時」為準(實務見解)

§1030-3 追加計算(防脫產條款)

為減少他方分配,於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者,應追加計算——把脫產的財產「加回去」。

四個要件:(1) 消滅前 5 年內的處分 (2) 主觀上有減少他方分配的意圖 (3) 處分婚後財產(贈與、隱匿、浪費、賤賣) (4) 客觀上確實減少了婚後財產。

效果:追加計算只影響「計算基礎」——加回的財產視為仍存在,但如果對方手上已經沒那麼多現金,實際給付可能不足,請求方可能須另行主張撤銷贈與(§244 詐害債權)。舉證責任由請求追加計算的一方負擔(最高法院 101 年台上字第 1028 號)。

§1030-1 III 法院酌減(2012 年修法重點)

差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考量因素:(1) 夫妻對家務勞動的貢獻 (2) 子女照顧的分擔 (3) 對財產取得或增加的貢獻程度 (4) 婚姻存續期間長短 (5) 其他一切情事。

關鍵實務立場:「不工作」不等於「未貢獻」——全職照顧家庭本身就是重大貢獻,不是酌減事由。酌減是例外,平分是原則。法院必須具體說明顯失公平的理由,不能空泛援引。

性質與時效

性質:一身專屬權(債權請求權)

§1030-1 的請求權是債權(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773 號),不是物權——只能請求金錢給付,不能直接請求移轉特定財產。

一身專屬的含義:原則上不得讓與、不得繼承。但立法者開了一扇小窗——已依契約承諾已起訴者,可以繼承。例:甲生前已起訴請求分配 → 甲死亡 → 甲的繼承人可以承受訴訟繼續請求。

重要陷阱:如果是「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先死亡」——98 年第 5 次民事庭會議的結論是:請求權不生,因為一身專屬權隨權利人死亡而消滅,其繼承人不得主張。

時效(§1030-4

時效類型期間起算點
短期消滅時效2 年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
長期消滅時效5 年法定財產制消滅時
追加計算追溯5 年消滅前 5 年內的處分

注意:這比一般消滅時效的 15 年短很多——立法者的考量是:離婚後應盡速結清財務關係,拖太久不利法律安定性。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剩餘財產分配制度要解決一個現代婚姻最尖銳的不公正:一方在外賺錢帳戶數字越來越大,另一方在家照顧老小帳戶永遠是零——離婚時,20 年的付出化為烏有。

91 年修法的核心理念是「承認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但立法者面臨一個精密的設計挑戰:怎麼分才算「公平」?全部對半分太粗暴(繼承來的跟你什麼關係?),完全不分太殘忍(20 年家務白做?)。

立法者的解答是設計三道篩子
1. 時間篩§1017):婚前的歸個人,只算婚後的——你帶進來的是你的
2. 來源篩(§1030-1但書):努力所得才分,運氣所得不分——繼承、贈與、慰撫金排除
3. 公平篩(§1030-1 III):機械平分顯失公平時,法院有最終調整權——2012年修法加上這道最後閥門

三道篩子層層過濾後留下的,才是「你們真正一起創造的經濟成果」——這才是應該平分的東西。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全職家管者)20年付出被承認,離婚不被清零差額平分保障(§1030-1),追加計算防脫產(§1030-3)須在時效內主張(知2消5),且請求權一身專屬不易移轉
I(主要賺錢者)保護個人努力成果,不被短婚投機者利用排除繼承/贈與/慰撫金(§1030-1但書),法院酌減機制(§1030-1 III)婚後努力所得的差額要分一半
We(社會)婚姻不能是經濟弱勢方的陷阱,離婚不能製造貧窮制度性承認家務勞動價值,保護經濟弱勢方的社會安全網需要司法資源處理日益增加的分配訴訟
They(國家)最小干預、最大公平用三道篩子自動過濾,只在顯失公平時介入(§1030-1 III)法院須個案判斷「顯失公平」,增加裁判負擔

立法者的妥協:差額平分是「原則」而非「鐵律」——2012 年增訂第 3 項酌減條款,就是承認機械平分有時候也不公平(例如結婚 3 個月就離婚,一方股票暴漲 5000 萬)。法院酌減是「公平的最後一道防線」,但它是例外不是常態——因為如果酌減太容易,整個制度保護弱勢方的核心目的就會被架空。

