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為什麼不公開?公開原則、限制公開與個資法競合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FAQ

Q1:政府資訊公開法的「公開原則」是什麼意思?
政府資訊公開法§5規定「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這確立了「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架構。理論基礎是人民的「知的權利」(right to know),屬於憲法§22概括基本權的保障範圍。

Q2:哪些政府資訊不能公開?
政資法§18列舉七款限制公開事由:(1)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2)犯罪偵查資料;(3)行政決定作成前之內部擬稿;(4)與公務人員人事管理相關;(5)涉及個人隱私;(6)營業秘密;(7)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公開。但同條第二項規定,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Q3:申請政府資訊被拒絕,可以怎麼救濟?
拒絕提供政府資訊的決定屬於行政處分,人民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若認為政府資訊的分類(限制公開)有誤,也可以在行政訴訟中請求法院審查分類的合法性。


體系定位

行政法大廈 3F
└─ D區「檔案庫房」
   ├─ 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的權利」的制度保障
   ├─ 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隱私的防線
   └─ 檔案法——政府檔案的保存與應用

上游:憲法 — 知的權利(§22)、資訊隱私權
下游:行政處分 — 准駁申請的法律性質
交叉:個資法 — 公開 vs 隱私的衝突解決

你站在行政法大廈 3 樓 D 區的「檔案庫房」。這裡是政府所有資訊的集中儲存處——而門口的告示牌寫著:「原則開放參觀,但有七個黑櫃子不能碰。」


考古題實戰

【經典題】109 年司法官:
記者甲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提供某食品廠過去三年之衛生檢查報告。衛福部以「涉及營業秘密」為由拒絕。甲主張此屬攸關食品安全之公益資訊,應予公開。試分析衛福部之拒絕是否合法。

【變化題】112 年律師改編:
A 向內政部申請提供某公務人員之懲處紀錄,主張該公務人員涉嫌利用職務之便圖利特定廠商,有公益監督之需要。內政部以「涉及個人隱私」(§18 I⑤)為由拒絕。試分析當「知的權利」與「隱私權」衝突時,應如何衡量?

【預測題】:
市議員 B 向市政府申請提供某 BOT 案的投資契約全文。市政府以「涉及營業秘密」(§18 I⑥)及「契約當事人約定保密」為由拒絕。B 主張 BOT 案涉及公共利益,契約應完全公開。試分析市政府得否以契約保密條款限制政府資訊公開義務?


核心知識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基本架構

(一) 立法目的(§1

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二) 政府資訊的定義(§3

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 定義極廣,不限形式。

(三) 適用機關(§4

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其受託範圍內亦適用。

二、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申請提供

(一) 主動公開(§7

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下列資訊(12款重點摘要):

款次內容常見形式
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法規資料庫
組織、職掌機關網站
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年報、公報
預算、決算主計處網站
請願案處理結果公報
書面行政指導函文
合議制會議紀錄會議紀錄公開
其他行政契約、補助、研究報告等各式公開

(二) 申請提供(§9-§14)

申請權人:任何人(§9 I),不限本國人、不需利害關係。

申請方式:書面(§10),應載明申請人資料、申請標的、使用目的。

處理期限:15日內決定,得延長15日(§12)。

提供方式:閱覽、抄錄、複製、攝影(§13),得收費(§22)。

三、限制公開:七款法定事由(§18 I)

款次事由白話翻譯
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機密文件
犯罪偵查資料偵查中案件
行政決定作成前之內部擬稿/準備作業草案不公開
公務人員人事管理資料考績、銓敘
涉及個人隱私個人資料保護
法人/團體營業秘密商業機密
其他法律規定概括條款

但書(§18 II):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 這是公益衡量條款,即使符合限制公開事由,若公益需要仍可公開。

四、政資法 × 個資法競合

(一) 衝突核心

政資法要求「公開為原則」;個資法要求「蒐集/處理/利用需合法事由」。當政府資訊中含有個人資料時,兩法競合。

(二) 衡量標準

依政資法§18 I⑤及個資法§16但書,採利益衡量

公開利益                     隱私利益
├─ 公共監督需要              ├─ 隱私期待之合理性
├─ 資訊與公益之關聯性        ├─ 公開對當事人之損害
├─ 民主參與價值              ├─ 個資之敏感程度
└─ 無替代取得方式            └─ 是否有去識別化可能

(三) 實務操作

  1. 分離原則:可公開部分與不可公開部分分離,公開可公開部分(§18 I 但書)
  2. 去識別化:將個資去識別化後提供
  3. 公益衡量:涉及公共利益(如食安、環保、貪瀆)者,傾向公開

五、救濟途徑

申請被拒絕
  │
  ├─ 性質:行政處分(否准處分)
  │
  └─ 救濟路徑:
     ├─ 訴願(30日內)
     └─ 行政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 法院得審查分類之合法性

底層邏輯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民主的預設值是「透明」

想像一間公司——老闆(政府)花的是全體股東(人民)的錢,做的是影響所有股東的決定。在這間公司裡,股東有沒有權利看帳本?當然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本質就是:人民是股東,政府是經營團隊,帳本預設要打開。

但「全部公開」也不行。如果敵國能看到國防機密、如果犯罪偵查進度即時直播、如果公務員的私人病歷被攤在陽光下——這些「透明」反而會傷害更大的利益。所以立法者設計了七道鎖,每道鎖保護一種特定的利益。

I/We/They 利益衡量矩陣

利益主體核心利益在政資法中的體現
I(個人)隱私權、知的權利§18 I⑤保護個人隱私;但§9賦予任何人申請權
We(社會)民主監督、食安環保§1 促進民主參與;§18 II 公益衡量條款——公益 > 限制時可拉開黑布
They(國家)國家安全、行政效能§18 I①國家機密;§18 I③內部擬稿(保障行政機關坦率討論的空間)

利益張力的核心矛盾:「全面透明」會傷害安全和隱私,「全面保密」會殺死民主和監督。立法者的解法不是選邊站,而是設計一套「預設公開 + 七道例外鎖 + 公益萬能鑰匙」的機制。

最精妙的設計是§18 II 的公益衡量但書——即使某份資訊落入七道鎖的範圍,只要公益夠強,鎖還是可以被打開。這等於告訴行政機關:你不能只看到「不公開的理由」,你還必須秤一秤「公開的理由」有多重。拒絕公開的人,負有說服的義務。

體系因果與五維串聯

體系上游:知的權利(憲法§22)是政資法的憲法母體。沒有知的權利,政資法就只是行政法上的程序規定;有了知的權利,政資法就是基本權的制度性保障。

體系下游:拒絕公開→行政處分→訴願→課予義務訴訟。整條救濟鏈和行政訴訟法無縫對接。法院在課予義務訴訟中不只判「應該公開」,還會實質審查分類是否合法——這讓機關不能隨便蓋個「限制公開」的章就了事。

五維串聯
條文:§5(公開原則)→ §7(主動公開)→ §9(申請提供)→ §18(限制公開)→ §18 II(公益但書)
立法理由:「知的權利」是民主社會不可或缺的前提——人民不知道政府在做什麼,怎麼監督?
判決實務:釋字689號雖處理新聞自由vs隱私權,但其利益衡量方法論同樣適用於政資法競合
學者見解:學者普遍認為§18應「嚴格解釋」例外事由,避免機關以概括理由阻礙公開
歷史版本:政資法2005年施行,是台灣民主深化的里程碑——從「國家秘密」思維轉向「人民知情」思維

Quotable Unit:「民主社會裡,政府的預設值是透明——不公開需要理由,公開不需要。搞反了,就不叫民主了。」


易混淆概念對照

比較面向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立法目的促進政府透明、保障知的權利保護個人資訊隱私
規範對象政府機關持有的資訊任何人(公務/非公務機關)持有的個資
原則公開為原則蒐集/處理/利用需合法事由
拒絕依據§18 七款限制公開事由§15/§16 合法事由不符
競合處理§18 I⑤「涉及個人隱私」可限制公開§16但書「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等例外
救濟途徑訴願→行政訴訟訴願→行政訴訟 / 民事損害賠償