體系因果

  • 上游夫妻財產制 — 法定財產制的全景理解。婚前/婚後的區分、排除項目的分類邏輯,都在上一篇建立。沒有法定財產制作為容器,本篇的分配公式就沒有意義
  • 下游繼承人順序與代位繼承 — 一方死亡時的計算順序是考試陷阱:先算完剩餘財產分配,扣完後才是遺產。搞反順序,整個計算就崩盤
  • 下游特留分與扣減權 — 分配完的剩餘才算遺產 → 遺產金額決定特留分基數
  • 如果拿掉這條法規:回到離婚等於經濟清零的時代。一個全職照顧家庭 20 年的人,離婚時什麼都分不到——因為帳面上所有財產都登記在對方名下。§1030-1 的存在,本質上是法律對「看不見的勞動」的正式承認:你的付出不因為沒有薪資單就不存在。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1030-1(差額平分+排除三類)、§1030-1 III(法院酌減)、§1030-3(追加計算5年)、§1030-4(時效知2消5)
立法理由91年修正:「承認家務勞動之經濟價值,使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獲得合理保障」;2012年增訂III:「差額平分於個案中可能顯失公平,賦予法院個案調整之彈性」
實務釋字620(溯及保護:74年修法前的聯合財產亦適用§1030-1);最高院104台上773(債權性質);98年第5次庭會議(較少方先死亡→請求權不生);101台上1028(追加計算舉證責任歸請求方)
學說林秀雄「法定財產制之清算」:分配請求權是法定之債,非不當得利;戴東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一身專屬性與例外」:已起訴/承諾例外是基於訴訟經濟與誠信原則
歷史74年增訂聯合財產制剩餘分配 → 91年全面改為法定財產制+剩餘分配(典範轉移)→ 2012年增訂酌減條款(最後公平閥)。三次修法方向一致:往更精密的公平走

Quotable Unit

剩餘財產分配不是在分家產,是在結算一場合夥關係——你出力我出錢,拆夥時公平對帳。


VIVID 認知定錨

你推開 E 區那扇門,走進「離婚算盤室」。

房間正中央有一張巨大的結算台,上面擺著一個透明玻璃大碗——這個碗你在夫妻財產制銀行見過,就是法定財產制保險箱中間的那面透明玻璃。現在婚姻結束了,「砰——!」玻璃碗碎裂(聽覺:清脆的破裂聲),兩邊的鈔票「嘩啦啦」全倒進結算台。

但結算台不是一個平面——它像淘金河道一樣有三道篩子

第一道篩(時間篩):「婚前的,回去!」一個機械臂把婚前帶來的鈔票撥回原位——這些本來就是你自己的,不進結算台。

第二道篩(來源篩):篩子上寫著「§1030-1 但書」。繼承來的鈔票上印著爸爸的照片——「不是你們一起賺的,走!」贈與的鈔票上綁著蝴蝶結——「別人的好意,走!」慰撫金的鈔票泛著紅色(受傷的補償)——「這是痛苦的代價,走!」三類鈔票像有翅膀一樣飛回各自的主人。

第三道篩(公平篩):一位穿黑袍的法官站在篩子旁邊,手持一把天秤。他通常不動——因為差額平分就是原則。但如果天秤傾斜得太離譜(結婚 3 個月、一方零貢獻、股票暴漲 5000 萬),法官會伸手調整砝碼:「§1030-1 III——顯失公平,我來調。

三道篩子過濾完,結算台上只剩下你們真正一起創造的經濟成果。法官拿起金色大剪刀——「嚓!」差額對半,多的那邊切一半給少的。

但你還沒走出房間——角落突然響起紅色警報!一台追蹤雷達(螢幕上寫著「§1030-3」)開始閃爍:「偵測到!某方在離婚前 2 年把 150 萬贈與第三人!5 年內脫產——追加計算,加回去!」一隻機械爪從天花板伸下來,把 150 萬硬拽回結算台。

口訣觸發器:碎碗三篩 → 碗碎(法定制消滅)→ 時間篩(婚前回去)→ 來源篩(運氣回去)→ 公平篩(法官調整)→ 差額剪半 → 雷達追脫產。三道篩子 = 立法者從「粗暴平分」到「精密公平」的設計進化。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同法第 1030 條之 3 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又同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惟】小前提

查甲乙結婚 15 年後離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1005)。

甲之計算:婚後財產 800 萬(存款 500 萬 + 股票 300 萬),繼承父親遺產 200 萬依§1030-1 I 但書排除,婚後債務 100 萬。甲之剩餘 = 800 – 200(排除)- 100(債務)= 500 萬

乙之計算:婚後財產 300 萬(存款 200 萬 + 車輛 100 萬),無排除項目,債務 0。乙之剩餘 = 300 萬

差額 = 500 – 300 = 200 萬。又甲於離婚前 2 年贈與丙 150 萬(5 年內 ✅、為減少分配 ✅),依§1030-3 應追加計算。甲之剩餘修正為 500 + 150 = 650 萬。差額修正 = 650 – 300 = 350 萬

至甲主張自己白手起家、乙未工作一節,查乙全職照顧家庭 15 年,其家務勞動之貢獻依立法意旨應予肯定,「不工作」不等同「未貢獻」,尚難謂平均分配顯失公平。

【故】結論

故乙得依§1030-1 I 向甲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即 175 萬元(350 ÷ 2)。甲主張酌減,於本案事實下不符§1030-1 III「顯失公平」之要件,應予駁回。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一身專屬性的例外(一試 108 年第 47 題改編)

甲乙離婚後,甲向法院起訴請求乙給付剩餘財產差額 200 萬元。訴訟進行中甲因車禍死亡。甲之唯一繼承人丙得否繼續這個訴訟?

零秒輸出:得。§1030-1 的請求權雖為一身專屬權(原則不得讓與、不得繼承),但已起訴者為例外——甲生前已起訴,丙可承受訴訟繼續請求。

頓悟點:一身專屬不是鐵板一塊。立法者開了兩扇小窗:(1) 已起訴 (2) 已依契約承諾。為什麼?因為如果甲已經起訴但突然死亡就全部歸零,那訴訟程序的安定性和甲生前的意志都被否定了——這比維持一身專屬更不公平。反過來,如果甲生前根本沒起訴也沒承諾,代表甲自己不行使這個權利,繼承人不能替他決定。

變化題 2:較少方先死亡的陷阱

甲(婚後剩餘 800 萬)乙(婚後剩餘 200 萬)為夫妻。乙(較少方)因病死亡。乙之繼承人丙得否向甲請求差額 300 萬?

零秒輸出:不得。98 年第 5 次民事庭會議結論——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先死亡時,請求權不生。因為一身專屬權隨權利人死亡而消滅,其繼承人不得主張。

這是考試超級陷阱:很多考生反射性算出差額 600 萬 ÷ 2 = 300 萬就回答。但方向完全反了——死亡的是較少方(乙),乙的請求權隨乙死亡而消滅,丙(乙的繼承人)不能主張。反過來,如果是甲(較多方)死亡,乙可以向甲的遺產請求差額之半——因為請求權人乙還活著。

變化題 3:追加計算 + 實際執行

甲乙離婚前 3 年,甲將 500 萬贈與好友丙以減少婚後財產。離婚時甲之婚後財產僅剩 200 萬,乙之婚後財產 300 萬。計算出乙得請求多少?實際能拿到多少?

零秒輸出:計算面→ §1030-3 追加 500 萬,甲剩餘 = 200 + 500 = 700 萬,乙剩餘 = 300 萬,差額 400 萬,乙得請求 200 萬。執行面→ 甲手上只有 200 萬,形式上可全額給付。但如果甲手上只有 100 萬呢?追加計算只影響「計算基礎」,不能直接向丙要回——乙可能須另行主張 §244 詐害債權撤銷權向丙追回。

變化題 4:法院酌減(2012 年修法考點)

甲乙結婚僅 6 個月即離婚。甲為上市公司 CEO,婚前已有巨額財產。婚後 6 個月內甲之股票增值 3000 萬。乙婚後無工作、無家務貢獻(無小孩、有管家)。乙得否請求 1500 萬?