政資法競合處理決策樹

人民申請政府資訊
│
├── 資訊不含個資 → 原則公開
│   └── 除非符合§18 I其他六款(機密/偵查/擬稿/人事/商秘/他法)
│
├── 資訊含有個資 → 進入競合判斷
│   │
│   ├── Step 1:公開利益有多大?
│   │   └── 食安/環保/貪瀆 = 高;一般行政 = 中
│   │
│   ├── Step 2:隱私損害有多大?
│   │   └── 敏感個資(病歷/前科)= 高;姓名職稱 = 低
│   │
│   ├── Step 3:能否技術處理?
│   │   ├── 分離原則(遮蔽個資部分)
│   │   └── 去識別化(抹除身分資訊)
│   │
│   └── Step 4:利益衡量
│       ├── 公開利益 > 隱私損害 → 公開(或分離/去識別後公開)
│       └── 公開利益 < 隱私損害 → 限制公開
│
└── 機關拒絕 → 行政處分 → 訴願 → 課予義務訴訟

VIVID 視覺定錨

你推開檔案庫房的鐵門,眼前是一面牆的透明玻璃展示櫃,裡面整齊排列著各種政府文件。玻璃清澈透亮——這不是裝飾,這是一個政治宣言:民主國家的政府資訊,預設值就是讓你看得見。

但你注意到,有七個展示櫃被黑色天鵝絨布蓋住了。每塊黑布上繡著不同的金色符號,而且每塊布的下面都掛著一塊小牌子,寫著「為什麼要遮」:

  1. 🔒 鑰匙圖案(國家機密)——牌子:「被敵國看到會出人命」,你走近時,黑布散發出冰冷的金屬氣息
  2. 🔍 放大鏡圖案(偵查資料)——牌子:「嫌犯知道了會跑」,布面觸感粗糙,像砂紙
  3. ✏️ 鉛筆圖案(內部擬稿)——牌子:「長官還在改,別急」,你聽到布後面傳來沙沙的寫字聲
  4. 👤 人形圖案(人事資料)——牌子:「你考幾分不關你同事的事」,布面溫熱,像體溫
  5. 🛡️ 盾牌圖案(個人隱私)——牌子:「這是他的秘密,不是你的八卦」,你的指尖觸碰到刺痛感,像靜電
  6. 💼 公事包圖案(營業秘密)——牌子:「配方公開公司就倒了」,聞到皮革和鈔票混合的味道
  7. 📜 卷軸圖案(其他法律規定)——牌子:「別的法律說不行」,布面不斷變色,代表開放性

然後你發現關鍵的設計:每塊黑布的下緣都有一條金色拉鏈,拉鏈頭刻著「公益」二字。只要公益需要夠強,你可以拉開拉鏈——黑布像舞台帷幕一樣升起,露出裡面的文件。拉鏈拉開時發出清脆的「唰」一聲,空氣中飄散出墨水的新鮮氣味。七道鎖都有,但每道鎖旁邊都放著一把公益的鑰匙。

旁邊的桌上放著一台碎紙機,標籤寫著「去識別化」——把含有個資的文件丟進去,出來的碎紙重新拼成新文件,名字和身分證號都變成黑色方塊。這不是銷毀,是「只剪掉名牌,保留內容」。碎紙機運轉時發出低沉的嗡嗡聲。

口訣觸發:「玻璃櫃透明亮,七塊黑布有理由,公益拉鏈一拉開,個資碎紙去名牌」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字,時間壓力用)

【按】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惟同法第18條第1項列舉七款限制公開事由,包括國家機密、偵查資料、內部擬稿、人事管理、個人隱私、營業秘密及其他法律規定。然同條第2項規定,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惟】 惟本件系爭資訊雖涉及○○(限制公開事由),然考量○○之公益需要,且可採分離原則/去識別化方式處理,公開利益顯大於限制利益。

【故】 故機關以§18 I○為由拒絕提供,未經公益衡量,其否准處分於法有違。

完整版(400字,有時間深論用)

【按】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此確立「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之基本架構。其規範目的在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促進民主參與及政府透明。

同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且不以利害關係人為限。機關應於15日內為准駁之決定(§12)。

然同法第18條第1項列舉七款限制公開事由:(1)國家機密、(2)犯罪偵查資料、(3)行政決定前之內部擬稿、(4)公務人員人事管理、(5)涉及個人隱私、(6)營業秘密、(7)其他法律規定。但同條第2項規定,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又同條但書規定,政府資訊含有限制公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分離原則)。