零秒輸出:形式上差額 ÷ 2 = 1500 萬。但 §1030-1 III 法院得酌減。考量:(1) 婚姻僅 6 個月(極短)(2) 股票增值與乙的貢獻幾乎無關(漲跌取決於市場和甲的婚前投入)(3) 乙未盡家務勞動且無子女照顧責任 (4) 甲之財產增加主要來自婚前基礎。法院極可能大幅酌減甚至免除。

但注意:如果婚姻存續 15 年、有 3 個小孩、乙全職照顧家庭——即使甲年收千萬、乙零收入,「不工作」本身也不是酌減理由。15 年的家務勞動就是 1500 萬的對價。這就是 2012 年修法的精髓:酌減針對的是「機械平分造成的不公平」,不是「賺錢多的不甘心」。


互動教具

§1030-1 分配計算決策樹

法定財產制消滅(離婚/死亡/改制/無效)
│
├── Step 1:列出雙方婚後財產
│   ├── 婚前財產 → 不計入(§1017)
│   └── 無法證明婚前婚後 → 推定婚後(§1017但書)
│
├── Step 2:排除三類(§1030-1但書)
│   ├── 繼承取得 → 排除
│   ├── 無償取得(贈與)→ 排除
│   └── 慰撫金 → 排除
│
├── Step 3:扣除婚後債務
│   └── 剩餘為負 → 以零計(不反向分配)
│
├── Step 4:追加計算(§1030-3)
│   └── 消滅前5年內為減少分配而處分者 → 加回
│
├── Step 5:差額 ÷ 2 = 較少方得請求
│
└── Step 6:法院酌減檢查(§1030-1 III)
    ├── 顯失公平?→ 法院調整或免除
    └── 不顯失公平?→ 維持平分

一身專屬性例外對照表

情境可否繼承/讓與法律依據記憶口訣
權利人生前未起訴、未承諾不可一身專屬原則你自己不要,別人不能替你要
權利人生前已起訴可繼承例外規定已經開打了,不能白打
權利人生前已承諾(契約)可繼承例外規定已經答應了,不能反悔
較少方先死亡(未起訴未承諾)請求權不生98年第5次庭會議人都走了,權利跟著走
較多方死亡較少方可請求權利人仍在對方走了,你的權利還在

三次修法演進對照表

年份修法內容設計目的公平方向
74年增訂聯合財產制剩餘分配首次承認家務勞動價值→ 從零到有
91年全面改為法定財產制+剩餘分配廢除夫管妻財,各自所有各自管理→ 從不平等到平等
2012年增訂§1030-1 III 酌減條款機械平分有時也不公平→ 從粗糙平等到精密公平

相關模塊

  • ← 前一篇:夫妻財產制 — 本篇的「上游容器」:什麼是婚前/婚後、三種財產制比較。沒讀完上一篇就讀本篇,等於不看地圖就算路線
  • → 下一篇:繼承人順序與代位繼承 — 一方死亡時的連鎖計算:先分配(本篇)→ 扣完才是遺產(下一篇)→ 遺產再算特留分。這個順序是考試陷阱的重災區
  • 消滅時效 — §1030-4 的「知 2 消 5」是特殊短時效,跟一般 15 年完全不同。為什麼這麼短?因為立法者認為離婚後應盡速結清
  • 特留分與扣減權 — 分配完的剩餘才算遺產,遺產金額決定特留分基數。先後順序搞反,特留分就算錯
  • 損害賠償計算 — 財產計算的方法論結構相似:都是「總額 – 扣除 = 淨額」的邏輯

Zeigarnik 鉤子:你已經知道離婚時怎麼算剩餘財產了。但如果不是離婚,而是一方死亡呢?「先算完剩餘財產分配,扣完後才是遺產」——這個順序搞反,整個繼承計算就崩盤。而且還有一個超級陷阱:如果「較少方」先死亡,請求權根本不生。為什麼?→ 繼承人順序與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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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2 民法民訴(一) 第 3 題 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夫妻財產、結婚、贈與、離婚
📜 民事法 / 身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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