【惟】 惟查本件系爭資訊雖涉及§18 I○(限制公開事由),然以下理由應認公益利益優先:(1)該資訊涉及○○公共議題,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2)限制公開部分得以去識別化/分離方式處理,無須全部不公開;(3)申請人之使用目的具有公益監督性質。衡量公開利益與限制利益,前者顯然大於後者。

【故】 故機關逕以§18 I○為由全部拒絕提供,未經公益衡量,亦未採取分離公開或去識別化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其否准處分違反比例原則,於法有違。申請人得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救濟之。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一:「只有利害關係人才能申請政府資訊」
→ 錯!§9規定「任何人」得申請,不以利害關係人為限。這是與行政程序法§46閱覽卷宗權(限當事人)的最大差別。

陷阱二:「限制公開就是完全不公開」
→ 錯!§18 但書規定分離原則——限制公開部分遮蔽後,其餘部分仍應公開。

陷阱三:「政府資訊公開法和個資法衝突時一律以個資法優先」
→ 錯!兩法並非上下位階關係,而是需要利益衡量。§18 II的公益條款可突破隱私限制。


口訣速記

七款限制公開——密偵稿人隱商他

密偵稿人隱商他——七塊黑布蓋住它
(機密、偵查、草稿、人事、隱私、商秘、他法)

  • 每一塊黑布都要有理由(不是想蓋就蓋)
  • 每一塊黑布下面都有公益拉鏈(公益夠強就拉開)

競合處理三招——分離去識公益拉

分離去識公益拉——三招破七布

  • 分離 = 分離原則(能公開的部分先公開)
  • 去識 = 去識別化(抹掉名字保留內容)
  • 公益拉 = 公益衡量拉開黑布(公共利益壓過限制理由)
  • 核心邏輯 = 不是「能不能公開」,而是「用什麼方式公開才能同時保護限制利益」

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政府資訊公開法的基本原則為何?限制公開有幾款事由?
→ 30 秒內回答:公開為原則(§5)→ 七款限制公開(§18 I)→ 但書公益衡量(§18 II)→ 分離原則

【進階題】記者申請某食品廠衛生檢查報告,機關以「營業秘密」拒絕。如何論述?
→ 60 秒架構:§18 I⑥營業秘密 → 但食安屬重大公益 → §18 II公益衡量 → 分離原則(去除配方等核心秘密,公開檢查結果)→ 公開利益 > 營業秘密利益

【挑戰題】A申請某BOT案投資契約全文,機關以「營業秘密+契約保密條款」拒絕。試從政資法、個資法、契約法三角度分析。
→ 90 秒完整架構:(1)政資法:§18 I⑥營業秘密 → 但BOT涉公共資源,§18 II公益衡量→傾向公開;(2)契約保密條款:不得限制法定公開義務,私法契約不能排除公法義務;(3)分離原則:核心商業數據可遮蔽,但契約架構/公共義務條款應公開;(4)結論:機關不得以私法保密條款全面拒絕公法上之公開義務


跨科連結矩陣

連結科目連結主題關聯說明
憲法知的權利政資法之憲法基礎(§22)
憲法資訊隱私權公開 vs 隱私的衝突
行政法行政處分准駁申請之法律性質
行政法行政程序法§46閱覽卷宗權(限當事人)vs 任何人申請
刑法洩密罪公務員違法公開機密之刑責

你現在知道人民可以要求政府「打開帳本」——但反過來想:當國家替人民賠了一筆錢之後,國家有沒有權利回頭向犯錯的公務員「追帳」?這筆帳該怎麼算?追多少才合理?這就是 國賠求償權 的核心問題——「國家的口袋」和「公務員的口袋」之間,故意重過失的那條界線畫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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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1 憲法與行政法 第 3 題 政府資訊公開、訴願
⚖️ 公法 / 行政法總論

政府資訊為什麼不公開?公開原則、限制公開與個資法競合

口訣: 透明玻璃櫃vs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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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社會裡,政府的預設值是透明——不公開需要理由,公開不需要。搞反了,就不叫民主了。」

—— 政府資訊為什麼不公開?公開原則、限制公開與個資法競合|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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